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类别 技术名称 对应产品 技术特色 免疫组化抗体试剂开发 500 多种抗体试剂 参与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免疫组织化学试剂盒 YY/T1181-2021 行业标准制定。 原位杂交复合体探针的研究制备技术 EBER 等检测试剂盒 核酸原位杂交试剂无检测下限、灵敏度等技术参数指标,难以进行直接技术性能对比。 原位杂交探针的制备 EBER 等检测试剂盒 核酸原位杂交试剂无检测下限、灵敏度等技术参数指标,难以进行直接技术性能对比。 分子病理质量控制体系 抗体试剂,二抗试剂、抗原修复液等 定期参加...
基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基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
复
主办券商
二零二四年七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 2024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基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基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因科技”或“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行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需要改动的部分,已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进行修改。现逐条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查。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 楷体(加粗) |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 4.关于应收款项。 129
问题 5.关于采购和存货。 142
问题 6.关于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175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188
其他说明事项 240
附件一《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产品明细》 244
问题 1.关于业务合规性。
(1)公司是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和生物医药企业,提供生命科学科研仪器、试剂和体外诊断仪器、试剂及技术服务的综合服务商;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仪器及体外诊断仪器的工艺流程主要包括物料准备、模块装配、模块检查、总装、整机调试、成品终检、包装、入库等,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包括抗体稀释液、抗体工作液配置等生产环节;(2)公司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及各类产品的注册批件或备案,子公司晶泰实验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3)经公开信息查询,公司 2021 年存在产品召情形。
请公司:(1)结合公司核心技术、主要业务流程、不同产品类别,梳理说明公司业务的核心生产环节,公司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仪器及体外诊断仪器类产品的自主生产环节是否仅包括装配组装,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的核心生产工序及环节,公司主要技术在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2)结合公司业务类别及核心业务环节、主要产品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监管政策,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许可、备案、注册、特许经营权,部分资质未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或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应取得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结合主要境外销售国家或地区相关规定及行业监管政策,是否需要并取得境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备案、证明,是否履行出口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资质;(3)说明公司发生产品召事件的具体原因、法律责任、社会影响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公司其他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纠纷、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整改规范措施及具体执行情况;公司是否需要并建立产品的可追溯制度,是否符合行业政策和监管要求,公司保障产品安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质量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可执行性;报告期内接受飞行检查的情况,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或待整改事项;(4)说明公司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公司是否与无资质供应商、客户交易;(5)说明公司国内主要销售地区执行“集中带量”“两
票制”等政策的情况,公司产品参与“集中带量”中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区、起始时间、采购金额、数量及价格等;全面推行“集中带量”“两票制”等相关政策对公司订单获取及销售模式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6)说明公司业务获取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接受调查的情形,公司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7)说明晶泰实验室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检测内容、项目来源、所取得资质的齐备性、具有从业资质的人员及医疗器械配备情况,医学检测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医疗纠纷、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处罚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复:
一、公司说明
(一)结合公司核心技术、主要业务流程、不同产品类别,梳理说明公司业务的核心生产环节,公司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仪器及体外诊断仪器类产品的自主生产环节是否仅包括装配组装,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的核心生产工序及环节,公司主要技术在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1、结合公司核心技术、主要业务流程、不同产品类别,梳理说明公司业务的核心生产环节,公司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仪器及体外诊断仪器类产品的自主生产环节是否仅包括装配组装,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的核心生产工序及环节,公司主要技术在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情况
(1)公司核心技术及应用情况
经过三十余年的行业深耕,公司在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与体外诊断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产品开发经验和专业技术储备,陆续形成了“适用于基因甲基化检测的荧光探针组合技术”、“同步检测基因甲基化和基因突变的技术”、“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公司核心技术及对应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类 别 | 技术名称 | 对应产品 | 技术特色 |
生命科学科研服务 | 预估曝光时间算法技术 | 多功能化学发光成像仪、320/520成像仪 | 1、相机:进口高分辨率低照度数码制冷 CCD 相机; 2、像素尺寸:4.5μm×4.5μm; 3、像素合并:1×1,2×2,4×4; 4、冷却温度:绝对温度-55℃; 5、镜头:F0.8 镜头。 |
扩增定量监控 技术 | TC100 PCR 仪 | 1、温度准确性:±0.1℃; 2、温度均一性:±0.3℃。 | |
加厚聚碳酸酯一次成型技术 | BG-subMIDI 电泳仪 | 1、凝胶尺寸:83×97mm、83×75mm; 2、齿试样格规格:1.0mm(9、10、15、18 齿)(标配), 0.75mm、1.5mm(10、15 齿)(选配)。 | |
解吸附阶梯性冷冻干燥技术 | 解吸附阶梯性冷冻干燥技术 CoolSafe 冻干机 | 1、最低冷阱温度:-100℃; 2、冻干效率:4L/24h; 3、捕水容量:7kg。 | |
紫外与多重高效过滤双重组合杀菌净 化技术 | AirCln150 型紫外线空气消毒机 | 1、净化方式:过滤式+紫外杀菌; 2、覆盖面积:60 ㎡。 | |
多级循环气流净化技术 | LBG-MARS 1200 二级生物安全柜 | 过滤效率:≥99.999%,@0.3μm。 | |
新型材料冷链恒温 技术 | PCM 冷链运输箱 | 维持温度:-50℃~-40℃ | |
体外诊断 | 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技术 | GAS96、96S、 96S-600、96T 全自 动免疫组化染色仪;AGS1000(研 发中) | 1、自动化:烤片、脱蜡、抗原修复、阻断、标记一抗、标记二抗、显色、复染全流程自动化; 2、单次运行载玻片最大容量:60 张; 3、控温上限:100℃。 |
半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技术 | GS2000 半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 | 1、自动化:阻断、标记一抗、标记二抗、显色环节自动化; 2、单次运行载玻片最大容量:48 张。 | |
适用于基因甲基化检测的荧光探针组 合技术 | 人类 MGMT 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 盒 | 通过荧光探针中特殊碱基的特殊排布方式,组合形成特定的甲基化探针组,有效提高荧光探针的结合效率,从 而提升肿瘤患者群体中甲基化的检出率。 | |
甲基化检测中消除 PCR 产物污染的技术 | 甲基化检测类产品 | 采用特殊的 PCR 扩增体系,结合热敏感材料的应用,使 UDG 酶能够在甲基化检测过程中选择性地降解 PCR 扩增产物,同时保持亚硫酸盐转化产物的完整性。可以有效消除 PCR 反应管中>10,000 拷贝的污染物,保证甲基 化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 |
同步检测基因甲基化和基因突变的技术 | 肿瘤基因甲基化和突变联合检测试剂盒 | 通过专利技术,采用相同的反应扩增体系、对同一份样本进行扩增,同时检测多个基因的甲基化和突变,打通了基因突变和基因甲基化检测之间的界限,提高了基因 检测的效率。 | |
单一肿瘤细胞多抗原同步检测技术的 开发及应用技术 | 20 余种多染抗体组合试剂 | 免疫组化抗体试剂无检测下限、灵敏度等技术参数指标,难以进行直接技术性能对比。 | |
单克隆抗体在肿瘤 分子病理诊断中的应用技术 | 500 余种抗体试剂 | 参与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免疫组织化学试剂盒 YY/T 1181-2021 行业标准制定。 |
业务类 别 | 技术名称 | 对应产品 | 技术特色 |
免疫组化抗体试剂 开发 | 500 多种抗体试剂 | 参与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免疫组织化学试剂盒 YY/T 1181-2021 行业标准制定。 | |
原位杂交复合体探 针的研究制备技术 | EBER 等检测试剂 盒 | 核酸原位杂交试剂无检测下限、灵敏度等技术参数指标, 难以进行直接技术性能对比。 | |
原位杂交探针的制 备 | EBER 等检测试剂 盒 | 核酸原位杂交试剂无检测下限、灵敏度等技术参数指标, 难以进行直接技术性能对比。 | |
分子病理质量控制体系 | 抗体试剂,二抗试剂、抗原修复液等 | 定期参加 NordiQC 等全球性病理质评活动,系统评价公司抗体的检测水平,公司超过 90%的参评抗体获得优良 评价。 |
(2)主要业务流程
1)仪器类产品
序号 | 生产阶段 | 具体内容 |
1 | 产品设计 | 公司自主完成方案原理设计、硬件电路及机械结构设计、上 下位机软件开发及烧录、整机装配及调试。 |
2 | 物料加工 | 合格供应商按照公司出具的图纸和技术要求生产定制加工物 料。 |
3 | 公司对供应商提交的物料进行质量控制和入库验收。 | |
4 | 组装 | 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要求自主完成功能验证、软件烧录、整机 装配。 |
5 | 调试 | 公司自主完成整机调试,并制定检验标准。 |
6 | 验收 | 公司自主完成成品检测,并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相关检 测报告。 |
公司的自主仪器类产品主要包括成像分析系统系列产品、电泳系列产品、生物安全柜、免疫组化染色仪系列产品、基因扩增系列产品等科研仪器及体外诊断仪器。主要生产阶段如下:
公司的自主仪器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核心环节涉及方案原理设计、硬件电路及机械结构设计、上下位机软件开发及烧录、整机装配及调试、内部验收等,均由公司自主完成。
①产品设计阶段
由公司研发部根据市场需求、结合领域前沿技术和法律法规,进行产品自主设计,主要分为:产品研发立项评估和方案设计等项目输入阶段;硬件电路及机械结构设计、上下位机软件开发等项目设计输出阶段;样机功能验证、项目文件受控和质量控制。
公司的技术能力主要体现在硬件设计、软件开发及结构设计三大方面:
硬件设计方面:以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仪为例,其包括大容量试剂、协处理器、转接板、温控模块、注射泵、机械臂、主控制单元等七大模块,以 ST 微处理单元为核心,集成三自由度高精度机械臂和 30 位 PID 高精度温度控制单元,并通过多重 AD 采样和线性放大电路对注射液位进行微升级别控制,已达到精准加样和控温的目的,对硬件设计的要求较高,而公司的硬件设计能力可为产品提供多功能高度集成、全方位传感采集、高效的信号处理等技术,同时融合公司的自主算法,决定了产品性能的稳定性和前沿性。
软件开发方面:以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仪为例,其包括温度控制系统、玻片控制系统、加样系统、状态实时跟踪系统、实验流程系统、图像处理系统、通信交互系统等七大软件架构系统,以嵌入式和 Linux 相结合为载体,搭载多位 PID高精度算法精准控温,三自由度高精度运动算法进行精准加样,以及采用MYSQL数据库处理复杂、全面的实验流程菜单模块和工程师专家系统,实时更新、记录实验数据并分析实验结果,实现免疫组化染色的全自动化流程,相关软件系统均为公司自主设计。公司的软件开发成果具备严谨的逻辑架构、采用嵌入式下位机控制和高速率上位机通信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软件运行流畅,同时具有优越的可操作性和用户使用体验感。
结构设计方面:公司采用塑模和钣金相结合的方式,既能使产品满足用户的审美观和可操作性,又能增加产品结构强度、减少产品自身重量,具备市场可比产品的结构优势。公司自主研发的液路、气路系统,以多路阀门和高精度注射泵为主体,搭载混搭式管路设计和防液漏结构设计,实现全流程加样、孵育、清洗。
②物料加工阶段
公司根据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定制物料采购,确定合作供应商并收集相关信息,包括资质、规模、设计案例、价格、质量控制、生产工艺等内容。通过对多家同类型单位的综合评定确定出质量可靠、性价比高的合作单位。公司定期对定制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考核和评比。公司质量部需要根据公司制定的详细标准对入库的原材料进行严格验收。
③组装阶段
公司生产部门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导入文件和生产工艺指导文件进行产品组装,同时仪器类产品亦非简单组装即可实现功能,以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仪为例,其装配难度体现在:(1)结构方面:钣金骨架的组装和水平调节,关键尺寸和参数的把控,特别是水平调节工序,其好坏直接影响整个产品性能,需要在组装过程中,每完成一步就用水平仪测量,直到骨架装配完成;液路液管的安装则需确保整个液路链接完美,不能有漏液、折管现象;外壳装配过程需要高度细致,保证在生产过程中外壳不产生任何损伤、划痕。(2)电气方面:电机和气泵等关键器件的装配涉及精度控制、复杂线路的布置和连接、多种电路板的软件烧录和调试以及整个生产组装的过程质量控制,组装流程复杂且需要生产工人丰富的装配经验和技术水平。
④调试阶段
公司产品完成机械装配和电气装配后,需要进行功能调试、精度调试与测试、老化测试、风流气密性等检查测试步骤,以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并达到设定精度和稳定性,以及确保符合行业标准及实验室需求。
以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仪为例,其功能测试包含上电前检测、仪器程序更新及打印机和扫描枪调试、大容量试剂瓶报警液位检测、仪器工作时气泵压力检测、废液报警检测、整机水平调节、主臂 Y 轴和 Z 轴位置验证调节、软件校准界面、整机定标、玻片区位置校准、主臂原点校准、试剂区位置校准、清洗站位置校准、仪器关键部件检测、温度校准、仪器短程续测试、编辑程序运行测试、试剂死腔量测试等 18 个大项目,每个大项目中又分为多个小项目。公司质量部门通过对产品所有检测项目测试通过后,公司设备将进行老化测试,通过长时间模拟真实生产运行,以验证设备的运行稳定性,在此过程中,相关人员将尝试找出不同工艺情况下产生的干扰异常、软件运行异常、机械运行故障和传感器信号异常等异常情况,并进行纠正和改进。
⑤验收阶段
公司的自主仪器类需要完成严格的内外部验收程序。除公司质量部门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外,公司还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综上所述,公司已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并应用于自产仪器类设备中,核心环节为方案原理设计、硬件电路及机械结构设计、上下位机软件开发及烧录、整机装配及调试、内部验收等,装配组装属于公司生产环节的一部分。
2)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
序号 | 生产阶段 | 具体内容 |
1 | 工艺配方制定 | 公司自主制定试剂生产的原料配方、原料配比、原料投 放顺序、工艺流程等。 |
2 | 原材料、辅料准备 | 公司向合格供应商采购生产原材料、辅料并储存,生产 人员按需领用。 |
3 | 抗体稀释液准备 | 公司根据技术要求实施称量、过滤、检验等。 |
4 | 抗体工作液配制 | 公司根据质量技术要求对原料实施质检并按生产技术要 求及工艺流程进行配制生产。 |
5 | 检验 | 公司自主制定检验标准并进行质量检测;定期参与国际 及国内的室间质评计划。 |
6 | 分装、包装、贴标 | 公司将配置完成并通过检验的产品组分分装、包装形成 标准规格产成品。 |
公司的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主要包括甲基化检测类产品、肿瘤基因甲基化和突变联合检测试剂盒、EBER 检测试剂盒、多种抗体试剂等。主要生产阶段如下:
公司的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包括工艺配方的制定、各产品组分分装与检验等,均由公司自主完成。工艺配方是指试剂在生产制造过 程中的原料配方、原料配比、原料投放顺序等的安排;在配置过程中,生产人员 严格按照产品技术要求及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半成品生产,对检测合格的半成品按 照作业流程进行成品组装生产,形成标准产成品并通过成品检验。
通过长期的研发与实践经验积累,公司已掌握一系列优质的工艺配方、质检规程与生产技术,核心技术的应用帮助公司产出人类 MGMT 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等公司独家产品,免疫组化抗体试剂、EBER 检测试剂盒等优于或与行业内先进技术指标相一致的优质体外诊断产品。
2、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包括“技术推广带动产品销售”的创新型经营模式优势、
核心竞争优势 | 具体内容 |
“技术推广带动产品销售”的创新型经营模式优势 | 生命科学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革命性技术创新层出、先进性技术持续迭代。公司深耕生命科学科研服务领域多年,在不断积累服务经验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技术推广带动产品销售”的创新型经营模式。首先,公司通过检索前沿学术论文、专业期刊,参加学术研讨会、行业前沿技术展会等多种方式,持续研究国际生命科学领域前沿技术与产品,并通过及时与发明人/原产厂商对接,充分消化吸收新技术、新产品技术先进性及在各生命科学细分领域的技术实现能力;同时,基于公司 30 年来构建起的品牌及市场地位,部分国际新兴技术厂商也会主动与公司联系寻求合作。其次,公司结合世界范围内前沿实验方案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情况与国内现有实验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形成适当的技术推广材料及推广方案,并在国内生命科学研究领域进行广泛推广。公司通常通过对国内顶尖科研团队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路径的密切关注,分析其与新技术的匹配性,形成个性化的技术推广方案,从而实现新技术、新产品在国内市场从 0 到 1 的突破,实现相关科研仪器设备在国内市场的引进与应用;在此之后,公司持续进行市场培育工作,并结合顶尖科研团队的示范效应,逐步拓展客户群体,最终培育形成成熟市场。 依托该创新型经营模式,公司成功挖掘并向国内率先引入了包括半导体 PCR 仪、基因芯片、三代基因测序及单细胞测序、单细胞空间组学超分辨率成像分析系统等在内的生命科学领域革命性创新技术产品,并推动了该类技术产品在国内科研团队的广泛应用,对国内生命科学领域 的科研水平提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
专业的综合服务优势 | 由于前沿生命科学仪器的操作以及前沿技术在实验方案中的创新性应用对于客户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客户往往难以完全独立地操作仪器完成实验活动,故需要公司对其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有鉴于此,公司建立了由近百人组成的技术支持团队,并在重点销售区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对终端用户提供高效即时的属地化服务,服务范围覆盖技术咨询、实验设计、仪器系统维护及生物信息数据分析等科研活动全流程。同时,公司将综合服务能力不断向上游延伸,为第三方品牌产品提供信息化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产品对国内科研用户深度需求的匹 配度。大幅提高客户的项目研发效率,得到客户高度的认可。 |
覆盖多领域、高学历的专业团队 | 为更好的支撑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公司坚持人才投入,积极引进覆盖各专业领域的高学历优秀人才,建立起优秀的专业团队。截至 2023 年末,公司共有 725 名员工,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人数 454 人,占总员工人数比例为 62.62%。 为敏锐洞察国际生命科学领域发展趋势、精准把握各类前沿技术与产品,公司组建起一支 42 人的核心技术研究团队,由生物、化学及医药 等多领域的专业人才构成,其中 35 人具有相关专业博士、硕士学历。团队通过检索学术前沿论文、期刊,长期参与学术研讨会、学术培训、行业会议、展会等活动,持续研究国际前沿技术,不断对前沿实验技术进行归纳分析,建立生命科学领域内科研服务综合解决方案,形成公司核 心服务能力,满足下游客户的研究需求。 |
优秀的供应链和品牌优势 | 生命科学服务行业下游客户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和生物医药行业,研究领域广泛,客户群体总量众多。不同客户对产品需求差 异大,用量相对较少,采购呈现品种多、规格小、频率高等特征。因此 |
专业的综合服务优势、覆盖多领域、高学历的专业团队优势、优秀的供应链和品牌优势、市场的高度认可及丰富的客户资源优势、深耕行业多年积累的核心技术优势,具体情况如下:
核心竞争优势 | 具体内容 |
公司整合了七十多家行业知名品牌产品,既包括赛默飞、纽英伦、雅培等行业龙头,也包括 PacBio、赛信通等细分领域技术创新型厂家,产品应用涵盖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免疫学等多个研究及应用领域,并为客户提供与生命科学研究相关的科研仪器及耗材,搭建了国内专业全面的生命科学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与此同时,公司一方面外延并购获取国外优秀技术,进而引入国内进行国产化生产;另一方面凭借自身市场经验与技术的累积,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拓展自主品牌产品,从而构建完整的生命科学产品矩阵。 公司凭借自身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快速扩展市场,具有较高的客户认可度和粘性。公司与供应链上下游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产业链协同发展,逐步形成一个高效、稳定、健康的供应链体系,巩固了公司产品的 竞争优势。 | |
市场的高度认可及丰富的客户资源 | 公司以市场为导向,深耕国内市场多年,产品质量及服务能力常年受到客户的认可,累计服务客户超过 10,000 家,且与绝大部分客户建立起常年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产品直接服务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和生物医药企业,以及研发机构的科学家和一线科研工作者,积累了优质、坚实、丰富的客户群体。公司客户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等高等院校(覆盖超过 90 所 985、211 大学);中国科学院系统、中国医学科学院系统、中国农业科学院系统等科研院所(覆盖超过 600 所科研院所);协和医院、解放军总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香港玛丽医院、威尔斯亲王医院等(覆盖超过 200 家三甲医院);以及金域医学(603882.SH)、华大基因(300676.SZ)、诺禾致源(688315.SH)、药明康德(603259.SH)等生物医药企业(覆盖超过 100 家上市公司)。 优质且稳定的客户资源为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充分保障。 |
深耕行业多年积累的核心技术优势 | 公司持续进行研发资源投入,确立符合企业发展特色的研发模式并积极推进研发项目开展,不断提升自主技术研发创新实力,丰富技术储备。 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闵行区研发机构。公司凭借多年的研发投入及技术积累,在临床病理免疫组织化学领域参与国家药监局《免疫组织化学试剂盒》YY/T1181—2021 行业标准制订。公司 MGMT 甲基化检测技术研发项目于2017 年获得上海市科委生物医药科技支撑立项创新资金扶持,于 2019 年获三类医疗器械证,基于该技术研发的 MGMT 甲基化检测试剂盒,是国内首个获批的脑胶质瘤指导用药检测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2022 年入选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围绕甲基化检测技术,公司进一步进行人类MLH1 甲基化和BRAF 突变联合检测试剂盒产品研发,该研发项目已入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 2023 年度生物医药科技支撑专项立项项目》。 与此同时,围绕公司核心技术,公司持续进行新产品开发,实现核心技术产业化发展。截至目前,基于公司掌握核心技术已开发形成体外诊断产品 500 余项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开发形成科研仪器产 品 50 余项。 |
(二)结合公司业务类别及核心业务环节、主要产品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监管政策,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许可、备案、注册、特许经营权,部分资质未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未
取得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或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应取得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结合主要境外销售国家或地区相关规定及行业监管政策,是否需要并取得境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备案、证明,是否履行出口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资质
1、关于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情况
报告期内,基因科技主要从事面向医院和生物医药企业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上海贝晶、北京百晶主要从事自主品牌医疗器械、科研仪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基因国际及其子公司上海仪涛、北京仪涛、广州仪涛、力高泰、武汉晶中、分支机构基因国际北京分公司、基因国际广州分公司主要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销售生命科学科研仪器、试剂产品及提供服务;晶泰实验室主要从事医学检验业务;北京联世主要为公司及各子公司设计并提供 ERP服务;上海靶向为持股公司无实际经营。
上述公司业务中,生命科学领域的科研仪器、试剂业务及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业务系公司核心业务,医学检验业务、ERP 服务不属于公司核心业务。针对生命科学领域科研仪器、试剂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业务,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该领域进行监督管理,无特定的生产和服务许可、资质要求,亦无其他监管要求。针对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及销售业务,公司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
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就核心业务环节、主要产品均已取得相关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基因科技从事第一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主要产品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上海贝晶及北京百晶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主要产品包括形态学分析前样本处理设备、电泳仪器及配套仪器。除此之外,公司其他子公司不存在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情形。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早由国务院于 2000 年 1 月 4 日发布,
现行有效版本经 2014 年、2017 年及 2021 年三次修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最早由国务院于 2004 年 7 月 20 日发布,现行有效版本经 2022 年
3 月 10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 53 号令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并获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主体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核发单位 | 许可范围 | 备案日期/ 有效期限 |
基因科技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沪食药监械生产许 20121840 号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III 类 6840 体外诊断试剂 # | 2021 年4 月29 日 至2026 年4 月21 日 |
基因科技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沪闵药监械生产备 20121840 号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I 6840-2 样本处理用产品# | 报告期内历次备案日期:2021 年 6 月 20 日、2022 年 6 月 9 日、2022 年 9 月 15 日 |
