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0722-2024FE2799SZF-0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际一期高空抛物工程视频监控项目(采购人留存)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际一期高空抛物工程视频监控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0722-2024FE2799SZF-0
采 购 人: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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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五、《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采购文件增加风险告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该文件由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五章 合同条款
第六章 履约保函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相关政策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发布公告,欢迎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际一期高空抛物工程视频监控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远东招标采购交易网(▇▇▇.▇▇▇▇▇▇.▇▇▇)”下载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并于 2025 年 01 月 21 日 14: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二、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 0722-2024FE2799SZF-0
2. 项目名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际一期高空抛物工程视频监控项目
3. 预算金额:人民币叁拾陆万肆仟玖佰贰拾玖元壹角柒分(¥364,929.17)
4. 数 量:1 项
5. 采购需求: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际一期高空抛物工程视频监控,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
6. 完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的情况;
4)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于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并正在红色警示期间的情况;
5) 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
(▇▇▇.▇▇▇▇▇▇.▇▇)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 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 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
3.投标人必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
5.投标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和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接受分包、转包。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5 年 01 月 10 日至 2025 年 01 月 17 日 17 时(北京时间)。
2、获取方式为线上。获取方式指引:
点击《采购公告》上方的“参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非电子交易平台之会员登记信息)
【还没有用户名的投标参与人点击“供应商登记”,依指引完成用户登记(激活需等待约 10 分钟)后再点击相关《采购公告》上方的“参与”】→仔细阅读提示→依指引进行微信扫码缴费→缴款成功后下载标书。
投标人须知与用户需求查阅地址:▇▇▇▇▇▇▇▇▇▇▇▇▇ ▇▇ ▇-远东开评标中心。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5 年 01 月 21 日 14:00 至 14:30(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5 年 01 月 21 日 14:30(北京时间)。
3.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在截标当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递交的且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通过合法途径实名邮寄且密封完好未破损的投标文件(邮寄方式的递交时间为送达我司由我司代表签收的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特别说明:建议投标人以实名邮递(快递)的方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 构。
4.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 ▇▇▇▇▇ ▇▇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评标室。
5.开标现场及观摩开标仪式:本项目开标仪式采用线上方式,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于开标时间通过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向申请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的其他人员发出观摩邀请。
参与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前按要求登录指定系统、并将各自的用户名称修改为各自机构名称。未准时(在开标时间前)或逾时登录指定会议系统的投标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观摩开标仪式。其它事项详见《在线视音频会议系统专篇》。
六、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1. ▇▇▇▇▇://▇▇▇.▇▇▇▇▇▇.▇▇▇(远东招标采购交易网)
2.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七、其他补充事宜:
1. 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已落实。
2. 评审办法和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 ▇▇▇▇ ▇▇ ▇联系人姓名:▇▇、叶工
电话:(洽购招标文件)0755-83629806/83629816/83629826
(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传真:0755-82077519
邮箱:▇▇▇▇@▇▇▇▇▇▇.▇▇▇、▇▇▇@▇▇▇▇▇▇.▇▇▇
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工、▇▇
电 话:0755-82078919、82077364 转 140、124
3. 采购人信息: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联 系 人:原老师
联系电话:▇▇▇▇-▇▇▇▇▇▇▇▇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清华园区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项目简介
项目位于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际一期,为提升校园技防水平,完善建设高空抛物监控系统。通过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可全程还原高空抛物事件,为警方及时破案提供证据,实现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追查和追责。
1.工作内容及要求
1.1.中标人必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资料的整理、竣工资料的编制等工作。
1.2.中标人施工必须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施工标准。施工前,应与采购人进行施工现场交接,服从采购人管理各项规定要求,避免干扰采购人正常工作秩序,认真做好施工现场防护、防火、噪音、用电等安全▇▇施工各项管理工作,承担相应一切责任,确保施工场地区域道路通畅,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项目竣工验收前,中标人应清理施工现场全部垃圾及恢复原貌,做到工完场清。
1.3.施工前,中标人须到采购人保卫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正式开工手续。进驻采购人场所的所有施工人员,其住宿由中标人自行安排,并须到采购人保卫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出入手续。中标人须到采购人后勤基建处的水、电监管部门预交工地临时用水、用电费押金,并安装好水表、电表;押金按合同总价的 1%收取,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按实际用量结清水电费,未结清施工水电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1.4.中标人在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工地情况,若发现错误须立刻通知工程师。若未能遵从此规定,使本工程的任何项目因此等错误或缺陷而错误地建造,则中标人须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
1.5.施工时,中标人需要拆除原有的强电、弱电、给水、排水、消防等管线设备的,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出申请,并经采购人批准后方可拆除;否则,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1.6.施工的机械设备或剩余的材料运出采购人场所时,须经采购人同意,方可运出。
1.7.中标人采购前需提供详细的采购清单(内容包括厂家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及样品,并报监理单位及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采购人,并参照上述采购清单及样品进行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来源及送检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中标人对本批材料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解除,也不应妨碍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这类材料发出变更指令。
1.8.监理工程师发现中标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中标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10.施工时,中标人不得破坏施工现场原有的墙体和地面结构,必须保证原有及其他现场已完工建筑装饰的保护、恢复和施工垃圾清理工作,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办法》“深建施[1998]41号”及现行有关规定做好▇▇及安全施工,否则按如下处理:
1.11.1.如中标人未按经采购人审批的《安全▇▇施工方案》实施或违反《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办法》的,采购人在结算时将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对中标人未实施部分予以扣除。
1.11.2.如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罚的,每处罚一次建设单位将扣除中标人“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施工措施费”总额的 20%作为罚款,直到该项费用被全部扣除为止。
1.12.中标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如因发生劳资纠纷或对采购人的声誉及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构成影响的,每次将按合同总价的 2%给予处罚,结算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13.中标人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自身及▇▇安全,做好现场及▇▇安全设施搭设,遵守有关安全保护规程,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事故处理和费用。
1.14 主要材料设备符合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B 类或以上(含 B 类)品牌,若没有分类的,应选择工务署品牌库的品牌。
1.15.本次招标内容具体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合同条款为准,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详见附件
1)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
主要材料设备符合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B 类或以上(含 B 类)品牌,若没有分类的,应选 择工务署品牌库的品牌。
2)附件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费用(或费率)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人投标时不得更改,否 则投标无效。
3.*项目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50%,设备安装完成开始试运行,付到合同金额的 80%,验收合格后,付到审定金额的 95%,余款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后且无质量问题付清。
5.*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按项目实施要求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保修期(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 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中标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 售后服务:
质保期内,中标人将向采购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提供本地化的售后服务,开通热线电话接受采购人的电话技术咨询,如故障不能排除,中标人应在 24 小时内提供现场服务,待产品运行正常后撤离现场。
8.*符合以下条件者不得参与投标:
1.投标人近三年在政府采购及建设系统招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不被接受;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并正在红色警示期间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2.为本项目招标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的投标不予以接受。
注:
