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志愿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中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四条 ▇基金会的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志愿者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基金会志愿者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和志愿者日程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
(一) 为本基金会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建议与指导;
(二) 参与本基金会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
(三) 其他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项目。第六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二) 原则上,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未成年人,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 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 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五) 获得本基金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 向本基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三)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 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形象、声誉,以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 服务过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六) 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 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 提前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