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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盐城市国投置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
交易机构: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出 租 方:盐城市国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73908697M
法定代表人:▇▇
电 话:0515-88190190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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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盐城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出租物业
物业位置
甲方将其持有的座落在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以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
物业面积
该物业经双方确认的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此面积为实际使用面积加上公共区域分摊面积,并作为计算租金等费用的依据)。
第二条 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该物业仅作 用途。乙方保证该物业仅作为该用途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如需)而未批准前,乙方不得改变该物业的用途。
3.乙方在该物业进行经营活动,应取得或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有效的营
业执照、批准证书、许可证、消防验收许可证等一切与该经营相关所必需的证照,且应提供给甲方审定、存档。租赁期间内,如乙方更改名称、更新或变更营业执照及其他应持特许批准文件的,应及时将更新的内容书面通知甲方,向甲方出示新的证照,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予以备案。
4.乙方在该物业进行的经营活动应符合乙方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江苏省及盐城市的一切有关适用的法律、条例、法规和法令,不得利用该物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物业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内容,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声誉及其它损失。
5.乙方不得将该物业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用其他方式使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获得使用权的行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物业;乙方已享受的免租期也不予享受,乙方应当补缴免租期的租金。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年度,合计【 】个月。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甲方重新招租时,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免租期
1.乙方享有6个月的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装修免租期间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乙方仍需承担该期间的水电等费用。
3.非因甲方原因,装修免租使用期届满尚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的,乙方不再享有装修免租使用权利,须自装修免租使用期届满次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按期向
甲方缴纳租金和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4非因甲方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因不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外)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不给予已享受的免租期,乙方应当补缴该免租期的租金。
第五条 物业交付与验收
1.交付日期
自本合同租赁期起始日期即为交付日期(以下称“交付日”)。甲方应当于交付日之前至少提前5日通知乙方接收物业。
2.甲方与乙方交付该物业时,应共同检查该物业,并签署书面交接文件,交接文件应当载明交付日期及交付状况。乙方签署相关交接文件即视为甲方已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乙方未在交付日与甲方共同检查该物业的,甲方应被视为已在交付日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该物业交付给了乙方。双方同意,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设施的轻微瑕疵不应成为乙方拒绝签署相关交接文件的理由。
3.乙方应于双方交付完毕后进行装修手续的办理。装修完成后需报甲方审验,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
4.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在该交付日前与甲方办理该物业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该交付日办理了该物业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交付日起支付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租金等费用。
5.甲方以现状交房,乙方自费负责拆除场地内的原有装潢,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处理,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且装修时不得影响其他承租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
6.租赁期限内,该物业内所列的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清洁由乙方负责,并使该物业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乙方自行增加或改动的装修部分,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保养和清洁。
7.其他约定:
第六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就租赁物租金标准约定如下:确认本次出租租金为 元/年,十年共计 元。
2、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乙方应提前30天向出租方支付下一期租金。付租期限日为双休日或逢法定节假日的,乙方则提前支付下一年租金。
3、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次租金(扣除交易保证金后) 元一次性汇入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帐户(户名: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账号:329009001018010234657)。
4.本合同租金的定义是包括房屋租金、土地使用租金、配套服务费、设施使用费、公共装修摊销费等,而不单指租金收益。
第七条 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水电费交纳标准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及水电费交纳按下列标准与条件执行: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交纳按下列标准与条件执行:
2.租赁期内,由乙方自行安排物业相关管理。
3.水电费交纳标准为:电费0.9元/度;水费3.5元/吨。
租赁期内水、电维护均由乙方负责,并做好安全措施。
4.本合同水电费交纳标准构成是政府规定商业水电使用标准、水电使用损耗、公共区域能耗分摊、配套设备水电使用分摊等。
5.上述费用如遇国家政策性的水、电、汽、油的调价及物价上涨或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甲方将提前告知乙方,进行临时费用的增收。
6.乙方如需在租赁区域外从事各类商业活动,必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可擅自组织。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户名:盐城市国投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盐城分行,账号:16050000000425714),于合同完全履行、乙方按规定搬离租赁房产场地后无息退还。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物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据。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欠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以履约保证金充抵租金、水电费等欠款。如果乙方信守合同,履行其义务,甲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且乙方已腾空点清所有物品,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和办理完毕营业证照迁址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3.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违约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行为可行使的其他任何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赔偿甲方因乙方该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甲方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甲方损失,则甲方仍有追索权。
4.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物业,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履约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5.如因甲方或政府要求,需要与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则甲方可将该履约保证金(未被按照规定扣除部分)退还给乙方,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处理,甲方不再承担除此以外的责任。
第九条 付款方式
1.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后续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到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发票不作为甲方是否实际收款的必然依据)。
2.乙方应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盐城市国投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盐城分行
账 号:16050000000425714
3.乙方应将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江苏地维实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
账 号:485860386371
