Contract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修订《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后)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4.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全国免长途话费); b)本公司网址:▇▇▇▇://▇▇▇.▇▇▇▇▇▇.▇▇▇。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件 2:《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3 日
附:1、《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文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改理 由 |
内容 | 内容 |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 修 改 和 | |
依据和原则 | 补 充 ▇ |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 金 适用 的 法律依据。 | ||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 |||
第一部 |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 | ||
分、 | 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 | ||
前言 | 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 ||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三、„„ | 三、„„ | 根据《管 |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 理办法》 | |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 第 18 条 的 规 定 | |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 补充。 | |
证最低收益。 | 证最低收益。 | ||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 |||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 |||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 |||
43、摊余成本法:指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 43、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 根据《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 |
第二部、分释义 |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 场 基 金监 督 管理办法>有 关 问 题 的 规 |
定》(以 | |||
下 简 称 | |||
“ 《 规 |
定》”)修改。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 根据《管 | |
及其用途 | 及其用途 | 理办法》 | |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 | 第 17 条 补 充 ▇ | |
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制 赎 回 | ||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 ▇ 的 规 定,并完 | ||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 善 相 关 表述。 | ||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 | |||
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 |||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 |||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 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无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 根据《管理办法》第 12 条 补 充 应 | |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 当 暂 停 | ||
申 购 的 | |||
情形。 |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 根据《管 | |
款项的情形 | 款项的情形 | 理办法》 |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 第 17 条 的 规 定 | |
情形。 | 补充。 |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 | |||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 | |||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 |||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 |||
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 |
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 |||
第九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实 |
部 | 际 情 况 | ||
分、 | 修改。 | ||
基金 | |||
合同 | |||
当事 | |||
人及 | |||
权利 | |||
义务 | |||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根据《管 |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 | ▇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 | 理办法》 | |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 |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 第 4 条调 整 ▇ 基 | |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 ▇ 的 投 | |
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 |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 资范围。 | |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债、政策 | 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 ||
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 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 ||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企 业债券和中期票据,剩余期限 |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
第十四部 |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 ||
分、基金 | 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 ||
的投 | 市场工具。 | ||
资 | 三、投资策略 | 三、投资策略 | 基 金 不 |
„„ | „„ | 可 投 资 | |
(五)银行定期存款 | (五)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 大 额 存 | |
单投资策略 | 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将是本基 | 单。 | |
银行定期存款 | ▇关注的目标之一。具体而言, | ||
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目标之 |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 | ||
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 | 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 | ||
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 | 上,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 | ||
本收益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银 | 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 | ||
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 | 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析, | ||
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 | 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 | ||
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体利 | 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 | ||
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 | 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 | ||
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 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 | 并且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 | ||
存款进行投资。并且尽可能的 | 的覆盖范围,挖掘出利率报价 | ||
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 | 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 | ||
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 | 存款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 | ||
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 | 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 | ||
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 | 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 | ||
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 | 动性。 | ||
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 | |||
动性。 | |||
四、投资限制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 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 根据《管 | |
1、组合限制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 理办法》 相 关 规 | ||
具: | 定 调 整 | ||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 本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限 制,并完 | ||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 的企业债券; | 善 相 关 表述。 | ||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 | |||
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 |||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 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 |||
资产支持证券; | |||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 |||
具。 |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 |||
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 |||
基金不受上述规 | |||
定的限制。 |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 |||
制: |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 |||
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 | |||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 |||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 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 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评级为 AAA 级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 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 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 |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由于市场 | ||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 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 ||
以全部卖出; |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 ||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 | ||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 ||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 ||
展期; |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 ||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 |||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 |||
四十; |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 |||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除上述(6)、(12)、(13)外, | |||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 | |||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 |||
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 | |||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 |||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 |||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 |||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 |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 | 根据《规 | |
算方法 |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 | 定》修改 | |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 | 法 | 平 均 剩 | |
公式如下: | 1、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 | 余 期 限 |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 | 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 | 和 平 均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公式如下: | 剩 余 存 | |
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 债 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 | 续 期 限 的 额 计算方法。 | |
于金 | 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 ||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 ||
购) |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其中: | 负债+债券正回购)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 ||
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 | ||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 |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 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 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 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 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 | ||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 | ||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 |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 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 | ||
债券的剩余期限; |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 | ||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 | ||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 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 | ||
▇▇数计算; |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 ||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 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 ||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 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 |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 | ||
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 ||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 |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 ||
计算其剩余期限。 |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 |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 |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 ||
▇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 ||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 ||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 算; | ||
定的从其规定。 |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 ||
