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將寄發含有驗證連結之信件至立約人申請留存/變更之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其有效性,立約人須於驗證連結信件送達起 48 小時內完成驗證(驗證連結逾期失效),始完成申請/變更程序。立約人同意在變更之電子郵件信箱完成驗證前, 貴行原以電子郵件形式對立約人所為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帳單、ATM 轉帳達一萬元(含)以上、全國性繳費非約定繳費、消費扣款之交易訊息通知等】,將繼續寄送至原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板信商業銀行開戶往來申請暨約定書
約定條款
壹、新臺幣存款一般約定條款【112.11 版】
就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與板信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往來,於各適用之範圍內,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 | 第 | 一 | 條 |
☑ | 第 | 二 | 條 |
☑ | 第 | 三 | 條 |
☑ | 第 | 四 | 條 |
第 | 五 | 條 | |
第 | 六 | 條 | |
第 | 七 | 條 | |
☑ | 第第 | 八九 | 條條 |
立約人開戶時,須依姓名條例使用本名開戶,如係行號、公司或法人機構,並應填明代表人姓名,嗣後立約人留存於 貴行之資料如有更動時,除電話、通訊地址、E-mail 變更得透過本行客服(不含變更行動電話)、傳真方式或網路銀行等 貴行認可之方式申請變更外,其他項目之變更應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向 貴行申請。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留存或變更電子郵件信箱時,貴
行將寄發含有驗證連結之信件至立約人申請留存/變更之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其有效性,立約人須於驗證連結信件送達起 48 小時內完成驗證(驗證連結逾期失效),始完成申請/變更程序。立約人同意在變更之電子郵件信箱完成驗證前, 貴行原以電子郵件形式對立約人所為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帳單、ATM 轉帳達一萬元(含)以上、全國性繳費非約定繳費、消費扣款之交易訊息通知等】,將繼續寄送至原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以外之其他存款帳
戶,應經其全部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如法令變更,立約人同意隨之變更。
立約人與 貴行之一切往來,除法令規定或 貴行另有約定外,均以立約人印鑑卡所示之原留印鑑為憑。
立約人之存摺、印鑑及設定密碼等應妥善保管及保密,辦理存摺、印鑑掛失止付、印鑑更換等事項應向 貴行申請,如因遺失、被竊等在未向 貴行辦妥掛失止付前已經付款, 貴行不知領款人係冒領者,一律視為立約人本人之提款, 貴行概不負賠償責任。
各種存入票據須俟 貴行收妥票款後始得起息或支用,如發生退票或糾葛情事,一經 貴行通知,立約人須出具書面申請加蓋
原留印鑑領回退票。立約人未即前來 貴行領回退票或因更新地址、電話致無法通知時,該項退票 貴行均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又存入票據,於 貴行未收妥票款前,倘因 貴行經辦之疏失,致誤讓立約人支用或扺用時,一經 貴行發覺並通知後,立約人應即返還或由 貴行逕自立約人帳戶內扣除該票款。
立約人委託 貴行代收之票據,若因郵寄途中發生事故,或由 貴行轉託代收之金融業者、票據交換所,因而發生事故或其他原因致遺失或無法收回代收款項或延遲付款或金額不足等情事,除因 貴行有故意、過失所致者外, 貴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立約人委託 貴行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 貴行或付款行代理本人比照票據法第十九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十四條規定之意旨,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願意於發票人帳戶內足付票面金額時,經取得票款後,其除權判決書由付款行作為冲銷帳款之憑證。
立約人存款帳戶之結存餘額,如與 貴行記載金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不符時,以 貴行記載金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
準。但經立約人核對 貴行提出之交易紀錄,其不符部分經 貴行查證確為 貴行記載金額或結存餘額有錯誤時, 貴行應更正之。
貴行發生無法連線作業之情形時,立約人若至櫃台要求提款,其可提領餘額應以 貴行估算者為準。
貴行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利息計算方式採按日計息,並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活期儲蓄存款起息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活期存款起息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未達前述金額不予計息,達起息金額者以元為計息單位,結息日期均以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為結息日,並以其次營業日為利息轉帳日。
前項起息金額變動時, 貴行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開揭示,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應繳納之存款利息所得稅及補充保險費,由 貴行依法代為扣繳,除依法免辦扣繳者外,若立約人合乎規定,應先辦妥
免稅或免扣手續始得免扣繳。
第 十 條 凡存入款項或匯入匯款因 貴行、其他金融業者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或操作錯誤等其他原因致誤入立約人帳戶者,一經發現,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帳戶內扣除更正之,若存入款項已被支用,一經 貴行通知,立約人應立即返還,不得拖延。
☑ 第 十 一 條 一、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期間,如立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 貴行得隨時減少借款之額度或
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攤償本金時。 (二)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全部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五)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二、如立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 貴行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改善而未改善者, 貴行得隨時減少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 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 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五)不履行或違背本約定書或與 貴行簽訂之同意書、切結書及其他契約之條款之一時。 (六)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為公司分割之決議時。
(七)立約人或其負責人使用之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情事者。 (八)立約人或其負責人於金融機構有債務逾期之情形者。
(九)提供不實財務報告、資料或有所隱匿之情事者。
三、立約人同意寄存 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 貴行之一切債權,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縱其清償期尚未屆至, 貴行得以行使抵銷權:
(一)法令有禁止抵銷之規定者。 (二)當事人有約定不得抵銷者。
(三)基於無因管理或第三人因交易關係經由委任 貴行向借款人付款者。
第 十 二 條 本存款非經 貴行事先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予他人。
☑ 第 十 三 條 立約人不得將帳戶、存摺、金融卡等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 貴行之信用,若法律規定並經 貴行查證屬實,或 貴行接獲第三人檢附治安機關報(備)案證明,書面申訴時, 貴行得立即終止本
消費寄託契約,且終止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並得逕行結清存款,存款餘額則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時,始為支付。
貴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使用金融卡、語音、網路等自動化設備服務功能,或暫停帳戶部分或全部交易功能。
☑ 第 十 四 條 立約人利用 貴行之自動化服務系統或電洽 貴行辦理各項掛失(含金融卡、存摺、存單、印鑑掛失等)後,立約人應儘速於
三個營業日內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印鑑掛失者另攜本人新印鑑),親自向 貴行以書面正式辦理掛失補發手續。
☑ 第 十 五 條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之業務處理,於 貴行認為有必要且符合法令規定之範圍內,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同意 貴行得將立約人之各項資料,揭露予受委託之第三人,受委託之第三人得於委託範圍內使用立約人資料。
☑ 第 十 六 條 立約人同意本約定書之內容或服務項目有異動時,由 貴行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或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以代替通知,立約人如不同意該項異動,得至 貴行終止本契約或部分服務項目,立約人如未表示異議或終止服務項目,並繼續與 貴
行進行交易或使用 貴行服務,則視為立約人同意該異動內容或項目。
第 十 七 條 本約定書提及之次數或限額及期間, 貴行可視實際需要調整,立約人同意 貴行在調整日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網站公告其內容。
第 十 八 條 立約人開立薪資轉帳帳戶逾三個月未經事業單位委由 貴行以電腦系統代為撥入薪資者,即放棄享有優惠存款利率及其他優惠事項之權利。
☑ 第 十 九 條 立約人逾票據交換退票時間或 貴行合理作業時間,始為自動化服務設備(如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等)轉帳交易時,
其有關退票事件,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 第 二 十 條 立約人同意以立約時所指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變更地址時, 貴行仍以立約時,立約人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 第二十一條 立約人欲結清存摺存款帳戶時,應親自或書面委託代理人向 貴行申請,亦得採以郵寄申請書方式申請結清,或透過 貴行個人網路銀行(限已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之用戶)辦理線上結清銷戶作業,惟需符合並遵守下列條件:
一、以郵寄申請書方式申請結清:倘存摺存款帳戶(不含聯名戶、證券劃撥專戶)餘額為新臺幣壹佰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可填具 貴行「存摺存款郵寄結清申請書」,以郵寄申請書至帳號所屬開戶行之方式辦理結清銷戶。
二、透過網路銀行辦理線上結清:存摺存款帳戶(不含聯名戶、證券戶、備償戶、籌備處及特殊用途專戶或尚有事故未解除之帳戶)餘額在新臺幣▇▇▇以下者得透過個人網路銀行辦理線上結清銷戶作業。立約人透過個人網路銀行線上結清時,同意以無摺方式辦理結清,且該結清後之帳戶餘額及悠遊卡餘額限轉入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其他同戶名之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並同意完成線上結清銷戶手續後,由立約人自行將該結清帳戶之存摺予以作廢。
三、立約人透過一、二項方式完成結清銷戶手續後,將同意由 貴行電腦系統自動註銷該結清帳戶項下之金融卡,立約人無須將金融卡繳還 貴行,惟應自行將實體卡片予以作廢。
第二十二條 本約定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未及記載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或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因本契約條款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及其他法律另有專屬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四條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台灣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在完成其業務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存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 第二十五條 立約人明瞭於 貴行所往來之業務,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項目為標的範圍內,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第二十六條 貴行對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作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
☑ 第二十七條 立約人有以下情形時, 貴行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立約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二、對於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三、 貴行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立約人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得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四、立約人不願配合 貴行辦理身分確認、拒絕提供審核身分措施相關文件或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或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貴行得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五、立約人如於經濟部商業司、財政部或其他公開網站之登記狀態為解散、撤銷、歇業、廢止或其他非正常營業或營運之情形時,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第二十八條 立約人申辦新臺幣存款業務(不含支票存款開戶),得出具授權書載明授權範圍由代理人代辦。惟 貴行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權代理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綜合對帳單之寄送方式分為郵寄(平信)及電子帳單(E-mail)等二種,立約人得擇一向 貴行申請辦理。立約人如申請電子帳單
者, 貴行將每月寄發電子綜合對帳單;如申請郵寄(平信)者,則依法令規範或 貴行內部管理需要抽樣寄發或通知領取。第 三 十 條 本約定書壹式貳份,由 貴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貳、新臺幣存款開戶約定條款【112.10 版】
本約定條款包含下列各項約定條款:第一章【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二章【活利寶貝綜合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
第三章【豪給利/好享利階梯活期存款及小福星/大福星階梯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第四章【存摺存款密碼約定條款】
第五章【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不包括可轉讓定期存單)】
就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與板信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往來,於各適用之範圍內,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第一章【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 第 一 條 本存款🖃具活期性存款(以下簡稱綜活存,包括活期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定期性存款(以下簡稱綜定存,包括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及擔保放款(以下簡稱質借)三種功能,綜合納入一本存摺內,立約人得自由存入款項及憑存摺、取款憑證或依約定方式提款、質借。
☑ 第 二 條 本存款項下之綜定存,以存摺內頁「定期性存款明細表」為憑據, 貴行不另簽發存單。為擔保本存款項下質借部分之一切
債務,約定本存款項下之綜定存全部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立約人聲明絕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 第 三 條 本存款項下綜定存轉存方式,立約人可選擇以書面逐筆向 貴行約定轉存定期存款,或於自動化設備辦理轉存,或向 貴行申請由本存款帳戶自動轉存綜定存(限本國自然人及非自然人申請),或委託 貴行依約定之轉存條件,於到期日當天由系統批次辦理自動轉存。
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由本存款帳戶自動轉存綜定存業務,同意 貴行於扣除「帳戶保留金額」後之可轉存金額,依立約人約定之「最高轉存金額」逐筆開立綜定存,最後剩餘之可轉存金額,若不低於立約人約定之「最低轉存金額」,以萬元為倍數開立一筆綜定存。
前項「最高轉存金額」及「最低轉存金額」皆以萬元為單位,且「最低轉存金額」至少需為新臺幣壹萬元,並於申請日後次營業日生效。
立約人如欲終止第一項自動轉存綜定存業務,應以書面向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申請。若立約人未向 貴行申請終止第一項自動轉存綜定存業務時, 貴行仍依原約定轉存事項辦理自動轉存綜定存。
本存款帳戶經轉為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立約人同意 貴行終止原約定自動轉存綜定存功能。
第 四 條 立約人如欲變更綜定存之自動轉存條件、轉期續存條件或領息條件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 貴行申請。第 五 條 立約人所有本存款項下之綜定存,其孳生之利息授權 貴行自動轉入綜活存。
第 六 條 立約人提領本存款項下之綜活存或另約委託 貴行自立約人綜活存帳內自動撥付立約人(或立約人指定人)應付款項金額(含貴行債權自動轉帳扣款及其他公共事業費用自動轉帳代扣繳),其超過綜活存金額之差額,視為立約人請求 貴行准予在第
二條設質之全部綜定存金額依 貴行規定範圍內陸續質借支用,並以利率較低者優先支用,利率相同時,依綜定存帳號遞增動用,其質借期限,不得超過該提供設質綜定存之到期日,並約定立約人嗣後存入綜活存或綜定存到期轉入活存之款項自動
抵償之。前項貸款金額悉依 貴行綜活存所載之正確墊款金額為準,按日計算質借利息,立約人不另立借據,惟立約人為未
成年人不得辦理質借。
☑ 第 七 條 本存款項下之綜定存到期時,如本存款已動用質借額度(即綜活存餘額為負),立約人授權 貴行得將該筆設質之綜定存由系統辦理自動結清,清償質借。如不足清償時,立約人應立即將超過部分償還 貴行, 貴行並有權在立約人本綜活存帳戶
之存入款項逕行扣還。如仍不足清償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自立約人持有之其他活期性存款帳戶內,逕行抵銷。抵銷不足時,由 貴行對本存款辦理圈存作業。
☑ 第 八 條 本存款帳戶有質借者,每月結息一次,質借利息一律由 貴行逕自綜活存帳戶扣抵,不足者,經 貴行同意得視同立約人再
向 貴行質借相當於該不足額之本金(即滾入質借本金)。質借利息滾入質借本金如超過約定限額,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自立約人持有之其他活期性存款帳戶內逕行扣還(扣還後如未超過約定限額,原質借契約繼續有效),或 貴行得主張質借視為全部到期,逕行將定期性存款解約以行使質權。如不足清償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依前條相關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 本存款之質借金額,以立約人提供設質綜定存金額之九五成為額度,惟 貴行認為必要時,得酌減其額度或停止質借功能。
立約人如擬申請取消前項約定之質借功能,應檢具 貴行規定之相關文件親至 貴行辦理。
☑ 第 十 條 本存款項下各種存款之利息,按 貴行牌告利率計息;質借利息按綜定存之利率逐筆加百分之一點五計息。