1、 超过本项目最高总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各分项控制金额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2、 本《用户需求书》打“*”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3、 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的予以认定。供应商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作投标无效处理。
4、 当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
5、 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
6、 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提交及认定:
a. 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提交方式:现场或电子邮件提交(邮箱地址:▇▇▇@▇▇▇▇▇▇.▇▇▇)。
b.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
一、总 则
1. 一般规定
1.1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际一期高空抛物工程视频监控项目( 项目编号: 0722-2024FE2799SZF-0)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进行。
1.2 评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1.3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工作,全过程接受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1.4 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采取综合比较和分项打分相结合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避免纯技术或纯经济的倾向。
1.5 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原投标文件作出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
2. 评标组织机构的组成
2.1 评标工作组分成资格审查组、评标委员会和秘书组。
2.2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资格审查组。资格审查组由 3 人组成,成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派。
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 5 位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4 评标工作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并接受其领导。
2.5 评标工作组分成评标委员会、秘书组。
2.6 资格审查组负责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负责符合性审查且相对独立工作,负责评标、撰写技术、商务评标报告。秘书组负责评标过程中资料的保管、发放及回收,整理、汇总评标资料。
3. 评标委员会职责
3.1 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3.2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3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3.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4. 评标委员会义务
4.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4.2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4 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5 配合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4.6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 评标程序
5.1 本次评标首先由资格审查组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未能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作投标无效处理;
5.2 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价。如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工作;
5.3 依据评分标准以及各项权重,各位评委单独就每个投标人的技术状况、商务状况进行比较和评价,评出其技术得分和商务得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统计通过符合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的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和商务得分,并把各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得分总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5.4 评标委员会计算技术和商务得分总分前二名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和价格得分相加得出总分,并按总分高低排出名次。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情况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第二名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如果二个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综合评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5.5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二、投标文件的初审
投标文件的初审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一)、资格性检查是指资格审查组参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性检查包含如下内容:
1)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提供的复印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法人代表证明书及社保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法人代表证明书;②未提供近一个月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③提供的证明材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社保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①如非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参与开标仪式的情况下,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②未提供近一个月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③提供的证明材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的;②提供的承诺函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②提供的承诺书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报价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总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各分项控制金额);②投标报价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③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信息截图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提供供应商网上注册信息截图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②提供的供应商网上注册信息截图复印件资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③提供的供应商网上注册信息截图无法判断是否有效的。
通过上述资格性检查,可初步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上述审查内容,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投标无效处理。
(二)、符合性检查。
符合性检查是指评标委员会参照法律法规和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 *投标函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投标函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②提供的投标函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 *工期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响应工期的。
3) *保修期(质保期)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响应保修期的。
4)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②提供的复印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 *安全生产许可证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②提供的复印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 *投标承诺书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投标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②提供的承诺书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 *中标承诺书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标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②提供的承诺书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 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承诺书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②提供的承诺书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9) *用户需求的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用户需求的响应文件》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②提供的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 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②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且不能在评标现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
11) 施工合同文本的响应
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施工合同文本的响应》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②提供的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2)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包括但不限于:①投标文件的数量不符合要求的;②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③投标文件的装订、签署、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④投标文件内容有严重缺漏项的;⑤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的;⑥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3) 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于上述审查内容,打“*”号项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投标无效处理,其他分项若有不合格,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进行综合评审。
2、商务符合性检查
商务符合性检查是指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部分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符合性检查的内容包括:
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主要商务条款进行检查。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充分的部分进行澄清。
3、技术符合性检查
技术符合性检查主要是检查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的有效性、完整性,对招标文件是否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整理资料,详细列出主要技术数据、性能条款对照表及偏差表。
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符合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完整性
对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内容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已递交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要求的有关文件。
(2)供货范围
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基本供货范围来检查投标文件所列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项。
(3)技术规范及要求
检查所报价的货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要求。对于投标文件提出的偏差或投标人提出的替代方案,应检查其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是否为对基本报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偏差。
(4)技术服务内容
检查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5)随机资料和配件情况
