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YZC2025-0008
镇原县种子管理站 2025 年玉米新品种示范推广种植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YZC2025-0008
采 购 人:镇原县种子管理站签字、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庆▇▇跃招标有限公司签字、盖章:
日期:二 0 二五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1
第二章 招标公告 2
一、 说明 7
二、 投标须知 8
镇原县种子管理站 2025 年玉米新品种示范推广种植项目邀请函
各位供应商:
感谢参与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及经营,财务独立,运作合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格,有能力提供货物及服务,并能提供及时完善后期服务保障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详见招标公告。二、招标内容:详见招标公告。
三、投标企业请自行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县一体化系统)参与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以及查看关于本项目的补遗公告(如有)和更正公告(如有),以免有不必要的损失。
注:初次注册用户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版块点击“用户注册”,自动跳转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注册;已注册用户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版块点击“系统登录”获取公开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在网站首页“下载中心”获取《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人用户手册》,按相关提示进行操作。
注册咨询电话:▇▇▇▇-▇▇▇▇▇▇▇;技术支持电话:▇▇▇▇-▇▇▇▇▇▇▇。
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上传。采购人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六、按照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准时开标,届时将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仪式。
庆▇▇跃招标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26 日
镇原县种子管理站 2025 年玉米新品种示范推广种植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镇原县种子管理站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市县一体化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YZC2025-0008
项目名称:镇原县种子管理站 2025 年玉米新品种示范推广种植项目预算金额:788.7534 万元
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2025 年玉米新品种示范推广种植( 一包:新品种玉米种子 7545 袋,预算金额:75.3254 万元;二包:新品种玉米种子 7797 袋,预算金额:77.844 万元;三包:新品种玉米种子 8719 袋,预算金额:87.0006 万元;四包:新品种玉米种子 8862 袋,预算金额:88.4704 万元;五包:新品种玉米种子 6205 袋,预算金额:61.9632 万元;六包:新品种玉米种子 8982 袋,预算金额:89.3794 万元;七包:新品种玉米种子 7866袋,预算金额:78.5106 万元;八包:新品种玉米种子 8591 袋,预算金额:85.667 万元;九包:新品种玉米种子 6934 袋,预算金额:69.1634 万元;十包:新品种玉米种子 7566 袋,预算金额:75.4294 万元),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全市政府采购中推行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加盖公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一包、二包专门面向小微型企业采购,七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和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提供所投产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5 年 3 月 5 日,每天上午 0:00 至 12:00,下午 12:01 至 23:59(北京时间)
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市县一体化系统(▇▇▇▇://▇▇▇.▇▇▇▇▇▇▇▇▇.▇▇:▇▇▇▇/)方式:请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市县一体化系统自行下载。
注:初次注册用户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版块点击“用户注册”,自动跳转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注册。已注册成功的投标企业请登录镇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投标单位”模块自行上传相关资料后获取招标文件。注册咨询:0931-4267890。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 年 3 月 19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原分中心第一开标室(电子标,供应商无需到场)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进行注册,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完成网员注册后,在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或者账户密码登录 “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所投标段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需安装甘肃中工国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后打开,工具下载地址: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网站下载中心,咨询电话: ▇▇▇▇-▇▇▇▇-▇▇)。
4.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前,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所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登录,并选择参与标段点击【点击进入】进入该标段开标会议。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镇原县种子管理站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广场路联系方式:0934-71316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跃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 ▇锦华饭店北三楼联系方式:0934-83675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亚亚 电 话:0934-8367567
庆▇▇跃招标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26 日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 编 列 内 容 |
1 | 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镇原县种子管理站 2025 年玉米新品种示范推广种植项目项目编号:见招标公告 招标内容:2025 年玉米新品种示范推广种植,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日完成供货 |
2 | 资金来源:2025 年中央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预算金额:788.7534 万元( 一包:75.3254 万元;二包:77.844 万元;三包:87.0006万元;四包:88.4704 万元;五包:61.9632 万元;六包:89.3794 万元;七包:78.5106万元;八包:85.667 万元;九包:69.1634 万元;十包:75.4294 万元) 投标人的报价如果超过该包的最高限价(预算金额),则作无效标处理。 |
3 | 采购人:镇原县种子管理站采购单位联系人:▇▇▇ 电 话:0934-7131655 |
4 | 代理公司:庆▇▇跃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李亚亚 联系电话:▇▇▇▇-▇▇▇▇▇▇▇ |
5 | 供应商资格标准: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全市政府采购中推行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加盖公章;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一包、二包专门面向小微型企业采购, 七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中小企业。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提供所投产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6 |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7 | 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即:投标人资格在开标后、评标前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进入评标室由评委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核不通过视为无效投标。 |
8 |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及交易中心专家库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9 | 采购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镇原政府采购办公室 |
10 |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结束后 60 日历日。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
11 | 评标专家抽取时间:开标时间前半小时,北京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见招标公告 开标时间:见招标公告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12 | 代理服务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文件[2002]1980 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差额定律累计法计算计费。中标供应商应在领取中标通知 书的同时以转帐、电汇等付款方式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
13 | 付款方式:采购双方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
14 | 现场考察: 不组织组 织 |
15 | 投标文件提交份数、时间、地点:份数:电子标书一份 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提交地点: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使用甘肃中工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ZGTF 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点击投标工具界面的 5【上传】上传至甘肃中工国际 电子开评标系统,逾期未上传到开标系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16 | 为更直观了解、掌握本系统使用方法,建议在具体项目开标前先行浏览本系统相关操作手册,相关操作手册可在甘肃中工国际官网(▇▇▇.▇▇▇▇▇▇▇.▇▇▇)—操作指南中查看, 或拨打甘肃中工国际客服电话 ▇▇▇▇-▇▇▇▇-▇▇ 咨询。 |