上海贝晶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沪闵食药监械生 产 备 20172377 号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I 类 22-12 形态学分析前样本处理设备# | 报告期内历次备案日期:2018 年 10 月 24 日、2022 年 1 月 17 日 |
北京百晶 | 第一类医疗器 械生产备案凭证 | 京顺食药监械生 产 备 20140001 号 | 北京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 | I 类:I-6840 临床检验分 析仪器、I-6841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 | 备案日期 2014 年 8 月 26 日 |
基因科技已取得相应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基因科技、上海贝晶、北京百晶均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生产备案,相关资质均覆盖报告期,具体情况如下:
(2)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基因科技主要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活动,主要经营产品包括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仪器等。北京仪涛存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报告期内不存在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情形。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最早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发布,现行有效版本经 2022 年 3
月 10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 54 号令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无需备案或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获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主体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核发单位 | 资质等级、范围 | 备案日期/有 效期限 |
基因科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沪闵食药监械经营许 20150098 号 | 上海市闵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类: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及诊断试剂(诊断试剂需低温冷藏贮存) | 2020 年 3 月 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 |
基因科技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 案凭证 | 沪闵食药监械经营备 20160294 号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 | 备 案 日 期 2020 年 3 月 18 日 |
基因国际北京 分公司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 案凭证 | 京西食药监械经营备 20190071 号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 2002 年版分类目录:II 类: 6821,6841 | 备 案 日 期 2019 年 5 月 31 日 |
基因国际广州分公司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粤穗食药监械经营备 20182642 号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2 年版分类目录:6801, 6802,6803,6804,6805,6806, 6807,6808,6809,6810,6812, 6813,6815,6816,6820,6821, 6822,6823,6824,6825,6826, 6827,6828,6830,6831,6832, 6833,6834,6840(体外诊断试剂除外),6841,6845,6846, 6854,6855,6856,6857,6858, 6863,6864,6865,6866,6870, 6877** 2017 年分类目录:01,02,03, 04,05,06,07,08,09,10, 11,12,14,15,16,17,18, | 备 案 日 期 2018 年11 月 6 日 |
基因科技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基因国际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仪涛分别办理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相关资质均覆盖报告期,具体情况如下:
主体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核发单位 | 资质等级、范围 | 备案日期/有 效期限 |
19,20,21,22 | |||||
北京仪涛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 案凭证 | 京西食药监械经 营 备 20160097 号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 II 类: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6841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 | 备 案 日 期 2016 年 5 月 31 日 |
(3)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
基因科技生产的孕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雌激素受体抗体试剂、人类 MGMT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人类 KRAS 基因 12/13 密码子突变检测试剂盒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其余生产的抗体试剂、免疫诊断试剂等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上海贝晶生产的自动脱蜡抗原修复仪、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及北京百晶生产的电泳装置、医用离心机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第 47 号令文件)《体外诊断试剂注
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第 48号令文件)的相关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均已取得生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或备案证书,相关资质均覆盖报告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
产品 4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功能及用途 | 注册证号 | 报告期内历次 注册证书有效期 |
1 | 孕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 | 用于体外检测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人乳腺癌组织切片中孕激素受体。主要 用于对恶性肿瘤患者进行动 | 国械注准 20143402133 | 2019.5.27 至 2024.5.26; 2024.5.27 至 2029.5.26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功能及用途 | 注册证号 | 报告期内历次 注册证书有效期 |
态监测以辅助判断疾病进程或治疗效果,不能作为恶性肿瘤早期诊断或确诊的依据,不能用于普通人群的肿 瘤筛查。 | ||||
2 | 雌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 | 体外定性检测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人乳腺癌组织 切 片 中 的 雌 激 素 受 体 (ER)。 | 国械注准 20173404076 | 2017.7.11 至 2022.7.10; 2022.7.11 至 2027.7.10 |
3 | 人类 MGMT 基因甲基化检测试剂盒(荧光 PCR 法) | 定性检测手术切除的胶质瘤石蜡切片样本中 MGMT(06-甲基鸟嘌呤-DNA-甲基转移 酶)基因的甲基化状态。 | 国械注准 20193400101 | 2019.2.21 至 2024.2.20; 2024.2.21 至 2029.2.20 |
4 | 人类 KRAS 基因 12/13 密码子突变检测试剂盒(焦磷酸测序法) | 体外定性检测经 4%中性甲醛固定的结直肠癌石蜡切片样本中 KRAS 基因 12/13 密码子突变情况,包括 12GAT、 12GCT、12GTT、12AGT、 12CGT、12TGT、13GAC 和 13TGC 8 种单碱基突变,以及复合型突变。该产品未与具体药物联合进行临床试验,仅针对靶基因突变的检 测性能进行了验证。 | 国械注准 20183401600 | 2018.2.13 至 2023.2.12 2023.2.13 至 2028.2.12 |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已经取得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的自产产品合计 521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产品明细》。
(4)进出口相关资质
基因科技、基因武汉、武汉晶中、上海贝晶、北京百晶、基因国际、北京仪涛、广州仪涛及北京力高泰报告期内存在进口货物的情形,根据当时有效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最早由海关总署于 2014 年 3 月 13 日发布,后
经 2017 年、2018 年两次修订)及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
证合一”改革的公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手续。
序 号 | 持有人 | 证书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 认证范围 | 核发/备案 日期 |
1 | 基因科技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31119309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莘庄海 关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16 年 8 月 4 日 |
2 | 基因武汉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420134000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海关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18 年 10 月 22 日 |
3 | 武汉晶中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 案回执 | 海关编码: 42013600MP |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昌海 关 | - | 2019 年 11 月 7 日 |
4 | 上海贝晶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31119431WO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上海海关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18 年 4 月 25 日 |
5 | 北京百晶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 案回执 | 海关编码: 111196094T | 中华人民共和国顺义海 关 | - | 2019 年 8 月 5 日 |
6 | 基因国际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31224444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海关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15 年 5 月 15 日 |
7 | 基因国际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 海关编码: 311164000C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漕河泾保 税区 | - | 2019 年 6 月 14 日 |
8 | 广州仪涛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44519645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 关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16 年 3 月 11 日 |
9 | 力高泰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1102961321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北京海关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14 年 12 月 9 日 |
前述相关公司均已取得《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相关资质已覆盖报告期,具体情况如下:
2、关于境外销售资质
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向境外客户销售产品的情形。公司的境外销售主
要为基因香港在香港地区销售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领域的仪器、试剂等相关产品;基因丹麦从事自有品牌实验室仪器的生产,主要向欧洲地区及其他地区客户销售 实验设备等相关产品。
根据《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中国香港(2023 年版)》,“香港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没有限制,任何企业只要依照《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条例》,到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注册登记,即可从事进出口贸易。”“根据
《香港法例》有关条例,目前,香港实行进出口证管制的商品有:中药材及中成药、受管制化学品、药剂产品、药物及危险药物、活生食用家禽、生食用动物、汽车、除害剂、无线电发送设备、食米、冷藏、冰鲜的肉类、家禽及蛋类、沙粒、战略物品、未经加工钻石、废物、含挥发物有机化合物产品等三十余种。”
根据《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欧盟(2023 年版)》,“欧盟对部分货物采取禁止或限制进口措施,主要依据跟踪或保护有关货物(如危险化学品、受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废物)流动的国际公约。”“欧盟对两用货物和技术实行出口管制,并以国际多边出口管制制度为基础。欧盟于 2021 年 5 月颁布《关于建立欧盟两用物项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管制制度的条例》((EU) 2021/821)。欧盟出口管制物项清单包含约 1884 个物项,涵盖金属、化工、电
子、机械等多个行业,分为 10 个主要类别:0-核材料、设施和设备;1-特种材料及相关设备;2-材料加工;3-电子产品;4-计算机;5-电信和信息安全;6-传感器和激光器;7-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8-航海产品;9-航天器和推进系统。列入物项清单的两用物项出口需要获得许可。”
根据《基因香港法律意见书》,“基因香港主要经营的业务为生物技术产品的投资控股、贸易和分销以及提供研究项目和实验技术咨询服务,该等业务涉及的产品并不属于禁运物品(禁运物品是指根据香港法律第 60 章《进出口条例》或其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的规定,有关物品的进出口或过境均被禁止或须受管制的任何物品。常见的禁运物品包括危险药物、精神药物、受管制化学品、抗生素、枪械、弹药、武器、爆竹烟花、战略物品、未经加工钻石、动物、植物、濒危物种、电讯设备、野味、肉类、家禽、蛋类及配方粉)。截至本回复出具日,
经营该等业务并不违反香港法律、法规及基因香港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于本意见书日期,基因香港现有的公司章程中并无限制公司营业范围。根据公司条例,只要所经营的商业活动为合法(所经营之行业须领有牌照或执照,经领取有关牌照或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基因香港可经营一切商业活动。”根据《基因丹麦法律意见书》中“基因丹麦已根据丹麦法律法规取得了与其业务相关的所有许可和资质”。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境外法律意见书及主办券商、律师的核查,公司境内子公司不涉及出口产品及相关出口审批程序,公司境外子公司在境外主要销售的国家及地区无需取得境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备案、证明。
(三)说明公司发生产品召事件的具体原因、法律责任、社会影响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公司其他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纠纷、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整改规范措施及具体执行情况;公司是否需要并建立产品的可追溯制度,是否符合行业政策和监管要求,公司保障产品安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质量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可执行性;报告期内接受飞行检查的情况,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或待整改事项
1、关于产品召回事件的相关情况
2021 年,公司两项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雌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和“孕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存在产品召回情况。
(1)产品召回事件的原因
公司两项产品“雌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和“孕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于 2014 年进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产品技术要求附录》标注的辅助原料——抑菌剂为“叠氮钠”。近年来,随着技术发展,“ProClin950”已逐渐成为国际国内通用的抑菌剂,2020 年 10 月起因原材料运力原因,并且抑菌剂发生上述替换不会对产品性能和有效性造成影响,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ProClin950”代替了“叠氮钠”,公司未及时办理产品注
册变更,导致生产材料与注册内容不符。
(2)产品召回事件的法律责任
公司上述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违反当时有效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 年 5 月 4 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 年 5 月 4 日实施)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根据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产品召回过程及整改情况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 月,公司生产孕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
化学法)共 566 盒,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销售上述检测
试剂盒共 91 盒,另有 2 盒在医院做样品试用。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对库存
的 473 盒自行销毁。2021 年 5 月至 6 月,公司对上述检测试剂盒实施召回,共
召回 8 盒及 8 瓶(试剂 A:单克隆兔抗人孕激素受体工作液)。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对召回的上述检测试剂盒自行销毁。
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生产雌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免疫组织化学法)148 盒。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16 日,公司销售上述检测试剂盒共 99 盒,库存 49 盒。
2021 年 5 月至 6 月,公司对上述检测试剂盒实施召回,共召回 12 盒及 5 瓶(试
剂 A:单克隆兔抗人雌激素受体工作液),库存共计 61 盒及 5 瓶。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对召回的上述检测试剂盒及库存产品自行销毁。
2022 年 8 月 25 日、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分别已就变更后的产品(即辅助原料抑菌剂由叠氮钠变更为 ProClin950)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注册文件。
2023 年 11 月 7 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不罚[2023]762021000022 号),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足六个月,案发后公司重新购买叠氮钠并按照经注册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且主动对上述检测试剂盒实施召回,以及使用 ProClin950 替代叠氨钠配制检测试剂盒中的抗体稀释液进行了安全验证,亦未收到不良事件报告,且公司已取得雌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和孕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的变更注册文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5 月 4 日实施)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4)公司采取的整改规范措施及具体执行
经核查,上述产品召回事件发生后,公司进一步完善了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对《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医疗器械召回管理规程》《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规程》等制度进行了完善,并严格按照公司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加强产品质量控制,以保证产品在生产及流转的过程中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对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进行了学习,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5)产品召回事件的影响
公司上述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孕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和雌激素受体抗体试剂盒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 605,664.28 元,公司已主动
召回并对库存及召回产品进行全部销毁,公司召回产品中使用 Proclin950 替代叠氮钠配制检测试剂盒中的抗体稀释液进行了安全验证,亦未收到客户对相关试剂检测盒的不良事件报告,公司已取得雌激素受体抗体试剂盒和孕激素受体检测试剂盒产品的变更注册文件(产品技术要求附录 A 中的抑菌剂由叠氮钠变更为 Proclin950)。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产品召回事件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质量纠纷或行政处罚情形
公司报告期内除上述产品召回事件外,不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不存在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3、公司的产品追溯制度
(1)关于产品可追溯制度的监管要求
关于产品可追溯制度的监管要求具体如下:
主要法律法规 | 条款内容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验收记录制度,确保相关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产品追溯。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保 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三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器械唯一标 识制度。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国家食品 |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满足以下要求:(一)记录应当保证产 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 |
主要法律法规 | 条款内容 |
药品监督管理 | 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三)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销毁,更改 |
局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 第 64 号公告文 | 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四)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 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 2 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件) | 并可追溯。 |
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 | |
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应当建立采购记 | |
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 | |
报告及验收标准等。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 | |
第五十条规定: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 |
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 | |
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 |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 | |
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 |
第五十九条规定: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 | |
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 | |
报告或者证书等。 | |
第六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销 | |
售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 | |
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
《医疗器械唯 | |
一标识系统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发布的 第 66 号公告文件) | 第三条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附载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 第六条规定:注册人/备案人负责按照本规则创建和维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产品或者包装上赋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上传相关数据,利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加强产品全过程管理。 |
(2)公司已建立产品的可追溯制度
主要方面 | 具体内容 |
唯一性标识 | 公司依据产品的唯一性标识生产批号,开展追溯工作,批号按照《批号和批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标识依据《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执行 |
原材料采购环节 | 原材料、外购件来料后,公司对其执行严格的检验程序并对原材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检验状态等进行记录。物料进货不合格时由物流部负责追溯,可通过记录中的物料批号追溯到物料采购、检验、仓储、供 应商审核、供方评价的全部信息,实现原材料供应端的可追溯 |
生产环节 | 公司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 |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体系的要求建立了《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及《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体内容如下:
主要方面 | 具体内容 |
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生产环境等信息进行记录,如有中间品的产生,公司标识中间品的检验状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合格时,由生产部负责追溯,追溯到生产过程中仪器设备、操作者、物料的检验或 复验过程和存储过程,实现生产环节的可追溯 | |
清洁环节 | 公司对品名、批号信息、清洁人、清洁日期进行记录,实现清洁环节的 可追溯 |
成品检验环节 | 公司对生产日期、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等信息进行记录,确保每个产品均有唯一性标识。成品检验不合格时,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追溯,追溯到生产操作过程(仪器、称量、操作者)、物料的供方、检验、储存 过程,实现成品检验的可追溯 |
销售环节 | 公司对产品名称、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规格型号、出厂编号或批号、效期、销售日期、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人、销售数量、发货日期、运 输方式等进行记录,实现销售环节的可追溯 |
质量记录 | 质量记录应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且不少于五年;质量记录如超过保存期需由质量部填写《文件作废(留存或销毁)记录》报管理者代表批准,由授权人执行销毁。上述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确保了产品全 过程的可追溯 |
(3)公司其他产品质量相关制度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完整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主要从系统风险防范、产品风险防范 2 个方面进行质量管控,具体如下:
1)质量系统风险防范
制度规范名称 | 主要内容 |
《供应商审核管理规程》 | 根据对采购物品的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采购数量等,制定相应的供应商准入要求,对供应商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保持记录,并以采购质量为中心,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对采购物品及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以保证供应商 及采购产品的质量 |
