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托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29号工银大厦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及其项下各期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本系列项下各期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托管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没有风险。乙方对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托管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及其项下各期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如甲方将某一期理财产品委托乙方托管时,甲方应就该期理财产品托管的具体事宜向乙方出具产品要素表(附件四)。
第一条理财资金交付
(一)本合同所称理财资金是指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各期理财产品的货币类资产。
(二)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本系列成立的当期理财产品成立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成立当期理财产品的资金规模,并于该日将该期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乙方为该期理财产品所专门开立的托管账户。
(三)甲方在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成立当期理财产品文件的样本(需加盖甲方公章或本合同预留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当期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收到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各期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核对各期所对应开立的托管账户内全部理财资金确认无误后,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第二条理财产品托管
(一)理财产品托管
1、理财产品托管的原则
🕔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②乙方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确保依本合同托管的各期理财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③除依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
④乙方对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理财资金的完整与独立。
⑤因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乙方。
⑥乙方的托管职责始于本系列项下首期理财资金到账之日,终于最后一期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2、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本系列理财产品开立总托管账户(以下简称“系列托管账户”),以便用于在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进行清算交收。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的一切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清算交收的收支活动均通过该托管账户进行。除此之外,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单独
开立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各期托管账户”),且“各期托管账户”相互独立,各期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其对应托管账户进行。上述“系列托管账户”及“各期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均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②本合同项下“系列托管账户”名称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工行托管户”(具体开户名称以乙方实际开立为准)。账户预留印鉴为乙方托管业务专用章及乙方托管部负责人(或乙方授权人印鉴)名章,由乙方保管和使用。账户预留印鉴仅用于办理账户开立、三方机构关联以及账户撤销业务。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③本合同项下“各期托管账户”名称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期工行托管户”(具体开户名称以乙方实际开立为准,其中×可为除“0”以外任一数值),账户预留印鉴为乙方托管业务专用章及乙方托管部负责人(或乙方授权人印鉴)名章,由乙方保管和使用。账户预留印鉴仅用于办理账户开立、三方机构关联以及账户撤销业务。上述“各期托管账户”开户使用甲方主体资料。在本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各期托管账户”,亦不得更换该理财产品的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理财资金
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④“系列托管账户”及“各期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⑤上述各类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以系列理财产品的名义办理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
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4、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系列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各期托管账户”将资金转入“系列托管账户”,后通过“系列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进行银证转账操作,以便完成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的交易及交收。原则上,“系列托管账户”当日不得结余,甲方应本着此原则将“系列托管账户”未使用的资金划入其所归属的“各期托管账户”。
5、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本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下,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本理财产品以系列理财产品的名义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甲方应在每次银行间交易发起时,将标注“具体对应期数”的业务成交单(或其他证明文件材料)加盖本合同预留印鉴后发送与乙方,以便作为乙方区分该笔银行间交易归属本系列理财产品项下具体哪期产品的依据。且甲方应严格按照各期产品投资相互独立的原则操作,不得将不同期理财产品资金混合投资。
6、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如有)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乙方开立,并与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与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三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指令。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指令启用函(附件三)。指令启用函应明确甲方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传真、电子邮件指令的号码、电子邮箱、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启用函应加盖甲方在书面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
(一)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及其法人名章(或授权人名章)并写明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录入或电子直连对接等方
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1)网上托管银行方式(含电子直连对接方式)
网上托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托管服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中国工商银行网上托管服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对于甲方通过网上托管银行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2)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后,以传真、电子邮件发送划款指令作为应急措施。
对于甲方通过预留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如遇紧急情况,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发送的传真指令,乙方需通过录音
电话与甲方在《指令启用函》指定的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非遇紧急情况或紧急情况解决后,如涉及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3)划款指令附件的发送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网上托管银行、《指令启用函》中的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网上托管银行、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未留足足额资金以供乙方执行指令,或未给予乙方合理必需的时间执行指令,导致乙方操作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理财产
品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乙方;对于
甲方于 15:00 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款,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指令的确认: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电子邮件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甲方撤销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
