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清采招第 20240463 号(2440STC75360)采 购 人:清华大学
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清华大学低噪声高重频飞秒激光器(第二次)
项目编号:清采招第 20240463 号(2440STC75360)采 购 人:清华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资格审查 26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1
第五章 采购需求 39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43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60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项目编号:清采招第 20240463 号(2440STC75360)
2.项目名称:清华大学低噪声高重频飞秒激光器(第二次)
3.项目预算金额:98.8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98.8 万元
4.采购需求:
包 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1) 中心波长:1030nm±1nm; | |||
(2) 重复频率:158.666MHz±0.1MHz; | |||
01 | 低噪声高重频飞秒激光器 | 1 套 | (3) 定时抖动:< 22 fs [1 kHz – 10 MHz] (free running) (4) 频率粗调节范围:> 4kHz;频率调节带宽范围:< 10 Hz; (5) 频率快速调节范围:> 200 Hz;频率快速调节带宽范围:> 20 kHz; |
(6) 输出功率稳定性:RMS <0.7% [8h]; | |||
(7) 输出功率:≥140mW(空间光输出)等。 |
用途:为了达到超高功率的目标,拟研制的高功率光学系统需要配备低相位噪声的脉冲激光种子源,从而保证能够将注入到光学增益腔中进行再次放大。
注: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分投标。
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170 个日历日内完成设备交货、安装及调试工作,并
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产品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
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某一包号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
1.时间:2025 年 2 月 2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2:00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tendering.sinosteel.com)。 3.方式:
(1)注册登录:请供应商在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http://tendering.sinosteel.com)“投标人登录”栏目办理手续。未注册的供应商请先免费注册,电子平台将协助对注册信息进行一致性复核。供应商注册时填写的“申报人姓名、申报人手机号码”,应是本项目的联系人,在需要通知有关项目信息时,招标公司将依据供应商注册时填写的上述联系方式与投标人取得联系。供应商参与不同项目的经办人可在平台注册多个不同账户。(2)文件获取:请供应商凭注册的手机号码、密码登录,获取并下载电子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应按采购包分别获取并下载电子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资料上传、平台复核、网上支付等流程所需的时间,务必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手续,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采购文件。(3)纸质文件将按照供应商在电子平台登记信息以快递方式送达。(4)供应商注册、文件获取等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 010-86397110。
4.售价:500 元/包。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 年 3 月 14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8 号中钢国际广场 16 层会议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招标文件。
名 称:清华大学
地 址:清华大学华业大厦 1 区 5 层采购管理中心联系方式:宋老师:010-627973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8 号中钢国际广场 16 层联系方式:010-626882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娟娟、王建莉、聂娅琼、陈俊
电 话:010-62688223(获取文件、发票咨询)、010-62688213(项目问询)、 wangjl5@sstc20.com(项目问询)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2 月 21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
1.3 | 联合体 | 为了便于采购活动开展,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建议以联合体形式参与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联合体确定后,尽早通知代理机构。 |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
2.4 | 核心产品 |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 |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集合时间:2025 年考察集合地点: 。 | 月 | 日 | 点 | 分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 。 | |||||
3.3 | 演示视频 | 演示视频: ■无需递交 □递交,投标人可以用【U 盘】形式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不超过【 】分钟的演示视频(演示视频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 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 采购需求》】相关规定),供代理机构在评标时向评标委员会播放。播放格式为 avi、mp4、rmvb、 wmv 其中一种格式,视频应配有讲解音频。如果演示视频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则超出部分不再播放。如因投标人所递交的视频文件出现错误,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对此部分顺利进行评审,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 ||||
4.1 | 样品 |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关于检测机构及检测内容的要求: 。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
(3)样品递交要求: 1) 投标样品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送达开标地点; 2) 如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进行投标,则样品须【按包分别递 交】; 3) 密封要求 □投标样品无需密封 □投标人须按所投包的要求,将某包所有产品样品全部封装在包装箱内。包装箱不得带有投标人的任何信息和记号。包装箱密封后,外层再用包装纸将包装箱完全覆盖包裹并且密封完好(注:若投标产品体积较大,无法进行装箱封装的,可自行封装递交)。投标样品的外层包装纸上须标注如下信息:①投标人名称;②项目名称; ③项目编号/包号。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予以退还,如投标人未及时领取,样品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处理,且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6)其他要求(如有): 1) 投标人可随投标文件提供与第【 】包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同款式、同性能的完整、完好的样品【1】套;样品须按包分别递交;对于产品区分号型的分包,投标人均按【 】号提交样品;若样品无法正常使用或未提交样品,则投标人在该包中“样品评审”得分为 0; 2) 本项目的投标样品□采用/□不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如采用暗标方式,关于外包装和产品本身上的标识品牌信息等由投标人一并自行处理遮盖好/采购代理机构一并处理遮盖; 3) 评标过程中,可能对样品进行破坏性试验,投标人应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 4) 投标样品仅为评审时的依据,不包含在所供合同产品的数量之 内。 | ||||||
5.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包号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01 | 低噪声高重频飞秒激光器 | 工业 注: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5.6.1 |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 | 本项目是否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 □否 ■是,具体要求如下: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1)包装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2)合同中履约验收要求:详见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
11.6 | 投标报价 | 临时特别条款: 如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且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如果原产于美国,投 标报价中还必须包括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及税率以国务院 税则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有效公告为准。投标人应当在商务技术文件格 式“3 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栏内和“4 投标分项报价表(仅关境外产品适用)”中“其他”栏内,清晰注明商品编码、加征税率、加征税率的出处等必要信息。 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加征关税而未包含,或者应当提供而未提供以上要 求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可能会影响价格得分,甚至导致投标无效。 |
12.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1.9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开户人名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新城支行人民币账号:【对应标包的投标保证金账号】 购标成功后,在平台内点击“我参与的标包”——“缴纳保证金”—— “下一步”——“导出账号信息”,获取对应标包的投标保证金账号,请从投标人单位银行账户以网上银行支付形式向此投标保证金账号缴 纳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 注意事项:(1)上述投标保证金账号,为本项目标包专属一次性虚拟账号,对于同一投标人、同一项目的不同标包,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各不相同。对应的投标保证金虚拟账号只接受本投标人本项目对应标包的投标保证金,其他项目、标包的投标保证金请勿支付至本标包的账号。请勿泄露或从他人处获取账号信息。投标人注册、保证金账号获取等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010-86397110)。(2)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投标 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单位交款账户原路退还。 |
12.6.2 | 为保证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及时退还,中标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1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在本项目登记备案的邮箱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邮件告知准确合同签订日期,履行告知义务。 中标人发送邮件标题应为“xx 合同已签订,请退还投标保证金”,邮件正文应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并将合同关键页(包含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盖章内容)、招标代理服务费付款凭证(适用于单独缴纳方式)作为附件上传。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邮箱见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中“项目问询”邮箱。 如中标人未按要求及时发送通知邮件,由此导致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发票开票延迟等责任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 |
12.7.2 |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2)除因不可抗力以外,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 ||
1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
14.1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的份数: 《资格证明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商务技术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5 份;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1 份(U 盘),电子文档为正本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版本(例如 Word 版)2 种。电子文档应包括投标文件全部内容。 |
14.7 | 投标文件构成 | 若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如有)同时进行投标,则投标文件的编制、包装要求如下: □按包分别编制和包装; ■统一编制和包装,具体为: 1、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所有各包可编制并包装在一册中,各包重复之处无需反复提供; 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所有各包分别编制和包装; □按所投包号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制并包装在一册中。投标人需在密封外包装、投标文件封皮及每个章节开始之处标明适用包号。 注:投标文件如内容较多,可分成多本进行编制,并在每本封面上标记 清楚,如“投标文件第 1 本/共 3 本”。 |
22.1 | 确定中标人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是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 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随机抽取 |
22.2 | 最多中标包数量的限制 | 如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同时进行投标,则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最多中标包的数量: ■不限制; □限制。 |
25.1 | 合同签订方 | 如中标产品为国产产品,中标人即为合同卖方; 如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外贸合同卖方应为中标产品的境外制造厂家或中标人指定的境外公司(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
25.5 | 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1) 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资质条件:无 。(如有特殊资质要求据实填写) 2) 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第 2-2项及其附件提交投标文件相应内容;非因以上原因而允许分包、且投标人拟进行分包的,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第 8 项提交投标文件相应内容。 3)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 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 ||
26.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 |
26.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同第一章《投标邀请》中“项目问询”联系方式。 |
27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中标人 收费标准:以每个包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计算基数,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见下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下浮【20%】,按前述标准如招标项目代理服务费计算超过 10 万元时按 10 万元收取。 缴纳时间: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接收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银行账号:同投标保证金账号。 |
