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0811-DSITC223164
HW2022120807
复旦大学
高效液相色谱仪采购
快速交易国际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 0811-DSITC223164
项目名称: | 高效液相色谱仪采购 |
采购人: | 复旦大学 |
采购代理机构: | 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 年 12 月 20 日
总 目 录
第一章响应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2.定义
3.解释权
4.合格的供应商
5.响应费用
6. 澄清与异议
二、采购文件
7.采购文件的构成
8.采购文件的修改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9.响应要求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1.响应报价
12.响应有效期
13.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响应保证金
五、唱价与评审
18.唱价
19.评审委员会
20.响应文件的初审
21.响应文件的澄清
22.响应的评审
23.评审原则和方法
六、授予合同
24.资格后审
25.合同授予标准
26.授标时更改采购数量的权利
27.成交通知书
28.签订合同
29.履约保证金
30.采购代理服务费
31.法律适用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附件
一、响应函(格式)
二、响应一览表(格式)
三、响应分项响应报价表(格式)四、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五、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七、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授权书(格式)八、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九、供应商基本情况声明(格式) 十、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
十一、关于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承诺书(格式)
第六章 评审办法
第一章 响应邀请函
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项目编号:0811-DSITC223164
1.根据《复旦大学快速交易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复旦大学)委托,现以快速交易采购方式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就本项目提交密封响应文件。
货物名称 | 高效液相色谱仪 |
数量 | 2 套 |
项目简要描述 | (一)高效液相色谱仪Ⅰ ★样品残留:<0.004% ★二极管数量:≥1024 ★波长范围:至少包含190nm~950nm (二)高效液相色谱仪Ⅱ ★控温范围:室温下至少包含10℃-85℃ ★色谱柱容量:4根300mm色谱柱 ★温控方式:半导体温控 ★双波长紫外检测器最大数据采集速率:≥120Hz(单波长检测);≥2.5Hz(双波长检测) |
合同履行期限 | 免表开具后 6 个月内 |
采购预算金额 (人民币万元) | 78 |
最高限价 (人民币万元) | 76.44 |
2.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供应商应为响应产品的制造商或其合法代理商,代理商应提供响应产品的制造商
针对本项目的正式授权;
(4)供应商应采用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单独关境地区)制造的产品参与响应;
(5)供应商需提供开户银行在唱价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 有兴趣的合格潜在供应商请于2022 年12 月20 日起至2022 年12 月25 日止每天上午 9:00~11:30和下午1:00~4:30(北京时间)选择下列方式(1)微信购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售价零元。
(1)微信购买采购文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东松投标”,完成信息注册,即可购买采购文件。需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证书)复印件
2)供应商为法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其他组织需提供投资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3)被授权代表身份证;
4)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邮编: 200002
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转8621、8408传真:021-63299235
户名: 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人民币): 浦发银行▇▇支行
帐号(人民币): 0763634292323474
采购人:复旦大学
地址:▇▇▇▇▇▇▇ ▇▇▇ ▇联系人:许老师
电话:▇▇▇-▇▇▇▇▇▇▇▇
4. 唱价和响应:所有响应文件必须附有项目预算2%的响应报价保证金,并于2022年12月 28日北京时间09:30之前递交到▇▇▇▇▇▇▇▇▇▇▇▇▇▇▇▇▇▇▇▇。并于2022 年12月28日北京时间09:30在▇▇▇▇▇▇▇▇▇▇▇▇▇▇▇▇▇会议室举行公开唱价,届时供应商可派代表出席唱价会。
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递交响应文件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
6. 注:请额外再准备一份唱价一览表和响应保证金缴纳证明,并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
7. 本项目采取快速交易(进口货物)的采购方式进行,属于未列入中央预算单位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也未达到中央预算单位现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主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下表有关本项目采购的资料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项目名称:高效液相色谱仪 设备名称及数量:高效液相色谱仪 贰套 公告发布媒体:复旦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网站(▇▇▇▇.▇▇▇▇▇.▇▇▇.▇▇)、复旦大学信息公开网(▇▇▇▇.▇▇▇▇▇.▇▇▇.▇▇) 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扩大投资专项贷款 1)采购合同在贷款批准后生效 2)当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在授标之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 拒绝任一响应、宣布采购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响应的权利,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
2.1 | 采购人:复旦大学 地址:▇▇▇▇▇▇▇ ▇▇▇ ▇联系人:许老师 电话:▇▇▇-▇▇▇▇▇▇▇▇ |
2.2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 ▇▇ ▇ 联系人:▇▇▇、▇▇▇ 电话:▇▇▇-▇▇▇▇▇▇▇▇ 转 8621、8408 |
★4.1 | 资格标准: (1)供应商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供应商应为响应产品的制造商或其合法代理商,代理商应提供响应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正式授权; |
(4)供应商应采用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单独关境地区)制造的产品参与响应; (5)供应商需提供开户银行在唱价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以上(1)-(5)项所提供资料需加盖公章(在响应文件目录中需标明具体页码)并逐页小签,提供不全者,将导致废标。 | |
6.1 |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要求澄清的潜在供应商,须在采购文件获取 1 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
6.2 |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须在采购文件获取 1 个工作 日内提出。 |
11.1 | 响应货币: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货币:人民币。若以美元或其他货币报价,则视作该价格已包含除关税、增值税等进口环节税外的其他所有费用,在价格评议时均按首次公告发布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货币转换。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响应货币:人民币、美元 和(或)其他在中国境内银行可自由兑换的国际流通货币 |
★11.2 | (1)本项目设最高响应限价:人民币 76.44 万元。 (2)若响应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交付的以外币响应报价且拟办理免税的货物,按首次公告发布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响应货币的转换,评审时以此判定是否超过响应限价。响应报价高于 最高响应限价,其响应将被否决。 |
★ 11.2.1 | 合同结算时,若因汇率波动或属于原产于特定国家(地区)特定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且加征关税在实际进口时未被核准市场化采购排除的造成合同实际结算时超出本项目的人民币限价时,采购人不承担超出响应限价的部分,该部分费用由 成交人承担。 |
11.3 | (1)响应总价中不得缺漏采购文件要求分项响应报价的内容,供应商响应报价缺漏项达到或超过 10%(无论数量或金额),其响应将被否决。 (2)供应商响应报价缺漏项未达到或超过 10%(无论数量或金额),且供应商 |
确认缺漏项已包含在响应总价中,评审时将其他有效响应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 其评审总价;若供应商确认缺漏项不包含在响应总价中,其响应将被否决。 | |
11.4 | 供应商应根据第三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所列设备及要求响应报价,响应总 价中不得包含超出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
★11.5 | 本次采购不接受选择性响应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响应报价。 |
11.6.1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其响应报价包括: 1)关境内制造的货物 (1)出厂价(应包括增值税和其它税费); (2)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3)各种售前、安装调试、验收以及移交等合同履行期间的伴随服务费用; (4)按照第三章相应条款中列出的各类培训费用。 2)响应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货物 (1)仓库交货价(应包括增值税、关税和其他税费); (2)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3)各种售前、安装调试、验收以及移交等合同履行期间的伴随服务费用; (4)按照第三章相应条款中列出的各类培训费用。 |
11.6.2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其响应报价包括: (1)DPU(项目现场)价; (2)报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前发生的仓储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采购需求中规定的全部伴随服务的费用,该费用计入响应总价; (4)按照第三章相应条款中列出的各类其他费用。 (5)响应报价须为最终报价,即包含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并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包含除关税、增值税等进口环节税、进口环节费 用外的其他所有费用) |
12.3 |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供应商必须提供响应货物验收合格后开始使用至第 10 年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 |
格; 3)供应商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4)供应商必须对重要技术参数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例如 DATA SHEET、样本、产品说明书等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权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未提供的,评审时不予认可。 5)供应商的应标参数与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不一致时,以制造商公开 发布的印刷资料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不一致时,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 报告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为准。 | |
★13.1 | 响应有效期:不少于 90 天。 |
14.1 | 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5 份,电子版 1 份(1.全套响应文件正本:PDF 格式(完整签字盖章的扫描件)和 WORD 格式(可编辑);2.技术 偏离表:excel 版本)。 |
★14.2 | 响应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包括样 本等所有资料),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
15.2 | 内外层封套均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
16.1 | 响应截止时间:2022 年 12 月 28 日北京时间 09:30 之前。 |
★18.1 | 响应保证金: 项目预算的 2%。 户名: 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人民币): 浦发银行▇▇支行 帐号(人民币): 0763634292323474 |
19.1 | 唱价日期:2022 年 12 月 28 日北京时间 09:30。 地点:▇▇▇▇▇▇▇▇ ▇ ▇▇▇▇▇▇▇ ▇▇ ▇▇▇▇ |
★ 23.1.5.1 | 14 )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评审会召开日期前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时间不早于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招标代理机构将查询结果 |
截图后留存在评审报告内,对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 |
