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標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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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案號: |
契約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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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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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版)
立契約人: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辦理【 】案(以下簡稱本案),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
契約文件及效力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契約文字: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 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契約正本2份,甲方及乙方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份(請▇▇),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由甲方於招標時參照本條之附件載明)
甲方辦理事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之■設計、■監造工作(視甲方委辦事項),工程類別如下:
水利工程A1
觀光工程B1
編號道路橋梁工程
市區村里連絡道路橋梁工程
建築工程D1
下水道工程E1
共同管道工程F1
水土保持工程G1
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H1
養殖漁業專區農水路工程H2
其他農水路工程H3
林道工程I1
森林遊樂區設施工程J1
漁港工程K1
學校工程L1
環保工程M1
原住民部落工程(含聯絡道、環境、飲(用)水工程)N1
履約之地點: 。
履約之工作事項:
(一)設計服務:
1.規劃(視甲方需求委辦):
(1)辦理地質調查、地下管線調查及試驗,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用內。
(2)生態、景觀及路型規劃。。
2.基本設計(視甲方需求委辦):
(1)地形測量:包含地形、地貌、繪製比例尺為六百分之一
地形圖、套繪都市計畫及鐵路、水利、排水相關位置;
測量基準點依據需至少引測2等水準點以上,並於圖面
標示或說明引測點。
(2)道路及橋梁工程規劃設計與縱斷面(縱比例一百分之一、橫比例六百分之一)、橫斷面(比例一百分之一)之配置及說明、橋梁工程結構型式、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含標誌、標線、槽化、路口交通運轉等方案)。
(3)灌溉、排水幹線之遷建及平面佈置、斷面、縱斷面佈置等。
(4)地上、下桿管線遷移及公共管線及人手孔埋設位置與配
置。
(5)道路、橋梁相關設施(排水、照明、景觀、生態工法等)。
(6)施工方案(含安全評估)。
(7)工期、工程數量與經費概估。
(8)基本設計報告(含簡報)
;一般道路工程甲方得視情況決
定是否辦理基本設計報告。
3.細部設計:
(1)本工程及相關附屬工程之細部設計詳圖、結構設計圖、地質柱狀圖及結構計算書(如係電腦處理應附全部電腦輸出入資料及說明)。
(2)編製施工補充說明書與施工預算書(含工程預算書、預算詳細表、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材料計算表),並提供招標文件。(附電腦檔,資料格式由甲方指定)。
(3)擬定工程之工期預定表(桿狀進度圖、網狀進度圖)。
(4)施工中交通維持計畫方案之擬定並負責送審查單位審查通過。
(5)簡報、書圖(含各式圖表、投影片、幻燈片、錄影帶等資料)。
(6)施工建議方案(含施工場地規劃、施工道路佈置、施工程序及施工方法、借棄土方案、施工協調及管線遷移方案、施工環境保護方案)。
(7)協助機關通過「河川公地使用申請」審查等水利申請並供所需書圖資料。【有關排水設計應含水理分析計算資料】
4.協辦事項﹕
(1)協辦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
(2)協辦各項說明會、公聽會、程序及材料、規格等書面及會議說明。
(3)協辦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及補充。
(4)協辦招標、審標或決標過程爭議及申訴之處理。
(5)協辦投標廠商資格之審查。
5.設計成果:各項工程設計圖說與有關報告經甲方同意認可後,乙方應將下列各項設計成果送交甲方:
(1)測量成果、地質調查成果,應妥為保管經整理後裝訂成冊送交甲方1本,其中須包含水準測量原始觀測資料及觀測計算結果。
(2)本條契約內之各項工程全部設計原圖及奉甲方核定之A3縮印圖1份。
(3)施工規範、施工補充說明書各1份;另交通維持計畫書3份,以供主辦機關轉送交通局審核。
(4)工程預算書3份(含預算詳細表、單價分析、數量計算、結構計算書、工期預定進度表及土方管制表等)。
(5)招標文件。
(6)含第(1)、(2)、(3)、(4)、(5)等五款內容之光碟片兩份(檔案格式由甲方指定)。
(7)本計畫完成時,乙方應將原始調查資料移轉甲方。
以上各項成果須經乙方計畫主持人簽章,並依甲方所規定格式辦理。
(二)監造服務:
1.本委託案辦理內容之監造、驗收、專業責任保險、工程風險管理(含評估)費用等事宜。
2.辦理下列事項,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
①甲方向主管機關申請工程相關施設許可審查程序及配合施工事宜協調,如需製作相關圖說及資料由乙方為之(含路燈、路樹之主管機關、台電公司、自來水事業處、中華電信等管線單位等)。
②審核施工及品質計畫書、網狀圖(含工期計畫及說明)及要求施工承包商提出交通維持計畫書予甲方備查。
③應對施工承包商提出之施工圖審核、施工過程相關材料及施工檢驗並留紀錄。
④工程進行中各項需專業技師簽證之費用。
⑤其他廠商受託業務範圍內甲方指定協助之事項。
3.工程監造部分及其他服務事項:各項監造事宜,須詳實記錄並列檔管理並送甲方存考。乙方應於提送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審查時,ㄧ併向甲方提送「監造計畫書」以便同時辦理審查,並經甲方同意後執行,內容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業技師:乙方應指派專業技師為依法執行監造過程技師
簽證業務之一切事項。應提報合於本工程資格之專業技師
資料送甲方備查。
專業技師應加入技師公會,並應於「監造簽證服務工作執
行計畫書」內敘明工程監造查核停留點、查驗、估驗、驗
收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並於其紀錄中簽證(章)。
專業技師工作重點如下:
a.落實執行監造、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
b.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2)前款監造簽證者,應包含監造計畫、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工地放樣測量成果及其他必要項目,並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規定,提出簽證(章)報告。
(3)監造人員:
甲方分標辦理工程時,應以各工程為單位,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選派符合人數監造,個案監造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且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並據3年以上經驗。
上述人員之年資認定方式,以技師執業執照或勞保卡或薪資所得稅扣繳憑單(得由稅捐機關出具薪資證明),並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其施工監造項目如下:
a.派遣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監督、查證施工承包商履約,負責監督承包商執行品質計畫。
b.施工承包商之施工計劃、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所提之材料出廠證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合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c.施工承包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d.督導及查核施工承包商辦理材料及品質管理工作,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
e.督導施工承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f.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施工承包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及辦理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g.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
h.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i.每月至少辦理一次施工檢討會,並請甲方派員列席指導。
