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昌平实验室转盘式共聚焦显微成像系统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OITC-G240611061
北京昌平实验室
转盘式共聚焦显微成像系统招标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北京昌平实验室转盘式共聚焦显微成像系统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OITC-G240611061
招标人:北京昌平实验室
招标代理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5 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日期: 2024 年 5 月 16 日
项目概况
北京昌平实验室转盘式共聚焦显微成像系统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 ▇ ▇互联网金融中心 20 层获取招标文件,
并于 2024 年 6 月 6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OITC-G240611061
项目名称:北京昌平实验室转盘式共聚焦显微成像系统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 72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72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规格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 品 | 采购预 算 |
1 | 转盘式共聚焦显微成 像系统 | 2 台 | 满足细胞动力学、发育生物学、信号转导、光致细胞凋亡自由基释放、囊泡运输、蛋白表达分析、单分子荧光,胞内离子信号、荧光蛋白共定位等分析。能够 长时间观察并记录活细胞,组织的生理变化过程。 | 是 | 720 万元 |
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转包、分包,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所附附件(即,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2、技术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180 天交货内交货并安装完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法人资格并符合工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经营许可(境外单位只能委托国内代理商投标);
3) 代理商投标必须有授权(仅针对进口产品投标);
4)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5) 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附属或相关机构;
6) 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7)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8)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 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3: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登陆“东方招标”平台(▇▇▇▇://▇▇▇.▇▇▇▇▇▇▇.▇▇▇/),点击“获取采购文件”链接图标,或直接输入访问地址(▇▇▇▇://▇▇▇.▇▇▇▇▇▇▇.▇▇▇/▇▇▇▇▇/▇▇▇▇_▇▇.▇▇▇▇?▇▇▇▇▇▇▇▇▇)完成投标人注册手续(免费),然后登陆系统寻找有意向参与的项目,已注册的投标人无需重新注册。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 600 元。如决定购买招标文件,请完成标书款缴费及标书下载手续。
方式:登录东方招标平台 ▇▇▇▇://▇▇▇.▇▇▇▇▇▇▇.▇▇▇/▇▇▇▇▇。售价:¥600 元/包,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 年 6 月 6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博达大厦二层中央会议室(▇▇▇▇▇▇▇▇▇▇▇▇▇▇▇▇▇▇ ▇▇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博达大厦二层中央会议室(▇▇▇▇▇▇▇▇▇▇▇▇▇▇▇▇▇▇ ▇▇ ▇)
2、招标文件采用网上电子发售购买方式:
1)登陆“东方招标”平台(▇▇▇▇://▇▇▇.▇▇▇▇▇▇▇.▇▇▇/),点击“获取采购文件”链接图标,或直接输入访问地址(▇▇▇▇://▇▇▇.▇▇▇▇▇▇▇.▇▇▇/▇▇▇▇▇/▇▇▇▇_▇▇.▇▇▇▇?▇▇▇▇▇▇▇▇▇)完成投标人注册手续(免费),然后登陆系统寻找有意向参与的项目,已注册的投标人无需重新注册。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 600 元。如决定购买招标文件,请完成标书款缴费及标书下 载手续。
2)投标人可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标书款、保证金(应以公司名义汇款至下述指定账号)。开户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账 号:862081657710001
3)投标人应在“东方招标平台”上填写开票信息。在投标人足额缴纳标书款后,标书款电子发票将发送至投标人在“东方招标平台”上登记的电子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打印。
3、以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包号及用途(如未标明招标编号,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昌平实验室
地址:▇▇▇▇▇▇▇▇▇▇▇▇▇▇▇▇▇ 联系方式:▇▇▇;010-80726688 转 87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 ▇▇▇▇▇ ▇ ▇▇ ▇▇ ▇ ▇▇ ▇
联系方式:▇▇、▇▇、▇▇▇、▇▇; 010-68290530;010-682905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项目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1.1 | 项目的资金来源:拨款 |
2.1 | 招标人:北京昌平实验室。 招标人地址:▇▇▇▇▇▇▇▇▇▇▇▇▇▇▇▇▇ |
招标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 ▇互联网金融中心 20 层 | |
★2.2 | 合格的投标人资格: 1)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法人资格并符合工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经营许可(境外制造商或单位必须委托国内代理商投标); 3) 代理商投标必须有授权(仅针对进口产品投标); 4)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5) 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附属或相关机构; 6) 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7)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8)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7.1 | 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
9.5 | 投标人须以“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格式见附件 5)”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技术规格条文的正负偏离。 |
★10.6 | 1、 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与服务报: |
条款号 | 内 容 |
用户项目现场免税总包价,即,DAP 买方项目安装现场的免税人民币价格加上 外贸代理费加上进口环节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关费、卫检费、动、植物检验检疫费、商检费、仓储费、运保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对于因不能到达指定到货港/机场,从而导致内陆运保费超过上述比例限额的,或者因中标方原因导致的误期费、复检费等超支费用,均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如涉及惩罚性关税,应承诺由中标商自行承担); 外贸代理公司由采购人根据之前招标遴选的结果指定,具体费率根据相关招标遴选的结果执行。 报价货币:人民币价(不含关税、增值税); 2、 国产产品与服务报项目现场交货人民币价。报价中需包括制造、装配和发运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产品税、销售税和其它税费。 3、 上述价格的构成须按在分项报价表中格式要求详细列出。 4、对原产于美国的产品,进口时在正常科创免税之外,中国政府加征的特殊关税由中标人承担。 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7、 备注: 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标准为: 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该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 | |
11.1 | 投标保证金金额:各包采购预算金额的 1.5%。 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1) 投标保函有效期应同投标有效期;如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则必须采用本章所附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格式”中的条款及格式,否则投标被拒 绝(“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格式”详见附件 9);投标人应承担投标保函开具、 |
条款号 | 内 容 |
递交、退还、通知及核印等产生的一切相关银行费用。 (2) 使用电汇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境内银行账户转出,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到招标代理机构账户,否则投标被拒绝: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将全额投标保证金转入下述指定账号, 并应将“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投标保函”单独密封,在投标时与“投标一览表”同时递交。 开户名(全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帐号:862081657710001 注: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包号及用途(如未标明招标编号,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 |
12.1 | 投标有效期: 90 天 |
★13.1 | 投标文件: 正本:1 份副本:5 份 电子版:1 份。(正本投标文件盖章签字后的扫描件,PDF 格式,与纸质版一致;U 盘或光盘,单独密封提交) |
★19.4 |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形式不符或金额不足的; (2)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 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 (5) 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仅进口产品适用); (6) 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7)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8)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9) 非固定价格投标的; (10)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供进口产品的; (11)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号条款规定的。 (12)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通投标的。 (13) 投标人完全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
条款号 | 内 容 | |
★19.5 | 19.5.1 投标人需就整个包进行响应,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 19.5.2 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采购预算(设置最高限价的,以最高限价为准),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 |
24.1 | 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为: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 (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
26.1 | 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 |
★27.1 | 如中标产品为国产产品,中标人即为国内合同卖方 如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中标人应授权产品国外厂商或国外厂商指定的境外公司作为外贸合同卖方。外贸合同的签约币种须与投标报价币种一致。 | |
27.4 | 增加幅度: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
★28 | 履约保证金: 收 5%,有效期至验收合格。出现由于中标方原因导致采购方损失的由此进行补偿,到期无息退还所余金额。 | |
30.1 | 1)中标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日内,须向采购人代理支付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支付给采购人的招标采购代理,即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收取标准为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标准[2002]1980 号文件中规定的货物采购收费比率下浮 30%收取,原始标准比率为: | |
每包中标金额 (人民币) | 各部分对应标准比率 | |
100 万元以下部分 | 1.5% | |
100 万元-500 万元部分 | 1.1% | |
500 万元-1000 万元部分 | 0.8% | |
注:中标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
2)本项目外贸代理公司由北京昌平实验室指定,具体费用另行结算。 | ||
33.6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
条款号 | 内 容 |
接收方式: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邮寄 联系部门:招标部 联系电话:▇▇▇-▇▇▇▇▇▇▇▇传真:010-50828550 通讯地址:▇▇▇▇▇▇▇▇▇▇▇▇ ▇ ▇▇▇▇▇ ▇ ▇▇ ▇▇ ▇ ▇▇ ▇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废标条款 |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备注 |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注 1: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等。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期,即查询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期的信用信息记录。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如投标人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 资金来源
1.1 招标人已获得《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合格的投标及投标人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为:北京昌平实验室 。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2.2 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资料表”)
2.3 凡受托为本次招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凡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
2.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2.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2.6 投标邀请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 2.2 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工作内容和义务;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2 中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费用详见本须知第 29 条)。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开列,但计入投标总价。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内容、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部分,具体如下: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技术要求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5.2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所有接到澄清通知的投标人在收到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6.3 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投标语言
7.1 投标范围详见“资料表”。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为准。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
★附件 1—投标书(统一格式)
★附件 2—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
★7-2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7-3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4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5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7-6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进口货物适用)
★7-7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7-8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12 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7-9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12 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
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1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2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3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允许联合体投标并且是联合体投标时才提供) 7-14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附件 8 履约保证金保函(统一格式,中标后开具)
附件 9 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统一格式)
附件 10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
附件 11 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附件 12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
附件 13 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
附件 14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中小企业,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
附件 1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提供)
附件 16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
附件 17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
附件 18 预付款银行保函
附件 19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8.2 除上述 8.1 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8.3 要求投标文件对于上述内容有具体位置的确切目录及索引。
9.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分项报价表中所列的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说明,并出具装运货物时的原产地证书 。
9.3 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评标委员会满意。
9.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包括设备、软件、材料(和/或耗材)、技术资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
9.5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应答的其他要求,见“资料表”。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同时不接受有条件的优惠报价。
10.3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4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5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0.6 对投标人投标产品报价的其他要求见“资料表”。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具体金额、形式详见“资料表”)。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
