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庆元县底村至巾子峰段绿化景观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 标 人:庆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 二〇二五年二月
说 明
一、庆元县底村至巾子峰段绿化景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及《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 年版)》、浙交〔2016〕69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依据,结合本项目实际编制而成。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 年版)》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本招标文件不加修改的全部引用,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合同通用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下册)的技术规范,其内容详见《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下册)。
在“技术规范”中对《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下册中的“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五、《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下册)由投标人自备。
目 录
说 明 2
附录 30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33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 49
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51
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52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53
附表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54
附表六 确认通知 55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57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96
14.3 现场工艺试验 100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00
15.变更 100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00
15.2 变更权 100
15.3 变更程序 100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01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2
15.6 暂列金额 102
15.7 计日工 102
15.8 暂估价 103
16.价格调整 103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03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03
17.计量与支付 103
17.1 计量 103
17.2 预付款 105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05
17.4 质量保证金 106
17.5 交(竣)工结算 107
17.6 最终结清 108
18.交(竣)工验收 108
18.1 交(竣)工验收的含义 108
18.2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08
18.3 验收 109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10
18.5 施工期运行 110
18.6 试运行 110
18.7 竣工清场 110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11
18.9 交(竣)工文件 111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111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11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11
19.2 缺陷责任 111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112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112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112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2
19.7 保修责任 112
20.保险 113
20.1 工程保险 113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13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113
20.4 第三者责任险 113
20.5 其它保险 114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14
21.不可抗力 115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15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15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15
22.违约 116
22.1 承包人违约 116
22.2 发包人违约 118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19
23.索赔 119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19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20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20
23.4 发包人的索赔 120
24.争议的解决 120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120
24.2 友好解决 121
24.3 争议评审 121
24.4 仲裁 122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2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26
1.7 联络 126
2.发包人义务 126
2.6 支付合同价款 126
2.8 其它义务 126
4.承包人 127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27
4.3 分包 130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4.11 不利物质条件 131
7. 交通运输 131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31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31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31
9.4 环境保护 133
10.进度计划 134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34
10.3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34
11.开工和交工 135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35
12.暂停施工 135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35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35
13.工程质量 135
14. 试验和检验 136
15.变更 137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37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37
16.价格调整 138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38
17.计量与支付 138
17.2 预付款 138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39
17.4 质量保证金 139
18.交(竣)工验收 140
18.1 交竣工验收的含义 140
18.9 竣工文件 140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141
19.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责任 141
19.2 缺陷责任 141
20.保险 142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42
20.4 第三者责任险 142
20.5 其他保险 142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43
21. 不可抗力 143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3
22.违约 143
22.1 承包人违约 143
22.2 发包人违约 145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46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146
附件二 廉政合同 148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150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152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153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154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155
附件八 发包人支付担保格式 156
附件九 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158
附件十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160
附件十一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16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64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65
2.投标报价说明 165
3.其它说明 165
4.工程量清单 165
第 二 卷 170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71
第 三 卷 172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73
第 四 卷 17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5
第一信封(商务) 176
目 录 17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78
(一)投 标 函 178
(二)投标函附录 17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80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80
(二)授权委托书 181
三、投标保证金 182
四、项目管理机构 183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184
六、资格审查资料 185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85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186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187
(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189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92
(六)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193
七、承诺函 194
八、其它材料 195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96
目录 197
一、报价函 198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99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20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庆元县底村至巾子峰段绿化景观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庆元县底村至巾子峰段绿化景观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庆元县底村至巾子峰段绿化景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庆发改投〔2025〕5 号)及庆元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庆元县底村至巾子峰段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庆交复〔2025〕1 号)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补助及县财政配套解决。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庆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为庆元县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底平线底村至巾子峰段道路苗木种植、景观绿化等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完成和缺陷责任期缺陷的修复(具体见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招标共划分为一个标段(合同段)。计划工期为 3 个月,工程完工养护 12 个月后进行交工
验收,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
3.1 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
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2025 年 0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03 月 12 日,潜在投标人可在本公告下方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如需施工图纸的,请与招标代理单位联系(联系人:何淑亚,电话 ▇▇▇▇-▇▇▇▇▇▇▇,地址:▇▇▇▇▇▇▇ ▇▇ ▇▇▇▇▇ ▇▇ ▇ ▇▇▇ ▇)。
4.3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至邮箱 ▇▇▇▇▇▇▇▇▇@▇▇.▇▇▇,同时电话告知代理单位。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5 年 02 月 24 日 16:30。招标人将于 2025 年 02 月 25 日前在网上发布补遗书,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由投标人自行了解。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03 月 12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09 时 00 分前将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庆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五楼会议室(▇▇▇▇▇▇▇ ▇ ▇▇ ▇)。
5.3 未按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招标人定于 2025 年 03 月 12 日 09 时 00 分,在庆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五楼会议室(▇▇▇▇▇▇▇ ▇▇▇ ▇)举行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席开标活动,若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活动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现场核验签字确认。若是委托代理人参加活动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核验签字确认。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
本次招标公告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以后如有补遗书、澄清信息等与本项目招标相关的文件,招标人将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发布,投标人自行获取。投标人未及时获取所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后果一律由投标人自负。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庆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庆▇▇▇▇▇▇ ▇▇▇ ▇ 地 址:▇▇▇▇▇▇▇▇▇ ▇▇▇▇▇▇▇▇▇▇▇ ▇邮 编:323800 邮 编:323000
联系人:▇先生 联系人:何淑亚
电 话:13867063272 电 话:0578-2789773