《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管理制度》 | 根据原材料进货、半成品、成品等阶段分别制定流程,由公司质量部评审并提出处置意见,交责任部门具体实施,以保证成品的质量;为防止产出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公司按《纠正和预防措 施管理程序》对严重不合格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
《仓库管理规程》 | 对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储存条件进行识别和管控,针对储存环 境温湿度、防虫防鼠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保证持续实施,设立物料台账对全部物料、半成品、产品进行入库、出库全程管理 |
《顾客满意度调查控制程序》 | 由市场部、销售部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单位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并负责监控顾客满意或不满意信息,作为质量管理体系业 绩的指标 |
公司已建立完整的质量系统风险防范体系,且把风险控制贯穿到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全过程中,做到风险系统管理,源头控制,在采购、生产、储存、销售各个环节设置了相应程序保证产品质量,具体制度规范情况如下:
制度规范名称 | 主要内容 |
《销售管理规程》 | 按规定及追溯要求建立了销售服务记录便于产品销售后的追踪 |
根据医疗器械召回的不同情形制定流程,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规 | 检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投诉信息与医疗器械不良 |
程》 | 事件信息。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的,公司对收集的信息进行调 |
查评估,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及召回计划 |
2)产品风险防范
公司制定了《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规程》,针对医疗器械完整生命周期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形成文件。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公司采取问答方式进行风险分析,并根据产品开发过程动态调整;产品上市前,公司对以往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评审,编制风险管理报告;产品上市后,公司建立收集和评审医疗器械信息系统,收集设计更改、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产品检验结果、贮存过程中监视结果等信息,并对上述信息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措施,在合规情况下将风险降到最低。
3)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
根据《员工培训管理规程》,公司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上岗的专业培训,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法律法规培训、净化洁净室的相关培训;公司定期进行员工岗位培训,对生产、质量等部门进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管理体系、操作规程的培训,并根据需要外派员工进行专业培训。
公司提供的培训记录显示,公司对新入职员工已开展了入职岗位培训并对生产部门、物流部门、质量部门进行每年不少于 3 次的专项培训。
4、公司报告期内的飞行检查情况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12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有三种检查结果:(1)在检查中,发现关键项目不符合的,或不符合项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停产整改;(2)仅发现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3)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序号 | 检查时间 | 整改项目 | 整改完成情况 |
1 | 2023.02.14-202 3.02.15 | 洁净车间湿度不达标等五项。 | 2023 年 2 月 27 日已整改完成 并出具整改报告 |
2 | 2023.03.30 | 因记录模板未修改,生产记录中使 用的工作液型号与实际使用的工作液型号不符。 | 2023 年 3 月 31 日已整改完成并出具整改报告 |
3 | 2023.08.22 | 5 个产品信息未及时录入国家医疗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等两项。 | 2023 年 8 月 29 日已整改完成 并出具整改报告 |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接受 3 次飞行检查(现场检查),检查主体均为基因科技,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均为一般不符项目,公司均已完成整改并通过主管部门复查,具体情况如下:
(四)说明公司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公司是否与无资质供应商、客户交易。
1、供应商资质核查情况
公司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业务主要向供应商采购科研仪器、试剂,采购的产品用于科研用途,无特定的生产和服务许可、资质要求,亦无其他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上海贝晶、北京百晶的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等第一类医疗器械和消毒机产品生产业务,主要向供应商采购定制结构件、电子元器件,该等零配件采购对供应商资质没有特殊要求,公司目前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对供应商进行管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合法的生产经营证明文件,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基因科技的体外诊断试剂,采购产品、原材料中包含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因此供应商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产品的注册/备案文件等相关资质。报告期内,与基因科技发生交易的供应商均具有相应资质。
2、经销商资质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经销商主要存在于体外诊断业务自主品牌产品的销售中。公司销售给经
销商的产品包含第一类医疗器械及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无需取得相关资质。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向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的经
销商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2023 年度 销售金额 | 2022 年度 销售金额 |
1 | 辽宁奉宜商贸有限公司 | 0.31 | 1.70 |
2 | 金泽瑞兴(沈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0.31 | 0.31 |
3 | 武汉市千色科贸有限公司 | 0.53 | 0.46 |
4 | 上海葆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0.31 | - |
5 | 沈阳斯鲁商贸有限公司 | 2.17 | 2.48 |
6 | 济南贝斯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0.81 | 1.06 |
7 | 中汉病理(武汉)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 0.28 | 0.19 |
8 | 河南旸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0.16 |
9 | 上海栏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0.46 |
合计 | 4.72 | 6.82 | |
(2)存在的风险及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
上述经销商未经许可如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将违反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销售去向管理流程》,公司通过 ERP 系统对医疗器械销售客户进行综合管理,若销售对象无法提供相应的资质文件,且无法证明其属于自用科研的,一般不对其销售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特殊情况
需要提供承诺书进行相应的审批后才能销售。经核查,公司向上述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销商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系偶发性销售行为,公司销售时已要求相关公司提供如下书面承诺:“我公司承诺向基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三类产品将用于自我科研使用或仅销售给科研机构使用,不销售给医疗机构,也不用于临床诊断。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主办券商、律师与上述经销商进行了访谈,上述经销商确认相关产品销售去 向为高校实验室、医院实验室等科研用途,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经销商 出具的承诺及主办券商、律师的核查,如因经销商违反承诺将第三类医疗器械产 品销售给医疗机构或用于临床诊断,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经销商承担。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上述销售产品行为而导致纠纷、投诉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出具了承诺,“1、本公司确认向上述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销商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系偶发性销售行为,上述所有经销商均已按照其出具的书面承诺将采购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三类产品将用于自我科研使用或仅销售给科研机构使用,不存在销售给医疗机构或用于临床诊断的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的,则本公司将取消上述经销商的经销资格。2、本公司承诺将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对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进行资质审核,不再向不具有资质的经销商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五)说明公司国内主要销售地区执行“集中带量”“两票制”等政策的情况,公司产品参与“集中带量”中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区、起始时间、采购金额、数量及价格等;全面推行“集中带量”“两票制”等相关政策对公司订单获取及销售模式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1、关于“集中带量”政策及执行情况
医疗行业“集中带量”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
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过程中开展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时,要明确采购数量,让企业针对具体的产品数量报价。“集中带量”采购在医药采购中能够明确生产企业的预期,实现医药采购的降本控费。
(1)相关政策文件
2019 年 5 月,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完善分类集中采购办法,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
2019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要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
2020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
2020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20 年下半年重
点工作任务》,要求自 2020 年下半年起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
2023 年 3 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
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 2023 年要继续探索体外诊断集采,并将由安徽省牵头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采购。
(2)公司体外诊断产品主要销售地区关于“集中带量”政策的执行情况
序号 | 主要销售 地区 | “集中带量”政策主要内容 |
1 | 广州 | 2022 年8 月参与江西省牵头组织的肝功生化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 量采购,集采品类为白蛋白、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胆碱酯酶等 26 |
公司体外诊断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为广州、北京、上海、杭州、武汉等城市,报告期内各期销售收入均占体外诊断业务收入的 70%以上,上述城市目前对于体外诊断产品“集中带量”政策的执行情况如下:
序号 | 主要销售 地区 | “集中带量”政策主要内容 |
项肝功生化检测试剂。 | ||
2 | 北京 |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京津冀“3+N”联盟 28 种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中规定集采品类为外周血管弹簧圈、左心耳封堵器及 其输送系医用胶、止血夹等 28 个品种,采购周期为 2 年。 |
3 | 上海 | 尚未发布明确政策 |
4 | 武汉 | 2022 年8 月参与江西省牵头组织的肝功生化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 量采购,集采品类为白蛋白、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胆碱酯酶等 26 项肝功生化检测试剂。 2023 年 12 月参与安徽省牵头组织的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集采五大品类分别为免疫试剂中的传染病八项、性激素两项、糖代谢两项、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及分子试剂中的人乳头瘤病 毒(HPV)检测,采购周期为 2 年。 |
5 | 杭州 | 尚未发布明确政策 |
除上述城市外,目前体外诊断产品“集中带量”政策以安徽省、江西省为主要落点城市,主要执行政策情况如下:
2021 年下半年开始,以安徽省和江西省为主陆续开展了多个体外诊断的集中带量采购项目:2021 年 8 月,安徽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科学遴选肿瘤相关抗原测定、感染性疾病实验检测、心肌疾病实验诊断、激素测定、降钙素原检测共 5 大类 23 小类 145 个产品开展“靶向集采”,通过创新招采机制,推进带量采购产品价格联动措施。
2022 年 8 月,江西省牵头组织 23 省生化肝功试剂集采,2023 年 5 月,江西省医保局公布《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涉及品种共 26 种。
2023 年 11 月,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
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 1 号)》,启动包括肾功和心肌酶类诊断试剂共计
28 个品种的生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
2023 年 12 月,安徽省牵头 25 省(自治区、兵团)开展 2023 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本次集采五大品类分别为免疫试剂中的传染病八项、性激素两项、糖代谢两项、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及分子试剂中的人乳头
瘤病毒(HPV)检测,采购周期为 2 年。
2、关于“两票制”政策及执行情况
医疗行业“两票制”是指“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两票制”的推行旨在规范行业购销秩序,减少流通环节,缩减销售渠道,建立价格追溯机制,达到逐步降低医药价格的医改政策目标。
(1)相关政策文件
2016 年 12 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推动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
2018 年 3 月,国家卫计委等六部委共同印发《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8]4 号),提出要持续深化药品耗材领域改革,实行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逐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
(2)公司产品主要销售地区关于“两票制”政策的执行情况
序 号 | 主要销 售地区 | “两票制”政策主要内容 |
1 | 广州 | 广东省卫健委于 2018 年 7 月发布的《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进一步 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粤卫[2018]65 号)中规定各地要全面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逐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 |
2 | 北京 | 尚未发布明确政策 |
3 | 上海 | 尚未发布明确政策 |
4 | 武汉 | 湖北省卫计委于 2017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建立高值耗材阳光采购省市联动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前四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可探索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工作。 湖北省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局于 2018 年 8 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中规定要持续深化药品耗材领域改革,全面实施药品购销“两票制”,逐步实行高值医 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和购销“两票制”。 |
公司体外诊断产品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城市广州、北京、上海、杭州、武汉等地目前对于体外诊断产品“两票制”政策的执行情况如下:
序 号 | 主要销 售地区 | “两票制”政策主要内容 |
5 | 杭州 | 浙江省卫计委于 2018 年 2 月发布的《2018 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中规定全面推广使用耗材新平台,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深入实施采 购“两票制”。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全国已有 26 个省份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推行医疗
机构耗材采购“两票制”,其中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自 2016 年起逐步推行;陕西省、福建省、山西省、海南省、辽宁省、山东省、青海省、黑龙江省、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自 2017 年起逐步推行;河南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西藏自治区、广东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贵州省自 2018 年起逐步推行;甘肃省、吉林省自 2020 年起逐步推行,北京市、上
海市、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 省尚未发布明确政策文件确定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
3、“集中带量”“两票制”等政策对公司的业务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
公司在境内销售的主要产品包括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产品及体外诊断产品。目前,“集中带量”“两票制”主要在药品的公立医院销售领域全面实施。我国医疗器械领域“集中带量”“两票制”政策尚在逐步落地推进阶段,主要在高值医用耗材领域推行,仅部分省份和地区要求体外诊断试剂实行“集中带量”和“两票制”。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产品未参与“集中带量”中标的情形。
(1)对公司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业务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业务收入分别为 92,321.64 万元、96,238.5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87.89%、88.14%。公司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产品客户主要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和生物科技企业。该部分产品仅用于科学研究使用,不直接用于人体,不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医疗器械或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疗行业产品。因此,即使“两票制”“集中带量”政策未来在医疗行业全面推行,对公司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业务的订单获取及销售模式不存在实质影响。
(2)对公司体外诊断业务的影响
公司体外诊断业务主要客户为医院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我国体外诊断行业近两年陆续出台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集中带量采购等机制,体外诊断试剂已逐步纳入“集中带量”“两票制”推行范围,但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尚未纳入集采名录。
报告期内,公司体外诊断业务的销售收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 品牌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仪器 | 自有 | 250.73 | 0.23% | 205.64 | 0.20% |
试剂 | 自有 | 8,092.53 | 7.41% | 7,222.76 | 6.88% |
第三方 | 2,908.52 | 2.66% | 3,156.17 | 3.00% | |
合计 | 11,251.78 | 10.30% | 10,584.57 | 10.08% | |
公司的体外诊断业务以直销为主,由公司直接向医院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销售,因此,“两票制”的推行不会对公司的订单获取及销售模式产生实质影响。公司 体外诊断业务收入以自主品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为主,随着体外诊断行业集中采 购的不断深入,若公司产品进入政府集中带量采购名单,虽然可能会对公司自有 品牌产品销售价格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预计将对公司产品销售规模和自有品牌 市场开拓带来积极的影响。因此,“集中带量”的实施可能会提升公司体外诊断 业务的整体销售规模,但销售价格下降可能对冲销售规模的上升从而造成利润规 模下降,同时鉴于公司体外诊断业务销售规模占公司整体收入规模的比重不高,预计“集中带量”的实施对公司的业绩不会造成实质影响。
(3)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针对将来全面推行“集中带量”“两票制”相关政策,公司将积极应对政策的变化,积极追踪最新政策信息,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优化生产管理、降本增效,提升市场服务能力及终端覆盖能力。通过以上措施带动公司业绩的持续发展,有效应对“集中带量”“两票制”的政策影响。
1)积极追踪最新政策信息
公司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对国家、各省市的相关政策动向进行跟踪、研究,收集市场竞品信息,为参与带量采购提前进行人员、信息、产品等多方面的准备工作。
2)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
公司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研发能力进一步丰富产品线,针对不同区域进行全国统筹。同时,各省在集中带量采购外仍将保留一定市场份额,公司将充分利用产品创新和技术优势,以附加值更高的创新型产品积极进行市场开发,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
3)优化生产管理、降本增效
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日常运营中的管理工作,优化各环节流程,在确保公司产品保质保量的前提下,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日常费用支出;优化公司存货结构,在保证物流配送准确、及时、高效以及满足日常生产需求的情况下,降低库存水平和仓储、物流成本。
4)提升市场服务能力及终端覆盖能力
公司在现有市场销售团队基础上,提升营销服务团队的质量及效率,提升对客户的专业服务水平,以服务体验来驱动需求增长,提高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认知,提升公司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
(六)说明公司业务获取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接受调查的情形,公司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公司的业务获取合法合规,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1)公司业务的获取方式
公司的终端用户主要为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生物科技企业等,公司采用的销售模式包括直销模式、贸易商模式及经销商模式。在直销模式下,公司的主
要业务获取方式为商业谈判;在贸易商及经销商模式下,公司以商业谈判方式与贸易商、经销商开展业务,公司不直接参与终端客户的招投标;报告期内,公司不同获客方式产生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获客方式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收入金额 | 占比 | 收入金额 | 占比 | ||
直销 模式 | 商业谈判 | 34,439.73 | 32.04% | 40,544.19 | 39.40% |
招投标 | 1,537.93 | 1.43% | 561.06 | 0.54% | |
贸易商模式 | 67,765.25 | 63.04% | 58,358.23 | 56.71% | |
经销商模式 | 3,747.45 | 3.49% | 3,442.73 | 3.35% | |
合计 | 107,490.36 | 100.00% | 102,906.21 | 100.00% | |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商业谈判方式获取业务,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的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0.54%、1.43%。报告期内公司向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直接单次销售金额或者一个年度内销售金额高于 100 万元以上情况较少,绝大部分销售未达到公司销售的主要省份及市县级关于政府采购应当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相关数额标准,因此公司直接参与医院、高校、科研院所招投标比例较低。
(2)公司业务获取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业务获取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等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生命科学科研仪器、试剂和体外诊断仪器、试剂以及技术服务的综合服务,公司未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业务,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性招投标类业务,
公司不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2)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公司报告期内直销客户包括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和生物科技企业等,其中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的采购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 号)的要求,报告期内,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根据全国各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文件中也规定了各地应当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金额标准。报告期内,根据各地相关规定,公司开展业务的主要省份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强制公开招投标的最低额在 100 万元至 400 万元之间。
①公司不存在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
国内部分省市对于少数体外诊断产品开展集中采购统一招标。该种情形下,行业主管部门通常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内容、采购周期、招标医疗机构范围、投标单位及产品要求等。企业中标后方能向对应医院供货。
除集中采购统一招标外,部分医院根据当地规定和自身需求,通过院内招标选择确定供货方。此种情形下,医院通过其官方网站、院内公示栏等渠道发布招标信息,明确招投标要求,企业中标后方能向对应医院供货。
报告期内,在直销模式下,公司产品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司与相关 客户在相关区域超过当地政府采购项目强制公开招投标的最低额的销售合同均 按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招投标程序,在省市集中采购统一招标或院内招标的情形下,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方的要求,履行相关招投标程序,公司不存在法律 规定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
