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A3302060260023445001)
招标编号:(A330206026002344500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单位盖章)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4 年 5 月 27 日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波终端 110 千伏线路接入工程监理服务,已由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312-330206-04-01-181197,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业主为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招标人为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春晓镇盐场。
2.2 建设规模:宁波终端 110 千伏线路接入工程为西湖区域天然气外输与终端设施能力提升项目宁波终端改扩建三期工程的配套工程。根据主体工程用电需求,业主拟建设 1 座 110 千伏变电站,本期容量 2×4 万千伏安,远景容量 3×4 万千伏安,并拟从昆亭 220 千伏变电站引入两回独立 110 千伏电源至本项目 110 千伏变电所,新建路径长度约 8.7km,其中利用已建电缆通道约 1.3km,新建双回电缆通道约 7.4km。本期项目投产后,最高用电负荷 5.0 万千瓦,意向用电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
2.3 项目估价:本标段约 252.4 万元。
2.4 招标范围:包括宁波终端 110 千伏线路接入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全过程监理服务,含变电站电气安装、线路土建、线路接线安装部分的前期调查阶段、计划施工时段、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内容。涉及的细分专业具体以详细的设计文件为准。
2.5 计划施工时段和监理服务期限:
(1)计划施工时段: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6 月;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2 月;施工工期为 210 天。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调整工期,具体施工起止时间以招标人实际情况为准。
(2)监理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缺陷责任期满,包含前期调查阶段、计划施工时段、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提供监理服务(缺陷责任期从各主变电所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期限各为两年)。
2.6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2.7 标段划分:1 个。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电力工程专业的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4 至投标截止之日,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或监理专项咨询负责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潜在投标人登录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自行下载。
4.2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
4.3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 年 月 日 16 时 00 分】。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5.2 逾期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3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4 年 月 日 时 分】。 6.其他公告内容
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地址:▇▇▇▇▇▇▇▇▇ ▇▇▇ ▇中海油大厦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 ▇ ▇▇ ▇▇▇▇▇▇▇▇▇ ▇ ▇楼八楼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投资估算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服务期限 | |
1.3.3 | 质量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其他:/; 1)投标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事故书面认 定材料出具时间为准)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含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出现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过官方机构或第三方权威机构调查并出具了明确的书面证据,认定应由投标人承担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责任并对投标人进行处理的; 2)投标人或投标人本次招标相关业务范围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 公司或本次招标的所属单位禁用的;在处罚期或处罚期满但在系统中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的供应商档案中的“档案状态”为“采购冻结”或“业务状态”为“冻结”的; 3)投标人 a)处于责令整顿、停业或 b)财产已被接管、冻结或 c)处于破产状态的; 4)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5)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6)投标人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中海油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涉及 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项目中存在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形; 以上所述投标人,包括分包商和联合体成员。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由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报价、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检测设备配备要求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均属于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补充文件(若有)等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出。 联系人:▇▇▇、▇▇▇,联系方式 0574-87224347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 以补充文件的形式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的形式 | 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补充文件信息,自行下载。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浏览或下载补充文件,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同 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
组成内容: 投标文件具体组成内容见下述 3.1.1、3.1.2、3.1.3 及 3.1.4,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如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格式。 3.1.1 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资格审查文件封面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3)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4)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后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格式以社保部门出具的为准; (5)主要人员简历表及相关证书; (6)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具体资料见 3.4.1 投标保证金要求); (7)承诺书 (8)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如企业简介、荣誉、获奖等)。 3.1.2 资信标的组成:资信标封面 (1)资信标自评分表; (2)资信标评分内容资料; (3)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3.1.3 技术标的组成:技术标封面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技术标内容: 监理大纲;根据第五章“委托人要求”要求的监理内容并结合评标办法评审标准进行编制。 技术标编制内容必须满足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的要求及深度。 3.1.4 商务标的组成:商务标封面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252.4 万元 |
3.2.4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总)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4 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收件人:▇▇▇ 地址: ▇▇▇▇▇▇▇▇▇▇▇▇ ▇▇▇ ▇ ▇▇ ▇▇▇▇▇▇▇▇▇ ▇ ▇ 楼八楼 联系电话:▇▇▇▇-▇▇▇▇▇▇▇▇、87307605。 其他: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或监理专项咨询负责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的; 3.其他: /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其他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资格审查资料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3.1 款。 |
3.7.3(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 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3.7.3 (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Nb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2)“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使用 (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投标工具,请联系24小时服务电话▇▇▇▇-▇▇▇-▇▇▇(服务转7转1);交易系统标书上传、开标系统,联系0574-87187290/7975;标书费发票、订单相关,请联系客服电话▇▇▇▇-▇▇▇▇▇▇▇▇(夜间18:30至次日9:00咨询 QQ群523848305/371887101)。CA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 系统→一网交易→数字证书互认)。 |
3.7.3 (3) |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同3.7.3(2)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 | 详见招标公告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中上传。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点击网站首页右下方的【不见面开标大厅】入口进入)。 4.其他:如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线上开标会议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 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记录及过程提出任何异议。 |
5.2 | 开标程序 |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多标段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开启。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大厅“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其他: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15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4 |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 2% 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无需提供。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 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文件编制相关 规定 | 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并不得 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15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10.3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形式评审内容: (1)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的;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1)款规定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5)投标文件组成未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定内容的; (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 MAC 地址;②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0、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FFFF_FFFF_FFFF_F FFF 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 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不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网卡、储存设备等硬件设备序列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 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7)其他: / 。 2.资格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定的; (2)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企业资质、业绩条件(如有)、人员资格及其他要求的; (3)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联合体投标要求的; (4)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的; (5)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其他: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料未附入资格审查文件中的;或证件未在有效期内的。 3.响应性评审内容: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未按规定填写齐全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项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的; (6)权利义务未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的; (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求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9)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包括投标报价存在偏差,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也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10)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1)其他: / 。 4.详细评审内容: (1)主要的服务方案不可行或主要服务设备不能满足需要的; (2)采用的服务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或采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的服务方法或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4)其他: / 。 注: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及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2.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2 项规定澄清的,评标委员 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 ||