17 | 诚信记录: (1)依据财库【2016】125 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二十条(十五款)规定。 (2)投标人须提供由“信用中国”网站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 (▇▇▇.▇▇▇▇.▇▇▇.▇▇)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查询截止时间与递交文件截止时间相 同,以开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
(3)投标人需提交《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 成部分,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格式及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附件)。 | |
18 |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本次采购项目属于农业。请各投标企业按照划分标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
19 | 为帮助解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融资难题,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签订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后,可采用“政采贷”方式进行合同融资,有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 ) 供 应 商 , 请 登 录 甘 肃 政 府 采 购 网 合 同 融 资 服 务 平 台 ( ▇▇▇▇▇://▇▇▇.▇▇▇▇-▇▇▇▇▇.▇▇▇.▇▇/▇▇▇/▇▇▇▇▇▇▇▇.▇▇▇▇)、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办理融资业务”内容。广泛宣传推广“政采贷”金融服务,帮助有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享受优惠政策。 |
20 | 提出质疑的时间: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其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提出。 |
注 | 时间以甘肃政府采购网及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 |
一、 说明一、 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1 “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1.2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1.3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本次招标采购项目活动组织方。
1.4 “投标人”系指获取了本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1.5 “货物”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买方提供的本次采购货物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1.6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运输、装卸、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7“安装”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8“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
1.9“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10“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11“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1.12“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电子邮件。
2. 合格的投标人
2.1 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2.2 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3 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2.4 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5 投标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供货商。本招标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招标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没有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⑴ 投标邀请
⑵ 招标公告
⑶ 投标人须知
⑷ 招标内容及要求
⑸ 合同主要条款
⑹ 附件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个日历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 15 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前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至投标截止日期前 15 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 15 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 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或依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应在原信息 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 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 约束力。但本招标文件第 7.2 条规定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情形不受本条约束。
7.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投标文件的编写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招标货物一览表所列的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
9. 投标文件语言
9.1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部分 :资审文件
一、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二、非联合体投标声明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四、特定资格
第二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三、报价明细表
四、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五、政府采购政策证明文件
六、业绩
(一)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
(二)业绩证明文件七、人员配备情况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二)项目组成员配备情况表
(三)人员证件
八、商务部分其他资料
(一)商务偏离表
(二)其他资料
第三部分:技术部分一、技术偏离表
二、货物说明一览表三、供货范围清单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其他技术资料 第四部分:服务部分一、售后服务承诺
二、其他承诺(如有)三、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部分由投标人自行编写。使用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工具获取途径见投标人须知)。
11. 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文件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1.2 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12.投标文件的要求
12.1 投标文件的制作:
12.1.1 投标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逐页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章及法人私章,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2.1.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投标单位电子章须与营业执照上公司名称相一致,加盖公司其他的投标专用章、合同章等均视为无效投标。
12.1.3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电子章,如由后者签字,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2.1.4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或许可,否则投标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12.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2.2.1 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使用甘肃中工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ZGTF 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点击投标工具界面的 5【上传】上传至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系统,逾期未上传到开标系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2.2.2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应当按本须知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开标、评标
14.1 开标
14.1.1 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投标人可不到场参加开标会议,但供应商须按时使用 CA 证书登陆甘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规定解密投标文件,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如未按时解密投标文件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1.2 解密 :开标时间到达后,由工作人员在开标系统点击开始解密文件,各投标供应商务必在 30 分钟内点击解密按钮解密(使用 CA 证书解密),30 分钟内未解密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14.2 评标程序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分方法。
14.3 资格性审查标准及说明
投标人资格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现场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有一项不合格视为无效投标,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十一个方面的内容: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资格承诺 |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全市政府采购中推行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提供 《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加 盖公章; |