★ 23.1.5.2 | 2)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未加注“★”号的一般技术参数的偏离超过 5 项(包括 5 项),其响应将被否决。 |
23.2 | 评审货币:美元。 |
23.3 | 评审原则及方法:最低评审价法。 |
23.3.4.1 | 项目现场:复旦大学 供应商应提供货物包装数量及每件包装箱的尺寸和运输重量,并单独列出运至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国内运输、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 |
23.3.4.2 | 本采购文件所涵盖的货物必须按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规定的合同交货期交货。对提前交货者不考虑降低评审价。对提交“推迟交货计划”的响应可以接受,但每延期一周其评审价将在响应总价的基础上增加 0.5%。迟于规定交货 计划超过 1 个月交货的响应将被否决。 |
23.3.4.3 | 所选方案:1) 供应商提出的付款计划应与采购文件要求的付款计划相一致。不接受以上付款 计划的,其响应将被否决。凡是未声明响应报价所对应的付款条件和方式的,将一律视为该响应报价所对应的付款条件和方式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
23.3.4.4 | 所选方案:1) (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按照出厂标准供应的货物质保期内运行所需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其费用需提供分项响应报价,并计入响应总价; (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按照出厂标准供应的货物质保期结束后运行 2年内所需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其费用需提供分项响应报价,不计入响应总价,并承诺在 5 年内不高于上述清单价格,并保证 10 年内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供应 渠道。 |
23.3.4.5 | 中国关境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 相应要求,供应商对其要求的偏离按照本资料表第 23.3.4.7 条款的规定执行。 |
23.3.4.6 | 预计运行和维护费用:不适用。 |
23.3.4.7 | (1)采购文件中加注“★”号的为重要条款(参数),对任一重要条款(参数) 的偏离,其响应将被否决; |
(2)采购文件中未加注“★”号的为一般条款(参数),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审价,低于标准的,评审价将增加该设备响应价格的百分之壹(1.0%)(特别注明的除外);若响应文件中没有单独列出该设备分项响应报价的,评审价格 调整时按响应总价计算。 | |
23.3.5 | 评审委员会应按供应商最终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确定不超过 1 个成交候选人,评 审价格最低者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
26.1 | 数量增减幅度:不适用 |
27.1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成交人应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成交人不得与采购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29.1 |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
30.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 1) 成交服务费的支付标准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64.95%; 2) 成交方在接受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需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
增 1 | 付款方式 1: 对从境内供货的货物,买方按如下方式付款给卖方: 1、合同签订后支付货款的 50%,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 50%。 2、采购人支付货款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开具数额相等的发票,采购人据此付款。 付款方式 2: 对从境外供货的货物,买方按如下方式付款给卖方: 100%即期 L/C(90%启运后,10%验收合格后)。 |
增 2 | 质保期: 合同货物免费质量保证期为至少 1 年,若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文件内容及要求”中有具体规定的,则按该章节的相关条款。 若供应商承诺的免费质量保证期期限高于采购要求,则必须提供设备制造厂商出具的承诺书,否则在评审时视作符合采购要求而非优于。但最终签订合同时 按响应文件承诺的年限签署。 |
增 3 | 本项目中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由采购人指定的外贸公司负责办理进口相关手 |
续。 | |
★增 4 | 关于原产于特定国家(地区)特定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规定 (1)响应产品为原产于特定国家(地区)的特定商品被中国政府实施加征关税等措施且加征关税在实际进口时未被核准市场化采购排除的,加征的关税以及由此增加的增值税等额外税费由成交人承担。 (2)供应商需在响应时出具承担加征关税以及由此增加的增值税等额外税费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 (3)额外税费可以由成交人另行支付给采购人,或者在支付合同验收尾款时直 接予以扣减。成交人若以外币支付税费,按海关《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汇率进行换算。 |
一、 总 则
1 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采购方。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照《招标投标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2.3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合格响应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售后服务的义务、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服务以及其它类似服务。
2.6 “天”系指日历日。
2.7 采购文件中的标题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该作为对采购文件内容的理解或解释。
3 解释权
3.1 本次采购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解释为准。
3.2 本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3 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一或所有响应的权利及采购失败的情况。
4 合格的供应商
4.1 合格的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合格来源国,采购人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4.3 通过签署响应文件,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货物和服务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将导 致谈判拒绝。任何第三方就知识产权方面提出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承担由此产 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响应。
5 响应费用
无论响应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澄清与异议
6.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须在获取采购文件后 1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6.2 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后 1
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异议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异议,超过次数的异议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6.4 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异议。代理人提出异议应当 提交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 事项。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并加盖公章。
6.5 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5.1 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5.2 异议项目名称、编号
6.5.3 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6.5.4 事实依据
6.5.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5.6 提出异议的日期
6.5.7 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并加盖公章。
6.6 异议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等书面形式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东松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部,联系人:▇▇▇,联系电话:▇▇▇-▇▇▇▇▇▇▇▇ 转 8621,地址:▇▇▇▇▇▇▇▇▇ ▇ ▇▇▇▇▇▇▇ ▇▇ ▇。
6.7 采购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异议的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6.8 对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澄清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在原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二、 采购文件
7 采购文件的构成
7.1 采购文件用以阐明采购内容及服务、采购响应程序和合同条款。
7.2 采购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章 响应邀请函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附件
7.3 采购文件以中文编印。
8 采购文件的修改
8.1 在响应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8.2 采购文件的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潜在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确认。
8.3 为使供应商准备响应时有充分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推迟响应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并将此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9 响应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响应可能被拒绝。供应商在响应中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都将直接导致废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2 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电报、电话或传真形式的响应。
9.3 响应语言: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响应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供的支持文件、技术资料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经公证处公证),以中文为准。
9.4 计量单位:除在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用的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5 所有不完整的响应将被拒绝。
9.6 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因其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错漏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10 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0.1.1 响应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部分:
(1)响应函(格式见第五章)
(2)响应一览表(格式见第五章)
(3)响应分项响应报价表(格式见第五章)
(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见第五章)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
(7)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8)设备系统配置的详细清单(包括软硬件及伴随服务),中英文对照
(9)常规耗材响应报价清单
(10)响应设备生产厂家的该产品最新原版正式技术参数资料(Product Data Sheet)及产品货号、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彩色印刷产品样本等技术资料
(11)响应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安装调试及保修服务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12)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10.1.2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供应商在注册地的相关注册法律文件。若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则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2)供应商应是专业生产本次所需主系统设备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正式授权的参与本次响应的代理商,且应得到制造商针对本次响应项目的正式授权书,授权书的有效期应至少与响应有效期一致;(格式见附件 8)
(3)供应商开户银行在唱价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4)供应商需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10)