10.4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5 | ▇▇或答辩 | 1.▇▇▇答辩人: 2.▇▇或答辩方式: □现场▇▇ □现场答辩,答辩题目: 3.▇▇或答辩地点: ▇▇或答辩地点: 4.▇▇或答辩相关规定: (1)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其投标人才能进入▇▇或答辩阶段; (2)通知方式: (3)▇▇或答辩形式: (4)▇▇或答辩人应在▇▇或答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或答辩人辩; (5)参加▇▇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6)其他规定: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3.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主设计师。 4.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5.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本次招标,招标代理费以中标金额为计费额,参照《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标准下浮 7%计算。 □中标人支付。 6.其他:(1)在合同签订前,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浙江省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录入,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合同订立后 14 天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订立的合 同扫描件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将订立合同的主要信息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公示。 | ||
10.7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388 号中海油大厦 联系人:徐臻杰 电话:021-22830921 招标代理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 207 弄 19 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 1 号楼八楼 联系人:姜春辉、陈裕栋、鲍顺翱、金明凤 电话:0574-87224347、13777052988 |
10.8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宁波市北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 773 号行政中心大楼 B 座)三楼 325 办公室 电话:0574-89384880 |
10.9 |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说明 | 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以下简称开标系统),并在“今日开标”栏目中选择本项目并点击进入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1)公布投标人数量:若开标系统显示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 3家,招标人公布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开标结束。 (2)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通过开标系统启动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45 分钟内完成解密。除因招标人和系统原因外,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视为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解密完毕,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称。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开标结束。 (3)开标异议和结果确认: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开标交流窗口提出,招标人通过开标交流窗口当场答复。投标人未提出异议或者疑问的,视为确认开标结果。 (4)抽取系数: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方式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特别说明事项: 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 (CA)登录开标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该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②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通用版不见面开标子系统操作手册(投标单位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的解密失败或其他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③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适时提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避免因网络原因引起上传失败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等问题。 ④“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⑤投标工具,请联系 24 小时服务电话 4000-166-166(服务转 7 转 1);交易系统标书上传、开标系统,联系 0574-87187290/7975;标书费发票、订单相关,请联系客服电话 0574-87187966(夜间 18:30 至次日 9:00 咨询 QQ 群 523848305/37188710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 服务系统→一网交易→数字证书互认)。 | ||
10.10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统为准);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3.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 ||
☑10.11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12 |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中的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 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中的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中的报价为准。 |
10.13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 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
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监理大纲;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见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表 5GC-1
表 6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交通项目双信封开标的按招标文件格式。
27
表 5GC-1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8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代建□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其他 |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服务范围: ;联合体成 员承担服务范围: 。 项目规模: 。 工程概算: 。 监理收费: 。质量控制: 。 安全控制: 。 工期控制: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监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 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送交易中心核对并统一打印,由招标人负责发放。
2.本中标通知书一式份,招标人份,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形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详细评审因素:见资信标评审表、商务标评审表、技术标评审表。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报价采用费率报价形式,以%为单位,最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为无效数字。对未按此规定进行报价的投标人,其商务标将被视作有细微偏差,允许投标人按上述规定进行修正,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2.1 初步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选择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15 家的,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2)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15 家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资信评审,按照评审得
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前 15 名的投标人进入定性评审。
评审得分=资信分。(末位评审得分相同(或并列排序)的,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排名,以各投标人《开标一览表》中的序号为抽球号,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对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定性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书面理由,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投票并说明理由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投票票数总和为该投标人最终得票数,按最终得票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票数相同的,评审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评审得分相同的,按上述评审得分相同时排名规则确定。推荐的数量详见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3.2 款规定。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少于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的,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以不排序的形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说明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中的报价 |
投标报价 区间 | 本招标文件未设置投标报价区间。 |
商务标得分 | /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 |
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 /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 |
商务标定性评审 | 1.商务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商务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商务标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应经评标委员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持保 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附表.资信标详细评审表
序号 |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 | 基本分值 | 投标人统一得 30 分 | 30 | 30 |
2 | 建筑市场信用等 级 | 投标人统一得 60 分 | 60 | 60 |
3 | 体系证书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认证机构签发的证书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截图。如果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体系标准,以最 新体系标准为准。 | 0 | 2 |
4 | 投标人类似业绩 | 2019 年 1 月 1 日到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为准), 投标人完成过 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工程的监理服务业绩。根据合同(含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主要服务内容、变电工程的电压等级)、及服务验收证明材料 2 项资料确认,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认可。 多个项目可累计,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 | 0 | 4 |
5 | 其他 | 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20-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其中,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上述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近三年的财务指标需满足下述要求:年均净资产 为正的得 4 分,其他 2 分,未提供得 0 分。 | 0 | 4 |
备注:
1.未将证明资料编入资信标中的,相应评审内容不予认可,相应评审项得最低分。
2.关于合同:合同只需提供封面和协议书、专用条款部分。
序号 | 设计方案 |
1 | 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方案 |
2 | 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的组织协调 |
3 |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
4 | 监理工作流程、关键点的特殊控制以及重难点的分析与对策 |
5 | 项目监理团队成员的人员配备情况、资历、人员素质、能力水平 |
6 | 服务措施及后续服务承诺 |
7 | 拟配备本项目的保障设施及进场时间安排 |
备注: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应经评标委 员会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持保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1. 定标方法
本次定标采用价格法直接票决法逐轮票决法票决价格法 。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本章规定的定标因素和程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不足 3 家的,本项目重新招标。
2. 定标因素
(1)资质等级;
(2)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及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3)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4)监理方案;
(5)价格因素。
3. 定标程序
(1)定标会议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召开。
(2)招标人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涉及定标的其他资料等)。
(3)每个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根据定标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采用记名并注明理由的方式投票表决,每人只能投一名定标候选人,得票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 2 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 2 名时,则由定标委员会再次记名投票,直至产生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将在定标后 3 日内将定标结果进行中标结果公告。
(5)若评标委员会推荐进入定标阶段的投标人均未满足招标人的需求,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6)定标委员会将最高票数投给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票决说明中阐述具体理由,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量化标准为:当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高于所有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4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及以上的。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中标候选人中的最高有效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中的最低有效投标报价)/10
(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 1 位小数)
4、本细则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定标过程如有异常情况,由定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
注册地址/住址: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388 号中海油大厦(上海)A419 室
监理人:
注册地址/住址:
鉴于,委托人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拟在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投资建设 XX 项目;
鉴于,监理人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公司】,
具备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 XX 服务的全部资质、资格和条件;
鉴于,监理人在提供工程监理服务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愿意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 XX 的监理服务;
鉴于,甲方委托 XX 通过公开招标采办方式确定为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已于 X 月 X 日发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