j.契約變更設計預算書圖製作。
k.審查施工承包商工程日報表。
l.辦理工地相關之會勘、勘查等事宜。
m.查核現場材料並記錄及管制進出。
n.因工程合約與施工承包商所生之爭議及訴訟之處理及解決。
o.協辦▇▇與索賠案件之協調處理。
p.工程估驗施工數量、規格、計價、審核、及竣工文件、結算之審查。
q.協助辦理驗收事宜。
r.其他。
(4)人員調動:乙方任何經列名之人員,不能前來工作或繼續其任務時,應提供資歷相當之替換人員,是項在服務工作執行過程中人員替換之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在建議替換人員前,須向甲方提出詳細之履歷資料,並應經甲方同意後,始可更換。現有人員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調離抽換,應有足夠銜接期限(至少五日);未依規定者,依本契約第八條規定辦理。
(5)若星期例假日及夜間有從事工程作業時,均需有監造人員留駐工務所,並不得要求增加服務費用。
(6)監工報表應每日填列並以每月一次送甲方核定,並將影本置放於監造工務所備查。
(7)執行監造如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乙方應隨時檢討修正,並向甲方提出簡報說明。
(8)開工前對施工承包商所提送各項資料進行校核審查。
(9)監督施工承包商建立品質管制自主檢查,及要求施工承包商於各施工階段依規定填具自主檢查表,並加以確認後始得進行。
(10)其他由工程會頒行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監造人員應行事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11)工程施工期間,乙方對於材料之規格、數量、品質、施工方法、結構物各部分施作之尺寸及位置,是否符合本案設計圖說、施工補充說明書、施工說明書、國家標準及相關之設備工程規範規定等,均應確實負責監督、查驗及簽證,並向甲方提出必要之說明及備查。
(12)乙方應執行依技師法規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所訂之監造工作。並應會同承包商於工程進行之必要階段就材料及機具設備,進行檢驗及試驗。乙方應會同辦理前述檢驗及試驗,其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住宿費、膳雜費及交通費等)均包括在服務費內。
(13)按甲方規定時間內,由乙方負責要求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預定進度表、資金需求表,並督導施工承包商依工程進度執行。
(14)施工期間配合查核、上級督導等各項簡報資料製作(圖
表、投影片、大字報等)。
(15)依工程合約規定提供工期檢討資料,並配合甲方指示時
間執行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等各項資料之登載。
(16)工程隱蔽部分之查驗、材料檢驗之抽樣及工程試驗,乙方均應確實查核辦理,並拍照作成資料備查,甲方得視需要派員會同辦理。
(17)施工時應隨時主動檢討設計疑義,並與甲方協調澄清後依規定辦理。
(18)確實督導、審查施工承包商依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應辦事項,如簽認剩餘土石方憑證、審查棄土計畫、督導施工承包商對土石方之處理查核、工程估驗計價時查核等。
(19)本契約工程進行期間,如因配合進度或施工需要,甲方認為需要增派合格之監造人員時,乙方應配合並不得要求增加服務費。
4.配合工程品質稽查(核)、評鑑或觀摩等,製作與提供所需之各項作業資料、簡報以及人力等相關事宜。
5.製作監造計畫,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監造計畫應對人力規畫、監督作法、監督紀錄,及就施工承包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如何有效審查,作有系統之規劃,其內容,除甲方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章節。若工程包括有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另增加「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之章節。監造計畫書經甲方同意後執行。
(2)監造單位應對於下列各項,提出具體作法,並於監工日
報、月報予以紀錄其重點,包括如下:
a.查證施工承包商相關書面作業落實執行狀況。
b.材料取樣、抽驗(包括廠驗、現場取樣)檢試驗及對檢、試驗數據整理分析、管制。
c.對現場施工工法、施工管控、施工過程與施工結果作持續性監督與查證。
d.不合格品瑕疵列管、改善追蹤管制等。
e.對施工承包商內部品質稽核結果、及自主品管落實度,做進一步之稽核與評估檢討,並要求施工承包商作出回應。
6.製作監造計畫時,除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另應參酌其他法令規定訂定,如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等。
(三)其他:未盡事宜,甲方得以指示事項通知乙方配合執行
辦理。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本契約為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決標,預估採購
金額上限為
元。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履約標的如涉可行性研究者(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履約標的如涉規劃者(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履約標的如涉設計者(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履約標的如涉監造者(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履約標的如涉前條其他服務項目,甲方另行支付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計價方式:
(一)總包價法:依公告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新臺幣
________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請招標機關及投標
廠商參考本條附件一之附表編列服務費用明細表,決標
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入契約執行)。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建造費用級距 |
五百萬元以下 |
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
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 |
乘以百分比 |
|
建造費用百分比之費率 |
設計服務費用 |
3.6% |
3.6% |
3.6% |
百分之( ) |
監造服務費用 |
2.8% |
2.8% |
2.8% |
※本案技術服務費執行上限為 元。
※若僅為規劃,其規劃服務費用採設計服務費用百分之
10計算(以甲方審查核定規劃工程預算為準)
。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____(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各級距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
建築物工程:規劃占10%,設計占45%,監造占45%(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占56%,監造占44%(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 類(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所載百分比上限參考之 %(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折扣率或決標時議定之折扣率)計;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規劃占10%,設計占45%,監造占45%(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載百分比上限參考之 %(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折扣率或決標時議定之折扣率)計;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設計及招標決標占56%,監造占44%(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2.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 (其他除外費用;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建造費用如包括甲方收入性質之抵減項目、金額(例如有價值之土方金額)該項金額:(未勾選者以b為準)
a.為除外費用。
b.仍為建造費用之抵減金額。
3.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前子目建造費用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仍須扣除前子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4工程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工程決標價低於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仍須扣除第3子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如決算金額高於預算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者,建造費用以決算費用金額計算。
