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维服务项目编号/包号:ZKXJTC-2024-F132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 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维服务项目编号/包号:ZKXJTC-2024-F132
采 购 人:司法部政府采购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中科信佳(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1.项目编号/包号:ZKXJTC-2024-F132
2.项目名称: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维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181.00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81.00 万元
5.采购需求:
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包预算金额 (万元)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01 | 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维服务 | 181 | 1 | 服务范围为司法政务云运维和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维两部分,司法政务云运维包括云资源管理、问题受理处理、云资源监控、云安全运维、业务系统迁云、云资源日常巡检等;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维包括日常运维服务、平台二次开发及平台咨 询、演示、培训等服务等内容。 |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
过以下措施进行: /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磋商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
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 ▇▇▇▇▇▇▇▇ ▇ ▇▇ ▇▇▇▇▇ ▇
3.方式:现场办理
领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代表须提供以下资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须供应商代表本人到场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1)被授权代表办理的:
a.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b.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c.授权代表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办理的: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b.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4.售价:500 元。
截止时间:2024 年 11 月 01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 ▇ ▇▇▇▇▇▇▇▇ ▇ ▇▇ ▇▇▇ ▇▇▇▇▇▇。
时间:2024 年 11 月 01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 ▇ ▇▇▇▇▇▇▇▇ ▇ ▇▇ ▇▇▇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节能产品强制采购;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4)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5)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6)政府采购信用担保;7)支持绿色建材等政府采购政策。
2. 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司法部政府采购办公室
地 址:▇▇▇▇▇▇▇▇▇▇▇▇ ▇ ▇联系方式:韩老师 010-651525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科信佳(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 ▇▇▇▇▇▇▇▇ ▇ ▇▇ ▇▇▇▇▇ ▇联系方式:▇▇▇、▇▇▇、▇▇▇、▇▇,010-524749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电 话:010-5247497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 维服务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2.2 | 项目属性 | 服务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否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考察地点: 。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召开地点: 。 | |
4.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0.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 |
11.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30000 元整(叁万元整)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磋商保证金的形式: 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应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转账支付的,可直接汇入以下银行账户(请注明 XX 项目磋商保证金): 户 名:中科信佳(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缴纳服务费】 开户行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区广安门支行 账号:911005010002559070 |
11.7.5 |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 |
12.1 | 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20.1 |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
23.5 | 分包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
24.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现场、书面提交。 |
24.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科信佳(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 ▇▇▇▇▇▇▇▇ ▇ ▇▇ ▇▇▇▇▇ ▇。 |
25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参考原计价格[2002]1980 号文执行服务采购相应费率,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下浮 5%计取; 缴纳时间: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缴纳信息:(此账户不可缴纳保证金) 开户名(全称):中科信佳(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东大街支行 账 号:1105 0165 5700 0000 0766 |
供应商须知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进口产品
4.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4.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4.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