(四)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在指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乙方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有权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六)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及其
法人名章(或授权人名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在原授权通知失效前,乙方仍以原授权所发送的指令为准进行执行。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第一笔进行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理财产品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合同甲方预留印鉴)告知乙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
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二)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 日 20:0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1 日上午 9:00 前打印 T 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
算交割。
第五条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以理财产品名义对本【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及本系列项下相关各期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估值所
需的申购赎回数据。
(二)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乙方不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进行估值,仅在每个工作日分别对上一个工作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项下相关各期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估值,各期理财产品估值核对具体频次以本合同“附件四产品要素表”中所列示时间为准。
每期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本合同项下该期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该期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该期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期理财产品份额总额。
在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各期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六位,小数点后第七位四舍五入。
1、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及券商保证金账户余额以本金列示,银行存款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券商保证金账户余额按证券账户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场外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a、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b、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 C + (P − C) × Dl − Dr
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股票的锁定期起始日及估值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
c、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d、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债登公司未提供价格的,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按成本估值。
e、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如外部管理人估值的,可对估值方式进行
评估后,在估值方式合理的情况下采用外部估值结果。其余无合理估值方法的,按照成本列示,每日计提利息。
(7)未有明确约定估值方法的其他类资产,按成本列示,有预期收益率的,以预期收益率每日计提利息。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9)各期理财产品具体估值方法如有调整的,依照各期理财产品《产品要素表》(附件四)中约定执行。
2、其他情况
对于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参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核算,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如甲方所进行的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交易目的为持有至到期,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相关说明后,可以对该标的参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核算。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计划产品份额收益率的背离导致理财计划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甲方与乙方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甲方将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计划收益率更能公允
地反映理财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计划收益率不会对理财计划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计划收益率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计划收益率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5%时,甲方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5%的情形,甲方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处理。
4、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等理财计划费用和税费(如有)。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6、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百分比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外包服务机构)、乙方双方分别进行,在估值日当日核对完毕。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外包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为准,由于估值错误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为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甲方指定的外包服务机构,为甲方作为管理人的银行理财产品提供会计核算估值等业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七:《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外包服务合同》的各项条款承接各项业务。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
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办理本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2.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3.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
5.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6.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9.因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予以赔偿。
10.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
(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1.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托管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
2.执行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甲方投资行为,核对理财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
4.合同终止时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说明托管合同履行的情况。
5.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对甲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6.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甲方住所地银保监局。
7.因为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予以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不得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
