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銀行帳戶條款及細則
第一部份 一般條文
1. 定義及解釋
1.1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下述的文字及詞語將具有下列所述的含意:-
“帳戶” | 指客戶現在或將來以客戶名義在本行開立的一個或多個或全部以使用銀行服務之帳戶及/或其他同類型帳戶。 |
“帳戶指令” | 指其格式由本行規定的公司、合夥人、獨資、個人或聯名帳戶的開戶申請書、簽署安排、印鑑卡、確認安排及所有其他文件關於開立、操作、維持、或結清帳戶,或建立及維持銀行服務發出之指示或指令。 |
“開戶申請書” | 指由本行不時規定以開立帳戶為目的之文件。 |
“確認安排” | 指由客戶指定並獲本行接受就帳戶及/或銀行服務進行查詢及/或交易確認的指定人員之確認安排,其指定授權於不時及任何時間在帳戶指令中指定。 |
“簽署安排” | 指客戶不時及在任何時間就帳戶及/或銀行服務在帳戶指令中指定及被本行接受的簽署安排。 |
“本協議” | 指客戶與本行就帳戶及/或銀行服務所訂立及不時修改、更改、修訂或補充的書面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帳戶指令、開戶申請書、本條款及細則、簽署安排、確認安排及客戶就銀行服務而賦予本行的任何權限及簽署予本行的所有其他文件。 |
“適用法律及規則” | 指任何監管或主管當局、監管機構、法院、法庭、執法機構或專業機構(不論是自我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規定或頒布的適用的當地或外國法律、規則、法規、守則、指引、指令、政策、做法、政府制裁或禁運。 |
“聯營公司” | 指本行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總行、直接或間接的控股公司、附屬公司、子公司、關聯實體及其任何分行及辦事處 (共同或單獨)。 |
“獲授權人員” | 指為開立、操作或維持帳戶,或使用銀行服務而由客戶委任及不時變更並獲本行接納的人員,其指定授權及詳細資料載列於帳戶指令中。 |
“本行” | 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其承繼人及受讓人。 |
“銀行服務” | 指本行根據適用法律及規則不時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
“營業日” | 指在香港之銀行正常開門營業之日,但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亦不包括 8 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極端情況生效之日, 即在早上 9:00 到中午 12:00 之間仍持續生效,且在中午 12:00 之前或之時並未取消,或是懸掛黑色暴雨警報之日, |
即在早上 9:00 到中午 12:00 之間仍持續生效,且在中午 12:00 之前或之時並未取消,除非客戶與本行之間就特定交易達成特別或其他協議,並以交易確認書或類似文件作為證明。 | |
“客戶” | 指現在或將來於本行開立帳戶的人士,其詳細資料載列於開戶申請書及根據其上下文之要求,包括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的詳細資料。 |
“中國” | 以本條款及細則為目的,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
“確認電話號碼” | 指客戶於帳戶指令所留存之電話號碼。 |
“電子方式” | 指任何形式的電子或數位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簡訊服務、傳真或電子郵件,客戶已授權本行通過該等方式與客戶、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溝通。 |
“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政策” | 指本行根據適用法律及規則不時為防制洗錢、恐怖分子融資、逃避制裁、欺詐、逃稅、賄賂、貪污及其他犯罪活動而採取的政策及程序。 |
“保險業監管局” | 指保險業監管局及其承繼人及受讓人。 |
“金管局” | 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承繼人及受讓人。 |
“香港”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幣” /“港元” | 指香港現時的法定貨幣。 |
“香港居民” | 指持有香港身份證的個人,不論其是否亦持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居住或公民身份之身份證明。 |
“非香港居民” | 指並非香港居民的個人。 |
“官方線上平台” | 指本行的官方網站及/或其主要互聯網及行動銀行平台(視屬何情況而定)。 |
“中國人民銀行” | 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承繼人及受讓人。 |
“《私隱條例》” | 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律第 486 章)。 |
“個人資料” | 指在《私隱條例》中所定義的個人資料或通常被視作為與客戶相關的個人資料的其他數據或資訊,包括與高級職員、董事及股東(如果是公司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及資訊。 |
“人民幣” | 指中國現時的法定貨幣。 |
“證監會” |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承繼人及受讓人。 |
“指定人員” | 指為確認交易或就帳戶進行查詢而由客戶授權及不時變更並獲本行接納的人員,其指定授權及詳細資料載列於帳戶指令中。 |
“美國” | 指美利堅合眾國。 |
“美國人” | 指美國《1933 年證券法》第 S 條規定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民或居民,及根據美國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支組織或創建的任何合夥企業、公司或其他實體。 |
1.2 本條款及細則之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添加,並不影響本條款及細則的解釋及無法律效力。
1.3 除非另有說明,在本條款及細則中,凡提及條款及分條款,即指本條款及細則內的條款及分條款。
1.4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非上下文有不同的要求,否則表示單數之詞語同時亦含複數之意思,反之亦然。表示其單一性別的詞語包括任何性別之意思。
1.5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所指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被視作包括其繼承人及容許的受讓人。
1.6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所指的「本條款及細則」或其他文件,除非另有規定,均視作包括對本條款及細則或其他文件的不時加以任何方式修訂、延展、代替、取代及/或補充的版本及就本條款及細則及/或其他文件不時進行修訂、延展、代替、取代及/或補充的文件。
2. 銀行服務
2.1 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及適用法律及規則向客戶提供一項或多項或全部的銀行服務。
2.2 本行將按其絕對酌情不時決定的營業時間內提供銀行服務予客戶。
2.3 於遵守適用法律及規則的前提下,本行有絕對酌情權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於任何時間部份或全部地撤回、取消或撤銷銀行服務。
2.4 為免生疑問,本行及客戶同意並聲明,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終止本協議時,帳戶及銀行服務亦將同時被終止。
2.5 若本行提供銀行服務時受到新增或個別的條款及細則的限制(下稱「新增條款及細則」),而新增條款及細則與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存在差異,則以新增條款及細則的條文為準。
3. 指示
3.1 客戶同意按照客戶不時向本行提供的帳戶指令,發出指示或指令以處理與帳戶及銀行服務有關的所有事宜。本行將於收到指示或指令後儘快採取行動,但本行毋須對客戶因本行遵循客戶的指示或指令的任何延誤而衍生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
3.2 本行及客戶同意並聲明,在適用法律及規則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本行毋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因本行接受看來是由客戶根據帳戶指令發出的指示或指令行事而產生或衍生的任何種類之損失、損害或費用;或隨之而來的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不論該等指示或指令是否真實由客戶發出。
3.3 本行有權執行其合理地相信是來自客戶或代表客戶的獲授權人員所發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除非適用法律及規則另有規定,本行沒有義務核實發出任何該等指示或指令的人士之身份或權限或其真實性。客戶或獲授權人員給予本行的指示或指令一經發出,只有在本行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部份或全部地取消、撤回、更改或修改,不論該等指示或指令是否予以執行。於不損害本行在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權利之情況下,本行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保留要求客戶、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以本行規定的格式簽署確認書,以確認口頭指示或指令的權利(如果本行因其絕對酌情接受)。
3.4 本行及客戶謹此聲明及同意,本行有權按其最終決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電話對客戶、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的身份進行核實。一經本行所採用的方法核實後,有關交易
的確認或查詢戶口的指示即被視爲由客戶、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發出,且對客戶具有最終確定性的約束力。
3.5 本行保留拒絕接受或執行客戶的指示或指令而毋須作出任何解釋的權利。如果本行拒絕接受指示或指令,本行將採取一切合理行動儘快通知客戶。但是,本行毋須因未能成功通知客戶而承擔任何責任。
3.6 在不影響上述條文的情況下,倘若本行收到客戶、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發出的指示或指令,而這些指示或指令與其他指示或指令不一致,本行可通知客戶、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其發現該等的衝突或不一致及/或毋須對任何該等指示或指令採取任何行動,除非及直到本行收到令本行滿意的形式及內容的進一步指示或指令。
3.7 本行保留不時設置及更改截止接受交易指示或指令的時間(下稱「截止時間」)之權利。客戶、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在截止時間後發出的任何交易指示或指令應被視作為已被接受,並應在下一個營業日由本行處理。
4. 獲授權人員及指定人員
4.1 倘若客戶決定委任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客戶需以書面通知本行及向本行提供本行規定的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的詳細資料及/或獲授權人員的簽署式樣及所有其他資料。獲授權人員將根據帳戶指令獲授權代表客戶開立(如客戶作出如此授權並被本行接受)、操作、維持或處理所有與帳戶及/或銀行服務的其他事宜,但下列事項除外:-
(i) 申請開立新戶口或使用新服務;
(ii) 結清帳戶或終止銀行服務;
(iii) 任何更改獲授權人員、指定人員、簽署安排及/或確認安排;及
(iv) 任何更改客戶、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的通訊地址、聯絡號碼或該等人士的其他個人資料。
除非得到客戶同意並被本行接受。
4.2 指定人員無權發出任何指示或指令,或處理與帳戶及/或銀行服務相關的其他事宜,僅獲授權確認由客戶或獲授權人員就帳戶及銀行服務發出的指示或指令,或進行戶口餘額、交易詳情查詢或本行與客戶約定的其他查詢,為免生疑問,本行及客戶確認及同意指定人員僅須確認客戶或獲授權人員的指示或指令,或根據確認安排進行查詢。
4.3 獲授權人員代表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均須以帳戶指令及簽署安排的項下方式或根據不時生效的帳戶指令及簽署安排發出。除非及直至本行實際上收到客戶依照本條款及細則送達的撤銷通知書,否則其帳戶指令及簽署安排具有十足的法律效力。
4.4 除非客戶與本行另有書面約定,否則獲授權人員、獲授權人員的簽署式樣、簽署安排、指定人員及/或確認安排的任何變更、增加或撤銷將不具任何作用,除非及直到本行實際收到本行認為滿意的形式及內容之該等文件及/或授權,且有合理的機會處理該等變更、增加或撤銷。若本行於根據該等變更、增加或撤銷確認處理完成前的帳戶指令,從而執行獲授權人員的所有行動、事項、指示、命令或指令或指定人員的所有行動、事項、確認或查詢,本行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4.5 除非客戶與本行另有書面約定,否則獲授權人員、指定人員及/或簽署式樣、簽署安排及