第 十 一 條 本存款項下之綜定存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悉依照 貴行有關規定辦理;惟立約人須先經轉帳存入綜活存;如尚有質借時,須先償還質借本息。
第 十 二 條 本存款項下之綜定存到期時,本金或本息按轉存期限及種類自動轉期續存;立約人亦得事先聲明終止自動轉期續存,嗣後綜定存到期,由 貴行轉入綜活存,或清償質借本息。
第 十 三 條 立約人終止本存款約定時,應先將質借本息全部清償。
第 十 四 條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親自簽名之指示,將本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存款轉存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
第二章【活利寶貝綜合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
第 一 條 立約人開立本存款帳戶時,應優先適用本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未特別規定者,則適用本約定書其他約定條款。
☑ 第 二 條 本存款帳戶限未成年人開立,立約人並同意以開立一戶為限,須開新戶,不得以原有帳戶進行轉換,且不得申請質借功能。
☑ 第 三 條 本存款帳戶起息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元。立約人同意本帳戶依當日存款日終餘額,以 貴行薪資轉帳牌告利率,按日計息,並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結息日期以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為結息日,並以其次營業日為利息轉帳日。惟本帳戶之日
終餘額未達計息起點者,當日不予計息。
☑ 第 四 條 立約人同意於達法定成年年齡時,由 貴行逕行將本存款帳戶轉為綜合活期儲蓄存款一般戶,並改以 貴行活期儲蓄存款牌
告利率按日計息,並取消原存款帳戶之優惠項目。
☑ 第 五 條 立約人若向 貴行申請由本存款帳戶自動轉存綜定存,轉存條件限為一年期存本取息、採機動利率、每月領息且到期本金續存之綜定存。
☑ 第 六 條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或調整本約定事項或相關服務內容,並同意前述修改或調整內容 貴行得於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開揭示,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豪給利/好享利階梯活期存款及小福星/大福星階梯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
第 一 條 立約人開立本存款帳戶時,應優先適用本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未特別規定者,則適用本約定書其他約定條款。
☑ 第 二 條 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本存款帳戶(含豪給利/好享利階梯活期存款及小福星/大福星階梯活期儲蓄存款)以一戶為限,且皆得以原
有帳戶進行轉換,豪給利/好享利階梯活期存款限公司、行號及團體開立,小福星/大福星階梯活期儲蓄存款限自然人開立。本存款不得為證券戶、聯名戶、籌備處、備償戶、薪資轉帳戶、愛心戶、信託專戶、同業存款、設定質權專戶、金融機構(含週邊及郵匯局)存款或與本行其他專案戶、指定用途專戶及其他優惠存款併用。
☑ 第 三 條 本存款帳戶計息起點,豪給利/好享利階梯活期存款起息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小福星/大福星階梯活期儲蓄存款起息金額為新
臺幣伍仟元。立約人同意本帳戶依當日存款日終餘額,以 貴行階梯存款牌告利率,按日計息,並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每月付息(每月二十日為結息日,並以其次營業日為利息轉帳日),惟本帳戶之日終餘額未達計息起點者,當日不予計息。
☑ 第 四 條
☑ 第 五 條
☑ 第 六 條
☑ 第 七 條
☑ 第 八 條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或調整本約定事項或相關服務內容,並同意前述修改或調整內容 貴行得於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開揭示,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開立豪給利/好享利階梯活期存款帳戶時應為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前揭符合資格之對象另與本行往來下列任一項業務始得申辦好享利帳戶:1.授信業務。2.委託本行撥薪。3.款項代收業務(超商或 ACH 款項代收)。4.理財商品
(基金、海外股票/債券/ETF、保險):不含汽/機車強制險及旅平險,並以立約人或登記證照負責人名義承作之理財商品為限。
立約人若以第五條完成「授信業務」、「委託本行撥薪」、「款項代收」條件向 貴行成功申請好享利帳戶者,嗣後向 貴行終止該項業務或未能續約者,立約人即喪失帳戶優惠加碼資格, 貴行得逕行解除本帳戶提供之利率優惠,改以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立約人開立小福星/大福星階梯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時應為自然人;前揭符合資格之對象須與本行往來下列任一項業務始得申辦大福星帳戶:1.授信業務。2.代扣繳(水、電、瓦斯、電話費、管理費、及工(公)會會費等)任三項。3.於任一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平台(街口支付、台灣 Pay 等)綁定本行帳戶,且每月於該平台至少使用本行綁定帳戶消費扣款乙次。4.理財商品(基金、海外股票/債券/ETF、保險):不含汽/機車強制險及旅平險,並以立約人名義承作之理財商品為限。
立約人若以第七條完成「授信業務」、「代扣繳業務」、「電子支付綁定並扣款」條件向 貴行成功申請大福星帳戶者,嗣後向 貴行終止該項業務或未能依條件辦理者,立約人即喪失帳戶優惠加碼資格, 貴行得逕行解除本帳戶提供之利率優惠,改以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第四章【存摺存款密碼約定條款】
第 一 條 本存摺存款一經開立,即具備聯行通提功能,無需另行申請,立約人可視需要向 貴行申請提款密碼。
☑ 第 二 條 立約人同意在 貴行臨櫃提款時,若有約定提款密碼者,應憑存摺、存摺類取款憑證及提款密碼辦理,否則 貴行得拒絕付
款。
☑ 第 三 條 立約人約定之提款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申請密碼重設,始可憑新提款密碼臨櫃提款。
第 四 條 立約人遺忘提款密碼時,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重新設定密碼。
第 五 條 立約人之密碼應自行保密,立約人可視需要向 貴行申請變更。
第五章【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不包括可轉讓定期存單)】
☑ 第 一 條 貴行新臺幣定期性存款利息計算方式採按日計息,並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及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按 貴行牌告利率以單利計息,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按 貴行牌告利率以月複利計息,並均以元為計息單位。
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及整存整付儲蓄存款之最低起存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每月存入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元或其倍數。
☑ 第 二 條 定存利率按存入當時牌告利率計息,並應依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及補充保險費。
如採機動利率者,遇 貴行一般存款牌告利率調整時,改按新利率分段計息。立約人存入定存時如已約定按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倘 貴行於未到期前取消大額存款牌告利率,立約人同意自 貴行取消之日起改按一般定存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遇 貴行牌告大額存款額度變更,立約人同意自 貴行變更之日起,視立約人定存金額改依變更後之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惟立約人定存金額無法適用變更後之大額存款額度時,則自 貴行變更日起改依一般定存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 第 三 條 定期存款於到期時除立約人事先與 貴行約定不續存外,皆依其原存款所約定之存款方式自動轉存。定存到期若轉存不同期
別,則需立約人逐期申請轉期,其續存之利率依照轉期當日 貴行牌告利率訂定。惟指定到期日之存款如與 貴行約定到期自動轉存時,將依原存期整數之年、月續存,零星天數不計。
☑ 第 四 條 存放 貴行之各項定期性存款均不得轉讓他人,非經 貴行同意不得對外質押,但得憑定期存單向 貴行質借或申請中途解
約。
☑ 第 五 條 立約人之定期存款到期日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前通知 貴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 貴行者,經 貴行同意後亦得辦理,並於解約時將存款一次結清。定存中途解約時,按實際存款期間,照存入當時 貴行之 1、3、6、9、12、24 個月期(取最接近之較低存期)之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單利八折計息,但未存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零存整付儲蓄存款中途解約利息計算方式,則依實際存款期間利息累計數七折計息。
☑ 第 六 條 立約人之定期性存款與 貴行約定到期不續存者,其逾期處理如下: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可轉期續存或轉存定期儲蓄存款,如逾期一個月(含)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原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續存,新存款利率以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二、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存未滿一年之定期存款,如逾期一個月(含)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原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續存,新存款利率以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三、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存一年以上之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如逾期二個月(含)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原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續存,新存款利率以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四、定期性存款到期後超過上述一、二、三項申請續存期限辦理續存者,視為逾期解約,續存之定期性存款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按 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算。
參、新臺幣金融卡服務約定條款【112.06 版】
就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與板信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往來,於各適用之範圍內,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 第 一 條 本金融卡之往來以立約人在 貴行開設之活期性存款帳戶為限(不包括支票存款),每一活期性存款帳號僅限申請一張金融卡, 本行金融卡具有下列功能:
一、一般功能: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及國內消費扣款之功能。
二、國際提款功能:具 PLUS 國際提款功能之金融卡可至國外貼有 PLUS 標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當地貨幣。
貴行不主動提供非約定轉帳及國際提款功能,須由立約人向 貴行提出申請方可使用。
第 二 條 基於主管機關對於外匯管制之限制,立約人如係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未成年之自然人、大陸地區或外國人時, 貴行應禁止申請國際提款功能,立約人並同意不在國外使用本金融卡;但當未成年之自然人成年時,得申請開啟本金融卡之國際提款功能。
☑ 第 三 條 金融卡由 貴行製作,立約人應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親自向 貴行領取金融卡及自行輸入密碼。立約人非臨櫃申辦金融
卡時,金融卡依立約人選擇採臨櫃或 貴行行員送件方式領取, 貴行應於立約人簽收金融卡後,始將密碼函以掛號方式寄送立約人,倘自申請日起算逾一個月立約人仍未簽收金融卡,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金融卡與密碼函逕行作廢。
第 四 條 立約人領卡後可隨時在 貴行自動櫃員機或其他設備自行變更密碼,次數不受限制,金融卡之晶片密碼可於自動櫃員機、其
他設備或至 貴行臨櫃辦理變更,磁條密碼則須於 貴行自動櫃員機上變更或向 貴行臨櫃重新申請密碼。第 五 條 本金融卡不得出借、轉讓或質押予他人,如有私相授受致生糾葛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 第 六 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可在 貴行或與 貴行有連線系統之其他銀行或國際組織於國內外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上處理下列帳
務:
一、國內、外提款:
即提領現金,國內限提領新臺幣並以新臺幣壹佰元為單位,國外依與 貴行有連線之國際組織相關規定,國內每次提款 最高限額自行提款為新臺幣三萬元,跨行提款為新臺幣二萬元;每日累計提款最高限額國內、外合計為新臺幣十萬元,立約人如需降低每日限額,應另行向 貴行申請,前述限額得由 貴行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之。
二、轉帳:(限於國內使用)
(一)貴行不主動提供金融卡非約定帳號轉帳功能,立約人若有需要,得向 貴行申請開放該項功能。非約定帳戶轉帳每筆 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三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三萬元,惟繳交公用事業費用(水、電、瓦斯)、國公營事業機構費用(稅款、交通事業費用)及由事業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項之費用不在此限,前述限額悉依主管機關及參加跨行共用系統金融單位之規定, 貴行並得視需要調整之。
(二)立約人非約定轉帳限額不敷使用時得向 貴行申請約定轉入帳號,新增之約定轉入帳號於申辦後次二日生效,如為立 約人於 貴行之同戶名帳戶者,於申辦後立即生效。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約定帳號之轉帳,跨行轉帳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二佰萬元,自行轉帳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三佰萬元,每日最高限額新臺幣三佰萬元,立約人如需降低每日限額,應另行向 貴行申請,前述限額得由 貴行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之。
(三)立約人在 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間,得相互轉帳,但無每日轉帳最高限額之限制。三、存款:(限 貴行存款機使用)
(一)立約人使用 貴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存款(限有卡使用),概依 貴行規定自動化服務之時間為限定;其在 貴行帳務劃分時間點後存入之款項屬次營業日帳。
(二)立約人使用存款機以新臺幣壹佰元為單位,限鈔券才可使用,存入帳戶別限活期性存款帳戶(含綜合存款)、支票存款。
(三)立約人使用 貴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存入款項併入洗錢防制法每日現金累計存入金額控管。
(四)立約人使用 貴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存款,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帳號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四、立約人同意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時,不受存摺未補登次數限制。
第 七 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及密碼在 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或與 貴行有連線系統之國際組織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願遵守前開機構之有關規定,且使用範圍以各該自動化服務設備操作時得受理之業務為限,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 八 條 立約人如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組織,金融卡之使用一概視為立約人本人之使用,立約人絕無異議。第 九 條 帳務劃分時間點:
一、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之帳務劃分時間點:每一營業日下午八時為帳務劃分時間點,超逾帳務劃分時間點暨非營業
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
二、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之帳務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 貴行系統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 十 條 立約人於國外領取現款時,係以當地(取款地)貨幣支付,其等額新臺幣帳款之兌換悉依取款當日 VISA 國際組織提供之匯率牌價為準。立約人同意 貴行每筆酌收手續費新臺幣 80 元外,並同意依立約人之提款金額(即折算新臺幣之金額)支付 1.55%
手續費及 0.55%匯率清算費,其手續費之計收標準隨該國際組織及 貴行之規定調整而調整之。
第 十 一 條 立約人於國外領取現款時,授權 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在 貴行所發給之金融卡項下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及雙方之約定,辦理國內外領取新臺幣以外貨幣之結匯手續。立約人對於 貴行代為辦理結匯申報之內容,均予承認。立約人並同意自行控管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不超過中央銀行所定額度,如立約人之提款超出其可使用之外匯額度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貴行對立約人使用外匯額度之情形並無義務主動查詢,但如 貴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其使用之外匯額度時, 貴行有權拒絕付款。
第 十 二 條 貴行或金融資訊系統(簡稱財金系統)之自動化機器如遇停電、電腦系統故障、第三人之行為、其他不可抗力情況或結帳時間,致無法操作時,得暫停立約人在自動化機器之各項服務。
☑ 第 十 三 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轉入帳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帳戶之金
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 十 四 條 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立約人應即向 貴行辦理掛失手續,或利用 貴行網路銀行、二十四小時語音掛失專線 02-2272-6866 或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24-580 辦理掛失手續,並儘速於三個營業日內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補辦書面掛失手續及依 貴行規定辦理補發新卡手續。
未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前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立約人除妥慎保管金融卡外,密碼應絕對保密,倘因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密碼時所致之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惟 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損失由 貴行負責。
第 十 五 條 立約人因金融卡損壞不堪使用或不再繼續使用金融卡,應向 貴行辦理註銷金融卡,並將金融卡繳還,否則衍生之糾葛或損失,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貴行對繳回之金融卡應予以銷毀,否則因而發生之糾葛概由 貴行負責。