5.乙方於工程設計完成並將預算書送交甲方審查核定後,若因年度預算變更或終止或用地問題無法解決等原因,致6個月後仍無法辦理發包而取消,乙方同意依預算書之建造費用60%為基準計算設計服務費用。
6.工程發包後因用地問題無法解決或其它原因而取消,或因變更設計致建造費用低於底價之80%者,第3目之建造費用以底價之80%代之。
7.工程設計及監造,甲方依實際需求通知乙方於期限內完成預算書圖,送甲方審查,俾利辦理發包作業,且乙方應於審查後,依審議意見及核定經費辦理變更設計修正,以縮短作業流程。
8.本案工程若因實際需要辦理分案招標,其設計、監造服務費用計算係採各分標工程建造費用累加後再依“建造費用級距”計算。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上限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請招標機關及投標廠商參考本條附件二之附表編列服務費用明細表,決標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入契約執行),包括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其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公費及營業稅。
公費,為定額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乙方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甲方視需要得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乙方處所辦理查核。
實際履約費用達新臺幣 元(上限,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
(四)□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服務費用上限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請招標機關及投 標廠商參考本條附件三之附表編列服務費用明細 表,決標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入契約執行)。
(五)□單價計算法: 。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除扣除履約成果與契約價金之差價外,並以其差價3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由乙方負擔。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前款情形,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履約期間遇有下列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契約價金應予調整:
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派駐之監造人力,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契約所要求者為原則;其超過者,雙方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甲:(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合約監造人數)
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乙 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法之給付(配合第三條第一款契約
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於招標時參照本條附件載明給
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設計服務費用(■含規劃):
1.第一期:乙方完成細部設計,並經甲方審定且將契約第二條第四項設計服務之第5款設計成果之第(1)~(7)目預算書圖送交甲方後,得申請支付設計(規劃)服務費用達60%,計算本服務費用時,「建造費用」暫以甲方所核定之發包工程(不包括「本契約第3條第2項第3款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第3目所稱各項費用」)預算金額替代列計。若發包不成,乙方須負責配合甲方之要求檢討修正有關工程預算書圖內容,並製作有關招標文件,不另支付費用。
2.第二期:工程發包並取得開工相關許可文件後,得申請支付設計(規劃)服務費用累計達80%。
3.第三期:甲方發包施工後,工程估驗款達契約金額50%時,得申請支付設計(規劃)服務費用累計達90%。
4.尾款:於工程完成驗收結算並由營造廠商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且個案工程驗收結算證明書辦理用印完畢無待辦事項後,1次付清(完工結算倘若有溢付服務費時,乙方應於按甲方通知期限內繳回)。
■監造服務費用:
1.個案乙方於工程施工進度達25%、50%、75%時,得依實際進度申請付款,但累積不得超過75%(計算本監造服務費時,「建造費用」暫以工程契約金額替代列計。若經變更設計,以變更後之契約金額計算)。
2.監造服務費應按建造費用實際完成百分比計算,個案工程有取消未施作之部分不予計價,實際施作部分仍得適用。
3.個案監造服務之尾款於個案契約工程完成驗收結算並由營
造廠商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且個案勞務驗收結算證明書
辦理用印完畢及無待辦事項後1次付清(完工結算倘若有溢
付服務費時,乙方應於按甲方通知期限內繳回)。
4.本勞務採購案可個案分批驗收、結算付款。
□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配合第三條第一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 選,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核定之工作實際進度,檢附憑證給付。
□其他:由承辦單位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配合第三條第一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第三條附件三附表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明細表及實際人力出勤情形,檢附憑證給付。
□其他: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四、乙方履約有下列之情形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
(二)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四)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五、薪資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一)履約期間在1年以上者,自第2年起,履約進行期間,如遇薪資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百分之二點五)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其調整金額之上限為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二)適用薪資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發布之薪資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三)乙方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薪資指數調整條款之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薪資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乙方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薪資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不依薪資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甲方亦不依薪資指數扣減其薪資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薪資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六、契約價金得依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_____(未載明者以薪資項目之金額為準;無法明確區分薪資項目金額者,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
(二)以開標月之薪資指數為基期。
(三)調整公式: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參照工程會97年7月1日發布之「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計算範例」及98年4月7日發布之「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範例」,公開於工程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