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3)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11.3 凡没有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提交中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中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见“资料表”)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 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
13.1 投标人应按“资料表”要求的形式和数量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4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说明,投标文件的正本须为原件。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并清楚的标明所投项目招标编号、包号及项目名称。
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投标一览表”中报价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应价格相一致。
14.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以及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单独密封,在投标时与“投标一览表”同时递交。
14.4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详见投标邀请书中的开标日期、 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4.5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4.6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4.7 所有投标文件应以胶装方式进行装订,编制目录,并有逐页页码。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递交采购代理机构。
15.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6.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第 11 条规定不予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7.3 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但投标声明不得为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说明或附加条件的报价。
17.4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评标时一律不予承认。
17.5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7.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内容的特点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 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2 不具备投标资格和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具备投标资格的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属于不具备投标资格或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形式不符或金额不足的;
(2)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 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
(5) 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进口货物适用);
(6) 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7)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8)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9)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供进口产品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号条款规定的。
1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9.4 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资料表”。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1. 评标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其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报价:当报价货币不一致时,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
(2)技术性能及货物质量:对招标文件应答情况,技术规格有无偏离,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及质量保证等;
(3)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
(4)货物的交货期、付款条件等;
(5)售后服务、培训: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能提供的培训、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机构的情况、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人员情况等;
21.3 评标方法:
综合评价打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及权重,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通过初审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
具体如下:
一、投标文件的初审:
1、资格性检查
序号 | 评审内容 | |
1 |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2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 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 | |
3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 |
4 |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5 |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一册)或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审计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 |
6 |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12 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 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 |
7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12 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 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 加盖公章) | |
9 |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 |
10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 |
11 | 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
12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3 |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 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结论 | |
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性要求,“不合
格”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性要求。
2、符合性检查
序号 | 评审内容 |
1 | 是否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 |
2 | 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如适用) |
3 | 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
4 |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不少于 90 天) |
5 | 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 |
6 |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同投标有效期) |
7 | 投标报价是否固定唯一,投标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设置最高限价的,以最高限价为准) |
8 |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书(进口货物适用) |
9 |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是否按要求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 为无效投标处理 |
10 |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须满足带★条款) |
11 | 投标文件是否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 |
结 论 | |
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符合性要求,“不合格”表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符合性要求。
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合格”的,通过投标文件的初审,进入下一步具体评分环节;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具体评分标准(满分为 100 分)
评分 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 |
价格部分 (30 分) | 本次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30 |
商务部分 (8 分) | 1、商务条款应答响应情况 商务条款应答有负偏离得 0 分,商务条款应答无偏离或正偏离得 1 分 | 1 |
2、投标产品的相关业绩(按品目每提供一个在投标截止日前近 3 年内的 投标同型号有效业绩加 1 分,最高不超过 7 分,案例以提供的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作为证明) | 7 | |
标记为“★”的指标是关键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如不满足其投标予以拒绝; | ||
技术部分 (60 分) | 1、技术指标条款响应情况(针对的第一包中第(三)技术参数) (1)技术偏离表须依据招标文件技术指标逐条响应,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其投标予以拒绝; (2)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 54 分,评委根据技术指标的偏离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a.标记为“#”的指标是较重要技术条款,满分 24 分,正偏离不加分, 负偏离每条减 3 分; d.无标记的指标是一般技术条款,满分 30 分,正偏离不加分,负偏离 或漏项每条减 0.5 分。 (3)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 (4)重要技术条款和一般技术条款负偏离累计达到 8 项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注:投标人在响应技术条款时,应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 (彩页或 Datasheet)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提供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印刷资料或检测报告出现与技术规格响应不一致;或无法体现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以认可。 投标人对标记为 “★”或 “#”的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 | 54 |
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2、售后及技术支持服务方案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0 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完全 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3 分 | 3 | |
3、培训方案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0 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完全 满足和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3 分 | 3 | |
其他 (2 分) | 投标人所投产品获得相关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情况: (1)节能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 1 分;否则 0分。 (2)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 1 分;否则 0 分。 | 2 |
注: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如投标产品被认定为小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在上述第 1 项价格评分中,对该包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价格评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
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
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项目包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排列,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技术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3、对非单一产品采购的项目包,在各包中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需向监管部门上报的情形
23.1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将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23.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将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六 确定中标
2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
24.1 除第 26 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标准见“资料表”。 25.确定中标人
25.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评标排序,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6.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发布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标人可通过相关发布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及后果,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6.2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6.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4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27. 签订合同
27.1 采购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27.2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7.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27.1 条与采购人签约,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最高综合评分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27.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8. 履约保证金
28.1 中标人应按“资料表”中的规定的时间、金额、有效期,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28.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27 条或 27.1 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中标服务费
29. 中标服务费
29.1 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见“资料表”。此项费用无须单列,但计入投标总价。
29.2 中标服务费将以采购代理机构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收取。中标人如未按上述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9.3 在投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10)。八.关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特殊规定
30.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0.1 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和融资担保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履约融资。
30.2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由财政部指定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联系电话: 010-88822573,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31.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
31.1 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投标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后参与价格分数计算。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投标人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真实性自行负责。投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如有虚假,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划分);
2)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的投标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投标人为中国法人;
2)投标产品制造商为中国法人;
3)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国;
4)投标货币为人民币。九.询问和质疑
32. 询问
32.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33. 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获取招标文件之日;
(2) 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3.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期外提出的质疑及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非“一次性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33.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必备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质疑函不符合本须知 33.4 条规定的,将一次性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未按照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质疑不予受理。
33.6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资料表”
33.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合同编号:
【 货物名称 】货物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地点: 北京市 有 效 期: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 CPNL 作为买方签订的设备、机械、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
2.对本合同文本中以下划线或“【】”标示的空白之处,除文本中注明可不予填写之外,签订合同时均应将相关内容填写完整;文本中注明可不予填写的空白处且当事人约定不填写的,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合同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当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的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进行改动。
4.有关本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本合同文本脚注及以括号等其他形式的注解。
5.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合同文本脚注以及以“【】”形式出现的注解内容。
6.合同文本所列附件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要求进行增减。
7.合同文本其他方非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签字时,应要求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的授权该签字人签署合同的书面文件。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释义
2.合同标的