②公司参与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均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程序主要包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人投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程序。其中,公司参与的环节包括投标、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在直销模式中参与的招投标项目均编制了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在中标后取得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人签订销售合同。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参与的招投标项目均合法合规。
公司报告期内从事的业务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参与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均合法合规,不存在因违反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公司业务获取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内部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销售负责人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异常资金往来。
根据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香港胡文怡律师事务所等出具的公司境外子公司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及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查询显示,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或因此被处罚的情形。
2、公司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接受调查的情形
根据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香港胡文怡律师事务就公司境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承诺函》及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查询显示,公司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接受调查的情形。
3、公司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1)公司建立健全了反商业贿赂等规范制度
公司已制定并有效执行关于防范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主要为《反贿赂和反腐败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员工行为准则、行为处罚、反贿赂反腐败监管等角度约束了公司及其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明确要求公司及其员工不得有商业贿赂行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机会。公司持续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重要环节、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要求全体员工不得向客户赠送财物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不得向相关人员行贿,从而为公司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公司积极引导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根据该制度,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时处理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在开展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如发现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如涉嫌犯罪,及时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公司鼓励员工及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检举揭发腐败行为,对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严格保密。此外,公司管理层通过组织员工培训、宣讲会、研讨会等方法,潜移默化地将反商业贿赂的价值观念与合规意识传递给员工,对员工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提高销售人员风险防范意识,降低了相关人员在市场拓展过程中的商业贿赂风险。
(2)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署了廉洁条款或反商业贿赂事项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客户的业务合同中部分约定了反贿赂、反腐败条款,对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及业务往来的廉洁自律进行了约定,并针对商业贿赂内容明确了违约责任,以上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的经营风险。
(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其在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坚决拒绝舞弊、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
(七)说明晶泰实验室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检测内容、项目来源、所取得资质的齐备性、具有从业资质的人员及医疗器械配备情况,医学检测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医疗纠纷、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处罚的风险
1、关于晶泰实验室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
(1)晶泰实验室的检测内容、项目来源情况
晶泰实验室报告期内的检测内容及项目来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检测内容 | 报告期内的收入 | 项目来源 |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1 |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及分子诊断相关技术: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 --MGMT 基因甲基化检测 | 9.84 | - | 与客户的商业谈判 |
2 |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及分子诊断相关技 | 92.31 | 6,526.13 | 政府分配 |
序号 | 检测内容 | 报告期内的收入 | 项目来源 |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术:病毒核酸检测 | ||||
(2)晶泰实验室的资质情况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早由国务院于 1994 年 26 日发布,现行有效版本经 2016 年、2022 年两次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早由卫生部于 1994 年 8 月 29 日发布,现行有效版本经 2006 年、2008 年、2017 年三次修订),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晶泰实验室已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诊
疗科目为医学检验科;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相关资质已覆盖报告期。
2)检测业务资质
晶泰实验室报告期内从事的检测业务包含 MGMT 基因甲基化检测及病毒核酸检测,病毒核酸检测具体资质情况如下:
晶泰实验室已取得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颁发的
编号为闵字第 0220210002 号《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上海市临
床检验中心于 2021 年 4 月 7 日颁发编号为 No.SCCL-396《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
验室技术审核验收合格证书》、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认定报告,认定晶泰实验室为第十批具备开展病毒核酸检测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通过了实验室室间质评。晶泰实验室符合病毒核酸检测的资质要求,相关资质已覆盖报告期。
(3)晶泰实验室从业资质的人员及医疗器械配备情况
晶泰实验室具有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配合相关医疗器械,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配备内容 | 法律法规 | 具体规定 | 公司实际情况 | 是否 符合 |
1 | 人员设置 |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家卫生 计 生 委 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发布的国卫医发[2016]37 号文 件)第三条 | 至少有 1 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 1 名主任医师 | 符合 |
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 5 名以上医学 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副高以上、2 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 1 名主任医师、1 名副主任医师、3 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1 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其 中 5 人具有医学检验专业 | 符合 | |||
标本采集人员应当有相应资质 | 目前不涉及标本采集,报告期开展核酸检测标本采集人 员均持有培训上岗证 | 符合 | |||
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配备 2 名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置试剂室及辅助检查;消毒室配备消毒装置(高压灭菌锅、紫外灯及消毒液),配备 2 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并组织日常培训 | 符合 | |||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9 号 文件)第七条 | 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 2 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备相关专业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 符合 | ||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 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均具有病理学、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背景,取得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PCR 上岗证或培 训上岗证 | 符合 | ||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专人负责标本在实验室内部,以及其他机构与实验室之间传递过程的生物安全工作,包括生物安全培训以及相关设备耗材的管理 等。 | 有专人负责生物安全工作 | 符合 | ||
2 | 医疗器械 | 《医学检验实验 | 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离心机、加样器、 | 晶泰实验室配备医用冷藏冷 | 符合 |
序 号 | 配备内容 | 法律法规 | 具体规定 | 公司实际情况 | 是否 符合 |
配置 | 室基本标准(试行)》第六条 | 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基本设备,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和工作量相适应。 所有检验设备,如生化类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酶标仪、发光分析仪、细菌培养和鉴定仪、核酸类分析仪、质谱色谱分析仪等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 医疗器械管理相关要求。 | 冻箱、微型离心机、单道可调式移液器及生物安全柜等设备,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和工作量相适应; 检验设备荧光定量 PCR 仪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编号为国械注进 20163220767 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 ||
信息化设备:具备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 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标本管理、报告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 | 具备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算机设备、设置了 ERP 管理系统 | 符合 | |||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 用。 | 日常配备安全设备,防护服、防护手套、头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 符合 |
晶泰实验室所取得的资质齐备,实验室从业人员及医疗器械配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医学检测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晶泰实验室报告期内已取得开展检测业务所需资质,检测业务合法合规。晶泰实验室报告期内不存在医疗纠纷、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主办券商与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图、生产工艺流程图,梳理公司业务的核心生产工序及环节,了解主要技术在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并与公司总经理进行了访谈;
2、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相关许可证书、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 备案文件等相关资质文件,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nmpa.gov.cn)进行了查询,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与产品注册及备案情况进行了核对,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销售明细,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相关境外法律意见,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
3、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客户出具的医疗器械召回产品情况说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了查询,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财务凭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境外法律意见书,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了查询,并与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查阅了《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等产品追溯制度、《供应商审核管理规程》《销售管理规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规程》《医疗器械注册产品销售去向流程》等产品质量相关制度及公司的培训记录;
4、查阅了报告期内的供应商名单、主要采购合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并与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授权代表、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的经销商名单、经销协议,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企查查网站(www.qcc.com)进行了查询,并与报告期内的主要经销商授权代表、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
5、查阅了“集中带量”“两票制”相关政策文件;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中标项目统计表、主要销售合同,并与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
6、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的收入明细表、中标项目统计表;查阅了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业务合同等文件、通过网络检索公司及其子公司网络公示的招投标信息;查阅了国家及各省集中采购名录;走访了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对业务获取方式进行了确认,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公司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查询;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销售负责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与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核实了主要客户的订单获取方式;查阅了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香港胡文怡律师事务所等出具的公司境外子公司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了查询;查阅了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香港胡文怡律师事务就公司境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承诺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了查询;
7、查阅了晶泰实验室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质等相关资质文件、实验室人员的资质及实验室设备清单及晶泰实验室出具的说明,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晶泰实验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晶泰实验室出具的说明,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了查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与律师认为:
1、公司在生命科学科研服务领域和体外诊断领域分别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并应用于公司产品之中,多项产品已实现大规模生产,核心生产工序及环节均由公司自主完成,并非仅包括装配组装;公司具有“技术推广带动产品销售”的创新型经营模式优势、专业的综合服务优势、覆盖多领域、高学历的专业团队优势、优秀的供应链和品牌优势、市场的高度认可及丰富的客户资源优势、深耕行业多年积累的核心技术优势等众多核心竞争优势;
2、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核心业务环节、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均已取得生产经营
业务所需的全部许可证书、产品注册或备案文件,相关资质均已覆盖报告期,不存在未取得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或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存在应取得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公司境内子公司不涉及出口产品及相关出口审批程序,公司境外子公司在境外部分地区销售无需取得境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备案、证明;
3、本次产品召回事件未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未造成社会影响,未致使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对本次挂牌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公司报告期内除上述产品召回事件外,不存在其他产品质量纠纷、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不存在行政处罚或被处罚的风险;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体系要求建立了产品的可追溯制度,对医疗器械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清洁过程、成品检验、销售等各环节进行记录和管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公司制定了质量系统风险防范、产品风险防范的相关制度并通过定期对责任部门员工岗位技能及相关制度的培训,保障产品安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质量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可执行性;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产品缺陷,飞行检查过程发现的整改项目公司已在整改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通过了相关主管部门复查;
4、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供应商均具有相应资质;报告期内公司向未取得资质的经销商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情形对公司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不再向不具有资质的经销商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尚未纳入集采名录,“两票制”政策的推行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业务产生实质影响,同时预计“集中带量”政策的实施对公司的业绩亦不会造成实质影响;公司将采取积极追踪最新政策信息,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优化生产管理、降本增效,提升市场服务能力及终端覆盖能力。通过以上措施带动公司业绩的持续发展,有效应对“集中带量” “两票制”的政策影响;
6、公司业务获取方式合法合规、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不存在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
罚或接受调查的情形,公司已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制度并采取了防范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
7、晶泰实验室已取得经营所需资质,医学检测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医疗纠纷,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处罚的风险。
问题 2.关于公司股权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
(1)张涛、陈嘉仪通过香港基因科技及员工持股平台上海惠闵、上海汇生、香港博生和上海惠因控制公司 83.41%的表决权,香港博生为境外员工持股平台;
(2)公司股东上海惠闵、上海汇生历史上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代持关系均已于 2021 年解除完毕;(3)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签订对赌协议,当前已解除。
请公司:(1)说明香港基因科技是否专门为入股公司设立,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入股公司所涉外汇出入境、税收所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履行情况;香港博生是否涉及资金出入境、返程投资,所涉外汇出入境、税收是否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或登记手续;(2)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7 号》等相关规定,说明公司股东穿透计算人数情况,是否超过 200 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管理模式、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3)补充披露上海惠闵、上海汇生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说明代持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当前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4)说明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均已解除,解除过程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除的特殊投资条款。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分红款流向等客观证据,
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时点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3)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4)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复:
一、公司说明及披露
(一)说明香港基因科技是否专门为入股公司设立,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入股公司所涉外汇出入境、税收所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履行情况;香港博生是否涉及资金出入境、返程投资,所涉外汇出入境、税收是否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或登记手续
1、香港基因科技入股公司的情况
(1)香港基因科技非专门为入股公司设立
香港基因科技成立于 2000 年 7 月 5 日,设立后在香港地区从事销售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领域先进水平的仪器、试剂等业务,2017 年后仅作为控股平台,已无实际经营。除持有基因科技的股份外,香港基因科技于 2002 年入股上海晶泰,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香港基因科技持有上海晶泰 100%的股权,因此,香港基因科技并非专门为入股公司而设立的持股公司。
(2)香港基因科技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情况
香港基因科技对公司的历次出资均已缴纳完毕,具体出资的情况如下:
序 号 | 出资时间 | 出资金额 | 出资方 | 资金来源 |
1 | 2004 年 5 月 | 31.5 万美元 | 香港基因科技 | 香港基因科技自有资 金 |
序 号 | 出资时间 | 出资金额 | 出资方 | 资金来源 |
2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 | 178.5 万美元 | 香 港 基 因 科 技 出 资 32.4021 万美元; 基 因 集 团 代 出 资 146.0979 万美元。 | 香港基因科技、基因集团自有资金 |
3 | 2010 年 10 月 | 100 万美元 | 香港基因科技 | 香港基因科技自有资 金 |
4 | 2016 年 6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 | 净资产折股 | - | - |
5 | 2018 年 2 月 | 2,610.42878 万 元 | 香港基因科技 | 基因集团向香港基因科技增资,资金来源系 基因集团自有资金 |
基因集团系由实际控制人设立于 2000 年 5 月,设立后同时在香港地区同时
控制多家经营实体(如基因香港,设立于 1992 年),基因集团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其经营所得的自有资金或实际控制人的出资款,实际控制人出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其在香港地区历年取得的合法收入。香港基因科技设立于 2000 年 7 月,基因集团通过 Gene Tech Investment Holdings Inc.(BVI)控股香港基因科技,香港基因科技设立后从事代理产品的销售业务,主要资金来源于其经营所得的自有资金或基因集团的增资款。
(3)香港基因科技入股公司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香港基因科技历次入股过程的资金均系香港基因科技或其股东基因集团的自有资金,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历次股权变动真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4)香港基因科技入股公司相关资金所涉外汇、税务情况
1)历次出资的外汇登记、税收缴纳情况
香港基因科技历次出资均以增资方式入股,境外资金流入境内,均已办理了相关外汇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出资时间 | 出资金额 | 外汇登记 |
1 | 2004 年 5 月 | 31.5 万美元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 2004 年5 月24 日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编号:0402442), 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为 210000Z4058301。 |
2 | 2006 年 11 月 | 178.5 万美元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 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编号:060853),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为 210000Z4058302。 |
3 | 2010 年 10 月 | 100 万美元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分 局 出 具 编 号 为 3100002010007634 询证回函,确认本次出资已进行外汇登记。 |
4 | 2016 年 6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 | 净资产折股 | 不涉及境外资金入境。 |
5 | 2018 年 2 月 | 2,610.42878 万 元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于 2018年 2 月出具《业务登记凭证》,登记类型为 FDI对 内 义 务 出 资 , 业 务 编 号 为 14310000200806184026。 |
香港基因科技以增资方式入股公司过程不涉及税费缴纳。
2)历次股权转让的外汇登记、税收缴纳情况
香港基因科技历史上存在两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7 年 11 月股份转让
2017 年 11 月 6 日,香港基因科技与香港博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香港基因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 261.1648 万股股份按 1 元/股、合计作价人民币