☑ 第 十 六 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
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 貴行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十四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 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若遭其他金融業者留置,立約人同意依留置之其他金融業者規定處理。
☑ 第 十 七 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一、交易手續費類:
(一)國內跨行提款:每筆為新臺幣 5 元。 (二)國內跨行轉帳(個人戶):
1.轉帳金額 500 元以下,每帳戶每日優惠一次免收手續費,超過優惠次數每筆收取手續費 10 元。
2.轉帳金額 501~1,000 元,每筆收取手續費 10 元。
3.轉帳金額 1,001 元以上,每筆收取手續費 15 元。
(三)國內跨行轉帳(企業戶):每筆收取手續費 15 元。二、服務費用類:
(一)卡片解鎖:每次為新臺幣 50 元。
(二)補/換發新卡:每次為新臺幣 100 元。
立約人同意交易手續費類由 貴行逕自該交易帳戶扣繳;服務費用類由立約人臨櫃繳納。
上述費用, 貴行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且各項手續費用如有調整時, 貴行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開揭示,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上述服務費用類,非經 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 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 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 十 八 條 立約人因使用自動櫃員機產生異常交易未完成取款,需俟 貴行查明事實後再予以付款。
第 十 九 條 立約人對金融卡交易之帳務有疑義時,應自交易日起三個月內向 貴行請求複查,逾期則推斷 貴行記帳無誤。
☑ 第 二 十 條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條款,但應依雙方之約定,由立約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 貴行辦理,除金融卡遺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回 貴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 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 第二十二條 消費扣款約定
一、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扣款:指立約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 貴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晶片密碼,委託 貴行透過金資系統直接由立約人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固定及機動費率)、沖正、退款、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二)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立約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機機構。
(三)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持卡人以晶片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四)交易紀錄:指立約人憑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二、立約人憑金融卡及密碼進行消費扣款交易,均視為立約人自行交易行為,與憑存摺及填具 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同等效力。
三、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四、消費扣款限額 單位:新臺幣
項目 | 單筆 | 每日累 最高限額 | 每月累計最高限額 |
預設限額 | 3萬元 | 7萬元 | 7萬元 |
自設限額 | 最高為8萬元 | 最高為200萬元 | 最高為300萬元 |
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逾上述約定限額時, 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五、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立約人處理消費扣款交易及帳務事宜。
六、消費扣款爭議之處理:立約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例:卡片被冒用),得向 貴行請求協助,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填具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作業爭議款處理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交 貴行轉送至收單銀行辦理。
七、有關立約人消費扣款交易帳務資訊之揭露, 貴行應以對帳單、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立約人核對。
八、立約人於國內金融卡指定商店(貼有 Smart Pay 標誌)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
第二十三條 悠遊金融卡特別約定條款(2021.08)
持卡人茲向 貴行申辦具有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金融卡,有關悠遊金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金融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一、名詞定義
(一)悠遊金融卡:指 貴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需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 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二)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儲值卡,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三)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 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 AVM 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 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金融卡之存款帳戶,自動加值一定金額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等同持卡人之金融卡一般消費交易。存戶帳戶內可用餘額不足當次加值金額時,本行將回覆拒絕加值。
(四)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金融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 45 個工作日。
(五)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二、悠遊卡之使用
(一)開始使用: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金融卡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倘持卡人未完成金融卡開卡作業而使用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功能,仍應對悠遊卡已完成自動加值所生之相關帳款負擔清償之責。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二)使用範圍: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www.easycard.com.tw。
(三)加值方式與金額:
1.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金融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元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 AVM 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 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持卡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 500 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存戶帳戶內可用餘額不足當次加值金額時,本行將回覆拒絕加值。自動加值之範圍、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 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2.其他加值方式:依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四)悠遊卡與金融卡之使用期限相同,金融卡有效期限屆滿停用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金融卡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三、悠遊金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悠遊金融卡係屬 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 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悠遊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金融卡 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功能。
(三)悠遊金融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 掛失手續後約 45 個工作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四、悠遊金融卡補發及停用
(一)悠遊金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悠遊金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補發新卡,持卡人應剪斷舊卡片並繳回 貴行。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三)悠遊金融卡功能停用時,持卡人應剪斷卡片並繳回 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四)若持卡人未依本條規定繳回卡片予 貴行,其於「餘額轉置」作業之後所產生之扣款交易及自動加值帳款,持卡人仍應負清償之責。
五、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金融卡有效期間內,持卡人欲停用悠遊卡功能時,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惟金融卡仍維持有效:
(一)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二)至台北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或其他指定設備執行退卡交易,嗣由 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六、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02-412-8880)
(二) 貴行應於持卡人的金融卡存摺或對帳明細中顯示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交易後 60 個日曆日內,依 貴行指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證處理。
七、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持卡人以所持悠遊金融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持卡人違反 貴行金融卡約定條款或遭 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金融卡之權利、逕行終止金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八、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金融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手續費依 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九、約定條款之變更
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 貴行金融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十、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金融卡約定條款、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有關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 請參考悠遊卡公司官網服務條款 https://www.easycard.com.tw/term。
第二十四條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 貴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二十五條 本約定條款若有未盡事宜,依 貴行新臺幣存款開戶約定條款辦理。
肆、電話語音/網路銀行服務(含行動銀行)約定條款【113.03 版】
本約定條款包含下列各項約定條款:第一章【電話語音服務約定條款】
第二章【網路銀行服務(含行動銀行)約定條款】
就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與板信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往來,於各適用之範圍內,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第一章【電話語音服務約定條款】
☑ 第 一 條 立約人使用電話語音系統,以按鍵式電話撥接 貴行語音服務電話,由 貴行語音系統依照立約人輸入之指示提供各項電話語音服務。
☑ 第 二 條 立約人申請使用電話語音服務或密碼重設解鎖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申請,並由立約人於本行 PIN-PAD
自行輸入密碼,或由 貴行自動給予密碼初值,該密碼立約人於第一次使用時,應於自申請日起 30 天內至 貴行電話語音系統進行密碼變更作業,立約人對電話語音密碼之保密應自負全責,並得隨時變更,其次數不受限制; 貴行對憑電話語音密碼使用之各項電話語音服務,均認定係持有電話語音密碼之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
☑ 第 三 條 立約人之電話語音密碼, 貴行應以電腦亂碼方式儲存,使之無從查知。倘立約人因遺忘電話語音密碼致無法使用 貴行電
話語音系統時,得由立約人親自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辦理重新設定啟用手續。
☑ 第 四 條 立約人使用本項服務時,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三次, 貴行有權暫告終止本項服務;如立約人日後仍有需要,得再為 重新申請。
☑ 第 五 條 立約人使用電話語音轉帳之範圍,依主管機關及 貴行有關規定辦理。其轉出款項,與立約人提示存摺並填具存摺類取款憑
證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 六 條 立約人使用電話語音轉帳,一律以 貴行帳載資料為準,立約人對於交易結果,可隨時至 貴行補登存摺、對帳或要求發給交易資料, 貴行得依服務之性質訂定收費標準酌收之。
☑ 第 七 條 立約人使用本契約服務之轉出帳戶需以書面向 貴行約定,且以在 貴行開立之帳戶為限,轉入帳戶除轉入本行之本人活期性帳戶外,均需事先約定方可使用。
立約人使用電話語音轉帳,跨行轉帳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二佰萬元;自行轉帳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三佰萬元,每日最高限額新臺幣三佰萬元。跨行轉帳手續費:個人戶轉帳金額 500 元以下,每帳戶每日優惠一次免收手續費,超過優惠次數每筆收取手續費 10 元。轉帳金額 501~1,000 元,每筆收取手續費 10 元。轉帳金額 1,001 元以上,每筆收取手續費 15 元。企業戶每筆收取手續費 15 元。立約人並同意交易手續費由 貴行逕自該轉出帳戶扣繳。立約人如需調降每日限額,應另行向 貴行申請,前述限額得由 貴行依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之。
第 八 條 除因電信中斷或電腦離線外, 貴行均提供每日二十四小時之電話語音服務,若於 貴行帳務劃分時間點後執行之交易,則
視為次一營業日帳。立約人儘量避免集中在尖峰時間使用電話語音跨行轉帳,以免因轉帳數量太大時發生擁塞現象,致影響立約人權益。
第 九 條 如 貴行因提供立約人本項服務而遭致任何損害,應由立約人負責,惟若確為 貴行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 第 十 條 電話語音查詢服務以立約人任一存款帳戶之原留印鑑代表約定,但一經開始啟用,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於立約人在 貴行開
設之各存款帳戶。
第 十 一 條 立約人使用電話語音轉帳, 貴行執行後依所訂方式回報,立約人未提出異議即視為確定表示。經確認後之交易不得撤銷,立約人同意嗣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並以存摺事後補登錄或 貴行寄發之對帳單(含電子帳單)為對帳依據。
第十二 條 立約人使用電話語音轉帳,同意 貴行核對電話發話人所鍵入之帳號、統一編號及設定密碼為執行電話語音轉帳之要件。若他人冒用或盜用上述資料完成轉帳交易,非可歸究於 貴行過失者, 貴行概不負責。
☑ 第 十 三 條 第三人冒用、盜用立約人密碼使用,或立約人誤填報轉入帳戶資料,或由於電信線路或第三人之行為導致之遲延、錯誤或損
失,非可歸究於 貴行過失者, 貴行概不負責。
☑ 第 十 四 條 立約人欲新增或刪除約定之轉出、入帳號,應填寫申請書向 貴行辦理。新增之約定轉入帳號於申辦後次二日生效,如為立
約人於 貴行之同戶名帳戶者,於申辦後立即生效。立約人欲刪除之轉出、入帳號,如已設定預約轉帳,該預約轉帳於帳號刪除後一併失效。
☑ 第 十 五 條 立約人欲終止電話語音服務(含結清帳戶後不再使用本項服務),應填寫申請書向 貴行辦理,並刪除約定之轉出、入帳號。
立約人如已設定預約轉帳,於刪除轉出、入帳號時該預約轉帳一併失效。
第二章【網路銀行服務(含行動銀行)約定條款】
第 一 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章係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業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章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利用電腦/行動裝置(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經由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網路銀行上所提供之服務項目。
二、「電子文件」:指 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SSL 安全機制」:資料係以 SSL 通訊協定在網際網路上傳輸,確保訊息之隱密性及訊息之完整性。八、「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九、「行動應用程式」(Mobile Application;下稱 APP):係指安裝於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
十、「快速登入」:係指立約人與 貴行完成行動裝置綁定並藉由簡易密碼、圖形密碼或指紋、人臉辨識等行動裝置內建驗證方式(依立約人所持有之行動裝置與系統版本適用不同之登入方式),登入行動銀行。
☑ 第 三 條 服務之申請
立約人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應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申請,並由立約人於 貴行 PIN-PAD 自行輸入密碼,該密碼立約人於第一次使用時,應於自申請日起 30 天內至 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輸入指定之使用者代號及前述密碼,經確認無誤後,立約人須自行重新設定使用者代號及網路銀行密碼,以作為立約人日後辦理各項網路銀行服務之身分確認依據。立約人使用行動銀行前,須先向 貴行申請網路銀行服務,並同意憑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簽入行動銀行進行各項服務功能。