3.合同价格与支付
4.合同产品
5.交货、安装测试与验收
6.质量保证
7.合同变更与转让
8.知识产权
9.保密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2.不可抗力
13.保险
15.其他
附件 1 供货清单
附件 2 合同产品规格与质量标准
附件 3 验收合格证明函
附件 4 无利益冲突声明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买方):
注册地址/住址: 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科学园路 7 号
乙方(卖方):
注册地址/住址:
(“买方”和“卖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提及称为“一方”。)
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购买合同产品,且卖方愿意向买方提供该等合同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合同标的及价格
1.1 供货范围①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1.2 本合同未含税总价为¥ 元(大写: 圆整),适用税率
① 如有 1.1 表格信息不能涵盖对合同产品的全部描述,请在附件 1 中提供关于合同产品的进一步描述。
为 %,即含税总价为¥ 元(大写: 圆整)。
1.3 合同履行期间未含税总价保持不变,含税总价依据国家最新税务政策变动。
2. 交货
2.1 交货方式:
□ 合同产品由卖方自行配送
□ 卖方安排第三方进行配送,并由卖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负责装卸货
2.2 交货日期:不晚于 2024 年 月 日前。
2.3 交货地点:
2.4 买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卖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3. 支付方式
合同价格按以下第 3.4 种方式支付:
3.1 一次性付款
合同产品交货完成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且买方收到符合买方要求的合法发票/财务收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卖方已履行完成相应合同义务的凭证文件后【22】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全额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的金额。
3.2 验收款 + 质量保证金
3.2.1 合同产品交货完成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22】个工作日内,买方于收到符合买方要求的合法发票/财务收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卖方已履行完成相应合同义务的凭证文件后,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 %的金额。
3.2.2 剩余部分的合同价格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卖方提交符合买方要求的合法发票/财务收据及买方出具的合同产品无质量问题验收单或类似文件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付清。
3.3 预付款+验收款+质量保证金 【根据实际谈判情况确定各时间节点所付款项金额】
3.3.1 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且买方应当于收到符合买方要求的合法发票/财务收据后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作为预付款,¥ 元(大写: 圆整);
3.3.2 验收款:在验收合格后且买方应当于收到符合买方要求的合法发票/财务收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 元(大写: 圆整);
3.3.3 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格中剩余的¥ 元(大写: 圆整)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且买方出具了合同产品无质量问题验收单或类似文件,且买方应当于收到符合买方要求的合法发票/财务收据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买方向卖方支付。
3.4 付款方式:如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且中标人为境外公司,中标人即为外贸合同卖方;如 中标人为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外贸合同卖方应为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商或中标人指定的境外公司。外贸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9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凭发货单据议付,10%凭借最终用户签字并加盖章的验收报告电汇支付。
4. 质量保证期
4.1 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合同产品经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产品有明示质量保证期的除外,但明示质量保证期低于【12】个月的,仍按【12】个月计。
4.2 【针对生物试剂类等涉及较短保质期的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各合同产品包装上所示的保质期或有效期】。并且,所有合同产品的生产日期均应当在相应合同产品的交货时间前【1】个月内,且自交货时间起算,合同产品的剩余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其包装上所示的保质期或有效期的【50】%。
4.3 合同产品的潜在缺陷保证期为【12】个月,自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4.4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7×24 小时质保服务;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按出厂成本价提供零部件,以优惠价格继续提供服务,并负责长期维修。
5. 违约责任
卖方违反合同义务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1 延期交货责任
5.1.1 卖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买方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产品的,每逾期交货 1 日,卖方应当按照该等逾期交付的合同产品价格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买方完成交货为止。
5.1.2 如逾期交货超过【30】日的,买方有权拒收逾期交付的合同产品,卖方应当在逾期交货达到【30】日之日起的【5】日内返还就逾期交付的合同产品所预收的货款,并按照逾期交付的合同产品价格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 质量违约责任
5.2.1 卖方交付的合同产品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修理、更换合同产品或办理退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产品价格
【2‰】的违约金。
5.2.2 如果卖方交付的合同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且拒不履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义务,或履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卖方应按照合同产品价格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3 知识产权违约责任
5.3.1 卖方违反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 条知识产权相关约定的,除按照第 8 条的约定承担并赔偿买方的损失以外,卖方还应当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的违约金。
5.3.2 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买方因上述原因与卖方解除本合同,或本合同因其他卖方原因而终止的,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的【20%】的违约金。
6. 争议解决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6.1 任何一方可以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在背景进行仲裁。
7. 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特别约定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9. 银行账户与开票信息
甲方: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 | 乙方: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税号: | 银行账户: 税号: |
10. 通知方式
甲方: 联系地址:邮编: 商务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件: 项目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件: | 乙方: 联系地址:邮编: 商务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件: 项目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件: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释义
1.1. 本合同所有相关用语见以下定义,并按本条所列规则解释: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或中国大陆的公共节假日以外的银行开门营业之日。
合同产品:指买方根据本合同向卖方购买的产品、商品、货物,具体型号、数量、价格等基本情况如本合同附件 1 所列。
知识产权:指已经注册和未经注册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商号、域名、商誉、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专有技术、使用和保护保密信息的权利以及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为获得上述权利而提交的所有申请和被授予上述任何权利的权利、上述任何权利的续期或展期、就上述任何权利主张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以及目前或将来在世界任何地方存在的与上述任何权利相类似和相当的权利或保护形式。
1.2.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提及条款、附件或段落时,是指本合同之条款、附件或段落。条款、附件或段落的标题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3.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提及某个性别时,亦包括所有其他性别。
1.4. 提及“人”、“人士”、“主体”、“第三方”时,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1.5. 提及法律、法规、某部法律或某项法律规定时,是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重新颁布的该法律或法律规定或指截至本合同生效日期有效的该法律或法律规定,以及根据该法律或法律规定制定的所有下位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等。
1.6. “包含”、“包括”、“特别是”、“例如”或其他类似表述后跟随的词语应解释为举例说明,并不限制其前置词语、表述、定义、短语或术语的含义。
1.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2. 合同标的
2.1. 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出售合同产品,买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产品所对应的合同价格。
2.2. 买方向卖方采购的合同产品的型号、数量、价格等参见本合同附件 1。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价格指买方根据本合同向卖方就购买合同产品所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具体数额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1。
3.1.2. 合同价格包括合同产品本身的价格以及卖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管费、设计费、制造费、保险费、包装费、检验和测试费、税费、关税、质保费等)构成。为免生疑义,除合同价格以外,买方无需向卖方支付任何其它价款。
3.1.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附件 1 所列合同产品的单价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因上述费用的变化或物价、汇率、利率、税率等的变化而变化。若一种或数种合同产品的最终成交数量发生变化,双方将按照实际数量以不高于本合同附件 1 所列单价进行调整,并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修订。
3.1.4. 为免生疑义,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仅承担合同产品的增值税与关税(如有),且该等增值税与关税的金额均已经包含在第一部分约定的合同价格之内。由中国大陆或中国大陆以外法域的政府部门向卖方征收的所有其他税费、附加费均由卖方自行承担。如果买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资格豁免缴纳与合同产品相关的税费或其他费用,卖方应当在经买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准备并提供必要的文档和帮助,以确保相关豁免手续的办理,并确保在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
3.1.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一方应各自承担其与本合同及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的协商、准备、签署、登记及履行相关的费用和支出。
3.2. 履约保证金
3.2.1. 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请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在内的任何义务,买方均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赔偿;若卖方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2.2.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价格的货币,用买方所同意的方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等)由卖方向买方提交。银行保函或信用证必须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的银行开出。其格式应当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它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3.3. 支付方式
3.3.1. 合同价格支付进度及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买方仅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符
合买方要求的合法发票/财务收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卖方已履行完成相应合同义务的凭证文件后,方有义务向卖方支付相对应的合同价格。
3.3.2. 买方与卖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开票信息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4. 合同产品
4.1. 规格与质量标准
4.1.1. 合同产品应当符合本合同附件 1 与附件 2 中所述的技术规格、参数与标准等要求。针对本合同、本合同附件 1 与附件 2 未提及技术规格、参数与标准,则合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履行地地方法规等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合同履行地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如国家标准、合同履行地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不一致的,则采用三者中之最高标准执行。
4.1.2. 若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合同产品的样品,则合同产品应当同时符合样品的标准。若本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则合同产品的规格与质量标准还应当符合相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文件中的要求。
4.1.3. 上述所有关于合同产品的技术规格、参数与标准以及双方不时书面约定的其他质量标准,共同构成本合同项下合同产品的规格与质量标准。如果双方对合同产品的规格与质量标准有争议的,双方可以共同指定一家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合同产品的规格与质量标准以该鉴定结果为准。
4.2. 包装
4.2.1. 卖方负责合同产品的包装。卖方应该根据合同产品的特性与买方的要求对合同产品进行妥善包装并添加标签,包装和添加标签的方式应该符合中转运输和仓储的要求。针对该等合同产品的包装,卖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产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根据买方的要求,包装物外应当以醒目的中文字体标明以下部分或全部信息:合同名称、买方合同号、买方名称、卖方名称、收货人姓名、电话、目的地、合同产品名称等。
4.2.2. 合同产品包装必须符合所有相关法律的要求,包括与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合同产品的包装物归买方所有。
4.2.3. 由于卖方包装不当致使合同产品遭到变质、损坏或丢失的,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卖方均应负责及时补供、修理、更换或赔偿。卖方应当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合同产品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锈蚀、变质、损坏、丢失或其他任何损失的责任以及所发生的费用。
4.3. 进口合同产品
4.3.1. 如果任何合同产品属于进口产品,则该等合同产品应当同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履行地地方法规等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合同履行地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
4.3.2. 卖方应当保证该等合同产品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办理了海关报关、提货手续、国内运输、保险等事宜,并且已经完全缴付该等合同产品的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滞报金、滞箱费、仓储费、港口费、滞纳金、转栈费等费用。
4.3.3. 若任何合同产品根据任何法域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口商或进口商所适用的限制性协议等,存在禁止向特定法域或地区、特定第三方转卖、授权使用等限制性要求,卖方应当提前声明并告知买方。
4.3.4. 如任何政府机关、相关部门或买方要求就任何合同产品提供任何与上述手续或限制性要求相关的单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进口许可证、承诺函、协议等文件,卖方应当在政府机关、相关部门或买方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文件。
5. 交货、安装测试与验收
5.1. 交货
5.1.1. 卖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合同产品的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卖方负责合同产品运抵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事项,合同产品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中。
5.1.2. 合同产品按合同约定运抵交货地点后,由买方或买方指定人士对合同产品的外观品质、数量、规格、型号等进行开箱检查,买方对检查情况确认且无异议之后,视为交货完成,交货完成当日即为合同产品的实际交货日期。合同产品在交货完成之前所有权属于卖 方,损毁、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为免生疑义,交货完成并不视为买方完成对合同产品的验收。
5.1.3. 卖方应随合同产品向买方免费提供与合同产品相符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送货清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验证书、保险单、储存要求等资料。如本条款所述资料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提供。卖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之上述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5.1.4. 开箱检验时如果买方发现合同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如损坏、有缺陷、数量缺少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等),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理、补充或更换以满足合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5.2. 安装测试与技术服务
5.2.1. 卖方应当按照买方要求派遣经验丰富、技术熟练、身体健康的技术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负责合同产品的设备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并就合同产品的存放、保管、安装调试、
保养维护、使用以及性能检验分析工作进行现场培训,负责解决出现的问题,该等服务统称为安装测试与技术服务。卖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安装测试与技术服务能够使得买方实现对合同产品的正常操作与使用。
5.2.2. 卖方人员在进入买方工作区域后应遵守买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与规定。在提供安装测试服务的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应当充分配合和协助,并为合同产品安装、调试提供便利。卖方人员提供安装测试服务所发生的往返机票、交通、住宿、人身安全全额保险、培训等各种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买方不承担任何该等费用。
5.3. 若涉及大型机械设备,卖方还应当提供以下的安装测试与技术服务:
5.3.1. 卖方应当提供合同产品的安装测试与技术服务所涉及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说明书等材料,并按照该等材料提供安装测试与技术服务,整个安装测试与技术服务过程须由卖方现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5.3.2. 在安装测试与技术服务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当对合同产品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保合同产品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并应尽快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设备问题。