4.如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变更以上账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将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支付至甲方通知变更后的指定账户,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汇款账户错误或未按甲方通知变更汇款账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装修
1.该物业内之建筑、装修、门头招牌、广告位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需事先报甲方会审,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装修,甲方可提出修改意见。因乙方迟延提供装修设计和图纸,或虽提供但未获甲方同意而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该物业装修设计的认可仅表示甲方对该物业装修方案在外形设计及提供配合方面的认可,乙方应自行确认前述装修方案是否满足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消防、安全、环保、质检、工商等要求。如果由于乙方的装修损坏了房屋的结构安全,乙方应自负费用予以维修。如发现乙方的该物业装修方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甲方不对上述乙方装修所涉之报批、施工、变更、被处罚及其他损失承担义务或责任。乙方应确保其对物业的装修不危及该房屋的结构安全。
2.甲方提供给乙方该物业之装修标准及设施状况,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根据自身经营特色进行专业装修,但不得破坏甲方原有之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及管线、隐蔽工程和装修布置等。乙方自行装修、维保该物业所涉及的一切装修、维保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保持该物业内部处在可使用状态。乙方须遵照甲方的规定在租赁期内自费对该物业内部进行维修保养、粉饰。
4.乙方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前,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乙方装修方案如需变更,需事先报甲方会审。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获审批之图纸。
5.乙方在对承租区域进行开业前装修、租赁期间的改动及租赁期结束的还原工程时,所有涉及建筑结构、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等工程,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附具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之装潢平面图及施工详图等,经取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将协助乙方协调处理审图的工作,其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责任将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关于装修装饰的有关规定。装修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监工,以维护物业安全,甲方并可随时检查。
6.乙方应在接收该物业后7日内向甲方缴纳装修押金¥ 元(三个月租金)(大写 人民币 元整)。如果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甲方的装修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或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装修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乙方应补足,装修押金待甲方对乙方装修审验合格后无息退还(如有)。乙方对该物业的装修、修理、分割、安装设备或改建时不得影响该物业内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7.在装修期间,如乙方损坏该房屋,及/或由于乙方之装修行为对甲方及/或物业管理公司及/或第三方造成影响及/或损失,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赔偿全部损失。若乙方之装修行为造成的损失为甲方所不能接受,及/或乙方未在甲方或物业公司要求的期限内予以改正,及/或乙方未在甲方或物业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就其所造成的甲方及/或第三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即被视作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经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在乙方支付了所有其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它应付费用后,甲方将无息退还(但可在乙方未足额支付前述费用时扣除)履约保证金。未免疑义,乙方代理人或装修单位在装修期间造成的影响及/或损失/损害视同乙方造成的影响及/或损失/损害,由乙方直接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
8.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在室外设置楼牌、广告牌等物品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履行届满或依法解除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拆除或保留,如乙方不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拆除或保留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自行拆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保留,乙方不予保留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付应当保留物品的当时的造价(或价款);如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三个月租金)。
9.乙方同意在装修期间遵守甲方现有的及不时制订及修改的一切有关装修的规定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所颁布的规定及指引,支付该等规定或指引要求乙方缴纳的所有费用。
10.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物业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其装修并独自解决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的承租人和/或甲方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并且,若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物业相邻的承租人(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或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由乙方与其相邻的承租人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得以该等损失为由拒绝或迟延给予上述协助。甲方除给予乙方与相邻的承租人充分协调外,不就乙方的损失承担责任与费用。
11.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未生效/无效/解除/终止,乙方对该物业进行装修的费用,除非甲方书面同意接收该装修,否则甲方对乙方投入的装修费用不予赔偿/补偿。
第十一条 物业修缮
1.在该物业使用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该物业及甲方提供的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达到良好使用状态。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物业视察该物业的日常使用状态,检查该物业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乙方应全力配合甲▇▇▇工作。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出现紧急情况或经乙方同意则可不受该约束。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日常维护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3.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物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火灾等紧急事态的,甲方事后应补偿因强行进入该物业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
4.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第三人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
5.因该物业内乙方自置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及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6.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物业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及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7.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物业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及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8.甲方应当保证乙方租赁期间经营所需的租赁物业内电气、给排水、燃气等各项基础设施能够良好运作,保证乙方正常经营需要。如因甲方原因租赁物业任何基础设施的故障导致乙方无法经营,且甲方未能及时修缮的,应当全额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损失按照事故前一月本合同约定的正常营业时间的平均日营业额为标准进行计算。
9.乙方承担该物业的日常安全责任,负有安全检查和维护的责任,发现问题应书面通知甲方。如无事前书面通知,则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条款
1.如因乙方经营行为、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引起客户投诉到甲方时,乙方应当负责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处理方式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
2.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相关的合理决定,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的经营行为受到第三方投诉或索赔,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赔偿,与甲方无关,对甲方的经济、声誉及形象造成影响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4.乙方应根据商品的存放防护要求自行妥善保管与存放商品,对于所有在该物业内存放的商品乙方应自行垫高(垫物不低于10厘米),如乙方未能进行自身防护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障所存放在该物业内商品与财物的安全,大额现金与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该物业内过夜,乙方应自行承担商品及财物失窃、自然减值、受第三人侵害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对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时,甲方在必要合理限度内负有配合义务。