检查投标人的随机资料和配件供应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6)对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条款(打“*”的条款)无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人应予以技术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指的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而无任何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实质上影响到合同项下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指与招标文件有实质不一致,限制了合同项下买方的权利和卖方的义务,或对该重大偏离的修改对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将不公平。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是基于投标文件的内容本身而不靠外部的证据。对是否符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有争议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以记名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否则将被淘汰。
(7)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检查过程中,投标人可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书面澄清。该书面澄清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经过澄清后仍不符合要求, 则该项目在下一步评审进行评分调整。
4、 若重大(实质性)偏差仍存在,且不可接受,投标人则被认为是“不响应招标文件
要求的投标人”,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评标委员会根据商务和技术评估的结果,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别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等内容进行打分,评分标准和细则详见附件 1。
3、评委打分办法
(1)参加评分的评委应尽力体现客观、实事求是,避免学派偏见和个人偏好。
(2)衡量、对比的依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供的正式试验数据、质询澄清中的文字为准,口头回答和收集的资料只作为参考。
(3)评分主要是为比较各投标人的价格、商务和技术综合排序。
(4)评委打分采取记名形式。
(5)各评委根据秘书组提供的技术打分表独立自主打分,任何人不得要求评委统一打分或统一确定等次顺序。
(6)对打分表中的每项条款,各评委应根据投标文件、澄清材料、招标文件要求,按满足的程度给投标人打分。
(7)凡评委对评分表、评审表有涂改或修改的地方,该评委应在涂改或修改的地方签署确认。
(8)评分程序
1) 就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照整理出商务、技术评标因素对比表、偏差表,并在经过校核的基础上逐项打分。
2) 各评委独立完成打分后,将评分表交给秘书组,由秘书组组织进行分数统计。
3) 最终汇总表中各投标人得分应为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4、价格评分方法(详见评分标准和细则)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情况推荐综合得分前两名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撰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为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参与评审的评委和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
(一)进入评标室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为招标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 不得私下与投标供应商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
(四)按时参加评标活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五)评标期间,暂停使用一切通讯工具;任何评委(包括采购人代表)在进入评审室前,应将所有电子通讯工具寄存。
(六) 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依法按照采购人代表规定的人数参加,不得超员进入评标现场;
任何与评标无关的人员(包括亲朋好友和同事)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七) 在举行与各投标人的澄清会之前评标委员会应明确参加会议的人员及主谈人。任何需要投标人在澄清会上澄清的问题必须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由主谈人提出。在澄清期间,对于涉及本规定保密范畴的所有内容,主谈人不得向投标人透露;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内容和标准、程序、方式方法和中标条件。
(八) 任何评委(包括采购人代表)都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影响和干预其他评委独立自主开展评审工作并签署个人意见,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评标结果;
(九) 保守供应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资料、投标文件、报价、评标方式、评标委员会的决定、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等)披露给未参加评标的任何无关人员,包括上级领导、同级和下级人员。
(十) 不得将投标文件和有关评审材料带离评标现场;所有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料等一律编号登记。
(十一) ▇▇自律,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件 1 评分标准和细则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1 | 价格部分 | 40 | |||
参照财政部令(2017)87 号文件等的规定,评标价是指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计算方法为: 评标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投标文件初步审核并调整后的最终价格。价格评分仅限于有效投标人,当价格分<0 时,取 0。 3.对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要求、财库〔2017〕141 号文件、财库[2020]46 号和财库〔2022〕19号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价格给予 10 %的报价扣除(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1 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扣除。 3.2 如符合财库〔2017〕141 号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扣除。 3.4 联合体投标且联合协议中明确约定优惠主体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总金额 30%以上的,价格扣 除比例为 4%,联合体各方均为优惠主体的,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仅适用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 |||||
2 | 技术部分 | 50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一)评审内容: | |||||
考察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包含以下内容: | |||||
(1)对本项目基本情况的理解; | |||||
(2)对本项目工作内容的理解; | |||||
1 | 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 | 10 | 专家打分 | (3)组织实施的总体思路和综合措施。 (二)评分标准: 包含以上三项内容得 5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响应情况进一步评审: | |
优: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可行性高,加 5 分; | |||||
良:方案内容较全面,可行性较高,加 3 分; | |||||
中:方案全面性、可行性一般,加 1 分; | |||||
差:方案不全,可行性低,不加分。 | |||||
(一)评审内容: | |||||
考察投标人提供的重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 |||||
(1)项目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 | |||||
项目实施 | (2)重点、难点解决方案; | ||||
关键施工 | (3)相关合理化建议。 | ||||
2 | 技术(重 点难点) | 10 | 专家打分 | (二)评分标准: | |
分析及解 | 包含以上三项内容得 5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 | ||||
决方案 | 根据方案响应情况进一步评审: | ||||
优: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可行性高,加 5 分; | |||||
良:方案内容较全面,可行性较高,加 3 分; | |||||
中:方案全面性、可行性一般,加 1 分; | |||||
差:方案不全,可行性低,不加分。 | |||||
3 | 技术设计 方案 | 10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 | |
考察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1)抛物视频监测预警系统现状的描述及解决方案; (2)软硬件布置架构现状的描述及解决方案; (3)传输网络架构现状的描述及解决方案。 (二)评分标准: 包含以上三项内容得 6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响应情况进一步评审: 优:全面、准确描述建设现状,提供的解决方案科学、 合理、清晰、完善的,加 4 分; 良:部分描述建设现状,提供的解决方案较科学、 合理、较清晰、完善的,加 2 分; 中:部分描述建设现状,提供的解决方案一般科学、 合理、一般清晰、完善的,加 1 分; 差:方案不全,可行性低,不加分。 | |||||
4 | 施工质量 (安全、环保、工期、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 10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 考察投标人提供的施工质量(安全、环保、工期、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包含以下内容: (1)质量承诺; (2)安全保证措施; (3)环保目标; (4)售后服务承诺; (5)工期优化性。 (二)评分标准: 包含以上五项内容得 6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响应情况进一步评审: 优:方案内容全面、明确、可操作性和优化性强的,加 4分; 良:方案内容较全面、明确、可操作性和优化性较强的,加 2 分; 中:方案内容一般全面、明确、可操作性和优化性一般的,加 1 分; 差:方案不全,可行性低,不加分。 | |
5 | 系统功能 | 10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 符合:抛物实时轨迹图、10 秒抛物轨迹跟踪录像视频、抛物落地现场视频、GIS 地图位置定位、预警事件移动端转发推送、预警事件短信提醒等功能的,每提供一项功能得 1.67 分,最高得 10 分。 (二)评分依据: 提供截图和说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3 | 商务部分 | 5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1 | 投标人同类业绩情况 | 4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的同类相关 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高得 4 分。 (二)评分依据: | |
1.提供有效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也可以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 |||||
2 | 服务响应时间 | 1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 投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 1 小时(含)内提供服务,得 1 分; 投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 2 小时(含)内提供服务,得 0.5 分;投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 3 小时(含)内提供服务,得 0.25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二)评分依据: 提供服务响应时间承诺(格式自拟)及到场时间的保障方 案作为证明材料,专家应对到场时间的保障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判断,若判断为不合理,此项不得分。 | |
4 | 其他部分 | 5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评分准则 | |
1 | 诚信评价 | 5 | 专家打分 |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3〕3 号)相关规定,如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因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存在该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本市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 5 分。(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供证 明材料。) | |
附前表 | |
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际一期高空抛物工程视频监控项目项目编号:0722-2024FE2799SZF-0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 1001 号锦峰大厦 22B |
投标价格和币别 | 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投标货币:人民币 |
投标文件的准备与递交 |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90天 |
投标文件份数:一正五副及电子文档一份(U盘储存) | |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 |
开标日期:详见投标邀请书 开标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清华园区A楼2楼 | |
合同的授予 | 中标价为最高结算价 |
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中标通知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 质疑、问询、投诉与回复
八、 关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的特殊规定
九、 在线视音频会议系统专篇
一、总则
2.1 合格的申请人是指: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之“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除必须满足第一章投标邀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内容外,投标还必须满足以下内容:
a)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b) 为此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c)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有关联。