庆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 2025 年 02 月 19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庆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地 址:庆▇▇▇▇▇▇ ▇▇▇ ▇ 邮 编:323600联系人:毛先生 电 话:1386706327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 ▇ ▇▇▇ ▇邮 编:323000 联系人:何淑亚 电 话:0578-2789773 |
1.1.4 | 项目名称 | 庆元县底村至巾子峰段绿化景观工程 |
1.1.5 | 养护工程地点 | 位于庆元县松源街道底村至巾子峰景区 |
1.2.1 | 资金来源 | 争取上级补助及县财政配套解决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具体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3 个月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 ||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 | ||
其它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3)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 |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
1.10.2 |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题 | / |
1.11 | 分包 | 补充第 1.11 项 分包 允许,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应符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 〔2024〕104 号)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
1.12 | 偏 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 | 第 2.2.1 项修改为: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至邮箱 ▇▇▇▇▇▇▇▇▇@▇▇.▇▇▇,同时电话告知代理单位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
2.2.2 | 招标文件的澄清 | 第 2.2.2 项修改为: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 |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3日,且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第 2.2.3 项修改为: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 注 丽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变更公告(补遗书),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 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1 | 招标文件的修改 | 第 2.3.1 项修改为: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供投标人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 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3 日,且澄清内容不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的时间 | 第 2.3.2 项修改为: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 行 关 注 丽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变更公告(补遗书), 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第 2.4 款修改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 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信函、传真、邮箱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进行。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3.1.4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制作说明: 按 3.2.1 项规定的方式填写完成,除按规定装入纸质投标文 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外,另需单独形成 excel 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入 U 盘,电子文件的标识和密封、递交等要求见 3.7 款、4.1 款、4.2 款。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不接受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以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审定后工程量清单预算为壹佰贰拾柒万柒仟叁佰贰拾▇▇ 整(¥:1277325.00) 开标时从三个连续值(0.96 、0.97、0.98)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投标人总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审定后工 程量清单预算*调整系数)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纸质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政策性担保公司)、保险保单]、电汇、转账。 ①以保函(保单)方式提交的,保函(保单)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银行保函由县级及以上国有或地方商业银行出具,担保保函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须有文件依据)出具;保险保单由县级及以上国有或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出 具。另保函(保单)的办理,由投标人按可办理的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保函开具对象为庆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应包含项目名称、投标单位、保额、保期、开具保函(保单)单位及其企业公章(包括电子公章)或保函专用章等必要基本信息。 ②以电汇、转账方式提交的,须转入以下账户,注明项目名称及联系方式。 收款单位名称:庆元县会计核算中心乡镇分中心 开 户 行: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201000015487458 保证金缴纳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并确保收款人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及金额等内容准确无误;投标人以银行电汇、转账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电汇、转账提交的,以到账时间为准;纸质保函(保单)等票据原件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招标人工作人 员处,有效保函(保单)视作到账。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予以退 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予以退还。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的情形。 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将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划转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不再退还给投标 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 无 □ 有,具体要求: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扫描件;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3)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 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3.5.2 | 财务状况表 | 不作要求,但须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及需附资料 | 年份: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 (1)中标通知书扫描件;(2)合同协议书扫描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发包人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 知书;如上述资料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 |
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 (2) / (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关业绩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 ||
3.5.5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 (1)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身份证应提供正反双面扫描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 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3.5.6 |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 技术人员资历表应附资料 |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第 3.7.3 项细化为: (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 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投标人无须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其他要求: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需附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均指原件的清晰的复印件(或复制件或截图)。投标人无需提供原件,但需确保复印件(或复制件或截图)内容清晰,否则由此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 3.7.4 项修改为: 3.7.4 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两份, 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一份(U 盘,内容为:整份正本投标文件的彩色扫描件和 excel 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第 3.7.5 项修改为: 3.7.5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封面和封底除外)。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装订其他要求: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 盘)应粘贴小标签,与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一并密封,小标签格式如下: (项目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电子文件 投标人: (单位全称) | ||
4.1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 第 4.1 款修改为: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以及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 盘,内容为:整份正本投 标文件的彩色扫描件和 excel 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4.1.2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内容如下: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第一信封(商务)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 文件 在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 ||
4.2.1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第 4.2.1 项修改为: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第 2.2.2 项、2.3.1 项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指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庆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五楼会议室(庆元县城南中路 171 号)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2.4 |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 1.投标文件未按 4.1.1、4.1.2 项密封和加写标记的;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
4.2.5 | 特殊情况下投标文件的递交 | 补充第 4.2.5 项内容为: 4.2.5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lssggzy.lishui.gov.cn/)上以补遗书形式通知 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
4.3 |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第 4.3.1 项修改为: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第 4.3.2 项修改为: 4.3.2 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开标地点: 庆元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五楼会议室(庆元县城南中路 171号)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开标时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 同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开标地点 |
5.2 | 开标程序(双信封) | 5.2.1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 4.2.4 项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5.2.2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席开标活动,若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活动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现场核验签字确认。若是委托代理人参加活动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核验签字确认。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进行开标,具体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若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密封情况检查:由第一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5)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的顺序开启;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 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8)开标会议结束。 5.2.4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在进入第二信封开标程序前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5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标,具体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密封情况检查:由第一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5)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的顺序开启;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工作人员拆分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未签字确认,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8)抽取系数:由业主代表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同时抽取 B 值计算方案。 (9)开标会议结束。 5.2.6 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对所有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做好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被否决的投标人,其报价不列入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范围: (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 |