第 四 條 網頁/行動銀行應用程式下載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個人網路銀行 https://netbank.bop.com.tw;企業網路銀行 https://ebank.bop.com.tw/);使用行動銀行前,應先確認行動銀行正確之 APP(應用程式)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或行動裝置上 APP 服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 第 五 條 服務項目
立約人同意本約定條款所使用之服務項目,以 貴行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上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
貴行應於網路銀行網頁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訊息,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第 六 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雙方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或電信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 七 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雙方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網頁方式通知立約人。
雙方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郵件或網頁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 八 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郵件或網頁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書面或電話向 貴行確認。但因行動通訊電信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號不執行,不在 貴行負責範圍內。
第 九 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營業時間時(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 十 條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等,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貴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營業場公告或網頁通知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第 十 一 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或個人行動裝置,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 第 十 二 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錯誤次數合併計算)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申請,或使用立約人於 貴行所申請之晶片金融卡+讀卡機進行重設(企業憑證戶不適用)。
立約人使用快速登入方式登入行動銀行之圖形密碼或其他生物辨識各連續錯誤達五次,系統將自動暫停本服務使用權限。倘立約人欲恢復快速登入服務,需以立約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簽入網銀後,始得恢復使用。
立約人經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本服務時,須輸入正確的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或採快速登入方式,方得使用本服務。
使用行動裝置內建登入驗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指紋驗證、臉部辨識),登入限制及重新啟用方式依照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設備廠商與使用者約定辦理,且立約人應妥善保管行動裝置並僅於該裝置設定本人資訊。
☑ 第 十 三 條 帳戶及額度之約定
一、 立約人依本契約之服務進行轉帳交易時,需以書面向 貴行約定轉出帳號,且轉出帳號以在 貴行開立之帳戶為限,採 SSL 機制進行轉帳交易者,立約人可透過書面向 貴行申請或於線上(限個人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辦理約定帳號轉帳,亦可向 貴行申請綁定行動裝置後辦理非約定帳號轉帳。
二、 立約人欲刪除之轉出帳號,可透過書面向 貴行申請刪除,如已設定預約轉帳,該預約轉帳於帳號刪除後一併失效。 三、 立約人(限自然人)以書面申請「線上約定轉入帳號功能」後,得於線上新增約定轉入帳號,惟使用該功能時,需搭配立
約人本人金融卡進行密碼驗證。立約人欲終止該功能時,亦須以書面向 貴行申請。
四、 立約人欲刪除約定轉入帳號,可透過書面向 貴行申請刪除或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刪除。
五、 新增之約定轉入帳號於申辦後次二日生效,如為立約人於 貴行之同戶名帳戶者,於申辦後立即生效。
六、立約人同意除與 貴行另有約定轉帳限額外,同意最高轉出限額依 貴行預設如下(惟轉入 貴行之立約人本人所有活期性帳號,不計入轉帳限額計算):
(一)採 SSL 機制轉入「書面申請之約定轉入帳號」,每一臺幣存款約定轉出帳戶,跨行轉帳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二佰萬元、自行轉帳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三佰萬元、每日最高限額新臺幣三佰萬元。
(二)採 SSL 機制轉入「線上申請之約定轉入帳號」,每一臺幣存款約定轉出帳戶,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伍萬元、每日最高限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每月最高限額新臺幣貳拾萬元。惟另以書面向 貴行申請同一約定轉入帳號者,自書面申請之次二日起改依(一)之約定。
(三)採 SSL 機制轉入「非約定帳號」,每一臺幣存款約定轉出帳戶,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伍萬元、每日最高限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每月最高限額新臺幣貳拾萬元。
(四)採電子憑證進行轉帳交易時,每一臺幣存款約定轉出帳戶,跨行轉帳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二佰萬元,跨行匯款每筆最高限額新臺幣伍仟萬元,自行轉帳每筆最高限額為該轉出帳戶之可用餘額,每日最高限額為該轉出帳戶之可用餘額。惟立約人得視個別需求,於網路銀行設定調降限額。
七、前項轉帳限額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合併列入每日累計金額計算,惟不與電話銀行語音轉帳及自動櫃員機轉帳之限額合併使用。
八、各項限額依 貴行轉帳之規定為準,貴行視實際需要得隨時調整之。第 十 四 條 行動裝置綁定及刪除
一、行動裝置綁定方式說明
(一)個人戶:手機門號認證及綁定碼認證兩種。 (二)企業戶:綁定碼認證。
(三)行動裝置若曾遭破解(如 JB 或Root),將無法進行綁定。
(四)同一個身分證字號限綁定二台行動裝置/同一個統一編號限綁定三台行動裝置;同一台行動裝置限綁定一個身分證字號 及一個統一編號。
二、個人戶綁定方式:需先登入行動銀行並於「行動專區」設定 4 位數字行動專區開啟密碼,立約人對開啟密碼需負妥善保管之責,勿向任何人洩漏。
(一)手機門號認證:立約人需先確認手機裝置中的 SIM 卡手機號碼與 貴行留存的手機號碼相同,於進入行動專區後,選 擇「手機門號認證」,認證通過後即完成裝置綁定。
(二)綁定碼認證:於進入行動專區後,選擇「綁定碼認證」,正確輸入七位數之綁定碼,即完成裝置綁定。
三、企業戶綁定方式:需先登入板信 e 企發,於「設定服務」之裝置綁定管理中,正確輸入七位數之綁定碼,即完成裝置綁 定。
四、綁定碼申請方式:
(一)立約人以書面向 貴行申請。
(二)於網路銀行「裝置認證服務」功能中,使用立約人於 貴行所申請之晶片金融卡+讀卡機進行申請。
(三)綁定驗證碼有效時間為自取得之時點起 720 小時內有效,逾期未綁定成功者,需重新申請綁定認證碼,一組綁定認 證碼僅限綁定一台行動裝置。
五、裝置綁定刪除:立約人如欲刪除所綁定之行動裝置,可以書面向 貴行申請或是透過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辦理。立約人如 擬恢復使用,應依本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應重新辦理行動裝置綁定作業的情況: (一) 忘記行動專區開啟密碼時。
(二) 刪除行動裝置綁定時。
(三) 主動移除板信行動銀行應用程式時。 (四) 更換手機時。
第 十 五 條 行動裝置快速登入功能
立約人欲使用快速登入功能登入行動銀行時,需於設定服務內綁定快速登入行動裝置,立約人限綁定三台行動裝置之快速登入;如欲刪除所綁定之快速登入,可以書面向 貴行申請或是透過網路銀行辦理。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本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 十 六 條 離線動態密碼
立約人執行需驗證綁定行動裝置之交易時,若所綁定之行動裝置因網路連線訊號不佳致無法收取交易確認訊息,可透過行動專區取得ㄧ組離線動態密碼,並輸入該離線動態密碼以進行交易驗證。
離線動態密碼有效時間為 60 秒,超過時效系統會重新產生一組密碼,立約人需輸入最新之離線動態密碼進行交易驗證。
離線動態密碼連續輸入錯誤三次,系統將凍結交易 15 分鐘,於凍結期間內將無法進行離線動態密碼驗證。累積錯誤次數達十次時,系統將停止繼續使用離線動態密碼交易,立約人需以書面向 貴行或於網路銀行上(需搭配立約人於 貴行所申請之晶片金融卡進行密碼驗證)辦理解鎖。
第 十 七 條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電子郵件或網頁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 十 八 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電子郵件或網頁或電話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 第 十 九 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網頁或電話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一、 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 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第 二 十 條 資訊系統安全
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第二十一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二十二條 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二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 第二十五條 立約人契約終止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立約人欲終止網路銀行服務(含結清帳戶後不再使用本項服務),應填寫申請書向 貴行辦理,並刪除約定之轉出、入帳號。立約人如已設定預約轉帳,於刪除轉出、入帳號時該預約轉帳一併失效。
立約人如終止網路銀行服務,行動銀行服務亦隨同終止。若立約人尚需使用行動銀行服務,需重新申請網路銀行服務。第二十六條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網頁或電話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一、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第二十七條 SSL (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機制
立約人同意使用本契約之部分服務項目時,為求簡便及迅速得不使用憑證確認身分,而以 SSL(至少 128bit 押密)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訊息,事後立約人不得因未使用憑證,而主張或抗辯該電子訊息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使用 SSL 之加解密安全機制以 貴行所定之服務項目為依據。
立約人使用此安全機制時,轉入帳號應事先以書面與 貴行約定。有關 SSL 之交易機制,以主管機關所訂之規範為依據。
☑ 第二十八條 契約修訂
本章之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由 貴行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或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以代替通知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伍、附表「新臺幣存匯業務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109.08 版】
☑ 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各項新臺幣存匯業務服務時,同意 貴行依下表所列之收費標準向立約人收取,立約人絕無異議。
☑ 下列各項手續費用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開揭示,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新台幣) | |
印鑑掛失、更換印鑑 | 每件 100 元 | |
存摺、存單補發、毀損換發 | 每件 100 元 | |
金融卡換、補發 | 每張 100 元(不可歸責於客戶時不收) | |
變更密碼 | 每件 50 元 | |
金融卡密碼解鎖/載具解鎖 | 每件 50 元 | |
一般跨行匯款手續費 | 現金跨行匯款 | 1.非本行往來客戶:匯款金額 200 萬元(含)以下,每筆 100 元,每增加 100 萬元以內者,每筆加收 50 元。 2.本行往來客戶:匯款金額 200 萬元(含)以下,每筆 30 元,每增加 100 萬元以內者,每筆加收 10元。 |
轉帳跨行匯款 | 匯款金額 200 萬元(含)以下,每筆 30 元,每增加 100 萬元以內者,每筆加收 10 元。 | |
金融卡交易手續費 | 國內跨行提款 | 5 元/次 |
跨國提款 | 每筆跨國提款金額(即折算新臺幣之金額)酌收 1.55%手續費及 0.55%匯率清算費,及每筆提款另加收新臺幣 80 元手續費。 | |
國內跨行轉帳(含 ATM/網路 ATM) | 個人戶: 1.轉帳金額 500 元以下,每帳戶每日優惠一次免收手續費,超過優惠次數每筆收取手續費 10元。 2.轉帳金額 501~1,000 元,每筆收取手續費 10 元。 3.轉帳金額 1,001 元以上,每筆收取手續費 15 元。 企業戶:每筆收取手續費 15 元。 | |
存提款機『跨行存款』交易手續費 | 使用本行存提款機存入他行帳號,每次收費 15 元 | |
電話語音、網路銀行跨行轉帳 | 個人戶: 1.轉帳金額 500 元以下,每帳戶每日優惠一次免收手續費,超過優惠次數每筆收取手續費 10元。 2.轉帳金額 501~1,000 元,每筆收取手續費 10 元。 3.轉帳金額 1,001 元以上,每筆收取手續費 15 元。 企業戶:每筆收取手續費 15 元。 | |
企業戶憑證及載具費用 | 每張憑證 1,000 元/一年期;每一載具 1,000 元 | |
存款存額餘額證明 | 第ㄧ份 50 元;第二份以上每份加收 20 元 | |
會計師函證 | 最近三個月內:每份 50 元;超過三個月者:每份 100 元 | |
調閱保管之傳票、書表等 | 最近一年內;每張 100 元;ㄧ年(含)以上:每張 200 元;入倉庫者,每次調閱另加收 500 元 | |
調閱監視錄影帶 | 每次 200 元 | |
申請歷史交易明細(對帳單) | 最近六個月內:每份(月)收 50 元;超過六個月者:每份(月)收 100 元 | |
支票存款開辦費 | 每戶 1,000 元(本行授信戶免收) | |
支存開戶查詢費 | 第一類查詢:每筆 100 元;第二類查詢:每筆 200 元 | |
領取空白支票 | 最近三個月存款平均餘額未達 5 萬元,每張 30 元 最近三個月存款平均餘額 5 萬元(含)以上未達 10 萬元,每張 10 元 最近一年退票註記達二次(含)以上或經常存款不足需以電話通知入帳者或最近三個月申請張數超過合理申請張數時,每張 50 元 | |
約定票據授權轉帳指示(以正式開辦日生效) | 每月 200 元 | |
支存戶拒往或結清後申請兌付票據 | 每張 200 元 | |
票據掛失止付 | 空白支票以申請次數計算,每次 150 元;非空白支票以張數計算,每張 150 元 | |
票據撤銷付款委託註銷撤銷付款委託 | 每張 100 元 | |
退票違約金 | 每張 225 元 | |
註銷退票手續費 | 每張 150 元 | |
開立本行支票(含更改受款人) | 每張 50 元 | |
代收託收票據(108/07/22 公告、108/10/01 生效) | 每張 5 元;委台灣票據交換所託收每張 40 元 | |
託收票據撤票(含延期提示) | 每張 50 元 | |
調閱託收票據歷史明細(以 A4 紙張計算) | 最近三個月以內每張 50 元;超過三個月以上每張 100 元。 |
調閱託收票據影像 | 每張 100 元 |
以郵寄方式結清存摺存款帳戶 | 每帳號 100 元 |
存單質權設定、解除/實行質權(設質第三人) | 每張 100 元 |
板信商業銀行申訴及客服專線:各地區市話或手機請撥:(02)2272-6866;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24-580;傳真號碼:(02)2958-7268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bop.com.tw;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陸、外匯存款開戶約定條款【112.01 版】
本約定條款包含下列各項約款:第一章【共同約定條款】
第二章【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三章【臨櫃辦理外幣存匯業務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第一章【共同約定條款】
第 一 條 存款人(下稱存戶)開立存款時,存戶須填具印鑑卡留存 貴行,以備日後提款/解約時核對之用。
☑ 第 二 條 存戶與 貴行之一切往來,除法令規定或 貴行另有約定外,均以存戶印鑑卡所示之原留印鑑為憑。
☑ 第 三 條 存戶之存摺、存單及原留印鑑應妥善保管,如因遺失、滅失、被竊等在未向 貴行辦妥掛失止付前已經付款, 貴行不知領款人係冒領者,一律視為存戶本人之提款, 貴行概不負賠償責任。存戶利用 貴行之自動化服務系統或電洽 貴行辦理各項掛失(含存單、存摺、印鑑掛失等)後,存戶應儘速於三個營業日內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印鑑掛失者另攜本人印鑑),親自向 貴行以書面正式辦理掛失補發手續。
第 四 條 貴行核對存摺、取款憑條,認為與 貴行留存印鑑相符憑以支付後,如因取款憑條印鑑係偽造或變造, 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識時, 貴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 五 條 貴行活期性存款將按月寄送對帳單予存戶,若存戶當月未有往來者,得免寄送,存戶應於收到時核對,如有錯誤應於二週內通知 貴行。綜合對帳單之寄送方式分為郵寄(平信)及電子帳單(E-mail)等二種,存戶得擇一向 貴行申請辦理。存戶如申請電子帳單者, 貴行將每月寄發電子綜合對帳單;如申請郵寄(平信)者,則依法令規範或 貴行內部管理需要抽樣寄發或通知領取。
☑ 第 六 條 存戶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 貴行,若因未履行前述通知而遭受損失時,應自行負責。
第 七 條 活期存款及綜合存款不得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定期存款非經 貴行事前以書面同意,不得設質、移轉、轉讓或設定其它負擔。
☑ 第 八 條 存戶同意存入/提領外幣現鈔時之相關收費標準應依【第三章 臨櫃辦理外幣存匯業務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計收。
第 九 條 經 貴行存入或匯入款項因 貴行、其他金融業者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或操作錯誤等其他原因致誤入存戶帳戶者,存戶同意 貴行得逕自存戶帳戶扣除更正之,倘該匯入款已被支用,經 貴行通知應即退還,不得拖延。
☑ 第 十 條 存戶同意下列定期存款轉存續存/提取之相關規定:
1.逾期轉存續存:
原存單存期 | 新存單續/轉存期 | 逾期期間(原到期日與辦理續/轉存日間隔的日期) | 續/轉存(新)存單起息日與利率 |
一個月期(含)以上 | 一個月期(含)以上(1) | 七個營業日內 | 方式一 |
超過七個營業日 | 方式二 | ||
一個月期(不含)以下(3) | 三個營業日內 | 方式一 | |
超過三個營業日 | 方式二 | ||
一個月(不含)以下(2) | 不限 | 三個營業日內 | 方式一 |
超過三個營業日 | 方式二 | ||
任選到期日 | 分別依上述(1)~(3)之情況辦理 | ||
【方式一】:得以「原到期日為起息日」並「依原到期日(起息日)利率計息」。 【方式二】:以「續/轉存日為起息日」,「按逾期期間外匯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息」,新存單利率「以續/轉存日 貴 行牌告利率計息」。 |
2.逾期提取:屆到期日未提領亦未辦理存單續/轉存手續者,自到期日起至其後提領日止之利息,按逾期期間之外匯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自動轉期續存:定期存款於到期時除存戶事先與 貴行約定不續存外,皆依其原存款所約定之存款方式自動轉存,其續存之利率依照轉存當日 貴行牌告利率計息,惟指定到期日之存款不得辦理自動轉期續存。
☑ 第 十 一 條 外匯活期性存款起息額、定期性存款起存額及各計息方式之相關規定:
1.外匯活期性存款利息,每半年結算一次滾入本金,存款利息以 貴行牌告利率計算,最低起息額為等值美金壹佰元(各幣別分別認定是否逾起息額),低於此金額者,一律不計息。結息日期均以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為結息日,並以其次營業日為利息轉帳日。
前項起息金額變動時, 貴行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開揭示,以代通知,但有利於存戶者不在此限。
計息方式:【每日存款餘額之和(總積數)】乘以【年利率】除以【365 或 360】
2.外匯定期性存款最低起存額依每筆壹仟美元或等值美元計算。
計息方式:【本金】乘以【年利率】乘以【實際存款天數】除以【365 或 360】。 3.英鎊/港幣/新加坡幣/南非幣計息天數為 365 天,餘為 360 天。
存戶同意 上述最低起息/存額金額及條件變動時, 貴行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開揭示,以代通知,但有利於存戶者不在此限。
☑ 第 十 二 條 存戶欲結清外幣存摺存款帳戶時,應親自或書面委託代理人向 貴行申請,或透過 貴行個人網路銀行(限已申請個人網路銀
行服務之用戶)辦理線上結清外幣銷戶作業,惟需符合並遵守下列條件:
一、透過網路銀行辦理線上結清:外幣存摺存款帳戶(不含法人戶、聯名戶、備償戶、特殊用途專戶或尚有事故未解除之帳戶)各幣別結清餘額之加總合計在等值新臺幣伍萬元以下者得透過個人網路銀行辦理線上結清銷戶作業,申請結清銷戶當日,併計名下帳戶累計結售之外幣金額(含本交易)達等值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無法於線上辦理結清銷戶時,本人應親自或書面委託代理人向 貴行所屬分行臨櫃辦理或隔日於網路銀行再行辦理本項業務。
二、本人同意申請結清銷戶後之帳戶餘額,將依本人之指示轉帳存入本人於 貴行開立其他同戶名且允許存入之臺幣或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內。(僅能選擇轉入單一帳戶)且本人同意 貴行以無摺方式辦理線上結清銷戶,並於完成線上結清銷戶手續後,該結清外幣帳戶之存摺由本人自行予以作廢。
三、本人同意結清銷戶基準日,以 貴行電腦系統完成結清銷戶作業當日為準。
☑ 第 十 三 條 外匯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時,應按其實存期間,依存入當時實存期間所對應之牌告存款利率(如無對應之牌告存款利率則適用前一較低期別牌告存款利率)八折計息,但未存滿一個月不予計息。
第 十 四 條 存戶之存款利息應繳利息所得稅及補充保險費者,依法由 貴行代為扣繳,凡合乎免稅/免扣規定之存戶,應先辦妥免稅/免扣手續,方可免扣繳。
第 十 五 條 存戶於 貴行之各項債務,於屆清償期者(包括本金、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費用及損害賠償等)或有依第二十六條約定,存戶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之情事者,貴行有權行使抵銷權。抵銷不足時, 貴行得對本存款辦理圈存作業。
第 十 六 條 存戶存款帳戶得以現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帳戶除外)、轉帳或經 貴行認可之票據存入。各種存入票據須俟 貴行收妥票款後始得起息或支用,如發生退票或糾葛情事,不論其為存戶自行存入或由他人代為存入, 貴行得逕自存戶帳戶內扣除所有之退票款項。前述狀況發生時,一經 貴行通知,存戶須出具書面申請加蓋原留印鑑領回退票。另存入票據,於 貴行未收妥票款前,倘有存戶支用或抵用之情事,一經 貴行通知後,存戶應即返還或由 貴行逕自存戶帳戶內扣除該票款。
第 十 七 條 存戶委託 貴行代收之票據,若因郵寄途中發生事故,或由 貴行轉託代收之金融業者、票據交換所,因而發生事故或其他原因致遺失或無法收回代收款項或延遲付款或金額不足等情事,除因 貴行有故意、過失所致者外, 貴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十 八 條 存戶同意 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台灣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環
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在完成其業務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存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存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 第 十 九 條 存戶使用外匯自動化設備服務之每日最高限額(電話銀行與網路銀行服務(含行動銀行)予以合併計算)與約定轉入帳號方式如下,惟外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1.臺外幣帳戶間轉帳限額(限轉入本人帳戶):同一營業日累計結購(含外幣匯出匯款交易以新臺幣結購者)或結售之最高轉帳限額為等值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含),惟自動化設備服務加計臨櫃交易達等值新臺幣伍拾萬元(含)以上者,存戶仍須洽 貴行各分行臨櫃辦理。
2.外幣匯出匯款限額:單筆匯出金額限額為未達等值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含)。
3.外幣帳戶間轉帳限額:外幣間轉帳僅限美金與其他各種外幣之兌換,不包含美金以外之其他外幣間彼此互換,同一營業日累計最高轉帳限額為等值新臺幣參佰萬元(不含) (外幣帳戶匯出匯款金額應納入本項限額併計),惟本人同幣別帳戶互轉不在此限。
4.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每筆交易最低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元(臺外幣轉帳)或等值美金参拾元(外幣間轉帳);轉帳類服務限 貴行內轉帳。
5.使用匯出匯款(含 SSL 與電子憑證交易)、SSL 台外幣帳戶與外幣帳戶間轉帳之服務,須事先以書面與 貴行約定轉入帳號(或以書面申請線上約定功能),惟帳務性交易均須事先約定轉出帳號。
6.有關本項服務各類限額、服務項目與限制條件,存戶同意 貴行可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並依 貴行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者為準。
☑ 第 二 十 條 外匯存款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可能風險,辦理結購(售)限額,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一條 存戶於 貴行所往來之業務,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項目為標的範圍內,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第二十二條 貴行對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作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未及記載事項,悉依相關法令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或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因本契約條款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及其他法律另有專屬管轄法院之適用。
☑ 第二十四條 存戶同意 貴行得將存戶與 貴行往來之業務處理,於 貴行認為有必要且符合法令規定之範圍內,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並同意 貴行得將存戶之各項資料,揭露予受委託之第三人,受委託之第三人得於委託範圍內使用存戶資料。
☑ 第二十五條 存戶有以下情形時, 貴行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存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二、對於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三、 貴行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存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得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四、存戶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狀況為解散、撤銷或廢止等非正常營業情況時,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五、存戶如為境外法人且未於存續期限到期或未於每年設立日期相對日後兩個月內提供存續證明文件,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倘存戶之帳戶餘額加計利息為零時, 貴行得逕行結清帳戶,並於嗣後以書面通知存戶。
☑ 第二十六條 存戶申辦外匯存款業務,得出具授權書載明授權範圍由代理人代辦。惟 貴行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權代理時,不在此限。
☑ 第二十七條 存戶不得將帳戶及存摺等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作為洗錢、資恐、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 貴行之信用,
若法律規定並經 貴行查證屬實,或 貴行接獲第三人檢附治安機關報(備)案證明,書面申訴時, 貴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且終止存戶使用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並得逕行結清存款,存款餘額則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時,始為支付。
貴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使用語音、網路等自動化設備服務功能,或暫停帳戶部分或全部交易功能。如有匯入匯款得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 第二十八條 存戶同意本約定書之內容或服務項目有異動時,由 貴行以書面通知存戶,或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以代替通知,
存戶如不同意該項異動,得至 貴行終止本契約或部分服務項目,存戶如未表示異議或終止服務項目,並繼續與 貴行進行交易或使用 貴行服務,則視為存戶同意該異動內容或項目。
☑ 第二十九條 一、存戶與 貴行往來期間,如存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 貴行得隨時減少借款之額度或縮
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攤償本金時。 (二)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全部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五)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二、如存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 貴行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改善而未改善者, 貴行得隨時減少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存戶對 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 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 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五)不履行或違背本約定書或與 貴行簽訂之同意書、切結書及其他契約之條款之一時。 (六)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為公司分割之決議時。
(七)立約人或其負責人使用之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情事者。 (八)立約人或其負責人於金融機構有債務逾期之情形者。
(九)提供不實財務報告、資料或有所隱匿之情事者。
三、存戶同意寄存 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 貴行之一切債權,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縱其清償期尚未屆至, 貴行得以行使抵銷權:
(一)法令有禁止抵銷之規定者。 (二)當事人有約定不得抵銷者。
(三)基於無因管理或第三人因交易關係經由委任 貴行向借款人付款者。
第二章【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 第 一 條 本存款🖃具活期性存款(簡稱綜活存)、定期性存款(簡稱綜定存)及擔保放款(簡稱質借)三種功能,綜合納入一本存摺內,存戶得自由存入款項及憑存摺、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提款、質借。
☑ 第 二 條 本存款項下之綜定存 貴行不另簽發存單,僅記載於存摺內頁「定期性存款明細表」內,應均設定質權予 貴行,以擔保本
存款項下借款部份之一切債務,且存戶聲明決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 第 三 條 本存款領取之款項超過存摺餘額時,其超過之差額,即為存戶之借款(下稱質借),即由 貴行自動依存戶在本存款項下之綜定存九成(或 貴行規定)範圍內准予陸續貸款支用,並以利率較低者優先支用,存戶不另立借據,惟存戶為未成年人不得辦理質借。其質借期限,不得超過該筆提供設質綜定存之到期日,並約定存戶嗣後存入綜活存或任一筆綜定存到期轉入活存之款項優先自動抵償之。本存款項下之綜定存到期時,如該筆綜定存已動用質借額度,存戶授權 貴行將該筆綜定存辦理自動結清,清償質借。
☑ 第 四 條 本存款帳戶各種存款之利息,按 貴行牌告利率計息;質借利率按綜定存利率逐筆加計百分之一點五計息。存款帳戶有質借
者,每月計息一次,並由 貴行逕自綜活存帳戶扣抵,不足者經 貴行同意得視同存戶再向 貴行質借相當於該不足額之本金 (即滾入質借本金)。質借利息滾入質借本金如超過約定限額,存戶應立即將超過部分償還 貴行,並同意 貴行得自存戶持有之其他活期性存款帳戶內逕行抵銷,並於系統登帳扣抵後,通知存戶帳務扣抵情形,抵銷不足時,由 貴行對本存款及其他活期存款辦理圈存作業;存戶同意 貴行亦得主張質借視為全部到期,逕行將定期性存款解約以行使質權。質借款項依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第 五 條 本存款項下之綜定存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時,存戶不得逕行提領現款,須先經轉帳存入綜活存後,憑本存款存摺及取款憑條提現,如尚有質借時,須先償還質借本息。
第 六 條 本存款項下之綜定存到期時,其本金或本息按存戶約定之轉存期限及種類自動轉期續存,惟該筆綜定存已動用質借額度者,則不得自動轉期續存;存戶亦得事先聲明終止自動轉期續存,嗣後綜定存到期,由 貴行轉入綜活存,或清償質借本息。
第三章【臨櫃辦理外幣存匯業務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
☑ 存戶臨櫃向 貴行申請各項外幣存匯業務服務時,同意 貴行依下表所列之收費標準向存戶收取,存戶絕無異議。
☑ 下列各項手續費用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開揭示,以代通知,但有利於存戶者不在此限。
收費項目 | 手續費(新臺幣) | 收費項目 | 手續費(新臺幣) |
一、匯出匯款電匯、票匯 1.手續費 2.郵電費(電報費) | 1.按 0.05%計收,最低 TWD 200。 (美元 10 元) 最高 TWD 800。 (美元 25 元) 2.每通電報費 TWD 400(美元 20 元) (1)兩通電文:每筆加收費用 TWD400。 (兩通電文係指款項全額匯付至受款銀行之存同行(設帳行);其他需求請於申請匯款時另向銀行經辦人員洽詢,若產生國外費用,需依存同行扣帳或國外銀行實際收取之費用向客戶補收。) (2)美金匯至大陸地區保證全額到戶須加收 USD20。 | 四 、光票託收 1.手續費 2.郵費 (a)美國付款之美金票據 (b)旅行支票 (c)前項以外之票據 | 1.每張按 0.05%計收,最低 TWD 200。 最高TWD 800。 2.每張 a)TWD 400。 (b)每件 TWD400,旅行支票以件(10張)計收,第 11-20 張加收 TWD 100,以此類推。 (c)TWD 1,000。 |
3.申請票匯 4.申請改(退)匯 | 3. 除收取手續費外, 電報費僅收一通 TWD400。 4.須加收手續費 TWD 100 及一通電報費 TWD400。 | 五、買入旅行支票 1. 手續費 a)本行賣出 b)非本行賣出(不超過 USD 1,000) 2. 郵費 | 1. a)每筆 TWD 100。 b)每筆 TWD 200。 2.每筆 TWD 400。 |
二、匯入匯款 [含電匯、信匯、票匯]手續費 | 按 0.05%計收,最低 TWD 200。 (美元 10 元) 最高 TWD 800。 (美元 25 元) | 六、外匯存款與結購(售)外幣現鈔 1.外匯存款 (1) 存入外幣現鈔: 計收「匯差手續費」及「銀行買入外幣現鈔手續費」 (2) 提領外幣現鈔: 計收「匯差手續費」及「銀行售出外幣現鈔手續費」 2.結購(售)外幣現鈔 (1)以外幣現鈔匯出 計收「匯差手續費」及「銀行買入外幣現鈔手續費」 (2)客戶以外幣現鈔兌換(結售)為新臺幣: 計收「銀行買入外幣現鈔手續費」 | 計算方式 匯差手續費: 按各幣別即期與現鈔牌告之價差,乘以存(提)金額,最低 TWD100。 銀行買入外幣現鈔手續費: (1)本行賣出者:免收(以水單/其他交易憑證為憑)。 (2)非本行賣出者:每筆按 0.5%計收,最低 TWD100。 銀行售出外幣現鈔手續費:每筆收 TWD100。 |
三、光票買入 (不含旅行支票) 1.手續費 2.郵費 a)美國付款之美金票據 b)前項以外之票據 3.買匯息 美國地區美金票據其他幣別及地區 | 1.每張按 0.05% 計收,最低 TWD 200。 (美元 10 元) 最高 TWD 800。 (美元 25 元) 2.每張 a) TWD 400。(美元 20 元) b) TWD 1,000。(美元 40 元) 3.每張按 0.05% 計收,最低 TWD 200。 12 天 21 天 |
註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以美元計價收費
註二:其他外匯存匯業務之臨櫃作業手續費項目,於可適用之範圍內,比照新臺幣存匯業務之收費標準辦理。
※板信商業銀行申訴及客服專線:各地區市話或手機請撥:(02)2272-6866;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24-580;傳真號碼:(02)2958-7268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bop.com.tw;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柒、存款開戶電子帳單約定條款【110.12 版】
就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與板信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之存款帳戶往來,於各適用之範圍內,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第 一 條 此項服務除了提供各項電子帳單外,亦提供客戶多項理財資訊或 貴行商品活動訊息。
第 二 條 立約人可利用 貴行分行櫃檯或網路銀行進行申請或取消電子帳單服務。使用 貴行網路銀行進行申請或取消時,需先使用立約人個人的網路銀行登入密碼登入網路銀行。立約人同意 貴行依立約人的網路銀行登入密碼,作為判斷是否為立約人本人申請或取消之依據。
第 三 條 當立約人申請 貴行電子帳單服務成功後, 貴行將停止實體帳單郵寄服務,改採電子型式寄發,並自最近一期帳單開始生效;惟當立約人經由網路銀行成功取消電子帳單服務後, 貴行將恢復寄送實體帳單(實體帳單寄送條件仍依照 貴行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申請 貴行電子帳單服務時,立約人須先確認留存於 貴行之個人電子郵件信箱資料是否正確無誤,或進行變更設定立約人
所要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 貴行將寄發含有驗證連結之信件至該電子郵件信箱,立約人須於驗證連結信件送達起 48 小時內完成驗證(驗證連結逾期失效),完成驗證前, 貴行將繼續依原約定方式提供實體對帳單。立約人的電子信箱有所變動時,應立即通知 貴行、經由網路銀行或電洽客服中心進行變更,以免發生遞送延誤情形。立約人須於驗證連結信件送達起 48小時內完成驗證,立約人同意於完成驗證前, 貴行繼續將電子帳單寄送至原留存之電子信箱。
第 五 條 電子帳單之寄送,以 貴行送達立約人於 貴行留存之電子信箱伺服器未被退回即視為已送達,若未收到帳單,立約人應儘速與 貴行聯絡。
第 六 條 若由於立約人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錯誤,以致連續三期 貴行無法成功寄送電子帳單至立約人的電子郵件信箱時, 貴行得自動取消立約人的電子帳單寄送,並改以實體帳單寄送至申請人於 貴行留存的通訊地址(實體帳單寄送條件仍依照貴行現行規範處理)。若立約人欲再使用電子帳單服務,應重新申請並留存正確的電子郵件信箱。
第 七 條 電子帳單提供之內容與 貴行帳載資料不符時,悉以 貴行電腦主機留存交易紀錄為準。立約人收到電子帳單後應即檢視帳單內容,若發現與實際交易內容有任何差異時,應儘速向 貴行查詢、請求更正或為適當處理。立約人與 貴行間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因使用電子帳單而有變動。
第 八 條 立約人同意於申請 貴行電子帳單成功後,爾後關於客戶重大權益變更等依法須事先通知之事項, 貴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
(包含但不限於電子帳單中列示)寄送至立約人電子信箱以為通知。
第 九 條 貴行保留隨時修改本電子帳單服務規範之權利;修改服務規範時,將於 貴行網站公告修改事項及內容,並於當期電子帳單中告之,不另行個別通知。若立約人不同意修改規範內容,請選擇取消電子帳單服務;立約人如未表示異議或取消本項服務,則視為立約人同意該異動內容或項目。
第 十 條 立約人申請電子帳單後,可自行隨時取消或再度申請 貴行電子帳單服務;但如立約人與 貴行帳單所列之各項業務均已結束時,電子帳單服務將自動終止。