(5)证明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6)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上均需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对于上述要求中未涵盖,但属响应设备必须符合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等有关规定的,必须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
10.1.3 其他资料: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0.2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写“响应文件资料目录”。未装订成册的视为废标。
10.3 按照本须知第 18 条规定提交的响应保证金。
11 响应报价
11.1 响应货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 本次采购是否设最高响应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果设最高响应限价,其最高限价的金额或计算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在分项响应报价表上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及分项响应报价和总价。
11.3 本次采购允许的缺漏项范围或比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报价中的缺漏项
(如果有)将按下述规定处理:
1)供应商响应报价缺漏项超出采购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采购文件要求,评审委员会将否决其响应。
2)缺漏项在采购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并经供应商确认缺漏项已包含在响应价中,评审时将其他有效响应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审总价(适用于最低评审价法);或者,评审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降低其响应价格评价值
(适用于综合评价法)。若供应商确认缺漏项不包含在响应价中的,评审委员会将否决其响应。
3)签订合同时以响应价为准,缺漏项含在该响应价内。
11.4 响应总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11.5 本次采购不接受选择性响应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响应报价。
11.6 响应分项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
11.6.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
1)关境内制造的货物
①报所供货物的 EXW(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关境外进口的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②如果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③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2)响应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货物
①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货物在从关境外进口时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②如果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③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1.6.2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DPU(项目现场)价。
2)如果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规定,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3)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
11.7 EXW、CIF 和 CIP 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国际商会(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1.8 供应商根据本须知第 11.6 条的规定将响应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采购人
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1.9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供应商所报的响应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否决。
11.10 响应报价栏项目中如出现唯一的数字“0”,则视响应报价为零;如出现空白,视为未响应。
12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2.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2.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响应分项响应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2.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采购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4)供应商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响应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允许的其它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12.4 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 12.3 3)时应注意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响应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采购文件的要求。
13 响应有效期
13.1 响应应自前附表中规定的唱价日起,并在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响应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3.2 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响应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响应在原响应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8 条有关响应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 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4.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版本,每套响应 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和“副本”。如果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逐页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
(投资人/负责人)授权书》附在响应文件中。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14.3 所有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文件在正本中必须提供正本/原件;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并保证修改清晰;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由于其响应文件不清晰、内容错漏、不完整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14.4 供应商应对响应项目提供完整的详细的技术说明,如供应商对指定的技术要求建议做任何改动,应在响应中清楚地注明。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5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为方便唱价,供应商应将响应函、响应一览表和响应保证金缴纳证明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响应一览表”字样。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5.2 内层和外层信封都应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5.3 内外信封骑逢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人(投资人/负责人)代表印鉴或密封章。
15.4 采购代理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责任。
15.5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响应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供应商。
16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6.1 所有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即响应邀请书中所规定的时间)前送达响应地点。
16.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 8 条规定的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以前在响应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响应截止期。
16.3 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截止期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将原封退给供应商。
17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供应商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日期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的通知。在响应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响应文件。
17.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4 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
(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 根据本须知第 13 条的规定,在响应截止日期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能撤回响应文件。
18 响应保证金
18.1 供应商应提交前附表规定数额的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交。响应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18.2 响应保证金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交:支票、银行即期汇票、银行本票、电汇、转账、贷记凭证或现金(建议转账)。
18.3 供应商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本项目保证金,需在银行转账水单中明确项目编号,未明确项目编号的,则视为响应保证金未提交。供应商不得将多个采购项目进行一次响应保证金转账。保证金需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到账。
18.4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应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8.5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将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后尽速退还。
18.6 成交人的响应保证金,将在成交人按本须知第 28 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 30 条规定支付了采购代理服务费后
退还。
18.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响应保证金将被没收:
18.7.1 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或
18.7.2 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
18.7.3 成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
18.7.4 成交人未按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五、 唱价与评审
19 唱价
19.1 采购代理机构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唱价。唱价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唱价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9.2 唱价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响应的通知、响应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响应保证金,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 16.3 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响应之外,唱价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
19.3 在唱价时没有启封和没有读出的响应文件(包括按本须知第 16.2 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审时将不予考虑。没有启封和读出的响应文件将原封退回给供应商。
19.4 如参与唱价的供应商数量或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本次采购失败。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有权重新发布采购公告。重新公告后有效响应供 应商仍不足三家的,本项目将进行二家或一家供应商唱价或评审,若仍无有效响 应供应商,本次采购失败。
19.5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做唱价记录,存档备查。
20 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 3 人以上(含
3 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澄清