(四)乙方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五)非屬薪資性質之項目不予調整。
(六)逐月就已工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薪資調整款。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計價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乙方者,應以計價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如屬薪資指數下跌而需扣減契約價金者,乙方得選擇以契約原訂履約期程所對應之薪資指數計算扣減之金額,但該期間之薪資指數上漲者,不得據以轉變為需由甲方給付薪資調整款,且選擇後不得變更,亦不得僅選擇適用部分履約期程。
(七)薪資調整款累計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者,由甲方刊登契約給付金額變更公告。
七、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八、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九、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十、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十一、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十二、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受僱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十三、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有履約保證金者,並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十四、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十五、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項規定(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十六、甲方得延聘專家參與審查乙方提送之所有草圖、圖說、報告、建議及其他事項,其所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會場費用等)由甲方負擔。
十七、乙方設計完成,如工程未招標或招標不成功時,或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若未能完成預算法定程序,而甲方須停止勞務採購發包時,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損失賠償。
十八、乙方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請款單據後,甲方應於 工作天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完成審核及付款。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甲方接到乙方補正資料之次一工作日重新起算。
十九、契約未載明甲方接到乙方依契約約定提出之請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十、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甲方之政風單位;
甲方之上級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採購稽核小組;
採購法主管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
第六條 稅捐及規費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規劃設計部分:
本契約履約期自勞務決標日起至全數工程完工驗收合格
、驗收結算證明書辦理用印完畢且無待解決事項之日止
。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前/(□ 個日曆天) 按照甲方依實際需求通知乙方之期限內完成預算書圖、交通維持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之製作與送審,設計書圖文件如經機關退回修正,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以機關發文日認定)起7日曆天內或依據審查會決議修正時間內修正完成並函覆修正後之設計書圖文件供機關複核。
廠商應於機關正式書面通知審核通過本工程細部設計內容後 (以機關發文日認定)7日曆天內或依據審查會決議修正時間內提送本契約第二條設計服務第5項設計成果第(1)~(7)款各項設計成果及招標文件資料。
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廠商應於機關公文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1式3份送交機關審核。
■監造部分:
1.乙方應於提送細部設計書圖時,ㄧ併向甲方提報監造計
畫申報審查,並且於開工前提報監工人員。如甲方對上
述資料或人員有意見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以甲方
發文日認定)起7個日曆天內提出計畫書修正說明及無
條件人員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2.乙方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出竣工書
圖、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並須符合
採購法相關期程之規定)。
3.乙方應配合甲方工程查核時辦理查核相資料彙整製作
及簡報或說明會。
4.乙方應配合甲方於驗收合格後10個日曆天內提送結算
驗收相關規定資料(並須符合採購法相關期程之規定)。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
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另有載明外,係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
(一)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二)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第2子目至第6子目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兒童節(4月4日,放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勞動節(5月1日)、國慶日(10月10日)。
勞動節之補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軍人節(9月3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採購案為限)。
農曆除夕及補假、春節及補假、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三)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作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 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工期(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免計入工期)。
(四)其他: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變更設計,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期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甲乙雙方同意於接獲提供之資料送達後儘速檢視該資料,並於檢視該資料發現疑義時,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除招標文件已載明者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而須修正、更改、補充,雙方應以書面另行協議延長期限。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簽約後______日內(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14個日曆天計),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等。甲方如有修正意見,經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於______日(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7個日曆天計)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審核。乙方應依工作預定進度表所列預定時程提送各階段書面資料,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提送之各階段書面資料後_________日內(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20個日曆天計)完成審查工作;其需退回修正者,乙方應於甲方給予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工作;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專業責任,不因甲方對乙方書面資料之審查認可而減少或免除。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辦理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或甲方未能協調解決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並賠償。
