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 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就金山基地 4 号楼质检中心业务用房室内装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建设资金为国有企业资金投资,出资比例为 100%。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编号:H0701-2024-0706
工程内容:本工程位于▇▇▇▇▇▇▇▇▇ ▇▇▇ ▇▇▇▇▇▇▇▇▇ ▇ ▇▇ ▇ ▇,
本次装饰改造建筑面积约为 997 ㎡,主要施工内容包括拆除、建筑装饰、电气设施安装、给排水管道安装、通风管道安装、消防系统改造、空调系统改造、弱电系统改造等工作,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
2. 本项目预算总金额:1,267,062 元,最高限价:1,266,620.28 元。投标单位总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3. 工期要求:施工工期 90 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4.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 号文和财政部财库〔2019〕19 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在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 “★”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单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其他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业绩要求:无;
(6)其他要求:无;
(7)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8)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以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于 2024 年 9 月 9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每日上午
9:00 时至 11:00 时,下午 13:00 时至 16:00 时,委派授权代表携带:①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至▇▇▇▇▇▇▇▇▇ ▇▇▇▇ ▇同济联合广场 B 座 3 楼缴纳工本费并领取招标文件,本次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人民币 1000 元/本,售后不退。双休日报名需提前和代理单位联系。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4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3:30 时。
2.开标时间:2024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3:30 时。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 ▇▇▇▇ ▇▇▇▇▇▇▇ ▇ ▇ ▇ ▇ ▇▇▇-▇ 。
2.开标地点:▇▇▇▇▇▇▇▇▇ ▇▇▇▇ ▇▇▇▇▇▇▇ ▇ ▇ ▇ ▇ ▇▇▇-▇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 / ”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七、其他:/。
八、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地 址:▇▇▇▇▇▇▇▇▇▇▇ ▇▇▇ ▇联系人: 宋老师
电 话: 021-54960809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 ▇▇▇▇▇▇▇ ▇ ▇ ▇ ▇联 系 人:▇▇▇
电 话:18018648474传 真:33626718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6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1 | 招标单位 | 单位名称: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地 址:▇▇▇▇▇▇▇▇▇▇▇ ▇▇▇ ▇联系人:宋老师 电 话:021-54960809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公司名称: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 ▇▇▇▇▇▇▇ ▇ ▇ ▇ ▇联系人:▇▇▇ 电话:▇▇▇▇▇▇▇▇ 传真:33626718 | |
1.1.4 | 项目名称 | 金山基地 4 号楼质检中心业务用房室内装修项目 | |
1.1.5 | 建设地点 | ▇▇▇▇▇▇▇▇▇ ▇▇▇ ▇金山科研检验基地 4 号楼 3 层 | |
1.1.6 | 建设规模 | 本次装饰改造建筑面积约为 997 ㎡,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1.7 | 项 目 相 关 单位 | 设计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 | ||
1.1.10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1.2.1 | 建设资金来源 | 单位自有资金 | |
1.2.2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拆除、建筑装饰、电气设施安装、给排水管道安装、通风管道安 装、消防系统改造、空调系统改造、弱电系统改造等工作。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10 月 10 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4.1 (1) | 投标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 资质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 |
1.4.1 (2) | 项目经理资格 | 详见招标公告 | |
1.4.1 (3) | 业绩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
1.4.1 (4) | 其他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 | |
1.9.1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组织,集合时间:/ 集合地点:/联系人:/ 联系电话:/。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后,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信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用电和道路运输等因素,都应在投标时一并考虑。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不合理要求。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并对踏勘现场后做出的判 断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电子邮件至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 以补充文件形式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 2024 年 9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 | |
1.10.3 | 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 | 以实际发出日期为准 |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
3.1.3 | 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 一份,包含全部投标文件的内容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 | |
3.2.1 | 最高投标限价 | 1,266,620.28 元,总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
3.5.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 整。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 |
效期一致。逾期不交者,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同济支行 账 户: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 号:310066344010141052919 付款备注:金山基地 4 号楼质检中心业务用房室内装修项目保 证金 | ||
3.6 | 类似项目定义 | 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具体判别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
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的要求 | 年份要求:近 3 年,本次投标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要求 | 年份要求:近 3 年,本次投标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
投标人的信誉的要求 | 年份要求:近 3 年,本次投标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
3.7.4 | 盖章和签字要求 | 盖章页: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 盖章和签字要求: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造价人员专用章(或签字);项目经理章(或签字)并盖执业章。 |
3.7.5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电子版 1 份含清单组价文件 |
3.7.6 |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1 | 投标文件包装要求 | 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4.1.2 | 投标文件封套标记 | 招标人: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金山基地 4 号楼质检中心业务用房室内装修项目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 |
4.2.1 |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 2024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3 时 30 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即开标地点) | ▇▇▇▇▇▇▇▇▇ ▇▇▇▇ ▇▇▇▇▇▇▇ ▇ ▇ ▇ ▇ ▇▇▇▇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5.1.1 | 投标人代表 | 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前来投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投标文件开启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核对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投标的投标人代表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则 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
