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古城复兴项目(西山等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提升工程)初步设计
工 | 程 | 地 | 点: 绩溪县 |
合 | 同 | 编 | 号: / |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 证书 等级: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发 包 人: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 计 人: 安徽建筑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4 年 10 月 1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监制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发包人: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计人: 安徽建筑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古城复兴项目(西山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工程)初步设计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绩溪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 。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 项目名称:古城复兴项目(西山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工程)初步设计
4.2 项目规模: 古城复兴项目(西山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是对西
山等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含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历史风貌保护修复与提升,公
共文化设施建设提升,▇▇环境配套改善以及必要基础设施提升五部分建设内容。项目总投
资约 35000 万元 。
4.3 设计阶段: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4.4 设计内容: 本次招标内容包括规划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设计概算编制及相应
的后续服务工作 ;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签订后天 3 日内,提交相关资
料 。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之后配合招标人完成规划方案设计
及初步设计报批(含评审)手续直至审批完成。各项成果文件审核通过后提供纸质版方案 8
份(电子版一份)。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353.60 万元。
7.2 工程估算金额与经批准的标底造价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但中标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
第八条 支付方式: 初步设计完成,提交成果文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 70%,初步设计
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批复后▇▇▇款。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
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
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予补偿;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 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 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
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设计人应派专人及时赴施工现场进行解决有关问题。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初步设计批复完成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 叁 份。
12.7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或提交符合要求的保函,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电汇、转账)或保函(纸质或电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1、以电汇或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方式提交;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 2%;3、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完成一次性退还,如为金融机构工程保函的,待履约完成后一次性退还;
履约保证金返还: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业主代表:(签字) 设计负责人:(签字)
住 所:绩溪县东门桥建设大楼 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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