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接管營運維護單位提供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意見,得經甲方交由乙方辦理,乙方有協調配合之義務,俾使工程完工後之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轉包及分包: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款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勞工權益保障: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乙方應於簽約後10日內(由甲▇▇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甲方備查。
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之監造人力計畫表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於設計完成經甲方審查確認後,應將工程決標後契約圖說之電子檔案(如CAD檔)交予甲方。
乙方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其依法令須由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應交由各該人員辦理,並依法辦理簽證。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派遣人員資格 |
人數 |
是否專任 |
留駐工地期間 |
權責分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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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契約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如屬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者,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該令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技師法相關解釋函)
□本契約屬□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甲方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項規定,另行擇定應實施簽證範圍: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及項目: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其簽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本契約實施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於簽約後 ___內(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提報其實施簽證之執行計畫,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本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甲方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際需要定之)
1.上述執行計畫如屬設計簽證者,應包括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數量計算、預算書、設計圖與計算書,並得包括□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施工安全評估、□工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其他必要項目___。(由甲方視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勾選及載明其他必要項目)
2.上述執行計畫如屬監造簽證者,應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技師執行簽證時,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
技師執行簽證,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及簽證報告上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本契約執行技師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規定,就其辦理經過,連同相關資料、文件彙訂為工作底稿,並向甲方提出簽證報告。
其他:
(一)乙方所提出之圖樣及書表內如涉及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及安全衛生設施經費者,應以量化方式編列。
(二)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三)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其工程預算達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如約定為乙方辦理者,招標時由甲方於第2條附件一第2款第4目之(7)勾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其經甲方確認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者,仍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四)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建築物使用類組符合內政部「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規定,且工程預算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除應符合前目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取得要求外,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者(如約定為乙方辦理者,招標時由甲方於第2條附件一第2款第4目之(9)勾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智慧建築標章,其經甲方確認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者,仍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如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得免適用本目之約定。
(五)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其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5千萬元者,自103年1月1日起,應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2項指標,由乙方承辦建築師以自主檢查方式辦理,甲方必要時得委請各地建築師公會、內政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或其他方式,於填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前完成確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本目約定辦理: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3款規定免檢討建築物節約能源者。
2.建築物僅具有頂蓋、樑柱,而無外牆或外牆開口面積合計大於總立面面積三分之二者。
3.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
4.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者。
5.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6.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無須辦理評估者。
(六)乙方履約內容涉及架設網站開放外界使用者,應依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自103年1月22日調整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七)其他: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於履約期間,應配合甲方工程協調機制,主動於協調會前向甲方提送相關資料。