违法行为的处理 | 如在招标各环节中出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相关情形将被上报财政部门,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2 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并获取招标文件,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4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演示视频
3.1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3.3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提出了演示视频的要求,则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相关内容。
4 样品
4.1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2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5.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5.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5.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5.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5.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2.1 中小企业定义:
5.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5.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
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5.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
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5.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5.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 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
5.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5.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4 正版软件
5.4.1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5.5 信息安全产品
5.5.1 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5.6 采购需求标准
5.6.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6.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7 招标文件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响应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指标记了“★”的要求或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无效”的条款)
7.3 招标文件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以电子版本为准。
8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9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9.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
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2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人应分别编制并包装。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0.2 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0.3 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0.4 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0.5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5.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配置及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
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10.5.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它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要求。
10.6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报价:清华大学项目现场交货价。
11.2 投标人需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列明投标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和规格、产地和制造商名称等,标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
11.3 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和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11.4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金。
11.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金。
11.6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货物的报价,应包括银行费、外贸代理费、海关杂费、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等。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货物,报价时可以不包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等。投标人可同时报出到中国口岸的外币报价作为参考(外币汇率以投标当日零点的现汇卖出价为参考)。
临时特别条款: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1.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但报价要求同 11.6。
11.8 投标货币:人民币。
11.9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1.10 除招标文件规定的以外,投标人每个投标包号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该包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然人投标的情形除外)。
12.2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投标须知资料表》建议的形式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2.3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12.4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2.5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投标保证金,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2.6.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2.6.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12.6.4 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2.7.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2.7.2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装订
14.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联合体投标的,对于要求盖章之处,除提供的格式中规定或本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各方盖章的以外,其余均加盖联合体牵头单位公章即可。
14.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公章后才有效。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5 投标文件需牢固装订成册(凡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目录清楚、页码准确。
14.6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如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须提供特别说明函,明确该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作为直接参与投标时相关投标文件的签章、及业务合作伙伴参与投标时授权函的签章,其效力等同于公章(该特别说明函须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使用非标准公章,未附有效的特别说明函的,其投标无效。
14.7 若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如有)同时进行投标,则投标文件的编制、包装要求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为准。
15 投标文件的包装、标记和密封
15.1 投标时,投标人需将投标文件分以下几部分进行包装、标记及提交:
(1)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将该正本、所有的副本包装在标记为“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正本、副本”的包装袋/箱中进行提交;
(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将该正本、所有的副本包装在标记为“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正本、副本”的包装袋/箱中进行提交,并尽量减少包装袋/箱的使用数量;
(3)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单独包装在标记为“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包装袋中;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其他电子介质文档(如演示视频电子文档等),则该文档与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封装在同一包装袋中);
(4)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唱标,除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以外,投标人还需另行准备一份相同的《开标一览表》,单独包装提交,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5.2 所有包装袋/箱上均需: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邀请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 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5.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包装及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4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收。
15.5 采购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送达地点应是第一章《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地址。
1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7.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 开标后,投标文件不予退回。
18 开标
1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8.3 开标过程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18.5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予开标。 19 资格审查
19.1 见第三章《资格审查》。 20 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
21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1.1 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2 确定中标人
22.1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中标人。
22.2 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最多中标包的数量(如限制数量)要求以《投标人须知资 料表》中的规定为准。
23 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 废标
24.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4.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4.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5.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 询问与质疑
26.1 询问
26.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6.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2 质疑
26.2.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6.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3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4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6.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7.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采购代理费用。
28 进口代理公司
中标人所投产品若包含进口产品,采购人有权确定并自行委托进口代理公司代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外贸合同等)。
第三章 资格审查
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 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1-2 | 依法纳税证明 | 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等信息的营业执照); | 提供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提供本项目开标日前六个月内任意月份投标人税务缴纳有效票据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 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
1-3 | 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 | 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的营业执照); 并提供本项目开标日前六个月内任意月份投标人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有效票据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 件。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1-4 |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23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开标日前六个月内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1、财务审计报告应当体现投标人(被审计单位)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单位)名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审计年度并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未体现以上内容的视为无效。 2、为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本项目中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复印件(含电子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的打印件),无论开具银行是否标明“复印无效”,投标人提供的复印件在本项目中均予以认可,即不因“复印无效”字样而认定资信证明复印件无效。 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1-5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 明材料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1-6 | 投标人资格声明 书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 明书》。 | 格式见《投标 文件格式》 |
1-7 | 投标人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 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 | 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查询。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 | |||