5.1.2 | 投标文件开启 | 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后到先开的顺序开启。 |
6.1.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2 □是 |
7.3.1 | 履约担保 | ■不提供 □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
7.4.3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
7.5.3 |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 ▇ ▇ ▇ ▇,上海同济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办人:王老师,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政策功能 | (1)是否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注:中小企业行业及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单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如果本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 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 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 |
委最新公告及通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投标人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 证证书的产品,且若中标,供货时须附上 3C 产品认证证书。 | ||
10.2 | 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要求 |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以证明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委托授权人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声明函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说明: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职称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提供投标人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无在 建证明。 |
投标总价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人在中标后须向招标代理 | ||
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
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以中标通知中确 | ||
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中标服务费按国家发展 | ||
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 ||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差额累计递进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具 | ||
体金额为: | ||
中标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 ||
10.3 | 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 100 以下 1.0% 100-500 0.7% |
中标服务费=总中标金额×相对应收费标准(差额累进制) | ||
×90%折扣率+专家费,单个项目最低收费 7000 元; | ||
中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 | ||
中标服务费按以下方式交纳:在签约前按上述规定,向招 | ||
标代理单位直接交纳中标服务费。 | ||
帐户名: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同济支行 | ||
帐号:310066344010141052919 |
投标人须知正文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项目负责人:指具受招标代理机构授权,主持本标段招标代理工作的代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与本标段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8)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采购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解答。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文件的澄清将被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由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写明的方式自行获取,如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领取,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果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则招标人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延长
的投标截止时间应以补充招标文件载明的为准。
1.11.1 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 1.11.1 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在投标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 “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和第 2.3 款发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
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3.3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1.1. 商务标
(1)投标承诺书;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投标报价表;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投标人基本材料。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2 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产品拟采购品牌表等。
3.1.3 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1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严格控制在最高投标限价以内,不得超出。
3.2.2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的投标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相关要求。
3.2.4 投标报价的原则
3.2.4.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和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本市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招标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3.2.4.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2.4.3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
(SHT0-33-2016)》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 号)执行。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3.2.4.4“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3.2.4.5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
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3.2.4.6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 “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2)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 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4)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3.2.4.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
(a)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b)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
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3.2.4.8 增值税:9%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 号执行)。中小企业增值税率按相关规定计取。
3.2.4.9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3.2.4.10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2.4.11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 本。
3.2.4.12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4.13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1)投标人应完成施工范围内拆除,含隔墙、地面、墙面、吊顶、零星装饰、各种管线等的拆除,并对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和外运。现场无暂时堆放垃圾地方,拆除后的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范围内全部拆除和清运的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
(2)本项目现场无施工电梯,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运输方案,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本项目为改造工程,安装工程(包括电气系统、消防系统、暖通系统、给排水系统等)中涉及与现有系统衔接的,应确保与现有系统兼容,完成各系统调试,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4)拆除后的设备需要按照招标人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报价表以及相关投标内容。