/或確認安排的任何有效變更、增加或撤銷均適用於所有帳戶及銀行服務。
4.6 當帳戶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或所有帳戶持有人或銀行服務的使用者去世時,於本行實際收到書面通知之前,本行根據尚存帳戶持有人、使用者或獲授權人員的請求、指示或指令而作出的任何行動、事情、契約或事項,均對已故帳戶持有人或銀行服務使用者、其遺產及遺產代理人以及通過已故帳戶持有人或銀行服務使用者或其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提
出申索的任何一方,具有絕對及最終確定性的約束力。
4.7 客戶同意,於所有時候追認任何或所有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之規定作出的所有行動、事項、契約、指示、命令或指令,並知悉該等行動、事項、契約、指示、命令或指令對客戶於所有時候均具有絕對及最終確定性的約束力。
4.8 客戶同意,於所有時候追認任何或所有指定人員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所作出或導致作出的所有行動、事項、確認或查詢,並知悉該等行動、事項、確認或查詢對客戶於所有時候均具有絕對及最終確定性的約束力。
5. 責任範圍
5.1 於適用法律及規則容許的最大範圍內及受限於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不論於任何情況下,本行對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地導致或引致客戶的損失或損害均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i) 取消、終止或暫停所有或任何帳戶及/或銀行服務(視屬何情況而定);
(ii) 取消、撤回、撤銷或暫停客戶的交易、指示或指令,或任何因超越本行能控制的情況或事情而不能執行或進行之客戶的交易、指示或指令;
(iii) 於客戶傳送的指示或指令或其他資料時發生的任何阻礙、暫停、延誤、損失、損害或其他故障或失誤;
(iv) 任何電訊服務供應商、設備或中介裝置洩露客戶通過上述媒介傳送予本行、本行的代理人或第三方或由本行、本行的代理人或第三方通過上述媒介傳送予客戶的指示或資訊;
(v) 涉及銀行服務的自然現象、政府的行動、水浸、火警、動亂、罷工、戰爭或任何其他超越本行能合理控制的原因而產生的任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效、損壞、阻礙或設施或裝置的不足;
(vi) 因虛假指令、指示或任何其他詐騙行為而達致的任何交易;及
(vii) 客戶未能保護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登錄名稱或密碼以防止任何網絡攻擊或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風險。
5.2 除非因本行的重大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所導致,本行對於經本行合理謹慎地選擇的任何交易對手、專業顧問、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或任何締約方或根據協議聘用的任何人士(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客戶的損失或損害毋須承擔任何責任。儘管有上述規定,本行不對任何該等交易對手、專業顧問、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的償付能力、適當性及恰當性作出任何保證。
6. 聲明及保證
6.1 客戶聲明及保證:—
(i) 客戶有充分的權力及權限簽署及交付本協議及與其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履行客戶在本協議及每筆交易項下的義務,並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授權該等執行、交付及履行;
(ii) 任何該等執行、交付及履行均不會違反或與任何適用法律及規則、任何憲法文件、任何押記、信託契約、合同或其他文書的任何條文,或任何適用於、約束或影響客戶或任何客戶資產,或要求客戶設置任何留置權、擔保權益或產權負擔的合同限制或產生衝突;
(iii) 客戶已取得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政府、監管機構及其他同意,並維持十足效力,並且已符合任何該等同意的所有條件;
(iv) 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構成對客戶的合法、有效及具約束力的義務,並可根據其各自的條款予以強制執行;
(v) 客戶將遵守適用法律及規則,及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交易所、市場或監管機構不時適用於客戶及本行的披露要求;
(vi) 客戶將迅速向本行提供(或促使第三人向本行提供)本行可能要求的資訊及協助,以使本行能夠協助或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及
(vii) 如果帳戶是客戶戶口,客戶已建立可靠的系統以核實顧客的身分及建立適當的系統及控制,以將集合戶口中的資金分配予各個潛在顧客。此外,客戶信納用於開立帳戶或通過帳戶的資金來源。
6.2 客戶保證並承諾,根據本行的要求追認及確認本行在適當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或義務過程中,依法採取或導致採取的任何行為、契約、事情或事項。
6.3 客戶保證並承諾,向本行、其代理人及僱員於因客戶違反或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導致的所有損失、損害、成本、收費、債務及開支作出充分及有效的彌償。
7. 責任及彌償
7.1 本行須盡其最大努力遵循並執行客戶就帳戶、銀行服務及交易發出及被本行接受的指示或指令,但前提是,本行及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除非已確定本行或其任何一方存在欺詐及故意違約行為)對客戶因以下原因遭受的任何損失、費用或損害毋須承擔責任(不論是合同、侵權或其他形式):-
(i) 本行無法、未能或延遲遵循或執行任何模糊或有缺陷的指示或指令;
(ii) 除非適用法律及規則另有規定,本行真誠地依賴客戶的任何指示或指令,不論該指示或指令是否本行或聯營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已經或曾經提供任何建議或意見之後發出;及
(iii) 對通過電子方式或官方線上平台的通信發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的誤解,或由於電子傳輸擁堵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的傳輸延遲或錯誤,或任何機械故障、暫停或終止持續操作或可用性及機械故障或本行的接收及處理指令之電話或電信系統或與接收及處理由電信設備(不論是桌上型電腦、移動設備或其他設備)及所有其他相關設備、設施及服務傳輸之不足。
7.2 本行對客戶的任何重大疏忽或故意違約之責任不應延伸至任何間接、相應的或懲戒性之損害、費用、損失或成本,以及任何利潤損失的損害(不論其是否合理地可預見)。
8. 匯率風險
8.1 對於以港幣以外的貨幣於帳戶項下或有關銀行服務的任何交易,客戶知悉由於滙率的波動,該等交易有可能導致盈虧,而該等損失或利潤須全部由客戶獨自承擔。
9. 合規行動
9.1 儘管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另有規定,本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有權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循適用法律及規則及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政策(下稱「合規行動」);或不向受制裁的任何人士或實體(不論是否受到聯合國、本地或外地之金融貿易制裁或其他方式制裁)提供銀行服務。合規行動包括但不限於︰—
(i) 暫停、否決申請或拒絕處理或進行本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任何命令、指令、指示或交易,或拒絕履行有關本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任何命令、指令、指示或交易之存款或付款;
(ii) 終止或暫停銀行服務及帳戶的操作(不論全部還是部分);
(iii) 拒絕受理開立新帳戶或新服務的申請;
(iv) 拒絕處理終止帳戶的申請;
(v) (如果根據本行的合理意見認為,向客戶支付或應客戶要求支付的任何款項違反了適用法律及規則)立即向客戶追回該款項,不論是否與客戶達成的任何其他相反協議;
(vi) 篩選、攔截及調查通過本行系統或其他系統發送予客戶或由客戶發送的任何支付信息及其他資訊或通訊;
(vii) 進一步查詢資金來源或目的地、任何指示、指令或交易的詳細資料、原因及目的,及可能為受制裁方的名稱是否實際指該方;及
(viii) 向主管或監管機構或執法機構報告可疑交易並披露與帳戶、銀行服務、客戶、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有關的資訊(不論是個人、交易、機密或其他資訊)。
9.2 為免生疑問,本行將毋須承擔客戶或任何一方因以下原因或與之相關而衍生的任何(不論是直接的、間接的或後繼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或利息損失,或任何損害︰—
(i) 由於全部或部分的合規行動而引致本行的任何延遲或未能處理任何付款信息,或其他資訊或通訊或任何來自客戶的要求,或延遲或未能履行其責任或與任何命令、指令、指示或交易相關的其他義務;及
(ii) 本行行使本條文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根據本條文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10. 終止及暫停
10.1 於不影響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之一般性及受限於適用法律及規則的情況下,及於不影響繼續操作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及/或使用任何一項或多項銀行服務的情況下,本行可向客戶發出 30 個曆日的通知後,按其絕對酌情權終止一個或多個或全部帳戶及/或銀行服務。
10.2 倘若本行合理地知悉或懷疑帳戶或銀行服務直接或間接地被營運或用於犯罪或其他非法活動,或帳戶項下的財產直接或間接與犯罪活動相關或涉及犯罪活動,本行有權於毋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立即終止帳戶。
10.3 倘若發生下列任何一項事項,本行保留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即時暫停或終止帳戶及/或銀行服務的權利:-
(i) 客戶違反或未能履行或遵守本條款及細則(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未能結算任何交易、支付任何到期款項或履行與帳戶及/或銀行服務相關的任何其他義務);
(ii) 客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作出的任何確認時,該確認於作出時,在任何重大方面被證明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
(iii) 本行收到與操作、維持或結清帳戶或使用銀行服務有關的違規行為(不論是實際的、推定的或其他的違規行為)通知;
(iv) 本行收到由客戶、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發出不一致的指示或指令;
(v) 本行收到客戶之間(如果客戶由二人或多人組成); 及/或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之間;及/或,假若客戶是一家公司(不論是獨資、合夥或有限公司),客戶的董事/股東/合夥人之間的任何實際或推定之爭議通知;
(vi) 帳戶自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第 17 條其餘額變為零的靜止戶之日起計之 90 個曆日內,或於本行不時最終決定的期限內並未重新啟動;
(vii) 對於新戶口而言,自開戶流程完成之日起計的連續 90 個曆日,或本行不時及於任何時候最終決定的期限內均未進行任何交易;或
(viii) 本行已收到涉及帳戶及/或銀行服務擁有權或權益的實際或推定之爭議通知。
10.4 本行根據本第 10 條終止或暫停帳戶及/或銀行服務:—
(i) 於不損害及不影響任何已完成的交易情況下,任何或所有於終止或暫停時已發動但仍未完成的交易將會被繼續完成、交收及交付(除非本行另有決定);
(ii) 不損害及不影響任何已產生的權利、現行的承諾或任何擬於終止本條款及細則後仍然生效的條文;及
(iii) 客戶除必須繳付下列各項費用外,並無罰款或其他附加費用:
(a) 所有於本協議項下仍未繳清的款項及收費;
(b) 本行於本協議項下代客戶墊支的任何支出;
(c) 本行於終止本協議時代客戶墊支的任何額外支出;及