1-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 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 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政策证 明文件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2-1-1 |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 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2-1-2 |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 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2-2 | 其它落实政府采 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 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3-1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 1-1 至 1-6 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均应满足本表 3-2 及 3-3 项规定。 3、本表序号 3-3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 为联合体。 |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3-2 |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投标人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 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3-3 | 其他特定资格要 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供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 |
4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 |
5 | 获取招标文件 |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并获取所参与包的招标文件。 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 | /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购买并获取文 件即视为满足要求。 |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1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2 | 投标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 |
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
4 | 报价唯一性 |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
6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 |
7 | ★号条款响应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
8 | 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有) | 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
9 | 分包其他要求 (如有) | 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 供了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 |
10 | 报价的修正(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11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 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12 | 进口产品 (如有) | 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 |
13 |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提供:①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含所投产品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截图,或②产品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或③该产品有效期内 的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
14 | 公平竞争 |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情形的; |
15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的账户转出; |
16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17 | 其他无效情形 |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2 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
2.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若投标人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其投标无效。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其投标无效。
2.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1 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2.4.2-2.4.7 项规定修正。
2.4.2 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3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4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5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6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4.7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
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2.5.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5.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2.5.8 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 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3.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3.2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2.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2.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
3.2.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当投标人因核心产品相同、综合评分相同或投标报价相同时将被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
4.2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3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 2.4、2.5 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4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4.5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5 报告违法行为
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评标标准
评分因素 | 评分说明 | 分值 |
投标报价 | 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满分 40 分,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40。 此处投标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4 及 2.5。 | 40 |
技术性能 | 综合考虑投标文件对第五章采购需求 2.1“(二)技术参数指标要求”的响应情况: (1)完全满足的,得 36 分。 (2)带“★”号标记的条款为强制要求,任意一项不满足则投标无效。 (3)带“▲”号标记的条款为重要指标(共 3 项),每有一 个带“▲”号标记的条款为负偏离则扣 8 分。 (4)无标记条款为一般技术要求(共 4 项),每有一个无 标记条款为负偏离的扣 3 分。注: 1)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 2)投标人需在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对技术要求的所有内容进行 点对点应答,应在引用本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或解释。投标文件中漏报技术条款视为负偏离。 | 36 |
项目实施 |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进度控制,交货、付款、安装、调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项目实施方案。 1)方案内容全面、明确重点,详细合理、针对性强、贴近项目需求,为该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重点、难点分析全面;技术措施可靠、有保障,得 6 分; 2)方案内容基本全面,但存在部分非核心工作表述不清晰,有一定的针对性,有重难点分析,技术措施基本可行,得 4分; 3)方案内容简单、无针对性,无重难点分析,技术措施有缺 失得 2 分; | 6 |
4)未提供或有重大缺陷的得 0 分。 | ||
售后服务 |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质保服务内容及承诺、故障响应时间等内容的售后服务方案。 1)售后服务方案满足或优于项目要求的,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内容有针对性,得 6 分; 2)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项目要求,服务体系基本完善(略有不足),承诺服务内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得 4 分; 3)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项目要求,服务体系不完善,承诺服务内容针对性欠佳,得 2 分; 4)售后服务方案无法满足项目要求、服务体系不完善、承 诺服务内容没有针对性或未提供的,得 0 分。 | 6 |
培训方案 |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培训内容、时间计划安排等的培训方案。 1)培训方案完全满足或优于项目要求的,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得 5 分; 2)培训方案常规、通用、基本满足项目要求,得 3 分; 3)培训方案有缺陷或疏漏的,得 1 分; 4)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不可行的,得 0 分。 | 5 |
类似业绩 | 考虑投标人自 2021 年 12 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与本项目同类的项目业绩(需提供项目业绩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包含合同详细标的和双方盖章及合同签订时间),投标人每提供一份有效的业绩得 1 分,最高为 5分。 | 5 |
节能环保 | 1、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并且投标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满足得 1分。 2、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并且投标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满足得 1 分。 (注: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所投产品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 2 |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包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01 | 低噪声高重频飞秒激光器 | 1 台 |
★1.1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如果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须出具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或者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1. 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70 个日历日内完成设备交货、安装及调试工作,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北京)
2.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详见合同相关规定。
3. 包装和运输及保险详见合同相关规定。
4. 售后服务(质保期)
4.1 投标人所报产品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4.2 投标人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投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作出响应,如需投标人到货物现场,投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投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
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投标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1.1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为了达到超高功率的目标,拟研制的高功率光学系统需要配备低相位噪声的脉冲激光种子源,从而保证能够将注入到光学增益腔中进行再次放大。
1.2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和附件应符合标准的最新版本,未予规定部分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有矛盾时,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2.货物技术要求
2.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低噪声高重频飞秒激光器 1 台
★(1) 中心波长:1030nm±1nm;
★(2) 重复频率:158.666MHz±0.1MHz;
★(3) 定时抖动:< 22 fs [1 kHz – 10 MHz] (free running);
★(4) 频率粗调节范围:> 4kHz;频率调节带宽范围:< 10 Hz;
★(5) 频率快速调节范围:> 200 Hz;频率快速调节带宽范围:> 20 kHz;
★(6) 输出功率稳定性:RMS <0.7% [8h];
★(7) 输出功率:≥140mW(空间光输出);
▲(8) 带宽:≥3 nm;
▲(9) 脉宽:≤260fs;
▲(10)支持 RF 射频输出功能;
(11) 支持光学端口检测同步或者故障排查功能;
(12) 散热方式:被动散射(无需水冷);
(13) 原厂远程检测:提供原厂远程连调服务,故障排查;
(14) 激光头尺寸:长度≤650mm;宽度≤650mm;高度≤450mm。
2.2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安装调试:投标人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后应达到投标承诺的技术指标。
培训:投标人需提供原厂技术人员对采购人的操作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资料。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2.3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工作温度和湿度:10℃~30℃,≤45%;
(2)工作场地:百级洁净度的激光洁净室;
2.4.1项目实施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过往经验分析并指出项目实施过程中潜在的困难点、风险点,并能够给出妥善的实施方案。
2.4.2售后服务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合理完善的售后服务解决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本项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的保证本项目所购设备质保期内外均可以连续、稳定运行。
2.4.3培训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组织方案,对采购人及相关下属单位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培训,确保其能正确使用相关系统及功能。
3、履约验收方案
3.1 验收主体:甲方、乙方等
3.2 验收时间:设备安装、稳定运行 1 个月后
3.3 验收方式:组织专家参与验收
3.4 验收程序:按照采购人验收相关规定进行
验收内容及验收标准 | 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标准 |
1 | 开箱验收 | 配置全新且完整 | |
2 | 产品运行验收 | 满足技术参数指标要求 |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一、合同资料表
注:本表是对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 | 内容 |