■乙方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相關簽證。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乙方於細部設計完成經甲方審查確認後,應將設計圖說
之電子檔(檔案形式依甲方指示辦理)以及相關資料交
予甲方。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規劃設計監造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查核。本案委託技術服務,如包括設計者,乙方所為之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或進度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認可、檢驗、功能驗證或核准行為,而免除或減少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甲方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設立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以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所設置之工程督導小組督導結果,對委辦監造廠商或委辦專案管理廠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巨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點扣款新臺幣__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貳仟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案,每點扣款新臺幣__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壹仟元);壹仟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每點扣款新臺幣__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未達壹仟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每點扣款新臺幣__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貳佰伍拾元)。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甲方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前條第十四款之監造人力計畫表所列乙方派遣人員未依契約約定到工者,除依合約金額扣除當日應到工人員薪資外,每人每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_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其他: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乙方之建築師、技師或其他依法令、契約應到場執行業務人員,其應到場情形及未到場之處置如下。同次應到場執行業務包含下列2種以上情形而未到場者,其懲罰性違約金■分別計算□僅計其中金額較高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分別計算),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規劃設計執行計畫內涉及現況調查、鑑界、現地會勘、各階段說明會議及審查會議時,經甲方通知應到場說明者。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0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監造計畫內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到場查證施工廠商履約品質。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0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其他: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工程查驗、初驗、驗收及複驗時,經甲方通知應到場說明、協驗者。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0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其他: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配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預先通知查核時到場說明。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0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其他: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除前述情形外,視甲方需要配合甲方通知應到場參與工程監造相關事宜,惟每■月□星期□其他: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月計)以不逾__ 次為原則(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次數限制)。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0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其他: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七、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依下列規定派遣監工人員:
(一)乙方應自工程開工至甲方驗收完成之期間,應依契約第
二條第四款(三)監造服務之監造人員規定指派監工人員
辦理監造事宜。
(二)乙方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時,上揭監工人員,應屬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其指定訓練機構之公共工程品
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且依規定按時接受回
訓相關教育訓練者。其人數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三)乙方所派遣之人員,應於工程開工前,先徵得甲方之同
意。倘有變更者,亦同。
(四)監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列舉具體事實並通知
乙方後,應於接獲甲方通知7個日曆天內撤換之: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工作。
2、未能確實執行監造工作。
3、個案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 監工人員者。
八、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案件時,乙方應於工程預算書內,參酌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0.6%至2%為原則。
九、乙方對於營造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 以比對及檢驗並認可,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就適當檢驗 項目會同營造廠商取樣送驗;檢驗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試 驗紀錄表;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試驗項目,應由符合CNS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試驗報告,由監造廠商判讀及認可;檢驗或試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出具報告者,自95年度起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十、乙方編制之工程預算書,應符合甲方提供之工程預算書範本格式,辦理預算金額1,000萬以上之工程時,需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工程預算書。
十一、乙方所提之履約內容,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經甲方查證屬實者,處罰乙方契約價金中設計部份5%之懲罰性違約金,其觸犯採購法第89條第1項前段規定者,則依法辦理。
十二、甲方對乙方預算書圖自主檢核項目或其他缺失指正後,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於限定期限內對於該修正部分完全修正,由甲方核退修改超過2次,自第3次核退起每次甲方得處以乙方契約價金中設計部份5‰之懲罰性違約金。累計以乙方契約價金中規劃設計部份10%為上限。
十三、乙方辦理監造事宜時,經甲方查獲有下列未善盡監造責任之情事,有規定罰則者從其規定處罰,未規定罰責者每次甲方得處以乙方契約價金中監造部分5‰之懲罰性違約金,累計以乙方契約價金中監造部分20%為上限。
(一)施工廠商有未依圖說施作之情形,而乙方無法舉證已善盡監造責任。
(二)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監造計畫書,或計畫書如需修正,乙方未依機關意見於指定期限內修正時。