(d) 因了結帳戶及/或銀行服務項下仍未履行的義務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10.5 客戶向本行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後,可按照本行不時規定的方式及條件終止任何帳戶及/或銀行服務,但須支付本行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徵收的手續費或收費,前提是餘下的帳戶及/或銀行服務應繼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營運或使用。倘若客戶因不接受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新增、修訂或刪除而終止帳戶及/或銀行服務,本行不得就該終止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或收費,前提是客戶已就該終止於該等新增、修訂或刪除生效前,或於本行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決定的通知時限內給予本行書面通知。本行亦須按比例退回任何年費或其他定期收費,前提是該等費用或收費可以被獨立區分,除非所涉及的金額微不足道。
10.6 倘若本行按其絕對酌情權規定之開立帳戶或使用銀行服務的手續或程序尚未完成或未了結,則應暫停帳戶的操作或銀行服務的使用,直至完成手續及程序。此外,除非事先得到本行書面同意,否則不得提取、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存入帳戶或銀行服務項下已支付的款項。
11. 訴諸法律程序
11.1 本行有絕對酌情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解決與帳戶及銀行服務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但不限於,(i)帳戶及/或銀行服務項下資金的擁有權或權利;(ii)帳戶及/或銀行服務項下的任何或所有權益及權利之實益擁有權;(iii)獲授權人員、指定人員的授權,或客戶及/或獲授權人員發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的真實性,或指定人員作出的任何確認之真實性;或(iv)(僅適用於公司客戶)客戶管理或行政權或股東權利及利益。
11.2 本行及客戶謹此聲明及同意,客戶須就本行根據第 11.1 條訴諸法律程序及本協議所述爭議而產生的或與其相關的所有損失、損害、付款要求、行動、法律程序、費用(包括全額彌償基礎上的法律費用)及開支向本行作出賠償。為此,本行有權從帳戶中扣除所有損失、損害、成本及費用。
11.3 為免生疑問,本行及客戶亦聲明及同意,本行有權就第 11.1 條所述爭議尋求專業意見(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意見),本行在尋求專業意見時產生的所有成本及費用應向客戶報銷(在全額彌償的基礎上)。為此,本行有權從帳戶中扣除於其所產生的所有成本及費用。
12. 留置、抵銷權及合併
12.1 除本行根據適用法律及規則有權享有的一般銀行留置權、抵銷或相類似的權利外,及在不影響上述各項權利的前提下,本行可以不時為其本身及作為任何聯營公司代理人,在毋須事先給予客戶通知的情況下:—
(i) 結合或合併客戶在本行及/或聯營公司內開立的所有帳戶,不論是個人帳戶或聯名帳戶或其他任何類型的帳戶。本行可以將任何該等帳戶內之款項或其他資產抵銷或轉讓,用以償還客戶拖欠本行及/或任何聯營公司的到期債務、義務或責任,不論該等債務、義務或責任是實有或或有、主要或附屬、有抵押或無抵押、共同或分別的;及
(ii) 倘若客戶有任何到期未付的款項,保留所有或任何存放於或由本行及/或聯營公司以其他方式代客戶或以客戶名義持有的證券、貴重物品或任何其他資產或財產,不論上述證券、貴重物品或其他資產或財產是屬於保管性質或其他性質。同時,本行可將上述證券、貴重物品或其他資產或財產或其任何部份以本行決定的價格及方式出售。為此,本行可聘用代理人或經紀並可將所得款項於扣除本行所有費用及支出後,用以解除或抵銷本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欠款或未了結的責任或義務。
12.2 本行及/或聯營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於任何時候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帳戶內或銀行服務項下的任何款項以合法途徑按當下的兌換率兌換成任何貨幣,以達到合併、抵銷或轉讓的目的。
12.3 本行及/或聯營公司對客戶沒有義務根據第 12.1 條就該等的任何交易、銷售或處置獲得最佳價格。本第 12 條規定本行的權利不應損害任何其他抵銷權、帳戶合併權、留置權或本行及/或聯營公司在任何時候有權享有的其他權利(不論其通過法律、合同或任何其他方式運作)。
12.4 為免生疑問,在聯名帳戶的情況下,本行可行使第 12.1 條及第 12.2 條中的權利將聯名帳戶的任何貸方餘額用於清償該帳戶的一名或多名聯名帳戶之持有人拖欠本行的任何到期未償之債務。
12.5 本行將在可行的情況下及時通知客戶任何該等抵銷或合併(包括帳戶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但未能或延遲通知客戶並不會導致本行行使該等權利無效。
13. 費用、收費、佣金與利息
13.1 本行有權按照其不時公佈或宣佈的任何費用、徵費、收費、利息及/或佣金表中列出的利率,對任何帳戶的操作、維持或結清,或向客戶提供任何銀行服務徵收或收取該等費用、利息、收費及/或手續費。該等費用、徵費、收費、利息及/或佣金表應上傳至官方線上平台,或在本行的主要營業地點中展示,或以本行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展示,並當客戶要求時將其提供予客戶。本行謹此獲客戶授權可從其帳戶中扣除費用、徵費、收費、利息及/或佣金,用以支付相關款項。
13.2 本行保留在給予客戶不少於 30 個曆日的事先通知後更改、修訂或修改利率或其計算基礎的所有權利。本行可通過其認為合適的渠道或方式發放該等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郵寄、電子方式或結單附件、展示在本行的主要營業地點或上傳至官方線上平台。
13.3 客戶須根據所有適用法律及規則及本行慣例,按照本行規定的利率,於實際日曆天數除以 360 或 365,向本行支付從到期日至實際支付日(判決前後)客戶應付給本行的所有未付款項的應計利息。
13.4 客戶須按要求向本行償還及彌償本行因任何取消、終止及/或解除與任何帳戶或銀行服務相關的任何合同或安排而產生或衍生的所有責任、成本(包括但不限於全額彌償基礎上的法律成本)及開支;或與本條款及細則項下任何保存、保護或強制執行本行權利有關
的所有責任、成本及開支。
14. 結單及確認書
14.1 本行須每月向客戶提供帳戶結單,但以下情況除外:
(i) 已提供存摺或其他交易記錄;
(ii) 在涵蓋該結單所述期間沒有記項; 或
(iii) 與客戶另有約定。
14.2 客戶有義務檢查並核實本行就任何交易及/或其附帶事項向客戶發出的任何通知、結單或確認書內的每一條記項之正確性。如果客戶認為記項錯誤、有異常及/或未經授權,客戶須在發出通知、結單或確認書之日起 90 個曆日內通知本行(下稱「規定期限」)。除非本行在規定期限內實際收到對記項的準確性、正常性或授權提出爭議之通知,否則本行將視該通知、結單或確認書中顯示的所有記項均屬最終、正確、準確、正常及經由客戶授權的。
14.3 惟本行在下列情況下不應行使其第 14.2 條項下的權利:-
(i) 由於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偽冒或詐騙而引致的未經授權之交易,而本行對該等交易未能採取合理謹慎及技巧加以識破;
(ii) 由於本行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偽冒或詐騙而引致的未經授權之交易;或
(iii) 由於本行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致的其他未經授權之交易。
14.4 如果客戶希望訂閱電子結單服務(定義見下文)並從本行接收電子結單(定義見下文),除本第 14 條外,本條款及細則第四部分亦將適用。
15. 通訊及非紙質資訊
15.1 除非客戶與本行另有約定,否則本行可通過電子方式、官方線上平台或本行認為其他可供客戶下載的非紙質資料及資訊的合適渠道,以傳遞數據及訊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與帳戶及/或銀行服務相關的條款及條件;
(ii) 與帳戶及/或銀行服務相關的條款及條件的變更;
(iii) 費用及收費的變更;
(iv) 帳戶結單;
(v) 客戶對本行提出投訴時的投訴確認書;
(vi) 存款收據或通知;
(vii) 貸款和透支詳情(如適用);
(viii) 擔保或第三方擔保相關文件(如適用); 及
(ix) 與帳戶及/或銀行服務相關的其他通知、確認書、成交單據、通知或資訊。
16. 靜止戶
16.1 當帳戶項下未進行交易或未記入帳戶的記項(但不包括由本行發起的交易),包括但不限
於,在本行不時規定的期限內借記費用或收費以及支付利息;且帳戶在規定期限內的總餘額低於本行不時規定的金額,本行得將符合上述說明之帳戶轉列為靜止戶。如果帳戶被歸類為靜止戶,本行有絕對權利:-
(i) 限制帳戶的操作,並就客戶對使用及操作帳戶施加條件;
(ii) 關閉帳戶;
(iii) 暫停帳戶至一段本行認為合適的時限;
(iv) 給予客戶 14 個曆日的事先通知後向帳戶施加服務費;
(v) 暫停計息及支付;及/或
(vi) 暫停提供帳戶結單。
16.2 在不影響上述條文的情況下,客戶可能被禁止通過帳戶進行任何活動及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帳戶為靜止戶時的匯款及網上銀行服務。
16.3 如果客戶有意重新啟動靜止戶,客戶需要與本行聯繫,並向本行提供所有必須的資料及文件,使本行能夠遵守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政策項下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以及本行不時採納的其他程序及措施。本行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第 13.1 條的規定收取該等啟動靜止戶的費用。
17. 收賬
17.1 本行有權聘用債務追收代理人以追收客戶在本協議下到期但未付的任何款項。客戶同意並確認已被忠告,客戶須彌償本行在聘用債務追收代理人時所合理地產生的所有合理成本、費用及開支。
18. 不可扣除的付款
18.1 客戶於本協議項下須支付的所有款項均應以港元及本行不時規定的貨幣支付,且該等付款不受任何目前、未來或或有的稅費、徵稅、進口稅、關稅、收費、費用或預扣稅限制,亦不存在抵銷、反申索或任何限制、條件或扣除,並以全額支付予本行。如果客戶受到法律強制進行任何扣減或預扣,客戶應立即向本行支付額外金額,導致本行能收到的淨金額等同於在沒有該等扣減或預扣的情況下本應收取的全部金額。根據第 18 條的規定應支付的任何額外金額應視為約定的補償而非利息。
19. 放棄權
19.1 本行不行使或執行,及延遲行使或執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補救、權力或特權,均不得視為放棄有關權利、補救、權力或特權。單一地或部分行使或執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補救、權力或特權不應視為放棄有關權利、補救、權力或特權,應不排除進一步行使或執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執行任何其他有關權利、補救、權力或特權。本協議賦予本行的權利、補救、權力及特權是累加的,將不會取代適用法律及規則或本行持有的其他文件所賦予本行的任何權利、補救、權力及特權。
20. 不可抗力
20.1 儘管本行須盡最大努力及時履行其義務,但對於因超出本行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信、系統或電腦故障、市場干擾、暫停、失效或關閉,或任何法律或政府或監管要求的強加或變更(包括解釋的變更))而導致本行須部分履行或未能履行的任何義務,本行將毋須承擔任何責任,且本行亦毋須對客戶因此而遭受或承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法律程序、付款要求、成本及費用承擔任何責任。
21. 終局性證據
21.1 除明顯錯誤外,本行保存的帳簿及紀錄(包括但不限於電子紀錄、電話會議紀錄、錄音、任何形式的通訊以及本行僱員或代理人在交易過程中記錄的任何手寫筆記)與客戶就帳戶及/或銀行服務而言,應為終局性的證據及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且可用於所有目的及所有法庭上。
22. 保密委託及外判
22.1 本行須對與帳戶及/或銀行服務相關的所有資訊保密,惟本行可向監管機構、主管當局或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金管局、證監會、保險業監管局、海外監管機構或主管當局)
(下稱「相關監管機構」)提供該等資訊,以遵守其資訊要求或請求,並以不時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為目的,於毋須取得客戶任何事先同意或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向聯營公司提供此等資訊。
22.2 於不損害上述第 22.1 條項下關於披露規定的情況下,客戶謹此授權本行及任何聯營公司於毋須再進一步通知客戶及取得其通知及同意下,向相關監管機構披露個人資料及其他與客戶、獲授權人員、指定人員、帳戶及銀行服務有關的其他個人訊息或數據、報告、記錄或文件,以及可能需要或本行可能認為合適的其他資訊,並提供與客戶、獲授權人員、指定人員相關的電子記錄或其他文件,但上述的情況只適用於按照相關監管機構要求本行披露或提供該等資訊以協助其進行任何調查或詢問,或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要求本行披露或提供該等資訊,或該等披露或提供符合公眾利益或本行或客戶的利益,或在客戶同意或默示的情況下披露或提供。
22.3 受限於適用法律及規則,本行有權將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職能,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營運、電訊、電腦、客戶服務、數據傳輸及處理、備份支援及/或所有其他與銀行服務及