乙方对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投资不做穿透监督,即乙方只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层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资产的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投资比例超过本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比例而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各期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的具体事项,以《投资监督事项表》(附件六)及本合同中各期 “产品要素表”
(附件四)中所约定为准。
2.乙方审核甲方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第七条(二)“2”的规定。对于不符合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改正。
3.乙方不对理财产品资金划出托管账户后的资金使用承担监督与核查的职责。
第九条托管报告
乙方应于产品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第十条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产品财产应承担的费用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费率(年化)为0.01% (如有变动,由双方另行书面商定)。托管费计算方式为:
计算方法: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理财产品本金余额×【0.01%】÷365 3、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费。
4、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5、理财产品外包服务商的外包服务费(如有)。
6、理财产品相关账户开立及维护费用。
7、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8、理财产品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理财产品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各期理财产品具体费用计收方式以各期“附件(四)产品要素表”中所约定为准。
(二)费用调整
理财产品各方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以书面形式调整管理费、托管费、代销服务费、外包服务费等相关理财产品费用、费率标准。具体费用调整以相关合同变更条款为准。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第十一条理财产品清算
1. 本系列项下相关各期理财产品终止时,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理财资金划至乙方收到理财资金的付款账户或甲方指定的同名账户,由甲方发送加盖公章或本合同预留印鉴的账户确认书确认账户信息。如提前终止,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本系列项下某期理财产品终止后,乙方对该期理财产品的托管职责随之终止。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本系列理财产品项下首期理财产品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本合同随本系列项下全部各期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
(三)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通过提前三十(30)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换本合同管理人或托管人,同时签署提前终
止协议终止本合同,该等情况下甲乙双方将配合尽快完成相关账户的撤销及迁移手续。
(四)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如涉及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业务备忘录并加盖本合同双方预留印鉴(附件五)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理财产品财产运用指令对理财产品项下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 60 天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
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
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
授权通知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预留印鉴 (指令发送用章) | (指令发送用章样本) | ||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 3、甲方须指定至少一位指令确认人。 |
根据《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托管合同》,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年月日
编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页数:第页,共页
请于年月日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笔): | ||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 ||
资金用途(限 15 个字以内): | ||
甲方备注:附件 张□加急 | ||
预留印鉴: | 经办: 复核: | 审批: |
托管银行审核: |
附件三:
电子指令启用函(样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对于我司管理,你行托管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采用你行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
启用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的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信息如下:
序号 | 启用电子指令产品名称 | 启用电子指令的产品代码 |
1 | ||
2 | ||
3 |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对于因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异常导致电子指令无法发送的,我司采取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传真指令加盖书面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生效。
我司发送及接收传真的传真号码:我司发送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我司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回执(样本)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发送的《电子指令启用函》已收悉,现反馈我行接收指令方式如下:我行接收传真指令的传真号码: ;
我行接收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及相关项目经办人员邮箱;我行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公章或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产品要素表(样本)
理财产品名称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期 | |
理财产品期限 | 20××年××月××日至 20××年××月××日 | |
托管户账户信息 | 户名: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期工行托管户账号:(待正式开立后确认)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政中路支行 账户利率:(待正式开立后确认) | |
证券资金账户信息 | 户名: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账号:(待正式开立后确认) 开户行:(待正式开立后确认) 账户利率:(待正式开立后确认) | |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 | 具体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
投资监督事项 | 投资监督事项,此处投资监督为托管人审核后可监督项。 | |
估值方法调整 | 无调整,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中表述一致。 (如无调整,则如此表述即可。) | |
估值核对频次 | ||
管理费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托管费 | 计费公式 |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0.01%】费率÷365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代销服务费 (如有请填写,无此费用可删除该行)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投资顾问费 (如有请填写,无此费用可删除该行)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外包服务费 (如有请填写,无此费用可删除该行)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其他费用 (如有请填写,无此费用可删除该行)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其他事项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预留印鉴)
20××年××月××日
附件五
预留印鉴
管理人预留印鉴 | |
托管人预留印鉴 |
注:本表中印鉴用于本合同项下各类书面文件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资产认购和追加通知书、各类说明等。除公章及本表预留印鉴以外印鉴所签署的书面文件,各当事人有权视为无效。附件一《授权通知书》、附件二《划款指令》(样本)除外。
附件六
投资监督事项表
内容 | 依据 |
一、投资比例限制 | |
1、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80%。 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得低于 80%; 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 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2、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3、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4、此条为公司层监控: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5、此条为公司层监控: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6、此条为公司层监控: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7、此条为公司层监控: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8、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二、禁止投资范围监控 | |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三、投资品种期限监控 | |