〔2021〕19 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4.5 正版软件
4.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 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6 信息安全产品
4.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2009 年第 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4.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签章。授权代表须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14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1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4 份,响应文件电子版 1 份(包含响应文件
word 版、响应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彩色 pdf 扫描件)。
14.2 响应文件正副本及电子版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14.3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
项目名称: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维服务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在 2024 年 月 日 09 时 30 分前(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得开启。
14.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5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1 2024 年 月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7 响应文件的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3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磋商。
17.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终止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询问与质疑
24.1 | 询问 24.1.1 |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 |
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
24.1.2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 | |
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
24.2 | 质疑 24.2.1 |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 |
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
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24.2.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 |
24.2.3 |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并 | ||
加盖公章。 | ||
24.2.4 |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
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 | ||
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
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性检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 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 “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 明文件。 | 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1-2 |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 应商资格声明书》。 | 格式见《响应文 件格式》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2-2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 网 ( ▇▇▇.▇▇▇▇▇▇▇▇▇▇▇.▇▇▇.▇▇ 、 ▇▇▇.▇▇▇▇.▇▇▇.▇▇);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 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 要求 | 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4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 证金。 |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
1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 | 否 |
2 | 响应报价 | 未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 | 否 |
3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 | 是 |
4 | 签署、盖章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否 |
5 | 授权委托书 | 响应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 否 |
6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未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否 |
7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 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 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 律 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 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否 |
8 | 其他无效情形 | 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否 |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
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
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 3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评审条款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报价 (10 分)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报价)×10%×100 注:报价得分保留 2 位小数。 | 10 | |
商务部分 (22 分) | 企业业绩及经验 | 近五年的与本项目类似案例(2019 年 1 月 1 日起,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 担数据平台或数据运维项目的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 1 分,最高得 5 分。注:以上业绩证明均以供应商提供的有效合同复印件为准,要求必须提供 合同首页、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作为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5 |