/或業務有關的其他職能,按本行認為合適的方式(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外判予聯營公司、本行的授權代理人、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任何其他人士(下稱「獨立承判商」),前提是本行仍對該等外判活動承擔最終責任。客戶謹此同意及確認獨立承判商可能需要按照適用法律及規則履行披露責任,及因遵循適用法律及規則及監管或其他主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部門及局、司法機關或稅務機關)所發出並適用於獨立承判商的指令、守則或指引,從而向適用法律及規定所指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客戶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與客戶、獲授權人員、指定人員、帳戶及銀行服務有關的其他個人訊息或數據、報告、記錄或文件。
22.4 客戶及/或獲授權人員(如有)及/或指定人員(如有)謹此同意本行為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及與按本行不時發出的「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致客戶的通知」(下稱「個人資料聲明」)之目的而使用、處理或轉移所有已執行的交易、行動或其他目的項下之個人資料(下稱「該目的」),個人資料聲明將通過郵寄、上傳至官方線上平台、在本行主要營業地點所展示,或以本行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向客戶及/或獲授權人員(如有)及/或指定人員
(如有)分發,但前提是本第 22 條不得損害個人資料聲明的條文。
22.5 客戶謹此向本行提供其事先的一般授權,以便本行:-
(i) 指定處理者處理個人資料;及
(ii) 根據該目的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前提是上述須符合《私隱條例》、適用的資料保護法律及最新版本的個人資料聲明。
22.6 客戶謹此同意,本行毋須對根據本第 22 條進行的任何披露或提供所產生的任何後果負責。
22.7 儘管本協議、帳戶或銀行服務終止,第 22 條仍屬有效及維持全面效力。
23. 利益衝突與披露
23.1 就任何交易,本行及/或聯營公司與客戶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在交易中產生利益、關係、安排或責任上的衝突(下稱「重大利益」)。本行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並根據所有適用法律及規則令客戶於任何該等交易中得到公平的對待。
23.2 於適用法律及規則容許的最大範圍內,儘管存在重大利益,本行有權向客戶提供意見或推薦,或為客戶或與客戶進行交易,或作為客戶的代理人或提供銀行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而本行亦無責任向客戶披露由上述交易而產生的任何利益。
23.3 於適用法律及規則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本行除了須向客戶通知所收取的有關收費或佣金外,本行毋須向客戶披露本行在交易上所收取的任何利益、佣金或報酬(不論從客戶身上獲得或因重大利益或其他方式獲得)。
24. 交易記錄及通報
24.1 於提供銀行服務或進行本協議項下交易的過程中,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可能需要(但非必要)通過音頻、視頻或其他方式(不論是數碼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就帳戶或銀行服務從客戶、獲授權人員或指定人員收到的任何口頭指示或指令,及/或雙方之間的任何口頭通訊。
24.2 本行可在縮微攝影/掃描後銷毀與帳戶或銀行服務相關的任何該等紀錄或文件,並可在本行認為適當的一段時間後銷毀任何該等縮微攝影/掃描紀錄。
24.3 倘若客戶發現用於帳戶及銀行服務向本行發出指示或指令所須的身分證明文件、法團印章或圖章遺失,客戶有責任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本行對於任何在未收到該通知前憑上述文件或法團印章/圖章而支付的任何款項或進行的任何交易均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24.4 一旦本行意識到與本行有關的網路威脅、欺詐、詐騙、虛假營銷及促銷通信及其他客戶安全風險,本行應盡最大努力及儘快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發佈警告資訊或警報以通知客戶。
25. 通知
25.1 本行根據本協議發出的通知、請求或付款要求可以郵遞、專人送遞、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方式或以官方線上平台公告的方式送達。該等通知、請求或付款者以郵遞方式送達時,如在香港境內送達或發出,於投寄翌日已視作為有效地送達(儘管其後該郵件由於未能送達而被退回);如在香港境外送達或發出,則於郵寄後的第 5 個日曆日已視作有效地送達;如通過專人遞送、發出電報、電傳、傳真、以電子方式或官方線上平台公告方式通知客戶,發送至客戶的最後或通常已知地址(不論是實際地址還是電子地址)或上載至官方線上平台(視屬何情況而定),則在發出當日或上載至官方線上平台當日被視作為有效送達通知。
25.2 客戶、客戶的法定代表人或客戶的遺產代理人可以通過郵遞、專人遞送、電報、電傳或傳真將通知送達至本行的註冊辦事處或最後所知的地址,除非及直至本行實際收到該等郵遞、專人遞送、電報、電傳或傳真,否則該等不應被視作為已妥為送達。
26. 時間要素
26.1 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或所有客戶的責任及義務時,時間在各方面都至關重要。
27. 資訊變更
27.1 客戶及本行各自向對方承諾,於本協議中提供的資訊發生任何重大變化時將通知對方。特別是,但不限於客戶及本行同意:—
(i) 倘若本行的業務發生任何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其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時,本行須通知客戶;及
(ii) 客戶須通知本行其名稱、地址、詳細資料及任何資訊的變更,並提供本行合理地要求的證明文件。
27.2 客戶同意並承認,客戶的資訊之任何更改只有在被實際存錄於本行記錄後才生效。客戶進一步同意並承認,本行將依賴客戶所提供訊息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並向本行保證及聲明,客戶不時提供的所有該等資訊及任何其他資訊均是真實、正確及最新的。
27.3 客戶同意,本行可使用客戶提供的聯繫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手機號碼)與客戶溝通。客戶須確保其聯繫資訊已是最新的、有效的及作出仔細管理,以避免未經授權存取或使用聯繫資訊或帳戶項下的任何資訊(不論其是否機密訊息)。
27.4 客戶確認並確保,如果本行接受以電子郵件通信,客戶是其提供予本行用於以通信目的之電子郵件帳戶的真實使用者。客戶同意本行在適當的情況下有權(但非必要)核實並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客戶是其電子郵件帳戶的真實使用者。此外,本行亦有權拒絕接受客戶提供用於以通信目的之任何電子郵件帳戶。客戶亦同意及確認本行在核實電子郵件帳戶的真實使用者過程期間有絕對酌情權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暫停客戶的帳戶。
27.5 客戶理解並同意與本行合作以完成電子郵件地址的驗證程序。倘若客戶未在本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所需程序,客戶需要重新進行電子郵件地址之申請及驗證程序。
27.6 客戶同意並承認,個人、私人、交易或敏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交易通知或結單中的資訊)可能在電子傳輸過程中被攔截,並將以電子方式傳輸予客戶,風險需由客戶自行承擔。本行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以電子方式傳輸予客戶的資訊不被任何第三方截取,但本行毋須對客戶因該等攔截而產生的任何或所有損失、損害、成本及費用承擔負責。
28. 承繼人及受讓人
28.1 本協議對當事人及其承繼人及其容許的受讓人均具約束力,有關承繼人及容許的受讓人均享有本協議項下的權益。
28.2 除非獲得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否則客戶不可轉讓任何本協議下的權利、權益、權力、義務或責任。
28.3 本行可隨時將其於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利益、權力或義務轉讓予其他人。在此情況下,受讓人對客戶享有同等的權利、利益、權力或義務,如同受讓人是本協議的一方。客戶謹此放棄根據本條款第 28.3 條質疑任何該等轉讓的有效性的之所有權利(如有)。
29. 條款的獨立性
29.1 倘若於任何時候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於任何司法管轄區被禁止或變成不合法、失效、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此等條文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及本協議的其他條文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將不受影響。
30. 共同及各別
30.1 當客戶多於一個人時,本協議項下的陳述、保證、承諾及彌償將被視作為共同及各別地作出。
31. 修訂
31.1 客戶同意並接受,本行可以單方面修改或更改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及條件,包括變更費用及收費,及客戶的責任或義務,並給予客戶不少於 30 個曆日的書面形式通知客戶該等
變更。本行可透過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認為合適的渠道或方式發出或公佈該等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郵寄、結單附件、展示於本行的主要營業地點、電子方式或在官方線上平台上顯示。如果客戶在修訂生效日期或之後繼續維持帳戶或使用銀行服務,則應被視作為客戶同意該等修訂。
32. 稅務狀況
32.1 除非客戶另有規定或聲明,否則客戶謹此證明其並非美國人或美國公民,亦不是出於美國 聯邦所得稅目的的美國居民,並不受美國稅收的約束。客戶謹此證明其不應作為公司納稅的實體,也不是根據美國或其任何州或政治分區(包括哥倫比亞特區或美國任何其他州)的法律創建或組織的合夥企業。客戶謹此同意本行及任何聯營公司與相關監管機構、稅務或其他主管當局(如有必要)共用享用客戶、帳戶及銀行服務的訊息及數據,以確定客戶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客戶同意,本行及任何聯營公司可根據所有適用法律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從帳戶中扣除相關監管機構、稅務或其他主管部門可能不時要求的金額。客戶特此承諾,如上述稅務狀況發生任何變化,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
33. 稅務合規
33.1 客戶同意並承認,其全權負責理解及遵守其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內與開立、維護、操作帳戶及/或使用銀行服務有關的稅務義務(包括納稅或申報表或其他與所有相關類型稅收有關的必要文件)。客戶承認並確認,儘管其住所、居住地、公民身份或註冊地,某些國家的稅收立法可能具有域外效力。本行及聯營公司並非稅務顧問,亦不會向客戶提供任何稅務建議。本行建議客戶尋求獨立的法律及稅務建議。本行及聯營公司均不對客戶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可能產生的稅務義務承擔任何責任,包括與開立、維護、操作帳戶及/或使用銀行服務相關的任何稅務義務。客戶應就本行及/或聯營公司因上述客戶稅務義務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損失、損害、要求、訴訟、成本及費用,向本行及/或者聯營公司進行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33.2 客戶明白並確認本行受金管局之監管,並應遵守適用法律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下稱「反洗錢」)法令之規定,該等法令中有眾多重大犯罪(其中包括重大稅務犯罪在內)已被指定為香港洗錢之前置犯罪。重大稅務犯罪包括以不法之意圖所犯之不作為、偽造或詐欺行為,藉以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
33.3 客戶聲明、保證及確認其未曾犯下任何重大稅務犯罪,或因任何重大稅務犯罪而接受調查或定罪,亦不會以本行用作藏匿、隱藏稅務犯罪收益之管道。客戶確認並確保任何存入或即將存入本行的任何資產皆不是或不可能來自於不論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之任何犯罪活動或行為(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犯罪在內)的收益。客戶確認及承認,沒有向本行、本行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提供任何與稅務情況有關或附帶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及立即書面通知本行如其稅務情況有任何改變。