1、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 |
四、其他 | |
托管人的交易监督义务以《投资事项监督表》规定的事项为准。托管人在其交易监督系统可监测范围内进行投资监督。对无法通过公开市场上第三方数据供应商获取相关信息而导致托管行无法履行的监督责任,托管行不承担责任。 | |
备注: 1、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管理人需确认理财产 |
品类型属于固收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或混合类。
2、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管理人需确认理财产品类型为开放式或封闭式、公募或私募。
附件七: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外包服务合同
投资管理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包服务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目 录
鉴于: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系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具备开展理财业务的能力和资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乙方)系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甲方拟设立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代为办理部分理财产品业务活动,包括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等。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等业务的外包服务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外包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除非另有约定,理财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合同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理财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无风险。乙方对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合同订立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理财产品业务外包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外包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外包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理财合同:指甲方作为投资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的用以明确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包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3)托管协议:指甲方作为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4)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
(5)投资管理人:指【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托管人:指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托管人。
(7)外包服务机构:本合同特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8)外包服务:指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乙方进行处理。
(9)理财产品:指由甲方发行并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所有理财产品。
(10)估值核算: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11)第三方机构:是指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除甲方、乙方外的第三方机构。在托管服务中,第三方机构指托管人;在证券经纪服务过程中,第三方机构指证券经纪商;在期货经纪服务中,第三方机构指期货经纪商。
(1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权利和义务
名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甲乙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外包服务范围、制订外包服务标准、监督外包服务执行等,相关约定应与乙方协商一致。
(2)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本合同中约定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整改的结果或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乙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前 9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配合移交相关文件,由于乙方的过错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甲方应当在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 4.1 条约定的服务前,具备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资质条件,确保委托乙方提供该服务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签署的其他合同的任何义务、声明和承诺,乙方不因提供本协议项下外包业务遭受任何损失。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合法合规,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理财产品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若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确保理财合同等法律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其制定的理财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涉及乙方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供给乙方并取得确认。如有调整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
(3)甲方依法应当承担的理财产品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反洗钱等义务责任不因乙方提供外包服务而免除。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履行外包服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适合产品特性的估值方案,并及时与乙方确认;指定专门团队或责任人与乙方进行业务对接和沟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并进行工作指导;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和应急处理;在新业务上线前,及时告知乙方与其相关的创新业务等内容,并责成第三方机构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等。
(5)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前,为乙方提供或保证乙方能够获得理财产品运作所必需的业务参数、业务数据及相关合同资料等,并对其提供的参数、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6)甲方应或应责成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约定的数据交换格式(具体方式包括不限于邮件、传真、深证通等)按时向乙方提供外包服务原始数据,甲方应对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7)甲方应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若发现异常,应于收到结果信息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乙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并做好信息备份和维护工作。
(8)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进行确认,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确认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对结果信息确认,也同时表明确认了乙方提供结果信息所需的所有原始数据、相关业务单据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数据、银行间数据、对账单、场外业务单据、估值方法、清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划款指令、业
务调整单据、业务参数、开放日说明等。
(9)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甲方制作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乙方名义进行任何其他宣传,乙方有权对甲方及产品宣传资料进行检查,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宣传资料、消除对乙方的不利影响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0)甲方对于本合同的内容、理财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1)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外包服务费。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简称: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 29 号工银大厦