21.1 除评审委员会主动要求澄清外,从唱价后至授予合同期间,任何供应商均不得就与其响应相关的任何问题与评审委员会联系,否则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1.2 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2 响应的评价
22.1 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仅对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进行评价。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其响应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其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而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响应。
22.2 评审时除考虑响应价格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22.2.1 产品的功能与质量
22.2.2 产品与第三方产品集成能力
22.2.3 公司服务的能力与技术实力
22.2.4 后期服务的完善
22.2.5 其他特殊要求因素
23 评审原则和方法
23.1 评审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将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最低评审价法进行评议。
23.1.1 评审委员会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供应商是否提交了响应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1.2 算术错误将按下列方法更正:
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响应总价金额与按分项响应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响应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响应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响应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响应报价。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响应将被否决。
23.1.3 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3.1.4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审委员会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响应。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响应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加注星号(“*”)的条款等内容的偏离
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审委员会决定响应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3.1.5 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将被否决。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补充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响应。
23.1.5.1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响应将被否决:
1)供应商或其制造商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2)供应商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采购文件编制的;
3)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5)供应商的响应函、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采购文件要求的;
6)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方案或者响应报价的,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响应报价的币种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或者所采用的报价方式将导致评审小组无法按既定规则计算出其评审价格;
8)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响应保证金形式或出具响应保函的银行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9)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10) 响应报价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响应限价的(含可能有的分项最高限价),或者在未规定最高限价的情况下是否超过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采购预算(含可能有的分项预算);
11)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12) 供应商有串通响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3) 存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响应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23.1.5.2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响应将被否决:
1)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3)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3)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4)供应商复制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中一部分的;
5)存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响应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23.2 转换为单一货币:
为了便于评审和比较,如果响应报价中有多种货币,以首次公告发布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响应货币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货币的转换,以便计算评审价。
23.3 价格评议:
23.3.1 评审委员会将对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确定采用最低评审价法评审的采购项目进行价格评议。评审委员会仅对初审合格的响应进行价格评议。评审委员会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审价。计算出的评审价为最终评审价。
23.3.2 计算评审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有价格调整的,计算评审总价时,包含偏离加价。计算关境内产品偏离加价时,扣除响应报价中包含的相关税费。评审总价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关境外产品:DPU(项目现场)价+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如采用 CIP 等其他响应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评审总价) 2)关境内产品:出厂价(含增值税) +消费税(如适用)+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
3)已经进口的产品: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
23.3.3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除根据本须知第 11.2 条的规定考虑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之外,还要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在中国关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响应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的费用;
5)在中国关境内得到响应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响应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响应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8)其它额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23.4 根据本须知第 26.3 条的规定,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选定的评审因素,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审价格:
23.4.1 在中国关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1)评审委员会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 EXW 价
/CIF 价/CIP 价的价值。评审委员会将把上述费用加到 EXW 价/CIF 价/CIP 价上。或者
2)如果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时报从出厂地/进口港运抵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国内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评审委员会将把该费用加到 EXW 价/CIF 价/CIP 价上。
23.4.2 响应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1)本响应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时间交货(或启运)。以规定的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审价将在响应价的基础上增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价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审价。或者
2)本响应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或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审价,晚于或早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响应将被视为非响应性响应。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迟于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审价在响应价的基础上增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或者
3)本响应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分批装运交货(或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响应将调整其评审价。方法是每提前或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审价将在响应价的基础上减少或增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价的某一百分比(%)。
23.4.3 付款条件的偏差
1)供应商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的付款条件响应报价。评审时以此响应报价为基础,但供应商可提出自己的付款计划并说明采用该付款计划比采用合同条款所列的 付款条件响应报价响应价可以降低多少。评审委员会可以考虑成交的供应商的付 款计划。或者
2)合同条款中规定了采购人提出的付款计划。如果响应文件对此有偏离但又属采购文件允许的,评审时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审价中。
23.4.4 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1)供应商将所投货物的零部件及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运行周期内必需的备品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响应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其总价,并计入响应价中。或者
2)采购人将开列经常使用的零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数量,按响应文件中所报的单价计算其总价,并计入响应价中。或者
3)采购人将根据每一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以及采购人过去的经验或其他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零部件和备件的费用,并计入评审价中。
23.4.5 中国关境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
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采购文件其他部分的规定,如果供应商在中国关境内没有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那么,采购人将考虑建立最起码的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所需的费用,评审时将所需费用计入评审价。
23.4.6 响应设备的预计运行和维护费用
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是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分,这些费用将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23.4.7 响应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1)供应商应响应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说明所提供的货物保证达到的性能和效率。高于标准的,不考虑降低评审价;低于标准性能或效率的(假设为 100%),每低一个百分点,响应价将增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调整金额;或者,采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设备在使用年限中的运行成本所额外增加的费用。或者
2)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性能或生产率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响应性。若所提供的货物与规定的要求有偏离时,评审时将根据该货物实际性能或生产率,采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调整其评审价。