33.4 客戶確認並確保他遵守/遵循所有適用於客戶之稅收與法規。客戶同意提供任何本行為履行反洗錢義務而被要求提供有關其稅務相關的所有資料及文件。
34. 文本差異
34.1 倘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兩種語言版本之間存在差異,客戶及本行均同意以英文版本為準。
35. 第三者權利
35.1 於不損害第 35.3 條的情況下,當一名人士並非本條款及細則的當事人,則其於《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下稱「第三者條例」)項下並無權力執行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文的利益。
35.2 儘管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於任何時候撤銷或修訂本條款及細則均毋須取得非本條
款及細則的當事人之同意。
35.3 任何本行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聯營公司或代理人可以,憑藉第三者條例,依賴明確賦予該等人士的權利或權益之任何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條文(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彌償、限制或責任的豁免)。
36.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36.1 本協議各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香港法律解釋。本協議各方當事人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所管轄,但本行有權在其選擇的其他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向客戶強制執行本協議。
第二部份 帳戶操作特別條文
本第二部份特別條文適用於所有帳戶的操作,並附加於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
本第二部份特別條文需與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份 – 一般條文及其他部份的特別條文一併閱讀。倘若其他條文與本特別條文存在任何差異,以本特別條文的條文為准。
1. 在開立、操作及結清帳戶時,客戶須填寫及簽署本行可能要求的文件並同意受其條款的約束,包括但不限於帳戶指令、定期存款或支票簿申請表格,或與帳戶操作有關的其他申請表格。客戶亦須向本行提供本行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本行有權規定:
(i) 開立、操作及結清帳戶的最低及最高金額或餘額;
(ii) 在有息帳戶支付利息前所需的最低餘額;
(iii) 與帳戶操作有關的應付收費及佣金(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含有已根據本特別條文第 9 條轉移至本行的無人認領餘額帳戶的未認領餘額帳戶);及
(iv) 如帳戶屬定期存款帳戶,可承作的存期。
3. 凡以金融票據的所有支出或收入之款項,均須於該等票據作實時方始生效。若該等支出或收入於票據作實前已經入帳,則本行可於證實票據不能作實時,立即要求客戶作出補償或將有關帳項沖銷。
4. 客戶同意:
(i) 由客戶所開出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保留,保留期為與結算所操作有關的規則所列明的期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銷毀該等支票;及
(ii) 除了其他事項,本行獲授權按照上述第(i)段條款與代收銀行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5. 匯入匯款(不論為港幣或任何其他貨幣)或不於同日進誌帳戶。倘有關之付款通知書未能於本行不時訂明之有關截數時間前送達本行。則在匯入匯款實際進誌帳戶之前,有關款項將不獲計算利息。
6. 帳戶的利息(如屬有息帳戶)須按本行不時決定之利率逐日計算,且累計利息須按本行決定或與客戶協定的間隔貸記帳戶。帳戶應得利息將依照本行規定或本行與客戶議定之期間存入戶口。結清帳戶時應計利息的計算不包括最後一天。
7. 本行有權規定外匯帳戶的外幣幣別及支付方式。本行有權使用帳戶幣別以外的其他貨
幣進行付款,及倘若本行據此行事,匯率將為本行在相關時間最終確定的當下匯率。
8. 對於任何取消或撤銷付款指示之要求,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根據不時規定的條件而決定是否接納。
9. 倘若本行為帳戶發給存摺,則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從帳戶提款時均須出示存摺。由於可能有存款或支出帳項目尚未補記於存摺內,故存摺僅供客戶作參考,且不一定顯示最新帳戶結餘。客戶應不時向本行出示存摺以補記利息或未紀錄之帳項資料。如未記錄之帳項累積達到本行不時訂定的數量時,該等帳項將會合併作為單一紀錄列出,其中個別之帳項細節將不會補記於存摺內。客戶可以書面要求本行發出及提出列明某段期間內每項未記錄帳項之綜合結單副本,並支付本行不時規定的費用。
10. 如在帳戶終止時開具銀行本票以提取帳戶帳面結餘(下稱「結帳餘額」),客戶須在銀行本票發出後於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出示銀行本票要求付款。如客戶未在銀行本票發出之日起 6 個曆月內出示銀行本票要求付款,則結帳餘額將被視為無人認領,並轉入本行的無人認領結餘帳戶。於此情況下,客戶須以書面通知本行收回結帳餘額,但須支付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分第 13.1 條規定的收費或費用。
11. 本行有權按照其常規業務慣例及程序行事,並僅在按本行意見認為切實可行及合理的情況下接受客戶的指示。為免生疑問,本行獲授權參與任何監管銀行業務的組織之安排,以及為銀行機構提供中央清算、結算及類似設施的任何系統之運作。
12. 本行向任何出示據稱由客戶授權的簽字、蓋章及/或印章的提款單之人士支付的任何款項,應具有與向客戶本人支付相同的效力,且將免除本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所有責任。
13. 本行可根據其合理訂明之條款(包括任何風險披露聲明),不時指定可用以向本行送遞或傳送指示之任何附加途徑或媒介。本行根據有關指示而提供之服務,無論對客戶本身或本行或其他報稱為客戶之人士,均屬不可撤銷並具約束力。本行並無責任核對有關人士之身份或證實其是否有權向本行發出指示,亦無責任查核有關指示之真確性。倘帳戶由一名或以上之人士開立,本行獲授權可根據其中任何一名人士發出而以本行不時指定之任何途徑或媒介送遞或傳送之指示行事。儘管其中任何帳戶持有人並不使用該等途徑或媒介,該等指示及本行就有關送遞或傳送之途徑或媒介而合理訂明之任何條款,在各方面而言均對所有帳戶持有人具約束力。
14. 除非得到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在任何帳戶的貸記餘額上設置任何產權負擔。
15. 如本行與客戶就任何交易達成的任何具體條款與本特別條文之條款及條件存在差異,則以該等具體條款為准。
16. 如帳戶在香港以外地區設立,帳戶的操作及付款可能受當地法律規管。本行毋須對因遵守可能適用於帳戶操作及/或其項下的付款及/或其項下的客戶資產之任何當地法律、規例、政府措施或限制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稅收、成本及費用負責。
17. 除因本行、本行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故意失責外,如本行按照客戶指示進行之交易而招致客戶的任何損失,本行毋須承擔責任。
18. 除因本行、本行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故意失責外,客戶向本行彌償承擔本行、本行職員及僱員因以客戶名義進行的交易而可能招致之任何債務及索償(包括任何合理地產生的合理支出)。
19. 客戶明確地授權本行可以(但沒有責任)用錄音或其他方式將客戶以口頭向本行發出之所有指示及要求,及其他客戶給予本行所有之口頭通訊予以紀錄。該等指示及通訊乃與任何帳口及/或與任何由本行不時提供之銀行服務有關,包括但不限於以電話發出之通訊(下稱「口頭通訊」)。客戶明確同意如於任何時間就任何口頭通訊之內容出現爭議,該等口頭通訊之錄音或其他形式之紀錄或由本行一名高級職員簽署核證真實之有關紀錄謄本,足以作為本行與客戶就該等口頭通訊內容及性質之最終證據。除非相反之證明
成立,否則此等將作為該等爭議之證明。如本行有合理之理由,則可以保留拒絕執行任何口頭通訊之權利。此外,本行保留延遲執行任何口頭通訊之權利,本行亦可於認為恰當時,要求取得該口頭通訊之進一步資料。
第三部份 使用個人圖章或印章操作帳戶特別條文
本第三部份特別條文適用於客戶或獲授權人員以圖章或印章(下稱「獲授權印章」)代替親筆簽署以操作帳戶,並附加於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
本第三部份特別條文需與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份 – 一般條文及其他部份的特別條文一併閱讀。倘若其他條文與本特別條文存在任何差異,以本特別條文的條文為准。
1. 客戶保證及知悉,無論由任何人加蓋獲授權印章均構成足夠的授權及賦予足夠的權力以進行交易,包括各種關於開立於本行的轉帳、付款、提款、交易或運作(無論屬任何性質),並對客戶具有最終確定性的約束力。
2. 客戶確認及知悉,凡遞交予本行印章式樣看來與本行保存之式樣相符,其指示或指令均視作有效並具絕對約束力,本行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執行任何指示或指令,且無責任確認獲授權印章是否真實、或曾被偽造或客戶是否知悉。本行毋須承擔客戶與此而造成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客戶須完全負責及承擔一切由獲授權印章代替親筆簽署以操作帳戶的任何指示或指令所涉及、導致或引起的所有風險、損失、損害及責任。客戶保證及知悉,如本行因按客戶的任何加蓋獲授權印章的指示或指令而導致本行產生或蒙受行動、法律程序、損失、損害、索償、支出、利息、費用、成本(法律上或其他)及收費, 客戶須向本行、本行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及代表作出彌償。
3. 客戶知悉並確認他完全明白及承受使用個人印章操作帳戶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僞造、非法或未經授權使用、個人印章之遺失、丟失及或被竊取之風險。如客戶遺失獲授權印章、察覺或有任何合理理由相信或懷疑獲授權印章可能被用作非授權用途,客戶將儘快以書面通知本行,本行收到通知後將依照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分第 4.4 條處理相關變更、增加或撤銷。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同意及承認,除本行實際收到有關獲授權印章的非授權用途的通知及在給予合理機會作出處理,本行毋須按獲授權印章的指示或指令承擔任何責任。
本行有權借記任何帳戶,以解除及釋除客戶對本行負有的責任。第四部份 電子結單服務特別條文
本第四部份特別條文適用於電子結單服務,並附加於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
本第四部份特別條文需與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份 – 一般條文及其他部份的特別條文一併閱讀。倘若其他條文與本特別條文存在任何差異,以本特別條文的條文為准。
1. 客戶可申請並訂閱通過電子方式或官方線上平台提供的電子形式之帳戶結單(下稱
「電子結單」)服務(下稱「電子結單服務」)。在客戶申請電子結單服務之前,客戶同意訂閱或確認客戶是本行網上銀行服務的當前訂戶。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拒絕任何訂閱電子結單服務的請求並毋須提供任何理由。
2. 客戶同意,通過訂閱及使用電子結單服務,客戶同意受本特別條文的約束,並支付本行可能為訂閱及使用電子結單服務而規定的所有費用及收費。
3. 除適用法律及規則另有規定,本行有絕對酌情權隨時修改、限制、撤回、取消、暫停或終止電子結單服務而毋須向客戶提供任何理由或事先提述或通知。客戶承認並理 解,由於維護及/或電腦或網路故障或任何本行無法控制的原因,電子結單服務可能在某段時候未能提供。
4. 客戶理解,只有客戶擁有適當的互聯網及電訊服務、已安裝的設備、裝置及軟件,並向本行提供有效的電郵地址以通過電郵接收關於電子結單的可用性通知,客戶方可使用電子結單服務。客戶應確保用於電子結單服務的設備及裝置的安全並應防止任何第三方取用該些設備及裝置及以電子方式傳輸到該等設備及裝置的任何機密資料。
5. 除非客戶另行列明,若客戶登記使用電子結單服務,客戶將不會收到每月的紙本帳戶對帳單,而客戶同意本行只會每月經電郵提醒客戶可登入有關系統並自行在由本行規定的可提供期限內查閱及下載電子結單備份,否則在可提供期限過後未必能夠查閱或下載其電子結單。
6. 客戶理解並同意,本行成功向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發送與電子結單服務相關的電郵通知,即視作已向客戶發送帳戶結單。如因任何其他原因未能在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發送與電子結單服務相關的電郵,本行可以絕對酌情權自行決定將月結單的紙質本郵寄至客戶通常及最後所知的地址(客戶須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