6.乙方如需在租赁区域外从事各类商业活动,必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可擅自组织。
第十三条 保险
1.在本合同期内,甲方承诺向一家或多家声誉良好且具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房产及甲方自有设备的财产险。
2.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向一家或多家声誉良好且具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该物业的内部结构(包括门、窗和玻璃),乙方重置部分及自有设备等财产的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3.双方各自承担保险范围内的所有因盗窃、水灾、火灾等人为和自然灾害或事件所引起的上述财产损失、损坏和人身伤害、死亡的责任,并保证及担保对方不需对此负任何法律责任。
4.乙方所购买的上述保险必须列明甲方是该出租物业的所有权人。
5.若因一方未购买保险的,则因未购买保险而产生的后果由该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车位、场地使用
1.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对场地进行改造,甲方只提供相关材料,一切手续报批及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物业交还
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或合同终止/(提前)解除之日后15日内交还该物业。
2.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合同解除或正常终止,乙方应当按照如下条件将所承租物业交还给甲方:
3.该物业交还时的状况应当与乙方在合同结束前1个月内正常营业时间时的状况一致。但经双方及后续承租人确认,乙方可将该物业恢复到三方认可之交付标准。
4.乙方自行将该物业内的所有可移动的自有设施与物品(与该物业已连成有机整体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或清除出该物业。
5. 在合同正常终止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物业内与该物业已连成有机整体的无法移动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装修的顶、地、墙面等附属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6.在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对物业内所有乙方自行配置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乙方都可自行拆除带走,并按物业当时状态交还给甲方,但乙方对该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的拆除行为不得破坏该物业原有的主体结构与使用功能,否则乙方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交还通知、查验及接收:
8.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各方均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交还/收回该物业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物业。
8.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十五条第2-6款规定查验该物业。
9.在符合本合同第十五条第2-6款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物业的义务立即完成。
10.逾期交还的后果:
11.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2-6款的规定主动交还该物业,则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物业,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视为乙方已放弃物业内外的所有物品,甲方自行处理后,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12. 乙方未将该物业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物业,该物业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甲方有权对该物业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备/设施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3.乙方逾期交还该物业,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基本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物业为止。
14.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或合同终止/(提前)解除之日后15日内将其注册的经营地址注销或者迁出,如乙方逾期办理,则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年租金/360日)的二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税费负担
1.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如有)、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费、登记费等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有关规定负担,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则由双方各半负担。
2. 租赁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3. 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因租赁及经营该物业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
4. 双方因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如有),由双方各自负担。发生纠纷时,一方进行处理而发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违约责任
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逾期交付该物业,免租期顺延。
2. 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物业发生损坏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或经营困难的,双方协商解决。
3. 租赁期限(含装修免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中途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作为其对擅自解除合同行为的全部赔偿。
4.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5. 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如有)的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6.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物业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查封或被其他有权机关和权利人查封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7.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物业,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但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迟延交付除外。
8. 甲方交付的物业存在严重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9. ▇▇▇▇同意,在下述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本合同项下之租金(或占有使用费,以适用者为准)及其它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
10.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在任何时间内该物业的水、电、电话、传真及其他服务、空调服务非或该物业的任何公共设施非因甲方原因停止运作;
11.因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战争、动乱、暴乱、瘟疫、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事故,致使乙方或乙方的人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损失的;
12. 由于乙方或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之人员、承包商、代理人)的原因对乙方和/或第三者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伤害;
13. 该物业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或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对商铺提供的保安服务并不构成甲方对该物业及其内部人员与财产的保卫责任);
14. 因对该物业或其相邻物业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物业或其相邻物业进行装修、增建或改建,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物业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乙方的人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损失的。
15. 乙方与客户的任何消费事故责任、债务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其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运营推广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装修押金、商业运营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本合同明确提到的或在租赁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等),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超过15日仍未支付的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六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从欠费发生时即行暂停相应服务并可采取切断水、电、气、空调、网络、通讯等保护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须全额赔偿(含支付本金滞纳金、恢复水电气空调服务的费用等)。逾期连续超过三十日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2款的标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 租赁期限(含装修免租)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照解除合同时上一个月租金的6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3.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物业,并由乙方承担一年租金30%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在本合同约定情形之外,擅自将该物业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或用其他方式使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获得使用权的行为。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该物业结构,或损坏该物业,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6. 乙方或其人员或承包商发出的噪音或排出的废水、废气、热气、异味等干扰了其他租户或周围物业使用人,且未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限期改正的。