付款方式 | 国内合同: 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50 %,作为预付款;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40 %(与第一笔付 款之和为合同价款的 90 %); 在货物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 1 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0 %。 进口(外贸)合同: 信用证:买方须于交货日期前一个月按货物总值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卖方按 60 %发票金额向开证行开具的即期汇票及外贸合同第 11 款所规定的装运单据议付。剩余 40 %发票金额凭买卖双方及最终用户(清华大学)签字盖章的最终验收报告议付。 上述汇票及单据一经提示给开证行,开证行须以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 |
违约责任 | 国内合同: 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的万分之 五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供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0 % ;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含仅延迟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4 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价款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 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6 乙方擅自将合同转包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甲方在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保留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举报等相关权利。 |
进口(外贸)合同: 1.在收到货物 90 天内,除了保险公司或货运船主愿意承担责任外,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条款不符,买方有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CCIC)出具的检验证明,要求卖方调换新货,或者赔偿,所有产生的费用(如检验费、货物返运费和新货运费、额外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由卖方承担。设备保修期内,因为质量不合格、差的加工工艺或者劣质的材料导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出具的检验证明提出索赔要求。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应作为索赔依据被认可。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立即负责解决设备出现的问题,完全或部分调换设备部件。如果有必要,买方可以自行处理设备出现的问题,但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维修要求后一个月内没有回应,视同卖方已经接受要求。 2.除了本合同第 15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在卖方同意赔偿,支付行直接从货款中扣除赔偿金的情况下,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但是赔偿金不能超过总货值的 30%。赔偿率为每七天 0.5%,如不满七天,按七天计算。万一卖方在晚于合同规定交货期十周后仍不能装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卖方仍需按上述方法赔偿买方。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未能达到本合同第 7 款的约定,最终用户有权拒 绝接收,并要求卖方另行提供符合本合同第 7 款约定的货物或解除合同。卖方另行提供货物所需时间,累积计入交货周期;最终用户选择解除合同的,卖方除应当承担合同已经执行部分的费用外,还需承担违约 金。前述全部罚金或违约金,总计不超过 30%合同款。 |
二
二、具体合同文本
招标编号:
货物类采购合同(用于合同额 50 万元以上)
甲方(盖章):清华大学
具体承办单位: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 开户银行: 工行海淀西区支行 |
税号: | 12100000400000624D | 银行账号: 0200004509089131550 |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签字地点: | 清华大学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签字日期: |
乙方(盖章): | ||
单位名称:地址: 被授权人: 联系方式(座机): | 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字日期: |
清华大学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 商/单一来源/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经评定乙方为中标/中选/成交单位。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
序号 | 货物品名 | 制造商 | 型号 | 单价 (元) | 数量 | 总价 (元) |
1 | 中文名称 | |||||
2 | ||||||
总计 |
合同货物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保持一致,合同其他内容应与中标文件、磋商或谈判成交记录保持一致。有关货物的配置、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协议详见附件(如有)。
2.1 乙方应交付全新的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节能、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货物。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代号、编号、名称如下:
(1)国家标准: ;
(2)行业标准: ;
(3)企业标准: 。
2.2 乙方提供样品的,样品应封存保管。乙方提供的样品质量说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3 乙方提供的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相同,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1 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3.2 该合同价款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备品备件的所有含税费用,即乙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乙方的合理利润。
甲方采用下列第 4.2 条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1 一次性支付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
2
3
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4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
4.2 分期支付(或者:在甲方支付尾款前,乙方开具与总合同金额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作为预付款;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 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 即
¥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① 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5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
(3)在货物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 个月后,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7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
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甲方应得之补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5.1 监造
(1)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甲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证件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监造人员未现场监造,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且甲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3)甲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4)甲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2 交货前检验
(1)合同货物交货前,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免费为甲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证件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甲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甲方;如甲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乙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甲方而自行检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3)甲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4)甲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1 包装
(1)乙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及在甲方指定地点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乙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乙方。
6.2 标记
(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2)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 “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合同货物为超大超重件,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6.3 运输
(1)乙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3)乙方在合同货物预计起运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甲方,并在合同货物起运后及时通知甲方。
(4)如果合同货物属于超大超重包装,则乙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甲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甲方。
6.4 交付
(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货地点:清华大学用户指定地点。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签发收货清单,甲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货物交付给甲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
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
(4)乙方应对合同中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7.1 开箱检验
(1)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如果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
(2)开箱检验应由双方共同进行,乙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3)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缺陷、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4)如果乙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甲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在乙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乙方已接受。
(5)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2 安装、调试
(1)开箱检验完成后,由乙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中所需各种工具、仪器仪表及易损件,由乙方自备。
(2)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7.3 培训
免费提供原厂技术人员对采购人的操作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资料,培训时间不少于 天。
7.4 考核
(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2)如由于乙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乙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7.5 验收
(1)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签署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方案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验收日期为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2)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签署验收证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8.1 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如果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供货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合同货物出现故障,乙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量保证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9.1 乙方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作出响应,如需乙方到合同货物现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乙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则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乙方的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在就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甲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甲方。
10.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以支票、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不超过 10%且不低于 5%),即¥ 元的履约保证金。
10.2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划扣甲方应得之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之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10.3 合同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满 月(一般不少于 3 个月),甲方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11.1 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乙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乙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乙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含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11.5 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免费提供。
11.7 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产品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甲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1.9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前,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乙方保证并承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未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3.1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且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披露。
