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序号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
1 | 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 | |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 |||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2 |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例如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将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 |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例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采购文件条款设置“知名” 、“一线”、“同档次”、“暂定” 、“指定”、“备选”、“参考品牌 ”(含配件)等表述的;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 |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例如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等。 |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 例如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 |||
序号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
2 |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例如将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限定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或私营企业等;组织形式限定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等;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例如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技术资格、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项目;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要求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等。 | |||
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号)第五条 | 例如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等。 | ||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 |||
3 | 非法设置供应商资格要求或资格条件 | 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无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例如非涉密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相关资质;软件开发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技术企业证书等。 |
规定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区别对待;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 (六)项 | 不合理的条件如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行政许可、资质、认证等已被国家取消;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认证等不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不在国家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认证项目目录内;(2)申请条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3)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4)具有市场竞争性等。 |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序号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
3 | 非法设置供应商资格要求或资格条件 | 以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 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号)第五条 |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资格条件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没有直接相关,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须的条件。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 |||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的,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或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的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 |||
4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未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十条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 214号)第八条第一款 | 仅适用采购人 |
5 | 未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主管预算单位未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未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号)第六条第一款 | |
按规定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设置预留份额。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号)第六条 | |||
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未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为3-5%)的价格扣除;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号)第九条第一款 | |||
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号)第十一条 |
序号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
6 | 未按规定执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 采购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未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号) | |
未执行监狱企业政策。 |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 例如未规定监狱企业在评审中可以享受价格扣除等。 | ||
未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 | 例如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未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中可以享受价格扣除等。 | ||
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九条 | |||
7 | 未公开采购意向 |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带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天公开采购意向,紧急且不可预见情况除外。 | 1.《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20〕10号) 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5号) | |
8 |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 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按规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要求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而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9 |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未以醒目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 例如未在招标文件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实质性条款。 |
10 | 未依法采用评审办法 | 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
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未采用综合评分法。 |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
序号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
11 |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和评审分值 |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
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 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库〔2020〕46号)第五条 |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例如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某级资质,评分设置禁止设置为供应商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某级资质得*分;禁止设置“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得*分”等评分项目。 | ||
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量因素无关。 | 例如将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的或与采购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认证等作为评分条件。 | |||
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 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应,如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 |||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且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不客观,量化指标没有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未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 | |||
将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而是作为评分项。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 214号)第二十四条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 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而是通过投标(响应)文件之间的进行横向比较来打分,例如设置“根据供应商的服务方案评价,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优*分,良*分,差*分”等。 | ||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未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序号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
12 |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了最低限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
评标过程中,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五十五条 | |||
采用综合评分的招标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 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 | ||||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 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 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 外)。 |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 |||
13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 |
接收延期递交的投标文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进行开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一致。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14 |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15 |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第五十一条 |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 、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序号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
16 |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修改评标结果。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17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 |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四条 | |||
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八条 | |||
18 |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 |
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条 | |||
19 |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 |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 ||||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 | ||||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
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或响应。 | ||||
实现电子化采购的,未向供应商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 | ||||
采购文件售价未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以盈利为目的或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 |
序号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
20 | 违规泄露信息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 |
泄露评审专家个人情况或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6〕198号)第二十条 | |||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
21 |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 未依法依规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 、第八条 | |
22 | 不规范收取投标保证金 | 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 |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 7号) | |
可以收取保证金的项目,不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2.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 7号) | |||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高于合同金额的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2.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 7号 | |||
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 |||
23 | 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 未在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
未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三十八条 | |||
24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
序号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
25 |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 、询问 |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 |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
答复内容不完整或与事实明显不符。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 |||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 ||||
26 |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 |
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 ||||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 ||||
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 |||
27 | 未及时签订合同 |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 仅适用采购人 |
28 | 合同履行期限超期 |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履行期限超过三年。 | 1.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 2.《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2 号) | |
29 | 合同内容不完整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仅适用采购人 |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 |||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点第四项 | |||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1〕22号)第二十四条 |
序号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
30 | 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七条 | |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
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 ||||
31 |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 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九条 |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 | |||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
32 | 未及时支付资金 |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未在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在合同约定另外约定支付期限的,付款期限超过60日;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未在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2.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仅适用采购人 |
33 | 其他禁止行为 |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收到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购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
二、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 ||||
1 |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2 | 评审前禁止行为 |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 |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 |||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 |||
3 |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
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 |||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 |||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 |||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 |||
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九条 | ||||
4 |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 |||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九条 | ||||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 |||
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支付超出标准的专家劳务报酬。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 号) |
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5 | 其他禁止行为 |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 |
三、适用主体:供应商 | ||||
1 | 同一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 | |||
2 | 违背公平竞争行为 |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 |||
3 | 恶意串通行为 | 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
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
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
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依据 | 说明 |
4 | 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行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5 |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 |||
6 |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八条 |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 | |||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6号)第十二条 | |||
7 | 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 |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行为及相关示例说明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各采购当事人应当依法或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