2 | 非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一包、二包专门面向小微型企业采购,七包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其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中小企业; |
4 | 特定资格 | 须提供所投产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4.4 符合性审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还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符合性审查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进行审查,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
1 | 投标文件编写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 |
2 | 投标内容 | 投标内容不存在重大缺漏项; |
3 | 虚假投标 | 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数据、资料真实有效; |
4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5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 |
6 | 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无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7 | 串标行为 | 无招标文件规定的串标行为; |
8 | 无效投标情形 | 无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 |
9 | 报价合理性 | 评审过程中投标企业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企业的报价,且投标企业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
14.5 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
⑴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并实行两阶段评标。
①第一阶段进行价格部分评标。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标,评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报价要求的投标人,并计算出各投标人价格部分的得分。
②第二阶段进行商务、技术部分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进行评审,评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并计算出各投标人商务、技术部分的得分。
③汇总各合格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推荐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方作为中标候选人。当评标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的为中标候选人;当评标得分和报价均相同时,技术评标得分高的为中标候选人。当评标得分、报价和技术得分均相同时,提供类似业绩数量最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
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4.6 综合评分表
14.6.1 综合评分表
序号 | 评分项 | 评分因素 | 分值 | 备注 |
1 | 报价部分(40 分) | |||
1.1 | 投标报价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 40 分。其他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4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40 分 | |
2 | 商务部分(10 分) | |||
2.1 | 企业业绩 | 投标人近 2022 年 2 月至今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每提供一份得 1 分,最高得 3 分,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3 分 | |
2.2 | 人员实力 | 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具有农业类中级技术职称的每提供 1 名得 1 分,具有农业类高级技术职称的每提供 1 名得 2 分,最高得 4 分。注:须提供技术职称证书扫描 件。 | 4 分 | |
2.3 | 仓储实力 | 提供储存场所证明材料(仓库为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仓库为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办公场所、储存设施(实物照片)及相关储存的技术咨询指导承诺的得 3 分,少提供或不提供者均不得分。 | 3 分 | |
3 | 技术部分(40 分) | |||
3.1 | 技术参数响应 | 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5 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产品符合技术要求、关键指标、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 15 分 | |
本项目实施方案:供货实施步骤、交付计划、项目管理 | ||||
3.2 | 项目实施方案 | 制度、货物质量保证、存储方案、病虫害防治、种植技 术指导培训、交货的进度安排、人员分工、保障措施、 | 11 分 | |
风险预见及控制能力等,合理完善、可行性及针对性强 | ||||
的得 11 分,每有一项不合理或缺项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 ||||
3.3 | 运输方案 | 运输安全制度及措施、运输时间安排、配送流程、车辆配置等具体措施科学、合理的得 4 分,每有一项不合理 或缺项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 4 分 | |
3.4 | 包装 | 外观图片、包装规格、使用说明信息、标签(注明产品类别、品种名称、批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时间、产地及检疫证号等)完整的得 4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扣 完为止 | 4 分 | |
3.5 | 抽验方案 | 组织形式、样品的选取、检测时间标准等方面,科学合理、完善、可行性强的得 6 分,每有一项不合理或缺项 的扣 2 分,扣完为止。 | 6 分 | |
4 | 售后服务(10 分) | |||
4.1 | 服务方案 | 1.售后服务机构人员的设置、售后服务人员的配备、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售后服务处理方法、服务承诺、退换货承诺、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方面,科学合理、完善、可行性强的得 9 分,每有一项不合理或缺 项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2.投标人提供定期巡检、定期回访等方案详细完整且合理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 10 分 | |
15.1 本次采购项目废标界定: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5.2 本批采购无效标界定:
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作为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提交”规定进行的;
(2) 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3) 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6) 投标人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7) 投标人未按规定对报价进行分项报价;
(8) 一个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投标方案;
(9)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1)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标准”要求的;
(1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法人私章的; (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15.3 本批采购串标界定:
15.3.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并做出其投标无效的决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2)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3)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或开标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5.3.2 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否决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并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通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16.评标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
16.1 原则
招标人组织评标,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认真细致地做好评标工作。
(1)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少于 5 人,为单数。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16.2 组织
(1)评标委员会:由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商务审核和技术评价。
(2)代理机构:由庆▇▇跃招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对外联系,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评标委员会分发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做好投标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负责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拟中标结果进行审核。
(3)监督部门:由相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17. 投标文件的初审
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评估、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7.1 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17.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
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8.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 比较与评价
19.1 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所述评标方法与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询标、比较和评估。
19.2 对漏(缺)报项的处理: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评标时取有效投标人该项最高报价加入评标价进行评标。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19.3 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19.4 评标委员会将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原则, 排列评价顺序, 根据投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19.5 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20.定标准则