13.2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合同货物的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
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损失。
13.3 如果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应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乙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4.1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14.2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5.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供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 ;逾期付款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3 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含仅延迟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5.4 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价款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5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5.6 乙方擅自将合同转包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甲方在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保留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等相关权利。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乙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0 日;
(2)合同货物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3)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担保;
(4)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
(5)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
16.2 乙方分批交付货物,其中一批货物不交付或者交付后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3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合同。
16.4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退回甲方所有交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17.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流行性疾病,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7.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3 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协商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20.1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如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供货要求、报价表、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期服务计划等均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0.3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20.4 本合同有效期: 个月(应大于货物到货期加上质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双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权利、义务以及风险,且不存在任何其他不明条款,故签订本合同。
以下无正文。
Contract No.:
买方: The Buyer: 地址:
Address:
电话 Tel: 传真 Fax:
最终用户:清华大学
End-user: Tsinghua University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1 号
Address: No. 1 Tsinghua Garden,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4, P. R. China
卖方: The Seller: 地址 Address: 电话 Tel:
卖方银行 Beneficiary’s Bank Name: 银行地址 Bank Address: 账号 Account No.:
银行识别代码 Swift Code:
本合同是由买方/最终用户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最终用户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Among the Buyer, the End-us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nd End-user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 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 COMMODITY(IES) &SPECIFICATIONS:
序号 ITEM | 货物名称,型号规格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 单位 Unit | 数量 Qty | 单价 Unit Price | 合计金额 Subtotal Amount |
1 |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Description:型号 Model: 品牌 Brand: -配置详见附件清单- -Details as per attachment- | 1 | |||
Total Amount |
2.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S:
3. 装运时间 TIME OF SHIPMENT: ,不允许分批发货
Within weeks after contract signed with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4. 装运口岸 PORT OF SHIPMENT:
5. 目的港口 PORT OF DESTINATION: 中国北京首都机场 Beijing Airport, P. R. China
6. 付款 PAYMENT: 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00%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信用证:买方须于交货日期前一个月按货物总值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卖方按 %发票金额向开证行开具的即期汇票及本合同第 11 款所规定的装运单据议付。剩余 %发票金额凭买卖双方及最终用户(清华大学)签字盖章的最终验收报告议付。上述汇票及单据一经提示给开证行,开证行须以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第 21 天止。开证行以外的全部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本款中的信用证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成功开立,外商可以根据信用证延迟开立的时间相应地推迟交货期。
Under Letter of Credit: The Buyer shall, one month prior to the date of delivery, open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r of the Seller, for the total value of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against Seller’s draft(s) drawn at sight on the opening bank for %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pecified in Clause 11 hereof. 10%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Certificate of Acceptance,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End-user (Tsinghua University), also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in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 Payment shall be effected by the opening bank, (by telegraphic transfer) against presentation to them of the aforesaid draft(s) and documents. The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valid until the 90th day after the shipment is effected. All Banking charges and Interest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shall be for the Seller’s account. (If the L/C under Clause 6 of this contract fails to be opened within the agreed time, the delivery period shall be extended accordingly according to the length of the delay in opening the L/C.)
7. 质量保证 GUARANTEE OF QUALITY:
卖方保证货物用最上等的材料和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能满足本合同及报价文件中提到的所有质量要求和规定的指标。卖方免费负责货物的安装及调试。设备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 个月。
The Seller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hereof is made of the best materials with first class workmanship,
brand new and unused, and complies in all respects with the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s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installation and adjustment of the goods free of charge. The guarantee period shall be 12 months counting from the date of final acceptance of the goods.
8. 包装:必须用新的结实的木箱或纸箱包装设备,以适应于长距离的海运或空运、内陆运输和气候的变化,该包装可以保护设备耐粗暴搬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该木质包装上必须加盖由货物出口国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专用标识(黑色或蓝色)。
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保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包装中必须随货物放置一套完整的操作说明和服务手册。
PACKING: To be packed in new strong wooden case(s)/ carton(s),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ocean/air and inland transportation, and change of climate, well protected against rough handling ,moisture, rain, corrosion ,shocks and freeze. In case of wooden cases or wooden pallet is applied,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 mark should be labeled (in black or blue) by the manufacturers certified by plant quarantine authorities of exporting countries or regions.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and loss of the commodity and expenses incurred on account of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y rust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
One full set of service and operation instructions concerned shall be enclosed in the case(s).
9. 运输标志:卖方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在每个包装相邻的四侧上做好标记,包括:箱号、合同号、到货口岸、毛重、净重、尺寸和指示性标志,如“防潮”、“小心轻放”、“向上”等和唛头: SHIPPING MARK: The Seller shall mark on the sides of each package with fadeless paint the package number, contract number,port of destination,gross weight, net weight, measurement and the wordings: “KEEP AWAY FROM MOISTURE” “HANDLE WITH CARE”. “THIS SIDE UP” etc. the lifting position, and the shipping mark:
---------------------------------
10. 保险 INSURANCE: 装运后由卖方按合同金额 110%根据国际商会巴黎出版的《Incoterms 2010》投保
一切险和战争险。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after shipment covering 110%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in accordance to Incoterms 2010.
11. 单据 DOCUMENTS:
11.1 .卖方应向议付行提供以下单据申请议付/向买方申请付款
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negotiat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collection or to the Buyer for remittance.
(1) 空运: 1 份标有“运费预付”, 为收货人的正本空运提单。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
Air-freight1 original airway bill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consigned to the Buyer, , Address: , Tel: Contact: , E-mail: .
(2) 根据有关合同出具内容详细的发票正本 3 份、副本 3 份,并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时,须分别开具发票)。
Manually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originals and 3 copies indicating L/C No., Contract No. and Shipping Mark (in case of more than one shipping mark, the invoice shall be issued separately), made out in details as per the relative contract.
(3) 由制造厂家或卖方出具的装箱单正本 2 份,副本 2 份。
Packing List in 2 originals and 2 copies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s/ Seller.
(4) 由制造厂家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正本 1 份、副本各 1 份。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Weight in 1 original and 1 copy issued by Manufactures/ Seller.
(5) 价格条件为 CIF/CIP 时,按发票金额的 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正本和副本各 1 份。 In case of CIF/CIP, Full Set ( included 1 original and 1 copy ) of 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Air Transportation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6) 48 小时內通知买方货物装运细节的传真或信函副本 1 份。
Copy of fax/letter to the Buyer advising particulars of shipment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is made.
(7) 由制造厂家原产地证明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1original and 2 copies issued by Manufacturer..
(8) 由卖方出具的非木质包装证明文件或卖方出具的木质包装已有 IPPC 标识的证明文件。
Non wood packing declaration issued by Seller or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eller certifying that the wood package is marked with IPPC logo.