261.1648 万元转让给香港博生。
本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系香港公司之间的支付,不涉及资金的出入境,无需办理 FDI 或 ODI 的外汇登记,事后公司已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办理了外汇登记事项的变更。公司在办理 2017 年度汇算清缴时在税务系统进行了股权变更事项的登记,因本次转让系平价转让,税务部门未就本次转让征收境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②2021 年 8 月股份转让
2021 年 8 月,香港基因科技分别与曹静、陈虹、赵友中、王越、王众、李俊捷、阮莉、王素媛、张润花、钱国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香港基因科技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263.4829 万股股份以 12.29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静、陈
虹等 10 名境内自然人。本次股权转让均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自然人股东 | 业务类型 | 业务编号 | 经办外汇局名称 |
陈虹 | FDI 境内机构转股 外转中 | 17310000202109027857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 |
曹静 | FDI 境内机构转股 外转中 | 17310000202109027865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 |
赵友中 | FDI 境内机构转股 外转中 | 17310000202109027858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 |
王越 | FDI 境内机构转股 外转中 | 17310000202109027863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 |
王众 | FDI 境内机构转股 外转中 | 17310000202109027866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 |
李俊捷 | FDI 境内机构转股 外转中 | 17310000202109027862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 |
阮莉 | FDI 境内机构转股 外转中 | 17310000202109027860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 |
王素媛 | FDI 境内机构转股 外转中 | 17310000202109027861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 |
张润花 | FDI 境内机构转股 外转中 | 17310000202109027859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 |
钱国红 | FDI 境内机构转股 外转中 | 17310000202109027864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 |
香港基因科技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3 条、第 37 条规定的规定,就本次转让委托公司办理了香港基因科技在境内权益投资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扣缴。
2、关于香港博生入股公司的合规性
(1)香港博生不涉及返程投资
香港博生的股东为香港永久居民或丹麦居民,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返程投资的主体,香港博生的入股资金不涉及资金出境再入境的情形,因此香港博生不涉及返程投资。
(2)香港博生入股公司相关资金所涉外汇、税务情况香港博生存在两次入股公司的情形,具体如下:
2017 年 11 月 6 日,香港基因科技与香港博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香港基因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 261.1648 万股股份按 1 元/股、合计作价人民币
261.1648 万元转让给香港博生。本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系香港公司之间的支付,不涉及外汇的出入境。公司已办理了相应股权变更事项的税务登记,因本次转让为平价转让,税务部门未就本次转让征收转让方香港基因科技的境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17 年11 月27 日,香港博生以1.24 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股份152.8800万股,认购金额为 189.5712 万元,其中:152.88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6.691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已于 2018 年 2 月办理了外汇登记,业务编号为 14310000200806184026。本次增资不涉及税款缴纳,公司已办理了相应股权变更事项的税务登记。
(二)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等相关规定,说明公司股东穿透计算人数情况,是否超过 200 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管理模式、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
1、关于公司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的核查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二百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以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以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并规范运作的,可
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权激励计划”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2.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 2020 年 3 月 1 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按照如下标准对股东进行穿透并计算实际股东人数:(1)自然人股东,按 1 名股东计算;(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私募基金,按 1 名股东计算;(3)机构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境内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社会团体、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托管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境外公司等最终持股主体计算股东人数;(4)员工持股平台,出于谨慎原则按最严格口径对其股东人数进行穿透计算。
公司穿透计算至自然人、国有股东、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为投资公司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除外)、上市公司及公众公司后的人数为 139 人,未超
过 200 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是否穿透计算 | 穿透后人数 | 股东性质 |
1 | 香港基因科技 | 是 | 2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 司,穿透计算 |
2 | 上海惠闵 | 是 | 24 | 存在外部人员,穿透计算, 实际控制人张涛剔除 |
3 | 上海联新 | 否 | 1 | 私募投资基金 |
4 | 上海汇生 | 是 | 84 | 员工持股平台,出于谨慎原则按最严格口径进行穿透 计算,张涛、李宾、彭永济、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是否穿透计算 | 穿透后人数 | 股东性质 |
何晓宁重复计算剔除 | ||||
5 | 香港博生 | 是 | 14 | 香港公司,穿透计算,实际 控制人张涛剔除 |
6 | 小苗投资 | 否 | 1 | 私募投资基金 |
7 | 小苗朗锐 | 否 | 1 | 私募投资基金 |
8 | 佛山创钰 | 否 | 1 | 私募投资基金 |
9 | 广州创钰 | 否 | 1 | 私募投资基金 |
10 | 陈虹 | 否 | 1 | 自然人股东 |
11 | 曹静 | 否 | 1 | 自然人股东 |
12 | 赵友中 | 否 | 1 | 自然人股东 |
13 | 王越 | 否 | 1 | 自然人股东 |
14 | 王众 | 否 | 1 | 自然人股东 |
15 | 李俊捷 | 否 | 1 | 自然人股东 |
16 | 阮莉 | 否 | 1 | 自然人股东 |
17 | 王素媛 | 否 | 1 | 自然人股东 |
18 | 张润花 | 否 | 1 | 自然人股东 |
19 | 钱国红 | 否 | 1 | 自然人股东 |
合计 | 139 | - |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
相关规定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公司穿透计算后股东人数为 139 人,不存在股东人
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
2、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1)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情况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1)上海惠闵
事件 | 出资或支付转让价 款时间 | 具体情况 | 资金来源 | 流水核查范围 |
首次出资 | 2016 年 3 月 | (1)张涛、麦音蓓、毛雨霁等 25 名自然人受让柳芝娟(代张涛)持有的上海惠闵的股权并委托柳芝娟代持,柳芝娟代实际股东向上海惠闵实缴出资 5,485,723.6 元。 (2)上海惠闵于 2016 年 3 月向公司增资人民币 546.5588 万元。 | (1)麦音蓓、毛雨霁、李岩、刘建平、揭新凤、李宾、彭永济、柳芝娟、何晓宁、吴青、陈芳、朱予峰、张金柱、伍尚金、徐柏年 、 乔 志 娟 原 从 GENE INTERNATIONAL GROUP,INC (以下简称“GIGI”)持股调整到上海惠闵持股,其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张涛; (2)张涛、黄文晋、项连才、段丹华、李国庆、杨晶、王小敬、刘美玲、王永发资金来源自于个 人或家庭自有资金。 | (1)已核查 22 名实际股东向柳芝娟支付股权转让款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离职员工 2 人及5 万元以下出资 人员 1 人流水未核查) (2)已核查柳芝娟向上海惠闵出资前后 3个月的银行流水 |
代持期间股权变动 | 2021 年 6 月 | (1)杨晶因离职将其持有的上海惠闵 0.645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1,636 元)以 51,636 元的价格转让给柳芝娟; (2)王永发因离职将其持有的上海惠闵 0.227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8,224.4 元)以 18,224.4 元的价 格转让给柳芝娟。 | 资金来源为柳芝娟个人或家庭自有资金 | 已核查柳芝娟支付股权转让款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
代持还原后新增 股权激励及实际 | 2021 年 8 月 | (1)朱予峰、孙文等 11 名自然人以 6.145 元/出资 额的价格受让张涛持有上海惠闵的股权,合计股权 | 资金来源为个人或家庭自有及 自筹资金 | 已核查本次出资股东 出资前后 3 月的银行 |
事件 | 出资或支付转让价 款时间 | 具体情况 | 资金来源 | 流水核查范围 |
控制人实缴出资 | 转让金额为 10,617,838 元。 (2)张涛向上海惠闵实缴出资 2,438,709.60 元,用 于支付上海惠闵受让上海汇生持有的公司203.2258 万股股份。 | 流水 | ||
员工离职转让股权 | 2024 年 4 月 | 刘美玲因离职将其持有上海惠闵 1.1085%股权(对应出资额 87,844 元)按其 2021 年原购买价格以人 民币 539,798.92 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涛。 |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已核查张涛支付股权 转让款的支付凭证、外汇登记凭证 |
2)上海汇生
事件 | 出资或支付转让价 款时间 | 具体情况 | 资金来源 | 流水核查范围 |
(1)张涛资金来源于上海仪涛的资金拆借,已于 2017 年归还; | (1)已核查李宾、彭永济 2016 年 3 月向上海靶 向出资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2)已核查 15 名实际股东向李宾支付股权转让款前后 3 个月的银行 流水。(离职员工 3 人 及 5 万元以下出资 4 人除外) | |||
(1)张涛、李宾、彭永济、何晓宁等 22 人受让李宾 | (2)其余合伙人的资金来源 | |||
首次出资 (上海靶向) | 2016 年 3 月 | (代张涛)持有的上海靶向的股权并委托李宾代持,李宾代实际股东向上海靶向实缴出资 9,009,632 元。 (2)上海靶向于 2016 年 3 月向公司增资人民币 899.4316 万元。 | 于个人或家庭自有及自筹资金,其中:李宾、彭永济、何晓宁三人的部分出资来源 于实际控制人张涛及上海晶 | |
泰的短期借款,该等借款已 | ||||
于 2017 年以各自的自有资 | ||||
金归还 | ||||
上海汇生受让上 | 2017 年 10 月 | (1)上海汇生以 899.4316 万元的价格受让上海靶向 | 张涛自有资金 | 已核查张涛、李宾、彭 |
事件 | 出资或支付转让价 款时间 | 具体情况 | 资金来源 | 流水核查范围 |
海靶向股权 | 持有的公司股份; (2)张涛通过李宾、彭永济向上海汇生实缴出资后,上海汇生向上海靶向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持股平台因此由上海靶向调整为上海汇生,原以李宾代持方式通过上海靶向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员工平移至以李 宾代持方式通过上海汇生间接持股。 | 永济 2017 年 10 月向上 海汇生出资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 ||
代持期间股权变动 | 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 | (1)梁旺因离职将其持有的上海汇生 41,409.60 元出资额转让给名义股东李宾; (2)刘洋因离职将其持有的上海汇生 44,920.80 元出资额转让给名义股东李宾; (3)郑挺因离职将其持有的上海汇生 25,960.80 元出资额转让给名义股东李宾; (4)为激励员工,李宾将其代张涛持有的上海汇生 44,920.80 元出资额以 1 元/一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金祺祎; 上述转让过程中李宾代张涛向相关转让方、受让方支 付、收取了转让价款,张涛已与李宾结清了该等款项。 | (1)受让离职人员股权的资金来源于李宾垫付的自有资金; (2)金祺祎的出资来源于其个人及家庭自有资金,由李宾代收; 2021 年实际控制人与李宾结清了上述款项 | (1)已核查李宾代张涛支付、收取股权转让款、张涛与李宾结算款项的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2)已核查金祺祎出资的凭证,出资金额少于 5万元未核查流水 |
实际控制人受让股权 | 2021 年 10 月 | 李宾、彭永济、何晓宁分别将其持有上海汇生的部分财产份额按照原购买价格及持有期间利息之和的价格转让给普通合伙人张涛, 合计转让金额为 1,177,175.02 元。 | 资金来源为实际控制人自有资金 | 已核查张涛支付股权转让款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
新增股权激励 | 2021 年 8 月 | 上海惠因、崔振才、龚丹等 34 人以 6.145 元/一元出 资额受让张涛持有上海汇生的财产份额,合计转让金 | 资金来源为个人或家庭自有 及自筹资金 | 已核查本次出资合伙人 出资前后 3 个月的银行 |
事件 | 出资或支付转让价 款时间 | 具体情况 | 资金来源 | 流水核查范围 |
额为 20,892,724.41 元。 | 流水 | |||
员工离职受让股 权 | 2022 年 7 月 | 任志勇因离职将其持有的上海汇生 31,397 元的出资 额以其原购买价格人民币 192,933 元转让给张涛。 | 资金来源为实际控制人自有 资金 | 已核查张涛支付转让款 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
员工离职受让股 权 | 2023 年 1 月 | 张烨因离职将其持有上海汇生 14,400 元的出资额以 其原购买价格人民币 88,488 元转让给张涛。 | 资金来源为实际控制人自有 资金 | 已核查张涛支付转让款 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
员工离职受让股权 | 2024 年 1 月 | 崔振才、贾子毅、韩玉杰、徐粒因离职将其合计持有上海汇生 5.0281% 的财产份额以原购买价格合计 2,027,267.45 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涛。 | 资金来源为实际控制人自有资金 | 已核查张涛支付转让款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
3)上海惠因
事件 | 出资或支付转让价 款时间 | 具体情况 | 资金来源 | 流水核查范围 |
首次出资 | 2021 年 8 月 | (1)李同永、李竞、吴艳等 48 名合伙人向上海惠因 出资合计 13,224,734 元; (2)上海惠因向上海汇生支付出资款。 | 资金来源为个人或家庭自有及自筹资金 | 已核查本次出资合伙人 出资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
变更普通合伙人 | 2021 年 10 月 | 龚丹将其持有上海惠因 800 元的出资额转让给张涛 |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已核查张涛出资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
员工离职受让股 权 | 2022 年 7 月 | 赵黎明因离职将其持有上海惠因 194,814 元出资额以 其原购买价格 194,814 元转让给张涛。 |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已核查张涛支付转让款 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
员工离职受让股 权 | 2023 年 11 月 | 杨度鹏因离职将其持有上海惠因 395,446 元财产份额 以 395,446 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涛。 |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已核查张涛支付转让款 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
4)香港博生
事件 | 出资或支付转让价 款时间 | 具体情况 | 资金来源 | 流水核查范围 |
首次出资 | 2021 年 8 月 | (1)陈嘉志等 15 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及 1 名丹麦籍员工 Mikal Skat Nørrevig 受让张涛持有香港博生 76,277 股股份,受让金额合计 1,990,980.01 元; (2)香港博生以人民币 261.1648 万元的价格受让 香港基因科技持有的公司 261.1648 万股股份。 | (1)陈嘉志、张政、罗颖祖、蔡立新、郑恵连原从 GIGI 持股调整到香港博生持股,本次转让价格为 0 元,不涉及出资 (2)Mikal Skat Nørrevig 、许玉瑜、徐浩然、王邦妮、赵品香、向波、周君霞、余家兴、杨永玲、林伟洪资金 来源自于个人或家庭自有资金 | 已核查本次出资股东出资前后 3月的银行流水 |
员工离职受让股权 | 2022 年 2 月 | 许玉瑜因离职而将其持有香港博生 1,087 股股份以 其原购买价格 398,589.82 港元转让给张涛,周君霞 因离职而将其持有香港博生 266 股股份以其原购买 价格 97,541.90 港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涛。 | 资金来源为张涛自有资金 | 已核查张涛支付转让款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 |
员工退休受让股权 | 2022 年 6 月 | 罗颖祖因退休而将其持有香港博生 8,565 股股份以 1,995,410.52 港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涛。 | 资金来源为张涛自有资金 | 已核查张涛支付转让款前后 3 个 月的银行流水 |
(2)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模式、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
为了稳定和吸引优秀员工,公司于 2016 年 3 月以上海惠闵、上海靶向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2017 年 10 月,公司调整员工持股平台,上海靶向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原价转让给上海汇生;2021 年 7 月,为激发核心员工积极性,公司以上海惠闵、上海汇生、上海惠因、香港博生为员工持股平台再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序号 | 相关事项 | 上海汇生/上海惠闵/香港博生 | 上海汇生/上海惠闵/上海惠因/香港博生 |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及来自 GIGI 股权调整的员工 (签署协议时服务期已满) |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 ||
1 | 管理模式 | 上海惠闵、上海汇生、香港博生持股的全体股东/合伙人出具了《股东声明》,同意在持股平台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将其本人所持有的相关股权之表决权,全权授予张涛行使,由张涛作为上海惠闵/上海汇生/香港博生唯一代表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上海惠闵的章程中约定由执行董事管理公司日常事务;上海汇生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委托实际控制人张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香港博生的章程中约定公司董事可以行使除香港《公司条例》及章程中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力以外的一切权力;上海惠因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委托实际控制人张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 | |
2 | 锁定期限 | 在公司上市前及公司 IPO 上市未满三年的,员工合伙企业/持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或抛售。 | 除非与公司及张涛协商一致另行达成书面协议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自员工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持股公司股东之日或劳动关系转入公司或公司指定企业之日孰晚之日起,员工承诺作为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工作单位员工工作至少 5 年,若公司在前述约定的 5 年内上市的,员工承诺其工作期限同时满足自上述起算日至公司 IPO 上市届满 3 年之日止。 服务期内,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基因科技股份不得转让或抛售,员工所持有的新增激励财产份额 /持股公司股权不得转让,但经张涛书面同意, 员工可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转让给张涛或公司指定的公司其他员工。 |
3 | 权益流转 及退 | 1、员工有权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持股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员工,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受让方身份应事先经公 | 1、服务期内,员工所持有的新增激励财产份额/ 持股公司股权不得转让,但经张涛书面同意,员工可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持股公司 |
根据员工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及其出具的股东声明,员工持股平台建立了健全的持股平台内部流转、退出机制及股权管理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相关事项 | 上海汇生/上海惠闵/香港博生 | 上海汇生/上海惠闵/上海惠因/香港博生 |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及来自 GIGI 股权调整的员工 (签署协议时服务期已满) |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 ||
出机 | 司审核;员工在行使财产份额/股权处置权 | 股权转让给张涛或公司指定的公司其他员工。 2、若员工主动离职或因违反本协议、《劳动合同》或员工管理的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考核要求)中的相关约定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其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 (1)员工应将届时其持有的全部员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持股公司股权让给张涛或者公司指定的公司其他员工; (2)转让价格为员工持有全部员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届时对应基因科技股份数量的持股成本; (3)若员工的离职给公司或持股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员工应赔偿公司或持股公司由此遭受的相应损失,届时可从员工持有的员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处置后的价款中优先扣除上述赔偿款。 3、若员工与公司或公司指定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员工届时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则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其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 (1)员工应将其届时持有的全部员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转让给张涛或者公司指定的公司其他员工; (2)转让价格按照员工持有的员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届时对应基因科技股份数量的持股成本及其按照员工离职当日银行同业拆借年利率在持股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之和计算。 4、若员工当年经考核绩效为“不称职”或“不合格”或其他任何经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其岗位的情形,公司有权回购员工持有的全部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具体方式为员工向张涛或公司指定的公司其他员工转让员工届时持有的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员工持有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届时对应基因科技股份数量的持 股成本。 | |
制 | 时,张涛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 ||
员工财产份额/股权应当一次性转让,除非 事先经公司同意,否则员工不得分批转让财 | |||
产份额/股权。 2、若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员工合伙企业/持股公司而无其他方意愿受让方的,张 | |||
涛愿意一次性回购员工届时持有的员工合 | |||
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回购 价格按照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届时对应基因 | |||
科技的净资产值或持有成本加上合理利息 | |||
(即转让当日银行同业拆借年利率)孰高 | |||
者计算。 | |||
3、若员工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 |||
重大错误导致公司严重受损、严重渎职、触 | |||
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本协 | |||
议约定的,或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后违 | |||
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 |||
的,公司必须立即收回员工所持有的员工合 | |||
伙企业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具体方式 | |||
为员工向张涛或其指定的其他公司员工转 | |||
让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权,回购价格为员 工持有员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持股公司股 | |||
权届时对应基因科技股份数量的持股成 | |||
本,同时公司或员工合伙企业/持股公司将 | |||
保留要求员工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 |||
4、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解禁后,合伙企 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协议约定的前提 | |||
下,可以对公司的股份进行抛售,具体抛售 | |||
计划、安排及执行如下: | |||
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合伙企业/持股公司召开全体合伙人/股东会议审议合伙企业/持股公司本年度抛售安 排,该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 | |||
伙人/股东通过,且经张涛书面同意;合伙 企业/持股公司本年度抛售安排确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或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执 | |||
行、办理员工合伙企业/持股公司的抛售安 |
序号 | 相关事项 | 上海汇生/上海惠闵/香港博生 | 上海汇生/上海惠闵/上海惠因/香港博生 |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及来自 GIGI 股权调整的员工 (签署协议时服务期已满) |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 ||
排;抛售完成后所得收益由全体合伙人/持 | 5、若员工按照国家法规、公司及公司指定工作 | ||
股公司按实缴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员工合 | 单位规定正常退休,经张涛书面同意,允许员工 | ||
伙企业/持股公司定期对抛售公司股票所得 收益进行结算,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给各合 | 继续持有财产份额/股权,视同员工与公司或公 司指定工作单位劳动关系存续。 | ||
伙人/股东。 | 6、若员工因伤残、疾病等意外事件导致不能继 | ||
续胜任工作或者员工死亡、失踪、或因伤残、疾 | |||
病等意外事件导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经张涛 | |||
书面同意,允许员工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或者有权 | |||
代理人受让员工届时持有的财产份额/股权;同 时,合法继承人或者有权代理人无需与公司建立 | |||
劳动关系,但视同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 | |||
7 、服务期届满后, 财产份额/ 股份的处理同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处置条款”。 |