7. 本行應盡合理努力確保電子結單服務安全及確保未獲授權的第三方不能進入使用。客戶理解及同意,電子結單可通過驗證其密碼或其他本行以絕對酌情權自行決定的任何其他驗證手段取得,但前提是客戶承認本行不保證通過電子結單服務傳輸或交付的所有資料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機密性。客戶須確保密碼安全及保密並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
8. 客戶確認其理解並接受使用電子結單服務所涉及的所有潛在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通過電子結單服務傳輸的資料或資訊在未經客戶授權的情況下被取用、攔截、監控、修 訂、修改或傳輸或披露予其他方。如在使用電子結單服務時出現資訊科技引起的任何事件,客戶必須立即通知本行。
9. 客戶同意,本行對客戶可能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對客戶的資料、軟體、電腦、電訊設備、裝置或與客戶使用電子結單服務相關之其他設備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除非其是由本行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直接造成 的。
10. 客戶同意,如額外要求本行通過郵寄或客戶與本行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結單的紙本,或要求以郵寄或客戶與本行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結單的紙本取代電子結單服務,本行將按照本行不時指定的費率收取行政費。指定的行政費及郵資將於客戶要求本行通過郵寄或客戶與本行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結單的紙質本時收取。
11. 關於電子結單服務的使用,客戶知悉並承諾,一旦其電郵地址變更,客戶應立即通知並告知本行其更新及準確的電郵地址。
12. 客戶可向本行發出不少於 30 個曆日的事先書面通知以終止電子結單服務的訂閱。除非及直至本行有合理時間以本行規定的方式處理客戶的終止申請,否則電子結單服務的終止仍屬無效。本行可在考慮上述申請的合理期限內,在確認終止申請之前,與客戶進行進一步查詢或作其他本行認為適當的必要處理程序。電子結單服務訂閱終止後,結單的紙質本將在終止生效當月的翌月,通過郵寄或客戶與本行約定的其他方式交付給客戶。
13. 本行有權終止客戶對電子結單服務的訂閱,前提是在終止之前,本行應通過電子結單服務發送通知或通過本行與客戶之間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戶。電子結單服務訂閱終止 後,結單的紙質本應通過郵件或客戶與本行約定的其他方式交付給客戶。
第五部分 傳真或電子郵件指示特別條文
本第五部份特別條文適用於客戶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行發出指示或指令。
本第五部份特別條文需與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份 – 一般條文及其他部份的特別條文一併閱讀。倘若其他條文與本特別條文存在任何差異,以本特別條文的條文為准。
1. 謹此提請客戶應小心閱讀本第五部份特別條文及本條款及細則,及建議客戶,如認為有需要,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2. 客戶確認及明白,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發出指示或指令存在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i) 傳真或電郵並非安全及可靠的發出指示或指令之方式,及亦可能需承受傳輸系統失效的風險;
(ii) 指示或指令受非法截取及未經授權或虛假修改的風險所影響;及
(iii) 指示或指令亦存在傳輸延誤或誤傳至非原指定收件人的風險。
3. 客戶同意及知悉,當本行收到客戶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提供之書面指示(下稱「該傳真及電子郵件指示」),該傳真及電子郵件指示將會經本行撥打確認電話號碼進行確認安排。若在確認安排下未能完成、令到本行滿意下完成或任何其他原因下完成確認該傳真及電子郵件指示的程序,本行有權拒絕執行該傳真及電子郵件指示,而客戶不能藉此向本行追討。
4. 確認安排下完成確認程序的該傳真及電子郵件指示具終局性約束力,會被視為客戶放棄質疑此等指示的有效及真實性。以語音錄音進行確認程序的相關對話内容將會被錄音留存。
5. 另外,本行擁有絕對酌情權視該傳真及電子郵件指示為經客戶妥為及全面地正式授權之適用於所有用途的書面指令。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及知悉,確認程序內的語音錄音及該傳真及電子郵件指示均為可接納於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證據及不會藉此等證據的可接納性提出異議。就本第五部分的用途而言,該傳真及電子郵件指示是指客戶提供予本行及依帳戶指令執行,及其經傳真或電郵附件傳輸的紙本指示。
6. 客戶同意及確認,本行毋須為本行、本行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及代表真誠地信賴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予本行的文件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任何責任。客戶進一步同意,如本行因執行該傳真及電子郵件指示而承受任何索償、付款要求、損失、裁決、行動、法律程序、損害、成本(法律上或其他)、責任、費用及支出時,客戶同意向本行、本行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及代表作出彌償。
第六部份 聯名帳戶及合夥人特別條文
本第六部份特別條文適用於多於二人或多人組成的帳戶或聯名服務使用者的銀行服務,並附加於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
本第六部份特別條文需與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份 – 一般條文及其他部份的特別條文一併閱讀。倘若其他條文與本特別條文存在任何差異,以本特別條文的條文為准。
1. 客戶將對本協議項下或客戶與本行之間的任何其他交易中的所有或任何義務或責任承擔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
2. 除非客戶與本行另有書面約定,且本行收到所有客戶簽署的相反意向之書面通知,否則:-
(i) 帳戶的每名聯名帳戶持有人或銀行服務的聯名服務使用者將有獨立權限代表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或所有聯名服務使用者與本行完全及完整地進行交易,如同其為帳戶的唯一所有人或銀行服務使用者一樣,而毋須向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或其他聯名服務使用者(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任何通知;
(ii) 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或聯名服務使用者可有效且最終地解除本行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本行之義務或責任;及
(iii) 向聯名帳戶持有人或聯名服務使用者之一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應視為向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或聯名服務使用者發出。
3. 任何帳戶持有人或服務使用者離世後,本協議將不會終止但對構成本行客戶的其他尚存者仍具有約束力且本行可將該等尚存者視為與本行簽訂本協議的唯一合約方。為免生疑問,客戶謹此聲明並同意,在帳戶持有人或銀行服務使用者離世後,帳戶或銀行服務的所有權利及權益將根據尚存者權利原則歸屬於帳戶下的尚存者或銀行服務尚存使用者。除非本行與客戶達成協議,否則本條文不適用於合夥帳戶。
4. 儘管有上述條文,本行保留其權利:—
(i) 在採取任何本協議項下的行動之前,要求帳戶的部分或全部聯名帳戶持有人或銀行服務的聯名服務使用者發出聯名指示;及
(ii) 如本行從帳戶的任何一名聯名帳戶持有人或銀行服務的聯名服務使用者處收到按本行合理意見認為不一致的指示,本行將通知帳戶的一名或多名聯名帳戶持有人或銀行服務的聯名使用者該等衝突及不一致之處及/或在本行收到其形式及內容令本行滿意之進一步指示之前不對任何該等指示或指令採取行動。
5. 如帳戶的一名聯名帳戶持有人精神上喪失行為能力,帳戶的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及/或法院指定的帳戶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聯名帳戶持有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如有)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通知本行。在實際收到通知後,本行可暫停聯名帳戶的操作,直至本行確信帳戶的所有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知曉相關情況,並且本行已根據本行絕對酌情決定的獲為重新啟動帳戶而決定之與帳戶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帳戶持有人有關的所有必要資料及文件。為免生疑問,在本行收到上述通知之前,向本行發出且獲遵循本行的指示及/或本行執行的交易對帳戶的所有帳戶持有人具有最終約束力。在就帳戶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聯名帳戶持有人的權益作出合法有效的安排之前,本行有絕對酌情權(但非必要)自行決定恢復帳戶的條件及限制
6. 如客戶是合夥,則以下條文應適用:—
(i) 除非與本行另有約定,否則客戶的合夥協議(如有)對本行不具有約束力,且合夥公司於本行建立的帳戶之操作、維持或結清;或合夥公司對銀行服務的使用均受本特別條文的管轄及約束;
(ii) 所有合夥人,不論是普通合夥人、特殊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將對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及責任承擔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
(iii) 儘管合夥公司的組成發生了任何變更,但在本行收到實際變更通知之前,其餘合夥人將擁有使用及操作帳戶或銀行服務的所有權力及權限;及
(iv) 除非與本行另有約定,否則客戶將在合夥公司發生任何組織變更時向本行給予新的帳戶指令並開立新帳戶。
第七部份 未滿18歲自然人特別條文
本第七部份特別條文適用於未成年人戶口,並附加於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款。
本第七部份特別條文需與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份 – 一般條文及其他部份的特別條文一併閱讀。倘若其他條文與本特別條文存在任何差異,以本特別條文的條款為准。
1. 如帳戶持有人於未滿16歲時向本行申請開立帳戶,帳戶將被標記為「兒童戶」。
2. 如帳戶持有人於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時向本行申請開立帳戶,帳戶將被標記為「青少年戶」。
3. 未滿18歲的客戶為未成年人(下稱「未成年人」),須遵守本行施加的下列限制:-
(i) 未成年人名下的存款不得用於作為本行提供的財務融通之擔保;
(ii) 未成年人無權申請開立支票帳戶;
(iii) 投資帳戶不提供予未成年人;及
(iv) 本行認為恰當及合適的其他限制。
4. 兒童戶的帳戶持有人須在年滿18歲時更新戶口資訊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簽字式樣及
/或簽署安排或其他相關文件。在本行收到客戶根據本第4條要求更新帳戶狀態的申請,並完成相關程序以令本行滿意之前,本行可對兒童戶的使用及操作施加限制。
第八部份 定期存款特別條文
本第八部份特別條文適用於定期存款,並附加於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
本第八部份特別條文需與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份 – 一般條文及其他部份的特別條文一併閱讀。倘若其他條文與本特別條文存在任何差異,以本特別條文的條文為准。
1. 當帳戶為定期存款(包括定期及通知存款)(下稱「定期存款」),則帳戶下的定期存款不可轉讓的。
2. 定期存款(不論是港幣或其他幣別)的利息計算至到期日的前一日為止。利息將在到期日支付;如到期日非營業日,利息將計算至本行不時規定的日期,且定期存款及/或利息以本行不時規定的日期存入。存期 12 個月或以上之存款,則可以按約定的時間間隔支付。為免生疑問,如外幣定期存款的到期日適值該外幣的主要金融中心之商業銀行不向一般公眾提供銀行業務之日,本行仍有權向客戶支付外幣定期存款及其利息。
3. 定期存款是一種固定存款,其利率在整個存款期間都是固定的。通知定期存款的利息將按本行指定的每日通知存款利率逐日計算。
4. 留存到期自動轉期指示的定期存款,有關類型的定期存款之續期適用利率為原存期到期日當下的利率,並依原到期日按原存款期間續存。若未留存續期指示,本行可在存款到期後按本行認為合適的利率支付利息。
5. 當客戶要求時,本行有權(但非必要)容許客戶按銀行規定的條件提前提取定期存款,並按本行不時規定的費率支付行政費用。