第 十 一 條 下列因素可能導致 貴行無法提供電子帳單服務, 貴行應儘速修復或預先告知,若有必要, 貴行亦應採取補救措施:一、發生天災等外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可能導致 貴行無法提供電子帳單服務時。
二、發生突發性電子通訊設備或資訊軟硬體設備故障時。三、 貴行電子帳單系統進行必要性之保養維護時。
第 十 二 條 立約人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若有人為不當或違法使用情形, 貴行保留終止或變更本電子帳單服務之權利。
第 十 三 條 對於使用本電子帳單服務所生之損害,除係因可歸責於 貴行所致者, 貴行不負賠償責任。本電子帳單服務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立約人所受之實際損害為限,不包含所失利益。
捌、信託開戶約定條款【111.09 版】
本約定條款包含下列各項約款:
第一章【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第二章【各類投資標的】
第三章【信託資金投資風險揭露書】
第四章【電話語音、電腦網路暨其他方式辦理信託之約定條款】第五章【電子帳單服務約定條款】
第一章【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茲就委託人/受益人將其信託資金委託受託人依本契約第二條所載之信託目的及本契約規定為管理運用,委託人/受益人及受託人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並同意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 一 條 委託人/受益人及受託人
一、委託人/受益人及受託人之名稱及地址,詳如『開戶往來申請暨約定書』之當事人簽署欄所載。二、本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由委託人享有本契約項下全部信託利益。
三、前項受益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得受託人之同意且依受託人之規定方式始得變更之。第 二 條 信託目的
本信託目的係委託人/受益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資金為受益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受益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信託資金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之國內外基金、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並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 第 三 條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一、委託人/受益人所交付信託資金之種類、名稱、數量、幣別及價額,應依板信商業銀行信託運用指示書(包括申購、贖回、轉換及贖回再申購指示書,以下簡稱『運用指示書』,以受託人所提供或規定之格式為限)、存款帳戶自動轉帳約定或其他約定方式所載,並以經受託人同意收受者為限。
二、前項信託資金之種類、名稱、數量、幣別及價額,應符合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相關法令及受託人有關最低額度、幣別等之規定。
第 四 條 信託存續期間
本信託之存續期間,係自委託人/受益人依運用指示書、存款帳戶自動轉帳約定或其他約定方式所示,將信託資金交付予受託人之日起,至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終止本契約之日止。
🗹 第 五 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
一、受託人就本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該運用決定權屬於委託人/受益人所有。
二、委託人/受益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除委託人/受益人之指示違法或不當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受益人之運用指示管理及處分本信託財產。
三、受託人依本信託目的及委託人/受益人之運用指示,有權辦理委託人/受益人指示投資標的之買賣、交割、結匯及其他與運用本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處分本信託財產,受託人並有全權代委託人/受益人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
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出席股東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
四、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本項信託業務或投資運用標的本身之相關規定及其適用之法令。如該運用標的為國內 外基金時,其基金經理公司所訂之投資相關規定包括(一)短期間內頻繁交易或短線交易之規定〈定義依基金經理公司送達之通知認定;基金經理公司所定之可能收取較高的申購手續費、轉換費或贖回手續費,或拒絕任何其所認定之頻繁交易或短線交易〉(二)申購、贖回、轉換等之幣別、價格、時間、方式、淨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負擔及(三)其他有關基金營運上之相關事宜等,雙方亦應遵守。
五、投資標的為基金時,有關短線交易(或其他類似名稱)相關規定,依本約定書第二章第一節第二條辦理。
六、倘受託人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價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運用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募集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等),致受託人不能為運用時,委託人/受益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其所生之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概由委託人/受益人承受之。
七、受託人就信託資金於撥付投資標的交易對象所指定帳戶前,或於解除、終止本契約或投資標的清算並返還交付予委託人
/受益人之期間,委託人/受益人不得向受託人要求給付利息。
八、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因其他不同委託人/受益人之多筆信託資金均指示投資於某一相同之運用標的時,受託人得彙整為一筆按相同指示運用投資,受託人就所購得之同一運用標的之單位數於分配予各委託人/受益人之過程中,若有因計算無法除盡之剩餘單位數時,悉依受託人作業處理準則或慣例分配之,委託人/受益人不得異議。前述分配作業之規定,於贖回款項分配之情形,亦同。
九、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1、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
3、以信託財產與其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4、以信託財產購買其利害關係人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5、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
🗹 第 六 條 信託資金運用、變更及異動之指示
委託人/受益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投資數額、投資標的、扣款帳戶、扣款日期之變更、停止(恢復)扣款、委託人/受益人之個人登錄資料、留存印鑑及其他項目之異動等指示,應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包括運用指示書或依電話語音、電腦網路暨其他方式辦理信託約定條款所定之方式)為之,最遲應於指定扣款日前之一個銀行營業日前,並於受託人辦妥異動變更手續後始為 生效。
🗹 第 七 條 信託資金及費用之收付
一、委託人/受益人所交付之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應以各項投資標的所規定或經受託人同意接受之幣別為之;信託本金及收益之返還,應與委託人/受益人所交付信託資金為同一種幣別或受託人所指定之幣別為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託人所同意收付之幣別或法令所規定收付之幣別與投資標的所規定之幣別不同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匯兌交易,委託人
/受益人同意授權由受託人全權處理,並同意得與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從事幣別兌換交易行為。
三、委託人/受益人得指定其本人設於受託人處之(新台幣,外幣)活期(儲)存款帳戶或以受託人同意之其他方式,供作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之收付。
🗹 第 八 條 投資收益分配
一、因信託資金之運用而受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孳息)扣除相關稅捐及費用,由受託人依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受益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例計算分配予委託人/受益人。
二、信託資金收益之分配方式,依受託人與發行機構或基金公司間之約定辦理;以現金方式分配者,應先扣除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再予分配;以再投資方式分配者,按其投資標的相關規定之方式予以分配。
三、如投資標的已全部贖回或出售處分後方取得之分配所得,係以分配額外之單位數方式發放者,委託人/受益人授權受託人 得贖回該等額外之單位數,並將贖回所得款項扣除有關稅捐及費用後,逕轉入委託人/受益人於受託銀行業務部門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四、信託資金收益無法存入委託人/受益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時,由受託人代為保管,保管期間不計付委託人/受益人利息。
🗹 第 九 條 投資標的之賣出或贖回
一、委託人/受益人得以運用指示書(或依雙方當事人其他約定之方式),指示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投資標的之部份或全部,於合理期間內辦理出售處分或向國內外發行機構申請贖回。自申請贖回日起至受託人返還信託財產前之期間,不計付委託人/受益人利息。
二、受託人向國內外發行機構申請贖回後,應於接獲匯入款項並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後,原則上以原信託幣別返還委託人/受益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若該指定帳戶無法存入時,由受託人代為保管,保管期間不計付委託人/受益人利息;委託人/受益人亦不得要求受託人逕行交付指定投資之股份、債券、受益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
三、委託人/受益人指示就其信託投資標的持有之金額、單位數為全數出售處分或贖回者,受託人依指示執行時,若有因原指定處分或贖回之投資標的所衍生而尚有未完成賣出之資產或單位數,或因指示出售處分或贖回之投資標的金額或單位數不足投資標的本身規定最低出售處分或贖回基準時,受託人得不再另行通知委託人/受益人,而於接獲國內外發行機構有關衍生資產之通知後,或於受託人合計其他委託人/受益人擬出售或贖回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已達上述最低基準時,逕行申請賣出或贖回,並於接獲匯入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受益人。
四、投資標的因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或其他規定、事由而強制贖回、賣出結清時,委託人/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受託人逕行辦理相關事宜,不得以各信託投資標的之信託未終止而不同意贖回。
五、因投資標的之轉換或計價幣別之變更,於委託人/受益人申請賣出或贖回所產生另一幣別贖回或處分價金款項時,委託人
/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將該款項逕行於委託人/受益人原於受託人之銀行業務部門處所開立之同一外幣帳戶中另行開設該幣別相關交易帳戶,以作為該款項匯入之用。
六、委託人/受益人辦理投資標的部分贖回或賣出者,其帳上累計之信託金額悉按其所贖回或賣出之單位比例扣減。
七、投資標的因發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商、承銷商或基金經理公司)規定或其他事由而暫停賣出或暫停贖回時,無論各投資標的之信託是否終止,委託人/受益人均無異議。
八、投資標的為基金,委託人/受益人要求贖回時,受託人應依公開說明書規定,對交易行為符合該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 委託人/受益人,扣除基金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實際規定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第 十 條 投資標的轉換
一、投資標的為國內外基金時,委託人/受益人於受託人完成受益權單位數分配後得申請國內外基金之轉換。國內外基金之轉換以經受託人同意,並以轉換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且已在受託人營業處所公開受理轉換之其他國內外基金為限。
二、委託人/受益人辦理投資標的之部分轉換時,該投資標的之信託金額按其所轉換比例扣減之,並以該扣減之金額作為轉換新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
三、申請部份轉換者,該部份轉換之信託金額及保留未轉換之信託金額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之最低金額(或等值之外幣)。四、委託人/受益人於國內外基金轉換後,受益權單位數未確認前,不得要求受託人處理再轉換或贖回作業。
五、委託人/受益人於國內外基金轉換後,如仍有轉換前原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收益分配時,得由受託人代為辦理贖回並以現金 分配予委託人/受益人,委託人/受益人絕無異議。
六、辦理轉換時,若屬基金短線交易,可能被基金公司收取短線交易費用,實際是否收取應視基金公司之規定,委託人/受益人應配合辦理扣繳事宜。
🗹 第 十 一 條 投資單位數分配
一、受託人就所購得之同一基金或其他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於分配予各委託人/受益人之過程中,若有因計算無法除盡之剩餘單 位數時,悉依受託人作業處理準則或慣例分配之,委託人/受益人不得異議。前述分配作業之規定,於贖回款項分配之情形,亦同。
二、委託人/受益人所獲得之投資單位數悉依受託人帳載資料為準。
🗹 第 十 二 條 匯率計算
一、信託資金以新台幣兌換外幣或外幣兌換新台幣,悉依受託人作業規範於合理處理期間內實際辦理買匯或賣匯之匯率為準計算。
二、信託資金之幣別與投資標的所規定之幣別不同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匯兌交易,委託人/受益人同意授權受託人得與銀行業務部門從事幣別兌換交易行為,其幣值之兌換,概依照兌換當時,受託人實際兌換之匯率為準。
三、投資標的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以發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商、承銷商或基金經理公司)之作業規則所訂匯率為準。
四、信託資金因兌換所生之匯率風險悉由委託人/受益人負擔。
五、外幣計價基金以新臺幣收付相關款項之結匯申報,由委託人授權受託人辦理結匯申報。
🗹 第 十 三 條 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委託人/受益人因本契約所生權利義務關係,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亦不得向受託人辦理質押借款。
🗹 第 十 四 條 風險承擔及預告
一、委託人/受益人為信託之運用指示前,應確實於合理期間詳閱各該項信託運用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各類投 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並同意遵循及受各該說明書之規範,如有違反,本行保留逕行終止或拒絕交易之權利。委託人/受益人茲接受及瞭解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跌價風險、或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委託人/受益人承諾其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自行決定各項運用並向受託人為指示,並負擔一切風險,委託人/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二、信託資金管理運用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受益人所享有;其運用所生風險、費用及稅賦亦悉數由委託人
/受益人負擔,受託人依法不得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三、信託資金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第 十 五 條 受託人之責任
一、受託人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本開戶往來申請暨約定書、本契約、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相關金融慣例,並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二、受託人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且因此所生費用概由信託財產負擔。
三、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 損失;或因投資標的經營者如發行機構、基金經理公司等,或其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所致之損失,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四、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本國、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信託財產所在地國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五、除符合法令規定外,受託人之各級職員不對任何投資標的有所推薦或對未來價值或匯率之漲跌有所預測;如有該等情形, 僅係該員之主觀意見,不代表受託人之立場,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六、信託財產或信託受益權如遭法院或其他機關強制執行(包括保全或終局執行),受託人得逕將信託財產或信託受益權為
部分或全部之扣押或依法院、其他機關之命令將信託受益權予以換價,並配合法院或其他機關之執行命令解送或移轉給法院其他機關或債權人,或由債權人收取,委託人受益人均不得異議。
🗹 第 十 六 條 帳務處理及報告
一、受託人應就信託資金及其管理運用所得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設帳管理。
二、受託人應就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情形依約定定期編製投資對帳單或相關報表通知予委託人/受益人,前項通知僅為受託人已依委託人/受益人之指示辦理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之證明,並非表彰單位價值之憑證。有關投資對帳單或相關報 表通知之印製及寄送,受託人得依法委由第三人處理。
三、投資對帳單或相關報表所載信託財產權益與受託人帳載資料不符者,悉依受託人帳載資料為準。倘受託人所接獲投資標 的之國內外發行機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受託人之作業疏失時,於不影響客戶權益之情形下,受託人得逕行更正後通知委託人/受益人。
四、委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有關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之交付係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辦理。
🗹 第 十 七 條 印鑑卡留存
一、委託人/受益人應依受託人之規定方式,辦理印鑑留存相關手續,以為與受託人間相關業務往來之依據。
二、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毀損等情事發生,委託人/受益人應即向受託人辦理相關書面掛失手續,前項印鑑或受益人其他資料如有變更,委託人/受益人應即向受託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如因未辦理各該相關掛失或變更手續致發生損害者,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於完成印鑑掛失或變更手續前,受託人依原留印鑑所為之指示或交易仍為有效之指示或交易。
第 十 八 條 信託財產之公示
一、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信託財產除受託人認為有必要外,得省略信託之登記、註冊或信託表示之記載。
二、受託人為信託財產為信託之登記、註冊或信託表示之記載時,其所生之費用由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或由委託人/受益人負擔之。
🗹 第 十 九 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
