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FX-WSBZWX-2019)
丰县 2019 年城区污水提升泵站维修项目
招 标 文 件
(合同编号:FX-WSBZWX-2019)
招 标 人:丰 县 闸 站 管 理 处招标代理机构: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目 录
三、授权委托书 100
四、工程承诺书 101
五、投标保证金 102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2
七、施工组织设计 103
八、项目管理机构 110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12
十、资格审查资料 113
十一、其它资料 117
第 一 卷
第 1 章 招标公告
丰县 2019 年城区污水提升泵站维修项目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1、丰县闸站管理处实施的丰县 2019 年城区污水提升泵站维修项目已经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县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招标事宜。
3、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丰县境内。
(2)工程总投资:▇ 180.55 万元。
(3)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含全部内容。
(4)工期:50 日历天。 4、本次招标为 1 个标段
招标内容:对原北苑路、凤凰嗉、五门桥、支农南路提升泵站泵室清淤、进出水管道清淤、泵室内墙壁加固、检查井加高等,新增吊装设备采用钢结构行车立架配套 1 台 2t 电动葫芦,更换 5t 电动启闭机、80KVA 箱式变压器、自动拦污机,贯通工程污水提升泵站购置 2 台污水泵 200WQ300-7-11。
5、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拟选派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本单位注册的,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且 无在建工程;
(3)投标人自 2015 年 3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指含水闸或泵站的水利工程,以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完工(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为准,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4)投标申请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建造师及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被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失信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
(2)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
账户号:60340188000145375-0008494
开户名: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4)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5)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
(6)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
7、本公告发布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
本工程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1 日 9 时 00 分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 16 时 00 分。
请投标申请人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 16 时 00 分前至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首页“招标公告”(网址:▇▇▇.▇▇▇▇▇.▇▇)中下载“招标文件发售表”,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将发售表及本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发至邮箱:▇▇▇▇▇▇▇▇▇▇@▇▇▇.▇▇▇,并将招标文件费用电汇至以下账户(须从投标申请人银行账户汇出,以到账时间为准,电汇时须备注工程名称、标段):
接收单位: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交行徐州分行新城支行
账户号:323600673018010016289
招标人在收到上述合格报名资料后 2 日内(最迟不超过 2020 年 3 月 19 日 24 时),将招标文件电子版(pdf 版)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投标申请人,招标文件纸质版及发票将以快递方式送达至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人需以电子邮件方式分别告知是否成功收到 pdf 版及纸质版招标文件,超过电邮发送或快递签收时间 24 小时未回复的视为自动收到。
如因投标申请人提供不完整的报名信息或错误的电子邮箱(或快递地址)而未收到招标文件的,由投标申请人承担相关责任。
投标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必须属实,如有虚假,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拒绝其参加投标活动。
8、本工程开标时间:2020 年 4 月 1 日 9 时 30 分,开标地点:丰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丰县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9、本工程执行资格后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元整。标书售后不退。
10、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徐州市公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 ) 、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上发布。 11、招标人地址:丰县丰城闸南
联系人:▇▇▇ 电话:▇▇▇▇-▇▇▇▇▇▇▇▇
12、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 ▇联系人:▇▇ 电话:▇▇▇▇-▇▇▇▇▇▇▇▇
13、监督部门:丰县水务局规划基建科
联系人:▇▇▇ 电话:▇▇▇▇-▇▇▇▇▇▇▇▇
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0 日
第 2 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丰县闸站管理处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1.1.4 | 项目名称 | 丰县 2019 年城区污水提升泵站维修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丰县境内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丰县闸站管理处 |
1.1.7 | 设计单位 | 宿迁市水务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
1.1.8 | 监理人 | 已委托 |
1.1.9 | 代建机构 | / |
1.2.1 | 资金来源 | 县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对原北苑路、凤凰嗉、五门桥、支农南路提升泵站泵室清淤、进出水管道清淤、泵室内墙壁加固、检查井加高等,新增吊装设备采用钢结构行车立架配套 1 台 2t 电动葫芦,更换 5t 电动启闭机、80KVA 箱式变压 器、自动拦污机,贯通工程污水提升泵站购置 2 台污水泵 200WQ300-7-11。 |
1.3.2 | 计划工期 | 5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及以上资质,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15 年 3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指含水闸或泵站的水利工程,以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完工(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为准,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4)项目经理资格:本单位注册的,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 建造师资格且无在建工程; (5)技术负责人资格:/; (6)其它要求: 投标申请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建造师及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被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失信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申请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 | 踏勘现场 | □组织 时间:集合地点: √不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召开 时间、地点: √不召开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0 年 4 月 1 日 9 时 30 分 |
1.11 | 分包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非实质性偏离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作为瑕疵酌情扣分,实质性偏离应当否决其投标。 |
3.2.3 | 投标报价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报价▇▇,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明显不▇▇的报价进行调整的权利。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56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20 年 4 月 1 日 9 时 30 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缴纳方式及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
3.7.3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纸质文件),电子文档壹份(工程量清单为 excel格式、载体:U 盘)。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书递交至:丰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地 址:▇▇▇▇▇▇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0 年 4 月 1 日 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丰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 室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 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3,专家不 少于 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履约担保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5%(必须由中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行出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
10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
10.1 | 类似项目 | 指含水闸或泵站的水利工程 |