第九部份 跨境及本地支付特別條文
本第九部份特別條文適用於跨境及本地支付,並附加於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
本第九部份特別條文需與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份 – 一般條文及其他部份的特別條文一併閱讀。倘若其他條文與本特別條文存在任何差異,以本特別條文的條文為准。
1. 本行對於本行以文字或中文電碼發出的匯款電文,不負有發出電文而產生延誤或於收到時被錯誤翻譯之任何責任,或受款地有關付款系統之延誤,或受款銀行對接收匯款而發生之錯誤或延誤而引致之任何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本行毋須對因上述情況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任何責任。
2. 本行保留權利,在本行合理地認為在執行付款指示或指令時帳戶內沒有足夠的即時可用資金或出於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原因,不按付款指示或指令行事或取消付款指示或指令。如本行取消付款指示或指令,本行將儘快通知客戶,如客戶希望繼續執行付款指示或指令,客戶須重新提交付款指示或指令,前提是帳戶下的即時可用資金充足。不論任何情況,本行毋須對客戶因延遲執行或取消客戶的付款指示或指令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
3. 客戶承認,匯款指示取決於目的地國家/地理位置的截止時間及相關服務的可用性(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貨幣的清算系統或轉帳銀行或受款銀行所在的國家/地區)。客戶亦確認,受款銀行或受款人可能無法在執行匯款指令之日收到匯款。客戶進一步確認,向受款銀行發放匯款取決於相關受款銀行的內部操作程序以及當地的限制或受款銀行所在地的限制,並因其而異。如受款銀行未在預期日收到匯款,本行不應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4. 客戶同意並理解本行為執行其申請跨境或本地支付的需求時,本行需要從帳戶指令中獲取本行認為需要之資料。
5. 客戶需向本行提供受款銀行、受款人帳號號碼或地址的清晰資料,並負責確保向本行提供的匯款或付款指示或指令以及受款人/受款機構的資料為真實、準確及完整。對於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按照客戶提供的付款或匯款指示或指令或資料進行付款或轉帳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本行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本行亦應免除解決與此相關的任何爭議的責任。
6. 客戶確認並承認,一旦匯款或付款指示或指令已發出,除非事先獲得本行的同意,否則客戶不得修改匯款資料或取消給予的指示或指令(不論是全部或部分)。客戶同意並承認,除其他事項外,本行就取消匯款或付款指示或指令的同意亦取決於轉帳銀行及/或代理銀行對於匯款已被正式扣起及取消的確認。取消匯款或付款指示或指令是取決於以下條款及條件:-
(i) 本行之轉帳銀行及/或代理銀行產生的任何成本及費用應直接從退款金額中扣除;
(ii) 本行應從帳戶中直接扣除本行收取的手續費或費用;
(iii) 退款金額應記入匯款金額的扣款戶口;及
(iv) 如退款金額的貨幣與相關帳戶的貨幣不同,本行應按照退款當日本行對該貨幣採用的當下買入價將該金額兌換,並將其直接貸記帳戶。
7. 如客戶希望進行匯出匯款,本行應向客戶提供以下資料及詳情:-
(i) 可提供的適當銀行服務的基本描述以及使用該服務的方式;
(ii) 關於根據客戶指示或指令的匯款或付款的金額通常何時到達受款人的資料;
(iii) 匯出金額的匯率依據;
(iv) 客戶應向本行支付的任何佣金或費用的詳細資料;及
(v) 香港以外的轉帳銀行或代理銀行徵收的佣金或費用,以及是否可以選擇由匯款人或受款人支付該等佣金或費用。
8. 本行存入帳戶的所有款項均須以本行可接受及收取的幣別存入。如任何匯入匯款的幣別與帳戶的幣別不同,客戶同意並承認,本行將按照付款當日本行執行時當下買入價將收到的資金轉換為帳戶的幣別,並將轉換後的金額記入帳戶。
9. 如本行未在本行不時規定的截止時間之前收到相關付款通知及匯款金額,則在銀行收到匯款金額之日,帳戶的匯入匯款(不論是港元或其他貨幣)不得貸記帳戶。匯入匯款項下的任何金額在實際記入帳戶之前不會產生利息。
10. 儘管客戶指定了轉帳銀行,但本行有絕對酌情權自行決定指定並指示其任何外國分行或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代理銀行作為受款銀行或轉帳銀行執行客戶的匯款或付款指示或指令,包括向受款銀行匯款並通知受款銀行匯款。客戶同意並授權本行或代理銀行以
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進行任何匯出匯款作業。不論代理銀行、受款銀行或轉帳銀行是由本行還是客戶指定的,本行均不對其造成的任何錯誤、遺漏、疏忽、延遲、不為、清盤或停業而負責。客戶可要求本行採取後續行動或查詢,但須支付本行、代理銀行、轉帳銀行或受款銀行可能收取的任何費用或收費。
11. 除非另有規定,客戶同意並理解,當匯款支付或轉移時,代理銀行、轉帳銀行或受款銀行從匯款金額中預扣的收費或費用應由受款銀行根據當地銀行慣例承擔。
12. 本行、轉帳銀行或代理銀行不會因延遲或未能向受款人支付匯款、延遲通知受款人,或向受款人、轉帳銀行或代理銀行發出的任何文件、信件、電報的延遲而負上任何責任。本行、轉帳銀行或代理銀行就匯款所採取的任何行動、如為遵照適用法律及規則而執行,將對客戶具約束力,而本行、轉帳銀行或代理銀行將不會因此而負上任何責任。
13. 客戶同意並理解,銀行指定的代理銀行或轉帳銀行可以以原本貨幣,或者按照受款銀行採用的付款當日該貨幣的當下買入價將資金兌換成當地貨幣或其他貨幣,向受款銀行付款或存入受款人帳戶。
14. 如本行合理認為處理匯款或付款指令或指示將構成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及規則或匯款涉及犯罪、洗錢活動、制裁制度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本行有權扣起匯款並作出調查、不按照匯款或付款指示或指令行事或拒絕匯款或付款。客戶確認並承認,轉帳銀行或受款銀行可要求提供與客戶及帳戶有關的進一步資料,以遵守適用法律及規則。以此為目的,客戶授權本行作出所要求的披露。客戶同意,代理銀行、轉帳銀行或受款銀行未向受款人付款資金或保留資金屬於完全超出本行的控制範圍且客戶不會追究本行的任何責任,本行也不負責收回已匯出的款項。
15. 客戶同意並承認,本行須根據適用法律及規則以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實施的規則、指引或程序處理客戶的指示或指令,包括但不限於與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及快速支付系統相關的規則,以及銀行之間的匯款慣例及其常規商業慣例。
16. 客戶同意並理解其應於申請跨境或本地支付前查詢受款地的法律或規例所實施的外匯管制或其他相關限制,如本行按客戶指示或指令執行被受管制或限制之交易而招致的損失,本行毋須對於其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任何責任。
17. 在客戶的要求下,本行應按本行在相關時間掌握的資料程度向客戶提供以下資料:-
(i) 受款人收到由本行執行的、或將執行的匯出匯款指示或指令的時間;
(ii) 如無法完成匯出匯款指示或指令,收回款項至帳戶所需的時間;
(iii) 已產生或將產生的總費用及收費是否應由客戶或受款人承擔;及
(iv) 已經或將要牽涉的任何代理銀行及轉帳銀行的身份(如有),包括其費用及手續費,以及處理時間,
前提是,如不能提供或尚未能提供上述資料,本行將向客戶明確說明其限制,並在可獲取的情況下,提供有關如何及何時可獲取上述資料的資料。但本行毋須就未能提供上述資料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部份 人民幣業務特別條文
本第十部份特別條文適用於人民幣業務,並附加於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
本第十部份特別條文需與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份 – 一般條文及其他部份的特別條文一併閱讀。倘若其他條文與本特別條文存在任何差異,以本特別條文的條文為准。
1. 為人民幣業務而開立帳戶及/或使用銀行服務的客戶應仔細閱讀本特別條文項下的條文。通過執行帳戶指示並簽訂本協議,客戶確認及知悉其已仔細閱讀本特別條文,並明白人民幣仍不能自由流通並受到限制,從事人民幣業務的客戶可能面對以下風險:-
(i) 當法律變更時,以人民幣計價的資產或者負債可能被要求以其他貨幣作為支付工具支付或清償:-
(a) 雖然本行將盡最大努力尋求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或方法,但因已完成的交易而實益享有以人民幣計價的資產或承擔負債或負有以人民幣支付義務的客戶,可能需要因法律變更會影響市場上的人民幣供求或已執行交易的結算而以按當下匯率兌換的其他貨幣支付或收款;
(b) 獲提供以人民幣計價的銀行融資的客戶,應考慮人民幣到期還款時客戶的還款能力,以及當客戶無法以人民幣還款時的匯兌風險;及
(c) 儘管獲授銀行融資的客戶與本行之間的消費貸款協議中規定了特定的貸款金額或限額,但客戶仍需承擔因法律限制,貸款不會從人民幣帳戶中提取的風險。因此,客戶將面臨資金短缺的風險。如果貸款以其他外幣提取,客戶可能因匯率波動而蒙受或承受匯兌損失。
(ii) 客戶獲建議充分理解人民幣的流通受到中國當地法律的限制,這些當地法律可能不時發生變化,客戶須確保人民幣交易符合中國當地法律。
(a) 如果匯往中國的人民幣匯款不符合規定,將會被拒收,且人民幣不能自由流通。如果客戶將人民幣匯款匯往中國,但由於上述原因未能有效支付予收款人,本行將安排退還匯出之款項,前提是所有電匯、郵費及其他費用將由客戶承擔,並將從匯出的金額中扣除。
(b) 如擁有人民幣銀行融資的客戶擬在中國境內使用銀行融資,客戶需獲得中國監管機構的批准,准許人民幣資金匯款入中國,並辦理外債管理登記。如果提款金額因客戶未有遵守中國相關法律而未能有效地匯至中國以進行支付或被退回,則與此有關的應計利息及費用需由客戶承擔。
(iii) 客戶應充分了解人民幣會因匯率波動而面臨交易風險及應評價損失。市場走勢受限於多種因素影響,且會導致匯率大幅波動。進行人民幣交易的客戶,受限於市場動盪或特殊情況而面臨交易風險及應評估損失。因此,客戶應在進行交易前評估其自身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亦建議客戶需了解與交易相關的財務、會計、稅務及法律規則,及願意承擔交易風險及吸納損失。
(iv) 非香港居民在本行開立人民幣帳戶時,須確認其沒有持有任何類型的香港身分證。如客戶在開戶後的任何時間取得香港身分證時,客戶應立即通知本行。此後,本行將按照適用於香港居民的人民幣業務規定為客戶提供服務。
(v) 香港居民在本行開立人民幣帳戶時,須確認並未以非香港居民身份在香港其他持牌銀行開立任何人民幣帳戶。
(vi) 客戶須確認其在進行人民幣業務前已充分了解上述的重要事項及潛在風險,客戶並同意其願意支付人民幣業務項下的交易之費用,及承擔與其有關的一切損失。
2. 本行可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金管局、任何清算行、中國境內任何清算代理機構或任何其他監管或主管當局的規則與規例。如有需要,本行亦可向清算行及監管部門或主管機構提供與任何人民幣帳戶持有人有關的交易及帳戶資料。
3. 本行有權設置僅適用於人民幣業務服務的限制,且有權隨時變更及/或修改適用於人民幣業務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4. 客戶確認及聲明,客戶已閱讀並完全理解監管或主管機構公佈的所有適用於人民幣業務服務之規則及規例。客戶知悉及同意,本行向客戶提供的所有人民幣業務服務均受監管或主管機構不時頒佈或公佈的法律、規則及規例所約束。
第十一部份 支票帳戶特別條文
本第十一部份特別條文適用於與本行開立的支票帳戶,並附加於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
本第十一部份特別條文需與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份 – 一般條文及其他部份的特別條文一併閱讀。倘若其他條文與本特別條文存在任何差異,以本特別條文的條文為准。
1. 除非客戶與本行另有書面協議,否則支票帳戶的信貸餘額並無利息。
2. 除非客戶與本行另有書面協議,否則帳戶指令亦適用於支票帳戶。
3. 客戶之往來存款戶口若無足夠帳戶餘額兌現開出之支票,則本行有權接受或拒付該支票。如本行給予客戶臨時透支,客戶承諾按本行最終決定的利率向本行償還全部透支金額及 其累計利息。
4. 當客戶開立支票帳戶及首次在本行存入指定金額時,本行得向客戶發出支票簿。支票簿應於所有時侯妥善保管,以免遺失、被盜或未經授權使用。以此為目的,客戶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包括使用鎖及鑰匙。
5. 可向本行遞交妥為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格,或其他本行接受的方式以申請新支票簿。本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拒絕簽發支票簿。除客戶與本行另有約定外,本行可將支票簿以郵寄方式,或以本行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交付支票簿至客戶在本行登記的最後及通常所知地址。本行對任何交付方式所造成的延誤或損失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6. 客戶從本行處收到新支票簿後,客戶有責任在使用前核對上面印上的支票序號、帳戶號碼、客戶姓名及支票數目。如有任何異常情況,客戶應立即向本行報告。