d) 其他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e)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费用。
4. 招标文件的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五章 合同条款
第六章 履约保函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八章 相关政策
4.2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词语有如下定义:
(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
(2)“采购代理机构”指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投标人”指参加本工程采购项目所需的工程以及有关服务的投标,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建筑企业;
(4)“评标委员会”是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5)“中标人”指其投标被采购人接受,并与采购人签订专业合同的当事人;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工程施工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工程施工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招标文件”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本招标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
(9)“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10)“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文字;包括以通讯形式表现的:传真发送等方式;
(11)“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12)“日期”指公历日;“时间”指北京时间。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在投标截止日5日前将疑问问题按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有关法规规定的书面函件形式递交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超出上述截止时间提出的任何疑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所有疑问问题将于投标截止日3日前,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疑文件以公告形式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且该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含澄清纪要),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或投诉。
5.3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日 3 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澄清、变更或修改将以公告形式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任何有关澄清、变更或者修改等一经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即视为己送达,且其澄清、变更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公告形式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不足三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变更时间一经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即视为己送达。
投标文件必须有详细的、含页码编排的目录,商务、技术和经济部分合订成一本投标文件,整个文件尽量双面印刷,版面清晰、整洁,模糊不清者以缺项对待。
7. 投标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7.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7.2 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文件的组成:开标信封、投标文件
1) 投标一览表;
2) 分项报价清单;
3) USB 接口设备存储电子文档(包括: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正本投标文件 PDF 格式扫描件、与正本一致的 word 文档格式的投标文件及用 MS EXCEL 制作的报价明细表);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
1) 投标函;
2) 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3) 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明及近一个月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身份证明及近一个月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5)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6)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7)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或《含有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声明函》(参与价格扣减的投标人应提供);
8) 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9)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
11) 投标承诺书;
12) 中标承诺书;
13) 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承诺书;
14) 施工合同文本的响应;
15)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16) 投标人同类业绩情况;
17) 服务响应时间;
18)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 用户需求的响应文件;
2) 项目总体概述及理解;
3) 项目实施关键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
4) 技术设计方案;
5) 施工质量(安全、环保、工期、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6) 系统功能;
7)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 投标一览表;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3)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4) 规费清单;
5)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6) 主要材料报价表(列明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
7) 投标人联络信息;
8)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2.投标人投标的编制依据:
2.1 招标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 3.其它说明详见第二章用户需求书。
8.2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上述内容,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9.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
10. 投标报价
10.1 本工程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投标报价文件可能同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投标总价为合同总价。不管综合单价如何,只要属于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范围,以及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项、漏项等,都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施工及工程决算不予调整,合同总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10.2 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计价应包括直接成本(即人工、材料、机械)和费用(管理费、利润)、风险金(投标人在投标中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未涵盖而施工图中所包括的施工内容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10.3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之中。投标人所投报的投标报价为整个工程项目的总投标,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总价和单价不予调整。
10.4 工程量清单不再重复或概括工程及材料的一般说明,在编制和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时应参考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10.5 如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工程现场情况不符时,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 5 天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并用书面发出修改,分送所有投标人。如采购人没有做出修正,投标人仍按原提供的工程量投标。招标文件提供工程量清单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基础,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任何修改,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0.6 投标人应充分重视现场踏勘,深入研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与现场条件的不符,或与图纸存在出入属于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时,应考虑此类风险。采购人仅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本工程所发生的措施费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实际施工方案自行投标、规费按照造价部门有关规定投标。
10.7 除涉及重大工程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中标价为准,不予调整。
10.8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按包施工报建、包设备材料、包安装、包调试(含系统调试和联网调试)、包验收、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等大包干方式进行工程承包。
10.9 投标人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竞投,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保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 投标货币
投标一览表上的价格须以人民币标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2. 证明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2.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符合:
1)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2.3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3. 投标人诚信须知
若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14. 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文件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 90 天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予以拒
绝。
14.2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失效时同时失效。
14.3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
15.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5.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开标信封” (包括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一份正本(注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和五份副本投标文件(含投标函件、技术文件、经济文件),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编上页次,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并要明确注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者须将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小签,未曾修改的印刷样本除外。副本文件可由正本文件复印而成。
15.3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签字,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5.4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5.5 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等”。
15.6 电子文件用 MS OFFICE 制作(其中分类投标明细表必须用 MS EXCEL 制作),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投标文件(含投标函件、技术文件、经济文件)正本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用 U 盘储存,并密封于“开标信封”内。
15.7 电传和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15.8 开标信封须单独密封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投标人应先将投标文件(含商务部分、技术文件部分、经济文件部分)、开标信封分别单独密封,再一起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电子文件”密封于“开标信封”内。
16.2 内外密封封装均应:
1) 内层及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均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名称、并注明谈判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在封口位置的封条上标注注明),封口位置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2) 投标文件已密封但不按前述标志封包不作废处理,但由此而引起的提前开封或错放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6.3 如果投标文件的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6.4 开标前,由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署进行确认。
16.5投标文件如是投标人的授权代表递交,则递交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为同一人,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6.6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提交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特别说明:建议投标人以实名邮递(快递)的方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17.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7.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的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 采购代理机构可按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业已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履行。
18. 迟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第17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交到的投标文件。
1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9.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5款和第16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19.3 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9.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第14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五、开标与评标
20. 开标
20.1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和主持开标会。项目开标仪式采用线上方式,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于开标时间通过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向申请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的其他人员发出观摩邀请。
20.2 按照第19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0.3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20.4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5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0.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1.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1.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 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推荐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1.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 资格审查组和评标委员会
22.1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资格审查组。资格审查组由 3 人组成,成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派。资格审查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性进行审查。
22.2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22.3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开标前,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3. 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资格性检查:资格审查组参照法律法规和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3.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3.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应作投标无效处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此招标文件第 20.4 条进行评审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5. 细微偏差修正
25.1 细微偏差是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虽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及数据,并且修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若存在个别计算或累计方面的算术错误可视为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进行修正;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通常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3)分项投标累计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通常以分项投标累计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分项投标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正分项投标;
(4)投标人对该投标有声明的,以该投标的声明为准。
25.3 按照上述修正调整后的投标经投标人确认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5.4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于评标结果宣布之前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进行修正,若投标人拒绝修正,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做投标无效。
26. 评标原则及方法
评标方法: 综合评标法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文件(除按采购人发出的澄清说明文件进行
修改外,由采购人提供给投标人的电子表格的格式不能有任何增删或改动)。投标价不得超出项目控制金额,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须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事项,若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须经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形式,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确认。
26.1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按步骤先进行初审(第23款),再进行详细的技术和经济评审。只有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26.2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6.3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各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为每个评委评分的汇总得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总得分第二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如果两个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综合评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详细评审原则
(1)技术文件评审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主要是检查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
(2)经济文件评审
1、经济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审查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工程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的完整、合理、可行性。
2、评标委员会应先根据此招标文件第 20 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经济文件的投标进行算术复核,然后,根据招标文件对造价的要求,以及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该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评审时应
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评标委员会应通过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中的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工程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等进行分析,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审投标及变更计算办法是否低于其企业自身成本。评审中若出现有争议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及进行充分评审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取得一致的意见。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价低于其企业自身成本,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书为无效投标书。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各投标人有效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满足工程的需要,则可按评标大纲有关要求执行。
27. 授予合同的准则
27.1采购人将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能承诺履行合同,对采购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
27.2采购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7.3不能保证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28. 资格后审
28.1采购代理机构可应采购人的要求,组织资格后审,对所选择的提交了响应性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是否有资格能圆满地履行合同作出资格后审确认。
28.2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认为其他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包括有关验收报告、业绩合同的真实性,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如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其责任。
28.3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其投标文件被拒绝或投标无效。在此情况下,将对下一个通过详细评审的综合得分次高的投标人的能力做类似的审查。
29.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采购人有权在授予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减,以中标人投标的单价进行计算。
30. 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需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31. 中标通知
31.1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31.2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通知落选的投标人其投标未被接受而不提原因。
31.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 签署合同
32.1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中标人中标时,将向中标人提供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包括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
32.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格式后,在中标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内,应委派授权代表前往采购人处签订合同。
33. 履约保证金
33.1 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其格式为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或其它采购人(买方)接受的格式。若提供银行保函,则须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营业的地市级以上商业银行出具。
33.2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120日历天后,履约保函自动失效。
33.3若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人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34. 招标代理服务费
34.1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深财购〔2018〕27 号)及附件计收:
中标金额(万元) | 工程招标费率 | 其他信息 |
100 以下 | 1.0% | 1.招标机构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收费不低于人民币伍仟元; 2.本次招标为服务招标,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相应费率*0.8; 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如下账户: 开户名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账号:11013651025501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中电支行 |