10.2 | 原件 | 投标人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提交所有用于资格审查的原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 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C 证)、业绩证明材料(用档案袋装存,并提供原件清单,原件提供 不齐全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所有原件于评标结束后领取。 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电汇回单复印件并签到。 |
在开标会上将核验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安全考核合格证及身份证(B 证)。 中标人拟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及安全考核合格证必须押在丰 县水务局规划基建科,其余投标人证件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全部退回。 | ||
10.3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 | 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所提供副本与正本内容须一致,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
10.4 | 往来文件 | 往来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通知、最高投标限价等)将在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页“ 下载园地” ( 网址: ▇▇▇.▇▇▇▇▇.▇▇)发布,投标人应以邮件形式对该通知进行回复,邮箱: ▇▇▇▇▇▇▇▇▇▇@▇▇▇.▇▇▇。 |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勘测设计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4)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工程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工程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工程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4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0 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 1 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 1 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工程承诺书;
(5)投标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资格审查资料;
(11)其它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 5 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5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对于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将在开标五天前发布在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页(网址:▇▇▇.▇▇▇▇▇.▇▇)。投标人自行查看并予以确定。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2)招标代理费:本工程的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不单独立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付清。计算方法如下:
以中标价为基数,乘以费率(累进制):<100 万,费率为 1.0%;100-500 万,费率为 0.7%;500-1000万,费率为 0.55%。
(3)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费:按照苏价服(2017)177 号文的标准执行。中标人的此项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并不单独立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付清。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时间和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详见招标公告。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近 3 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
3.5.3“近 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完工(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扫描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业绩分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工程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一式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电子文档壹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 “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副本可由正本复印。
3.7.4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3.7.5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7.6 投标文件采用 A4 纸张规格(不含附图、附表)。投标文件一律采用胶装,不得使用其它方式装订,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应装袋密封。密封所用的材料应是结实、非透明的,并应在密封物的所有缝隙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封袋面上应写明:
(1) 招标人:丰县闸站管理处;
(2) 合同名称及编号:丰县 2019 年城区污水提升泵站维修项目 (FX-WSBZWX-2019);
(3) 在 2020 年 4 月 1 日 9 时 30 分前不准启封;
(4) 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且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1.10.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1.10.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1.10.3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 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建造师准时参加(凭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建造师未准时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否决其投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监督人、监察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宣读最高投标限价;
(8)宣读注意事项;
(9)开标会结束。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否决其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生产企业;
(2)投标人从其它生产企业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4)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3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改革委等七部委局 第 11 号令),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前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丰县水务局规划基建科:0516-89287239。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原件
投标人需递交的原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所提供副本与正本内容须一致,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10.4 往来文件
往来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通知、最高投标限价等)将在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页“下载园地”(网址:www.tybid.cn)发布,投标人应以邮件形式对该通知进行回复,邮箱: ty83700706@126.com。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招标人名称):
编号: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招标文件答疑/修改通知
编号:
各投标单位:
《 招标文件》(合同编号: )作如下答疑/修改:
请投标单位收到此通知后,速将回执签章后发邮件至:ty83700706@126.com。
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回 执
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发布的《 第 号》(合同编号: )(共 页)已收悉,我单位已理解其内容含义,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予以接受和响应。
投标单位名称(填写): 投标单位代表(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 3 章 评标办法(综合积分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6) | 形式评审其它标准 | 无 | 无 |
2.1.2 (11) | 资格评审 其它标准 | 虚假材料 | 投标文件中不得含有虚假材料。 |
2.1.3 | 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 | 无 | 无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32分项目管理机构:5分投标报价:55分 其它因素:8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 √招标人不提供标底 投标人有效报价ai:为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 □ 招标人提供标底 投标人有效报价ai: 招标人标底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A: | |
3.4.1 |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 | 评标积分为评审项目得分之和,评标积分采取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 款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只能有一个报价;
(5)投标文件的形式、数量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 款规定;
(6)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资质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本工程不 接受联合体投标;
(2)拟选派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本单位注册的,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 且无在建工程;