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出现同一人情况的; (3)报价函上未填写投标总价或投标总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专家由招标人自行组建。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
6.3.3 | 评标及补救措施 | 第 6.3.3 项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内容 | 公示媒介: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如有,仅在浙江交通网公示)。 |
7.2 | 评标结果异议 | 第7.2款修改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信函、传真、邮箱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进行。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 | 第7.5款修改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通过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lssggzy.lishui.gov.cn/)发布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则选择的保险公司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级别:县(区、市)级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保险公司。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则选择的保险公司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出具保函的融资担保公司级别:县(区、市)级 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融资担保公司。 |
8.5.1 | 监督部门 | 第 8.5.1 款细化为: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13 年第 23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5]1 号)办理。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庆元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庆元县城南中路 171 号邮 编:323800 电 话:0578-6050233 |
9.2 | 行贿查询 | 补充第9.2款: 9.2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招标人定标前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派的项目经理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 的中标资格。 |
9.3 | 否决投标情形 | 补充第 9.3 款: 9.3 否决投标的情形 9.3.1 凡是评标委员会拟否决投标认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的认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9.3.2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各条款所列否决投标情形之一的。 9.3.3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
9.4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补充第 9.4 款: 9.4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4.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4.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9.5 | 其他 | 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标 段 | 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
本标段 | 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标 段 | 财 务 要 求 |
本标段 | 承诺流动资金不少于 10 万元人民币(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 若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 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标 段 | 业 绩 要 求 |
本标段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交工/竣工验收证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载明日期为准)完成过一个绿化工程施工业绩,且对应工程合同(可为独立绿化工程合同或包含绿化工程内容的综合工程合同)中绿化工程标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注: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项规定。
标 段 | 信 誉 要 求 |
本标段 | 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及 1.4.4 项情形。 |
注: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经理 | 1 |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和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年龄 60 周岁以下。 2、拟委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和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年龄 60 周岁以下。 |
安全负责人 | 1 | 具有有效期内的企业安全专职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类),年龄 60 周岁以下。 |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项规定。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任职或工作的;
(12)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8)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标段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如有);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完成。
3.1.1 投标文件密封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信封(商务)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承诺函;
(8)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报价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4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
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2%的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
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示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
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13 年第 23 号)办理。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1 其他注意事项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 其他约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第一信封
(商务)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质量目标 | 安全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签名 |
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元): | ||||
调整系数: | ||||
复合系数(K): | ||||
下浮系数(i):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工程名称: 招标单位: 开标时间: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 中 标 人: 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证书编号:
中标价: 工 期: 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自本通知书发出后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到 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招 标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 标 办 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1 | 综合得分相等时优先顺序 | |
2.1.1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姓名及投标保证金;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明文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8)投标人的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第 | ||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
2.1.1 | 第一信封形式评 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
(14)2024 年 1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 | ||
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 | ||
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 | ||
第 3.5.11 项处理。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1);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2);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3);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4);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5); (6)其它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2.1.3 |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总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第一信封(商务)评分分值构成:企业资质与信誉: 0 分 其他因素: 0 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报价: 10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报价函的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式中: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2.8 项规定)。 K 为复合系数(从 0.30、0.35、0.40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在 1、1.5、2 三个连续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值 为下浮系数; B 值:如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在 15 家及以上的,B 值计算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在下述三种方案中随机抽取;如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在 15 家以下的,B 值计算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在下述方案二、方案三中随机抽取;B 值计算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抽取确定后,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不再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情况导致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发生变化而重新抽取)。 a.B 值计算方案一 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 B 值。 |
b.B 值计算方案二: 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 B 值。 c.B 值计算方案三: B 为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不含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和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区段 | 区段平均值 | 二次平均值 |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 A1 | B 为 A1~A10 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0 权重为0.1, A8 和A9 权重为 0.3,其余权重为 1.0)。 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 |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 A2 | |
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5 | A3 | |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3 | A4 | |
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1 | A5 | |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9 | A6 | |
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7 | A7 | |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 A8 | |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 A9 | |
投标人评标价≤A*0.80 | A10 |
区段 | 区段平均值 | 二次平均值 |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 A1 | B 为A1~A3 的加权平均值(A1 权重为 0.3、A2 权重为 1.0、A3 权重为 0.1)。 若某区段无投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 值。 |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97 | A2 | |
投标人评标价≤A*0.80 | A3 |
评分因素与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评标价 | 100 分 |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得分= 100 -偏差率×100×E1 (2)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 评标价得分= 100 + 偏差率×100×E2其中:E1= 1.2 ;E2= 1.0。 | ||
2.2.4(2) | 企业资质与信誉 | 0 分 |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 | 0 分 | / |
2.2.4(3) | 其他因素 | 0 分 | 企业业绩 | 0 分 | /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无 。 |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以信誉得分高的优先,信誉得分也相同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的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资质与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资质与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资质与信誉计算出得分 B;
(2)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C;
3.2.2 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第一信封得分=B+C