(1)乙方在提供外包服务时,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外包服务运作。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完成外包服务所必需的参数、数据及相关合同资料,并要求甲方确保其提供的或其通过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投资者损失的,概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3)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能按照约定的数据格式按时发送符合乙方要求的有效外包服务原始数据,乙方有权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外包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待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乙方发送业务数据后,乙方应恢复为甲方提供外包服务。
(4)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可以要求甲方配合开展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获得外包服务费。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甲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甲方整改,并暂停提供或延迟提供部分或全部外包服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整改的结果或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甲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提前 9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但乙方的解除权不影响已经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义务,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8)经与甲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变化的具体情况改进或修改本合同有关的服务事项及/或服务内容。
(9)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要求甲方责成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配合进行业务纠错。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外包服务职责。
(2)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根据甲方对外包产品制定的估值方案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核
对。
(3)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4)对外包服务所涉及的理财产品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提供外包服务的不同财产之间、外包服务所涉理财产品财产与乙方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
(5)对于本合同的内容、理财产品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6)乙方应以甲方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外包服务原始数据为基础进行业务处理,并按约定向甲方发送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
(7)接受甲方的监督,配合针对理财产品的审计工作、配合甲方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
(8)乙方因技术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外包服务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使系统恢复正常。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外包服务范围及授权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办理外包服务的理财产品。乙方凭甲方提供的
《理财产品运营通知单》原件(范本见附件二)及理财合同、托管协议等复印件办理单只理财产品的外包服务,具体服务范围选择由甲方在《理财产品运营通知单》中明确。
若甲方在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需乙方提供《理财产品运营通知单》约定服务范围外的其他增值性外包服务(各类报表等),在乙方技术系统支持与服务成本可控并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在合理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此类增值性服务。具体内容和形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1)估值核算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国家相关会计政策及理财合同的约定,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独立建账、估值核算、完整保存会计账目、编制会计报表等,并按托管合同的约定与托管人进
行估值结果核对。
(2)协助信息披露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甲方制作定期及不定期报告,向甲方提供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及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同时协助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提供外包服务的理财产品进行年度审计。
(3) 协助到期清算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于理财产品到期时,协助甲方起草清算报告,并发起与托管人的清算报告核对流程。
(1)甲方给乙方的授权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业务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授权其业务部门代表甲方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出具与理财产品相关的函件。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印鉴样本(范本见附件三),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甲方指定人员电话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乙方收到授权书时生效。
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书,甲方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送,同时电话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新的授权书经乙方确认后于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书失效。
甲乙双方电话确认授权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书的正本送交乙方。甲方应确保授权书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更后的新的授权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2)甲方给托管人的授权
甲方应按理财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向托管人提供业务授权书,授权乙方的业务人员及印鉴向托管人发送估值核对结果,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范本见附件四)。
(3)甲方给数据提供商的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估值核算,若甲方未在相关经纪服务协议中注明乙方接收交易数据的深证通号和接收对账的邮箱,则甲方应授权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数据提供商将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所需的交易及结算数据以约定数据接口格式及数据传输方式发送给乙方。
甲方和乙方应相互提供日常业务往来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范本见附件五)。任何一方更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对方。
甲方应责成相关第三方机构提供日常业务往来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要求第三方机构更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乙方。
5. 外包服务操作细则
本章节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所有理财产品相关运营环节的通用操作细则,如甲方对单只理财产品有个性操作需求,应经乙方事先同意后在《理财产品运营通知单》中另行说明。
理财产品会计责任人为甲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乙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估值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理财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因新增事项、变更事项、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出现现有估值方法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其他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估值方法的情况,应由甲方提出合适的估值方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托管人同意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按授权书要求加盖预留印鉴的估值方法变更说明函,乙方则按照甲方明确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甲乙双方对估值方法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定的估值方法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若理财产品投资基金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甲方在投资前,应明确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方法,并将估值方法说明函按授权书要求加盖预留印鉴后发送至乙方。