5.3.3. 安装测试与技术服务的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并应当由卖方在安装及运行的指导说明中详细解释。
5.3.4. 卖方在买方指定地点对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天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机器、设备、仪器等的技术原理、操作、数据处理、基本维护等。
5.3.5. 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个免费名额就近参加卖方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结构原理、电气控制原理、安装调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维修保养、常见故障的排除等。
5.3.6. 卖方的培训工作应当结合合同产品的安装、调试、试运转和保养服务等内容进行。
5.3.7. 买方人员参加技术联络会和培训的往返机票、交通、住宿、人身安全全额保险、培训等各种费用由卖方全额承担,买方不承担与安装测试与技术服务相关的任何费用。
5.4. 验收
5.4.1. 在卖方完成安装测试服务后,由双方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合同产品共同进行验收。
5.4.2.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合同产品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卖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补交和/或免费更换,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支出。因补交、换货等造成的延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5.4.3. 无论何时,如有政府主管部门(机构)要求对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产品的质量或性能等进行检测,则卖方应当负责办理相应的报验手续,并协调与主管部门(机构)的工作。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买方不再额外支付;若合同产品的质量或性能等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则卖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违约责任,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据此予以处罚的责任等。
5.4.4. 全部合同产品(包括由卖方负责补交和/或免费更换的合同产品)验收合格后,由买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视为验收合格。如果合同产品是分批供货的,则买方可以视情况分批验收,或者待全部合同产品均已交货完成后进行验收。
6. 质量保证
6.1. 卖方质量保证
6.1.1. 卖方保证,合同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各方面均符合规格与质量标准;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履行地地方法规等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合同履行地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且质量安全可靠,符合买方的要求。
6.1.2. 卖方保证,合同产品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并且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6.1.3. 卖方保证,合同产品严格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卖方已经获得所有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证照、许可、证书和授权。
6.2. 质量保证
6.2.1. 质量保证期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履行地地方法规等规定以及国家标准、合同履行地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对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规定的,以该特殊规定为准。
6.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请求,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
a) 卖方应当用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产品或新零件、新部件更换有瑕疵、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的合同产品,或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产品或其零部件进行维修并使其达到符合合同要求。卖方自行承担更换、维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b) 买方可以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产品退还予卖方,卖方按合同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将相应金额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它费用;
c) 如买方与卖方协商一致,双方可根据合同产品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协商降低合同产品的价格,并由卖方将差价部分退还予买方;
d) 若因买方原因导致操作或使用不当而引起合同产品故障、损坏等情形,买方需卖方提供维修、更换配件服务的,卖方应当仅向买方收取相应配件的成本费用。
6.2.3. 卖方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内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产品免费进行维修、更换或办理退货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若卖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及时开始并完成维修、更换工作时,买方可聘请第三方完成该等工作,相应的费用
由卖方承担,该等费用买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如有)、质量保证金(如有)以及其他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的任何价款中扣除,该等价款不足以支付该等维修、更换费用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卖方及时向买方支付。
6.2.4. 在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时,该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合同产品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合同产品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产品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6.2.5. 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产品损坏的潜在缺 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是指在本合同第一部分约定的潜在缺陷保证期内,合同产品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对于出现潜在缺陷的合同产品,卖方应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卖方在知道合同产品存在潜在缺陷或原理性故障后,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且免费予以及时弥补或校正。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7. 合同变更与转让
7.1. 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向卖方下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合同产品的数量;(2)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产品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3)运输或包装的方法;(4)交货地点;(5)卖方提供的服务。卖方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
7.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对合同价格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卖方对买方的变更指令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买方的变更指令,且买方的变更指令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3.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让与、抵押、质押、分包、委派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处置。
7.4. 任何针对本合同的变更应当均仅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应当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 知识产权
8.1. 卖方保证,卖方基于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的合同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卖方合法拥有或经合法授权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且买方将有权持续并
不受干扰地享有和/或使用卖方向其提供的合同产品。卖方进一步保证,卖方将采取措施保持上述权利的持续有效。
8.2. 如卖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包括零部件、技术资料等)或者服务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按本合同第 10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产品被全部或部分禁止使用,则卖方应为买方使用合同产品或其部件获取有关许可,或对合同产品或其部件进行不降低其任何性能的修改或替换以避免侵权,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8.3. 如第三方针对买方就合同产品涉嫌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提出任何主张、提起任何程序或诉讼,卖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为买方进行辩护,并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任何支出、费用或律师费,并对买方根据最终裁决或判决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给予赔偿。
8.4. 若合同产品包含配套使用的用于操作、控制、管理等功能的软件或操作系统(简称“软件系统”),本合同第 8 条同样适用于该等软件系统。买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根据其自身使用需求对该等软件系统进行适应性改进、定制修改、功能扩展或其他调整(简称“适应性调整”),并有权持续使用其进行了适应性调整的软件系统。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将其进行了适应性调整的软件系统转卖予任何第三方。
9. 保密
9.1. 保密信息是指买方在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向卖方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披露或提供的保密或专有信息(无论如何记录或保存),包括:
9.1.1. 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买方的交易、财务、资产、客户、顾客、供应商、员工、计划、运营、工艺、产品或市场机会相关的所有非公开或专有信息;买方内部运营和决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活动状况、决策、运营策略、工资、人事的制度和决策;以及买方的任何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9.1.2.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的研发计划、研发成果项目、研发成果、实验数据等非公开信息,以及实验方法、技术诀窍、技术工序、实验发现、实验模型、计算机程序、课题构思、实验设计、实验数据、实验细节(例如细胞系、试剂、配方、实验动物品系、质粒信息、引物和抗体信息等)、未发表的科研成果、疾病治疗技术、药品研发、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或类似信息;
9.1.3. 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成本、利润、采购、市场、销售、合同或客户清单等方面的信息;研究与开发、未来的营销或推销计划、管理办法、及定价方法等有关未来开发的信息;双方进行本次交易的事实,本合同的存在及内容;
9.1.4. 档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合同、各类文件、人事档案资料、各类会议纪要等方面的
信息;
9.1.5. 买方主体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组织结构、发展规划、内部规章制度、日常管理文件、商业关系和谈判等;
9.1.6. 虽属于他人但买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内部敏感信息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9.1.7. 被确定为具有保密或专有性质的任何其他信息及以上所有该等信息衍生的任何调查结果、数据或分析;
9.2. 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9.2.1. 非因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导致该等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公众知悉的;
9.2.2. 卖方能够证明其从与买方无关的第三方合法获得,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的;
9.2.3. 卖方能够证明相关信息在买方披露前已由其合法拥有,且卖方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或
9.2.4. 双方书面约定的不属于保密信息的相关信息。
9.3. 卖方向买方承诺其应对保密信息保密,未经买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出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利用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公开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披露保密信息;尽其最大努力确保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从卖方的任何成员或其管理人员、员工或代理人处接触任何保密信息;并且应在获悉或怀疑保密信息已披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或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以其他方式获得时,立即通知买方。
9.4.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买方以书面形式解除卖方的保密义务之日终止。保密义务终止时卖方应当立即销毁或向买方归还包含、反映、包括或基于已向卖方或任何获准接收人提供或由卖方或任何获准接收人产生的任何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及材料,并将所有保密信息从其使用的计算机及通讯系统及设备中删除,包括(在技术上可行的范围内)从第三方提供的系统及数据存储服务中删除所有保密信息。
9.5. 卖方可能接收保密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顾问、中介机构(如律所、会计师等)、学生等均应承担与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相同的保密义务。上述人员或机构违反保密义务,将构成卖方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且卖方须就该等违反承担相应责任。
9.6. 如果任何合同产品属于进口产品,若具有适当管辖权的任何中国大陆以外的法院、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机关的要求卖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则卖方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在获知该等披露要求后立即通知买方该等披露要求的具体情况以及须披露的保密信息范 围。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卖方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与该等主管机关沟通以避免披
露保密信息,若无法避免披露保密信息,则应当尽量缩小保密信息的披露范围。如果卖方不能在披露保密信息前通知买方,则卖方应当于披露保密信息后尽一切合理努力立即通知买方有关披露保密信息的全部情况。
10. 违约责任
10.1. 延期交货责任、质量违约责任、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违约责任请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0.2. 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名誉损失及所有利息、罚款和法律费用和其他合理的专业成本与费用。
10.3. 若卖方出现破产或其他导致其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在不损害或影响买方的任何权利和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条件下,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本合同而无须向卖方作出任何赔偿与补偿。
10.4.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给买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买方可以市场公允价格购买与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产品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额外发生的费用负责。
10.5. 卖方发生违约情形时,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需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按照买方要求支付到买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质量保证金(如有)或其他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的任何价款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10.6. 发生解除合同情形时,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自该通知到达卖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任何索赔或主张任何其他救济方式。
11.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当依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1.2. 如双方在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同意按照法院诉讼方式处理争议,双方对于管辖人民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1.3. 如双方在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同意按照仲裁方式处理争议,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至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并适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该仲裁 机构的仲裁规则及程序进行仲裁。双方分别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如双方无法共同选定,则由仲裁机构指定,或者可以采用推荐名单或者候选名单的方式产生。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当为最终裁决,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均应当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或双方协商一致中止或终止合同外,本合同仍应当继续履行。
12.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时所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火灾、地震、飓风、洪水、战争、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政权颠覆等客观情况。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简称“受影响方”)应当尽快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受影响方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避免或减轻可能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若因受影响方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另一方发生额外损失,则受影响方应当就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2. 受影响方应当在其获知不可抗力情况之日起的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当地商会、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等机构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或说明文件。
12.3. 在受影响方就不可抗力事宜通知另一方后,双方应当就该等迟延履行或未履行的情况及所发生的不利影响进行沟通,并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对本合同进行处理:
12.3.1. 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产品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约定进行合理变更,并继续履行合同;
12.3.2. 停止履行合同,就未履行完成的部分的处理和损失的赔偿进行协商,并解除本合同;
12.3.3.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12.4.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迟延履行或未履行的状况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 6 个月,未受其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前 30 日向受影响方发送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3. 保险