3.3 第二信封开标
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标。
3.4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收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收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格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
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A。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B+C)+A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核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投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
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它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表 、……)。
1.1.1.9 其它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它文件。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实施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代表。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或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内部专业监理,并须将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项目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监理组织必须接受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养护工程: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养护工程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实行单价承包作业的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它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交工验收:指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检测和检验,
且按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出交(竣)工验收和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经交(竣)工验收认为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养护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4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5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6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1.6.7 进度付款证书:指在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
言文字。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如有);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12)其它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养护技术规范、道路及构筑物现况、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及次、差路率情况等),同时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 2 份,并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上述与本合同相关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养护承包期结束,在发给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供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技术资料和所有图纸以及承包人在养护承包期内积累的所有养护记录和资料(包括台账)全部交还给发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监理人的审查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及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5 对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监理人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监理人。对于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3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调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的租用。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期;
(5)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6)根据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7)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8)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 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1 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监理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监理人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5.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监理人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5.3 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监理人。除第 23.2 款[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4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监理人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5.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监理人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精心组织养护,加强养护质量控制,完成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养护装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加强养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合同期内的公路养护质量指数 MQI 及其分项指标 PQI、 SCI、BCI、TCI 等及次差路率指标 RoP 应符合技术规范第 106 节的规定要求,达到该要求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有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协助和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为消除病害,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4.1.5 保证养护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实施和完成养护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养护作业现场和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施工人员的 2~4%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有一名安全负责人,且不少于 1 人,同时每个施工作业点必须有安全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
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负责人的签字记录;
(5)根据养护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 015)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的具体规定;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做到养护作业、车辆通行两不误。实施养护作业路段应配备交通标志等设施,指定专人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如因承包人措施不力,
导致阻车或事故频发而造成较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或养护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为保护实施的养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方便与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
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应在本养护工程中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 号文)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3)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表四的格式填写一份
《临时占地计划表》(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用地、预制场用地、借土场地及临时堆土场地、工地试验室用地、临时道路用地等)。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占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4)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义务。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4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
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
(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
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1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0.2 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了以下方面: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2)水文和气象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附近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5)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6)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11[不利物质条件]约定的情形除外。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4.10.3 项:
4.10.3 承包人应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到施工区域交通运输状况,充分做好边通车、边养护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养护措施,以及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的公路和水路现状,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上述因素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业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养护工程合同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在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进行的检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交货验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在材
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3.3 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提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它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
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养护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 2%。安全生产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
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9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它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养护工程实施时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养护施工中粉尘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养护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运走。
9.4.10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1 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 2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养护工程施工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工作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它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
由于出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日期计算,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养护工程合同的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应不超过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不排除采用其它扣款方法。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的相应奖金。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它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监理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4.3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监理人。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
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验收标准执行。(适用于日常小修工程)
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养护工程质量,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技术状况标准》进行检测、调查和评定。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应经常保持在 90 分以上。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验收标准执行。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和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加强材料检验工作,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它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加工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检验委托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
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