(3)投标申请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建造师及安全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投标人自 2015 年 3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指含水闸或泵站的水利工程,以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完工(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为准,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5)被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失信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申请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以上资料以原件为准,原件提供不全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范围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款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款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款规定;
(5)权利义务符合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 5 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7)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 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8)属于重大偏差的下列情形:
1)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2)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3)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 投标人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名称不一致;
5)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经理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参加开标会的(委托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或未加盖公章的或授权委托书中所载明的委托代理人与本人不符的均视为无效);
6)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无投标报价书或投标报价书中无报价;以及投标报价书中载明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不一致的;
7) 投标人对同一标段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8) 投标报价书中有明显错误的;
9)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的;
10) 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及装订的;
11)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的;
12)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的主要部分有重大遗漏或未按照本招标文件第 8 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3) 其他不满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或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若投标文件存在以上情形,则应当否决其投标。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基准价计算方式:详见评分标准。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2.4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1(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它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
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
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一 | 施工组织设计 | 32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23 | |
1.1 | 清淤及外运方案 | 6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可得满分,否则酌情赋分。 |
1.2 | 检查井工程 | 2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可得满分,否则酌情赋分。 |
1.3 | 泵房维修工程 | 3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可得满分,否则酌情赋分。 |
1.4 | 设备购置及安装方案 | 8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可得满分,否则酌情赋分。 |
1.5 | 临时工程施工方案(降排水、 导流及交通导改等) | 4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可得满分,否则酌情赋分。 |
2 | 质量保证体系与安全生产 | 3 | 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 合理,可行,可得满分,否则酌情赋分。 |
3 | 扬尘管控施工措施、环境保护制度与措施 | 4 | ①从围挡防护措施、裸土覆盖措施、车辆冲洗措施、场地硬化措施、湿法作业措施、渣土车辆封闭措施、机械排放及柴油使用标准、设置扬尘管控台账八个方面综合评审,措施合理、可行的可得 2 分,否则酌情赋分。 ②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合理,可行,可得 2 分,否则酌 情赋分。 |
4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 配备计划 | 2 | 进度计划编制及保证措施、设备配备及劳动力配备计划合理, 可行,可得满分,否则酌情赋分。 |
二 | 项目管理机构 | 5 | |
1 | 项目经理 | 3 | a.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2 分。(附职称证书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b.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经理职务的得 1 分。(类似工程指含水闸或泵站的水利工程,附体现项目经理姓名的中标通知书 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2 | 技术负责人 | 2 | a.具有工程类 5 年及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2 分。(附职称 证书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三 | 投标报价 | 55 | |
1 | 投标总价 | 55 | 详见附表一 |
四 | 其它因素 | 8 | |
1 | 投标人的业绩 | 6 | 近五年(2015 年 3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每有一 项得 2 分,最多得 6 分。(类似工程指含水闸或泵站的水利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完工(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得分,时间以合同 签订时间为准)。 |
2 | 信用报告 | 2 | 具有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附信用报告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a.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请查阅“诚信徐州”[网址: http://www.xuzhoucredit.gov.cn]“征信服务公司”专栏,咨询电话 0516-83870732;b.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限为 5 个工作日,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c.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 0516-83709981、0516-80800966)。 |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同扫描件。
附表一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表
报价差 百分率 (%)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0 | 1 | 2 | 3 | 4 |
报价得分 | 50 | 51 | 52 | 53 | 53.5 | 54 | 54.5 | 55 | 55 | 55 | 54 | 53 | 52 | 51 |
投标价积分计算(55 分) 1、分值计算方法 偏差率=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①-2%≤偏差率≤0 为满分(55 分); ②偏差率-6%≤偏差率<-2%,在满分的基础上,每低 1%扣 0.5 分,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 ③偏差率<-6%,在 53 分的基础上,每低 1%扣 1 分,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 ④偏差率>0,在满分基础上,每高 1%扣 1 分,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 2、基准价计算方法: ①n≤5 家,所有参与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经算术修正后的,下同)的算术平均值; ②5<n≤10 家,所有参与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③n>10 家,所有参与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二个最高和二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
中标通知书(格式)
(合同编号: )
中标单位: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该工程评标工作已结束,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公示三日后,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
我方将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你方的投标文件与你方签订合同。
你方中标条件如下:
中标范围和内容: 中标价: 工期: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签发日期:
招标人(印鉴): 招标代理机构(印鉴):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投标监管部门(印鉴):
说明:本中标通知书一式四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单位、招投标监管部门各一份。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它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它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它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
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
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
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它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它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含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它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它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
的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