如卖方对合同产品在其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保险,保险费由卖方自行承担。因卖方未投保而造成的卖方与买方的所有损失,均应当由卖方承担。
14. 通知
14.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邮寄、电子邮件),并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所列的通知方式送达至被通知人,同时应注明
相应联系人的姓名,方可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14.2. 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所列的各种通知方式以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4.2.1. 以当面递交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但被通知人不得不合理的拒绝签收;
14.2.2. 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寄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视为已经送达通知人;
14.2.3. 任何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且未被退信、退还之时即为送达时间;若该送达时间在接收方营业时间之外,则为接收方营业时间恢复之时。本条所指营业时间为接收方所在地的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 时至下午 5 时,公众假期除外。
14.3. 若任何一方的通知方式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变动方及其他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15. 其他
15.1. 全部协议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本合同的正文、附件、招标文件(如有)、投标文件(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等文件,该等所有文件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和废止双方于本合同订立日之前就此标的作出的所有口头与书面的沟通、协商、洽谈、陈述等非正式往来。双方承认其在签订本合同的过程中,没有依赖本合同中未包含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无论其是被无意作出还是因疏忽而被作出)。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如有冲突,以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15.2. 存续条款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或部分条款属于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则该等条款应视为已删除,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或部分条款按照本条视为已删除,则双方应诚意协商替代条款,并且尽最大可能达到原本条款所约定的商业目的。在本合同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后,本合同第 8 条、第 9 条、第 10 条、
第 11 条继续有效。
15.3. 权限
每一方均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其具有签署和交付本合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权能和权限,并已为此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动。
15.4. 合同签署与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双方中最后一方完成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本合同可签署份数不限的副本。经签字、加盖公章并交付的副本均为正本文件,且所有
的副本共同构成同一合同。本合同的具体副本份数请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5.5. 权利与救济
一方未能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或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应构成对该等或任何 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亦不应妨碍或限制将来行使该等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对该等权利或救济的一次或部分行使不应防碍或限制将来行使该等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救济具有累加性质,且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救济不排除各方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15.6. 特别约定
关于本合同的特别约定请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的特别约定条款。该等特别约定是对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订或补充,如与本合同第二部分的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的,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 8 条“特别约定”中的相应内容为准。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 供货清单
附件 2 合同产品规格与质量标准
一、 合同编号(买方):二、 合同名称:
三、 合同双方:
1. 买方:
2. 卖方:
四、 验收合同产品主要信息: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
五、 验收方式:【自行验收/委托验收】
六、 验收内容:【产品质量/产品运行/产品安装测试】七、 验收日期:
八、 验收意见:
九、 质量检测机构意见(如适用):十、 其他补充事宜:
验收单位(公章)
验收(组)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甲方机构全称):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开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有义务监督本单位工作人员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对方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本次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乙方确认并知晓:
1. 关联方是指就任何一方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被他人控制的任何其他主体;与该方存在任职、聘用、合作、挂职、兼职、委任等关系的任何主体;与该方存在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与该方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等主体;以及其他与该方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交易中的利益发生倾斜的其他主体。若双方之间互为关联方,则双方之间即存在关联关系。
2. 利益冲突是指就任何主体而言,其利益与另一方的利益存在某种方式的冲突,其明显可能利用其已知信息、关联关系等因素能够导致对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产生明显影响和严重损害的情形。
三、乙方承诺并声明:
我公司及关联方就本合同相关问题与甲方及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关系、股权关系、职务兼任、经济利益、产权利益等方面。我公司承诺上述材料属实,若提供任何虚假不实信息,愿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后果。
声明方(公章)
年 月 日
需办理进口手续的设备还需签订以下“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 专用条款 | ||
CONTRACT | |||
Contract No. | |||
Beijing Date: | |||
The Buyer: 买方: | |||
Address: | |||
地址: | |||
Tel: Fax: Attention: 电话: Fax: 联系人: | |||
Email: USC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卖方中文名称: | |||
The Seller: | |||
Address: | |||
Tel: Fax: Attention: | |||
Email: | |||
The seller's bank information is as follows: | |||
Beneficiary bank name: | |||
Beneficiary bank address: | |||
Account No: | |||
SWIFT CODE: | |||
End User: 最终用户: | |||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规定条款购买/出售下述商品并签订本合同:
1. SCOPE OF CONTRACT AND CONTRACT PRICE
Item No. |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拟购买商品,规格 | Unit 单 位 | Qty. 数量 | Unit Price 单位价格 | Total Amount 总价 |
1 | 英文名称 (参照中文名称进行翻译) :中文名称(要与内贸合同一致): 英文品牌:(要与内贸合同一致): 中文品牌:(是指英文品牌在中国的中文名称,例如:Nikon 的中文品牌是“尼康”,没有固定的中文名称请填写“无”) 型号:(要与内贸合同一致): |
合同标的和价格
=== Detail as per attachment === | |||||
Total Value: 总价: | |||||
2.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S:
原产地和制造商:
3.PACKING: To be packed in strong wooden case(s) or in carton(s),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ocean/parcel post/air freight
transportation and to change of climate, well protected against moisture and shocks.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of the commodity and expenses incurred on account of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y rust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
One full set of service and operation instructions concerned shall be enclosed in the case(s).
包装:使用全新坚固、适宜长途海运/打包邮寄/空运、陆运和天气变化之木箱/纸箱包装,该包装必须能够经受防潮、粗鲁搬运、防雨、防腐、防冻、防震、防漏。卖方必须对任何由于包装不妥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费用支出及因未采取适当保护性措施所至的锈蚀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包装中应包含全套的货物使用说明和服务指南。
4.SHIPPING MARK: The Seller shall mark on each package with fadeless paint the package number, gross weight, net weight, measurement and the wordings:“KEEP AWAY FROM MOISTURE”,“HANDLE WITH CARE”,“THIS SIDE UP ”etc. and the shipping mark:
运输标志:卖方须在包装上用不褪色颜料在每个包装箱四周标明箱号、合同号、目的港、毛重、净重、尺寸、体积以及
“勿使受潮”“小心轻放”“此面朝上” 等字样及吊装位置和唛头:
5.TIME OF SHIPMENT: WITHIN 【】 DAYS AFTER SIGNING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should ensure that the Tax-Exempt Procedures have been completed before shipping, otherwise the resulting cost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Delayed Declaration to China Custom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refunds, duties, transportation fees, handling fees, etc.).
发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天内发货。卖方应确保免税手续办理完成后再发货,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均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退费、关税、运输费、手续费等)。
6. 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
分批发货:不允许
7.PORT OF SHIPMENT:
发货口岸:
8.PORT OF DESTINATION: BEIJING AIRPORT CHINA
到货口岸:
(The Seller shall warrant that the Buyer could declare to the China Custom at this port)
(卖方须保证买方可在此口岸向中国海关进行申报)
9.INSURANCE: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covered by the SELLER
保险:发票金额 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由 卖方 负责办理并承担。
10.PAYMENT: Choose below: 90% L/C AGAINS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ND NOTICE OF GOODS ARRIVAL
ISSUED BY THE TRANSPORTATION COMPANY SPECIFIED IN CLAUSE 11 HEREOF, 10% T/T AGAINST THE ACCEPTANCE REPORT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END USER. The premise of remitting payment or opening Letter of Credit is that the Buyer receives the payment and payment instruction for goods from the End User.
付款方式:选择以下 条款:90%货款凭第十一条所列发货单据及运输公司出具的货物到港通知以信用证支付,10%货款在收到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及最终用户签字并盖章的验收报告后以电汇支付。买方对外电汇或者开具信用证前提是收到最终用户的货款和付款指令之后。
(A)Under Letter of Credit
(1) The Seller shall issue a delivery advice to the buyer 30 days prior to the date of shipment. Upon receipt of the Seller' delivery advice, the Buyer shall immediately open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ur of the Seller for the total value of the shipped goods. The L/C shall be valid until 14-30days after shipment.
信用证:卖方于货物出运前 30 日向买方出具出运通知,买方接到卖方出运通知且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该部分货款后
应【10】个工作日内以出运货物的总值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直到装货后 14-30 天。
(2) The Credit shall not be transferred to a third party.
该信用证不允许转让给第三方。
(3) In case of sea-freight:
海运
Two sets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made out to order blank, Packing List and Invoice
shall be posted to the Buyer within one working day after shipping.
卖方须在货物装运后一个工作日内邮寄两套带空白背书的清洁提单(标明“运费预付”)、箱单、发票给买方。
(4)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including the reimbursement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beneficiary.
银行费用:所有银行费用(包括开证费用、偿付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B) By direct Remittance:
(1) Payment after delivery:
货到后付款
Payment shall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by telegraphic transfer , after receipt from the Seller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pecifie d in clause 10 hereof / original acceptance report and customs declaration forms provided by China Customs .
收到运输单据/用户签章的验收报告和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后,买方以电汇形式付款。
(2) Banking charges shall be borne by both the Seller and Buyer.
银行费用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11. DOCUMENTS:
All the documents furnished by the Seller including contract numbers, names, specifications, quantities, and values (including the quotations of the values) of the goods in all the documents enclosed under the goods shall be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therwise the Seller is considered as material breach of the Contract and shall bear all losses consequently arising therefrom and other legal duties.
卖方所提供的所有单据,包括随货所附的所有单据其中的合同编号、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包括价值的标注方式)必须与合同完全一致,否则即为卖方构成根本性违约,卖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其它法律责任。
(1) In case of sea-freight:
海运
One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made out to order blank endorsed notifying the Buyer
with the Buyer’s complet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printed.
一套清洁提单标明“运费预付”、收货人凭指定、空白背书,并通知买方,运单上印有买方完整地址及电话号码。
In case of air-freight:
空运
One original airway bill marked “Freight Prepaid” consigned to the Buyer and notifying the Buyer.
一份空运运单注明 “运费预付”,买方为收货人及被通知人的正本空运提单。
(2) Invoice in 3 originals and in 2 copies issued by the Seller indicating contract number and shipping mark (in case of more than
one shipping mark, the invoice shall be issued separately), made out in details as per the relative contract.
发票三份正本、两份复印件由卖方签发,注明合同号及运输标志(如果运输标志不止一个,发票应单独签发),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详细说明。
(3) Packing list in 3 originals and in 2 copies indicating contract number and shipping mark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s/Seller.
箱单三份正本、两份复印件,由制造商/卖方签发。
(4)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s /Seller in one original.
数量证明和质量证明一份正本,由制造商/卖方签发。
(5)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Manufacturers in one original.
原产地证明一份正本由制造商签发。
(6) Insurance Policy / Certificate in one original for at least 110 % of the shipment goods value showing claims payable in
china in currency of the contract, blank endorsed ,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
保险单正本一份,投保金额至少为货物金额的 110%,显示为在中国赔付,赔付币种与合同币种一致,空白背书,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7) Certificate in 1 original issued by the Seller certifying that all the used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were treated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ISPM number 15 and marked with approved IPPC Logo. Or one original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eller certifying that the packing material used in the shipment does not contain any solid wood.
卖方出具证明正本 1 份,证明卖方设备所有包装材料都已按 ISPM 第 15 号规定进行处理,并标注“IPPC”标志。或卖方出
具的无木质包装证明。
(8) Copy of fax/email to the Buyer advising particulars of shipment within 24 hours after shipment is made.