1.2 工程地点: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二、 监理范围
2.1 监理范围包括:监理人监理服务包括宁波终端 110 千伏线路接入工程范围内施工阶段
全过程监理服务,含变电站电气安装、线路土建、线路接线安装部分的验收、移交、质保等服务内容。涉及的细分专业具体以详细的设计文件为准。具体参见合同附件一。
三、 监理期限
3.1 监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之日起满二年止。其中:
(1) 勘察阶段监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
(2) 设计阶段监理期限自 202X 年 XX 月 XX 日始,至 202X 年 X 月 X 日止。
(3) 施工阶段监理期限自 202X 年 X 月 X 日始,至 202X 年 X 月 X 日止。
(4) 保修阶段监理期限自工程移交之日起满一年止。
3.2 监理责任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后满二年。四、 总监理工程师
4.1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XX,身份证号码:XX,注册号:XX。五、 监理酬金
5.1 监理酬金金额
本合同为以固定费率为基础的暂定总价合同。费率明细及适用税率详见合同附件三。本合同以不含增值税单价为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上述增值税税率有任何变化、废止或不再适用,双方同意按不含增值税合同单价保持不变执行适用增值税率调整合同含税总价,无需签订补充协议。同时,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作量变化而产生的合同结算费用变化无需签订补充协议(如费率发生变化的,需履行变更程序并签署补充协议)。
5.2 监理酬金的支付
监理酬金由委托人按照工程实施进度及合同约定的程序及要求支付,监理酬金的支付进度【详见合同附件三】。
5.3 监理人账户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地址:
六、 合同文件的构成
6.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 通用合同条款;
(4) 投标文件;
(5) 招标文件;
(6) 其他合同文件。七、 合同签订和生效
7.1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后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7.2 本合同至双方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后终止。八、 合同份数
8.1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九、 中小企业支付条款
9.1 在本合同签订时如监理人属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条例”)规定的中 小企业,本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应遵守该条 例的规定。如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交易条件违反该条例,委托人应按照符合该条例规定 的交易条件履行合同,并应按照条例的规定与监理人协商变更本合同的该等交易条件,以保障监理人享有条例规定的合法权益。
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条款
10.1 本合同所约定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项目过程结算等条款应符合财政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 通知》规定,如本合同的约定 与上述通知规定不符,委托人应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履行合同,并应按照该通知的规定 与监理人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应的合同条款,以保障监理人享有该通知规定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委托人(盖章) 中海石油(中国)
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姓名: 姓名:
职务: 商务合同部总经理 职务: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相关词语定义如下:
(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如有)、招标文件(如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
(3) “中标通知书”:指构成合同的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文件。
(4) “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的由监理人按照招标文件编制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文件”的文件。
(5) “其他合同文件”:指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7)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并具备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勘察单位”:指承担工程勘察工作的,并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
(10) “设计单位”:指承担工程设计工作的,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11) “施工单位”:指承担工程施工的,并具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的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
(12) “关联企业”: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指 (i) 控制该方的公司、企业或实体;(ii)受该方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实体;或 (iii) 与该方共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实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 50%以上股权,或有权直接或间接委派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 1/2 以上成员,或通过其它方式决定其经营管理和决策。
(13) “项目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代表监理人负责履行合同的监理组织机构。
(1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负责工程监理协调工作的代表。
(1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总负责人。
(16) “监理人员”:指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注册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
(17) “工程”:指委托监理人进行监理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8) “施工现场”:指用于工程建设的场所,以及在施工合同中指定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9) “监理工作”: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 “监理酬金”:指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全部工作报酬,包括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酬金调整。
(21) “日”: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日。合同中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00 时。
(22) “HSE 控制”: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委托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相关要求,实现对健康、安全、环境的全面控制。
(23)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2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
1.2 语言文字
合同的订立、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中文翻译文本进
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投标文件;
(6) 招标文件;
(7) 其他合同文件。
(1) 附件一:监理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
(2) 附件二: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清单
(3) 附件三:监理酬金支付进度
(4) 附件四:健康、安全与环保要求
(5) 附件五:保密管理要求
(6) 附件六:完工资料出版要求(胶装)
(7) 附件七:工作方案
(8) 附件八:承诺投入人员
(9) 附件九:关键设备
(10) 附件十:服务通知单
(11) 附件十一:分包申请审批表
(12) 附件十二:履约保函
(13) 附件十三:中国海油供应商绩效考核
2.3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为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2.4 监理人应认真、审慎地审阅全部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
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如监理人发现前述错误后未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该等错误系监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则监理人无权要求委托人给予经济补偿,且因该等错误导致的全部损失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监理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1) 除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监理范围涵盖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等阶段的监理工作。每阶段的监理工作均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HSE 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方面工作。
(2) 如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导致工程量增减和监理工作内容变化的,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也应随之调整。
(1) 勘察阶段:
(i) 检查、核实勘察外业及室内试验作业单位的资质和作业人员的从业资质;
(ii) 检查、核实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室内试验工作现场;
(iii) 督促勘察单位及从业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勘察工作原始记录,严禁离开外业现场后追记或者补记;
(iv) 督促勘察单位及从业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
(v)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
(2) 设计阶段:
(i)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ii)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在委托人确认后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iii)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参与审查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与工艺、安全保证措施等设计文件,并提出确实可行的审查意见,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iv)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
(3) 施工准备阶段:
(i) 编制科学合理的监理规划,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ii) 就与工程有关事项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
(iii)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艺措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进度计划等,并提出审查意见,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护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iv) 协助委托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它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审核工程分包方案及专业分包人资格;
(v)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
(4) 施工阶段:
(i)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开工通知;
(ii) 检查进场人员资质和设备情况等,如:检查进场人员上岗证、施工设备、运输车辆、检测设备;
(iii) 检查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和质量文件,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复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或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各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iv)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及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
(v) 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和落实施工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环保、消防措施、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人员的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vi) 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对质量控制重点制定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制定和落实旁站监理计划,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查签证,参与工程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vii) 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委托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委托人提交有关专题报告或资料;
(viii) 按委托人要求控制施工进度,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要求施工单位或提请委托人及时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但监理人无权对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的延误进行签认;
(ix)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应当在签发后二十四(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x) 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按时参加委托人召集的会议,及时传达、执行委托人有关工程建设的指令,定期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监理报告,对突发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xi) 主持或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委托人的许可;
(xii) 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xiii) 严格审核设计变更,控制工程预算造价的增减,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xiv) 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用款计划,复核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量及相应价款,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签署工程支付证书,审核施工预算和竣工结算;
(xv) 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按月通报工程进展状况;
(xvi) 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定意见,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
(xvii) 整理归档并向委托人提交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质量保修期文件等;
(xviii) 督促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与工程相关的其它单位之间的争议;
(xix)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
(5) 保修阶段:
协助委托人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如发现质量问题,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方,督促责任方做好返修工作并验收。监理责任期满后,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责任期间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审核质量保证金数额,并签发付款证明书提交委托人确认。
第四条 监理依据
(1) 法律及工程建设相关的规程和标准;
(2) 构成合同的合同文件;
(3) 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文件;
(4) 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5)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依据。