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它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它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它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它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
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
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它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它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
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指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
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 月 | 工程 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 付款 | 质量保证 金扣留 | 材料款 扣除 | 预付款 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 应收款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它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
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它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 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
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
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
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它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它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
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它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它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
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
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
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它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
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
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
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
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它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它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它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它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它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
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它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
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它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
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丰县闸站管理处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 / 。
1.1.2.6 监理人: 已委托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2 个月。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丰县闸站管理处。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图设计的施工范围。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图设计的施工范围。
2.8 其它义务
发包方负责施工范围内清障及地方协调工作,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并协助承包人进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调遣足够人员和调配投标书中标明的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含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必须挂牌上岗。
(3)承包人的检测、检验、测量等设备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工程实际施工需要。
(4)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检查工作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费用。
(5)承包人就本项目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账,并接受发包人不定期对其账目的检查和按检查意见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资金的不合理流向,以保证工程资金供给。
(6)农民工工资管理:①严格执行“四项制度”;②工资保证金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 3%扣除,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返还;③在工程建设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作为相关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
(7)安全文明施工要求:①施工区防护符合徐州市城市管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徐
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及水利水务工程扬尘防治“八大措施”;施工所产生的矛盾由承
包人负责协调,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②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和维护有灯光、护板、格栅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③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在承包范围内全部人员的安全。④除因发包人、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或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佣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⑤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4 联合体
删除本款。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离开工地须报发包人批准,同时需指定经认可的代理人,否则,发包人将按每天 1000 元对承包人做罚款处理。累计缺席 8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履约考核的依据。发包人对承包人项目经理进行考勤。
对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考核亦参照此项。
承担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影响,或发包方主动提出更换,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如因上述原因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质检、专职安全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时应报告发包人。未按前述规定,擅自离开工地,按每人每天 1000 元处罚。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对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岗位考核同项目经理。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承包人对所有外购设备所付责任与非外购设备相同。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无。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点,承包人测设,监理人复核。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无 。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按 1000 元/天计算,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奖金约定: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工程合格标准为: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要求的合格标准。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砂浆、原材料等。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删除本条全部内容,不考虑工程量增减对单价的影响。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本款补充:具体按(丰政发[2019]32 号)文的第八条执行:为严格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投标文件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已有单价计算;②投标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确定变更工程单价;③投标文件中没有上述单价的,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和施工同期市场价格进行组价,并根据工程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后计算;④如果单项变更增加超过该项中标工程量 20%,此超过部分在最终审定时按不高于中标单价且不低于县招标管理部门登记的前三个月全部正式公开招标项目的平均中标下浮率测算计价;⑤单项中标单价低于该项招标控制价,实际施工中如果变更减少超过该项中标工程量 20%,此超过部分影响的该项目(标段)中标下浮率,在最终审定时予以调整补足。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不考虑物价波动影响。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发包人不支付材料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工程完成后累计支付至计量价款的 60%(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60%),经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支付至评审金额的 97%(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提供相关证明后支付),剩余部分待工程缺陷期满、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支付。