认证 | 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IEC 20000-1:2018)、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22080-2016/ISO/IEC 27001:2013)、售后服务认证证书(GB/T 27922-201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每提供一项得 1 分,共 4 分。 | 4 | |
项目组人员资质 | 1.项目经理同时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和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的,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2.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和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3.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其他人员具有系统分析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软件设计师、软件测评师证书,每提供一人具备上述任意证书得 1 分,最高得 6 分。 (注:人员均应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投标人出具承诺函(盖公章),承诺相关人员为本单位聘用的正式职工(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该项不得分。) | 9 | |
技术能力 | 投标人近五年(2019 年至今)取得数据平台、数据分析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提供一项得 1 分,最高得 4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中的著作权人为投标人,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4 | |
技术部分 (68 分) | 项目理解 | 对运维项目建设背景、系统架构、系统功能、技术标准、建设目标、应用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理解。 对系统现状、架构、功能、标准、建设目标等理解透彻详细,全面具体,完全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 12 分; 对系统现状、架构、功能、标准、建设目标等理解较透彻详细、较全面具体,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得 8 分; 对系统现状、架构、功能、标准、建设目标等理解一般,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 4 分。 对系统现状、架构、功能、标准、建设目标等理解差,不符合项目实际情 况的,得 0 分。 | 12 |
整体服务方案评价 | 整体服务方案详实完整,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完全满足采购需求:12 分;整体服务方案较为详实,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能满足采购需求:9 分;整体服务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能基本满足采购需求:5 分; 整体服务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1 分;无方案或方案不可行的,得 0 分。 | 12 |
运维服务方案 | 运维方案完全符合采购需求,运维方案具有可行性、专业性、有效性、服务响应及时、应对方案合理,完善性强,可交付成果全面(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清单、系统部署架构图、漏洞扫描报告、应急响应报告、安全巡检报告、数据汇聚监测分析报告、业务专题报告),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服务要求的,得 12 分; 运维方案略有欠缺、运维方案具有专业性、有效性,服务响应不够及时,应对方案基本合理,完善性一般,有部分交付成果,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服务要求的,得 8 分; 运维方案有欠缺、运维方案专业性、有效性较差,服务响应不够及时,应对方案基本合理,完善性一般,有部分交付成果,部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服务要求,得 4 分; 运维方案内容不全、服务响应不及时,应对方案合理性差,完善性差,没 有交付成果,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服务要求的,得 0 分。 | 12 | |
拟投入人员评价 | 提供本项目团队成员姓名、年龄、在本项目中的拟负责的主要任务、工作履历及曾参与的类似项目名称。 团队成员类似项目经验丰富,人员安排数量充足,岗位安排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项目实施需求:10 分; 团队成员类似项目经验较为丰富,人员安排数量较充足,岗位安排较为合理,完全满足项目实施需求:7 分; 团队成员类似项目经验一般,人员安排数量较充足,岗位安排一般,基本满足项目实施需求:4 分; 团队成员类似项目经验较差,人员安排数量较差,岗位安排较差,不能完全满足项目实施需求:1 分; 无方案或方案不可行的,得 0 分。 | 10 | |
应急服务方案 | 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针对本项目的的响应措施和应对方案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打分。 响应快速、应对方案完整、合理、可操作性强得 12 分; 响应快速、应对方案较完整、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得 8 分; 响应不及时、应对方案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得 4 分。 无方案或方案不可行的,得 0 分。 | 12 | |
平台二次开发设计原型 | 投标人根据二次开发功能要求,提供系统设计原型: 1.投标人提供数据采集汇聚存储时提供多种加密算法设计原型或截图,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提供数据分析、共享时提供多种解密算法设计原型或截图,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3.投标人提供数据加密传输的设计原型或截图,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4.投标人提供对接外部委数据接口的设计原型或截图,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5.投标人提供对外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接口的设计原型或截图,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10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1.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现状
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是基于司法政务云(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构建的大数据综合分析应用平台,部署于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通过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和业务能力归集、应用形成司法行政业务数据的汇聚、分析、共享三大能力。数据汇聚方面,接入 27 个业务系统,其中互联网业务系统 16 个,电子政务外网 11 个,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互联网端将互联网业务数据采集汇聚至互联网端数据湖,经过数据清洗、质检、整合、分析将计算结果存储在云端数据库中,政务外网端将位于电子政务外网端的业务数据采集汇聚至电子政务外网端数据湖,经过数据清洗、质检、整合、分析将计算结果存储在电子政务外网端数据库中,同时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将互联网端数据库的数据同步至电子外网端数据库中,实现两网业务数据资源全覆盖。数据共享方面,实现共享过程动态跟踪管理,外部对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内部对接司法行政业务系统,提供司法行政业务协同和外部数据服务;数据分析方面,利用可视化、智能分析,开展数据挖掘和分析研判,实现业务数据综合分析展示和数据分析报告。