100-500 | 0.7% | |
500-1,000 | 0.55% | |
1,000-5,000 | 0.35% | |
5,000-10,000 | 0.2% | |
10,000-100,000 | 0.05% |
34.2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及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否则视为放弃中标的权利。
34.3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货币为人民币。
34.4.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银行汇票、电汇、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
34.5 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七、质疑、询问、投诉与答复
35.质疑
35.1. 提出质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35.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 94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5.3. 质疑条件
35.3.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3.2. 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35.3.3. 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合理的事实和依据;(3)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注:质疑函范本可在有关主管机构网站下载。
35.4. 提交材料
质疑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5.5. 收文部门: 采购机构信息,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锦峰大厦 22B 室, 质疑咨询电话: 0755-82078119。
35.6. 收文办理程序
35.6.1.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
35.6.2.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1)质疑主体、时限不符合的,不予
收文;(2)质疑函内容、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的,开具补正告知书,供应商可在质疑期内补正后重新提交。
35.7. 质疑答复时限: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5.8. 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36. 质疑后续处理
36.1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6.2 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7.招标采购的询问、质疑、投诉。
37.1 询问与澄清: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依照相关法规要求作出答询或澄清。
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 1001 号锦峰大厦 22 楼。
37.2 质疑:参与供应商(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参与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参与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 1001 号锦峰大厦 22 楼。 37.3、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法规规定的资金预算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38.政策参照
38.1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 46 号。
38.2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38.3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 号。
38.4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
38.5 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
38.6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8.7 国家要求执行的其它政策文件
注:除关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特殊规定外,该招标文件中的其他规定不受影响。 39.证明文件的规定
39.1《中小企业声明函》,参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要求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的标准(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参照财库〔2017〕141 号文的要求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投标人应提财库〔2017〕 141 号文规定格式。(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9.3《监狱企业的证明》,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0.关于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的规定
40.1 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
依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 46 号)精神、本项目之“评分标准和准则”
40.2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0.2.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40.2.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0.2.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0.2.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0.2.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0.3 符合监狱企业的特殊规定。
特别提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只能享受一次,不可同时或兼得享受。
41.在线视音频会议系统
41.1 开标前,各受邀参与人应在各自的电子终端设备上自行下载安装好“腾讯会议”系统(如 APP)、注册登记、并将用户名称设置为各自机构名称;自行测试并保持在正常使用状态。
41.2 各获受邀参与人凭腾讯会议“会议号”适时登录腾讯会议系统参与。“会议号”将提前以短信(或邮件)等通讯形式发给各受邀参与人。
41.3 开标仪式采用“腾讯会议”线上方式的,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于开标时间通过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向申请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的其他人员发出观摩邀请。
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应在开标时间前按要求登录“腾讯会议”系统、凭“会议号”进入指定会议室,携带身份证件原件。未准时(在开标时间前)或逾时登录“腾讯会议”的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视为自动放弃观摩开标仪式。
第五章 合同条款
合同类型: 工 程 类采购编号:SIGS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XXX 工程合同
项 目 名 称: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信息楼XXX 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XXX
合 同 编 号:
委 托 方: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受 托 方: XXXX
签 订 日 期: X 年 X 月 X 日
签 订 地 点: 深圳
发包人(全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甲方)承包人(全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工程名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XXX项目: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XXX
地点: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清华园区 XXX
(1)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结算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筹备、供应和使用。
(2)项目规模及特征:改造工程以上详情见附件清单;
(3)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项目主要内容:
工程清单(详见附件清单);
二、合同工期及约定
(1)合同签订后 X 天内完工。
(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顺延超过【25】日,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除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外,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窝工费、违约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责任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承担。
(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 4 小时以上(一天内累计计算),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三、甲方工作
(1)开工前 3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
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了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指派甲方驻工地代表 邱康琪 ,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
(3)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垃圾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后严格执行。
(2)指派乙方驻工地代表 ,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有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的关系。
(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
线。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现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合格 标准。
(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若甲方不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工期顺延。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3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 币种: 人民币
(2) 合同总价(大写):¥ (除设计变更或者其他甲方签证确认增加工程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
(3)小写: 元(合同价格包括材料、人员及其它税费等。本合同价为固定价格,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4)付款方式:
本项目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满足使用要求,乙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并提供全合法发票后伍个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逾期开具发票的,付款时间顺延。
本合同下所有付款均以政府财政部门划拨款项到位后支付,采购人不承担因财政审批或拨款延迟造成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七、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且检验合格,材料应当全新且来源清楚的,招标文件以及乙方投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乙方应当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且乙方应当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且承担购置费用和重新施工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乙方有义务在实际施工前就图纸可能存在的问题向甲方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意见。
(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保证安全生产,并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其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并承担因安全生产事故而产生的责任、赔偿费用及损失。
(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
(4)乙方已对施工现场状况有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情况、周边树木等),并负责做好各类灾害防范措施。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累计延误超过 25 天或连续延误超过 1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由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按照同类物品的全新市场价赔偿。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
(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4)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十、保修
(1)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人为损失、原设计错误、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3)保修期限:防水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5 年,其他法律规定有最低保修期限的,
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高于 2 年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等于或者低
