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契約書 一、接獲派案:(一) 依特管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乙方接受派案或轉介之個案,應於派案或轉介後3日內回覆處理情形,並於接受 個案預約後提供第一次服務,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7日內提供,應通報照管中心或A 單位。(二) 服務項目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服務者,接受派案後應於十四日內開立醫師意見書,但「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之個案,則不受十四日之限制。(三) 乙方開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