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众人寿(2020)疾病保险 010 号
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特定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1.6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6
❖ 本合同有 90 天的等待期 2.3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保险合同的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3.3 保险费的豁免 3.4 诉讼时效 | 4.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 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3 宽限期 4.4 合同效力中止 4.5 合同效力恢复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性别错误 5.4 未还款项 5.5 事故鉴定 6. 释义 6.1 周岁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特定疾病 6.5 意外伤害 6.6 专科医生 |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6.12 遗传性疾病 6.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14 潜水 6.15 攀岩 6.16 探险 6.17 武术比赛 6.18 特技表演 6.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投保范围 |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见释义 6.1)至 65 周岁。 |
1.2 | 合同构成 | 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被豁免合同是指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合同,包括主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被豁免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被豁免合同的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被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被豁免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已经足额支付本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4 | 犹豫期 |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保险费已被豁免的,我们不再受理被豁免合同的解除申请及被豁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限等事项的变更申请。 |
1.6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1.7 | 保险合同的终止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3) 被豁免合同因办理减额交清或因其他原因保险费被豁免; (4) 被豁免合同效力终止。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被豁免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见释义 6.4),我们不承担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6)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特定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被豁免合同保单贷款的申请。 | ||
2.4 | 保险责任的免除 |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7);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0)的机动车(见释义 6.11);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13);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14)、跳伞、攀岩(见释义 6.1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 6.16)、摔跤、武术比赛 (见释义 6.17)、特技表演(见释义 6.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19)。 发生上述第(1)—(9)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2.5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4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2.3 保险责任”的“等待期”、“3.1 保险事故通知”、“4.4 合同效力中止”、“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3 年龄性别错误”、“6.4 特定疾病”及其他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
❸ |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 |
3.1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2 | 豁免保险费申请 | 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须附与诊断相关的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检查诊断报告、血液检查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3 | 保险费的豁免 |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 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3.4 | 诉讼时效 | 您或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一经确定,则本附加合同及被豁免合同交费期限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发生变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也相应调整。 |
4.2 |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4.3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应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4.4 | 合同效力中止 | 当出现被豁免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4.5 | 合同效力恢复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❺ | 其他事项 |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
5.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5.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您未补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5.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您应先结清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或我们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5 | 事故鉴定 | 如果您申请豁免保险费,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❻ | 释义 | |
6.1 | 周岁 |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6.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
6.3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6.4 | 特定疾病 | 指保险责任生效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以下疾病 |
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 |
(一)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 分期为 T 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1 0 0 |
(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
(三)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
(四)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
(五)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 | 指被保险人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10%但小于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六)重症头部外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在头部外伤 180 天后仍存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一侧肢体(上肢和下肢)肌力 2 级或 2 级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 6.20)中的二项。 |
(七)单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八)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 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 术。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 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 70%; (2)手术须由心脏专科医师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
(九)原位癌 |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 |
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 |
(十)听力严重受损 — 3 周岁始理赔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或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80 分贝但未达到 90 分贝。需有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
(十一)深度昏迷 72 小时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 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72 小时。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十二)人工耳蜗植入术 |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
(十三)早期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 指由颅神经和皮质延髓束所支配的肌肉发生进行性退化,导致咀嚼、吞咽与谈话困难。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进行性病变,并有肌电图等检查证实,必须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损害并且已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达 180 天以上。 |
(十四)早期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 以肌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进行性病变,并有肌电图等检查证实,必须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损害并且已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达 180 天以上。 |
(十五)早期进行性脊髓性肌萎缩 | 脊髓前角细胞及脑干运动细胞核的退化病变,以近侧的肌肉无力和萎缩为主要特征,由腿部为最先开始并逐步扩散至远侧的肌肉。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适当的神经肌肉检验如肌电图证明,并且必须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损害并且已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达 180 天以上。 |
(十六)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 1 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 1 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
(十七)中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 |
(十八)角膜移植 |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 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
(十九)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二十)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6 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二十一)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 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呼吸科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及 (b)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 > 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度平均值持续< 85% 。 |
(二十二)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 |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硬脑膜下血肿,实际实施了开颅或颅骨钻孔手 术。开颅或颅骨钻孔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
(二十三)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 指为治疗颈动脉狭窄性疾病,已经实施了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须由颈动脉造影检查证实一条或以上颈动脉超过管径 50%或以上的狭窄。此病症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实施了以下手术之一: (1)颈动脉内膜切除术; (2)血管介入手术,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
(二十四)中度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但未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瘫痪”的标准。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自我伤害,局部瘫痪,病毒感染后的临时瘫痪,或由于心理疾病造成的机能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二十五)中度严重克雅氏症 | 指一种罕见的主要发生在老年人之间的可传播的脑病。受感染的人可以有睡眠紊乱,个性改变,共济失调,失语症,视觉丧失,物理,肌肉萎缩,肌阵挛,进行性痴呆等症状。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两项。 |
因人类生长激素治疗所致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二十六)中度重症肌无力 |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 |
(二十七)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
(二十八)单侧肺脏切除 |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完整切除术,肺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
(二十九)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
(三十)微创颅脑手术 |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
6.5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
6.6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6.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6.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6.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6.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没有取得有效行驶证。 |
6.11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6.12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6.13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
6.14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6.15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6.16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6.17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6.18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6.19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6.20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