23.4.8 其他额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其他额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
23.5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方法
在响应满足采购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价格评议规定,确定各供应商的最终评审价格,并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按供应商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评审价格最低者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六、 授予合同
24 确认成交人
24.1 采购人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5 中之规定,根据评审委员会所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
24.2 若所确定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24.3 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由原评审委员会按照本须知第 4 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24.4 如果审查通过,评审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原成交候选人。如果审查未通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24.5 本项目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人。
25 合同授予标准
25.1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择优定标。
25.2 合同将授予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同时认为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
25.3 评审委员会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最低响应报价的响应。
25.4 成交人应确保成交后能与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完成合同的签订。
26 授标时更改采购数量的权利
评审委员会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7 成交通知书
27.1 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2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7.3 在成交人按本须知第 29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机构将按照本须知第
18 条的规定退还所有响应保证金。
28 签订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规定期限内,成交人应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不得与采购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 履约保证金
29.1 成交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 30 日内,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本须知的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取消该成交决定,并没收其响应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30 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人应按照采购文件前附表中的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如果成交人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将没收其响应保证金。
31 法律适用
本次采购及由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设备名称及数量:高效液相色谱仪/贰套二、交货日期:
1、免表开具后6个月内
2、若因采购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装机条件、免税办理时效等情况),造成在前述交货期内不具备收货条件,从而导致交货延迟的,则交货期应顺延至收货条件完备 后,但不得晚于采购人出具的书面交货通知后30天内。
三、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四、主要技术规格及系统概述:
(一)高效液相色谱仪Ⅰ
1. 输液泵
1.1输液系统泵:双柱塞杆串联设计梯度泵,伺服控制可变冲程、浮动式柱塞杆
1.2流速范围:至少包含0.001mL/min-10mL/min,增幅≤0.001mL/min
1.3流速范围:至少包含0.2mL/min-10.0mL/min
1.4流量精度:≤0.07% RSD
1.5压力运行压力范围:至少包含0MPa–40MPa(0bar–400bar,0psi–5880psi)
2.自动进样器
2.1进样设计方式:高压、阀进样技术,使用微型计量泵准确控制取样体积
2.2 进样范围:至少包含0.1ul~100ul,增量≤0.1ul 2.3进样精度:进样体积为5~100ul时,<0.25%RSD
★2.4样品残留:<0.004%
3. 柱温箱
3.1温控模块数量:有独立的2个温控区域,可分别控制2根不同柱温
3.2控温范围:室温下至少包含10℃-85℃
3.3温度精度:≤0.05℃
3.4色谱柱容量:4根300mm色谱柱
3.5温控方式:半导体温控
4. 二极管阵列检测器
4.1光源:至少包含氘灯和钨灯
★4.2二极管数量:≥1024
★4.3波长范围:至少包含190nm~950nm
4.4基线噪音:<±0.7×10-5AU
4.5基线漂移:<0.5 x 10-3 AU/小时
4.6采样频率:120Hz
5. 配置要求:
5.1输液泵1套
5.2自动进样器1套
5.3柱温箱1套
5.4二极管阵列检测器1套
5.5控制软件1套
5.6电脑:分别用于仪器控制和数据分析的工作站2套
(二)高效液相色谱仪Ⅱ
1. 输液泵
1.1输液系统泵:双柱塞杆串联设计梯度泵,伺服控制可变冲程、浮动式柱塞杆
1.2流速范围:至少包含0.001mL/min-10mL/min,增幅≤0.001mL/min
1.3流速范围:至少包含0.2mL/min–10.0mL/min
1.4流量精度:≤0.07% RSD
1.5压力运行压力范围:至少包含0MPa–40MPa(0bar–400bar,0psi–5880psi)
2. 柱温箱
2.1温控模块数量:有独立的2个温控区域,可分别控制2根不同柱温
★2.2控温范围:室温下至少包含10℃-85℃
2.3温度精度:≤0.05℃
★2.4色谱柱容量:4根300mm色谱柱
★2.5 温控方式:半导体温控
3荧光检测器
3.1 激发单色器:范围至少包含:可设置200nm - 1200nm且是零级。带宽:≤20nm(固定)
3.2 发射单色器:范围至少包含:可设置200nm - 1200nm且是零级。带宽:≤20nm(固定)
3.3光源:闪烁氙灯
3.4脉冲频率:信号模式296Hz;经济模式74Hz
4 双波长紫外检测器
★4.1 最大数据采集速率:≥120Hz(单波长检测);≥2.5Hz(双波长检测)
4.2 短期信号噪声:<±0.25•10-5AU,在230nm 条件下(单波长检测)<±0.80•10- 5AU,在230nm和254nm 条件下(双波长检测)
4.3 漂移<1•10-4AU/h,在230nm条件下
4.4 波长范围:至少包含190nm–600nm 5馏分收集器
5.1 延迟体积:≤50uL 4.2最大流量:≥10mL/min
4.3 触发模式:时间片段、峰值(阈值,上升斜率/下降斜率)和时间表(时间间隔和峰的组合)
6 配置要求:
6.1 输液泵1套
6.2 柱温箱1套
6.3 荧光检测器1套
6.4 双波长紫外检测器1套
6.5 馏分收集器1套
6.6 控制软件1套
6.7 电脑:分别用于仪器控制和数据分析的工作站2套五、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 ★提供的产品须为全新原装正品。
2. 为方便采购人设备的正常接收及顺利开展安装前期准备工作,成交人应配合用户提供安装条件,电气要求等。
3. 仪器到达用户使用现场后,由仪器供应商派出工程师与用户共同开箱清点验收后免费安装、调试。
4. 在仪器安装完成后,由仪器供应商派专业工程师对使用人员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包括仪器基本原理和结构介绍、仪器操作方法、仪器基本保养维护程序等内容。根据用户实际需求,双方协商时间,可进行预约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由用户自行确定。
5. 仪器最终验收合格后提供整机质保,响应时间为接到报修后24小时以内,并在48小时内到设备使用现场进行维修工作。
6. 在质保期内免收上门服务费和备件费。在维修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严重延误维修时间,仪器供应商应提前说明,并相应延长质保期。
7. 质保期后,如果仪器出现故障需要更换配件,供应商提供优惠的配件价格。经维修后对同一故障部位及配件实行质保不少于3个月。
8. 主要验收标准
8.1. 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供货商提出验收申请,并满足全部技术指标。
8.2. 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货物或拒绝付款,成交供应商若违约,采购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8.3.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报价产品完整的验收清单、验收条件和标准,并承诺成交后配合采购人完成验收。
9. ★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或以上原厂质保。
第四章 合同条款
技术协议书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 “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 “合同通用条款”系指本合同通用条款。
6)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 “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本合同中指。
9) “日”指日历日。
2 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2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采购需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5.1 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买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另一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对方。
6 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30 日内,向买方提交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或由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 30 日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 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
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采购需求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地区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 90 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或其他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当采用木质包装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 IPPC 专用标识。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港;
6) 货物名称、序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8)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t)或 2 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11 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 CIF/CIP/DPU 合同:
1) 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 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
5) 目的港/项目现场规定为。
11.2 如果是 EXW 合同:
1)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如果是 FOB/FCA 合同:
1) 卖方可负责安排定舱位、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 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
5) 目的港/项目现场规定为。
11.4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 CIF/CIP/DPU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m)、宽 2.7 米(m)和高 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 EXW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 21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 EXW 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2.3 如果是 FOB/FCA 合同:
1)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
(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 FOB/FCA 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9、10、11 和 12 条规定。
13.2 DPU、EXW、FOB、FCA、CIF、CIP 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
13.3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提单编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险
14.1 应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DPU 或CIF 或 CIP 价格条件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 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 FOB/FCA 价格条件交货,则保险由买方负责。
14.3 如果是 EXW 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
15 运输