11.2. 卖方应在发货后 2 天内,通过邮件或传真直接提供给买方一套上述发货文件。
The Seller shall, within 2 days after shipment, send by Email/Fax one sets of the aforesaid shipping documents, one set directly to Buyer.
11.3. 文件的数量和内容应该是完整和正确的。凡因卖方没有提供上述文件或者文件内容与实际不符,造成买方无法通关和及时取得货物,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必 须打印在海运提单或空运提单上,否则卖方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The number and contents of the documents shall be complete and correct. If the Buyer fail to pass the
Customs and take over the goods in time due to the Seller not having provided the documents specified as above, all los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The Buyer’ name with its complet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must be printed on Bill of Loading or Airway Bill, otherwise the Sell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losses arising thereof.
12. 装运 SHIPMENT:
12.1. 对于采用 CFR/CIF/CIP/DAP 贸易术语的情况,卖方应该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送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如果发生转船,所有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不允许直接放置在甲板上运输。本合同的货不能用挂买方不能接受国家国旗的货船运输,而且货船的船龄不能超过 15 年。 In case of CFR Terms/CIF/CIP/DAP Terms
The Seller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time of shipment from the port of shipment to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ransshipment is not allowed. Whereas transshipment has happened, all the expenses and costs occurred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On-deck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The contracted goods shall not be carried by a vessel flying the flag of the country which the Buyer can not accept. The age of vessel should not exceed 15 years.
12.2. 如果货物是通过包裹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本合同第 3 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 30 天用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包括估计的发货日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卖方发货后,应立即用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发货日期和空运单号.
In case the goods are to be despatched by parcel post/air-freight, the Seller shall, 30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delivery as stipulated in Clause 3, inform the Buyer by fax/email of the estimated date of delivery,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etc. The Seller shall, immediately after despatch the goods, advise the
Buyer by fax/letter of the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date of despatch and bill of lading no.
12.3. 清关地点为北京机场海关。卖方在发货前务必与买方确认免税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进口单据已经办好,否则任何因未确认以上信息而发货导致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The place of customs clearance should be Beijing Airport Customs. The Seller shall contact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Chinese Customs Duty-Free Certificate and other import documents related to the contract are already authorized by Chinese Customs and related departments. Any delivery without confirmation with the Buyer, all the related expenses and lost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
13. 装运通知 SHIPPING ADVICE:
卖方应在完成货物装载后三个工作日内用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空运单号或海运单号、发票金额、毛重、装运货船名称、发货日期等连同转运单据复印件(包括运单、贸易发票、装箱单)。卖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买方而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易燃和危险货物的详细资料必须注明。 The Seller shall, immediately 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 advise by fax/letter the Buyer of the Contract No., commodity, master Airway Bill No. or Bill of Loading No., invoiced value, gross weight, name of vessel and date of departure etc. together with the hard copies of the transshipment note (including Bill,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 In case the Buyer fail to arrange insurance in time due to the Seller not having advised in time, all los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The details of inflammable and dangerous goods, if any, shall be also indicated.
14. 索赔 CLAIMS:
在收到货物 天内,除了保险公司或货运船主愿意承担责任外,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条款不符,买方有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CCIC)出具的检验证明,要求卖方调换新货,或者赔偿,所有产生的费用(如检验费、货物返运费和新货运费、额外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由卖方承担。设备保修期内,因为质量不合格、差的加工工艺或者劣质的材料导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出具的检验证明提出索赔要求。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应作为索赔依据被认可。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立即负责解决设备出现的问题,完全或部分调换设备部件。如果有必要,买方可以自行处理设备出现的问题,但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维修要求后一个月内没有回应,视同卖方已经接受要求。
Within 9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Designated agency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Group, here in after referred to as CCIC),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for replacement with new goods, or for compensation, and all the expenses (such as inspection charges, freight for returning the goods and for sending the replacement, insurance premium, storage and loading and unloading charges etc.)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As regards quality, within warranty period, should damages occur in the course of operation because of inferior quality, poor workmanship or inferior material used, the Buyer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the Seller in writing and put forward a claim supported b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QSIQ). The Certificate so issued shall be accepted as the base of a claim.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yer’ claim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mmediate elimination of the defect(s), complete or partial replacement of the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state of defect(s). If the Seller fail to answer the Buyer within one month after receipt of the aforesaid claim, the claim shall be reckoned as having been accepted by the Seller.
15.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在货物的加工、装运或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装船或不能出运,卖方不负责任。卖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十四天之内通知买方,并将事故发生地专门的政府权威机构或者制造商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以航空信件寄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之下,卖方仍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使货物尽快出运。“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一方无法控制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和情况,其发生也不是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而造成的。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战争或革命、火灾、洪水、罢工、防疫限制和禁运、发运国或到港国的国家或海关政策变化、流行病例如 COVID-19 疫情及其防控行政强制措施。如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delay in delivery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 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immediately of such occurrence and within fourteen days thereafter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 for their acceptance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r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place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as evidence thereof.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 howev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Force Majeure” means an event and circumstances which ar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 not 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not caused by the seller's breaching or negligence. Such events may include but not restricted to: such as government behavior, war or revolution, fires, floods, strike, quarantine restrictions, and freight embargoes, the policy change in government or customs from country of shipment or destination ,epidemic such as COVID-19 and its relevant compulsory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asures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case the accident lasts for more than 10 weeks,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16. 迟交货和罚金 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除了本合同第 15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在卖方同意赔偿,支付行直接从货款中扣除赔偿金的情况下,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但是赔偿金不能超过总货值的 30%。赔偿率为每七天 0.5%,如不满七天,按七天计算。万一卖方在晚于合同规定交货期十周后仍不能装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卖方仍需按上述方法赔偿买方。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in time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with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causes specified in Clause 15 of this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agree 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condition that the Seller agree to pay a penalty which shall be deducted by the paying bank from the payment. The total penalty, however, shall not exceed 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involved in the late delivery. 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 0.5% for every seven days, odd days less than seven days should be counted as seven days. In case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ten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nd the Seller, 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 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said penalty to the Buyer without delay.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未能达到本合同第 7 款的约定,最终用户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卖方另行提
供符合本合同第 7 款约定的货物或解除合同。卖方另行提供货物所需时间,累积计入交货周期;最终用户选择解除合同的,卖方除应当承担合同已经执行部分的费用外,还需承担违约金。前述全部罚金或违约金,总计不超过 30%合同款。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provide qualified goods stipulated in Clause 7, the End –user will refuse the delivery. The End-user has rights to choose demanding another delivery of qualified goods or cancelling the contract. Another delivery of the new qualified goods will be calculated in the whole delivery period. If the End –user chooses to cancel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 shall bear the expenses occurred and still pay a penalty to the End –user. The amount of the penalty shall not exceed 30% of the contract value.