发货后 24 小时内传真或邮件发给买方的发货详情单复印件一份
(9) Notice of goods arrival issued by the transportation company in one original.
运输公司出具的货物到港通知正本一份
(10) In case of T/T Terms, the Seller shall, within 7 days after shipment, send by airmail one extra set of the aforesaid
documents directly to the Buyer.
若采用付款方式为电汇的合同,卖方应在发货后 7 天内将上述单据邮寄一套给买方。
12.SHIPMENT:
发货
(1) In case of FOB Terms:
若采用 FOB 条款:
a. The Seller shall, 30 days before the dat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advise the Buyer by fax / letter of the
Contract No. , commodity, quantity, value, number of package,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and date of readiness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for the Buyer to book shipping space.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 30 天,通过电传或信件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量、价值、包装数目、毛重、尺寸以及货物抵港可以装运的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舱位。
b. Booking of shipping space may be attended to by the Buyer’ assigning forwarder.
可由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安排舱位,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运输公司。
c. Buyer or their shipping agent shall send shipment advice to the Seller 10 days before shipment date, indicating shipment
date, contract No., for the Seller arranging shipment. If the vessel/flight does not arrive loading port on time, beyond 30 days of
shipping date, the Buyer shall be liable for storage and insurance expense from the 31st day.
买方应于班轮/航班预期抵港日期,向卖方出具通知,说明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准备装船。如果班轮/航班延迟抵达装运港,超过买方通知的 日期 30 天的, 买方应从第 31 天起承担由此引起的仓储和保险费用。
d.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ead freight or demurrage, should it happen that they have failed to have the commodity
ready for loading after the carrying vessel/flight has arrived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on time.
如果班轮/航班按时抵达装运港,而卖方没有备好装运的货物,卖方应对任何空舱或损毁负责。
e. The Seller shall bear all expenses, risks of the commodity before it passes over the vessel’s rail and is released from the tackle.
After it has passed over the vessel’s rail and been released from the tackle, all expenses of the commodity shall be for the Buyer’ account.
卖方应承担货过船舷之前及从起重机上卸下之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货过船舷之后或从起重机上卸下之后,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
(2) In case of CIF/CIP Terms:
如采用 CIF/CIP 条款:
a. The Seller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shipment period from the port of shipment to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Custom
transmit charg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as well.
卖方负责在约定的运输时间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到目的港。中途转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b. The Seller shall, 30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delivery as stipulated in Clause 5, inform the Buyer by fax /email of the estimated
date of delivery,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etc. After dispatch, the Seller shall, immediately advise the Buyer by fax /email of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delivery date. If there is no further agreement, the Seller shall insure the cargo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卖方应于第五款所规定的日期之前 30 日通过电传或邮件通知买方预计的出运日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详情。货物发出后,卖方应立即通过电传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出运日期,如无另外约定,卖方应安排保险事宜并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3) In case of DAP Terms:
如采用 DAP 条款:
a. The Seller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shipment period from the port of shipment to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and
The Sell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delivering the commodity to the place nominated by end-user or Buyer after Buyer's Custom s clearance at destination port.
卖方负责在约定的运输时间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到目的港。买方在目的口岸清关结束后,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最终用户或者买方指定地点。
b. The Seller shall, 30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delivery as stipulated in Clause 5, inform the Buyer by fax /email of the estimated
date of delivery,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etc. After dispatch, the Seller shall, immediately advise the Buyer by fax /email of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delivery date. If there is no further agreement, the Seller shall insure the cargo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卖方应于第五款所规定的日期之前 30 日通过电传或邮件通知买方预计的出运日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详情。货物发出后,卖方应立即通过电传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出运日期,如无另外约定,卖方应安排保险事宜并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c. The Buyer shall only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ustom declaration at the destination port and bear the custom declaration fees.
All other shipment costs including custom transmit charg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买方只承担目的口岸清关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所有其他运输环节费用包括转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4) Express delivery such as UPS/DHL/FedEx/TNT Etc. is not allowed.
不允许使用快递的形式发货,例如:UPS/DHL/FedEx/TNT 等
13. SHIPPING ADVICE:
发货通知
Before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port,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by fax/email the Buyer of the airway bill(s)/ocean
bill(s), invoice(s) and packing list(s), which are labeled with the Contract No., commodity, quantity, value, gross weight, name of vessel/flight and date of shipment etc. The details of inflammable and dangerous goods, if any, shall be also indicated.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unfinished clearance processes within the stipulated time by China Customs incurred on account of the delayed notification. The resulting storage, delayed declaration or withdrawal cargo, and all the corresponding risks, expenses and los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卖方应在货物到目的港之前将标注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毛重、航班号/船名及离港日期等信息的运单\提单、发票、箱单用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买方。如有易燃和危险品,亦应详述。由于卖方通知延迟致使货物未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关,导致仓储、滞报、退运以及相应可能产生一切的风险、费用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4. GUARANTEE OF QUALITY:
保修期
The Seller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hereof is made of the best materials with first class workmanship, brand new and
unused, and complies in all respects with the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The guarantee period is 3 years, of which the original manufacturer provides 1 year, and the remaining 2 years will be provided by the winning company, who will bear all the costs of equipment maintenance or replacement during the guarantee period.(是否需要相应修改)The Seller guarantee that the quality and after service of the commodity hereof confirm to the technical documents and the memorandum for bidding documents, otherwise the Buyer has the right to suspend or cancel the contract. If the goods have any problems during the guarantee period, the Sell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repairing, replacement or return free of charge, and bear all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expenses during any one of the aforementioned process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Customs clearance fees of import and export, the fees of commodity inspection, round-trip freight and insurance fees, repairing fees and the taxes, etc.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是由优质原料、一流工厂所生产,并是未经使用过的、全新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各项质量标准。质保期 3 年,其中原厂商提供 1 年,剩余 2 年余由中标公司提供,并承担质保期内设备维修或者更换的全部费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卖方保证货物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符合技术文件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中止或者取消合同。如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问题,卖方负责免费维修、换货或退货,并承担在上述任一过程中的全部责任及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清关杂费、商检杂费、往返运保费、维修费、税款等。
15. CLAIMS:
索赔
Within 9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China Customs or commodity inspection agencies,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for replacement with new goods,return of the goods or a compensation, and all the expenses (such as inspection charges, transport freight in the replacement of inferior goods, insurance, storage charges, loading and unloading charges etc.)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The Seller shall guarantee quality of the commodity. If damages occur within the guarantee period, being inferior quality, poor workmanship, or inferior materials, the Buyer shall put forward a claim and all the related expenses incurred, regarding the elimination of such damages there from,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货物抵达目的港 90 天内,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的约定不一致,除保险公司或船主声明负责的以外,买方根据中国海关或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有权要求换货、退货或者要求赔偿,所需费用(如检验费、退回次品运输替换货品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保证商品质量。在货物保修期以内,若由于质次、工艺差或使用次品原料而导致货物在运行过程中损坏,买方应向卖方提出索赔,由此带来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6.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in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 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within 14 days of the occurrence mentioned above, the Seller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 for their acceptance a certificate of the accident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as evidence thereof.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 howev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n case the accident lasts for more than 10 weeks, the Buyer hav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shall be formally terminated on the date when the Buyer notify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to the Seller by e-mail or the two parties sign and seal the termination agreement of the contract. Seller’s failure to obtain the export license cannot be considered as Force Majeure.
在货物的装运或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装船或不能出运,卖方不负责任。卖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十四天之内通知买方,并将事故发生地专门的政府权威机构签署的事故证明书以航空信件寄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之下,卖方仍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使货物尽快出运。如果事故持续超过十周,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买方邮件通知合同终止或买卖双方签署合同终止协议之日起,合同正式终止。如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17. 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迟延交货及惩罚: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on time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with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causes specified in Clause 16 of this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agree 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condition that the Seller agree to pay a penalty.
The penalty, however, shall not exceed 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involved in the late delivery. 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 0.5% for every seven days, odd days less than seven days should be counted as seven days. In case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ten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nd the Seller, 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 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said penalty to the Buyer without delay.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除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如果卖方愿意支付罚金,则买方应同意延期出运。罚金比率为每七天 0.5%,不足七天以七天计。如果卖方比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迟延十周,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即使解除合同,卖方也应向买方支付罚金。
18. ARBITRATION:
仲裁: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may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s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ttee.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Beijing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neither party shall seek recourse to a law court nor other authorities to appeal for revision of the decision.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Chinese.
与本合同或其执行有关的所有争端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和解,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仲裁委员会所颁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终局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诉讼或其他手段谋求推翻仲裁结果。仲裁费用由失利一方承担。仲裁语言为中文。
19. SPECIAL PROVISIONS:
特殊规定:
This contract is complied with Incoterms 2020 and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he Sellerr promises to provide the end user with local on-site installation and training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ll technical agreement, configuration list and other documents if any related to the contract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ontract. The terms listed in the above mentioned docu
ments while not referred in the contract shall have the same legal effect.
In case of any conflicts among the contract, technical agreement, configuration list or other documents related to the contract, the documents approved jointly by the equipment use department and the equipment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the end user shall prevail.
Any amendment to the contract, technique agreement and the configuration list shall be in writing, signed by the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each of the parties.
If the goods are subject to export control, the Buyer has the right to suspend performance of payment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until export control is lifted or the export license is approved. The Buyer has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if the goods are delayed for more than 6 months due to export control. If the contract is thus cancelled, the Seller shall unconditionally refund all the payments and bear the relevant expenses incurred by the Buyer.
In the event either party is in breach or default of any of the material terms, conditions or covenants of this agreement, then the other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at his discretion, suspend the execution until such moment the breaching party is no longer in breach or default. Both parties shall cooperate in every reasonable way to facilitate the remedy of a breach or default. This contract is the 2020 edition of China Educational Instrument & Equipment Corp. Unless required by applicable laws or admitted by CEIEC, this contract cannot be published or be disclosed.