若甲方拟新增投资品种的,甲方应提前两个月与乙方商议新品种的估值核算方法,并给乙方预留足够的系统开发时间。若因甲方未及时与乙方商议或预留系统开发时间不足导致的净值不能及时计算和披露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理财合同、托管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理财产品的费用及业绩报酬,乙方计算完成后提供给托管人复核,乙方将托管人复核无误的计算结果提供给甲方确认,
甲方确认无误后,按托管协议的约定给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完成费用及业绩报酬的支付。如业绩报酬的计算只能由份额登记机构处理的,乙方不承担业绩报酬的计算。
5.1.3.1 成立相关资料提供
(1)甲方应责成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交易单元、期货等相关成立建账所需账户信息,账户信息应包含户名、账户号、开户机构、计息利率等参数信息,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还应包含佣金费率信息。
(2)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理财资金规模。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公章的理财产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运营通知单》、理财合同、托管协议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3)乙方提供外包服务所需的期初数据应于拟外包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 5 个工作日完成移交,并导入乙方外包业务系统。甲方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乙方以此数据为期初数据进行后续会计核算和估值。
5.1.3.2 运营相关数据提供
甲方、甲方委托的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数据提供商应与乙方约定数据接口格式及数据传输方式,原则上各方数据以深证通的方式进行传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顺延数据发送时间的,甲方应或应责成第三方机构提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1)证券交易相关数据提供
若理财产品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证券交易的,甲方应在经纪服务协议中注明外包机构接收交易数据的深证通号及接受对账的邮箱,并应责成证券经纪商按经纪服务协议的数据提供要求及时提供交易数据、结算数据和对账单给乙方,确保证券经纪商提供的数据格式符合乙方的要求。原则上甲方应责成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日下一日 9:00 前提供相关数据和单据,如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或其他客观原因甲方要求在交易日完成估值的,甲方应责成证券经纪商在
交易日 18:00 前提供相关数据和单据。
(2)期货交易相关数据提供
若理财产品通过期货经纪商进行期货交易的,甲方应责成期货经纪商按期货三方备忘录的数据提供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交易文件、结算明细文件、交易结算单给乙方,并确保期货经纪商提供的数据格式符合乙方的要求。原则上甲方应责成期货经纪商在交易日 17:00 前提供相关数据和单据。
(3)场外数据提供
若理财产品投资基金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未能公开取得估值数据的资产管理产品,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投资的标的资产披露最新净值数据的当日 17:00 点前将净值数据、最新份额持有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双方约定方式发送给乙方。甲方应配合乙方定期进行场外持仓核对。
(4)银行间数据
若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甲方应提供外汇交易中心交易数据、成交单、分销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供乙方进行估值核算处理。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持仓核对。
(5)其他数据提供
针对由乙方提供外包服务的理财产品,甲方应将经托管人处理完毕的指令及相关附件提供一份给乙方进行估值核算处理。
因理财产品估值核算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若乙方无法公开取得,应由甲方或甲方责成其他第三方机构负责向乙方提供,若无法提供,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方案。
5.1.4.1 账簿建立
对于甲方已经存续的理财产品,甲方通过移交的方式将产品原始数据和财务数据移交给乙方,甲方对移交前的数据准确性负责。乙方根据本合同及理财产品组合会计法律法规,接受相关数据的参数,在乙方外包业务系统中建立该理财产品的账簿。
对于甲方新成立的理财产品,甲方应将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发送至乙方,并提供投资组合名称、代码、股东账户信息、清算会员信息、席位佣金信息、托管银行账户、银行间交易账户信息等要素;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在外包业务系统中
建立产品组合账簿。
5.1.4.2 会计估值核算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相关会计核算与估值规定,对理财产品交易数据进行估值核算,并生成会计凭证及相关报表。
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估值原则上采用 T+1 日估值模式,即 T 日的估值结果在 T+1 日完成计算。如甲方需对理财产品采用 T 日估值的,需事先与乙方商议 T 日估值的可行性。
5.1.4.3 估值核对与结果确认
乙方原则上每个工作日与托管人完成上一个工作日的估值核对,每个工作日是估值核对日。甲方如临时需要非估值核对日当天的估值结果,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
在估值核对日,乙方完成估值后将按授权书要求加盖预留印鉴的估值结果以约定的方式
(包括邮件、传真、深证通等)发送至托管人。乙方收到托管人核对无误并盖章回传的估值结果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至甲方,甲方收到估值核对结果一小时内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确认估值结果。如果核对结果存在差异,乙方应与托管人共同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调整后仍存在差异的,乙方应将差异报告甲方,由甲方书面告知乙方解决办法。甲方应责成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与乙方进行账务核对。
若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或责成的第三方机构未能在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准确完整的估值所需的交易相关数据,则乙方向甲方提供估值结果的时间顺延至甲方提供完整数据后的两个小时之内。
若甲乙双方或甲方责成的第三方机构因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客观因素,造成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估值结果,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解决方案,甲方应尽最大努力或责成第三方机构尽最大努力排除故障向乙方发送数据,乙方也应尽最大努力排除故障,及时处理甲方数据并向甲方提供估值结果。
理财产品净值报告由乙方在估值日完成估值,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发送给甲方,由甲方对外披露。
运营及监管所需定期报告相关内容,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配合提供报告中净值表现、财务数据,但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甲方仍为信息披露义务方。
乙方应按理财合同约定协助甲方完成理财产品相关财产的到期清算工作,流程如下:
(1)甲方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乙方理财产品的终止时间及剩余资产分配安排。
(2)乙方接到通知后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协助甲方起草清算报告,并发起与托管人的清算报告核对流程。
(3)甲方及托管人对清算报告确认无误后,甲方应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发起理财产品剩余资产的分配。甲方将份额登记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的,甲方应责成该机构一同参与理财产品财产的到期分配。
6. 外包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外包服务费,收费项目、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签署的外包业务服务费用确认书加以约定(范本见附件一)。
因甲方和乙方不时达成的补充协议、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有权调价的机构统一调价而需要修改附件所列收费项目、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遵照修改后协议执行。
7. 反洗钱责任
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和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要求制定。
甲方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相关监管要求。
甲方在办理理财产品的开销户等业务时,须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投资者身份识别措施,核对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登记投资者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甲方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反洗钱客户风险划分标准,并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应互相合作,及时向对方提供监管机构反洗钱检查所需的投资者资料。甲乙双方保证就对方提供的投资者资料信息保密,除监管机构和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所用外,不对外使用或泄露。