3.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 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自原投标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1 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3.5.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安排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
3.5.4 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见第八章 投标文件组成中“投标人基本情况”要求。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技术标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标,且技术标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7.3 技术标文字部分宜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 1.5 倍行距,纸张规格为 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 A3 纸)。
3.7.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纸)宜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
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书面文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书面文本与电子文本不一致时,以书面文本为准。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宜编制目录,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文件包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4.2.5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
4.3.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4 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
5.1.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代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2 开标前,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5.2.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结果;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记录在案;
(6)征询对开标过程是否持有异议;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的评标代表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且不得存在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投标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3.2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
人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6.3.3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委员会中产生,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评标委员会形成的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定标后,如发现中标人的中标项目经理存在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情形,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7.3.1 在本章第 3.4 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2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招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除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本项目合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1.1 有下列情况者,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者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5.2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9.5.3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
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9.5.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9.5.5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2)对招标过程或者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单位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单位;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9.5.6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
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9.5.7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予以制定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原则为百分制评标,即总得分=商务标得分(35 分)+技术标得分(65 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2 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标程序为确定入围投标人、否决投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如投标价低于最高限价 20%及以上的,投标人需在开标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书,并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必要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确定入围投标人全部入围。
三、否决投标评审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签字的。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 投标人信用信息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代理单位工作人员将于投标截止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款);
(4)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加盖
单位公章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 查询、打印,投标截止时间前 7 天内打印有效),否则否决其投标;
(5)投标人需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3 项情形之一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2.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中小企业按相关规定计取费率的除外);
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5.未按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有);
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的;
(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四、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分值权重 65 分),评审内容如下: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评定分值 |
1 | 主要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 | 对整个工程施工有一个切合实际的技术方案设计,整个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先进可行,并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方案完整、施工组织有序、针对性强者 16-20 分; 方案基本可行、施工组织尚可、有针对性 11-15 分; 方案不齐全、施工组织无序、缺乏针对性 6-10 分; 方案缺失、施工组织基本缺失、未涉及到针对性 0-5 分。 | 0-20 分 |
2 | 平面布置情况及措施 | 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是否合理,结合工程特点,是否有安全围护措施,措施可行合理的得 6-10 分; 措施尚可行,有部分缺失且较合理的得 3-5 分; 措施一般,且平面布置不合理的得 0-2 分。 | 0-10 分 |
3 | 工程施工工期计划 | 工程按期完成,有确实可行的施工工期计划和施工作业计划得 4-6 分; 工程按期完成,有施工工期计划得 2-3 分 ; 工程按期完成,未提供施工工期计划和施工作业计划得 0-1 分。 | 0-6 分 |
4 | 安全、质量及成品保护措施 | 所采取的安全、产品质量有保证措施,措施有力,并符合实际得 6-10 分; 所采取的安全、产品质量,措施一般,相对符合实际得 3- 5 分; 所采取的安全、产品质量不齐全,措施不足得 0-2 分。 | 0-10 分 |
5 | 应急预案及相关承诺 | 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和承诺 措施及承诺可行且有针对性得 4-3 分; 措施及承诺尚可有部分缺失得 2-1 分; 未提供应急预案或相关承诺的得 0 分。 | 0-4 分 |
6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 | 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安排充足,人员配备实力强得 3-5 分; 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安排合理得 1-2 分; 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人数较少得 0 分。 | 0-5 分 |
7 | 类似项目业绩 | 近三年(公告发布之日起倒退 36 个月)承担过类似项目业 绩及经验,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 1 分,最高得 5 分。 需提供项目成交通知书或有效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合同复印包含双方名称的首、尾页即可,但须包含项目名称及 内容、项目时间等合同要素)。 | 0-5 分 |