15.1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 FOB 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 FCA 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地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 DPU/CIF/CIP 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 DPU/CIF/CIP 价格条件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以 FOB/FCA 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使用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挂中国国旗的船只(如果合同要求的话),代表买方并由买方负担费用来安排国际运输,如果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挂中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安排别的承运人或船只运输货物。
16 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采购需求中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 卖方应提供采购需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 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的资料,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采购需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以先发生的为准。
18.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8.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9 索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 付款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规定为。
21 价格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的价格和履行伴随服务收取的费用在合同协议书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 35 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 30日内提出。
23 合同的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 22 条的情况外,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 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 分包
25.1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或减轻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 3 条的规定。
26 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9 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6.2 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 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 29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8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 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
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8.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8.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 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可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14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120 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自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 30 日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余的货物,买方可:
1)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 取消对剩余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 争端的解决
32.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 60 日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32.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3 合同语言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如果本合同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当中文和英文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 通知
35.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的对方的地址规定为。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6 税和关税
3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 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境内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境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境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境外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合同条款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境外卖方征收的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税费均应由境外卖方负担。
3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 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7.3 下述合同附件如有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 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 2──采购需求
附件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附件 4──履约保证金保函
附件 5──预付款银行保函附件 6──信用证
第二章合同格式
合同签订中,买方根据实际需要保留对此格式合同模板的最终修改权和解释权合同号(Contract No.): XXXXXXXXXXXXXXXXXXXXX
签订日期(Signed on ): XXXXXXXXXXXXXXXXXX
买方The Buyers: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el: XXXXXXXXXXX Fax: XXXXXXXXXXX
卖方 The Seller: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el: XXXXXXXXX Fax: XXXXXXXXXXXXXX
买方、卖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合同予以购买: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on behalf of the End-user)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Quantity and Price:)
ITEM | NAME | UNIT | QTY | UNIT PRICE | TOTAL |
1. | 设备中文品名 | SET | * | XXXXXXXX | XXXXXXXXXX |
英文品名 | |||||
-DETAILS AS PER ATTACHMENT.- | |||||
-详细配置见附件- | |||||
REMARKS: THE DETAILS AND SPECIFICATIONS AS PER BIDDING DOCUMENT NO.:XXXXXXXX AND QUOTATION, WHICH ARE INCORPORATED INTO AND MADE PART OF THIS CONTRACT. | |||||
TOTAL | DPU FUDAN CAMPUS | XXXXXXXX | |||
SAY: CIP FUDAN CAMPUS (SAY XXXXXXXXXXXXXXXXXXX ONLY.) | |||||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s):XXXXXXXXX / XXXXXXXXXXX 3.包装(Package):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包装箱内应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To be packed in strong wooden case(s) or carton(s),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ocean\parcel \ post\air freight transportation as well as changing climate and with good resistance to moistureand shocks.The Sellers shall beliable for any damage of the commodity due to improper packingand for any rust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protective measures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Onefull set ofserviceand operation manuals shall be enclosed in the case(s).
4.装运标记(Shipping mark):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
"、"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唛头: XXXXXXXXXXXX /SHANGHAI P.R.China
每个木质包装箱外必须标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即 ISPM 15 专用标识.
The Seller shall mark on each package with fadeless paint the package number、gross weight、net weight、 measurement and warnings such as,“KEEP AWAY FROM MOISTURE”、“HANDLEWITH CARE”、
“THIS SIDE UP”as well as the shipping mark:
XXXXXXXXXXXXX SHANGHAI P.R.China
Each wooden crates should be marked with ISPM 15 (International Phytosanitary Measures No.15) which is issued by IPPC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5.交货日期(Date of delivery):XXXXXXXXXXXX。
6.装运港口(Port of shipment):XXXXXXXXXX。XXXXXXXXXXXX 7.卸货港口(Port of destination):XXXXXXXXXX XXXXXXXXXXX
8.保险(Insurance): 由卖方负责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at all risk and war risk.
9.付款条件(Payment): XXXXXXXXXXXXXXXXXXX BANK INFORMATION:
XXXXXXXXXXXX
10.运输单据(Documents):
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装运单据:
1). 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标明合同号和唛头的发票正本五份
2). 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装箱单五份,标明包装的数量及每件包装的毛重、净重、尺寸
3). 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
4). 以买方为收货人的海运或空运运单副本一份
5). 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副本二份
6).非木包装证明副本一份或卖方的申明阐述此单货物的木质包装已做熏蒸处理,有符合商检局的 IPPC 标识,且该标识完整清晰地位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四周
The Seller shall attach one set of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Buyer:
1). Invoice in 5 copies indicating Contract number and shipping markby the Manufacturer or the Seller. 2). Packing list in 5 copies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 indicating quantity, gross weight, net weight
measurement of each package by the Manufacturer or the Seller.
3).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11 below)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 or the Seller.
4). Bill of Lading or Airway Bill in 1 copy consigned to the Buyer.
5).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2 copies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 or the Seller.
6). Non-wood packing materials Declaration or Seller’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the wood packing materials have been treated and officially marked IPPC full and apparently on the sides of the packing materials.