The contract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P.R.C.
This Contract is written in English and Chinese. If there is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all the meanings of the clause shall be based on Chinese version.
本合同依照 2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制定。卖方承诺到货后为最终用户提供现场安装和培训,其金额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与本合同有关所有技术协议、配置清单等文件都是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没有提及到而上述文件中列明的内容都享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如技术协议、配置清单等文件与本合同有相冲突之处,则应以最终用户的设备使用部门及设备管理部门共同认可的文件为准。
针对本合同以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协议、配置清单等文件的任何修改,都应是书面的,而且应有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受到出口管制,则买方有权暂停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直至出口管制解除或出口许可证获批。如果由于出口管制原因导致货物延迟交货超过 6 个月,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合同由此被取消,卖方应无条件退回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买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协议的任何一方违约或不履行此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条件或约定,则另一方有权自行暂时中止执行直至违约方不再违约或不履行义务。签约双方将通过所有合理途径予以合作,促使该违约或不履行能得以补救。
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本合同用中英文书写,二者如有冲突则以中文为准。
Remainder intentionally left blank. Signatures on the next page.
Acknowledged and Agreed by:
THE BUYER: |
Name: |
Title: |
Date: |
THE SELLER: |
Name: |
Title: |
Date: |
配置清单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一 | |||
1 | |||
1) | |||
2) | |||
3) |
★附件 1——投标书(统一格式)
★附件 2——投标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
★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统一格式)
★附件 5——技术需求逐条应答表(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统一格式)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
★7-2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7-3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4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5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7-6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进口货物适用)
★7-7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7-8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12 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7-9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12 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1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2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3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允许联合体投标并且是联合体投标时才提供)
7-14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附件 8 履约保证金保函(统一格式,中标后开具)
附件 9 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统一格式)
附件 10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统一格式)
附件 11 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附件 12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内容承诺(需同时提供国内售后服务网点分布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说明)
附件 13 对于培训、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的响应及承诺
附件 14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中小企业,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
附件 1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提供)
附件 16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
附件 17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适用于中小企业)
附件 18 预付款银行保函
附件 19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和包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 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 1 份,副本 份。
2. 以 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标明币种)。
(2) 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号(招标编号、补充通知)(如 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个日历日。
(5)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 条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7)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 我方承诺本次投标的价格未低于成本价,若有疑义,我方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 我方已充分理解贵方关于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相关规定,并清楚若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废标的严重后果。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开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投标人公章 日期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价格条件 | 投标币种 | 投标总价 | 交货期 | 投标 保证金 (有/无) | 投标声明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本表按包填写;
2、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内容无需在投标声明中填写;
3、投标人如有在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中未注明的进一步折扣和声明应在本表中填写,开标时未予宣读的声明,评标时不予考虑;
4、开标一览表应按第二册“资料表”的规定密封递交;
5、本表中投标价格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应包号的投标总价一致。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包号:
货币币种: 单位: 元
序号 | 名 称 | 主要规格型号/描述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合计 |
1 | 主机和标准附件 | |||||
„ | ||||||
2 | 专用工具 | |||||
3 | 安装、调试、验收 | |||||
4 | 培训 | |||||
5 | 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 | |||||
6 | 质保期 | |||||
7 | 其他伴随服务费用 | |||||
8 | 总计 |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本表按包填写并按第二册“资料表”的规定进行报价;
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4、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投标人可另页描述。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包号:
货物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主要规格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 本表按包填写
2、 若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应在备注栏标明,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所投包号:
招标文件技术需求条目编号及所要求内容 | 投标文件应答内容 | 相关技术证明文件中的描述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页码 | 偏离说明(无偏离,正/负偏离及偏离情况)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本表须针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逐条应答;
2、所应答的技术指标应有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复制招标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应答;
3、无论正负偏离均须对偏离情况作具体说明。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所投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内容 条目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离说明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商务偏离表主要针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中交货期、付款条件、质保期、培训、售后服务等要求)填写;
2、对招标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
3、对招标文件无偏离应标明“全部无偏离”。
★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必须提供)
★7-2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必须提供) 7-3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7-4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7-5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7-6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统一格式,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必须提供,进口货物适用)
★7-7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但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除外)
★7-8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12 个月内任何一期纳税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所得税除外)(自行编写无效)(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7-9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12 个月内任何一期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1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2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7-13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允许联合体投标并且是联合体投标时才提供) 7-14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 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被授权人签字 公司盖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1、 名称及概况 :
(1)制造厂家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企业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一般工人:
技术人员: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生产资金: 非生产资金:
2、(1)关于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须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制造厂家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3、制造厂家生产此投标货物的历史(年数):
4、近三年投标货物(相同型号)销售业绩(包括国内外)清单:
( 年 月- 年 月)
包括产品型号、销售时间、用户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5、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 年 月 日制造商名称: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 制造商盖章:
电话号: 传真号:
附件 7-4 投标人(作为制造厂家的经销代理)的资格声明
(投标人为经销商时,除了填写附件 7-4 外,还要填写附件 7-3)
1、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公司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年 月- 年 月)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3、最近三年投标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及国外用户名称及地址:( 年 月- 年 月)名称和地址 销售的项目和数量
(1)出口销售:
(2)国内销售:
4、同意为投标人制造投标货物的制造厂并附有制造厂的资格声明: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和数量
5、须由其它制造厂家供应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的话):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
6、最近三年中与各经销商成交的此种投标货物(如果有的话):合同号:
签字日期: 产品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 电话号:
传真号: 公章:
附件 7-6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 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经销商地址)的(经销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 (招标编
号) 号投标邀请第 (包号)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 我方兹授予 (经销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经销商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经销商名称) 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盖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附件 7-7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由专业担保机构已出具投标担保函的投标人无需提供)
说明:
1、投标人要求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2、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附件 7-13 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成员单位名称及职责分工)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成员一名称: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成员二名称: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 年 月 日 |
致: (采购人名称)
附件 8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中标后开具)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 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10%,并以此约定如下:
1. 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 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 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 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本保函作为 (投标人名称、地址)(以下简称投标人)对东方国际招 标有限责任公司第 号(招标编号)投标邀请,关于提供 (货物名称)的投标保证金。
(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行及其后继者,一旦收到贵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不管投标人如何反对,立即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总额 元人民币(或美元):
(1) 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或
(2) 投标人不接受贵方遵照招标文件要求, 对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中投标报价的错误所进行的调整或更正; 或
(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未能和买方签订合同;或
(4)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未能向贵方支付服务费(如果招标文件中有此项要求)。
除贵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外,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期满有效,以及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并通知本行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开证行名称:
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
公 章:
出具日期:
致: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文件编号:
),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承诺日期:
(如为中小企业,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行 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行 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 1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附件 16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17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仅适用于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开具日期:
致: (买方名称)
(合同名称)
根据合同条款第 20 条中的规定,( 卖方名称、地址) (以下简称“卖方”)须向买方提交总额为( 币
种、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卖方将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
我行,(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同意作为第一责任人而不仅仅作为
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买方的第一次要求就支付给买方不超过 (币种、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
的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
我行进而同意,双方同意的对将要履行的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的更改、增补或修改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上述更改、增补或修改无需通知我行。
本保函从卖方收到合同预付款起直至最后一批货物交货后 30 日内有效。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名:
公 章:
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在评审时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一、如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如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投标人可以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作加分因素。
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投标人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中查询。
一.货物需求一览表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规格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 品 | 采购预算 |
1 | 转盘式共聚焦显微成 像系统 | 2 台 | 满足细胞动力学、发育生物学、信号转导、光致细胞凋亡自由基释放、囊泡运输、蛋白表达分析、单分子荧光,胞内离子信号、荧光蛋白共定位等分析。能够 长时间观察并记录活细胞,组织的生理变化过程。 | 是 | 720 万元 |
二、具体要求:
第一包 转盘式共聚焦显微成像系统
(一)设备用途
满足细胞动力学、发育生物学、信号转导、光致细胞凋亡自由基释放、囊泡运输、蛋白表达分析、单分子荧光,胞内离子信号、荧光蛋白共定位等分析。能够长时间观察并记录活细胞,组织的生理变化过程。
(二)工作条件:
1、电压 230V+6% / -10%,50/60Hz
2、环境温度 15--26°C
3、相对湿度 30--70%
4、仪器可连续正常运行。
5、工作条件及安全性要求符合中国及国际有关标准或规定。
(三)技术参数
1. 微透镜双转盘共聚焦成像系统
#1.1 增强型微透镜双转盘,精准对齐的微透镜转盘和共聚焦针孔转盘,针孔直径≤ 40um;支持激光光波长≥400nm-800nm,发射波长≥420nm-850nm
★1.2 最大转速≥5000 转/min,支持最大采集速度≥400 帧/秒
1.3 扫描视野≥15mm X 15mm, 扫描分辨率≥1400 X 1400
1.4.具有 XYZT4D 实时显示功能,3D GPU 计算实时去卷积功能, 包含共聚焦和宽场成像算法,可以实现 XY 分辨率≦140nm
#1.5 具有激光照明宽场荧光成像模式,用于弱光样品的高速采集
1.6 多边形配有硬镀膜 405/488/561/637 激光专用二向色镜,防灰尘串色设计,分别用于 405nm, 488nm, 561nm,637nm 激光成像
1.7 电动高速滤片转轮装置,满足放置所有滤光片, 用于不同探针成像之间的快速切换;切换时间≤40ms, 保证多通道荧光快速切换成像。
1.8 单带通滤光片, 参考中心波长 445nm, 带宽 46nm,用于 DAPI,HoeChst,BFP 等主流试剂探针成像
1.9 单带通滤光片, 参考中心波长 521nm, 带宽 38nm,用于 FITC, GFP 等主流荧光染料成像
1.10 单带通滤光片, 参考中心波长 594nm, 带宽 43nm,用于 RFP,mcherry 等主流荧
光标记蛋白成像
1.11 单带通滤光片, 参考中心波长 698nm, 带宽 77nm,用于 CY5,Alexa647 等主流荧光染料成像
1.11 单带通滤光片, 参考中心波长 614nm, 带宽 14nm,用于 Alexa594 等主流荧光染料成像
1.12 单带通滤光片, 参考中心波长 600nm, 带宽 50nm,用于 Alexa594 等主流荧光染料成像
#1.13 全视野成像均匀度≥90% 2.成像探测器
2.1 背照式 sCMOS 芯片,面积≥15.5mm X 15.5mm,有效像素≥1400X 1400,正方形像素尺寸:11um X 11um
2.2 峰值光电转化效率 QE≥95%
#2.3 最大采集速度≥70 帧/秒@1400 X 1400,≥190 帧/秒@512X512
2.4 在高速读取模式,最低读出噪音≦1.6e
2.5 具有 12bit 低噪音,16bit 高动态范围,方便减少数据量,提高信噪比,增加动态范围等条件下切换使用
#2.6 制冷温度及制冷模式:芯片真空封装制冷模式,防止潮湿环境芯片结水,环境温度小于 30℃时,制冷温度≤-25℃,暗噪音≤0.7 e/pixel/s,水冷时(16℃),制冷温度
≤-45℃,暗噪音≤0.3 e/pixel/s 3.激光耦合单元及激光器
3.1 激光器光路耦合,模块式激光耦合器,并且采用精准冷却模式。长寿命固态激光
器。
#3.2 采用多模光纤照明技术,具有均匀光斑调制器,激光通过扫描单元的通光效率
≥20%,用于共聚焦及宽场激光照明成像
3.3 激光输出模式:单线/多线混合,光谱范围:400-800nm, 输出功率连续可调,光谱分辩率(FWHM):1-4nm
3.4 激光开关可与相机曝光自动同步,保证激光只在相机曝光时间打开,相机读取时间可自动关闭,最大程度减小激光对样品损伤。保证相机曝光与转盘转速自动匹配,防止图像出现转盘旋转条纹
3.5 固体激光
3.5.1 固体激光器:波长:405nm, 光束出口功率:≥100mW
#3.5.2 固体激光器:波长:488nm, 光束出口功率:≥150mW
#3.5.3 固体激光器:波长:561nm, 光束出口功率:≥150mW
3.5.4 固体激光器:波长:637nm, 光束出口功率:≥140mW 4.研究级全自动倒置荧光显微镜
4.1 电动 6 孔物镜转盘、具有自动齐焦复位功能、电动聚光镜、电动滤色镜转盘,电动荧光光闸,电动 DIC 检偏镜滤块。
4.2 配置透射光 LED 光源,可以通过相机 Fire TTL 信号触发频闪开关,保证光源只在相机曝光时间打开,相机读取时间可自动关闭,最大程度减小激光对样品损伤。保证相机曝光与转盘转速自动匹配,防止图像出现转盘旋转条纹
4.3 具有目镜观察筒, 目镜成像视野≥22mm
4.4 显微镜内置电动调焦驱动马达,最小步进:25nm,调焦速度≥10HZ, 调焦限位,电动从聚焦位置移出/复位功能。配有闭环 Z 轴闭环反馈伺服控制器:IR 激光监测,由系统软件控制,实时反馈,防止热漂移而造成的显微镜焦面离焦
4.5 具有硬件近红外焦点防漂移装置,不影响 Cy5,Cy7 等染料成像,采集软件完美控制,具有连续模式和采集时间前对焦模式,保证长时间观察样品焦面的稳定性
4.6 聚光镜:电动多功能聚光镜,分辨率:N.A. 0.55 工作距离≥28mm, 内置 DIC 棱镜,保证 DIC 棱镜自动切换
4.7 荧光光源:长寿命金属卤素灯光源,使用寿命≥2000 小时,可用于 DAPI,GFP, RFP 等成像
4.8 宽场荧光系统,配有:荧光滤色镜转盘:电动 6 孔转盘式荧光滤色镜盒,内装光闸,配有以下荧光滤块:
4.8.1 蓝紫滤色镜组: DAPI, Hoechst, AMCA, Alexa Fluor 350
4.8.2 绿色滤色镜组: FITC, GFP, rsGFP, BODIPY, Alexa Fluor 488
4.8.3 红色滤色镜组: TRITC, RFP, Cy3, MitoTracker Red, Alexa Fluor 568
4.9 物镜
4.9.1 10x 物镜, 平场半复消色差 NA≥0.32, WD ≥2.8mm
4.9.2 40x 物镜, 平场全复消色差 NA≥1.3, WD ≥0.2mm
4.9.3 63X 油镜, 平场全复消色差 NA≥1.4, WD≥0.14mm 5.高精度 XYZ 电动平台
5.1 闭环编码反馈 X-Y 电动伺服载物台
步进精度:≦ 20 nm; 线性编码控制器,重复精度:≦ 300 nm; 行程:114 mm x 76 mm,
XY 轴最大速度≥30 mm/s
5.2 压电陶瓷 Piezo 高速调焦,行程 150um 6.图像采集工作站
6.1Intel Xeon Processor 4112 (4 Cores, 2.6GHz, 8.25MB Cache)或更高
6.2 内存 RAM: ≥96GB 内存
6.3 硬盘: 2x 2TB (4TB RAID-0) + 256GB SSD 系统驱动盘+512GB SSD 缓存驱动盘或
更高
6.4 双显卡: 8GB NVIDIA P4000 双显卡或更高配置
6.5 显示器:30 英寸 monitor, 2560x1440 resolution,动态对比最大值 2,000,000:1
或更高配置
7.图像采集软件
7.1 高速获取活细胞图像,可以控制周边硬件高速获取图像并进行同步的相关分析。
7.2 自动控制功能包括: 控制电动显微镜:包括电动 z 调节、物镜切换、聚光镜附件、透射光光强、激发滤色镜快速切换、快速光闸、荧光激发光强等。多维显微成像快速控制: x,y,z,t,λ 及多位点等多维控制,大视野 3D 图像拼接,实现多时间、多标荧光、z 序列以及多位置的自动采集和处理。
7.3 荧光定量实时数据显示
7.4 软件具有高速采集模式,保证软件控制相机可以达到最大采集速度
7.5 具有 GPU 实时去卷积软件
7.6 具有大图拼接软件模块
7.7 具有多孔板采集模块
8. 3D 图像处理分析软件
8.1.可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检索并进行标注,并支持多线程运行。
8.2 可以打开所有知名厂家的共聚焦和宽视场显微的 3D、4D 图像原始格式,自动识别各个采集图像软件获得的采集数据。
8.3 有最大强度投影,混合投影,普通阴影,阴影投影和最小强度投影 5 种模式,对切片,切面,图像库,Surpass 正交面,Surpass 斜切面和 Surpass 体积进行渲染。
8.4 正交以及任意角度斜切时可以自由选择保留不变的通道和需要被切割的通道。
8.5 可通过 surfaces 或者 spots 对图像进行 3D 渲染和展示。
8.6 可显示标尺,并能在 3D 图像后面显示标度网格,为图像提供其结构尺寸信息。
8.7 自带的影像编辑功能,能轻而易举地创建电影,展示实验结果。
8.8 支持超大数据,可打开单帧 50G 的图像。
8.9 通过 surface 或者 spot 渲染之后,可自动得到包括荧光强度,大小,形状,位置在内的各种参数。
9.主动气浮光学防震平台 1.5X0.9X1.1mm
10.100T 容量网络存储器,10TX12 块企业级硬盘,Raid5 磁盘阵列,具有光纤卡接口,传输速度≥400M/秒
11.箱式显微镜环境控制箱
★(四)配置要求:(本条不用提供彩页等证明资料,但需提供应答承诺) 1.微透镜双转盘激光共聚焦成像单元 2 套
2.激光耦合器及固体激光,包含 405nm,488nm,561nm,637nm 固体激光,2 套
3.科研级 CMOS 探测器 两台
4.研究级全自动倒置荧光显微镜,包含 10X,40X,63X 物镜,2 台
5.XYZ 高精度电动载物台 2 套
6.图像采集分析工作站,包含采集分析软件 2 套
7.防震平台 2 套
8.网络存储器 2 套
9.箱式显微成像环境控制箱 2 套
(五)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无
(六)其它售后服务要求(应包括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投标商应对任何由于不当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利而导致的商品损坏、损失、锈蚀、费用增长等后果负责。
2.设备安装调试
2.1 仪器到达用户所在地后,在接到用户通知后 1 周内执行安装调试。
2.2 仪器的安装调试应在于一个月内完成。
★2.3 原厂免费质保 1 年。(本条不用提供彩页等证明资料,但需提供应答承诺)
2.4 技术培训:在用户现场对用户至少为期 5 天的培训。后期根据客户使用情况及要求再进行 1-2 次的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仪器的技术原理、操作、数据处理、基本维护等。
2.5 维修响应时间:卖方应在 24 小时内对用户的服务要求做出响应,一般问题在 48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立刻解决的问题应在一周内解决或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
否则卖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2.6 厂商需提供迅速优质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提供至少三年的免费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合同期外,需提供永久的保障性服务,以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2.7 安装验收期间,制造商在用户所在地对用户进行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免费现场培训,包括原理、使用方法和维护方法等。
设备安装验收后, 制造商安排技术人员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回访,并协助用户解决使用中的技术问题。
(七)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1.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文件。
2.仪器到货:仪器到货前应将安装环境要求书面通知给用户,并与用户协商足够准备时间。到货时需按用户要求免费将设备在双方商定的时间运到指定安装位置,并由仪器安装工程师当场进行开箱检查。
3.仪器安装调试:仪器经开箱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由仪器安装工程师免费执行安装调试直至达到验收指标(以技术规格要求指标为验收指标)。由用户单位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投标人应答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所有指标验收必须由用户确认。
(八)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九)交货期:
国产产品: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到货(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进口产品:卖方指定的外商收到买方指定的进口代理公司开立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后 180天内交货并安装完毕。(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