受託人得將委託人/受益人與其往來之資料提供/揭露予下列之人或機關: 一、主管機關、司法單位或其他有權限之政府機構。
二、受託人依法委託第三人處理事務,於該第三人受任事務之範圍內。
三、經境外基金機構認定疑似涉及短線交易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受託人得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主管機關之相關規 定,提供委託人/受益人所留存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個人資料、交易資訊及其他依前述法令規定之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以符合境外基金註冊地之要求。
🗹 第 二 十 條 信託報酬、手續費及相關費用
一、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均係 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二、委託人/受益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結果不論盈虧,就信託財產運用、管理,應負擔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申購手續費、信託管理費、轉換手續費、贖回手續費、短線交易費及通路服務費等)及稅捐予受託人,該等費用之金額或費率概依受託 人或各基金公司、交易對手、發行機構之規定計算。
三、各項手續費:
1、申購手續費:
依各項投資標的之收取規定,於每次信託資金之一定百分比計收。 2、信託管理費:
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免收,其餘投資標的以信託本金於信託期間屆滿一年起之實際持有天期,以受託人規定之費率計算,並於委託人/受益人要求處分其部分或全部信託財產權益時,由受託人逕自贖回或交付之款項中扣除。
3、轉換手續費:
投資標的為基金時,於每次申請轉換投資時,除應支付受託人手續費外,另應負擔各基金本身所規定之轉換手續費,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4、贖回手續費:
於委託人/受益人要求處分其部分或全部信託財產權益時,依受託人規定辦理,由受託人逕自處分款項中扣除。 5、遞延申購手續費:
投資標的為基金時,於贖回時依贖回市價與原始投資金額相比孰低者(或以原始投資金額)乘上適用費率計算之,該費率依各交易對象(指基金公司等,以下同)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投資標的贖回時由交易對象自贖回款項中扣收。
6、通路服務費:
(1)申購時: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由交易對象於申購時給付予受託人。此服務費如已包括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交易對象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2)持有期間時:以受託人於交易對象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由交易對象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交易對象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已包含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交易對象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7、其他:
(1)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費用:受託人舉辦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時,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機構贊 助之必要費用。
(2)行銷活動補助費用:受託人舉辦特定行銷活動時,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贊助受託人印製對帳單,投資月刊或理 財專刊等行銷補助費用。
(3)其他費用:依各標的發行條件公開說明書及受託人規定辦理。
三、前項有關信託費用之約定,受託人得基於成本考量及基金經理公司、發行機構之規定隨時調整或變動該項收費標準,如 有調整或變動,委託人/受益人同意並接受之,惟受託人應揭露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受託人網站或其他依法規定之方式,
並於委託人/受益人辦理信託交易前讓其知悉最新收費標準或依法令規定辦理變動通知或公告。
四、投資於結構型商品時,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另依委託人與受益人之產品條件內容說明書與產品特別約定為之。
五、受託人針對各類投資標的之收費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各不相同,請參閱特定金錢信託各類申請書之約定條款、各產品投資費用暨約定事項條款或各產品商品說明暨交易約定與投資風險預告書。
六、有關投資標的發行單位之各項行政、管理、投資、買賣、轉換、贖回等費用,通常係直接自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中扣抵或(並)隱含在買賣報價與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差價中,委託人/受益人應先予充分了解。
🗹 第二十一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
一、除前條相關費用外,下列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之,如信託財產不足負擔者,由委託人/受益人負責補足: 1、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與所負擔之債務。
2、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支付之一切稅捐。
3、其他按國際金融市場慣例或基金註冊地法令規定而增加之費用或稅賦。
4、除受託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受託人因有關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5、信託財產有關事項所應支付律師、會計師或租稅顧問之報酬。
6、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相關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二、委託人/受益人向受託人請求閱覽或影印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時,受託人得酌收工本費。
🗹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本契約除因法令變更或依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外,其變更均應將其修改內容以顯著方式,於受託人網站或營業場 所公開揭示或以書面通知委託人/受益人。
二、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契約之條款。如受託人將本契約之變更,以郵寄、電子郵寄、受託人網站 或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以書面通知送達委託人/受益人或公布後,如委託人/受益人於七日 (日曆日) 內未以書面表示終止本契約者,視為同意開戶往來申請暨約定書之變更。
三、受託人於本契約簽訂且委託人/受益人交付信託資金後,如因新法令公佈或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致受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開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解除本契約。
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契約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 1、信託目的無法達成。
2、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3、任何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解散、進行重整、破產或停止營業時,他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終止。
4、本契約存續期間,委託人/受益人得於合理期限事前依受託人規定之方式通知終止之。
🗹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受益人就本契約所涉及之各項往來、交易資料,除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第二十四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二、因委託人/受益人死亡致信託終止時,以其法定繼承人為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
🗹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身分限制
依部分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或其他文書規定,投資人不得具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分,或其他身分限制;委託人 茲聲明其已明暸前開投資限制,就其投資標的已符合各該公開說明書或法令有關投資人身分相關之要求或限制;倘嗣後如持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分,或其他身分限制時,亦應主動書面通知本行並依本行要求辦理贖回;如有不實應自負其責,並應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此而產生之任何費用、損失、罰款及其他類似費用)。
🗹 第二十六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因各投資標的之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如其涉訟金額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事件之金額時,則雙方當事人合意以台灣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稅賦
委託人/受益人辦理本項信託業務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其他特別約定
一、受託人得訂定或修正相關作業規則,並置於受託人營業處所或網站等,委託人/受益人並同意遵守之。委託人/受益人如有異議,應視為終止信託並贖回投資標的之表示,受託人得於異議通知之送達後合理時間內贖回投資標的,並依第九條辦理。
二、本契約有關銀行營業日及營業時間之範圍,不包括受託人於星期例假日對外開放營業在內。三、委託人/受益人如另於受託人處開立存款帳戶自動轉帳者,該相關規定亦應一併配合遵守。
四、委託人/受益人就其所使用之各產品/服務間之轉換,均應經受託人同意,且有關之轉換方式及信託財產間轉換之計算標準,悉依適用於各轉換之產品/服務之約定條款及受託人規定辦理。
五、委外條款
1、委託人/受益人同意依開戶往來申請暨約定書、其他附屬契約、或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雙方約定,受託人應定期/ 不定期通知委託人/受益人各項報告書、通知書及報表等書類,其列印、封裝及郵遞等作業委由專業第三人代為處理。
2、除前項約定外,受託人作業委外如涉及委託人/受益人資訊者,受託人應書面通知委託人/受益人委外事項,委託人/受益人於接獲受託人通知未於一定合理期間以書面表示反對者,視為同意。
六、通知、報告等之送達及承認
1、受益人就各項信託業務有關之通知、報告、對帳單、結算書或其他相關報表,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贖回、處分、轉換、加入、退出或信託財產返還相關事項,均以受託人寄出或發出之日起,經七日視為送達,但有證據證明更早之送達日期者,不在此限。
2、前項通知、報告、對帳單、結算書或其他相關報表,自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委託人/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無異議者, 視為承認,且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所負責任為解除。
七、委託人/受益人於受託人處辦理各信託相關業務時,如其業於受託人處留存有印鑑者,同意沿用之,以為與受託人間就各該業務往來之依據。
八、委託人/受益人保證提供之個人基本資料內容及提供之證明文件均為真實,並授權受託人得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九、委託人/受益人等均同意受託人為辭任之特定目的,得將信託財產相關資料提供予指定之新受託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員等
建檔使用,惟受託人應督促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信託法、信託業法、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十、委託人/受益人等均同意受託人辭任時,有關信託移轉通知事宜同意受託人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並同意於公告期間不為異義即視為承認。
十一、委託人/受益人若於本契約簽訂前,與受託人已有簽訂其他「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總約定書」之約定,而其效力仍存續者,同意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律由本契約及其附屬約定取代。
十二、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執行本約定書之必要範圍內或依法令規定進行一部或全部之錄音。受託人並得自行決定保存錄 音內容期間,且得以該錄音留做日後交易爭議時之證據。
十三、信託受益權若受法院強制執行、政府機關之扣押或強制處分(命令)時,受託人得提前解除本契約。十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1、委託人/受益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 體,受託人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2、委託人/受益人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受益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受託人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3、受託人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委託人/受益人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得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 係。
第二十九條 附件效力
本契約之其他相關書類或附件(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指示書及本開戶往來申請暨約定書所定適用於本信託行為之其他約定條款)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有同等之效力。
🗹 第 三 十 條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
1、24 小時客服專線:(02)2272-6866
2、免付費客戶申訴專線:0800-024-580
3、傳真號碼:(02)2958-7268
4、受託人網站之「意見信箱」:http://www.bop.com.tw/客戶服務/聯絡我們。 5、營業時間內得逕洽營業單位。
第二章【各類投資標的】第一節 基金
第 一 條 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
一、「信託資金」係指委託人/受益人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受託人投資國內外基金而交付之信託款項,不同於委託人/受益人 之存款,並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
二、投資基金並非存款,受託人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並不保證本信託資金盈虧及最低收益。委託人/受益人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類股過度集中風險、產業景氣循環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投資地 區政治及經濟變動、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社會變動、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價格波動)、信用風險、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及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等風險。因上述風險致委託人/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委託人/受益人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三、部份基金公司為保護委託人/受益人權益,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當市場發生高波動或低流通性事件,或基金經理人需買賣有價證券以因應委託人/受益人大量申購或買回;為保護持有該基金委託人/受益人之權益,基金公司將啟動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對基金淨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將依各基金公司的規定而有不同。
四、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投資人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比重。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對利率波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此外,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投資人應審慎評估。
五、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之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之風險,委託人/受益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六、投資於中國之基金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上市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國內投信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雖可包括其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且法令並無限制投資總金額比例,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基金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同時須受基金公司 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之限制,
因此亦非全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另投資人申購時應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與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相關市場變動所可能衍生之投資風險。
七、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另基金進行配 息前可能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八、委託人/受益人在申購前,應確實詳閱各信託契約、風險預告、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並瞭解可能產生之風險, 其中最大可能損失為損失所有本金及可能之配息。委託人/受益人因投資時間不同,投資績效表現亦有差異,過往之績效並不代表未來投資績效表現之保證。基金雖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績效亦不保證經理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受託人受託投資之基金,已備妥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委託人/受益人可至受託人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基金公司網站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
九、基金總報酬率包含淨值報酬率與配息率,基金配息率並不等同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亦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除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外,尚可能因配息政策而有所變動。