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各项义务:
(1)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流程,并严格遵守执行;
(2) 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如确因实际情况需变更时,应组织委托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并报委托人做出最终决定;
(3) 无权变更施工合同的任何条款,如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时,可提出建议请委托人与施工单位协商变更或依合同规定的程序执行;
(4) 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外,对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工期要求的行为承担监理责任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5) 在监理范围内,就委托人和施工单位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且当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应协助委托人、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6)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7) 应建立并维系合法、适当的劳动关系;
(8) 不得将监理工作分包或转包;
(9)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 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及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格和条件。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七(7)日内向委托人报送包
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内的全部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资质证书、有效联系方式及劳动关系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调整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
(3) 委托人有权通知监理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对委托人的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七(7)日内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委托 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监理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七(7)日内 进行更换。
(4) 监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必须更换:
(i) 严重过失行为的;
(ii)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iii) 涉嫌犯罪的;
(iv)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v)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vi)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监理人根据本款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时,监理人应提前十四(14) 日书面通知委托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应提前七(7)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并 同时提交替换人员的资格、简历等资料,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继任人员应具备与前任同等的资格与能力,在新任监理人员到岗之前,被替换的
监理人员仍需坚守岗位并履行其承担的一切义务。
(6) 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应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超过三(3)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7) 监理人员应常驻施工现场,每月驻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监理人员临时离场的,监理人应提前三(3)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报送临 时替岗人员,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员方能离场。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规划,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监理例会,并每周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周报。监理例会由监理人召集,并应提前二十四(24)小时将会议 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委托人、施工单位、委托人就项目聘请的设计单位、其它监理单位、专业顾问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监理例会,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监理人还应指派三(3)名监理人员按时到会议现场参加例会。
(1) 监理人应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并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巡视、旁站和检验监理。监理人应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资料应保存至少两份原件,并向委托人报送一份原件;
(2)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3) 未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和回收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应将前述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六条 委托人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以下义务:
(1) 向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所需的资料,并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2) 为监理人完成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派遣相应的辅助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和设备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3) 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4)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对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
(5) 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6) 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 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结算、投资、终止等问题拥有最终决定权,对工程规模、监理标准、规划监理、生产工艺监理和监理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批权;
(2)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以及其他委托人提出的由监理人编制的文件;
(3) 有权对监理人作出的任何签认、确认及审核意见不予确认,并要求监理人重新作出签认、确认及提交审核意见;
(4) 当发现监理人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监理人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委托人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三(3)日内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等信息。更换委托人代
表的,委托人应提前七(7)日通知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规划
7.1 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七(7)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平行 检测计划,如委托人对前述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的,监理人应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做出调整或修改,并重新报送委托人。监理人违反本款约定的,应按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 监理规划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监理规划作为进行监理工作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根据监理规划检查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委托人对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不减轻或免除监理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监理人承诺
8.1 监理人保证具备实施工程监理所需要的资质,并有能力承担合同项下的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其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已获得执业资格并通过例行注册,能胜任工程的监理工作,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全部监理人员是监理人的正式员工。
8.2 监理人承诺其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关工程监理人员的资料没有虚假陈述或任何不实之处,承诺其监理人员能够按行业公认或已有的准则公正行事,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迅速地履行职责,并保持与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的沟通。
8.3 承诺除从委托人处获取监理酬金或费用补偿外,不从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处获得费用或补偿,不参与可能与本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监理人应按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委托人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暂停监理
监理人补偿金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补偿。暂停期间不计入监理期限。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暂停通知后三(3)日内,向委托人 提交截至暂停之日已完成监理工作的进度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前述进度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后七(7)日内完成审核或要求监理人提供进一步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确认的进 度报告作为确定已完成监理工作量及计算监理酬金的依据。
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暂停工作。因监理人原因暂停的,应自暂停之日起三(3)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已完成监理工作的进度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暂停期间不计入监理期限。在此情形下,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所有损失。
暂停监理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的影响。暂停监理后,委托人有权随时指示监理人恢复工作,监理人应在收到指示后的七(7)日内恢复工 作。
9.4 暂停五十六(56)日以上
委托人在暂停监理后五十六(56)日以上未向监理人发出要求恢复工作的通知,除 暂停属于不可抗力及本条第 9.2 款原因造成的之外,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委托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七(7)日内准许复工,否则监理人有权提出监 理酬金调整的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 监理酬金及支付
10.1 监理酬金的构成
监理酬金是监理人完成监理工作、完整履行本合同,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的全部对价。除非根据本条第 10.2 款的规定对监理酬金调整外,监理酬金为固定费用,不因合同生效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汇率或利率变化、税收变化或政策性变化等因素而调整。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委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酬金中扣除应由委托人代扣、代缴的监理人应付税费,但应向监理人提供完税证明。任何一方应及时
足额缴纳税费,保障另一方不因己方或己方人员未履行纳税义务而承担任何责任或遭受罚款、索赔。
10.2 监理酬金的调整
除以下情形外,监理酬金不作调整:
(1)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监理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2) 对于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之外的新增监理工作,如合同外项目监理,按委托人和监理人的协商结果调整监理酬金;
(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3 监理酬金的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进度,提前向委托人开具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票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如监理人提供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监理人应为委托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监理人未开具上述发票和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委托人有权拒付相关监理费。
(i) 如委托人对监理人出具的该等发票和提供的支持文件无异议,应于收到该等发票和支持文件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监理人付款。
(ii) 如委托人对监理人开具的该等发票和相关支持文件有异议,应于收到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后十(10)日内通知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监理人 应为委托人开具无异议发票,委托人应于收到监理人重新开具的发票和相关支持文件后四十五(45)日内向监理人付款。
(2) 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委托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三十(30)日内支付;委托人 在收到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仍未支付的,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承 担违约责任。但如委托人延迟付款系因监理人未按照本款第(1)项的规定提交发票和支持文件或发票和支持文件存在缺陷所致,则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1.1 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的设计文件、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监理
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为实施工程监理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可因实施工程监理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政府机关另行要求外,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委托人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与合同无关的监理人的员工和政府部门,亦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与合同无关的用途,委托人保密信息包括:(i) 合同内容;(ii) 委托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样本、资料等; (iii)委托人提供的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获得的与委托人有关的任何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12.3 任何一方可在下列情况及范围内披露本属于保密的信息:
(1) 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之需要披露给一方员工,但仅限于有合理需要并已作出符合本条第 12.1 款或第 12.2 款承诺的员工;
(2) 任何对披露信息有管辖权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强制要求的披露;
(3) 为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索赔而透露给其专业顾问、或其审计人员、或该方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银行或融资方,或向法院、仲裁庭或其它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或
(4) 另一方已对此等披露事先给予明确的批准。
12.4 保密信息在披露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本条第 12.1 款和第 12.2 款不适用于:
(1) 已进入公众领域;
(2) 披露方事前已从非另一方的合法途径获得,且对其使用及披露无任何限制;
(3) 由第三方合法、独立地提供给披露方,且该第三方不受任何对该信息使用或披露的限制。
第十三条 转让
13.1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其任何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监理人的关联企业。
13.2 委托人可以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关联企业,且无需事先征得监理人的同意,但应书面通知监理人。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委托人违约
因委托人原因逾期向监理人付款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委托人应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付款,否则,即应自该等三十(30)日期间结 束之日起,按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利息,最高不超过相关应付未付款项的 10%。双方同意,该等利息的支付是委托人就未能如期支付相关款项所需承担的全部责任。
14.2 监理人违约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发生下列任一违约情形时,应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监理工作阶段的监理酬金的 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i) 违反合同第 8.3 款的规定;
(ii) 因合同第 9.2 款规定的原因导致监理暂停;
(iii) 分包和转包监理工作;
(iv) 监理人或其雇员对委托人实施欺诈行为;
(v) 监理人或其雇员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或声誉;
(vi)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让合同;
(vii) 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完成的工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且未在委托人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的;
(viii) 其他因监理人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第 7.1 款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或未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前述文件的调整和修改,每逾期一日,监理人应按照监理酬金总额的 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一(21)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按照第本款 第(1)项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一万(10000)/ 次的违约金;擅自更换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三千(3000)/次的违约金。
(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离岗、没有及时入驻施工现场或离场后未安排替岗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三千(3000) 元每人每天。
(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逾期召开监理例会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三千(3000)元/日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缺席监 理例会的,监理人应按照三千(3000)元/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逾期向委托人提供保险证明文件的,监理人应按照三千(3000)元/日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一(21)日的,委 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7) 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委托人均有权从应付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如监理酬金不能足额抵扣的,则由监理人向委托人补足;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所遭受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继续向监理人追偿。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15.1 因监理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经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i) 合同明确规定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ii) 未经委托人事先同意,监理人擅自转让合同;
(iii) 监理人转包或分包监理工作;
(iv) 监理人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资质或其它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v) 监理人拒绝或放弃实施任何监理工作;
(vi) 监理人发生其他严重违约,且未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或采取措施后仍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vii)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进行欺诈,或实施其它与合同义务冲突的行为。
(2) 委托人因本款规定解除合同时,除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合同第 14.2 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外,还有权以适当的条款和方式购买同等的监理服务,监理人应承担委托人购买同等服务的差额费用。
15.2 因委托人原因解除合同
(1) 在合同期限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因合同第 15.1 款项下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除外),经提前十四(14)日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 解除通知送达监理人之日起解除。
(2) 监理人在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与合同有关的所有监理工作,且无权就合同解除之后的监理工作主张监理酬金及任何经济补偿。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给监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按照监理人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15.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合同结算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 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前,监理人尚未开始工作的,委托人无需支付任何监理酬金;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前,监理人已经开始工作的,按照已完成监理工作占相应阶段监理工作总量的比例支付。
15.4 工程资料移交和撤离施工现场
(1) 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监理人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七(7)日内向委托 人移交全部的工程资料原件且于十四(14)日内撤离施工现场。监理人不得因监 理酬金结算等任何原因拒绝或拖迟撤离施工现场。监理人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以及其他物件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并移交全部的工程资料,且经委托人认可方视为撤离完毕。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存在异议的,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第二十条约定解决。
16.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6.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同当事人协商部分免除合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监理暂停超过五十六(56)日的,委托人 和监理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第 15.3 款约定完成合同的结算。
第十七条 保障
17.1 对第三方的责任
17.2 财产责任
17.3 人身责任
17.4 环境污染责任
17.5 间接损失不赔
任何一方对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此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双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利润损失等。
第十八条 审计和记录
18.1 监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
18.3 委托人授权代表有权查阅监理人的所有工作记录,以判定监理人的工作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和委托人预先批准或同意的工作程序、计划。
18.4 监理人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十五(15)】年。经提前通 知,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第十九条 保险
19.1 监理人应向具有良好声誉的中国大陆地区保险人投保职业责任赔偿保险,并维持该保险的效力,保险费由监理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投保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项目概算投资额的 30%;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年止。
19.2 监理人应为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监理服务期限,费用已经包含在监理酬金中,因监理人未及时足额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监理人承担。
19.3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30)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保险单、保险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19.4 监理人根据本合同购买的保险,监理人应确保保险人放弃对委托人、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及委托人人员的代位求偿权。
19.5 本条规定并不减轻或免除监理人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1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0.2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如经协商后六十(60)日 仍未达成一致,双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
20.3 继续履行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除非出现以下情况:
(1) 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监理;
(2)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监理;
(4) 法院要求停止监理。
20.4 协助提供证明
当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1) 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送达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和接收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提及的前述任何通知均指书面形式的通知。
(2) 任何一方改变送达地址及接收人,应在改变前至少提前四十八(48)小时通知对 方当事人。否则,送达原地址及接收人的通知有效,因送达迟延或错误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改变送达接收人或送达地点一方合同当事人承担。
(1) 以专人递送方式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文件时视为送达;
(2) 以通过传真方式送达,以收件人收到传真时视为送达;
(3) 以邮寄方式(含特快专递)递送,以收件人收到文件时视为送达。
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反商业贿赂
22.1 双方确认熟悉并了解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关于禁止贿赂的商业政策,并同意遵守这些政策。监理人应在其分包合同(如有)中要求分包商遵守相同的反商业贿赂要求。
22.2 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获取利益以任何名义宴请对方的员工、代表或对方分包人、代理人的员工、代表,或向对方的上述人员赠送财物或其他好处。
22.3 实施商业贿赂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下列所有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另一方有权以此为由随时终止合同:
(1) 因商业贿赂所得的任何利益,对方有权不予兑付。
(2) 因商业贿赂导致对方负担的任何法律义务,对方有权不予履行。
(3) 因商业贿赂致使对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其他
23.1 合同签署以前双方就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的所有口头和(或)书面的声明、文件、信件及双方其它形式的通信在合同生效后自动失效。
23.2 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23.3 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该条款或规定应视为被删除,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合同其它条款仍继续有效。
23.4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该方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妨碍其将来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3.5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合同项下关于保密、赔偿、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和其它具有持续性效力的条款继续有效。
23.6 合同未尽事宜及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23.7 合同附件及合同的补充协议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3.8 合同系双方协商、讨论的结果,合同内容非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内容不属于格式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建要求: 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检测设备的要求: 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
(2) 报送监理人员资料的期限: 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
(3) 监理人提交改进报告的期限: 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
(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
(7)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场时间不少于 天,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场时间不少于 天, 其他监理人员每月驻场时间不少于 天;
姓 名: ;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0.2 监理酬金形式及履约担保
本合同为以固定费率为基础的暂定总价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服务天数*人数*费率为准。
监理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等:本合同生效后叁拾(30)日内,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金额为暂估合同金额 3%,即 CNYXX 元(大写:人民币 XX),由买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第【三十一(31)】日。履约保函格式【详
见本合同附件十二】。
名称: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0007579221110
地址、电话: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388 号中海油大厦 021-22830257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临空支行 1001288309300323668
结算事项经委托人代表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监理人应当就结算确定的监理酬金向委托人出具有效的税务发票,发票寄送地址:
寄送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388 号 A855 室 (邮编:200335)计划财务部:陈 香 电话:021-22830263
11.2 监理人为实施工程监理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归属于: 委托人 。
20.2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按照第 (2) 种方式解决:
(1) 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员人数为3名。庭审地为上海。
21.1 通知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联系电话: ;
