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寿山乡钓月溪、南洋溪、田▇▇护岸水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
究报告
工程地点: 福州市晋安区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发 包 人: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
设 计 人: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4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监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包人: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
设计人: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寿山乡钓月溪、南洋溪、田▇▇护岸水毁修复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工程地点为:本项目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设计委托书
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勘察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勘察设计人的委托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勘察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和行业标准,业主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合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合同书附件
3.3 甲方要求及委托书
3.4 双方认可的往来传真、▇▇、答疑及会议纪要
3.5 投标文件
3.6 招标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 工程名称:寿山乡钓月溪、南洋溪、田▇▇护岸水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2 设计范围: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4.3 设计内容:寿山乡钓月溪、南洋溪、田▇▇护岸水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含投资估算),提供文本满足项目审查批复通过要求。
4.4 建设规模:本项目工程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 1940 万元。
4.5 设计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能顺利通过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评审。
第五条 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以下资料(但不限于,具体以设计人提交的资料清单为准):
① 设计范围 1:10000 电子地形图;
② 项目区内已建工程情况
③ 项目区内防洪排涝规划、流域规划(如有);
④ 项目区防洪岸线及生态保护蓝线规划(如有);
第六条 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1)合同签定后 30日历天内完成可研报告编制,提交满足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的可研报告及投资估算(送审稿);(2)通过审查合格后 15 天完成可研报告报批稿;
6.2 设计文件份数:所有提交的设计文件均为一式捌份(包含详细的工程投资 估算及附图等)。
6.3 设计文件交付地点:晋安区。
第七条 费用
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柒佰元整(¥255700.00 元整)。
7.1 勘查、设计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设计人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7.2 勘查、设计费支付条件和金额:
(一)本次招标项目可研编制总费用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柒佰元整(大写),为固定价,含评审、会务等费用。
(1)合同签署后 15 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的 30%。
(2)设计人提交可研报告报批稿后 15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该项目合同价的 40%。
(3)项目通过审查,拿到批复后,结清本设计费用的余款 30%。
7.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发包人责任
8.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
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成本费用。
8.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要书面通知设计人。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予以停止;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1.4 若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设计费,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 15 天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设计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若发包人超过延期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仍未能付款,则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8.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8.1.6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8.1.7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确定。
8.2 设计人责任
8.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8.1.1、8.1.2、8.1.4、8.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的设计联络工作。
8.2.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8.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1‰,以次类推计算罚金。(罚金从设计费中扣除)
8.2.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8.2.6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 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 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 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8.2.7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委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后续服务,其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2.8 勘测人在勘测过程中必须▇▇施工,严格按照有关勘测安全操作规定进行。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所有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办理人身保险,施工中一切因勘测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均由勘测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主管部门解调,解调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设计人为本合同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11.2 本设计项目中,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治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并由发包人承担其服务费用。
11.5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6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三 份,设计人 三 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7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设计人:中国电建集团
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理): 法定代表(授权代理):
经办人: 经办人:
住所: 住所:▇▇▇▇▇▇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10014
电话: 电话:▇▇▇▇-▇▇▇▇▇▇▇▇、56553616
传真: 传真:0571-5655397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委托代收款的函
致: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
根据工作需要,我司经发包人同意拟授权委托下属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代为收取 工程设计费 ,委托有关事项如下:
代收款单位名称: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代收款项目:寿山乡钓月溪、南洋溪、田▇▇护岸水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收款发票由福建分公司开具
代收款单位(章):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代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为: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福州广达支行软件园分理处帐 号:3500 1878 0410 5250 3292
授权单位和授权人承诺,因上述行为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院和福建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授权委托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的责任。
委托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