11.装货通知(Shipping and Insurance):
卖方应在装货后 48 小时内,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海运单或空运单、发票、装箱单。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本合同第 7 款规定的港口,允许转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与本合同有关的货物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The Sellers shall, within 48 hour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lause 5 of this Contract, advise
by fax or e-mail the Buyers of the Bill of Lading or Airway bill, invoice, packing list.The Sellers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port of destination specified in Clause 7 of this Contract.Transshipment is allowed but Partial shipment is prohibited.The seafreight, insurance premium in respect of the exportation of goods contracted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12.质量保证(Guarantee of quality)
卖方保证货物是用最好材料上等工艺制作的、全新的, 其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质保期为自双方代表签订验收单之日起 XX 个月。
The Sellers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hereof is made of the best materials with first class workmanship,
brand new and unused, and complies in all respects with the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nd conforms to the date sheets or technical manuals of the commodities contracted.The guarantee period shall be XXX monthscounting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Acceptance Certificate has been signed by the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13.检验和索赔(Inspection and claim):
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书,并说明检验的技术数据和结论。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以下简称 CCIC)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复检,如发现货物残损,规格或/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得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90 日内凭CCIC 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索赔或拒收该货物。
在保证期限内,如货物由于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而发生损坏或/和品质、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将委托 CCIC 进行检验,并凭其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包括换货),由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若卖方收到上述索赔后 30 天内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The manufacturers shall, before deliverymake a precise and comprehensive inspection of the goods in regard to the quality、specifications、performance and quantity/weight and issue inspectioncertificates certifying the technical data and conclusion of the inspection.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Buyers shall apply to the Chinese Cert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Group(here in after referred to as CCIC)for a further inspection in respectofthespecificationsand quantity/weight of the goods. If damages of the goods are found, or thespecifications and/or quantity ar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stipulations of this Contract,except when the responsibilities lie with Insurance company or Shipping Company,the Buyers shall,within 9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claim against the Sellers,or reject the goods according to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s issued by CCIC.In case of damages of the goods incurred due to the design or manufacture defects and\orthe quality and performance ar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shall, during theguarantee period,request CCIC to make a survey and shall make a claim against the Sellers(includingreplacement of the goods) and all the related expenses incurred, regarding the elimination of such damages there from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The claims mentioned above shall be regarded as being accepted if the Sellers fail to reply within 30 days after Sellers receive the Buyers’ claims.
14.人力不能抗拒(Force majeure):
凡在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 14 天内,给买方航空快寄一份由主管政府当
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加快交货。如事故延续 10
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in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due to Force
Majeure,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loading transit.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immediately of the occurrenceabove mentionedand within fourteen days thereafter the Sellers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s for Their acceptance a certificate of the accident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as evidence thereof.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s, however,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n case the accident lasts for more than ten weeks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cancel the Contract.
15.迟交货罚款(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除本合同第 14 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罚款率按每 7 天收 0.5%,不足 7 天时以 7 天计算,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 5%。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 10 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付罚款。如果买方延迟开出信用证,卖方不承担迟交货罚款责任。
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make delivery on time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with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causes specified in Clause 14 of this Contract,the Buyers shall agree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the condition that the Sellers agree to pay a penalty which shall bededucted by the paying dank from the payment under negotiation.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0.5% for every seven days, odd days less than seven days should be counted as seven days.But thepenalty, however, shall not exceed 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involved in the latedelivery. In case the Sellers fail to make delivery ten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nd theSellers, 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 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said penalty to the Buyerswithout delay. If the L/C is opened late, the Sellers will not pay late delivery penalty.
16.仲裁:(Arbitration):
卖方、买方和最终用户之间所有与合同有关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则应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卖方、买方和最终用户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均不能诉诸于法院或其他机构来改变裁决。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仲裁部分外,各方当事人仍有义务继续执行本合同。
实体法律
全部纠纷将以该合同和其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其余按照联合国大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进行解释。
All disputes among the Seller, the Buyer and the End-use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may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ssion.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Beijing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the Seller, the Buyer as well as the End-user; neither party shall seek recourse to a law court or other authorities to appeal for
revision of the decision.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In the course of arbitration, all the parties shall continue to execute the present Contract except those under arbitration.
SUBSTANTIVE LAW
All disputes shall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and all other agreements regarding its performance, otherwi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as at present in force.
17. 税费(TAXES AND DUTIES):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中国政府征收的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在中国以外发生的所有税费由卖方承担。
All tax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levi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n the Buy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laws in effe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s.
All taxes arising outside of China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本合同中英文版本一式四份,各方保留一份,以中文为准。
In witness thereof, This contract is made in four copies in English and Chinese version, which are held by the Seller and Buyer the end-user with the same binding. The Chinese version is governing.