邮箱地址 ;
特别条款:
乙方服务开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不得在甲方没有签发任何服务通知单的情况下仅依据合同要求甲方补/赔偿或支付任何费用。
附件二: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2-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2-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2-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序号 | 监理人员类别 | 投入人力 | 费用小计 (不含税价) | 税率 | 税额 | 费用合计 (含税价) | 备注 | ||
人员数 量 | 工作时间 (天) | 元/人/天 (不含税价) |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210 | ||||||
2 | 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 | 2 | 210 | ||||||
3 | 线路专业监理工程师 | 2 | 210 | ||||||
4 |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 2 | 210 | ||||||
5 | 安全监理工程师 | 1 | 210 | ||||||
6 | 费用控制工程师 | 1 | 210 | ||||||
7 | 其他(可自行补充) | ||||||||
合计 |
备注:以上价格为暂定总价,本合同为费率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服务天数*人数*费率为准。
支付进度:
1、监理人在设计阶段完成施工图文件审核工作,进入施工阶段后,每季度结束,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费用结算明细和经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的支付文件(含供应商绩效评价表)复印件供委托人审核,经审核双方无异议后,监理人可按此金额出具正式发票。
2、施工阶段结束后,监理人需提交所有成果文件、施工阶段完工总结报告及委托人签发的《工程项目组档案验收申请表》以及含供应商绩效评价表,经审核双方无异议后,监理人可出具正式发票,委托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施工阶段的最后一笔酬金。
3、保修阶段结束后,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保修阶段所有费用结算明细和经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的支持文件(含供应商绩效评价表)复印件供委托人审核,经审核双方无异议后,监理人可按此金额出具正式发票,委托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监理酬金。
1.1 项目 HSE 目标
(1) 监理人应达成以下项目HSE目标:
(i) 不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
(ii) OSHA 统计可记录事件率低于 0.40;
(iii) 不发生 1 吨以上的溢油污染事故;
(iv) 不发生单项事故直接损失 80 万元人民币的各类责任事故;
(v) 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 100%;
(vi) 每周组织 HSE 检查;
(vii) 每周与承包商召开 HSE 会议;
(viii) 每季度组织 HSE 专项培训;
(ix) 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1.2 监理人基本责任
(1) 监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有关的健康安全环保标准;理解和接受上海分公司健康安全环保理念、政策;遵守上海分公司HSE体系中的有关规定;遵守上海分公司及西湖作业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2) 监理人应确保其所有员工熟悉并执行上海分公司的各项安全环保要求和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健康安全环保知识和技能,建立良好的安全环保理念。在预防事故、控制损失和保护环境方面,采取积极的态度与委托人合作。上海分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所有最新健康安全环保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均自动成为本HSE合同的条款,监理人有义务遵守和执行;
(3)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的工作程序或工作环境对人身、财产或环境构成了威胁,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了上海分公司安全环保政策、程序或任何有关的健康安全环保标准,委托人有权随时停止监理人的工作,令其整改或将其有关员工从工作场所撤换掉。监理人或监理人人员违反上海分公司安全环保要求的任何行为均视为对承包合同的违约,严重违反的行为自然构成提前终止承包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4) 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的承包商,不仅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而且要独立承担工作中遭受的意外风险。
(5) 监理人应有责任和义务免除、保护、防护、补偿委托人,避免委托人由于监理人或监理人员工直接或间接未能贯彻、执行、遵循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上海分公司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要求的原因受到任何损失、伤害、索赔或债务。在任何时候,监理人的这种责任都不应被认为可以改变、修正、减少或者重新界定监理人按承包合同应尽的其他应补偿、免除、保险或担保等义务;
(6) 监理人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所有人员均已经通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环保培训,有资格并且可证实能从事承包合同规定的相应工作。所有人员必须能出示有关的培训、资格证书;
(7) 监理人应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和性能完好的工具、装备、劳动保护用品。
(8) 监理人在所有的作业过程中应首先编制HSE作业计划并获得公司批准。监理人应与委托人现场监督(代表)一起协调所有活动。教育所有员工将任何不安全隐患向其直接主管或者公司现场监督(代表)报告;
(9) 监理人应确保所有按承包合同和附件提供的设施、设备、机器、器械、工具和装备等符合有关的健康安全环保标准,同时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有序;
(10) 监理人应确保委托人、第三方、政府相关部门、参观人员、厂家等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在监理人相关场地、施工船舶或办公区域等场所的人身健康与安全、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组织相关的教育与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11) 监理人为执行并满足本附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3 管理界面
(1) 对于在上海分公司所属装置(厂区)作业,执行上海分公司HSE管理体系,接受上海分公司HSE管理,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监理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工程合同中规定的HSE责任;
(2) 对于项目的海上安装及调试作业、海管海缆铺设作业,其机械完工前的阶段,执行监理人的HSE管理体系,由监理人负责HSE的管理工作,相关HSE责任由监理人完全负责。委托人对承包的HSE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理人的HSE管理工作必须符合上海分公司HSE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并满足工程合同中HSE条款的要求;
(3) 对于项目的组块建造和其他设施建造等在监理人自有场地内或其自行租用场地内 的施工作业,执行监理人的HSE管理体系,由监理人负责HSE管理工作,委托人对监理人的HSE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理人的HSE管理工作必须符合上海分公司
HSE体系的基本原则,满足工程合同中HSE条款的要求,相关HSE责任由监理人完全负责。
一、 总体 HSE 要求
(1) 监理人应根据拟承包的工作提交《项目HSE管理计划》,平台改造作业应向委托人和作业公司提交上海分公司《承包商QHSE管理细则》规定的相关文件。
(2) 监理人在开工前15天内,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项目HSE计划,在HSE计划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辨识,并制定预防措施,编制完整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该计划应获得委托人的审批,在得到委托人的审批之前,委托人有权拒绝监理人的任何工作。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提交的HSE计划的内容不能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监理人须 根据委托人的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3) 对于重大和高、中风险的施工作业,监理人应针对该项作业编写HSE管理计划书送 委托人审查,并组织风险分析会。高、中风险作业HSE管理计划书的内容可参考《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细则》、上海分公司《承包商QHSE管理细则》等QHSE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编写。提交高、中风险作业HSE管理计划书时,应附上经监理人作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作业技术资料。
(4) 在委托人场地和所属海域的高风险作业HSE计划送上海分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批,其它的风险作业HSE计划由委托人审批。监理人的作业HSE计划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 达委托人,相关部门审查后应附上审查意见。
2.2 基本要求
(1) 监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审核服务商的标准,建立并维系自身良好的健康、安全、环保体系。
(2) 监理人应与委托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监理人对其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应对分包商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商,所有分包合同应包含HSE条款。监理人须与分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提交给委托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详见附录ⅵ。
(3) 监理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签订HSE责任状。
(4) 监理人应为其员工及分包商员工配备满足国家相关标准且与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相符的劳保用品,其中:
(i) 在生产/作业设施上使用的工作服应有防静电功能;
(ii) 工鞋应有抗刺穿、防砸和防静电功能;
(iii) 工衣和工帽上应有明显的监理人公司标识。
(5) 监理人应当确保其员工及其分包商员工正确规范使用劳保用品,不得有违反健康安全环保要求的行为,其中:
(i)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更换工作服;
(ii) 禁止在防静电服上加饰佩带任何金属物。
(6) 监理人实施工作时,应避免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操作,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健康预防措施,不时对所有设施、设备和材料进行健康、安全、环保检查。监理人应提供工作所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指南,保存并提供法律法规及委托人要求的所有事故、伤亡和相关事项的记录、报告。
(7) 监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工作造成工程现场及周边发生任何人身、财产损害,该等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i) 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ii) 提供临时施工围墙、标识、警示标志及路障;
(iii) 消除集聚的粉尘及烟雾;
(iv) 为高架公用工程管线、地下管道、电缆提供保护;
(v) 为委托人或委托人其它施工单位正在实施的其它作业提供保护;
(vi) 为道路、桥梁及进出工程现场的运输工具提供保护;
(vii) 为工程现场周边的设施、财产提供保护,防止沉陷、坍塌、泄漏及粉尘、烟雾、火灾、化学品、噪声和光线的不良影响。
(8) 如监理人未采取如上所述防护措施,委托人有权自行采取该等措施,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委托人有权从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9) 监理人应全面负责进入服务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如服务现场发生任何人身伤害,无论是否与工作相关,监理人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最近的急救中心或医院进行救 助。监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并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10) 如监理人在作业现场内(无论地上或地下)发现任何危险材料,监理人应暂停相关工作,立即采取充足、合理的应对措施,清理、转移该等危险材料,为工程现场的
人员、设施、财产提供充分、合理的保护。如危险材料符合下述任一条件,监理人应自行承担危险材料造成的全部损害,包括清理危险材料的全部费用:
(i) 危险材料系监理人、分包商带入工程现场;
(ii) 危险材料的危害系监理人、分包商搬运、储存或处理不当引致;
(iii) 危险材料系监理人、分包商的其它过错引致。
(11) 鉴于本项目的海上安装、调试和改造作业场所在东海海域,隶属于上海分公司管辖,监理人的HSE行为应满足上海分公司《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相关的HSE管理要求,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上海分公司的体系文件和作业场所所在油田相关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电子文档,监理人根据需要应主动积极向委托人索取。
(12) 监理人应按照上海分公司出海物料、出海机具安全管理要求,完成作业前的物料、机具准备及申报工作,不符合标准的作业机具将不被委托人和相关生产平台接受。出海物料、机具安全检查放行标准详见附录ⅳ。
(13) 监理人人员如果乘坐由委托人提供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拖轮、汽车等)达到作业现场,应遵守委托人或运输单位的运输安全相关规定。若由于监理人人员不服从管理而导致任何交通事故,监理人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14) 监理人应在陆地建造场地现场设置HSE展板,展示HSE风险管理策略、安全警示、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内容,展示内容应生动、易懂。展板上应表明施工主要危险因素、危险程度、安全操作要点、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内容;标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和期限;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执行情况。同时,监理人应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并建立档案。
(15) 监理人须履行工作场所危险和职业健康有害因素的告知义务:在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地提示该工作场所的危险、职业健康有害因素及其程度、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对于存在重大危险源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1) 监理人负责每月单独组织一次现场各方共同参与的HSE专项会议,对本月HSE工作进行总结,对后续HSE工作进行部署。监理人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提交会议纪要给委托人。
(2) 监理人负责每周组织一次现场各方共同参与的HSE专项会议,对HSE周检情况进行反馈,对本周HSE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后续HSE工作进行部署。监理人在会议结束后两天内提交会议纪要给委托人。
(3) 监理人各施工班组每天须召开班前班后会,并做好相关记录,委托人相关管理人员不定期参加并监督实施。
(4) 监理人应在节假日、恶劣天气、重大作业、重大方案变更等状况下,及时约定委托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HSE会议。
(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HSE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检查形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检查可以在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并且在委托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监理人必须给予积极的配合。对HSE检查的结果委托人可以采取备忘录、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单及停工整改令等多种形式形成检查文件,监理人必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且必须将整改情况(包括需整改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记录、自检记录及自检结论)在三个工作日或要求期限内报委托人。
(2) 监理人自身应根据既定HSE检查程序定期进行内部HSE检查,检查应保留相关记录。
(3) 针对HSE月检、专项检查,监理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各分包商现场负责人及安 全监督应参加;HSE周检,监理人安全监督、分包商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监督应参加。
(4) 针对监理人分包场地,监理人须每个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给委托人。
(1) 监理人应做好培训计划,并与HSE计划一并提交,委托人将审核监理人的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理人应负责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包括委托人人员及委托人直接分包供应商人员)进行HSE教育。