于 2 年的,按 2 年期限保修。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如同城,乙方应在 1 日内修复完成;如异地,乙方应在 7 日内修复完成。否则甲方在确认通知已送达乙方,而乙方在 2 日内没有答复的,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十一、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附件: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XX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附件 i:XX 工程计价清单
附件 2:施工人员清单
序号 | 岗位 | 人员 | 备注 |
附件 3:施工安全责任书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我院工程类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特制订以下协议:
1、甲方: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中心、实验室(建设方)
2、乙方: (施工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一、甲方负责乙方现场施工作业面的全面监管,甲方定期抽检。
二、甲方、乙方提供的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三、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四、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和防火设计规范,乙方有权拒绝施工。若甲方强制要求乙方施工,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设计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乙方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经甲方检查发现有无证操作者,甲方有权劝其离开施工现场,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准予施工,对有多次违规的施工单位,甲方可提议甲方终止其施工合同。六、甲方、乙方要加强施工期间工程质量管理,对因该施工造成电源短路、网络中断、水管爆裂,房屋楼面、墙面、天花、主体等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院内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七、乙方施工现场使用水电或该建设项目(实验室)水电安装,需向甲方提出用电用水需求说明,并由甲方给出接驳点;若乙方违规私自乱接、乱拉,甲方将做断水断电处理,并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八、乙方要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于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本公司和第三方
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乙方签章: 日期:
第六章 履约保函格式
开具日期: 受益人: 买方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于 年 月 _日就 项目项下提供 工程签订的 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开具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 (合同总金额的10%),并以此约定如下:
1. 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可能作出的并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货物(以下简称"违约"), 只要贵方确定,无论卖方有何反对, 本行将凭贵方的书面违约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 本保证金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收费、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函中扣除。
3. 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今后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贵方在时间上的通融、其他宽容、让步或由贵方采取的除了本款以外都适用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删除或其他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
4. 本保函在卖方完成其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历天内完全有效。
开具行名称
签字(印刷体姓名和职务)公章
一、 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
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 (投标人名称)作为投标人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全名, 职务)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投标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 正本一份, 副本五份,开标信封。包括如下等内容:
(一) 开标信封(包含:①(投标项目总价表);②电子文件一式一份);
(二) 投标文件(含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经济部分)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
1. 全部有关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为 (详见投标项目总价表);
2. 工期为从采购人发出进场施工通知日起计 内;
3. 保修期为完工之日起计 ;
4. 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 90 天有效;
5. 我方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正文(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完全明白, 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承认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
6. 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一切资料、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7. 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8. 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9. 我方如果被确定为中标商,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中的全部任务。
10. 如我方被授予合同,由我方就本次招标支付或将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列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书中。
11. 所有与本投标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 址:邮政编码:
投标人(法人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二、 投标一览表格式
投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人民币/元
工程内容 | 数量 | 投标总价(小写) | 备注 |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际一期高空抛物工程 视频监控项目 | 1 项 | ¥ | |
投标总价(大写):人民币 | |||
备注:
1.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
2. 投标结果保留到元。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2.分项报价清单(格式自拟)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签发日期: 有效日期: 单位:
附:代表人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营业执照号码: | 经济性质: | |
主营(产): | ||
兼营(产): |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主营:
兼营: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附:
1.身份证正反面
2.近一个月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社保未出月份则往前顺延一个月,若入职未满一个月,提供入职至今或劳动(劳务)合同;如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投标人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就 项目(项目编号: )的供货及安装等相关服务的投标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特此声明。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附:
1.身份证正反面
2.近一个月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社保未出月份则往前顺延一个月,若入职未满一个月,提供入职至今或劳动(劳务)合同;如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投标承诺书
工程名称:
我单位已详细阅读上述工程之招标文件,现自愿就参加上述工程投标有关事项向采购人郑重承诺如下: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2. 服从招标有关议程事项安排。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3. 接受招标文件全部条款及内容,未经采购允许,不对招标文件条款及内容提出异议。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4. 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
5. 保证投标文件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投标行为。
6. 保证无论中标与否,均不向采购人查询追问原因。
7. 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商签施工合同及提交履约保证金。
8. 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合同范围之内的全部内容,履行保修责任。
9. 保证中标之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将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 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
11. 保证中标之后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及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
12. 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原则处理造价调整事宜,不会发生签署施工合同之后恶意提高造价的行为。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中标承诺书
项目名称:
承诺单位自愿就上述工程中标之后有关事项向贵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市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精心组织、按图施工。
2. 自觉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保证不会发生因投标或议价过低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是签署施工合同之后恶意提高造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
3. 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
4. 保证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全部为承诺人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各种特种作业人员,相关人员资格及人数符合要求。
5. 保证及时按照质量监督部门及安全监督部门要求对质量隐患、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6. 保证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安全网及其它安全防护用品质量符合要求,按照规定取样送质量监督部门检测。
7. 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使用钢管搭设外脚手架,使用非石棉制品搭设工棚;主要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场、材料加工场、办公室、宿舍、伙房、厕所、仓库全部硬地化;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规范,“三保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到位。
8. 保证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种作业环境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9. 保证对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及危害采取控制及处理措施。
10. 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
11. 保证按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循法律途径解决工程款纠纷,杜绝建筑工人聚集或集体上访事件。
12. 保证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施工现场范围之内不容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
13.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中任何一条,同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量化及年度考核扣分、通报、罚款、暂停承接任务等处罚。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司代理的 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采购中若获中标,我们承诺并保证在收到“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的电子邮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现金或电汇向贵公司指定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账号一次性支付全额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如有违反,我们全责承担因我方违反行为而可能引起的诚信记录、无法合规签订合同及顺利完成后续审计验收工作、经济损失赔偿等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法人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要求填写,不得更改承诺内容)