(三)补充披露上海惠闵、上海汇生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说明代持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当前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形成概况”之“(六)其他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
1、上海惠闵、上海汇生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
(1)上海惠闵
上海惠闵曾存在的代持及解除情况如下: 1)代持形成及演变
上海惠闵系于 2015 年 11 月作为公司持股平台设立,实际控制人张涛因其境外身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较为繁琐,委托员工柳芝娟代为设立并持有上海惠闵 100%的股权。
2016 年 3 月,上海惠闵注册资本增加至 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
由柳芝娟以货币方式认缴。同月,上海惠闵向基因科技有限增资 546.5588 万元。
本次增资前柳芝娟按照张涛指令将部分上海惠闵股权转让给麦音蓓等 24 名自然
序号 | 代持人 | 被代持人 | 实际出资额(元) | 实际出资时间 | 代持解除时间 |
1 | 张 涛 | 400,000.00 | 2016.03 | 2021.05 | |
2 | 麦音蓓 | 1,089,544.80 | 2016.03 | 2021.05 | |
3 | 毛雨霁 | 583,783.20 | 2016.03 | 2021.05 | |
4 | 李 岩 | 582,301.20 | 2016.03 | 2021.05 | |
5 | 刘建平 | 478,800.00 | 2016.03 | 2021.05 | |
6 | 揭新凤 | 451,916.40 | 2016.03 | 2021.05 | |
7 | 李 宾 | 441,504.00 | 2016.03 | 2021.05 | |
8 | 彭永济 | 332,640.00 | 2016.03 | 2021.05 | |
9 | 柳芝娟 | 161,280.00 | 2016.03 | 2021.05 | |
10 | 何晓宁 | 95,760.00 | 2016.03 | 2021.05 | |
11 | 吴 青 | 86,889.60 | 2016.03 | 2021.05 | |
12 | 陈 芳 | 75,398.40 | 2016.03 | 2021.05 | |
13 | 朱予峰 | 72,303.60 | 2016.03 | 2021.05 | |
14 | 张金柱 | 71,961.60 | 2016.03 | 2021.05 | |
15 | 伍尚金 | 70,872.00 | 2016.03 | 2021.05 | |
16 | 柳芝娟 | 徐柏年 | 60,136.80 | 2016.03 | 2021.05 |
17 | 乔志娟 | 57,032.40 | 2016.03 | 2021.05 | |
18 | 黄文晋 | 78,972.00 | 2016.03 | 2021.05 | |
19 | 项连才 | 60,747.60 | 2016.03 | 2021.05 | |
20 | 段丹华 | 51,636.00 | 2016.03 | 2021.05 | |
21 | 李国庆 | 51,636.00 | 2016.03 | 2021.05 | |
2017 年 5 月,因离 | |||||
22 | 杨 晶 | 51,636.00 | 2016.03 | 职原价转让给柳芝 娟,已完成价款支 | |
付 | |||||
23 | 王小敬 | 42,523.20 | 2016.03 | 2021.05 | |
24 | 刘美玲 | 18,224.40 | 2016.03 | 2021.05 | |
2018 年 3 月,因离 | |||||
25 | 王永发 | 18,224.40 | 2016.03 | 职原价转让给柳芝 娟,已完成价款支 | |
付 |
人,该等自然人将各自对应的出资金额支付给柳芝娟后由其于 2016 年 3 月向上海惠闵实缴出资,各实际出资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上海惠闵股权。本次增资后,上海惠闵股东及代持情况如下:
序号 | 代持人 | 被代持人 | 实际出资额(元) | 实际出资时间 | 代持解除时间 |
合计 | 5,485,723.60 | - | - | ||
为了方便管理员工股权,上海惠闵未就上述转让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张涛及麦音蓓等自然人持有上海惠闵的股权一直名义登记在柳芝娟名下。
代持期间,杨晶及王永发因离职将持有上海惠闵的全部股权按照原始投资金额转让给柳芝娟,柳芝娟按张涛指令实际受让该等股权,并以自有资金已向杨晶、王永发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相关退出员工已确认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2)代持解除过程
2021 年 5 月,为还原真实持股,柳芝娟将其持有上海惠闵 97.1107%的股权
按实际出资情况分别转让(还原)给张涛等 22 名实际出资人,本次股权转让经上海惠闵股东决定并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至此,柳芝娟与张涛等 22 名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关系均已妥善解除。
2023 年 6 月 1 日,柳芝娟签署了《股权代持确认函》,对上述代持形成、演变及还原的过程进行了确认:“1、本人确认,2021 年 7 月,本人将名义登记在本人名下上海惠闵股权按照实际出资及持股情况转让给各持股员工及实际控制人张涛,转让完成后,本人与张涛及持股员工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终止,代持还原过程不涉及价款支付。2、本人确认本人代张涛及持股员工持有上海惠闵股权期间,本人对代持股权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相关代持自股权转让完成时已妥善解除,本人及张涛、各持股员工就股权代持期间及代持解除过程均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争议,对代持股权的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3、本人确认在股权代持期间及以后,本人未曾因代持股权与实际股东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主办券商、律师对上海惠闵全体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确认,经核查,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各方均确认股权代持期间及代持解除过程均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争议,对代持股权的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上海惠闵的股权代持具有合理理由,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已完整解除并妥善解决,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2)上海汇生(承接原持股平台上海靶向股份)上海汇生曾存在的代持及解除情况如下:
1)代持形成及演变
上海靶向系于 2015 年 11 月作为公司持股平台设立,实际控制人张涛因其境外身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较为繁琐,委托员工李宾代为设立并持有上海靶向 100%的股权。
2015 年 12 月,上海靶向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 万元,其中股东李宾以货币
方式认缴出资 548.7532 万元(代实际控制人张涛持股);新股东彭永济以货币
方式认缴出资 151.246 万元(代实际控制人张涛持股)。
2016 年 3 月,因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李宾按照张涛指令将部分上海靶向股
权转让给何晓宁等 19 名员工,该等自然人按 1 元/每出资额的价格将各自对应
序号 | 代持人 | 被代持人 | 实际出资额 (元) | 实际出资时间 | 代持解除时间 |
1 | 李宾 | 张 涛 | 5,660,000.00 | 2016.03 | 2021.07 |
2 | 李 宾 | 1,533,273.60 | 2016.03 | 2021.07 | |
3 | 彭永济 | 631,777.20 | 2016.03 | 2021.07 | |
4 | 何晓宁 | 249,066.00 | 2016.03 | 2021.07 | |
5 | 沈 邢 | 98,786.40 | 2016.03 | 2021.07 | |
6 | 龚 丹 | 97,556.40 | 2016.03 | 2021.07 | |
7 | 王 东 | 97,281.60 | 2016.03 | 2021.07 | |
8 | 朱毅莉 | 80,517.60 | 2016.03 | 2021.07 | |
9 | 高 雨 | 69,766.80 | 2016.03 | 2021.07 | |
10 | 黄 荣 | 61,177.20 | 2016.03 | 2021.07 |
的出资金额支付给李宾后由其于 2016 年 3 月向上海靶向实缴出资。为了方便管理股权,上海靶向未就本次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李宾代实际控制人张涛及何晓宁等 21 名实际出资人持有上海靶向的股权。各实际出资人按照实际出资金额享有上海靶向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靶向实际股东及代持情况如下:
序号 | 代持人 | 被代持人 | 实际出资额 (元) | 实际出资时间 | 代持解除时间 |
11 | 张天伟 | 53,803.20 | 2016.03 | 2021.07 | |
12 | 周 洋 | 46,832.40 | 2016.03 | 2021.07 | |
13 | 黎海利 | 45,585.60 | 2016.03 | 2021.07 | |
14 | 刘 洋 | 44,920.80 | 2016.03 | 2017 年 11 月,因离职原价转让给张涛,已完成价款支 付 | |
15 | 李 喆 | 43,122.00 | 2016.03 | 2021.07 | |
16 | 梁 旺 | 41,409.60 | 2016.03 | 2017 年 11 月,因离职原价转让给张涛,已完成价款支 付 | |
17 | 邬伟俊 | 32,800.80 | 2016.03 | 2021.07 | |
18 | 侯 彦 | 29,508.00 | 2016.03 | 2021.07 | |
19 | 袁海林 | 28,130.40 | 2016.03 | 2021.07 | |
20 | 郑 挺 | 25,960.80 | 2016.03 | 2018 年 9 月,因离职原价转让给张涛,已完成价款支 付 | |
21 | 周 凯 | 20,767.20 | 2016.03 | 2021.07 | |
22 | 邓 刚 | 17,588.40 | 2016.03 | 2021.07 | |
- | 彭永济 | - | - | - | - |
合计 | 9,009,632.00 | - | - | ||
2017 年 10 月,因公司持股平台调整,李宾、彭永济代实际控制人张涛设立上海汇生作为新的员工持股平台并受让上海靶向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持股平台因此由上海靶向调整为上海汇生,原以李宾、彭永济代持方式通过上海靶向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员工平移至以李宾、彭永济代持方式通过上海汇生间接持股,同时相关自然人不再持有上海靶向任何权益。为了方便管理员工股权,上海汇生亦未及时办理相关员工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自然人的股权一直由李宾名义持有。
代持期间,梁旺、刘洋、郑挺因离职将持有上海汇生的全部股权按照原始投资金额转让给李宾;为激励员工,李宾将其代张涛持有的上海汇生 44,920.80
元出资额以 1 元/每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金祺祎。转让过程中李宾代张涛向相关
转让方、受让方支付、收取了转让价款,相关退出员工已确认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上述转让完成后,张涛已与李宾结清了该等款项。
2)代持解除过程
2021 年 7 月,为还原真实持股情况,李宾将其持有的上海汇生 6,954,266
元财产份额按照实际出资情况分别转让(还原)给张涛及何晓宁等 17 名实际出资人,并由张涛担任上海汇生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彭永济将其持有的上海汇生 880,683 元财产份额按照实际出资情况转让(还原)给张涛,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变更普通合伙人及新增合伙人经上海汇生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至此,李宾、彭永济与上述张涛等 18名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关系均已妥善解除。
2023 年 6 月 20 日,李宾、彭永济签署了《股权代持确认函》,对上述代持形成、演变及还原的过程进行了确认,二人均确认“1、2021 年 7 月,本人将名义登记在本人名下上海汇生财产份额按照实际出资及持股情况转让给各激励对象及实际控制人张涛(包含 3 名离职员工按照协议约定退还的股权)/按照实际持股情况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张涛,转让完成后,本人与张涛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终止,代持还原过程不涉及价款支付。2、本人代张涛持有的上海靶向/上海汇生股权/财产份额期间,本人对代持股权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相关代持自股权转让完成时已妥善解除,本人及张涛就股权代持期间及代持解除过程均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争议,对代持股权的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3、本人确认在股权代持期间及以后,本人未曾因代持股权与实际股东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主办券商、律师对上海汇生全体合伙人进行了访谈确认,经核查,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各方均确认股权代持期间及代持解除过程均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争议,对代持股权的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上海汇生(上海靶向)的股权代持具有合理理由,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已完整解除并妥善解决,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2、关于上海惠闵、上海汇生股东/合伙人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情况
上海惠闵、上海汇生股东/合伙人历次入股情况如下:
序号 | 时间 | 入股股东 | 入股背景和原因 | 入股形式 | 入股价格 (元/股) | 定价依据 |
上海惠闵 | ||||||
1 | 2016 年 3 月 | 张涛、麦音蓓、毛雨霁等 25 名股东 |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 股权转让 | (1)麦音蓓、毛雨霁、李岩、刘建平、揭新凤、李宾、彭永济、柳芝娟、何晓宁、吴青、陈芳、朱予峰、张金柱、伍尚金、徐柏年、 乔志娟原从 GIGI 持股调整到上海惠闵持股,0 元入股 (2)黄文晋、项连才、段丹华、李国庆、杨晶、王小敬、刘美玲、王永发按照对应公司股份改制后价格为人 民币 1.2 元/股入股 | 黄文晋等 8 人入股价格参考公司当时净资产值,投前估值为 4,628.7827 万元, 投后估值 6,074.7731 万元 |
2 | 2017 年 5 月 | 柳芝娟 | 受让离职员工股权 | 股权转让 | 对应公司股份改制后 价格为人民币 1.2 元/股 | 按照投资成本进行转让,符 合其入股时签署的《持股承诺书》约定 |
3 | 2018 年 3 月 | 柳芝娟 | 受让离职员工股权 | 股权转让 | 对应公司股份改制后价格为人民币 1.2 元/ 股 | 按照投资成本进行转让,符合其入股时签署的《持股承 诺书》约定 |
4 | 2021 年 7 月 | 朱予峰、孙文等 11名股东 |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 股权转让 | 6.145 元/出资额 | 定价依据为同期外部融资价格的 60%,即对应公司股份价格为 7.374 元/股,因持股平台以 1.2 元/股入股,对应持股平台股东入股 价格为 6.145 元/出资额 |
5 | 2023 年 11 月 | 张涛 | 受让离职员工股权 | 股权转让 | 6.145 元/出资额 | 按照投资成本进行转让,符 合股权激励协议约定 |
上海汇生 | ||||||
1 | 2016 年 3 月 | 张涛、李宾、彭永济、何晓宁等 22名合伙人 |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 | 财产份额转让 | 对应公司股份改制后价格为人民币 1.2 元/股 | 参考公司当时净资产值,投前估值为 4,628.7827 万 元,投后估值 6,074.7731 万元,具有公允性 |
2 | 2017 年 11 月 | 李宾(代张涛) | 受让离职员工份额 | 财产份额转让 | 对应公司股份改制后 价格为人民币 1.2 元/股 | 按照投资成本进行转让,符 合其入股时签署的《员工持股协议》约定 |
序号 | 时间 | 入股股东 | 入股背景和原因 | 入股形式 | 入股价格 (元/股) | 定价依据 |
3 | 2018 年 9 月 | 李宾(代张涛) | 受让离职员工份额 | 财产份额转让 | 对应公司股份改制后价格为人民币 1.2 元/ 股 | 按照投资成本进行转让,符合其入股时签署的《员工持 股协议》约定 |
4 | 2021 年 9 月 | 张涛 | 为实施新一轮股权激励调整员工持股 | 财产份额转让 | 1.19 元/出资额 | 按照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金 额及其持股期间按年利率 5%计算的利息之和定价 |
5 | 2021 年 9 月 | 崔振才、龚丹等 34人及上海惠因 |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 财产份额转让 | 6.145 元/出资额 | 定价依据为同期外部融资价格的 60%,即对应公司股份价格为 7.374 元/股,因持股平台以 1.2 元/股入股,对应持股平台合伙人入 股价格为 6.145 元/出资额 |
6 | 2022 年 8 月 | 张涛 | 受让离职员工份额 | 财产份额转 让 | 6.145 元/出资额 | 按照投资成本进行转让,符 合股权激励协议约定 |
7 | 2022 年 12 月 | 张涛 | 受让离职员工份额 | 财产份额转 让 | 6.145 元/出资额 | 按照投资成本进行转让,符 合股权激励协议约定 |
8 | 2023 年 10 月 | 张涛 | 受让离职员工份额 | 财产份额转 让 | 6.145 元/出资额 | 按照投资成本进行转让,符 合股权激励协议约定 |
9 | 2024 年 6 月 | 张涛 | 受让离职员工份额 | 财产份额转 让 | 6.145 元/出资额 | 按照投资成本进行转让,符 合股权激励协议约定 |
综上所述,上海惠闵、上海汇生股东/合伙人历次入股不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形。
3、上海惠闵、上海汇生代持期间不存在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
上海惠闵自 2015 年设立、上海汇生自 2017 年设立,设立时相关人员系代
实际控制人张涛持股,后续代激励员工持股,并于 2021 年解除代持。被代持人员中除吴青外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员工,不存在不符合股东资格的情形。除张涛为中国香港籍外,其余人员均不存在境外身份。根据代持期间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基因科技及持股平台
不属于上述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或被列入负面清单,且基因科技当时由香港基因科技控股,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存在规避持股限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持股平台上海惠闵、上海汇生曾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已在报告期前完整解除并妥善解决,代持人及被代持人均确认股权代持期间及代持解除过程均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争议,当前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影响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清晰稳定的情形,相关入股股东不存在异常入股事项、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四)说明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均已解除,解除过程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除的特殊投资条款。
1、特殊投资条款约定情况
2021 年 8 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过程中以增资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上
海联新、小苗投资、小苗朗锐、佛山创钰、广州创钰及 2021 年 9 月股份公司第
四次股份转让过程中以受让股份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曹静、陈虹等 10 名自然人均系公司的外部投资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以下简称“《审核指引第 1 号》”)“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规定,投资方在投资申请挂牌公司时约定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清理:(一)公司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二)限制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三)强制要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者不能进行权益分派;(四)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投资的特殊投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投资方;(五)相关投资方有权不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查阅权、知情权等条款;(七)触发条件与公司市值挂钩;(八)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违反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投资方 | 承诺人 | 特殊投资 条款 | 具体内容 |
2021 年 8 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扩股过程中分别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
3.1 公司合格上市前,若公司拟以任何形式进行增资或 发行新股(经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的下述计划除外: | |||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奖励计划、管理层奖励股 | |||
票及期权/期股计划、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下新增注册资本),投资人有权按 | |||
优先认购权 | 其届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发行股份。 为本补充协议之目的,“合格上市”系指(1)公司的股 份于境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 | ||
创业板和科创板或其他经投资人同意的证券交易场所 | |||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该等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 | |||
(2)公司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合法 方式实现其股份在上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 |||
4.1 创始人和现有股东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除经公司 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奖励 | |||
上海联新、广州创钰、佛山创钰、小苗投资、小苗朗锐 | 张涛、陈嘉仪、香港基因科技、香港博生、上海汇生、上海惠闵、基因科技 | 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 | 计划、管理层奖励股票及期权/期股计划以及《股份认购协议》附件二载明的事项外,在公司合格上市之前,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创始人和现有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利。 4.2 受限于本补充协议第 4.1 条之约定,除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事项外,公司合格上市前,若现有股东(“拟转让股东”)欲向任何人(“预期买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拟转让股份”),拟转让股东应当向公司及公司其他所有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拟转股通知”),表明其转让意图及转让价格和条件,除拟转让股东之外的所有公司股东有权在收到拟转股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书面回复公司及拟转让股 东,要求按同样的受让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股 |
份。如投资人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内书面回复要求购 | |||
买,投资人拥有依照其届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在同 | |||
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股东及第三方的购买拟转让股份 | |||
的权利;如果投资人没有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内通知 | |||
拟转让股东其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人应被视为同 | |||
意该等转让且已经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 |||
4.4 如投资人决定放弃行使本补充协议第 4.2 条规定的 优先购买权,该投资人有权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内书 | |||
上述增资及股份转让过程中,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外部投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包含了特殊投资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投资方 | 承诺人 | 特殊投资 条款 | 具体内容 |
面回复公司及拟转让股东要求按同样的出售条件在拟 | |||
转让股份的基础上根据其届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向预 | |||
期买方出售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拟转让股东应当促使 | |||
预期买方同意该投资人上述捆绑出售;如果预期买方不 | |||
同意上述捆绑出售,则除非获得投资人的事先书面同 | |||
意,否则拟转让股东不得单独向预期买方出售拟转让股 | |||
份。 | |||
4.5 虽有上述,但除投资人之外的其他现有股东之间及 其与创始人或创始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之间转让 | |||
股份不应受到本第四条上述条款之约束,即在创始人控 | |||
制的企业进行内部转让股份的情况下,投资人并不享有 | |||
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 | |||
5.1 若公司增加股本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发行其他股份 类证券(经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的员工股权激励计 | |||
划、公司业绩奖励计划、管理层奖励股票及期权/期股 计划除外),且新增股东购买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新 | |||
低价格”)低于投资人(“反稀释方”)认购或购买公司 | |||
每股股份的价格的(即 12.29 元人民币/每股股份,且将 按照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股、股份分红、或公司股本 | |||
结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投资人认购价格”),需取得 | |||
反摊薄 | 该反稀释方的事先同意,否则反稀释方将获得反摊薄条 | ||
保护权 | 款的保护,即反稀释方有权通过本条约定的反摊薄权利 | ||
的行使使得其投资人认购价格等于新低价格。但若该反 | |||
稀释方选择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即视为其放弃基于本第 | |||
五条的反摊薄保护权。 | |||
5.2 投资人行使第 5.1 条所述权利的,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名义价格或以其他法律允许的最 低价格向反稀释方增发股份以使得该反稀释方所持公 | |||
司股权比例对应的投资后公司价值与本次股份认购估 | |||
值相同。 | |||
7.1 本次股份认购交割后,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创始人和/或控股股东以现金形式 购买或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 | |||
(1)在本次股份认购交割完成后 42 个月内,尚未就合 格上市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审核机关(如上海证券 | |||
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申报材料或 该等材料未被上述机关受理的;但若因为届时相关政策 | |||
导致有权审核机关暂停全部上市申请受理的,则不受前 | |||
回购权 | 述时间限制,递交申报材料时间应当自重新受理之日起 | ||
顺延计算; | |||
(2)公司因任何原因撤回上市申请材料,或公司上市申请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权审核机关终止审查,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权审核机关不予核准 公司的上市申请或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合格上市,但因投 | |||
资人原因导致的上述情形(如股东主体资格不适格等) | |||
除外; | |||
(3)公司、控股股东、创始人出现欺诈、重大过错或 |
投资方 | 承诺人 | 特殊投资 条款 | 具体内容 |
严重违反股份认购协议的情形; | |||
(4)公司选择境外上市并按境外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要求调整架构或者进行重组的情形。 | |||
7.2 回购价格按照以下价格中较高者确定: (1)投资人投资款加上累计应付未支付股息、红利(扣除至回购款项支付之日已经支付给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 |||
以及其已回收投资部分); | |||
(2)投资人投资款加上自交割日起至回购价款全部支付之日期间按 8.8%/年单利计算之利息(扣除至回购款 项支付之日已经支付给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以及回收投 | |||
资部分及其相应利息)。 | |||
7.3 如投资人向公司发出回购通知,公司应在九十(90) 日内(“回购期限”)履行减资程序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 | |||
式并向该投资人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如本轮投资人向创 | |||
始人和/或控股股东发出回购通知,创始人和/或控股股 东应在回购期限内与该本轮投资人签订书面回购协议 | |||
并支付全部回购价款。为避免疑义,在回购价款足额支 | |||
付完毕前,回购通知中所载明的拟回购股份之回购不应 | |||
被视为已经完成,投资人就该等股份仍享有全部的股东 | |||
权利。 | |||
7.4 如公司/创始人和/或控股股东未能在回购期限内履 行回购义务,投资人有权转让、处置公司股份且不受任 | |||
何限制,其他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上述转让或处置并 | |||
应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批准该等转让或处置(包括但 | |||
不限于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并放 | |||
弃对投资人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 |||