具体按(丰政发[2019]32 号)文的第十条执行:为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下列三项内容作为必列条款需明确写进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
(一)项目结算以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
(二)工程变更计量与计价,遵守《丰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监督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款;
(三)没有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不予拨付合同价款 70%之外的余款。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合同价的 3%。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结算、竣工图等。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 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5 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按《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保证与施工进度同步,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必备条件之一。
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应分阶段分别提供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资料,但最终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 3 套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负责承担相应资料的管理、归档的责任;此项费用投标人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承包人 ;
投保内容:依照相关规定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依照相关规定 。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3.1 发包人将自行为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20.3.2 承包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若承包人不按时办理保险,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从进度款中扣除相应费用代其办理。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依照相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依照相关规定 。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无;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无;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负责所有的保险金费用;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计划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9.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贰 份,副本一式 份,正本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面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附件三:
资金安全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确保实现江苏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四个安全”目标,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资金安全合同。
第一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效益原则)和省重点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等。
(三)对承包人申报的经济合同结算审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包人不为承包人指定分包或指定原材料供应商。
(五)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发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加强对材料或设备供货厂商合同专项资金安全的监督。
(六)发现承包人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资金安全的行为,及时提醒和督促承包人纠正,必要时停止资金支付,并向双方的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通报。
第二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从发包人取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承接的 ,承包人必须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
(二)承包人从发包人取得的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工程进度款和工程预付款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入后方公司。
(三)承包人保证不外借、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不得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承包人专项资金支出的各项费用必须真实、合理并依据充分。费用支出要严格按内部相互制约的审批流程操作,报销凭证要合法合理。严禁使用虚假凭证、发票,严禁报假账。
(五)专项资金支出结算原则上用银行转账,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六)承包人不得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指定分包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七)承包人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承包人要主动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账册和凭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发包人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业务支出具体情况透露给本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受害方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合同签字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承、发包双方各执 份。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5.1.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按《苏水基[2011]21 号文》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
5.1.2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 项目编码按《苏水基[2011]21 号文》编制,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从左至右计位)。一到九位为统一编码,按《苏水基[2011]21 号文》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根据本工程的项目名称,自 001 起顺序编码。
5.1.3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审核、审定的工程量。另《技术条款》中明确为总价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数据仅供参考。
5.1.4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5.1.5 投标人投标时,保险费在措施项目费用中单列,所含险种详见专用合同条款,其它各种保险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并摊入有关项目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5.1.6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如档案、安全、审计、竣工验收等)、检查工作等的费用。亦应充分考虑因施工原因与交通、供电等部门协调发生的费用。
5.1.7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国家、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中关于混凝土抗冻防渗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并摊入有关项目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5.1.8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5.1.9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有关部分。
5.1.10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进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5.1.11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
⑴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⑵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5.1.12 工程量清单中明标费用(如果有的话)不含利税,承包人管理费及税金可单列或含在其他项目中。
5.1.13 保留平衡的权利:投标人应保证其标价是通过很好平衡的,并保证在工程量报价中没有任何一
项单价过高而将另一项单价及其价格报低。招标人在接受报价之前后,保留要求对投标价格进行平衡的权利。
5.1.14 清单中单价和合价的计量单位以元计。
5.1.15 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从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页“下载园地”(网址:www.tybid.cn)中下载。
第 二 卷
从徐州市通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页“下载园地”(网址:www.tybid.cn)中下载。
第 三 卷
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 1、现场自然条件
投标人自行考察。 2、现场施工条件投标人自行考察。
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执行现行技术规范。
执行行业、江苏省及徐州市颁发的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及规章等文件。 三、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无
第 四 卷
第 8 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
四、工程承诺书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其它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
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2 章投标人
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它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2 | 工期 | 1.1.4.3 | ||
3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4 |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 1.1.4.5 | ||
5 | 分包 | 4.3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