7.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物业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8.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如有)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损失,致使该物业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9.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物业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中断、停止其经营活动连续3天(含3天)以上的。
11. 乙方存在其他违反甲方要求或合同要求,需要解除协议的情形。
12. 法律、法规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3. 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所确定的款项的,乙方负责补足。
14.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13款约定向乙方发出的提前终止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赋予其提前收回该物业的权利,并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无须以实际进入该物业的行为作为行使该项权利的标志。
15. 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及经营收益(含商品)作为抵押向甲方提供担保,在乙方违约致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若乙方无力或拒不支付应付甲方的违约金及赔偿的损失,甲方可扣留乙方的资产及经营收益(含商品),乙方超过 30 日不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甲方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扣留费用过高或不及时处理将影响价值的,甲方有权先行变卖该财产,并将价款提存,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甲方行使上述权利不妨碍其行使由于乙方违约而进行任何法律诉讼的权利以及不妨碍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减由于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权利和甲方扣留保证金的权利。
16. 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物业的权利)。
17. 甲方了解到乙方违约而又接受租金等本合同约定的款项/费用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之规定金额时,或甲方接受金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能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甲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放弃该等权利。甲方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甲方签署的书面明确表示为准。且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18. 如因特殊情况,政府部门通知停业整顿等措施,甲方对乙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9. 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一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本合同对其违约行为未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经整改未达到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2款的标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解除
1. 变更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2.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变更合同的,合同方可变更,变更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3. 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4. 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5. 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6.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
7. 该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8. 该物业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9.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10. 甲方已告知该物业所在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
11. 该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被实施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措施的。
12.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物业的。
13. 甲方或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但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的除外。
14.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从根本上已经无法履行,丧失履行条件的。
15. 因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经营管理需要,而必须解除协议的。
16. 出现甲方不可抗力或经营的情况,使得甲方负责范围内的该物业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6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7.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如有)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整改后的30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可即时解除的除外。
18.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
19.根据本条规定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方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
20.乙方因提前解除合同,甲方遭受到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因上述原因主动解约终止履行的,将提前20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需退还乙方预先已缴纳但未实际使用期间剩余的租金,不再承担其它责任。(乙方经营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通知与送达
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如有更改的,须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盐城市国投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世纪大道669号B
法定代表人:张旭
电话:0515-80552116
传真:0515-88190190
邮箱:
邮编:224001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邮编:
联系人:
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3. 如第二十条第1款约定的通知方式无法实现时,甲方在乙方租赁该物业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物业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此条需根据实际操作规范进行修订)
4. 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体要求或建议且要求在收到函件后指定期限内(不得少于5日)回函的,则另一方有责任于指定期限内回函,否则,视同拒绝函件内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其它事项
1.保密
甲、乙双方将对往来的所有信息保守机密,不得向第三者泄漏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如有泄漏行为,一经查实,则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赔偿。但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及甲方因业务需要而必须提及与乙方相关的信息的情况除外。
2. 唯一合同
本合同体现了双方对该物业的租赁事实的全部理解和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合同的签署表明所有以前发生的有关的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和理解全部失效。未经本合同缔约双方以一致签署书面文件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
3.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某一条款在某一管辖区被禁止或不能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它管辖区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4. 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不能预见的、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事件,该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推迟上述义务的履行,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被阻止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的一方可免除未能履行其义务的责任。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流行病、战争、封锁或非甲方原因引起的断水、断电、断煤气及电话服务中断。但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和持续期间的书面证据以及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资料,说明事件的情况并经有关公证机关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尽快履行其义务。虽然有上述规定,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六十(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或修改本合同。
