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生命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臻享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富德生命〔2020〕医疗保险 03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我们”。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期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七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九条、第十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七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 第二十五条
▇主险合同中的“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五条诉讼时效第三条保险期间 第五部分如何解除合同
第四条投保范围 第十六条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十七条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部分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七条责任免除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部分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的变更第十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三条欠款扣除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第十一条受益人 第七部分释义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释义
<本页内容结束>
【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主险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投保范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一)、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人和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二),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前往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四),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200 元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特别地,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若经核实被保险人是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上述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200 元后,按余额部分的 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开始治疗,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终止之日起第 30 日。
在一个保险年度(释义五)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为限。
二、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前往我们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释义六)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5%。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以 1000 天为限;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我们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 100 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承担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终止之日起第 30 日。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故意自伤;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
7.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9. 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释义十)、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释义十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11.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
12. 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1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二)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十三);
14. 酒后驾驶(释义十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六)的机动车(释义十七)。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八)。
发生上述第 2 至 14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部分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一条 受益人
▇主险合同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住院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如何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主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您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齐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主险合同订立或复效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释义十九)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九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签发批单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您告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三条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部分释义
第二十五条 释义
一、基本医疗保险
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
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二、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三、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但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若本主险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四、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由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引起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五、保险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六、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七、潜水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八、攀岩运动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九、探险活动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武术比赛
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一、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十二、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十三、 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四、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十五、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十六、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十七、 机动车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十八、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十九、周岁
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24时期间为0周岁,2011年10月1日零时至2012年9月30日24时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