20.1 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20.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方法,经评委评审并推荐综合得分排名中标候选人。
21. 中标通知书
21.1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应在刊登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1.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2.签订合同
22.1 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确 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参照本招标文件第五章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双 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方逾期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政 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22.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招标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 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2.4 若中标供应商自动放弃、拒签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3.2 投标人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投标人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其质疑、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质疑、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质疑、投诉书应当署名。质疑、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投诉人为委托授权人的应该出具针对本质疑、投诉事项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23.3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23.4 投标人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投标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23.5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1 年内 3 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24、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1 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投标人的;
24.2 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24.3 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24.4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24.5 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24.6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25.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25.1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依法派员对本招标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
25.2投标人如对招标活动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述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 15%);投标人只能享受中小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企业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价格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和甘肃政府采购网查
询。
监狱企业:
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
对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优惠:
本项目三包、四包、五包、六包、八包、九包、十包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二)价格扣除办法: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三)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节规定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项目要求:
1.本次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确定十家符合镇原县 2025 年玉米新品种示范推广种植项目要求的供应商,供应
包号 | 品名 | 参数要求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一包 | 新品种玉米种子 | 质量符合玉米 (GB18133-202 1 )单粒标准。纯度 97%以上,净度 99%以上,芽率 93%以上,水分低于 13%。种子大小均匀,包衣,8000 粒/袋,不分装。 | 7545 | 袋 | 城关镇 6500 亩,屯字镇 8000 亩,小计 14500 亩,二类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500 粒,一般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000 粒。 |
二包 | 7797 | 袋 | 临泾镇 10000 亩,南川乡 5000 亩,小计 15000 亩,二类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500 粒,一般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000 粒。 | ||
三包 | 8719 | 袋 | 上肖镇 9000 亩,▇▇乡 7500 亩,小计 16500 亩,二类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500 粒,一般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000 粒。 | ||
四包 | 8862 | 袋 | 太平镇 11000 亩,中原乡 6000 亩,小计 17000 亩,二类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500 粒,一般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000 粒。 | ||
五包 | 6205 | 袋 | 平泉镇 12000 亩,二类户每亩补助玉米种 子 4500 粒,一般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000 粒。 | ||
六包 | 8982 | 袋 | 开边镇 9000 亩,新城镇 8000 亩,小计 17000 亩,二类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500 粒,一般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000 粒。 | ||
七包 | 7866 | 袋 | 孟坝镇 9000 亩,新集镇 6000 亩,小计 15000 亩,二类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500 粒,一般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000 粒。 |
全县 19 个乡镇新品种玉米种子 79067 袋。二、招标货物技术参数要求一览表
八包 | 8591 | 袋 | 三岔镇 10000 亩,殷家城乡 6000 亩,小 计 16000 亩,二类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500 粒,一般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000粒。 | ||
九包 | 6934 | 袋 | 方山乡 7000 亩,马渠镇 6000 亩,小计 13000 亩,二类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500 粒,一般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000 粒。 | ||
十包 | 7566 | 袋 | 武沟乡 5000 亩,庙渠镇 9000 亩,小计 14000 亩,二类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500 粒,一般户每亩补助玉米种子 4000 粒。 |
注:本项目每包投标报价为此包总报价,包含货物价格、运输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三、技术采购标准要求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四、服务标准
服务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玉米新品种示范推广种植项目技术规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合同内容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镇原县 2025 年
玉米新品种示范推广种植项目的种子供应和验收等工作。五、货物运输指导及验收
5.1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负责将货物免费送至采购单位指定的项目实施地点(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指定供货地点到乡镇或村部),货物的运杂费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在交货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并计入报价内),并完成货物的交付工作。
5.2 中标供应商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的存储方法进行指导和培训,用户应提供必须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5.3 交货前由供应商负责货物包装完整,提供所供产品的抽验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运送到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收货单位、供应商三方组织工作组,按照参数和货物数量、标准进行验收。采购单位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货物送市级种子管理单门进行检测(所抽取货物不计入供货数量)。
5.4 货物验收前,中标供应商须提供所供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包装正反面彩页图片、完整的技术资料、说明书、出厂明细表、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5 中标供应商在用户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并计入报价内)。
6、售后服务要求
6.1 供应商应提供所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承诺书,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无条件退换。
6.2 各供应商可视自身能力在报价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服务承诺。七、其他要求
7.1 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条款,在报价文件中详细说明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参数。