8.1 若公司在交割日前在本补充协议之外给予任何股东 (包括本轮其他投资人)比投资人更优惠的权利、条件 | |||
最优惠待遇 | 和条款(“更优惠条款”),则除非投资人书面同意放弃,投资人有权自动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约定的权利且无 需支付任何对价,届时各方应重新签订相关协议或对本 | ||
补充协议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以使投资人享受该等更 | |||
优惠条款。 | |||
14.3 各方一致同意,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第五 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或其他任何对 | |||
特殊条款终止约定 | 公司合格上市造成障碍的条款及约定(合称“特殊约定条款”)应当自公司向中国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前一日终止,投资方无条件同意至迟于公司向上海证 监局提交辅导验收前一日按证监会审核要求签署《终止 | ||
协议》,终止所有特殊约定条款,且不会设置特殊约定 | |||
条款的恢复条件。 | |||
2021 年 9 月,股份公司第四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陈 虹 、 曹 静 、 赵 友 中、王越、王众、李俊 捷、阮莉、 | 香港 基因科技 | 回购权 | 6.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当出现(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 42 个月内,目标公司尚未就合格上市向中国证监会或届时有权审核机关(如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申报材料或该等材料未被上述 机关受理的;(2)目标公司因任何原因撤回上市申请材 |
投资方 | 承诺人 | 特殊投资 条款 | 具体内容 |
王素媛、张润花、钱国 红 | 料,或目标公司上市申请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权审核机关终止审查,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权 审核机关不予核准目标公司的上市申请的等情形,则受 | ||
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涛以现 | |||
金形式购买或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 | |||
股份。 | |||
6.2.2 受让方股份转让款加上自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至回购价款全部支付之日期间按 3.5%/年单利计算之利息 (扣除至回购款项支付之日已经支付给受让方的现金 | |||
红利以及回收投资部分及其相应利息)。 | |||
其他内容同 2021 年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 | |||
6.4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第六条之 6.1、6.2、6.3 或其 他任何对目标公司合格上市造成障碍的条款及约定(合 | |||
回购权终止约定 | 称“特殊约定条款”)应当自目标公司向中国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前一日自动终止,投资方无条件同意至迟于目标公司向上海证监局提交辅导验收前一日按 IPO 审核要求签署《终止协议》或确认文件,确认终 止所有特殊约定条款,并承诺不会设置特殊约定条款的 | ||
恢复条件。 |
2、特殊投资条款的解除情况
针对上述协议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前述所有外部投资人分别签署了终止协议。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海联新、小苗投资、小苗朗锐、佛山创钰、广州创钰签署的终止协议内容:
1)各方同意,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或其他任何对公司合格上市造成障碍的条款及约定全部终止且自始无效,对各方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且不再因任何情形而恢复效力。一切与公司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事项的约定均以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为准。
2)投资方确认及同意,截至终止协议签署之日,投资方从未依据股份认购 协议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之回购权相关条款向公司或公司现有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出任何形式的书面通知要求行使股份回购的权利;投资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无论前述条款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投资方放弃向公司、
实际控制人、现有主要股东要求行使股份回购的权利。
3)各方确认,对于《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及相关条款的终止不存在任何现有纠纷或者潜在争议。
4)各方确认,除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及终止协议外,投资方与各方及任何其他主体之间未签署或达成任何其他以目标公司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作为标准,以目标公司股权归属的变动、股东权利优先性的变动、股东权利内容的变动等作为实施内容的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协议或类似的对赌安排。”
(2)香港基因科技与陈虹、曹静等 10 名自然人签署的终止协议内容:
1)双方均不可撤销之确认并同意,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股份转让协议》中第六条或其他任何对公司合格上市造成障碍的条款及约定全部终止且自始无效,对各方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且不再因任何情形而恢复效力。一切与公司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事项的约定均以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为准。
2)投资方确认及同意,截至终止协议签署之日,投资方从未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之回购权相关条款向控股股东、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发出任何形式的书面通知要求行使股份回购的权利;投资方不可撤销地承诺: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无论前述条款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投资方放弃向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行使股份回购的权利。
3)双方确认,对于《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及相关条款的终止不存在任何现有纠纷或者潜在争议。
4)双方确认,除《股份转让协议》及终止协议外,投资方与控股股东、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任何其他主体之间未签署或达成任何其他以目标公司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作为标准,以目标公司股权归属的变动、股东权利优先性的变动、股东权利内容的变动等作为实施内容的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协议或类似的对赌安排且不存在与公司章程、内控制度不一致的特殊公司治理机制安排,包括董事会提名方式、委派董事会成员、重大事项表决机制和方式、回购权、优先分
配利润权、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缴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知情权、一致行动权、平等待遇等。
5)双方确认,截至终止协议签署日,《股份转让协议》及终止协议为双方就该两份协议所述事项的唯一安排,除该两份协议以及其所述内容外,双方及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任何主体均不存在任何其他安排。
6)终止协议签署日后的任意时间内,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双方及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任何主体不会自行或通过关联主体就《股份转让协议》或终止协议所述相关内容或事项达成任何类似安排或其他安排。
3、相关股东的承诺情况
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于 2023 年 5 月出具《关于无对赌安排的声明及承诺函》,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截至该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不存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股东签署或达成其他以公司的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作为标准,对所持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或调整、股东权利优先、业绩补偿、市值调整、控制权变更等安排作为实施内容的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协议安排或类似的对赌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机构股东同时确认:未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本人/本企业不会自行或通过关联主体就包含特殊投资条款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及其终止协议所述相关内容或事项达成任何类似安排或其他安排。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于 2024 年 6 月进一步出具《关于无其他特殊约定安排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涛、陈嘉仪与现有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仍然有效的以公司的经营业绩、发行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等事项作为标准,对所持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或调整、股东权利优先等安排作为实施内容的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协议安排或类似的特殊约定安排,公司历次融资过程中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均已妥善清理,不存在《审核指引第 1 号》“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规定应当清理而未清理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针对前述事项的核查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主办券商与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香港基因科技的注册文件、上海晶泰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 及香港胡文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基因科技法律意见书》,并与公司实际控 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香港基因科技历次出资 的相关凭证、验资报告、基因集团、香港基因科技出资前后的财务报表 及 2018 年出资前后的银行流水,并与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设立至今的工 商登记档案、香港基因科技历次出资的相关凭证、验资报告、香港基因科技 2018 年出资前后的银行流水、历次股权变动相关的会议决议、股权/份转让协议及价 款支付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 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历次股权变动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外 汇登记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香港博生 入股公司过程的相关工商登记档案、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支 付出资款项或股权转让款的银行凭证,查阅了香港博生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护照、简历,并与香港博生的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
(2)查阅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上海惠闵、上海汇生的工商登记档案,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了查询;查阅了上海惠闵、上海汇生、上海惠因、香港博生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历次股权/股份/财产份额变动相关的会议决议、转让协议及款项支付凭证,历次增资/出资总额变更相关的会议决议等文件,核查了持股平台出资 5 万元以上合伙人/股东出资前后的银行流水,并与全体合伙人/股东就出资情况进行了访谈;
(3)查阅了上海惠闵的《公司章程》、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相关外汇登记证明,柳芝娟 2016 年 3 月向上海惠闵增资前后的银行流水,柳芝娟与张
涛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股权代持确认函》,相关实际出资的自然人 2016
年 3 月出资前后的银行流水,相关自然人签署的《持股承诺书》,并与上海惠闵全部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查阅了上海汇生的《合伙协议》、自设立起的工商
登记档案、相关外汇登记证明,上海靶向的工商登记档案,李宾、彭永济 2016
年 3 月向上海靶向出资前后的银行流水,2017 年 10 月向上海汇生出资前后的银行流水,李宾、彭永济与张涛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股权代持确认函》,相关实际出资的自然人 2016 年 3 月出资前后的银行流水,相关自然人签署的《员工持股协议书》并与上海汇生全部自然人合伙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上海惠闵、上海汇生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相关股东/合伙人入股过程中的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文件、支付增资或者转让款的相关凭证,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4)查阅了上述增资或股份转让过程中外部投资者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并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自然人股东、机构股东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调查问卷》及出具的相关承诺。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与律师认为:
(1)香港基因科技不是专门为入股公司而设立的持股公司;香港基因科技历次入股过程的资金均系香港基因科技或其股东基因集团的自有资金,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历次股权变动真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香港基因科技入股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涉及股权转让的税款已申报及缴纳;香港博生入股公司所涉资金所已办理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
(2)公司穿透计算后股东人数为 139 人,不存在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
(3)公司持股平台上海惠闵、上海汇生曾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已在报告期前完整解除并妥善解决,代持人及被代持人均确认股权代持期间及代持解除过程均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争议,当前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影响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清晰稳定的情形,相关入股股东不存在异常入股事项、不涉及规避持股限
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公司历次融资过程中曾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均已解除,特殊投资条款履行和解除过程均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除的特殊投资条款,符合《审核指引第 1 号》的要求。
(二)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分红款流向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时点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了公司、上海惠闵、上海汇生、上海惠因设立至今的工 商登记档案,香港基因科技、香港博生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历次股权/股份/财产 份额变动相关的会议决议、转让协议及款项支付凭证、完税证明,历次增资/出 资总额变更相关的会议决议、入股协议、出资凭证、验资报告等文件,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 台股东/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员工持股平台出资股东/合伙人出资前后的资 金流水情况。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的出资核查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方式 | 持股比例 |
1 | 张涛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通过香港基因科技、上海惠 闵、上海汇生、香港博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 36.28355% |
2 | 陈嘉仪 | 实际控制人/董事 | 通过香港基因科技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 | 32.14145% |
3 | 李宾 | 董事/总经理 | 通过上海惠闵、上海汇生间 | 1.7301% |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直接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方式 | 持股比例 |
接持有公司股份 | ||||
4 | 陈嘉志 | 董事 | 通过香港博生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 1.2114% |
5 | 柳芝娟 | 董事/副总经理 | 通过上海惠闵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 0.4171% |
6 | 张政 | 副总经理 | 通过香港博生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 0.9599% |
7 | 毛雨霁 | 副总经理 | 通过上海惠闵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 0.5737% |
8 | 孙文 | 财务负责人 | 通过上海惠闵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 0.2590% |
9 | 龚丹 | 董事会秘书 | 通过上海汇生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 0.2689% |
10 | 王小敬 | 监事 | 通过上海惠闵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 0.1713% |
11 | 黄荣 | 监事 | 通过上海汇生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 0.0602% |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具体出资的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名称 | 与公司 的关系 | 持股 比例 | 出资 时间 | 股份取得 方式 | 流水 核查情况 | 其他补充 核查手段 |
①查阅基因科技有限设立的批复文件、 | |||||||
2004 年 5 月 | 出资 210 万美元设立基因科技有限 | 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公司实收资本明细、银行回单、外汇管理部门的询证回 函; | |||||
1 | 香港基因科技 | 控 股 股 东/ 持股 5% 以 上 的股东 | 64.2829% | 详见本回复问题 2之“一、公司说明及披露”之“(一) 1、香港基因科技入股公司的情况” | ②与香港基因科技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 | ||
2010 年 12 月 | 增资,出资 100 万美元 | ①查阅增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决议文件、验资报告、公司实收资本明细、银行回单、外汇管理部门的询证回函; ②与香港基因科技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 | |||||
①查阅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 | |||||||
2017 年 11 月 | 增资,以 1.24 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2,258.0645 万股 | 执、决议文件、增资扩股协议、验资报告、公司实收资本明细、银行回单、外 汇业务登记凭证; | |||||
②与香港基因科技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 | |||||||
张涛、毛雨霁、李宾、王 | ①查阅上海惠闵成立时的公司章程、股 | ||||||
小敬等 25 名股东受让柳 | 权转让协议; | ||||||
2 | 张涛、毛雨霁、李宾、柳芝娟、孙文、王小敬及上海惠闵其 他 19 位股东 |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合伙人 | 通过上海惠闵合计持有公司 7.7881%的 股份 | 2016 年 3 月 | 芝娟(代张涛)持有的上海惠闵股权并委托柳芝娟代持,柳芝娟代实际股东向上海惠闵实缴出资 5,485,723.6 元,上海惠闵 | 详见本回复问题 2之“一、公司说明及披露”之“(二) 2、关于员工持股 计划” | ②柳芝娟与张涛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 《股权代持确认函》相关自然人签署的 《持股承诺书》,GIGI 的相关决议文件、 部分自然人入股GIGI 及退出过程中签署的相关协议; |
向公司增资; | ③2021 年股权代持还原的转让协议、工 | ||||||
后续离职员工退出将股 | 商变更登记文件; |
序号 | 姓名/ 名称 | 与公司 的关系 | 持股 比例 | 出资 时间 | 股份取得 方式 | 流水 核查情况 | 其他补充 核查手段 |
权转让给柳芝娟 | ④与全体股东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 | ||||||
2021 年,上述代持进行还 原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 声明、代持期间退出员工的确认文件 | ||||||
孙文、柳芝娟、王小敬等 | ①查阅股东会决议、变更决定书、股权激励协议; ②查阅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银行回单; ③与转让方及受让方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声明 | ||||||
11 名员工以 6.145 元/出 | |||||||
资额的价格受让张涛持 | |||||||
有上海惠闵的股权,合计 | |||||||
股权转让款为 10,617,838 | |||||||
2021 年 7 月 | 元。 张涛向上海惠闵实缴出资 2,438,709.60 元,用于 | ||||||
支付上海惠闵受让上海 | |||||||
汇生持有的公司203.2258 | |||||||
万股股份的转让款。 | |||||||
后续离职员工退出将股 | |||||||
权转让给张涛 | |||||||
3 | 张涛、李宾、龚丹、黄荣及上海汇生其他 40 位有限合伙人 |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 | 通过上海 汇生合计 持有公司 6.4542% 的 股份 | 2016 年 3 月 | (1)上海靶向的出资情况 张涛、李宾等 22 人受让李宾(代张涛)持有的上海靶向的股权并委托李宾代持,李宾代实际股东 向上海靶向实缴出资 | 详见本回复问题 2之“一、公司说明及披露”之“(二) 2、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 ①查阅上海靶向、上海汇生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②李宾、彭永济与张涛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股权代持确认函》,相关自然人签署的《员工持股协议书》; ③2021 年股权代持还原的转让协议、工 商变更登记文件; |
序号 | 姓名/ 名称 | 与公司 的关系 | 持股 比例 | 出资 时间 | 股份取得 方式 | 流水 核查情况 | 其他补充 核查手段 |
9,009,632 元。 上海靶向于 2016 年 3 月向 公 司 增 资 人 民 币 | ④与全体合伙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声明、代持期间退出员工的确认文件 | ||||||
899.4316 万元。 (2)上海汇生的出资情况 | |||||||
2017 年 10 月,上海汇生 以 899.4316 万元的价格受让上海靶向持有的公 | |||||||
司股份。 | |||||||
张涛通过李宾、彭永济向 | |||||||
上海汇生实缴出资后,上 | |||||||
海汇生向上海靶向足额 | |||||||
支付了转让价款,持股平 | |||||||
台因此由上海靶向调整 | |||||||
为上海汇生,原以李宾代 | |||||||
持方式通过上海靶向间 | |||||||
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员工 | |||||||
平移至以李宾代持方式 | |||||||
通过上海汇生间接持股。 | |||||||
后续李宾(代张涛)受让 | |||||||
离职员工财产份额、激励 | |||||||
核心员工出让财产份额。 |
序号 | 姓名/ 名称 | 与公司 的关系 | 持股 比例 | 出资 时间 | 股份取得 方式 | 流水 核查情况 | 其他补充 核查手段 |
2021 年,上述代持进行还 | |||||||
原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 |||||||
2021 年 9 月 | 上海惠因、龚丹等 34 人 以6.145 元/一元出资额受让张涛持有上海汇生的财产份额,合计转让金额为 20,892,724.41 元。 后续离职员工退出将财 产份额转让给张涛。 | ①查阅合伙人决议、变更决定书、股权激励协议; ②查阅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银行回单; ③与转让方及受让方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声明。 | |||||
4 | 张涛、陈嘉志、张政及香港博生其他 12 位股东 |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 | 通过香港博生合计持有公司 4.8944%的 股份 | 2021 年 8 月 | 陈嘉志等 15 名中国香港 籍员工及 1 名丹麦籍员工 Mikal Skat Nørrevig 受让张涛持有香港博生76,277股股份, 受让金额合计 1,990,980.01 元。 香 港 博 生 以 人 民 币 261.1648 万元的价格受让香港基因科技持有的公司 261.1648 万股股份。 后续离职员工、退休员工 | 详见本回复问题 2之“一、公司说明及披露”之“(二) 2、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 ①查阅香港博生的注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决议文件、股权激励协议; ②查阅相关自然人签署的《员工持股协议书》GIGI 的相关决议文件、部分自然人入股GIGI 及退出过程中签署的相关协议; ③查阅《香港博生法律意见书》; ④与全体股东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声明。 |
退出将股权转让给张涛。 |
2、关于持股平台股权代持核查程序的有效性
根据主办券商、律师的核查,香港基因科技、上海惠闵、上海汇生、香港博生入股公司后,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主办券商、律师对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对上海惠闵、上海汇生、香港博生入股公司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对上海
惠闵、上海汇生、香港博生的股东/合伙人入股相关持股平台前后 3 个月的银行
流水进行了核查;对香港基因科技 2018 年入股公司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对全体股东及持股平台全体股东/合伙人进行了逐一访谈确认,取得了全体股东、持股平台全体股东/合伙人出具的声明。
因香港基因科技入股公司时间较早无法提供银行资金流水,主办券商、律师采取了查阅验资报告、外汇登记证明、银行电子回单、相关公司财务报表等方式确认其资金来源,与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并取得香港基因科技出具的承诺、声明文件等方式进行补充核查。
对于 2016 年入股上海惠闵、上海汇生(上海靶向)时出资金额小于 5 万元
的股东合计 6 人,因其出资金额较小未核查其出资流水,同时在 2021 年代持还
原前已离职的股东合计 5 人,因其不在公司任职无法配合而未核查其出资流水,
主办券商、律师已采取查阅银行电子回单,与上述 11 名自然人逐一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承诺、声明文件等方式进行补充核查。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律师认为,上述股权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公司持股平台历史上曾存在的股权代持均已妥善解除,不存在其他未解除的股权代持,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三)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主办券商、律师查阅了公司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历次增资相关的会议决议、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历次股权/份转让相关协议以及价款支付凭证等资料,核查了股东出资凭证,自然人股东出
序 号 | 事项 | 具体情况 | 入股背景 | 入股价格 | 定价依据 | 资金来 源 |
1 | 2004 年 2 月设立 | 香港基因科技出资210 万美元 | 创 立 公 司 开 展 体 外 诊 断 业务 | 1 元/ 注册资本 | 设立出资 | 自有资金 |
2 | 2010 年 12 月 第 一次增资 | 注册资本由 210 万美 元增加至 310 万美元, 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由香港基因科技出资 | 公 司 扩 大 生 产经营需要,原股东增资 | 1 元/ 注册资本 | 原始股东 按 1 元/注册资本增 资 | 自有资金 |
注册资本由 310 万美 元增加至 406.8411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由 | ||||||
新股东上海靶向、上海 | ||||||
3 | 2016 年 3 月第二次增资 | 惠闵以货币方式出资,上 海 靶 向 出 资 899.431560 万元,其中 60.2369 万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计入资本 公积;上海惠闵出资 | 公 司 部 分 员 工 看 好 公 司 发展,通过持股 平 台 对 公 司进行投资 | 对 应 公 司 股 份 改 制 后 价 格 为 1.2 元/股 | 参考同期 净资产确 定的价格 | 实际控制人张涛相关员工自有或自 筹资金 |