司法政务云方面,目前云上共有司法行政业务系统 37 个,涉及云服务器、云数据库、弹性 IP、负载均衡 SLB、短信服务、大数据计算服务、安全防护类等产品。
2. 项目必要性和目标
根据智慧法治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司法部信息中心开展了司法行政“两平台、一朵云”及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其中两平台即司法数据资源平台和司法共享服务平台,一朵云即目前已基本建成的司法政务云。
一方面,对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已有的数据汇聚、质量检查、分析应用场景下的众多数据综合处理任务进行维护和管理,为数据深度融合应用提供支撑保障,提供数据共享接口对接服务等服务支持,实现数据可用、好用、共用,充分发挥数据流动价值。另一方面为保证司法政务云及云端业务系统运行环境安全、稳定,运维工作有序开展,针对司法政务云建立运维团队,负责司法部政务云资源维护和云安全维护工作,切实保障司法政务云、司法行政业务系统、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二、服务范围及期限
2.1 服务范围
此项目的服务范围为司法政务云运维和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维两部分。政务云资源共有云资源子账号 41 个,安全组 47 个,云服务器 152 台,云数据库 36
个、弹性 IP 123 个、负载均衡 SLB 11 个、短信服务、视频点播、NAS 存储、对象存储、日志服务、大数据计算服务、安全防护类产品 8 类。面向云端系统建设单位及承建商 28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上云需求评估、上云费用评估、迁云建议、问题受理处理等服务,云上 37 个业务系统的云端安全加固、云资源日常巡检、云资源监控、漏洞修复通知下发、专项运维保障等。
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维范围分为司法政务云(互联网)及电子政务外网两部分,司法政务云包含云端 16 个业务系统全国业务数据采集、汇聚、治理、分析任务,
电子政务外网 11 个业务系统全国业务数据采集、汇聚、治理、分析任务及基于 27 个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服务,与国家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资源目录同步服务,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服务及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行在电子政务外网的 37 台服务器、13 个数据库、24 个中间件等。
2.2 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三、服务要求
3.1 人员要求
运维服务期间要求资深项目经理 1 人,资深技术负责人 1 人,安排至少 6 名具有相
关经验和资质的运维人员驻场,提供 5×8 小时技术支持工作;安排二线运维人员至少 3
名;三线运维人员至少 2 名;提供 7×24 小时故障应急响应服务,包括邮件、电话、远程维护等方式。
3.2 文档要求
1、合理指定工作计划:根据司法政务云及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细化服务内容,制定详细的维护指标、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2、定期提交报告:定期提交工作报表,运行状态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以及系统故障排查报告等,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技术文档整理:将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系统部署架构图、资产清单及部
署安装位置、日常巡查流程图、故障应急响应机制流程图(标明每个环节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故障排查流程图(标明排查方法)、漏洞扫描报告、应急响应报告、安全巡检报告、数据迁移方案、数据汇聚监测分析报告、业务专题报告、系统操作手册等内容整理成册。当系统或设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3.3 保密要求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未经书面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司法部信息系统网络部署、系统建设及数据等资料。
3.4 响应及处理要求
保证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 2 小时,对于影响系统运行的重大故障(如系统瘫痪、性
能急剧下降等重大事故)在故障发生后 8 小时内恢复业务正常。
平台二次开发中数据加密存储与传输、数据共享服务接口对接等功能模块,在运维期内业务需求提出后 2 个月内完成开发和上线。
四、服务内容
司法政务云运维包括云资源管理、问题受理处理、云资源监控、云安全运维、业务系统迁云、云资源日常巡检等;
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维包括日常运维服务、平台二次开发及平台咨询、演示、培训等服务。
4.1 司法政务云运维
4.1.1 云资源管理
4.1.1.1 云资源申请受理
在项目运维期间,受理业务系统云资源申请,提供云资源统一管理服务,包括云账号托管及各类云资源开通、变配、策略变更的申请受理。
4.1.1.2 云资源账号管理
在项目运维期间,对政务云的所有账号进行创建、授权、监控、审查,根据实际需求修改安全配置策略。
4.1.1.3 域名管理
在项目运维期间,对迁至司法部政务云的域名进行解析维护管理。
4.1.1.4 云服务器资源管理
云服务器资源管理主要包括服务器的开通、服务器变配、服务器到期续费、服务器操作系统密码重置等。
4.1.1.5 云数据库资源管理
云数据库资源管理主要包括资源开通、续费、变配、停用、停止重启实例等。
4.1.1.6 负载均衡资源管理
负载均衡资源管理主要包括资源开通、续费、变配、停用、启动、停止等。
4.1.1.7 云安全产品管理
在项目运维期间,对云上安全防护 8 类产品进行管理,包括堡垒机、WAF、云防火墙、云安全中心、SSL 证书、数据库监控与审计、云加密服务和 DDos 高防。
4.1.2 问题受理处理
在项目运维期间,安排问题受理及处理人员,收集在日常使用司法政务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意见及需求,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初步分类,协调各方进行咨询答疑、技术支持、问题处理并跟踪至关闭。
4.1.3 云资源监控
监控政务云上各业务系统云资源使用情况,观察各指标的健康状态,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固定周期内提交监控运行报告。
4.1.4 云安全运维
对司法政务云进行全面的安全防护配置,包括配置安全策略、修复操作系统漏洞、监测应用系统漏洞、杀查病毒及木马、配置灾备策略等内容。
结合各项运维工作情况,定期通知业务厂商修复漏洞,每月生成云端安全情况报告。
4.1.5 业务系统迁云服务
根据司法政务云租用情况,运维单位需和云租用厂商、业务系统承建运维商协作配合完成所有云端业务系统迁移至新司法政务云的工作。
根据司法行政业务系统建设情况,满足运维期间司法行政业务系统上云需求,提供技术咨询解答、上云需求评估、辅助上云、开通资源等服务。
4.1.6 日常巡检
根据司法政务云巡检要求,制定司法政务云巡检方案和计划,定期开展巡检工作,主要包括云服务器、弹性 IP、云数据库、负载均衡、短信服务、堡垒机、Web 应用防火墙、云防火墙、云安全中心、数据库审计、加密服务、SSL 证书、DDos 高防 IP、视频点播、NAS 存储、日志服务等云资源,填写巡检记录并定期归档。
4.1.7 专项运维保障
根据年度专项任务的实际需求,开展运维支持工作,专项任务主要包括年度攻防演
练司法政务云的运维保障工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及打印准考证、查询成绩、司法部统计管理系统数据填报、立法公开征集意见系统高峰支持;重大节日期间云上安全支撑;云端司法行政业务系统等保测评支持。
4.2 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运维
4.2.1 日常运维
4.2.1.1 支撑软件运维