7. 支票只能按照本行規定的格式開具,且須遵守本行規定的條款及條件,並且只適用於指定的帳戶。
8. 如已簽發的支票或支票簿遺失、被盜或無法追查,客戶有責任立即以書面向本行報告。
9. 倘若客戶以郵寄或其他方式交付支票,請刪去「或持票人」等字樣,支票亦應加上劃線。
10. 客戶在簽發支票時應小心謹慎以確保其正確性及準確性,並同意支票的開具方式不得助長欺詐性變更、欺詐或偽造。特別是但不限於:-
(i) 客戶應在支票上的空白處,以文字及數字填寫金額,字數應儘量接近,並應儘量靠近左側空白處,以免有插入或增補之處;
(ii) 在文字所述金額後立即加上「正」字,且在簽發支票時,數字只能採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及
(iii) 所有支票必須用深色不可擦除墨水、圓珠筆、用印表機或支票機以中文或英文開出,並須簽署符合向本行提供的帳戶指令。
11. 支票的任何變更或增加必須由開票人全簽作實,否則本行有權不接受。客戶同意及知悉,本行毋須對因經合理小心仍未能發現的變更或增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12. 對資金不足或未結算的資金開出的支票,本行應予以退還。如支票未按帳戶指令簽署、或填寫錯誤、有技術性錯誤、塗改而未有全簽確認、破損、未到期或過期,本行亦可退回未付支票。本行對未付支票退回所收取的費用或徵費將從客戶的支票帳戶中扣除。
13. 客戶只能在支票未支付之前,以清晰的指示通知本行,並清楚說明有關支票的號碼,方能取消有關支票。倘若客戶確定有關支票:-
(i) 在提供支票號碼以外的其他資料時,本行毋須確保有關支票的其他資料與以號碼標示的資料相符;及
(ii) 如提供其他資料而非支票號碼,本行沒有責任採取任何行動,但本行可在毋須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按其絕對酌情權遵從該等指示。
14. 如本行無法核實客戶要求本行就已開立的支票取消付款的指示,本行無義務採取任何行動,但本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決定且於毋須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遵循本行合理認為由客戶發起的任何該等指示,但本行毋須對已遵循任何被證明是虛假、不正確或模棱兩可的指示承擔責任。
第十二部份 電子支票存入特別條文
本第十二部份特別條文僅適用於本行的電子支票服務,並附加於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本第十二部份特別條文需與本條款及細則第一部份 – 一般條文及其他部份的特別條文一併閱讀。
倘若其他條文與本特別條文存在任何差異,以本特別條文的條文為准。
1. 定義及釋義
1.1 在本特別條文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下述的文字及詞語將具有下列所述的含意:
「匯票條例」 | 指《匯票條例》(香港法例第 19 章)。 |
「結算所」 | 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承繼人及受讓人。 |
「存入途徑」 | 指本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
「電子支票」 | 指以電子紀錄(根據《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第 553 章)所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並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本票(視屬何情況而定)正反面的圖片。電子支票可以港幣、美元及人民幣簽發。 |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 指本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存入電子支票的服務。 |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 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 | 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 務條款不時修訂。 |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 | 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條件,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
「業界規則及程序」 | 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 |
時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 |
「受款人銀行」 | 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
「受款人戶口」 | 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於本行開立的帳戶,而該帳戶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 受款人的聯名帳戶。 |
「付款人銀行」 | 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
2. 電子支票服務範圍
2.1 本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決定向客戶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如本行向客戶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客戶可以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客戶須提供本行及結算所分別於任何時候及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任何時候及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條件,並同意接受本行及結算所指定或規定的其他條款所約束。客戶亦可能需要簽署本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2.2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客戶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 3 條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客戶及/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2.3 本行可為本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2.4 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一項或各項):
(i)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及
(ii) 客戶須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及收費。
3.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應用
3.1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3.2 提供予客戶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受下列條款限制:-
(i)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客戶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客戶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客戶須自行負責遵守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ii)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客戶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客戶以客戶同名戶口,或客戶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客戶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客戶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客戶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iii)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本行可以(但非必要)向客戶提供合理協助。因本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客戶有所要求,本行可以(但非必要)提供使用客戶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銀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及
(iv) 本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另有指明,客戶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均毋須負責。
3.3 本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毋須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4. 客戶的風險及本行的責任
4.1 客戶明白及知悉本行及其他銀行有責任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權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通過向付款人銀行出示支付予客戶的電子支票。
4.2 於本行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時,客戶同意及知悉下列各項:-
(i)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其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毋須負責:
-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b) 客戶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
(c)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向客戶支付的電子支票,而毋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
(d)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本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 遲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本行均毋須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4.3 客戶同意及向本行作出以下承諾:-
(i) 客戶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 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客戶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ii) 在不減低客戶在本條款及細則項下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於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 利或補償的情況下(不論是從法律、衡平法、合約法、侵權法或其他方面提供的),本行及其人員、僱員及代理人(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本行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客戶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行及其人員、僱員及代理人(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客戶須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及其人員、僱員及代理人(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i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本行或其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iv)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