业绩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及概述 | 使用单位 及地点 | 合同 金额 | 实施 时间 | 完成 情况 | 使用单位电话及 联系人 | 备注 |
1 | |||||||
2 | |||||||
3 | |||||||
注:(1)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提供的资料以“评分标准和细则”中的内容为准);
(2)如被发现虚假将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法人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八、 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承诺书
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承诺书
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司若在本招标工程中中标,将保证积极响应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的要求,我司承诺如下:
1.根据相关规定,本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费率为 %,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安全生产措施费在投标中单列,并且计入总价。
3.安全生产措施费是为了确保生产安全的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我司承诺中标后将专款专用,如数投入安全生产措施使用。
我司如违背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合同文本的响应
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 (投标人名称) 在此保证遵守投标人全部有关 工程建设管理的所有规定,响应本谈判工程合同文本的所有条款。如有违反,保证接受采购人的有关处理条款进行处理。
(其余内容由投标人按要求填写)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十、 施工组织设计
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及技术装备
序号 | 设名 | 备称 | 型规 | 号格 | 数 量 | 国产 | 别地 | 制年 | 造份 | 额 定 功 率 ( K W ) | 生能 | 产力 | 用施 部 | 于工 位 | 备 注 |
劳动力计划
工 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注:1、计划须包括分包单位;
2、计划须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
3、计量单位:人。
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
注:1、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应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人还应按施工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应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以及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施工总平面图
注:施工总平面图应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临时用地
用途 | 面积(M2) | 位置 | 需用时间 |
注: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此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十一、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职务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已承担在建工程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项目数量 | 项目名称 | ||
注:1、项目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2、本工程施工组织机构及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的资质、上岗证等复印件作为辅助说明资料。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如项目经理工程业绩及证明等资料)
2、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作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另附(与技术文件一起装订)。
用户需求的响应文件
致: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 (投标人名称 ) 在此保证遵守投标人全部有关 工程建设管理的所有规定,响应本招标项目用户需求的所有条款。如有违反,保证接受采购人的有关处理条款进行处理。
(其余内容由投标人按要求填写)
投标人必须响应本招标文件中的本招标项目用户需求,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十三、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深知本项目对采购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亦了解采购人对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因此我单位承诺如下:
1. 我单位自愿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和活动组织方发布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承诺在实施本项目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若违反承诺,我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优先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根据与采购人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 我单位承诺近三年内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3. 我单位承诺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4. 本公司无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并正在红色警示期间的情况。
5. 我单位符合《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 18 条和《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 12 条和第 13 条的规定。
6. 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7. 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8. 我单位承诺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我单位未被“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官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9. 本单位(公司)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 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0. 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11. 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诚实守信,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12. 我单位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单位的成本价,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13. 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4. 我单位保证: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不存在“不同供应商的董事、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不存在串通投标、恶意串通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15. 我单位保证,若所投货物涉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 号)列明的政府采购强制产品的,则所投该产品符合节能产品的认证要求。
16. 我单位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
17. 我单位承诺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商务指标等内容的设定,不存在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的行为。
18.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贿赂,进行有偿报答。
19.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20.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21. 我单位承诺不对采购人进行赠送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等行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不得更改承诺内容,否则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十四、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单位)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单位)员工提供,均不影响
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
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
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知悉人(公章):
日期:
十五、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样表)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单位名称)_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提供服务;□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根据法律法规维护投标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投标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证号 | 出资比例(%) |
… | … | … | |
名称(非自然人) | 出资比例(%) | ||
… | … | ||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证号 | 出资比例(%) |
… | … | … | |
名称(非自然人) | 出资比例(%) | ||
… | … | ||
高级管理人员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证号 | |
… | … |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备注 |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 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 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示的其他主要人员。
3.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管理关系单位是指投标人的上级单位,被管理关系单位是指投标人的下级单位。
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
十八、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十九、投标人联络信息
以下信息投标人必须真实准确填写,若因填写不实造后快递延误送达,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收件人:
收件人联系方式(手机号):收件人地址:
邮箱(E-Mail):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0 年 12 月 18 日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 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
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 1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填写“采购项目整 | ||||
体预留”、“设置专 | ||||
1 | (填写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门采购包”、“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 全部预留”外,还应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当填写预留给中小 | ||||
企业的比例) |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2.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
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 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 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
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 2011 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 年 12 月 28 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 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 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 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 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 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 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投标人须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
〔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
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 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 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 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 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