(3) 现场施工期间,监理人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针对不同工作性质(或者不同工作内容)工作人员的全员HSE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HSE知识,熟悉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 监理人如果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监理人统一的人员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 监理人应为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从业人员建立HSE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HSE教育培训时间、内容、人员、考核结果等信息,培训时间至少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6) 教育培训活动应有签到表、记录表等表格,委托人将对监理人的HSE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定期检查。
2.6 分包商管理
(1) 监理人须在其项目HSE计划中明确对其分包商/供货商的HSE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
(2) 对分包商的HSE管理由监理人负责,但工程分包商和供货商的名单须提交委托人确认,分包商/供货商的HSE资料必须由监理人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分包商/供货商的HSE进行审查、否决。
(3) 监理人必须在分包/供货合同中明确对分包商/供货商的HSE要求,该要求不能低于 委托人对承包商的最低HSE要求。监理人对分包商/承包商出现的HSE事故承担连带 责任,即使是经过委托人批准的分包/供货合同,也不能免除监理人的HSE管理责任。
(4) 监理人应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分包商和供货商进行HSE绩效考核,填写分包商及供货商评价报告,并将报告及总体考核记录提交给委托人。
2.7 风险分析
(1) 监理人应于开工30天前向委托人提交作业风险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作业内容、风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后果、控制措施、措施落实负责人等,经委托人审批后实施。
(2) 监理人应在项目实施的各个主要阶段进行环境因素辨识和评价、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并制订健康安全环保措施。
(3) 监理人在委托人海域或生产平台提供的风险分析报告、JSA等应严格执行上海分公司和作业公司的规定,在格式和程序上保持一致。
(4) 监理人应在项目实施的各个主要阶段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记录,分析风险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措施,落实责任人,定期跟踪,形成项目风险登记表,随项目周报提交。
2.8 应急管理
(1) 监理人应根据工作场所特点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并保持相应的应急计划和 程序,其应急计划和程序的编制应符合海油总关于应急计划的编制原则和上海分公司应急计划的基本要求。
(2) 在监理人场地或其自行租用的场地施工期间,监理人应按其公司自身的HSE管理和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执行本合同要求)。
(3) 海上作业开始前,监理人编制的项目海上作业应急预案应满足《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的要求。应急预案应包括监理人海上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应急事件的处理程序,至少应包括如下事件:火灾、爆炸、船舶毁损、溢油事故、传染疾病、食物中毒、人员落水及台风威胁等。
(4) 监理人作业设施自行经过或拖带委托人设施拖航经过中海油所属分公司海域时,应向属地分公司应急中心报告,建立应急联系。
(5) 海上作业前45天,监理人应将《海上作业应急预案》提交委托人审查,并在海上作业开始前21天组织一次由甲乙双方参与的《海上作业应急预案》审查会。海上施工期间,每个施工现场(主施工船)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 监理人应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习,演习须有总结、评价,委托人相关管理人员将对此开展定期检查。
(7) 监理人的各项应急预案应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落实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演练、总结和实施的更新完善,并与委托人公司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委托人相关管理人员将对应急管理的落实情况严格监控。
2.9 安全奖惩
(1) 监理人须建立项目施工HSE奖惩制度,制度于正式开工2周前提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在施工过程中监督监理人按照其HSE奖励制度实施考核奖惩。
(2) 监理人的奖惩制度必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落实机构与责任、奖惩资金、奖惩等级、频率等,监理人的奖惩制度必须通过委托人的认可。
(3) 监理人适用于本项目的奖惩制度,应充分考虑委托人HSE监督人员对现场管理的反馈,否则委托人将以最严格的形式落实监管责任,从合同中扣除相关费用,以落实安全费用的使用。
(4) 监理人的奖惩制度应明确对现场文明施工和承包商文明安全行为的管理要求。
(5) 监理人的奖惩活动应做好记录,如照片、公告、登记表、会议纪要等,在HSE周报、月报中明确。
2.10 现场巡回检查要求
(1)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作业现场巡回检查制度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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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监理人场地或其自行租用的场地施工期间,监理人场地现场管理人员巡查项目现场每天至少两次,并做好记录。
(3) 委托人应督促项目监理人梳理完善其巡检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2.11安全要求
(1) 作业过程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后才允许开工。
(2) 作业过程应严格符合相关专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如不按规范要求施工导致较大安全隐患,委托人有权要求停止相关作业,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3) 出现重大作业方案变更时,监理人作业负责人应向委托人申请变更,经委托人确认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并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
(4) 监理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委托人现场负责人报告,并执行作业现场的应急预案。
(5) 对高风险作业,还应落实以下控制措施:
(i) 开工前组织作业人员开展 JSA(或者 TRA),现场作业负责人负责召集;
(ii) 开工前应组织一次由所有作业人员参加的应急演习,做好演习记录;
(iii) 作业负责人根据作业实际需求召开健康安全环保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iv) 作业负责人应在项目施工期间每班次组织一次作业风险分析会,重新识别风险因素,并对风险因素的控制措施进行跟踪和检查;
(v) 作业前应编制具体的作业安全检查表,做好技术交底,人员签字确认,责任落实到人。
(6) 监理人须执行《中国海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HSE管理要求》文件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i) 监理人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委托人监督监理人实施。
(ii) 严格遵守《中国海油承包商文明安全行为指南》。
(7) 海上作业期间,船舶作业前及时搜集天气和海况信息,并采取安全的靠船方式。
(8) 拖航前应制订好拖航计划及拖带与操作手册,经第三方检验,并取得《适拖证书》。
(9) 应严格限制海上安装环境条件,按照限制条件施工,并增加气象监控、超微观测等措施,在海上施工前对平台进行有针对性的海上安装施工风险分析,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及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10) 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会,独立完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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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获取相关水下水上安全作业许可、航行公告等,具体可参考《海事局通航类办事指南》,并做好相关备案,因相关许可或备案不到位造成工期的延误,责任由监理人承担。
(i) 监理人须执行《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总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海油总安【2017】1 号)文件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ii) 监理人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由本单位主管生产安全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明确会议范围和内容,委托人派代表参加 会议。
(iii) 监理人应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人员数量应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按法规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iv) 监理人应建立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 ISO9001、ISO14001和 ISO45001 的认证。
(v) 监理人主要领导须每月到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vi) 监理人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单列安全生产投入,足额专款使用,不得少提、少用或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为合同付款的依据。
(vii)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分包单位资质、HSE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 HSE 管理计划等进行审查,并将分包商名单及审查情况报委托人备案。
(viii) 监理人应承担分包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并对委托人负责;应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ix) 监理人统一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要求各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x) 监理人应至少每半年对承担现场施工作业的分包单位项目 HSE 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报委托人备案。
(xi) 监理人应成立包括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内的 HSE 管理综合检查组,定期对作业现场实施检查,确保各项 HSE 管理措施落实并有效执行。
(xii) 监理人应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参加实物教室培训,并将培训记录、照片、证书等文件提交给委托人。
(xiii) 监理人作业人员应接受和实施文明安全的行为方式,落实海油“人为根本”的
安全文化,要具有文明安全施工意识,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 环保要求
(1) 监理人的环境保护工作应符合委托人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海区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的政策和指令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2) 监理人的HSE计划中应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指标、控制措施及职责、区域污染物类别、污染风险评估、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等。
(3) 监理人在海上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缩短工期,尽可能地降低施工对海洋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危害程度。
(4) 监理人的所有作业应做到使产生的废物量最少,并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废物/废料进行清理、处置。设施及其周围的施工废物/废料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护施工现场的
整洁。在对废物/废料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应尽量考虑废物/废料的再利用和循环使用。
(5) 纸屑、木块、油布、油漆桶、过滤器、包装塑料等固体废物应按环保的要求进行处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塑料和泡沫容器。在海上作业期间,这些废料不允许从船上向海中抛投。监理人应负责将这些固体废物运至陆上交由专业处理厂进行处理,并为此承担费用。
(6) 监理人的喷砂、油漆作业应考虑满足政府、委托人的环保要求和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监理人应采取措施确保露天喷砂和油漆作业符合环保和健康要求。
(7) 在海上作业期间,作业船只可能会因某种意外原因发生溢油事故。监理人应编制溢 油应急预案并提交委托人备案。溢油应急备案应包括在溢油事故中采取的行动方案、联系及报告程序(包括报告委托人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8) 海上施工期间,监理人收集所负责作业船舶的污染物(机舱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生产垃圾)产生/排放量数据。污染物未排放的,还需收集其交运陆地的接收记录,记录文件为复印件或扫描件;污染物涉及排放的,还需收集其达标排放的记录/报告。每艘船舶必须在返航1周内必须向委托人QHSE部门提交船舶垃圾接收证明、排放记录等,以上材料在工程完工后需总体再次提交给委托人。
(9) 项目建设阶段作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处理需满足环评批复文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政府其它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 83)发布时间较早,如与GB4914-2008、环评文件冲突,按照环评高标准要求执行。
(10) 生活污水、机舱污水如有排放,同时需提交生活污水COD、机舱污水含油浓度检测记录或报告。
(11) 统计污染物产生/排放数据时,污染物产生/排放总量不能超过环评批复文件中的总量。
(12) 工程项目建设阶段作业船舶污染物统计表详见附录ⅶ,填报数据小数点保留位数按照模板填写,污染物统计表可与施工日报每日一起提交。
(13) 统计表中数据与船舶《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和《生活污水处理记录簿》等海事文件一致。
(14) 监理人须独立负责签订相关防污染责任书、办理生产设施设备的防污证书,提交给委托人存档。
三、 职业卫生要求
(1) 监理人应当遵照法律法规与政府规章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与卫生管理制度。
(2) 监理人应制定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于项目正式施工两周前提交委托人审核。施工结束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3) 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包括施工方案简述、施工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施工现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控情况、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等。提交该报告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4) 监理人应在正式施工两周前向委托人递交《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本见附录ⅰ)。
四、 证照规定
(1) 监理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费取得实施服务所需的下列许可证件的部分或全部:
(i) 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有效的营业证书、资质证书等。
(ii) 从事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维修作业服务的,必须取得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颁发的
《海上设备维修资格证书》以及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维修资格证书;
(iii) 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监督等)的安全资格证书;
(iv)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v) 到作业现场的监理人及分包商人员必须持有海洋石油系统认可的《“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证书》;
(vi) 到作业现场的监理人人员必须持有《“防硫化氢技术”培训证书》;
(vii) 到作业现场的监理人及分包商人员必须持有海洋石油系统认可的《健康证》。获得出海人员“健康证”应满足《出海作业人员健康管理细则》(集团公司)体检指标的要求。海上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出海健康检查(涉及职业健康体检可一并完成)。;
(viii) 到作业现场的监理人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人员跟踪卡”;
(ix) 国家对外国人来华就业要求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x) 到委托人生产设施的监理人领队人员必须持有委托人颁发的《承包商领队资格证书》;
(xi) 涉及到特殊作业的,应取得特殊作业开工许可证 (如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xii) 监理人作业设备、设施合格证书、检验证书等。
(xiii) 所有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特别是压力容器、防爆电气、安全设备、水下生产设施设备等。