(三)經甲方核定之「監造計畫書」實施後,若須新增或修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提出,如須修正,乙方應依甲方意見修正,並自甲方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提出複審,逾甲方指定期限時,比照逾期違約金規定扣罰。
(四)▇▇▇未依規定指派應指派之監工人員,或監工人員於工程進行時,未實際到工程現場辦理監造事宜。
(五)乙方未依規定填寫監工日報表或上傳相關資料至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與本府工程管理系統。
(六)乙方監造不實,致施工廠商偷工減料情節重大者。
(七)乙方對於施工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送審資料、各項計畫、估驗計價文件、結算資料審核不實,或有惡意延宕情事。
(八)派駐工地之監造人員須接受甲方指派之督導人員督導,若無故擅離工地或乙方因未善盡監造之責,致施工不良或選用材料失當,經甲方查覺,除由甲方函知承包商限期改善並追究民刑事責任外,並另函糾正乙方,並列入甲方紀錄。累計達3次以上,至第3次起每次扣監造部分5‰之懲罰性違約金。
(九)乙方履約期間,如經甲方查獲各階段審查不實,自甲方查獲第3次起,每次扣監造部分5‰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方並得要求乙方限期更換工作人員,乙方不得異議。
(十)有其他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之監造事項之懲罰性違約金規定如下:
1.監造人員未依核定監造計畫辦理各項施工材料、設備
(檢)試驗、書面證明文件或書面文件審核不實,按次扣
罰新臺幣2,000元。
2.甲方至工地督導,發現監造人員未在場,扣罰新臺幣
6,000元,如經發現累積達2次未到場,得要求更換監
造人員。監造人員對其工作無法勝任時,甲方得要求乙方
限期撤換監造人員。
3.乙方得依工程進度實際需要調整監造人數,並於需要調
整10日前提送修正監造計畫書送甲方審核,審核通過始
可調整,但其總監造人日數不得低於原契約總人日數。若
乙方監造人員未依規定派足或於工程施工時未在現場監
督,查證承包商履約,並辦理簽到者,按估驗期間未簽到
日數與估驗期之比例及估驗期間未派足(未簽到)之監造
人數與監造人員總數之比例加乘扣減估驗期中(未簽到)
之監造服務費,其計算式如下:
十五、乙方辦理監造或專案管理事宜時,經甲方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設立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或臺南市工程施工督導小組之查核結果,其品質缺失之處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約金金額,應依甲方或其上級機關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設置之工程督導小組或臺南市工程施工督導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扣款新臺幣1,000元。
(二)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中監造部分及專案管理部份之20%為上限。
十六、乙方應確實督導施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辦理,並通知主辦機關派員併同辦理竣工確認。若未通知主辦機關派員,扣罰新臺幣6,000元。
十七、乙方非有正當理由,於本工程或分項工程完成發包並與承包商訂立契約後或於施工中,不履行監造義務者,或未善盡監造責任致使施工廠商有違反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等情事者,除不給付監造服務費外,甲方得向乙方按監造服務費扣罰本工程服務費之45%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懲戒。
十八、乙方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十九、乙方之建築師或技師於機關書面通知到場執行業務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時(請假需提出佐證文件),每次處罰乙方新臺幣3,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十、前列各款之扣款或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逕為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逕為扣抵。另並得視情節輕重交付主管機關懲戒。
第十條 保險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一)■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
投保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
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
失。
(二)■雇主意外責任險。
(三)□其他: 。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承保範圍:除另有規定外,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單」之保險範圍。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10%。
保險期間:自決標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_________之日止(由甲▇▇▇),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其他: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乙方應依甲方之本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保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本契約延長服務時間時,乙方應隨之延長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
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一條第七款辦理。
第十一條 保證金(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甲方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相關規定:(由甲方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時載明)
第十二條 驗收
驗收時機:
乙方完成履約事項後辦理驗收。
驗收方式:
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紀錄等同驗收紀錄。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一定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正者,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乙方履約所完成之標的需另行招標施工,甲方未能於乙方履約完成六個月內完成招標工作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得要求甲方終止契約,並辦理結算。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__日內(甲方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十三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甲方不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契約各項所載明期限完成各項工作,如有特殊原因者,廠商應於各階段完成期限之前提出說明原因,並檢附有關文件函請機關書面同意展期,否則應按逾期日數,每逾一日依該個案委託設計或監造服務費(視未完成工作屬設計或建造階段而定)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各項工作,如有特殊原因者,乙方應於各階段完成期限之前提出說明原因,並檢附有關文件函請甲方書面同意展期,否則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該違約金計算方式:(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每日以新臺幣 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定額,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依逾期工作部分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契約價金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契約文件須分別載明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契約價金)
■每日依個案工程之勞務(設計或監造)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未發包前,暫按機關審定通過施工預算書之施工費計算)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個案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個案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甲方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四)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成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2目及第3目之限制。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