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 |||
际剩余天数计算; | |||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 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 | |||
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 |||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 | |||
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 |||
期限。 | |||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 |||
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 |||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 |||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 |||
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 | |||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六部 分、 |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 |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 1 、根据 《规定》调 整 表 |
基金 |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 述; |
资产 估值 |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 2 、根据 《 管 理 |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 办法》第 | |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 12 条调 整 估 值 | |
值。 | 金资产净值。 | 偏 离 的 | |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 处 理 规 定。 | |
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 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 ||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 ||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 ||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 | ||
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 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 ||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 ||
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 |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 |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 |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 ||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 ||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 |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 | ||
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 | 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 ||
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 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 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 ||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 |||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 |||
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 |||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 | |||
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 |||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 |||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 |||
产清算等措施。 | |||
第十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 无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 2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 | 根据《管理办法》第 12 条 及第 32条 补 充临 时 报告 的 内 容。 |
八部 | |||
分、 | |||
基金 | |||
的信 | |||
息披 | |||
露 |
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的情形; |
附:2、《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文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改理 由 |
内容 | 内容 |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实际 情 况修改。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根据《管理办法》第 4 条调整 ▇ 基金 的 投资范围。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
工具: | 工具: | ||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 的企业债券; |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 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 |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 ||
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 工具; | ||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 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 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资产支持证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 ||
具。 |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 |||
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 |||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 根据《管 理办法》 |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 ||
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 | ▇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 限 | ||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 制,并完 | ||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 善 相 关表述。 | ||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 |||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 |||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 |||
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 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 | |||
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 | |||
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 |||
制; | |||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 |
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 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 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
的基金;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 期信用级别或主体评级为 AAA 级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 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 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5)、(11)、(12)外,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根 据 实践 情 况修改。 |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 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 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且该交易成交单已加盖印章 |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 成交后,及时 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 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 | 根 据 实践 情 况补充、修改。 |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 | 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 | ||
认过,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 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
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 |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 | ||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 | 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 ||
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 | ||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 | 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 | ||
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 | 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 | ||
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 | 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 否 | ||
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 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 | ||
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 鉴与授权通知进行表面真实 | ||
知基金管理人。 | 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 | ||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 |||
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 | |||
基金管理人。 | |||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 |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 | 根 据 基 | |
定 | 定 | 金 管 理 | |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 |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 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 | 人、基金 托 管 人 | |
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 | 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 知 之 间 | |
险控制补充协议》。 | 以下内容:。 | 的 安 排 | |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 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 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 |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 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 | 修改。 | |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 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 | ||
七、 |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 | 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 |
交易 及清 | 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 | |
算交 | 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 | ||
收安 | 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 | ||
排 | 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 | ||
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 | |||
的操作申请。 | |||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 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 |||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 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 | |||
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 | |||
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 |||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 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 | |||
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 |
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 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 手续费。 |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 2、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 | 1 、根据 《规定》调 整 表述; 2 、根据 《 管 理办法》第 12 条调整 估 值偏 离 的处 理 规定。 |
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 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 ||
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 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 ||
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 |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 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 ||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 |||
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 |||
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 |||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 | |||
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 | |||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 |||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 完 善 表 | |
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 |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 | 述,删除 | |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 重 复 的 | |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 |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 | 内容。 | |
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 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 ||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 |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 | ||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
进行复核。 | 进行复核。 |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 | ||
十一、基金费用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 |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 ||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 ||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 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 | ||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 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 ||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 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 | ||
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 | ||
基金管理人。费用自动扣划 | 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 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