17. 一致性 CONFORMITY:
发票、装箱单和其它卖方签署的文件必须与这份合同完全一致,而且,卖方发出的此合同项下的货物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技术指标、数量和价格完全一致。如果卖方不能遵守,卖方必须为此引起的所有后果负责。
The Invoice, Packing List and other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Seller under this contract must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Also, the commodities delivered by the Seller under this contract, must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in terms of specification, technical indices, quantities and price.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abide by this stipulation, the Seller shall take their own responsibility for all the consequences arising thereof.
18. 税费TAXES AND DUTIES
18.1.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在中国之外发生的所有税费由卖方承担。
All taxes arising outside of China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18.2.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根据关税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买方征收的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
All taxes in connection with, and in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to be levi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C. on the Buy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laws in effe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
19. 仲裁 ARBITRATION: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执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应受其约束。双方不能向法庭或其它权威机构求助以改变仲裁结果。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may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s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ttee.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Beijing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neither party shall seek recourse to a law court or other authorities to appeal for revision of the decision.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20. 适用法律 APPLICABLE LAW:
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解释。
The contract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P.R.C’s mainland.
21. 合同生效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21.1 本合同仅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即生效
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ly i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have been achieved
a. 叁方授权代表人签字;
Signature of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three parties.
b. 收到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如需要)或卖方声明本合同货物无需出口许可的传真或电子邮件。 Upon receipt of copy of Export License (if required) or The Seller’s Statement stating that the Export License is approved or the contracted goods do not need Export License by fax and email.
21.2 如果必要,卖方有义务向其政府申请出口许可,费用自理。
It is the Seller’s responsibility to obtain the export license for the goods covered by this contract from their own government at their own expense, if required.
21.3 如果必要,买方有义务向其政府申请进口许可,费用自理。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yer to obtain any import licenses if required for the goods covered by this contract from their own country at their own expense.
22. 特别规定 SPECIAL PROVISIONS:
22.1 所有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本合同条款和附件有冲突、不一致,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All the conditions, the appendixes or the attachment(s) shall be considered integral part(s) of this contract. In the case of a conflict, discrepancy or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terms of this contract and those of the attachment, the terms of this Contract shall prevail.
Appendix I- Configuration 附件 I:配置清单
22.2 EXW,FCA,FOB,CIF,CIP,DAP 等条款应适用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 2010》 The terms EXW, FOB, CIF, CIP, DAP, etc.,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rules prescribed in the current edition of Incoterms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Incoterms 2010).
22.3 所有书面的合同修改、补充技术协议、附录应由各方共同签署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Should any of the contents of the Contract be amended and /or supplemented by mutual agreement, addendum in written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 signed by every parties and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ontract.
22.4 本合同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任何争议时,应以中文为准。
This contract is written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If there are any discrepancies,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overrule the English version.
23. 本合同附件清单:
This contract with the attachment(s) as following
此证,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并盖章六份正本,合同各方各执两份。
IN WITNESS THEREOF, this Contract is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three parties in SIX original copies; each party holds two copies.
以下空白
End
Appendix I- Configuration
附件 I:配置清单
货物描述及说明 Description | 单位 Unit | 数量 Qty. | |
1 | |||
2 | |||
2 | |||
3 | |||
4 | |||
5 |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
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投标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投 标 文 件
(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投标人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注:上述内容无格式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料要求详见第三章《资格审查》“二、资格审查要求”中序号 1-2、1-3、1-4 对应要求。
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 (如完成本项目相关的办公、生产设备等) |
专业技术能力 | (如履行合同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等人员情况,专利或专有技术,研发或实施能力等) |
注:本表必须填写,表中内容不得为空。如本表中的内容在响应文件其他地方已有体现,可填写对应内容的章节号或页码。
1-6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二)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四)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 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无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具有上述证明文件,建议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如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投标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4)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如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联合协议》;上述文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5)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6)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2-1-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投标。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该合同金额的 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
分包意向协议
甲方(投标人):
乙方(拟分包单位):
甲方承诺,一旦在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 )招标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 。
2.分包金额: ,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为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中标,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本协议仅在投标人“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且投标人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否则投标无效。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1 联合协议(如有)
联合协议
、 及 就“ (项目名称)” 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 牵头, 、 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 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五、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六、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负责 (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 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2)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 其他约定(如有): 。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中标,本协议自动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如本项目(包)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时,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投标无效。
2. 联合体各方成员须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
1.采用网上银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同时建议在本部分放置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有投标人自行承担。
2.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无需在本部分提供复印件。
3.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即可,无需在本部分提供保函复印件。
投标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投 标 文 件
(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投标人名称:
1 投标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
(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_90_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本公司为 (请填写:内资、外商投资) 企业。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类型为 (请填写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投资)。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无 。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投标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3 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包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交货至清华大学指定地点)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报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 投标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根据具体情况二选一)