针对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 37 个操作系统、13 个数据库、24个中间件及基础软件进行日常巡检,监控运行状态各项指标,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优化,保障平台稳定运行。
4.2.1.2 数据任务巡检
对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的数据任务进行监测、管理,包括数据汇聚任务 3294 个、
数据质量加工工程 121 个、数据字典 728 个,数据质量规则 1324 个、数据分析模型 271
个,数据专题分析报告 7 个,可视化分析成果 40 个、数据共享服务接口 73 个等,提供常规巡检、故障处理、应急保障等服务。
4.2.1.3 数据资源运维
4.2.1.3.1 数据资源目录运维
根据业务需求,基于司法部部颁数据平台技术规范和相关业务标准规范及时更新司法部信息资源目录,并同步更新国家共享交换平台目录,保持两端一致。
4.2.1.3.2 数据汇聚任务运维
基于司法部部颁数据平台技术规范和相关业务标准规范,根据业务需求定制数据汇聚任务,优化任务,对数据汇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形成司法行政大数据汇聚监测分析报告。
4.2.1.3.3 数据清洗任务运维
基于司法部部颁数据平台技术规范和相关业务标准规范,根据业务需求定制数据清洗任务,对汇聚数据进行清洗,包括但不限于缺失值处理、异常值处理、数据去重、数据类型转换等。
4.2.1.3.4 数据质检任务运维
基于司法部部颁数据平台技术规范和相关业务标准规范,根据业务标准与业务需求定制数据质量检测任务,对接入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进行质量监控,定期出具数据质量检查分析报告。
4.2.1.3.5 数据分析任务运维
基于司法部部颁数据平台技术规范和相关业务标准规范,根据业务需求定制数据分析任务,维护更新现有分析模型,定期出具业务专题分析报告及数据汇聚、质量、共享、业务专题分析等数据报告。
4.2.1.3.6 数据共享任务运维
基于司法部部颁数据平台技术规范和相关业务标准规范,维护调用数据共享服务接口的申请信息、对服务调用者的申请进行受理、授权审批及服务调用指导,提供技术咨询答疑、联调测试等服务。
4.2.2 平台二次开发
投标人需具有数据平台开发的经验或能力,能基于司法部部颁信息资源建设规范和现有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增加系统功能,主要包括数据加密存储与传输、数据共享对接服务等。
4.2.2.1 数据加密存储与传输
基于现有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按需升级改造现有数据任务与数据服务,将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存储与传输,满足安全性要求。
4.2.2.2 数据共享对接服务
(1)对外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基于现有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开发对外数据服务共享接口。对外提供更多的司法数据共享服务,并将开发服务接口注册发布至国家共享交换平台。
(2)接入外部数据共享服务
基于现有司法部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开发调用外部数据服务共享接口,并对接司法行政业务系统,为具体的司法业务开展提供相应的数据共享服务。
4.2.3 平台咨询、演示、培训等服务
根据招标方要求,及时反馈平台运行及数据情况;提供数据共享需求分析、演示汇报支持及用户操作培训等多种服务。
四、验收标准
甲方对乙方提供成果进行验收,成果包括不限于乙方提交的报告、技术文档等。五、付款方式
第一期,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项目总费用的 80%金额。第二期,合同服务期满,经采购人对供应商服务验收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剩余费用。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格式条款,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定,下述格式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
甲方: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
联系人及电话:
第一章 合同说明条款
1.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 运行维护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1.2 乙方承诺,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秉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存在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宴请、安排旅游及消费娱乐等违法违规行为。
1.3 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本合同书及附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维护方案,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采购文件,与项目内容相关的乙方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等)。
乙方提供“ ”的运行维护服务,保障 安全稳定运行。具体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运维服务、🞎数据运维服务、🞎安全运维服务、🞎硬件及网络运维服务、🞎质效运维服务、 等。详细描述见本合同附件的相应内容。
乙方至少组织选派 名工作人员到甲方指定的驻场地址 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根据工作需求安排至少 名工作人员随时提供远程技术支持。遇有突发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及时组织技术团队到甲方指定地点向甲方提供现场服务。
本合同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细化服务事项、指标等,完成本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运维服务事项,提交相关文档、报告。必要时,甲方可根据实际组织考核验收。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
🞎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分 期支付;第一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第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在收到乙方当期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备注:每期支付比例和金额根据财务预算或工程实施进度等协商确定,质保金应待验收合格后支付),分别为支付 %款项,计人民币 元整(¥ );支付 %款项,计人民币 元整(¥ )。
甲、乙双方之间有关合同的财务往来及结算,应通过下列银行及账号进行。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若遇结算银行及账号变化,应在变化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及账号: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设备条件。
(3)当乙方项目成员不具备相应服务能力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成员。
(4)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对乙方工作人员资质、服务质量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作为合同续签的关键考虑因素。
(5)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及时有效的运维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