8 | 自报主材品牌和规格质量、信用度 | 对自报主材品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所投产品市场使用程度、成熟度、品牌知名度进行评分。相对最优者得 5 分, 良好得 3 分,一般得 1 分,未提供《主要材料自报品牌表》不得分。 | 0-5 分 |
2.商务标评审(分值权重为 35 分),评审内容如下:
2.1 报价得分(30 分)
以所有有效报价最低价为基准价。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30
2.2 施工工期(2 分)
采购人要求工期:90 日历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 分;具体奖罚承诺满足招标文件的加 1 分。
2.3 自报质量标准(3 分)
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质量标准要求的,得 2 分;奖罚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加 1 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装修施工合同
(乙种本)发包方(甲方):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金山基地 4 号楼质检中心业务用房室内装修项目
1.2、工程地点:▇▇▇▇▇▇▇▇▇ ▇▇▇ ▇金山科研检验基地 4 号楼 3 层
1.3、承包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报价书。
1.4、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方 式。
1.5、工期:共计 日历天,从下达开工令时开始计算。
1.6、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
1.7、合同暂定价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第 2 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3 份,双方对现场进行确认,并商定施工方案。乙方应对现场进行必要保护,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甲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乙方应协助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 3 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及工程监理审定。
3.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乙方人员的安排和管理,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降噪、降粉、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3.8、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加强脚手架的消防措施、现场安全管理等,并编制相应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 4 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本工程工期要求: 日历天。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甲方要求变化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超过 15%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 8 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 5 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10-20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在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工程监理。甲方不按乙方书面通知时间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
担,工期顺延。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工程竣工后,乙方将竣工报告送缴甲方,并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报告和验收通知 15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乙方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及协助甲方资料归档。
第 6 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2)种: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
6.2、合同价款与支付
(1)工程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周内承包方开具合同工程费(扣除含税暂列金额部分)30%发票,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费总价(扣除含税暂列金额部分)的 30%作为预付款(含 100%安全▇▇施工措施费),即人民币 元(大写: )。
(2)工程量确认
如果工期超过 3 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5
日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提交给发包人和甲方驻地代表。
(3)工程款(节点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配合发包人对工程进行
审核和进行审计。最终结算金额以审价后金额为准,按 6.1 执行同时开具余额发票,发包方支付最终结算审定价款的 97%(含预付款)。质保期满 2 年后,发包方将余款支付给承包人。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等)送交甲方。否则,造成工程不能及时结算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 7 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及其规格、品牌,应与报价文件一致,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品牌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3 乙方按《主要材料自报品牌表》的主材、辅材进行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 自更换主材和辅材的品牌、规格、款式和型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乙方提供的项目使用的主材和辅材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因此取消合同,同时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 8 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做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乙方提出异议后,甲方仍不改正的,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 9 条 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起计算,工期如有变更,以双方书面签证为准(须加盖承包人和发包人公章)。
第 10 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11 条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确保工地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承包人需负责投保有关工程、属下员工之工伤赔偿、现场材料、机械设备的损失或损毁等所需之保险费用。承包人须对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的意外、损失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承包人雇员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不论有没有索偿,承包人必须马上以书面将该损伤事故通知发包人。
第 12 条 其他约定
12.1、本工程保修期 2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日起计算。
12.2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12.3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工程资料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12.4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合格为止,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以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工程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的标准,则承包人还应按合同总价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5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 500 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包括应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2.6 因承包人原因,渣土垃圾没有按规定处置的,则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7 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民工工资发放的有关文件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纠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并从应支付或届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
12.8 本工程在结算时如涉及到有关工作内容的增减,应遵循下列原则:
(1)投标文件中已有相同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原有单价执行。
(2)投标文件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组价方式执行组价。 (3)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4)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同和类似的变更工程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以下原则处理:按上海市 2016 预算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价格组成新的综合单价;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机械 、人工单价,按施工期间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和交易信息》中对应的工料机信息价执行。无信息价部分主材由承包人自行报价,由发包人、工程监理(如有)、投资监理(如有)进行审核,办理签证认可后执行。