7.2 若因供应商种子原因造成玉米大面积决收或歉收,供应商应当向种植户赔偿损失。中标供应商应当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运输、装卸过程中车辆及人员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中标供应商全部承担,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7.3 上述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价格中。
注释: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 但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
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 1(全称): (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0
采购项目编号: 0
(2)采购计划编号: 0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 1 |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 1 |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 0 |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1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 🞎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 🞎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1.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 (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 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1.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1.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 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产权过户登记等) 1.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1.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单位名称(公章 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 合同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拥有者性别 | |||
住 所 | 住 所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负责将货物免费送至采购单位指定的项目实施地点(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指定供货地点到乡镇或村部),货物的运杂费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在交货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并计入报价内),并完成货物的交付工作。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种子大小均匀,包衣,8000 粒/袋,不分装。不论采取何种包装形式,供方均需确保无破损,无污染,且方便二次运输。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包退包换。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及验收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供应商应提供所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承诺书,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无条件退换。若因供应商种子原因造成玉米大面积决收或歉收,供应商应当向种植户赔偿损失。中标供应商应当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运输、装卸过程中车辆及人员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中标供应商全部承担,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8.3 验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
(2)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参数及各项要求;
(3)货物来源符合国家官方标准。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交货前由供应商负责货物包装完整,提供所供产品的抽验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运送到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收货单位、供应商三方组织工作组,按照参数和货物数量、标准进行验收。采购单位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货物送市级种子管理单门进行检测(所抽取货物不计入供货数量)。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 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
(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第 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第二节 第 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第二节第 4.4 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 限 | |
第二节第 4.6 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第二节第 5.4 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第二节第 6.1 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第二节第 7.1 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指定现场 | ||
第二节第 7.2 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第二节第 7.3 款 | 保险要求 | |
第二节 第 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第二节 第 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 |
第二节 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第二节第 12.2 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第二节第 13.2 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第二节第 13.3 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第二节 第 14.1(3) 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第二节 第 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第二节 第 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
第二节第 15.1 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
第二节 第 15.2(2) 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第二节第 15.3 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第二节第 15.4 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第二节第 19.2 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节第 23.1 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
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
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
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
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 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 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 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我们研究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3 月 29 日
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附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 ov.cn)自行查阅、下载。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 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我们研究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9 年 4 月 2 日
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附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自行查阅、下载。
XXXX 项目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供 应 商:日 期:
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一、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二、非联合体投标声明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四、特定资格
(以上内容如未要求可不添加,如以上内容无法包含资格审查全部项时,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顺序扩充)
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
我单位( 本人) 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庆阳 市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我单位( 本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知悉理解本项目采购文 件的各项要求, 并已认真阅读《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内容,现郑重声明作出如下承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7. 在投标( 响应) 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
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 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
10 . 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
11.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
12. 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 适用于有农民工参与合同履行的项目);
13. 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 适用于有建造师参与合同履行的项目);
涉及建造师姓名 | 注册编号 | ||
身份证号码 | |||