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时,应当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由甲方主动及时地通知投资者。
甲方委托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在代销协议中约定销售机构的反洗钱职
责。
8. 违约责任
因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甲方或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由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外包服务职责而造成的损失等。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或是其通过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投资者损失的,概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3)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
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理财产品和其
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4)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9. 责任限制
乙方不对甲方任何经营管理行为、投资交易承担责任,不对甲方任何不遵守法律或规章的行为负责。
在进行外包服务时,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所述处理方法操作。如遇到本合同未有清楚列明处理办法时,双方提前另行协商约定处理方法。因本合同未清楚列明处理办法,而甲方未提前与乙方沟通处理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若乙方收到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难以辨认的通信信息,在其采取合理措施联系甲方并努力鉴别后仍无法识别该通信信息,最终由此导致的业务处理延迟而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若出现本协议第 11 节所列情形(除(4)以外)致使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
任。
10.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1.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是约定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的法律文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任何附件构成本合同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双方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2) 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的;
(3) 甲方不再具备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资格的;
(4)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仍未纠正的,相对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5) 乙方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外包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三十日,双方没有异议的,自动顺延三年,以此类推。
12. 其他事项
如将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保监会)对外包服务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甲乙双方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龙江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编号: )签署页)
投资管理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 年 月 日
外包服务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 年 月 日
外包业务服务费用确认书
鉴 于 乙 方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行 与 甲 方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_ 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外
包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就其为甲方提供的估值核算等外包服务,按如下费率及方式向甲方进行收费。
一、 收费项目及计费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计费标准 |
估值核算 | 日常会计估值,计算资产净值并与托管人 进行估值结果核对 | 前一日资产净值×年费率/实际年天 |
协助信息披露 |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及与外包业务有关的 资料,协助制作定期及不定期报告 | |
协助到期清算 | 协助起草清算报告,并发起与托管人的清 算报告核对流程 |
甲乙双方同意外包服务费(含增值税)年费率为 0.00%。
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调整,经双方确认可做相应调整。
二、 收费方式(二选一)
☑从理财产品中支付
外包服务费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理财产品周期或到期一次性支付。甲方在理财产品周期或到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外包费(含税),外包服务费(含税)从理财产品托管户中一次性支付。
□另行支付
外包服务费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每日计算,按季支付,甲方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上季度的外包费(含税)。
三、 生效与修改
本费用确认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全部理财产品或单只理财产品的外包费率及收费方式进行修改。
四、 收费账号
乙方收取外包服务费的账户为: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如果乙方变更上述收费账户,应在本协议规定的相应付款期限 5 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该通知需加盖乙方公章且自到达甲方时生效。因乙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 年 月 日
理财产品运营通知单(样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按照我司与贵行签署的编号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外包服务合同》的约定,委托贵行负责我司理财产品的外包服务工作。请按照 理财合同及其相关协议约定,于理财产品成立日完成产品的建账工作,主要要素如下:
产品名称 | ||
全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登记编码 | ||
服务范围 | □估值核算 □协助信息披露 □协助到期清算 | |
托管人 (招行托管可不填) | 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托管账户相关信息由托管人另行提供说明函 | ||
证券经纪商 (若经纪服务协议中已注明可不填) | 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单元号 | 上海: 深圳: | |
佣金费率及计算规则由券商另行提供说明函 | ||
产品成立文件 | □理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等); □成立公告; □托管协议;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如有); □其他(请注明) | |
备注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授权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预留印鉴 | 预留印鉴 (业务专用章) |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说明 |
就我公司发行并委托贵行代为办理估值核算等业务的所有理财产品,我公司授权业务部门出具与理财产品外包业务相关的函件,预留印鉴如下:
注:(此授权书预留投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原件寄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投资管理人留存复印件)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业务授权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预留印鉴 | 预留印鉴 (业务专用章) |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说明 |
就我公司发行、贵行托管并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代为办理估值核算等业务的所有理财产品,我公司授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贵行发送估值结果,预留印鉴如下:
注:(此授权书业务专用章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预留,投资管理人盖公章。原件寄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投资管理人留存复印件,传真一份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留底)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1、【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联系人
职责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
数据收发 指定邮箱 | ||
指定传真 |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联系人(托管人)
职责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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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联系人(外包服务机构)
职责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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