(5)暂定单价的材料,成交人在采购前一月事先征得监理单位(如有)、投资监理单位
(如有)和发包人确认及同意后方可采用。
(6)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上海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
12.9 费率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
12.10 本项目组价依据为按上海市 2016 预算定额,工作内容严格参照定额内容说明。定额内包含的工作内容不再重复计取。项目最终结算审定价,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10%。第 13 条 附则
13.1、本工程需要增加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3.2、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甲方执壹 份,乙方执壹份。
13.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3.4、对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异议。
甲方(盖章):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单位地址:中山南二路 601 号 单位地址:
电 话:021-54960809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
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质[2008]91 号文发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
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
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
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
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
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
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
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 “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
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
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签订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本工程保修合同)。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甲、乙双方根据整体工程质量保修要求,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 年。质量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 小时内,响应甲方的保修要求,并于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开始保修工作。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维修费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确定维修方案后,由乙方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
保修期内确实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工作,乙方通报甲方确认后,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五、其他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关于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附
第六章 图纸
一、图纸目录和图纸
网盘:https://pan.baidu.com/s/1SlaSO7DevsKC24IVuqZdqQ?pwd=3jmi密码:3jmi
自行提取
二、实际施工相比施工图方案的调整决定
(一)4 号楼办公室调整方案
1、装饰装修部分:
⚫ 取消卫生间装修改造
⚫ 原来永生苔藓位置,就做白墙,仿生绿植也取消。
⚫ 所有地板不采用实木复合地板,改用强化复合地板,但颜色仍需与效果图保持一致。
⚫ 仅保留检测车间洽谈区的(4-8/4-C 轴)的矮柜及冰箱高柜,其余图纸内固定的高柜、矮柜、吊柜、不锈钢笔槽等定制家具全部取消。
⚫ 所有小房间隔断材质调整为单层 12mm 超白玻璃隔断并在房间内配明装百叶窗帘。
2、机电部分:
⚫ 根据位置,保证开放办公区域,每 4 个人一个网络线,每人一个内线电话,每个桌子一个外线电话。隔间内办公区域保持不变。
⚫ 取消所有电子门锁配置,改为普通机械门锁
⚫ 本项目不新增监控点位。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名称:金山基地 4 号楼质检中心业务用房室内装修项目
1.1.2 工程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飞路 629 号金山科研检验基地 4 号楼 3 层
1.1.3 工程规模:本工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金飞路 629 号金山科研检验基地 4 号楼 3层,本次装饰改造建筑面积约为 997 ㎡,主要施工内容包括拆除、建筑装饰、电气设施安装、给排水管道安装、通风管道安装、消防系统改造、空调系统改造、弱电系统改造等工作,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
(以上仅为该工程的简要描述,正式施工时施工范围以招标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和其它书面的工作内容及施工要求为准)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基本满足具备施工条件。招标人为本工程施工可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用临电、施工用临水。
1.2.2 施工期间的临电头子由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时告知接驳位置。施工用临电接驳以及施工区域内的临电布线和接装计量表具由投标人负责(包括投标人另需增加临电容量的接驳),相应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2.3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
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
延长工期的理由。
(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按发包人要求 。
2.4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 按发 包人和监理人指示 。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工程总报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3.2.4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标准: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工期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执行。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4.1.2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中标人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者,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造价的 2%金额的幅度计算质量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的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承担质量赔偿金,质量赔偿金按照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计算。质量违约金和赔偿金互不抵冲。投标人也可在投标文件中自报质量违约金标准,以资竞争。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招标人直接在中标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
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
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 “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
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 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工程师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1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双方另行约定 。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发包人指令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发包人指令 。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按照招标人要求 。
9.1.2 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 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 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 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 3 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 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 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 (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 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 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
28 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 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 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 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11.2 进度例会
11.2.1 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