546.558840 万元,其中 36.6042 万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计入资本 | ||||||
公积 | ||||||
2017 年 10 月 23 日, | ||||||
上海靶向与上海汇生 | 公 司 进 行 员 | |||||
4 | 2017 年 10 月 第 一次股份转让 |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靶向将其持有的公司 749.2226 万 股股份按其原出资价 | 工 持 股 平 台 调整(有限责任 公 司 调 整 为 有 限 合 伙 | 1.2 元/股 | 上海靶向 原始投资 成本 | 自有资金 |
格以 899.4316 万元转 | 企业) | |||||
让给新股东上海汇生 | ||||||
5 | 2017 年 10 月 第 二次股份转让 |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上海汇生与上海惠闵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汇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203.2258 万 股股份作价 243.87096 |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之 间 股 份 数量调整 | 1.2 元/股 | 上海汇生 原始投资 成本 | 自有资金 |
资前后的银行流水,与全体股东进行了逐一访谈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声明等文件。根据主办券商、律师的核查,公司自设立以来共有四次增资、四次股份转让,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权/份变动的入股背景、入股价格、定价依据、资金来源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事项 | 具体情况 | 入股背景 | 入股价格 | 定价依据 | 资金来 源 |
万元转让给上海惠闵 | ||||||
6 | 2017 年 11 月 第 三次股份转让 | 2017 年 11 月 6 日,香港基因科技与香港博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香港基因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 261.1648 万股股份按 作价人民币 261.1648 万元转让给香港博生 | 香 港 博 生 作 为 境 外 员 工 的 持 股 平 台 受让股份 | 1 元/股 | 实际控制 人按 1 元/股对香港 员工实施 股权激励 | 自有资金 |
7 | 2017 年 11 月 第 三次增资 | 香港基因科技、香港博生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2,258.0645 万股,认购 金额合计 2,799.99998 万元,其中:2,258.064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541.9354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控 股 股 东 以 增 资 方 式 提 高 其 持 股 比 例 并 增 加 境 外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的 持 股 数量 | 1.24 元/股 | 参考同期 净资产确 定的价格 | 自有资金 |
新股东上海联新、小苗 | ||||||
投资、小苗朗锐、佛山 | ||||||
8 | 2021 年 8 月第四次增资 | 创钰、广州创钰认购公司新增股份1,139.1374万股,认购金额合计 14,000 万元,其中: 1,139.1374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2,860.862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外 部 投 资 人 看 好 公 司 发 展前景,进行股权投资 | 12.29 元/股 | 按照公司 投前整体 估值 9 亿元 |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或股东自有资金 |
9 | 2021 年 9 月第四次股份转让 | 2021 年 8 月,香港基因科技分别与曹静、陈虹、赵友中、王越、王众、李俊捷、阮莉、王素媛、张润花、钱国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香港基因科技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263.4829 万股股份以 合计 3,238.2048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曹静、陈 |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朋 友 看 好 公 司 发 展 前 景,进行股权投资 | 12.29 元/股 | 按照同期 外部投资 机构入股 价格 | 自有资金(核查了全部自然人出资前后 6个月银行流 水) |
虹等 10 名新股东 |
经核查,公司设立至今历次股权/份变动均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股东入股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
形,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主办券商及律师与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员工持股平台全体合伙人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股权事宜的承诺,确认不存在股权代持、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主办券商及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公司不存在与股权有关的诉讼或纠纷。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上海惠闵、上海汇生的历史沿革过程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代持关系均已于 2021 年解除完毕,相关股权代持的形成及解除真实、合法合规。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问题 3.关于销售收入。
根据申报文件,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11,611.19 万元、
109,340.40 万元。在生命科学领域,公司将自产和采购的第三方实验仪器与试剂销售给国内科研客户;在临床体外诊断领域,公司向国内医疗机构和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体外诊断仪器、试剂及综合技术服务,其中第三方品牌贡献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高。公司设备及仪器、试剂及耗材销售在经客户验收、签收后确认收入,维保服务在服务期间内分摊确认收入。公司销售以直销模式及贸易商模式为主,境外销售收入来自于中国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地区。
请公司补充披露:(1)按照第三方品牌、自有品牌分别披露公司生命科学科研业务、体外诊断业务的销售收入、成本、毛利率;(2)直销模式、三类贸易商模式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比;(3)提供维保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公司说明:(1)外购产品是否为公司技术或工艺无法生产的产品,外购
产品与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互补关系,外购产品试剂和仪器主要类别、数量、单价及毛利率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2)结合公司自产产品销售收入、生产人员人数,分析生产人员数量与销售收入是否匹配;(3)设备及仪器产品交付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周期(自产产品)、安装及验收周期、验收标准、后续管理等,是否存在产品未达验收标准提前验收情形,相关验收单据是否齐备,是否存在人为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形等;公司是否存在销售试剂赠送仪器设备的情况,如存在,说明会计处理的恰当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维保服务的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流程、时点和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5)结合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等说明进出口代理商在公司销售产品中的角色,作为客户披露是否符合行业惯例;(6)贸易商从公司采购的金额与其业务的匹配性,主要贸易商的销售收入及其终端销售情况,贸易商客户和直销客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差异,是否需要终端客户验收确认,收入确认的恰当性;进出口代理商之外的其他类贸易商客户家数及其变动情况,主要其他类贸易商的基本情况、复购率,是否存在实缴资本及参保人数较少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关联方、(前)员工参与设立的贸易商,如存在,说明合作原因及背景;(7)主要境外客户成立时间、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经营规模、销售区域、与公司合作历史,境外客户销售规模与经营规模是否匹配,物流运输记录、发货验收单据、海关报关数据、外汇数据、出口退税等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的匹配性及勾稽关系;(8)公司销售退货政策,是否存在其他销售退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销售收入真实性和截止性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各期主要客户特别是终端客户销售数量及价格所履行的具体核查及审计程序,主要客户走访、函证情况及占比;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说明对境外销售、经销模式执行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复:
一、公司补充披露
(一)按照第三方品牌、自有品牌分别披露公司生命科学科研业务、体外
诊断业务的销售收入、成本、毛利率
1、按照第三方品牌、自有品牌分别披露公司生命科学科研业务、体外诊断业务的销售收入
公司已在公转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六、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之“2、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中补充和更新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生命科学科研业务、体外诊断业务的销售收入按照第三方品牌、自有品牌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分类 | 品牌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生命科学科研服务 | 自主 | 7,135.19 | 6.64% | 6,106.70 | 5.93% |
第三方 | 89,103.39 | 82.89% | 86,214.94 | 83.78% | |
小计 | 96,238.58 | 89.53% | 92,321.64 | 89.71% | |
体外诊断 | 自主 | 8,343.26 | 7.76% | 7,428.40 | 7.22% |
第三方 | 2,908.52 | 2.71% | 3,156.18 | 3.07% | |
小计 | 11,251.78 | 10.47% | 10,584.57 | 10.29% | |
合计 | 107,490.36 | 100.00% | 102,906.21 | 100.00% | |
”
2、按照第三方品牌、自有品牌分别披露公司生命科学科研业务、体外诊断业务的销售成本
公司已在公转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六、经营成果分析”之“(三)营业成本分析”之“2、成本构成分析”中补充和更新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生命科学科研业务、体外诊断业务的成本按照第三方品牌、自有品牌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分类 | 品牌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生命科学 | 自主 | 4,840.26 | 6.57% | 3,940.40 | 5.51% |
科研服务 | 第三方 | 64,232.49 | 87.17% | 62,942.28 | 88.04% |
小计 | 69,072.75 | 93.73% | 66,882.69 | 93.56% | |
体外诊断 | 自主 | 2,404.49 | 3.26% | 2,355.64 | 3.30% |
第三方 | 2,212.38 | 3.00% | 2,251.02 | 3.15% | |
小计 | 4,616.87 | 6.27% | 4,606.66 | 6.44% | |
合计 | 73,689.61 | 100.00% | 71,489.34 | 100.00% | |
”
3、按照第三方品牌、自有品牌分别披露公司生命科学科研业务、体外诊断业务的毛利率
公司已在公转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六、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毛利率分析”之“1、按产品(服务)类别分类”中补充和更新披露如下:
“
业务分类 | 品牌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生命科学科研服务 | 自主 | 32.16% | 35.47% |
第三方 | 27.91% | 26.99% | |
小计 | 28.23% | 27.55% | |
体外诊断 | 自主 | 71.18% | 68.29% |
第三方 | 23.93% | 28.68% | |
小计 | 58.97% | 56.48% | |
合计 | 31.45% | 30.53% | |
报告期内,生命科学科研业务、体外诊断业务的毛利率按照第三方品牌、自有品牌分类如下:
”
(二)直销模式、三类贸易商模式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比
1、直销模式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比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六、商业模式”之“(一)销售模式”之“1、直销模式”中补充和更新披露如下:
“
直销模式下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直销收入的比例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度 | ||||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销售占比 |
1 |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2,231.36 | 6.20% |
2 | 安诺优达基因科技(北 京)有限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2,007.19 | 5.58% |
3 |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 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 器为主 | 1,252.48 | 3.48% |
4 | 香港大学系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 器为主 | 1,191.84 | 3.31% |
5 |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为主 | 854.47 | 2.37% |
合计 | 7,537.33 | 20.95% | ||
2022 年度 | ||||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销售占比 |
1 | 杭州优思达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3,417.91 | 8.32% |
2 |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2,337.40 | 5.69% |
3 | 安诺优达基因科技(北 京)有限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1,500.00 | 3.65% |
4 | 北京希望组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1,194.99 | 2.91% |
5 |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和体 外诊断第三方试剂为主 | 1,081.61 | 2.63% |
合计 | 9,531.91 | 23.19% | ||
”
2、三类贸易商模式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比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六、商业模式”之“(一)销售模式”之“2、贸易商模式”中补充和更新披露如下:
“
(1)进出口代理商-高校及科研机构类终端用户
进出口代理商-高校及科研机构类终端用户模式下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进出口代理商-高校及科研机构类终端用户模式下收入的比例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度 | ||||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销售占比 |
1 |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 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5,637.65 | 12.35% |
2 | 超越仪器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2,310.62 | 5.06% |
3 | 海棠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2,185.72 | 4.79% |
4 | 仪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2,075.35 | 4.55% |
5 | 香港禺疆科技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1,943.86 | 4.26% |
合计 | 14,153.20 | 31.01% | ||
2022 年度 | ||||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销售占比 |
1 |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 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2,845.37 | 8.38% |
2 | 上海堃弋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2,622.82 | 7.72% |
3 | 仪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1,970.68 | 5.80% |
4 | 爱普瑞思贸易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1,686.37 | 4.96% |
5 | 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1,639.09 | 4.83% |
合计 | 10,764.33 | 31.69% | ||
(2)进出口代理商-企业类终端用户
进出口代理商-企业类终端用户模式下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进出口代理商-企业类终端用户下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度 | ||||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销售占比 |
1 | 上海堃弋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1,309.70 | 17.85% |
2 |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 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1,192.83 | 16.26% |
3 |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 有限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760.66 | 10.37% |
4 | 燊海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715.44 | 9.75% |
5 |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 易有限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570.69 | 7.78% |
合计 | 4,549.32 | 62.02% | ||
2022 年度 | ||||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销售占比 |
1 | 上海堃弋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3,017.16 | 26.07% |
2 |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 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975.32 | 8.43% |
3 |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 有限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834.72 | 7.21% |
4 | 上海利茗实业有限 公司 | 科研服务第三方试剂与仪器 | 746.31 | 6.45% |
5 | 广州采和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498.35 | 4.31% |
合计 | 6,071.86 | 52.47% | ||
(3)其他贸易商客户
其他贸易商客户模式下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进其他贸易商客户销售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度 | ||||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销售占比 |
1 | LMS CONSULT GMBH & CO KG | 科研服务自产仪器 | 1,327.33 | 8.98% |
2 |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以体外诊断第三方试剂和自 产试剂为主 | 1,028.56 | 6.96% |
3 | HOLM & HALBY A/S | 科研服务自产仪器 | 911.50 | 6.16% |
4 | VITARIS AG-CH | 科研服务自产仪器 | 428.85 | 2.90% |
5 | LAB360 GRADER AB | 科研服务自产仪器 | 249.06 | 1.68% |
合计 | 3,945.30 | 26.68% | ||
2022 年度 | ||||
序号 | 客户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销售占比 |
1 | LMS CONSULT GMBH & CO KG | 科研服务自产仪器 | 945.92 | 7.38% |
2 | 科至达(北京)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 以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为主 | 782.83 | 6.11% |
3 |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以体外诊断第三方试剂和自 产试剂为主 | 719.48 | 5.61% |
4 | HOLM & HALBY A/S | 科研服务自产仪器 | 461.81 | 3.60% |
5 | VITARIS AG-CH | 科研服务自产仪器 | 356.77 | 2.78% |
合计 | 3,266.81 | 25.48% | ||
”
(三)提供维保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1、维保服务收入的具体内容
公司已在公转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六、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之“2、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中补充和更新披露如下:
“
公司综合技术服务收入主要为维保服务。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技术服务收入分别为 2,130.56 万元和 1,699.61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91%和 1.55%,占比较小,其中维保服务主要为与科研服务第三方仪器相关的维护保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仪器调整、部件更换、故障排除等。
”
2、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
性
公司已在公转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六、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之“2、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中补充和更新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为 6,574.42 万元和 150.43 万元,包括检测业务收入和房租收入,其具体内容及金额和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检测业务收入 | 102.15 | 67.90% | 6,526.13 | 99.27% |
房租收入 | 48.29 | 32.10% | 48.29 | 0.73% |
合计 | 150.43 | 100.00% | 6,574.42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房租收入较为稳定,检测业务收入下降 98.43%导致其他业务收入大幅下降,2022 年检测业务收入较大系特殊情况下的偶发性所致,不具有业务持续性。2023 年为合理水平。
”
二、公司说明
(一)外购产品是否为公司技术或工艺无法生产的产品,外购产品与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互补关系,外购产品试剂和仪器主要类别、数量、单价及毛利率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1、外购产品是否为公司技术或工艺无法生产的产品
报告期内,外购产品是公司现有技术或工艺无法生产的产品。
公司销售的外购产品主要集中于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外购产品既包括赛默飞、Agilent、纽英伦、雅培等行业龙头,也包括 PacBio、LI-COR、赛信通等细分领域技术创新型厂家。外购品牌仪器主要为前沿技术型产品,应用涵盖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免疫学等多个研究及应用领域,多应用于生物实验分析检测及核心结果的呈现,整体的技术要求相对更高。
由于国内生命科学科研服务行业整体起步较晚,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仪器行业 国产化率较低且多集中于中低端仪器,在高端仪器上仍需要进口国外产品。公司 现有技术或工艺难以实现替代产品的生产,选择从通用技术型产品研发生产入手,进行国产替代。公司目前在业务相关领域持续进行研发投入,逐步实现前沿技术 型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2、外购产品与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互补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同时拥有外购产品和自产产品的情形只存在于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仪器与体外诊断试剂。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仪器中外购产品和自产产品存在互补关系;体外诊断试剂中外购产品和自产产品不存在互补关系。
(1)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仪器
生命科学科研服务仪器中外购产品和自产产品存在互补关系。外购产品主要应用于行业较前沿的技术领域,自产产品主要具有通用性的特点,作为外购产品的补充。二者在产品特点、用途及细分领域上相互补充,构成完整的生命科学科研产品的矩阵。
以核酸研究技术路线、蛋白研究技术路线、高通量测序技术路线等生命科学 领域前沿研究技术路线为例,公司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的典型应用场景如下所示:
1)核酸研究技术路线
核酸是生物体内含有磷酸基团的重要的大分子化合物,不仅与正常生命活动如生长繁殖、遗传变异、细胞分化等有着密切关系,是遗传信息的传递者,而且与生命的异常活动如肿瘤的发生、辐射损伤、遗传病变、代谢病、病毒感染等也息息相关。因此核酸研究是现代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与医药学发展的重要领域。
核酸研究的全路径通常包括核酸的分离提纯和定量测定、核酸样本质控、核酸的凝胶电泳以及核酸的核苷酸序列测定等。公司可根据客户研究方向提供从破碎、抽提到质控、测序、验证等全路径仪器设备及综合服务方案,从而满足客户的实验目的。具体产品组合如下:
注:红色框圈出部分为公司自主品牌相关产品
2)蛋白研究技术路线
蛋白质组学(Proteomics)是研究细胞、组织或生物体中蛋白质组成、定位、变化及其相互作用规律的科学,包括对蛋白质表达模式和蛋白质组功能模式的研究。蛋白质组学的发展对寻找疾病的诊断标志、筛选药物靶点、毒理学研究等有重要意义。
客户进行蛋白研究分析技术路径包括蛋白质样本制备、质控、二维电泳分析、
电泳胶染色及影像扫描、影像分析以及质谱分析等。公司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综合技术方案,从而满足客户的实验目的。具体产品组合如下:
注:红色框圈出部分为公司自主品牌相关产品
3)高通量测序技术路线
测序技术和生物信息学的迅速发展已使人们能够鉴定与疾病风险增加相关的基因变异,随着高通量测序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已经可以在单个诊断平台上同时测试多种基因,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基因测序在临床诊断应用中的效用。和个人生活最为贴近的例子是,更快、更成熟的突变鉴定已经可以为肿瘤的个性化诊疗提供更高效准确的参考信息,并可进一步鉴定针对其进行药物治疗的癌症靶标或途径。此外,以高通量测序为共同基础的全球规模的基因测序项目的出现也为肿瘤学精确医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新、更全面的技术支撑。
高通量测序研究技术目前已开始进入三代测序时代,路线通常包括核酸提取与检测、上机测序、数据分析,其中二代测序还包括文库构建与检测以及 PCR扩增,公司为客户提供完整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综合技术方案,从而满足客户的实验目的。具体如下:
注:上图为三代测序技术路线,其中红色框圈出部分为公司自主品牌相关产品
在为客户提供可涵盖整个研究技术路径的生命科学产品方案的基础上,公司进一步以专业深厚的技术服务团队、丰富的供应链体系等为依托,构建生命科学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外购产品和自产产品相互补充,构成完整的生命科学科研产品的矩阵,持续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实验设计、仪器系统维护及生物信息数据分析等全流程综合技术服务,有效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助力客户快捷、高效地开展科研实验,为基础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2)体外诊断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中外购产品与自产产品不存在互补关系。公司外购产品主要系 Vysis 品牌,Vysis 主要产品系荧光原位杂交技术(FISH)试剂,而公司自产产品则主要侧重于肿瘤基因的突变/甲基化检测、免疫组织化学检测等领域,与外购产品检测目标均存在明显差异,满足客户不同的临床检测需求。
综上,公司现有技术或工艺难以实现替代现有外购产品的生产;公司科研服务仪器的外购产品和自产产品存在互补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针对各主流技术研究路线的完整产品矩阵;体外诊断试剂的主要外购产品和自产产品不存在互补关系,所涉及的产品及检测目标均存在明显差异,满足客户不同的临床检测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