(xiv) 船舶施工、改造、检验、操作等符合性证书。
(xv) 相关的作业许可清单见合同其它附件。
(xvi) 相关的作业许可清单见附录ⅱ。
(1) 监理人在施工前,应当将取得许可证件交委托人履约代表核查。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拒绝。
(2) 监理人的证照包括本合同所有工作范围涉及的符合性证书,包括人员、设备相关各类必需要的证书。
(3) 暂停施工并补办相关证书。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责任;或提前解除
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 监理人人员没有相关证件或相应工作岗位的资格证书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或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监理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5) 委托人代表有权随时对监理人及监理人人员的证照持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监理人及监理人人员持有的证照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监理人必须尽快整改。
(6) 监理人设备设施相关证照必须合格合法,特别是用于施工的临时安全设备、大型施工器具、危险有毒材料等,否则责任自负。
五、 防爆电气设备与禁用石棉要求
(1) 委托人针对防爆电气设备管理严格执行上海分公司HSE管理体系及集团公司QHSE文件的具体要求。
(2) 防爆电气设备/元件必须是由具有产地所在国防爆电气设备生产相关资质的产品制造商生产。
(3) 防爆电气设备/元件的防爆证书必须取得中国防爆检验机构颁发之《防爆合格证》。该证书在发证单位网站上应可以查询到,卖方提交查询合格的记录。
(4) 监理人所供的电气设备/元件防爆等级须与危险区域等级相匹配。
(5) 监理人所供的防爆电气设备/元件必须保证其防爆功能,监理人须对防爆电气安装调试验收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记录,确保所供设备/元件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6) 对于在保修期内的返修防爆电气设备/元件,监理人所维修/更换的设备/元件必须达到完好要求和防爆标准。
(7) 监理人所供防爆电气设备/元件及安装须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3836-2011)系列标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规范》(AQ3009-2007)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规定。
(8) 监理人的所有施工过程,必须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特别是在陆地场地、海上运输与安装、平台改造期间,所有电气设备需满足集团公司和上海分公司的安全要求。
(9) 监理人必须在防爆电气专项检查前收集齐全防爆电气证书,建立防爆电气台账,并在完工文件中提交,台账格式详见附录ⅴ,以供检查。
(1) 是否含有石棉标准为0.1%,如设备或材料中石棉含量超过0.1%,将被认定为含石棉的设备/材料。
(2) 船舶/平台交付时,承建单位须提供全船无石棉证明,承建单位须委托经中国船级社认证的第三方,对全船进行抽检,提供石棉检测报告。
(3) 进行改造和大修理的船舶/平台,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设备和材料。
(4) 监理人提供的设备/材料,监理人须提供设备/材料供货商出具的无石棉证明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5) 监理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如发现含有石棉,委托人可拒绝验收或要求监理人退货。
(6) 委托人可对监理人所供设备或材料进行石棉含量抽检,若经检测证明所供设备或材料中含有石棉材料,则由此产生的所有委托检验、鉴定以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法律责任,将全部由监理人承担。
(7)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维修、保养或改造,监理人新装的设备或材料禁止含有石棉。六、 违约条款
(1) 因监理人原因发生责任事件/事故的,监理人除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参照上海分公司体系的约定承担责任。
(2) 在委托人工作现场打架斗殴的监理人及其分包商作业人员立即遣返,并对负有责任的监理人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工整顿并公示警告、取消投标资格半年至两年、列入黑名单处理。停工整顿期间计入合同履行期限。
(3) 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履行机具出海前安全、性能检查及申报义务即将机具送到生产作业设施的或送到生产作业设施的机具刚使用就发现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导致 施工延误的,第一次给予监理人通报批评处理;累计2次给予监理人停工整顿处理,停工整顿期间计入合同履行期限;累计3次以上给予取消投标资格半年至两年处理。
(4) 因监理人原因发生D级及以下事故(事故等级见事故等级分类),委托人可给予监理人停工整顿处理。停工整顿期间计入合同履行期限。
(5) 因监理人原因发生C级事故,委托人依据情节轻重可给予监理人停工整顿、取消半年至两年投标资格等处理。停工整顿期间计入合同履行期限。
(6) 因监理人原因发生B级及以上事故,委托人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理人停工整顿、
取消半年至两年投标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理。停工整顿期间计入合同履行期限。
(7) 事故等级分类表如下:
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分级及上报时限要求
事故 分级 | 事故类别 | 上报时限 | 调查 等级 | |||
人员伤亡 | 财产损失 | 环境污染 | 社会影响 | |||
A 级 | 3 人以上死亡; 1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 | 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 溢 油 量 100t 以上 | Ⅲ类及以上(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或者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 发环境事件;引起国际主流媒体关注。 | 口头报告:立即上报。 书面报告:1 小时内报分公司 QHSE部;2 小时内分公司报有限 QHSE 部和上海监督处(以下简称“监督处”)。 | 集团公司 |
B 级 | 1 至 2 人死 亡 ; 3至 9 人重伤 | 直接经济损 失 1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 溢 油 量 10t 以上 100t 以下 |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辐射污染后果;疏散、转移人员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引起 国家主流媒体关注。 | 口头报告:立即上报。 书面报告:1 小时内报分公司 QHSE部;2 小时内分公司报有限 QHSE 部和监督处。 | 分公司 |
C 级 | 1 至 2 人重伤; 有损失工作日 | 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 以 上 100 万 元以下 | 溢油量1t以上 10t以下 |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疏散、转移人员 1000 人以下;引起省级主流媒体关注。 | 口头报告:立即上报。 书面报告:6 小时内报分公司 QHSE部;12 小时内分公司报有限 QHSE 部 和监督处。 | 分公司所属单位 |
D 级 | 未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可记录 伤害事故 | 直接经济损失 1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 溢 油 量 0.1t 以上 1t 以下 | - | 书面报告:12 小时内报分公司 QHSE部;24 小时内分公 司报有限QHSE 部。 | 分公司所属单位 |
E 级 | 简单医疗处理 | 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 | 溢 油 量 0.1t 以下 | - | 书面报告:12 小时内报分公司 QHSE部;24 小时内分公 司报有限QHSE 部。 | 作业现场 |
注 1: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量参照《自然资源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划分。注 2:当C 级以上事故满足 2 项以上条件时,事故等级上调一级。 注 3:对于影响较大、原因复杂的事故,应提级调查。 注 4:环保类事故不需要报上海监督处。 |
(1) 监理人在现场施工时发生的任何HSE事件/事故应向委托人口头报告,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引起人员伤害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委托人口头或电话报告。
(2) 一旦发生事故,监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安全保卫和安全设备调用,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事故现场及所有损坏的财产应予以保护直至委托人或保险调查人员完成损坏情况的调查或申明放弃调查为止。
(3) 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i) 监理人完整的事故报告表;
(ii) 目击者的陈述(须由目击者和监理人签署);
(iii) 可能的照片/录相带等;
(iv) 第三方的文字记录;
(v) 可得到的任何其它信息(如有,可随时补充);
(vi) 对工作造成的影响,包括进度/工期等。
(4) 监理人应保存任何事故记录及相关文件直至事故分析完成和所有索赔责任得到满意了结,之后按规定存档。
(5) 委托人保留在任何认为需要的时间对监理人进行HSE方面的检查和事故调查的权利。
(6)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施工作业期间,应按委托人认可的格式填报“承包商HSE月报”,并随其月报一起提交委托人备案。
(1) 为杜绝非授权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和委托人或监理人的现场办公室,监理人应在各施工现场建立适当的保安体系。
(2) 监理人应编制保安程序,制订第三方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办公室的保安措施。作为安全管理程序一部分的保安程序应提交委托人审查和批准。
(3) 没有委托人的批准,与本项目没有直接工作关系的,或没有直接商务关系的第三方人员不允许进入工作现场。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之前必须通过监理人的内部安全检查程序。
(4) 为确保安全,对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组织的参观,委托人将在安排参观前与监理人
协商。
(5) 所有到工作现场的参观者必须遵守保安程序,没有委托人的事先许可,不能拍照。
(6) 监理人应确保其雇员和其分包商的雇员遵守所有的委托人政策。
(7) 委托人保留不作任何解释,从工作现场清除具有下列行为特征的监理人或分包商任何人员的权力:
(i) 拥有非法武器或在工作现场打斗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ii) 偷窃或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委托人或其它方财产;
(iii) 在工作现场饮用酒类或销售或拥有酒类;
(iv) 在工作现场使用毒品或销售/拥有毒品;
(v) 重罪案犯;
(vi) 非经授权泄露委托人财产或秘密信息或在非工作场所滥用这类信息。九、文档管理
(1) HSE文档是HSE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委托人非常关注文件的按时提交和及时取得批准,HSE管理文件的提交时间将与合同付款进度挂钩。监理人至少应按本附件要求按时提交文件,少交或迟交都将导致委托人对监理人付款进度的后延, 监理人需要提交的相关HSE文件清单见附录ⅲ。
(2) 监理人需提交的HSE文档包括过程文件、完工文件两部分。过程文件用于施工管理,完工文件用于完工验收和存档。
(3) 监理人需及时提交的HSE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HSE管理文件:
(i) 项目实施计划;
(ii) 分包商控制程序;
(iii) 项目主要风险与应对措施;
(iv) HSE 计划;
(v) 陆地应急预案;
(vi) 海上应急预案;
(vii) 培训计划;
(viii) 奖惩制度;
(ix) 安全、环境、职业危害危险源辨识与登记;
(x) 人员、设备持证与配备情况;
(xi) 安全费用、应急资源;
(xii) 许可、备案、登记或其它。
(4) HSE技术文件:
(i) 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ii) 安全分析计算书;
(iii) 专业检查报告;
(iv) 设备安全档案;
(v) 其它。
(5) HSE管理过程文件的提交需标准及时,满足施工管理的需求。完工文件必须是过程
文件集中重要内容的统一归类和整理,以标准格式提供可编辑版和不可编辑版两种,与其它类完工文件的提交时间一致。
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一、我单位在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我单位具备完善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有完善的海上固定平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已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我单位从未使用不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的进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四、我单位保证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了施工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低于相关限值,并对相关接害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监护。
单位(公章)
监理人许可清单
许可分类 | 许可名称 | 许可机构 |
详细设计 | 设计资质许可 | |
陆地建造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开工许可 | ||
施工许可 | ||
设备取证 | 第三方发证机构 | |
海上运输、安装 | 海上作业备案文件/作业许可证 | 海事局 |
通航安全评估及备案 | 海事局 | |
航行警告 | 海事局 | |
航行通告及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海事局 | |
作业设施安全检查备案 | 应急管理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公室 | |
装船海事检验报告和证书 | 第三方海事保险公司 | |
船舶运输、作业安全许可 | ||
守护船登记证明 | 应急管理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公室 | |
适航/拖证书 | 船舶检验机构 | |
船舶污染物处理证明 |
承包商 HSE 文件提交要求
序号 | 文件描述 | 提交方 式 | 提交时间 |
1.0 | 项目前期 | ||
1.1 | HSE 管理计划、应急预案、风险管理程序、 风险登记表、培训计划、奖惩制度等 | 签字版 |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
1.2 | 项目 HSE 计划书 | 签字版 |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
1.3 | 监理人与分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 | 扫描件 | 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 |
2.0 | 项目执行期间 | ||
2.1 | 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签字版 | 正式施工 2 周前 |
2.2 | 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 签字版 | 正式施工 2 周前 |
2.3 | 每月 HSE 专项会议纪要 | 签字版 | 会议结束后 1 周内 |
2.4 | 每周 HSE 专项会议纪要 | 签字版 | 会议结束后 3 天内 |
2.5 | 与作业匹配的各项证照 | 复印件 | 适时 |
2.6 | HSE 事件/事故书面报告 | 签字版 | 24 小时内(1 小时内口头/电话报告) |
2.7 | 分包商 HSE 月报 | 签字版 | 随其它月报一起提交 委托人备案 |
2.8 | 委托人对监理人 HSE 检查整改情况回复 | 签字版 | 按委托人要求期限内 |
2.9 | 人员设备资质证书 | 扫描件 | 作业节点前 2 天内 |
2.10 | 施工方案、JSA | 电子版 扫描件 | JSA 会议前 1 天内 JSA 会议后 1 天内 |
2.11 | 演习、培训、活动、检查、会议安排通知 或相关方案、总结 | 电子版 | 适时 |
2.22 | 周报 | 电子版 | 每周三 |
2.23 | 月报 | 电子版 | 每月 25 日 |
2.24 | 改造日志 | 电子版 | 每天晚上 23 点之前 |
2.25 | 四项法定检验、机械完工检查、投产前检 查、政府检查资料 | 电子版 | 检查前 1 周内准备完 毕 |
2.26 | 出海前备案文件准备 | 电子版 扫描件 | 出海作业前 1 个月 |
2.27 | 防爆电气证书及台账 | 电子版 扫描件 | 防爆电气检查前 1 周 内 |
3.0 | 施工结束阶段 | ||
3.1 | 防爆电气证书及台账 | 扫描件 | 防爆电气整体验收前 15 日内 |
3.2 | 建造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报告(提交该报 告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 电子版 | 主体施工结束后 1 个 月内 |
3.3 | 项目执行期间 HSE 管理文件集 | 电子版 | 主体施工结束后 1 个 月内 |
3.4 | 项目 HSE 管理总结或交流,包含所有 HSE 管理活动统计结果 | 电子版 | 主体施工结束后 1 个 月内 |
设施防爆电气设备台账
序号 | 产品名称 | 防爆标志 | 防爆等级 | 防爆合格证号 | 设备型号 | 生产厂家 | 安装位置 (位号) | 安装危险区分类 | 安装时间 | 备注 |
65
附件 1
技术交底记录文件
一、委托人向监理人技术交底的相关情况 (一)技术交底时间。
(二)甲乙双方参加技术交底的负责人。
(三)甲乙双方参加技术交底的其他参加人员。 (四)技术交底方式。
二、委托人提供监理人的图纸资料情况 (一)提交日期。
(二)图纸资料清单(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
附件 2
有关人员与设备设施证明文件
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负责保证以下安全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配备,其配备情况见表一、表二和表三。
表一 监理人安全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岗位 | 持证情况/证号 |
表二 监理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岗位 | 特种作业证 | 特种作业证号 |
表三 监理人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设备设施名称 | 型号规格 | 编号 | 安装位置 | 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