乙方於工程開工日前尚未取得開工所必備之相關許可文件及執照、交通維持計畫書未獲交通局審查通過,造成工程延宕,而且責任可歸責於乙方時,依本契約第13條延遲履約規定按日罰款。
應提送之文件逾本契約相關規定或相關工程會議結論指定期限時,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每次比照逾期違約金規定扣罰。
本條及第9條內容所述各項懲罰性違約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且各項違約金累計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30%為上限。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甲方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取得授權(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全部授權。
部分授權(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其他: (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有關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八條之權利,他方得行使該權利,惟涉有政府機密者,不在此限。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履約使用專利品、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有關專利及著作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乙方因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同意乙方無需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甲方應負之賠償責任,亦不包含廠商所失利益(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賠償責任之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除懲罰性違約金及逾期違約金外,契約訂定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______(由甲方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其訂有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乙方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採購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個案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甲方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公務車輛之採購,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甲方使用之公務車輛及油料。
機關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甲方使用之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及其他應由甲方人員自備之辦公設施及其耗材。
甲方不得指揮乙方人員從事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十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通知乙方先行辦理,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作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
履約期間有下列事項者,應變更契約,並依相關條文合理給付額外酬金或檢討變更之:
甲方於履約各工作階段完成審定後,要求乙方辦理變更者。
甲方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要求乙方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
甲方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契約執行中涉及應執行其他之工作內容而未曾議定者。
甲方要求增派監造人力,而有第四條第八款之情事者。
有第四條第九款變更監造期程需要者。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違反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十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情形之一,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契約經依第一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乙方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停止履約,但乙方已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由雙方議定之。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二款規定。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應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而造成停工時,乙方得要求甲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造工作。
依前二款規定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甲方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複委託分包廠商亦同。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甲方□同意□不同意(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提起民事訴訟。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依前款第二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仲裁人之選定:
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十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十四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一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一位仲裁人。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一位仲裁人。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未能依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以□甲方所在地□其他:__為仲裁地(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甲方所在地)。
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其他語文: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甲方□同意□不同意(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06)3901030、傳真:(06)2950218。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本契約以甲方之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八條 其他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乙方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查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56250號函(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規關解釋函),乙方人員及其他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應遵守法令規定,善盡職責及履行契約義務,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處罰。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契約人﹕
機 關﹕
代表人簽章﹕
地 址﹕
廠 商﹕
負責人簽章﹕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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