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按相关规定执 行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 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 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 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 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甲方指定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项目清单中。
13.1 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
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增值税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
14.1.3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增值税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
15.3 竣工清场
15.3.1 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
(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16.1 参考品牌表及技术要求详见《金山基地 4 号楼质检中心业务用房室内装修项目工程技术要求》及《上海消防研究所室内装饰工程主要材料品牌推荐表》,投标文件中须实质响应项目所涉及到的主材和辅材的品牌、规格、款式和型号。未在投标文件中实际响应的主材和辅材,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招标方有权指定其品牌、规格、款式和型号,并且不对项目结算单价进行调整。
16.2 综合单价中含有“主要材料(设备)”的调整: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价材料、设备,在单价结算时,按发包人审核确定的主材单价予以调整,其他内容(包括人工、机械、辅材、仓储、保管、场内驳运、检验检测等)不做调整;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更改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包括甲定乙供)或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人工,在单价结算时,按发包人审核确定的主材和人工单价予以调整,其他内容(包括机械、辅材、仓储、保管、场内驳运、检验检测等)不做调整。
主要材料品牌推荐表 |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推荐品牌 |
一、建筑、装修部分 | ||
1 | 加气块 | 杭加、索纳塔、华泰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 | 水泥,混凝土 | 云建绿砼、华新水泥、海螺水泥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3 | 钢筋、钢材 | 鞍钢、宝武钢铁、首钢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4 | 铝合金隔断 | 凤铝、朗司,箭牌,得伟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5 | 防火门窗 | 九安门窗、国泰、牧城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6 | 电子感应门 | 川木,逸太,松下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7 | 钢化(防火防爆)玻璃 | 耀家、耀华、达好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8 | 建筑防爆膜 | 纳摩尔、北极光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9 | 天然石材(含大理石及其 他天然石材) | 颜色规格质地设计建议,经建设单位确定后采购 |
10 | 金刚纱窗 | 陆成、巨原、意美达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1 | 防水 | 东方雨虹、科顺、德高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2 | 墙地砖 | 东鹏、萨美特、罗马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3 | 排水沟盖板 | 奈坚、富易森、瑞凯威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4 | 防水砂浆 | 德高、华砂、美巢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5 | 界面剂 | 立邦、千居美、三棵树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6 | 乳胶漆 | 立邦、多乐士、三棵树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7 | 钢丝网 | 深兰、盛邦、鸿湾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8 | 铝扣板(含龙骨) | 名族、巴迪斯、奥普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9 | 模板 | 合迪、元拓、志特新材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0 | 石膏板 | 泰山、可耐福、龙牌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1 | 轻钢龙骨 | 泰山、可耐福、龙牌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2 | 细木工板、防火板 | 千年舟、兔宝宝、居管家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3 | 木饰面板 | 千年舟、兔宝宝、居管家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4 | 实木门 | 藤桥,美心,盼盼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5 | 吸音板 | 昊霖,天宇,静音云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6 | 防静电地板 | 沈飞、汇丽、格丽曼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7 | 矿棉板吊顶 | 龙牌,可耐福,鲁阳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8 | 硅钙板吊顶 | 泰山,阿姆斯庄,赫龙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9 | 铝板吊顶 | 友邦,名族,鼎美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30 | 窗帘 | 巨沪,吉宇,领胜祥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31 | 强化复合地板 | 嘉恒,宏捷,梦丽兰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32 | 金属不锈钢制品 | 卡迪尔、松勒、沪工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33 | 铰链、合页、闭门器、执手等五金 | 诺托、丝吉利娅、顶固、史丹利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34 | 地毯 | 海马,巨东,格瑞诗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35 | 成品家具 | 千年舟、兔宝宝、翔匀家具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二、安装部分 | ||
1 | 配电箱及元器件 | 正泰、德力西、施耐德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 | 风机按钮 | 金通灵、陕鼓、重通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3 | 电线电缆 | 起帆、熊猫、上上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4 | 镀锌管 | 江苏国强、天创管业、优耐特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5 | 镀锌桥架 | 九莲、鹏正、申捷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6 | 灯具 | 三雄极光、佛山照明、雷士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7 | 开关面板及插座 | 正泰、罗格朗、西门子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8 | 烟感等消防器材 | 松江飞繁(与大楼原消防系统保持一致) |
9 | 风幕机 | 艾美特、康佳、志高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0 | 空调 | 日立(与大楼原空调系统保持一致) |
11 | 塑料管 | 联塑、公元、中财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2 | 不锈钢管 | 友发、联塑、宝武钢铁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3 | 水表,阀门 | 苏州纽威、上海奇众、上海冠龙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4 | 铸铁管 | 济钢、大通、久保田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5 | PPR 水管 | 中财、美尔固、伟星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6 | PVC 排水管 | 中财、美尔固、伟星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7 | 橡塑保温 | 亚罗弗、福乐斯、凯门富乐斯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8 | 龙头、角阀 | 九牧、箭牌、恒洁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9 | 综合布线系统 | 一舟、FGT、普天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0 | 计算机网络系统 | 华为、锐捷、博达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1 | 视频监控系统 | 大华、海康威视、宇视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2 | 信息发布统 | LED 显示屏模组:九洲、利亚德、艾比森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视频处理器:灵星雨、诺瓦、唯奥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3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大华、海康威视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4 | 多媒体会议系统 | 迪士普,BGM,HOTTELL 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5 | 风管 | 国产优质 |
26 | 风阀、风口 | 国产优质 |
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 □副本)
项目
投标文件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商务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承诺书;
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建设工程投标报价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人基本材料。
(五)其他。