投标分项报价表(仅关境内产品适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 产地 /国别 | 制造商 统一信用 代码 | 制造商 规模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 (元) | 数量 | 合价 (元) |
1 | 低噪声高重频飞秒激光器 | 1 台 | ||||||||
总价(元) |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4.制造商规模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其他”,中小企业的定义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分项报价表(仅关境外产品适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商品编码: 包号: 进口税率 : 投标货币: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 称 | 单价 (CIP 用户 指定地) | 总价注① (CIP 用户指定地) | 备注 |
1. | 低噪声高重频飞秒 激光器 | ||||||
2. | …… | ||||||
…… | |||||||
安装、 调 试、检验 | |||||||
培训 | |||||||
技术服务 | |||||||
外贸相关 费用 | 此处不可填写!!! 1、“外贸相关费用”必须包含进口代理服务费、内陆运保费、银行费和通关服务费等,按《清华大学免税合同“外贸相关费用”比例统计表》中列明的固定比例估算,其中进口代理费按固定比例收取(见 “清华大学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表”),最高不超过 4 万元人民币;其他费用(内陆运保费、银行费、通关服务费及杂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不须填写。未包含或未完整包含前述各项费用的投标 报价,应为投标人的风险,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2、“外贸相关费用”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征关税等;如包括相关税额,必须在以下“其他”中明确列明。 3、进口代理公司由清华大学确定。 | ||||||
其他 | |||||||
投标总报价注②(一般由进口产品到岸价与“外贸相关费用”组成) |
说明: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
2
注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注 投标总报价应为货物至最终用户所在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一般由进口产品到岸价与“外贸相关费用”组成,详见“第二章 11 投标报价”。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货物,投标总报价中可以不包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清华大学免税合同“外贸相关费用”比例统计表
(2016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0 月 1 日)
到岸价合同金额人民币(万) | “外贸相关费用”收取比例 |
50﹤合同金额≤100 | 1.41% |
100﹤合同金额≤200 | 1.32% |
200﹤合同金额≤500 | 1.26% |
500 万以上 | 0.74% |
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根据合同金额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
清华大学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表
合同金额人民币(万) | 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 |
0﹤合同金额≤10 | 1%,最低 800 元人民币 |
10﹤合同金额≤100 | 0.8% |
100﹤合同金额≤500 | 0.6% |
合同金额≥500 | 0.4% 但累计代理服务费金额不超过 4 万元人民币 |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投标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须填写下表内容;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投标人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投标人已对之理解和响应。如选择了“有偏离”但下表为空 白的,投标无效。) | |||||
注: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采购需求偏离表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证明文件所在页码) |
一、针对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标注为“★”、“▲”和一般性条款性能指标条款: | |||||
★1.1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如果投 | |||||
第五章采购 | 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 | ||||
1 | 需求一采购 | 产品,须出具制造厂 | |||
标的 | 家的资格声明或者提 | ||||
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 | |||||
目的授权。 | |||||
★(1) 中心波长: | |||||
1030nm±1nm; | |||||
★(2) 重复频率: | |||||
158.666MHz± | |||||
0.1MHz; | |||||
★(3) 定时抖动:< | |||||
22 fs [1 kHz – 10 | |||||
MHz] (free | |||||
running); | |||||
2 | 第五章采购需求三技术要求 2.1 (二) | ★(4) 频率粗调节范围:> 4kHz;频率调节带宽范围:< 10 Hz; ★(5) 频率快速调 | |||
节范围:> 200 Hz; | |||||
频率快速调节带宽范 | |||||
围:> 20 kHz; | |||||
★(6) 输出功率稳 | |||||
定性:RMS <0.7% | |||||
[8h]; | |||||
★(7) 输出功率: | |||||
≥140mW(空间光输 | |||||
出); | |||||
3 |
4 | |||||
…… | |||||
二、针对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除上述“一”以外的条款(应进行选择,未选择投标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须填写下表内容;无偏离即为对本项涉及的采购需求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投标人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对采购需求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 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投标人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
注:1、“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7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说明: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4)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8 拟分包情况说明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投标。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合同金额的比例(%) |
1 | □小微企业 □其他类型 | |||||
2 | □小微企业 □其他类型 | |||||
… | ||||||
合计: |
注:
1. 如本项目(包)允许分包,且投标人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如未提供,或提供了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投标无效。
2.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
3. 投标人“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请仔细阅读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2-1 中说明,并建议按要求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相关全部文件;投标人非“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建议在本册提供。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9 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 签订时间 | 项目单位 | 项目单位 联系人/电话 | 项目内容 描述 |
1 | |||||
2 | |||||
… |
注:1、业绩的认定标准及有效证明文件要求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投标人应随本表附有效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复印件,且内容清晰。投标人应将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按本表形式及编号顺序进行编排。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业绩在评标时将不予认可。
3、本表中信息如有虚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 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支持及服务方案与承诺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实施方案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进度控制,交货、付款、安装、调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售后服务方案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质保期、故障响应时间等内容的售后服务方案。
1、 售后服务机构简介;
2、 故障响应时间安排;
3、 软硬件维修技术人员情况。三、培训方案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培训内容、时间计划安排等的培训方案。四、兼容性与后续成本
投标人应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报价方案如必要耗材或配件费用、兼容性成本、使用期间能源费、废弃处置费等。
1、 软硬件维修服务收费标准(质保期外);
2、 主要零配件价格(质保期外)。
五、其他招标要求提供的方案或承诺(如有)
如招标文件要求的需求分析文档、定制设计方案、项目团队配置情况等。
11 货物技术说明文件(产品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
说明:投标人须对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详细说明,并附产品制造商公开发布的产品资料或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12 开票信息
致: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如获中标,请在我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后,我单位选择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发票类型,进行勾选)并按以下信息开具发票(适用于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项目,普通发票仅填写①和②项内容即可):
①付款单位名称:
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地 址:
④电 话:
⑤开户行全称:
⑥账 号:
我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复印件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税务部门网站的资格查询结果截图附后。
□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如获中标,请在我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后,按以下信息开具发票
(适用于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项目):付款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我单位参与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开票信息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
我方承诺,一旦在本项目获得中标,将保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贵方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如我方未按上述承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司承担,我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我方同时确认,一旦在本项目获得中标,同意按照 □从保证金中扣取 / □单独电汇 方式向贵方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若我方选择“单独电汇”方式缴纳,则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否则视为我方同意从保证金内扣除相应款项。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告知承诺
我方承诺,一旦在本项目获得中标,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我方在本项目登记备案的邮箱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邮件告知准确合同签订日期,履行告知义务。
我方已知晓,发送邮件标题应为“xx合同已签订,请退还投标保证金”,邮件正文应为“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并将合同关键页(包含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盖章内容)、招标代理服务费付款凭证(适用于单独缴纳方式)作为附件上传。
若我方未按要求及时发送通知邮件,由此导致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发票开票延迟等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信息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默认填写内容为:“招标服务费”,如需开具“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请做勾选,□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
“单位”默认填写内容为:无; “数量”默认填写内容为:1。
以上信息请知晓,如有其他特殊要求,请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邮件形式告知本项目联系人。
以上信息已与我方财务人员核实,真实有效、正确无误,如我方相关信息在此期间
内发生变更,我方负责及时通知贵公司。由于填写错误、不清晰、我方信息变更而未及时告知招标公司等引起的退款、开票延误等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
投标人名称(公章):
13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投标人为制造商时填写)(参考格式)
1、名称及概况:
(1)制造厂家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企业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一般工人:
技术人员: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生产资金: 非生产资金:
2、(1)关于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须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制造厂家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3、制造厂家生产此投标货物的历史(年数):
4、近三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和数量
出口销售额: 5、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