买方卖方
THE BUYERS: THE SELLERS: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第五章 附件
一、响应函(格式)
二、响应一览表(格式)
三、响应分项响应报价表(格式)四、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五、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七、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授权书(格式)八、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九、供应商基本情况声明(格式) 十、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
十一、关于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承诺书(格式)
一、响应函 (格式)
致: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的响应邀请( 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 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份: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的响应报价,响应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响应总价。若分包件,则按包件响应报价)。
2. 我方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 我方已详细审核了全部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的修改通知(插入编号)(补遗书)
(如有)。我方知道必须放弃对上述文件中所有条款提出存有含糊不清或不理解之问题的权利。
4.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唱价日起_(有效日数)_日历日。
5. 供应商同意供应商须知中第 18.7 条款关于没收响应保证金的规定。
6. 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或收到的任何响应。
7. 我方愿意遵守贵方有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规定。
8. 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供应商开户银行: 供应商帐号: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 |
供应商名称: |
公章: |
二、响应一览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和规 格 | 数 量 | 制造商名称和 国籍 | 价格 条件 | 报价货币 | 响应报价 | 响应 保证金 | 交货期 | 备注 |
响应报价 | ||||||||||
响应报价(大写) | ||||||||||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_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注:1.此表需与响应函一同封装,并再额外准备一份和响应保证金密封在一个信封内单独提交。
2.若有其他优惠条件和建议请在本页说明。
三、分项响应报价表(格式)
(关境内供货的响应报价)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名称 | 型号和 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 称和国籍 | 单价(注明装 运地点) | 总 价 | 至最终目的地 的运费和保险费 |
1 | 主机和标 准附件 | ||||||
2 | 备品备件 | ||||||
3 | 专用工具 | ||||||
4 | 安装、调试、检验 | ||||||
5 | 培训 | ||||||
6 | 技术服务 | ||||||
7 | 其他 | ||||||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_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响应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
(关境外供货的响应报价)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名称 | 型号和规 格 | 数量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 称 | FOB/FCA单价(注明目的港或目的地) | DPU总 价 | 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 费 |
1 | 主机和标 准附件 | ||||||
2 | 备品备件 | ||||||
3 | 专用工具 | ||||||
4 | 安装、调试、检验 | ||||||
5 | 培训 | ||||||
6 | 技术服务 | ||||||
7 | 其他 | ||||||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_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响应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
四、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规格 | 数量 | 交货期 | 装运港 | 目的港 |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_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注: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
五、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差说明 |
注:1、供应商应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2、如果表格叙述不下,可另附页说明。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公章: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差说明 |
供应商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公章:
七、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授权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 投资人/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就( 项目名称)的(合同名称) 响应,以本公司名义签署并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文件和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单位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注:请另附上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
八、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贸 易公司地址)的(贸易公司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第 (项目编号) 号响应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响应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响应共同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 我方兹授予(贸易公司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贸易公司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贸易公司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贸易公司名称: 制造商名称: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九、供应商基本情况声明(格式) 1、名称及概况
供应商名称:总部地址:
电传/传真/电话号码:成立和/或注册日期:实收资本: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经营范围:
2、公司简介
3、服务能力说明
4、最近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情况(单位:万元)
(1)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
(3)长期负债:
(4)流动负债:
(5)净值:
5、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年份 |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6、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地址
承诺:凡与采购人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均通过以上账户进行。
7、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的话:
8、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_ 供应商名称: 公章:
十: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
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参加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的响应。在此郑重声明:我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供应商名称: 公章:
十一、关于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承诺书(格式)
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参加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的响应。在此承诺:
若我司响应产品为原产于特定国家(地区)特定进口商品,并在货物进口时被中国海关实施加征关税且加征关税在实际进口时未被核准市场化采购排,加征的关税以及由此增加的增值税等额外税费由我司承担。
若我司有幸成交,我司承诺于成交产品进口申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加征的关税以及由此增加的增值税等额外税费另行支付给采购人,否则我司同意采购人在支付合同验收尾款时直接予以扣减。
特此承诺。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供应商名称: 公章:
第六章评审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整个评审工作应符合下列总要求:
(1)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3)保证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1.2. 评审小组成员及其他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保守有关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评审小组的人员组成;
(2)对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及价格评议情况;
(3)对各供应商的澄清问题及供应商的答复;
(4)评委发表的评审意见;
(5)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1.3. 参与本项目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按诚实、信用和勤勉的原则完成评审小组交办的事务性工作,并主动接受评审小组的监督。
2. 评审细则
2.1. 评审步骤
本次采购的评审工作将按下列步骤进行:
(1)初步评审;
(2)价格评议;
(3)排序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2.2. 本项目的评审采用最低评审价法。
3. 初步评审
3.1. 评审小组首先对各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进行核价,在核价过程中如果发现响应报价存在计算错误,则将按下列原则进行纠正:
(1)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符时,将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修改合价(除单价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外);
(2)当分项合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将以分项合价之和为准修改总价。
3.2. 评审小组将按上述纠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则其响应将判为无效。
3.3. 评审小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审查的内容包括:
3.3.1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响应将被否决:
1)供应商或其制造商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2)供应商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采购文件编制的;
3)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4)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5)供应商的响应函、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采购文件要求的;
6)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方案或者响应报价的,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响应报价的币种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或者所采用的报价方式将导致评审小组无法按既定规则计算出其评审价格;
8)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响应保证金形式或出具响应保函的银行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9)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10) 响应报价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响应限价的(含可能有的分项最高限价),或者在未规定最高限价的情况下是否超过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采购预算(含可能有的分项预算);
11)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12) 供应商有串通响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3) 存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响应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3.3.2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响应将被否决:
1)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2)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3)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4)供应商复制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中一部分的;
5)存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响应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3.4. 当评审小组认为某一可能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将判定其响应无效。
3.5.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将被判定为无效供应商,不再进入后续的价格评议。
4. 价格评议
4.1. 评审小组将按照本评审办法规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响应情况的评审。
4.2. 采购文件技术规格中所有未加注星号(“★”)的要求均为一般技术要求,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满足此类要求,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评审价格将在对应设备经核准的响应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一(1%)(本采购文件特别标明调价比例的,从其规定)。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中除采购文件第七章第 0 条所列要求之外的商务要求均为一般商务要求,如果供应商承诺的相关条件不满足此类要求,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评审价格将在对应经核准的响应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一(1%)(本采购文件特别标明调价比例的,从其规定)。计算评审价格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将包含偏离加价、在中国关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和保险费、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响应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以及其它额外的评审因素。
最终评审价格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关境外产品:DPU(项目现场)价+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采用 DDP 等其他响应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评审总价)
2)关境内产品:出厂价(含增值税) +消费税(如适用)+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
3)已经进口的产品: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
4.3. 除有特别说明外,采购需求中有编号或标志的任一最低层条款均算作一项。
4.4. 评审小组将按照本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对进入价格评议的响应文件计算评审价格。计算出的评审价格为最终评审价格。
4.5. 当根据采购人的规定允许二家或一家供应商唱价或评审时,若进入价格评议的供应商数量为一家,则评审小组可以在对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响应情况的评审后不进行评审价格计算或将该供应商经核准的响应报价视为最终评审价格,并直接填写评审意见。
5. 推荐成交候选人
5.1. 评审小组应根据进入价格评议的各有效供应商的最终评审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向采购人推荐前三名供应商作为本次采购的成交候选人。当因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最终评审价格相等而影响成交候选人的按序推荐时,使用已经进口的产品响应的供应商排序在前;若排序仍相同,则由评审小组按有利于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投票决定。
5.2. 当根据采购人的规定允许二家或一家供应商唱价或评审时,评审小组向采购人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同进入价格评议的供应商数量。
6. 确定成交人
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本次采购的成交人。如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条款有约定),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而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有权按序
确定后续排名的成交候选人为本次采购的成交人,或组织重新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