5. 规章制度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国投集团出租房产相关规章制度,包括现时适用的规章制度及其修改、补充和替代内容。乙方保证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及其客人遵守相关的所有规章制度。
6.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调不成的,可向租赁物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任何一方诉讼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均不以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被申请人/被告。
7. 合同主体的转移
8. □乙方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不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只能选择一个,在“□”打“√”,均未选择的视为不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9.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以该物业为经营场所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届时,该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功设立,乙方和新设公司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与乙方及新设公司签署补充协议,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本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该新设公司,由该新设公司承担本合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对其变更为本合同主体前乙方欠负甲方的债务(如有)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对新设公司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和新设公司办理相应的合同主体变更的手续。
10.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乙方应当在一个月内设立成功且通知甲方,如乙方不能在一个月内设立成功且通知甲方(乙方和新设公司同时通知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向甲方承担 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1.乙方第二十一条第8款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时选择不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但在承租期间内,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该物业为经营场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得甲方同意,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条件下,擅自以该物业为经营场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向甲方承担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1.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2.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为中文简体,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批准方、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六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特此声明: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合同(及其所属其他合同文件,下同)项下免除甲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乙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乙方确认同意上述全部条款,保证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任何其他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合同及本合同内的任何条款。
附件: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三:安全管理责任书
附件四:租赁房屋交付确认书
附件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以下供双方签署:
甲 方: 盐城市国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
附件三:安全协议书
出租单位(甲方):【 盐城市国投置业有限公司】
承租单位(乙方):【 】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经营及甲乙双方的人员、财产和对环境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并遵守本责任书。
一、甲方的安全监督权:
1、甲方有权委派相关人员在工作区域进行安全质量监督。
2、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乙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按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建议整改、处罚直至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撤换不遵守、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安全条例和安全指令的乙方人员,并不对乙方由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在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发生重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向当地政府、安监和公安部门报告,要求派人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二、乙方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1、乙方对租赁区域及使用、占用范围内的安全(包括消防、环保、职业卫生)负责,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足或不当,或乙方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行业操作规程等行为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2、乙方应制定有关安全运营的规章制度,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安防设施,杜绝安全生产隐患。
3、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确保乙方人员树立用电安全、防火防盗责任意识,以及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
4、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录用员工;严禁雇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工作;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本经营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乙方必须为员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指导员工正确穿戴;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5、乙方负责本方设备、设施、物资的管理;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含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不得使用有事故隐患的各类设施设备,更改各类安全设施、遮栏、安全警示牌等。
6、乙方对甲方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内容,必须及时整改;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工作安全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公司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
7、乙方及其人员严禁在工作现场内闹事、打架、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因乙方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合同条款或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还包括劳务派遣、临时雇佣等其他具有用工关系在租赁场所的人员。
五、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附件四:租赁房屋交付确认书
房屋交付确认书
甲方和乙方在此声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 交付乙方。该房屋实际交付时,乙方将与盐城市国投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双方确认,该房屋总的产权建筑面积为2521.35平方米(本合同计算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建筑面积为准)。交付的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甲方:盐城市国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
因本单位与你单位签订了编号为 的《租赁合同》,为了确保你单位或司法机关相关文件的送达,本单位在此确认如下:
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669号国投集团14楼 |
邮编 |
224001 |
2.下表为你单位有效送达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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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
|
3.只要双方单位或司法机关向上述送达地址邮寄了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函件、通知书、诉讼文书、开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或由本单位股东代为签收,即送达本单位,对本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4.如本单位送达地址变更,本单位将及时通知你单位并变更《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你单位或司法机关根据原单位地址发出的文件,视为已送达本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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