(2)乙方应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及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内部信息(以下简称“甲方秘密”)予以保密,乙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秘密。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乙方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与乙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一年的人员,驻场人员应当为技术骨干。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未受过纪律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4)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许可,并保证乙方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服从甲方安排。
(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做好相应工作记录。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季度、年度运维工作报告,合同到期前十个工作日提交运维工作总结。项目结束时做好文档资料、设备及工作交接等。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由甲方视情况组织的项目验收。
5.1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有关对方的秘密信息,仅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履行。未经对方书面许可或者未应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制性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透露。
5.2 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5.3 乙方工作人员离职离岗,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乙方应做好脱密期管理。
5.4 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除非经对方以书面方式免除,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效。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5.5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合理的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加强保密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5.6 知识产权归属
(1)本项目所产出的各类知识产权成果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代码、技术信
息、数据等。
(2)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项下乙方工作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因此引起第三方与甲方的纠纷,乙方应当负责处理索赔或涉诉等各项事宜,并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逾期金额的 5%。
6.2 甲方付款如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限制,可以顺延付款期限,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因此暂停、终止、拒绝、延迟义务的履行。甲方应当将延迟付款理由通知到乙方,且在支付限制解除后在顺延期限内完成对乙方的付款。
6.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延迟、中断提供服务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中断提供服务超过七日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4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6.5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1 如果合同任一方因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根据受影响的程度顺延合同履行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受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若一方违约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
7.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如政府公告、新闻报道等),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立即恢复对本合同的履行。
7.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后果影响合同执行超过三十日,双方则就合同未履行的内容、义务等另行商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修改合同内容。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
10.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0.3 本合同签署之前所签署的任何文件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0.4
(本页为签署页)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签约日期∶
通讯地址∶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签约日期∶
通讯地址∶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 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4)其他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4 磋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响应书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 。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 真 电子函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7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8 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9 合同条款偏离表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 □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 | |||||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 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 说明 |
注:
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 采购需求偏离表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 说明 |
注:
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无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2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其他声明 | |
大写 | 小写 | |||
注:
1. 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最后报价表》无须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和装订,在最终报价时,由供应商的授权代表现场填写报价金额及其他相关内容后,递交磋商小组。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3 最后分项报价表
最后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