二、 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其他材料。
一、商务标
(一)投标承诺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
投 标 承 诺 书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本次投标。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九、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十、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二、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过程中提供的项目使用的主材和辅材不能达到招标方要求,招标方有权取消合同,同时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十三、执行《关于在本市政府投资工程中试点实施人材机消耗量数据采集的通知》
(沪建市管〔2021〕42 号)文的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并对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四、近三年本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拟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十五、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均为本公司缴纳社保人员,退休人员除外。
十六、实施性别平等政策,消除就业环境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和男性在招聘、晋升和薪酬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十七、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八、其他承诺: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经理(签字或盖章并盖执业章): 拟任项目经理手机:
年 月
投标函
致: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投标函附录所载明的投标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 施工,投标函附录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投标函附录载明的质量标准。如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留方式及份额执行。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 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3.2.1 | 姓名: | |
2 | 工期 | 协议书二 |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月 | |
4 |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 3.7 |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 |
5 | 分包 | 3.5 | 见拟分包计划表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7.5.1 |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7.5.1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8 | 自报质量标准 | 协议书三 16 | ||
9 | 自报质量标准违约赔偿承诺 | 协议书三 16 | ||
11 | 预付款额度 | 12.2.1 | ||
13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5.3 | ||
14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15.3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年 系 | 名: 性龄: 职 (投标人名称) | 别: 务: 的法定代表 |
人。 | ||
特此证明。 |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的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 (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三)建设工程投标报价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 报 价(元) | ||||
总计 | 其中 | ||||
分部分项 工程费用 | 措施费报价 | 增值税 项目报价 | 其他项目费 | ||
合计 | |||||
备注: 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元。 2.自报价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 3.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 4.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5.其他说明: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文件详见投标工程量清单 XML 数据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文件版本号及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 XML 数据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标准(VER1.2-2023)》(沪建建管〔2023〕336 号)的要求。
主要材料自报品牌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主材品牌自主上报品牌 |
一、建筑、装修部分 | ||
1 | 加气块 | |
2 | 水泥,混凝土 | |
3 | 钢筋、钢材 | |
4 | 铝合金隔断 | |
5 | 防火门窗 | |
6 | 电子感应门 | |
7 | 钢化(防火防爆)玻璃 | |
8 | 建筑防爆膜 | |
9 | 天然石材(含大理石及其他天然石材) | |
10 | 金刚纱窗 | |
11 | 防水 | |
12 | 墙地砖 | |
13 | 排水沟盖板 | |
14 | 防水砂浆 | |
15 | 界面剂 | |
16 | 乳胶漆 | |
17 | 钢丝网 | |
18 | 铝扣板(含龙骨) | |
19 | 模板 | |
20 | 石膏板 | |
21 | 轻钢龙骨 | |
22 | 细木工板、防火板 | |
23 | 木饰面板 | |
24 | 实木门 | |
25 | 吸音板 | |
26 | 防静电地板 | |
27 | 矿棉板吊顶 | |
28 | 硅钙板吊顶 | |
29 | 铝板吊顶 | |
30 | 窗帘 |
31 | 强化复合地板 | |
32 | 金属不锈钢制品 | |
33 | 铰链、合页、闭门器、执手等五金 | |
34 | 地毯 | |
35 | 成品家具 | |
二、安装部分 | ||
1 | 配电箱及元器件 | |
2 | 风机按钮 | |
3 | 电线电缆 | |
4 | 镀锌管 | |
5 | 镀锌桥架 | |
6 | 灯具 | |
7 | 开关面板及插座 | |
8 | 烟感等消防器材 | |
9 | 风幕机 | |
10 | 空调 | |
11 | 塑料管 | |
12 | 不锈钢管 | |
13 | 水表,阀门 | |
14 | 铸铁管 | |
15 | PPR 水管 | |
16 | PVC 排水管 | |
17 | 橡塑保温 | |
18 | 龙头、角阀 | |
19 | 综合布线系统 | |
20 | 计算机网络系统 | |
21 | 视频监控系统 | |
22 | 信息发布统 | |
23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
24 | 多媒体会议系统 | |
25 | 风管 | |
26 | 风阀、风口 | |
三、其他补充 | ||
27 | 其他补充品牌 |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
1.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号 | ||||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合同价格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 | 工程质量 | 工程类别 |
注:
1.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本表后需附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首页(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
3.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此表。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签约合同价 | 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 | 工程质量 | 工程类别 |
87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企业(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本企业(联合体)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本企业(各联合体成员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联合体)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7.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在参加本次投标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年 月 日
8.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单位名称(公章):日 期:
近三年信誉情况
{此处请插入近三年信誉情况}
注 1: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其中诉讼及仲裁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投标单位名称(公章):日 期:
(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zjw.sh.gov.cn 查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截止时间前 7 天内打印有效)
11.投标人书面声明(格式)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已自查,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特此声明。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投标人股东名录及所占股份比例(格式自拟)
(五)其他
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由投标人按实际情况提供或补充。
二、技术标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1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3)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1.投标人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二)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由投标人按实际情况提供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