我单位( 本人) 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 性及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 然人);
2.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 既未提供前述承诺函又未提供对应事项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实 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
4.本信用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供应商)盖章,否则视为 无效投标。
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序号 | 承诺事项 | 备注 |
1 | 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 | 必须承诺 |
2 | 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 | 必须承诺 |
3 | 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 | 涉及农民工 |
4 | 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 | 涉及建造师 |
5 |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 | 政府采购项目 |
6 | 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 | 政府采购项目 |
我方自愿采购文件标注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庆发〔2022〕4 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承诺+信息推送”制度的通知》(庆治欠办发〔2020〕 15 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无欠薪证明事项的公告》,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落实项目经理任职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庆公管办发〔2018〕2 号)、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审计局、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庆阳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源头管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庆市财采〔2018〕11 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需承诺内容如下:
注:不据实承诺的视为无效投标。特别提示:
1.投标人(供应商)未做出承诺,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
2.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承 诺 事 项
一、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
(必须承诺)
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并对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郑重承诺如下:
1.在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中,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证件和证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
2.如我方中标,不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将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不随意变更项目部人员,不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包中标项目,除特殊专业工程征得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外,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分包合同约定外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
3.不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活动,不以提供虚假资料、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自愿接受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投标、中标资格,终止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实施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二、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
(必须承诺)
我方以“线上不见面”的方式参加该项目投标,不能现场提供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特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2.我方愿意在中标公告中公示相关资质、证书和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3.招标采购单位或其他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对我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如有异议,我公司随时提供资料原件进行核实;
如我方提供的投标资料不真实或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原件,自愿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损失。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
(适用于有农民工参与合同履行的项目)
我方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事项,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详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二)承诺事项
1.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2.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对本企业及分包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4.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陇明公”平台查询、现场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7.本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我所承诺事项可到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或者申请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查,或者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经核实我作出虚假承诺,我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四、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
(适用于有项目经理参与投标的项目,项目经理为一级或二级建造师)
我方在此申明,拟派的项目经理在现阶段没有担任过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
(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做出以下承诺:申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我方在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较大数额罚款”是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六、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
(适用于庆阳市政府采购项目)
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原则,共同维护庆阳市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我方郑重声明和承诺如下:
(一)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庆阳市有关规定。
(二)我方郑重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我方同时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对以上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信用记录查询。如发现以上声明不实,我方承担相应后果。
(三)我方郑重承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
1.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
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3.不出借或借用资质;
4.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7.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竞争;
8.不与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
9.中标或者成交后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中标或者成交后非因不可抗力不变更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实施人员;
1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不得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
13.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政府采购合同,不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4.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
15.不得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16.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违法犯罪或者失信行为。
(四)如有违反以上声明或者承诺之一情形的,我方知悉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我方责任:
1.投标(响应)无效;
2.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3.约谈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
4.中标(成交)无效;
5.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没收违法所得;
7.吊销营业执照;
8.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9.追究刑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庆阳鹏跃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非中小企业则不填)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招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
生效后 (交货时间)完成项目供货,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3.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承诺:
(1)我方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并声明投标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2)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
4. 我方承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投标截止日前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 我方若中标,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投标无效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7.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 份。
8.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9.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的行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
投标人名称: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
(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庆阳鹏跃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二、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
包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 | 交货时间 | 备注 | |
投标总价 |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 | ||||
小微企业所投小微企业生产品的价格 | |||||
投标代表签字:
说明:1.“开标一览表”以包为单位填写。
2.开标一览表必须与网上开评标系统所填内容一致,若不一致的,以系统提交(唱标)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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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分项报价表
(此表仅供参考)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
1 | 包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规格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2 | |||||||
3 | |||||||
4 | |||||||
5 | |||||||
6 | 运输费 | ||||||
7 | 人工费 | ||||||
8 | …… | ||||||
9 | …… | ||||||
10 | 投标总价 |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 | |||||
注:
1.此表投标总价若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有出入,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2.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内容情况自行调整分项报价表。
投标代表签字:
日 期:
四、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元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 如属所列情形的,请在括号内打“√”: ( )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 ( )小微企业投标且提供其它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请填写下表内容: | ||||
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规格 | 制造商 | 制造商企业类型 | 金额 |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金额合计 | |||||
监狱企业 | 如属于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该声明函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 ||||
填报要求:
1. 本表的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应与《开标分项一览表》一致。
2. “承接企业类型”栏填写内容为“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 请投标人正确填写本表,所填内容将作为评分的依据。其内容或数据应与对应的证明资料相符,如果填写不完整或有误,不再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4.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五、政府采购政策证明文件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相关证明材料注:本节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非中小企业则不填)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必须同时提供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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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
(一)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清单
序号 | 采购单位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地点 | 用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项目起止时间 | 合同金额 | 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
注:若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要求提供业绩的,投标人所列业绩应按其要求将证明材料按顺序附后,并在表中标明材料所在页码。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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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证明文件
(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合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七、人员配备情况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及专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
已完成项目情况 | ||||||
委托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完成时间 | 项目进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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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组成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本项目任职(岗位)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1 | 项目负责人 | |||||||
2 | 技术负责人 | |||||||
3 | …… | |||||||
4 | 项目其他人员 | |||||||
5 | ....... | |||||||
6 | ....... | |||||||
7 | ....... | |||||||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85
(三)人员证件
八、商务部分其他资料
(一)商务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 | 投标文件的响应 | 偏离说明 |
投标人代表签字:
(二)其他资料
一、技术规格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离说明 |
注:投标人应如实详细填写技术偏离表,应将项目内容及要求逐条详细列在偏离表中,不得只简单列出规格,也不得在“投标响应”栏中仅出现“响应”字样。
投标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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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说明一览表
(按投标货物合同包下品目号类别分别填写)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
详细说明: | |||||||
投标人代表签字:
90
三、供货范围清单
说明:
本清单应列明本项目产品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
四、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项目要求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编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对产品质量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五、其他技术资料
(一)政府采购廉洁自律承诺书
单位:
项目名称: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单位承诺如下事项:
一、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除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外,我方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地方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发生损害上述原则及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机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主要有:
1、不向上述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为上述人员或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3、不为上述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为上述人员或单位提供可能影响采购活动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严格执行采购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发生本承诺书第三条中所列不良行为。
五、发现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主动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
六、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管。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七、我方自愿将本承诺书作为招标文件的必备要件。在投标、报价时,由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随投标、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否则可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自愿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八、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二)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对售后服务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
二、其他承诺(如有)
三、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