十、手續費後收型基金買回時,基金公司將依委託人/受益人持有期間收取遞延手續費,並將該費用自買回總額中扣除;另基金公司需收取按平均資產計算一定比例之分銷費用(此費用依各基金公司而有不同),該費用已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委託人/受益人無需再額外支付。
十一、本風險揭露及預告僅列舉重要部份,無法對於所有基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因素全部詳述。委託人/受益人於投資前須詳 加研讀本 風險揭露及預告,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並應審慎詳閱受託人受託投資各基金所備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以免遭受難以承擔之損失。
第 二 條 國內外基金短線交易相關規定:
一、境外基金於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詳載有短線交易之規定,倘委託人/受益人違反相關短線交易之規定,境外基金機 構得限制、拒絕或取消申購或轉換之權利(包括受託人已接受申購或轉換之交易),或收取較高之手續費及轉換費。
二、倘委託人/受益人違反國內基金相關短線交易之規定,基金公司得限制、拒絕或取消申購或轉換之權利(包括受託人已接受申購或轉換之交易),或將收取較高之手續費及轉換費。委託人/受益人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相關詳細內容。
三、委託人/受益人同意,若遭境外基金機構認定有涉及短線交易時,受託人得提供委託人/受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予該境外基金機構及其總代理人,俾符合境外基金註冊地之要求。
🗹 第 三 條 信託報酬、種類、計算方法:
一、除依本約定書第一章第一節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外,受託人對於投資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收取報酬如下:
1、申購手續費:依每次信託資金之一定百分比計收。國內基金通常於申購時收取;境外基金基於不同收費方式與項目,得發行不同種類之基金股份,就基金申購時所收取之手續費時點而言,前收型基金通常於申購時收取,後收型基金則通常遞延至贖回時收取。
2、信託管理費: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免收,其餘投資標的以信託本金於信託期間屆滿一年起之實際持有天期,以受託人規定之費率計算,並於委託人/受益人要求處分其部分或全部信託財產權益時,由受託人逕自贖回款項中扣除。
3、轉換手續費:於每次申請轉換投資時,除應支付受託人手續費外,另應負擔各基金本身所規定之轉換手續費,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4、遞延申購手續費:於贖回時依贖回市價與原始投資金額相比孰低者(或以原始投資金額)乘上適用費率計算之,該費率依各交易對象(指基金公司等,以下同)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投資標的贖回時由交易對象自贖回款項中扣收。
5、通路服務費:
(1) 持有期間時:以受託人於交易對象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由交易對象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交易對象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已包含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交易對象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2) 本行所銷售國內、外基金收取之通路報酬相關資訊,詳情請至本行網站(www.bop.com.tw)、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或國內各投信公司網站查詢。
6、其他費用依各標的發行條件公開說明書及受託人規定辦理;前述各項信託報酬之規定,如有調整時,應依受託人最 新規定辦理。受託人於辦理基金之銷售業務時,應於銷售前,依相關法令規定將得自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委託人/受益人,相關告知內容如有變更時,亦同。
二、受託人、國內外發行機構、基金公司或證券商等機構可能基於成本負擔考量或其他正當因素,隨時調整前揭費用或費率。三、除前揭費用外,受託人亦可能針對個別投資標的之申購,收取個別手續費,其費用標準、種類、支付時期等約定,應詳載於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定事項、約定條款內,且就該個別投資標的之費用計收,並應視為本特別約定事項之一部分。
第 四 條 申購、轉換、贖回及異動限制:
一、前收型及後收型基金於轉換時,僅能轉換至同一基金公司之同一類型基金(如前收型基金只能轉換至前收型基金;不得轉換至同一基金公司之後收型基金),且每次轉換及應留存之最低信託金額,應依受託人及交易對象之規定辦理。後收型基金則僅接受每筆申購基金單位數之全部轉換,不接受部分轉換。
二、委託人/受益人所指示轉入前收型及後收型基金之信託金額應按受託人及交易對象所規定之最低信託金額轉換,若委託人
/受益人轉入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該交易對象之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之最低投資金額,致該轉換指示無法順利成交時,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所簽訂之轉換指示書視同失效。
三、委託人/受益人投資前收型及後收型基金若交易對象訂有每筆投資至少須持有一定時間以上或具備一定條件始得進行該筆前收型及後收型基金之轉換交易者,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從其規定。
四、前收型及後收型基金每次贖回之交易金額及留存最低信託金額,應依受託人及交易對象之規定辦理。後收型基金則僅接受每筆申購基金單位數之全部贖回,不接受部分贖回。後收型基金不可於網路銀行下單交易(即不可執行申購、轉換、贖回交易)。
五、基金投資條件異動,每筆基金契約一日內僅接受一次變更;如變更一個以上項目時,須於一次內同時勾選欲變更項目。第 五 條 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投資:
一、委託人/受益人就信託資金、信託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得經受託人同意後,以自動轉帳扣繳方式支付,並授權由受託人於每月投資日(遇非營業日自動順延),逕自委託人/受益人指定並經受託人同意受理之金融機構(新台幣,外幣)活期(儲)存款帳戶中逕行扣帳;該非營業日期間之每一筆契約編號扣款金額與次數均不累計,即每一筆契約編號依每次投資金額僅扣款一次。但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受益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受託人營業時間始進行扣帳。
二、委託人/受益人所指定自動轉帳扣繳限委託人/受益人本人之新台幣,外幣活期(儲)存款帳戶,並於相關授權自動轉帳扣繳書件上加蓋存款人存款帳戶之原留印鑑後,始生效力。
三、委託人/受益人應於指定投資日之前一銀行營業日,於指定扣款帳戶內留存足額之扣款金額(含信託本金及申購手續費);若未依規留存足額信託款項,即視為當次不委託投資。另,委託人指定扣款之帳戶因餘款不足或其他任何原因致受託人連續 99 次無法扣帳時,即視為委託人不繼續委託扣款投資,但原已委託投資之部分不受影響。
四、委託人/受益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存款可用餘額不足支付其所指定信託投資之每筆基金信託款項時,悉依受託人扣款作業處理先後順序為準。
五、本項未盡事宜悉依本開戶往來申請暨約定書、本契約及扣款帳戶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如遇基金清算時,受託人得自動終止委託人/受益人之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扣款。如遇基金合併時,受託人仍將維持原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扣款,並於合併後以存續基金為扣款標的,惟合併前後基金公司有暫停交易之情事者,則從其規定。
第二節 債券
第 一 條 名詞定義:
係指由政府、公司或其他機構組織所發行,由債券發行機構承諾於債券到期前,定期支付事先約定的利息(票面利息);並在債券到期時,支付債券上所列明之本金(票面金額)之有價證券。其收益取決於定期的固定收益或債券價格上漲之資本利得。依公司評級而有安全和波動性之差異,投資收益和風險亦因市場表現而異。
第 二 條 商品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
依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之市場而有差異,委託人/受益人應瞭解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之市場之特性及風險。茲就可能產生 之投資風險摘要如下:
一、最低收益風險:本商品無連結標的,因此最低收益風險取決於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如發生信用違約風險,最 差狀況下,委託人/受益人將損失所有投資本金及可能之配息。
二、委託人/受益人提前贖回之風險:如提前贖回時,必須以贖回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故可能導致信託本金之虧損。因 此,當市場價格下跌,而委託人/受益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時,委託人/受益人將會蒙受損失。
三、利率風險:債券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利率所影響:當利率上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將會下降,並有可能 低於票面價格而產生資本損失。
四、信用價差風險:信用價差指信用敏感性債券利率(如公司債)與公債利率的差距,為補償違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及風 險趨避者所要求的風險溢酬。通常當經濟蕭條時,信用價差增加,經濟繁榮時,信用價差會縮小。信用價差風險或稱為息差擴大風險,指由於信用品質變化引起信用價差變化所產生的風險。
五、流動性風險:(1)債券可能自債券發行日起或閉鎖期後開放贖回,惟不保證必能成交;委託人/受益人須於每次贖回日臨 櫃交易受理時間內提出當次贖回申請;若當次開放贖回日為非營業日,則贖回申請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生效。 (2)債券不具備充份流通市場之特性,在流動性缺乏或低交易量的情況下,每單位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參考報價值產生顯著價差(Spread),故委託人/受益人若提前贖回本債券,將可能承受本金虧損,亦即不保證信託本金 100%之償付;甚至當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時或因發行機構限制提前贖回,委託人/受益人將須持有本債券直至預定到期日。
六、信用風險:委託人/受益人須承擔債券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受益人對債 券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本保息係由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承諾並非受託人之承諾或保證。
七、匯率風險:債券若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委託人/受益人需自行承受債券申購、債券配息、債券到期贖回、發行機構提 前買回或委託人/受益人提前贖回時,如需換匯而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受託人絕不對未來匯率走勢作任何臆測。
八、事件風險:如遇發行機構/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將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s)。
九、國家風險:債券之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受益人損失。
十、交割風險:債券之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 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一、潛在利益衝突之相關風險:委託人/受益人應注意發行機構可能就本債券交易扮演不同角色而有利益衝突情況發生。發 行機構及其關係企業亦可能同時擔任債券發行之主辦機構、交易商或債券經紀商等;同時,其關係企業可能擔任發行機構之避險交易對手。因此委託人/受益人應徵詢獨立專業人士意見以評估與潛在利益衝突相關之風險。
十二、通貨膨脹風險: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實質收益下降。
十三、再投資風險:若發行機構提前買回或投資人申請提前贖回,當投資人以提前買回/贖回價金再進行其他投資,其投資收 益率可能低於本商品之收益率。
十四、閉鎖期風險:委託人/受益人於商品閉鎖期間不得贖回所產生之風險。
十五、市場風險:影響本商品之市場價值有許多因素且無法被預測,各種因素發生進而影響市場價值亦非發行機構所能控制。 該等因素包含但不限於:
1、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包括實際或預計信用評等調降)。
2、一般之利率水準。
3、匯率水準。
因素之影響而抵銷或加重其影響性。
前開部份或所有因素都將影響本商品之市場價值,部份因素將以複雜方式互相影響,故任何一個因素可能會受另一個
5、國內與國際經濟、財務金融、法律、政治、軍事、司法或其他會影響連結資產價值或相關市場之事件。
4、商品剩餘存續期間。
十六、法令風險:投資債券係於各國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法規不同,有可 能產生因當地國家之法令變更而影響委託人/受益人權益之風險。
十七、營運風險:係指發行或保證機構因營運上各項因素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可能損失。
十八、公平市價風險:指國際會計準則 IFRS9 要求對金融工具之收益及損失之認列要求,可能會造成損益表中之本期損益有 顯著變化。
十九、稅務風險: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任何債券收益的稅務處理方式,應遵守委託人/受益人所在當 地稅務法規。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贖回或在到期日前出售,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負。委託人/受益人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或其他因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一般而言,發行機構不會支付額外的金額,以補償由發行機構、或支付代理機構由支付款中扣除的任何稅款或估定稅款或預扣稅款或扣除額。委託人/受益人於申購債券時,應尋求獨立稅務顧問建議。
二十、發行機構如因重大事件之影響、下市、相關避險交易不符法令規定、或因發行機構遭清算而須提前買回債券時,債券 將按提前買回額買回。提前買回額將由發行機構依誠信原則按債券於提前買回時(無論因任何理由提前買回)之合理市場價值決定,並同時扣除因提前買回所衍生之任何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發行機構為交換其債務或避險所產生之費用)。
二十一、受託人及本商品之發行機構、或其等之關係企業均未授權任何人提供本商品說明書以外或與本商品說明書相衝突之 任何其他資訊。
二十二、委託人/受益人應注意債券之投資,具有虧損之風險,且債券、信託資金並非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受託人依 法不保證信託本金無損,亦不保證最低收益率。
二十三、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因無法囊括所有投資風險及可能影響市場行情之全部因素並逐項詳述,故委託人/受益人應於 申購前確實取得商品說明書及所有其他相關文件,且應詳讀了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判斷因素,以確實評估其風險,避免因交易而導致無法承受之損失。如有必要,委託人/受益人亦應於申購前徵詢其法律、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以協助其投資判斷。
二十四、委託人/受益人應基於本身之判斷自行決定其投資債券之行為是否適當。委託人/受益人投資債券之行為完全基於本 身之獨立判斷,而非基於受託人及本商品之發行機構、其等之代理人或其等之關係企業所提供之任何口頭或書面意見。
二十五、委託人/受益人勿以擴張信用方式投資本商品。
二十六、委託人/受益人申購前審慎考量自身資金之運用狀況,儘量持有至到期。第 三 條 信託報酬:
除依本約定書第一章第一節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外,委託人/受益人應就各項信託交易依受託人之規定支付申購手續費、信 託管理費、通路服務費等費用。該等費用之標準、種類、金額或費率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概依各該外國債券商品文件或特別約定事項、約定條款為之,並視為本約定書之一部分。
第 四 條 承作須知:
委託人/受益人聲明委託人/受益人並非債券發行地之居民(non-resident)或於當地設立登記公司。因涉及外國法令規章,持 有發行地居民身分(resident)之投資人,不得開立信託帳戶。委託人/受益人於信託帳戶開立後持有當地居民身分時,應主動書面通知受託人並依受託人要求提供必要之證明或文件。有前揭情形,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受益人若有違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受託人如因此受有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委託人/受益人願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費用(含訴訟費用)、損失、 罰款及其他類似費用)。
第 五 條 申購交易:
委託人/受益人於信託契約有效期間內,向受託人辦理本投資標的之申請,應立即將預估外幣信託本金、外幣信託手續費及前手息匯入委託人/受益人開立於受託人之外幣帳戶。如受託人於委託人/受益人外幣指定帳戶中未能即時圈存足額投資金額(含信託本金、信託手續費及前手息),則本申請不生效力。受託人於接獲上手券商之交易確認單後,始進行成交分配、解圈扣款及不成交解圈等相關作業。
第 六 條 贖回交易:
委託人/受益人於債券到期時,由受託人主動辦理債券買回。受託人於債券到期買回或依委託人/受益人指示於債券到期日前辦理買回,在未發生遞延交割等事件之正常情況下,至少 5 個營業日將到期款項或到期日前買回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後匯入委託人/受益人指定之買回入帳帳號。委託人/受益人可於債券到期日前於臨櫃交易之營業時間內主動辦理買回,受託人不收取任何買回手續費,惟買回不能保證領回債券面額亦不保證最低收益,須視當時之市場成交價格而定。
第 七 條 取消交易:
取消交易申請,僅限於指示交易有效期間內尚未成交之委託且須於受託人臨櫃交易之營業時間內提出,惟實際取消成功之面額需視市場成交狀況而定,故取消交易之申請並不保證該筆交易(或該筆交易之全部)確認撤銷,一旦該項交易確定一部或全部成交致無法取消者,受託人即得按實際交易內容執行後續交割及匯款等相關事宜,該筆交易對委託人/受益人仍為有效。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之取消交易指示,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第 八 條 受託人之責任:
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臺灣或國外交易市場休市(例:颱風假等),該筆委託視為無效。委託人/受益人
不得因交易所休市,或命令停止交易,或遇前項所示之各機構所在地之放假日或被命令暫停營業等情事,致委託人/受益人指示之投資或買賣等交易無法立即執行,而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第三節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股票
第 一 條 名詞定義:
係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並經受託人同意受理於外國交易所內交易之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美股 ETF;香港證券交易所掛牌 ETF,以下簡稱港股 ETF,其中若屬人民幣計價 ETF,以下簡稱港股人民幣計價 ETF。
第 二 條 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 委託人/受益人應注意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股票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不受存 款保險之保障,委託人/受益人於投資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以瞭解商品特性與風險,獨立判斷其風險承擔能力後進行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項投資風險:
一、市場風險:本商品資產淨值會隨其所持證券價格變動,且市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無漲跌幅限制,委託人/受益人投資或會導致本金損失,且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二、流動性風險:本商品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份成交之情況,委託人/受益人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 所衍生的價格波動風險與市場風險。
三、匯率風險:本商品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若委託人/受益人於投資之初以非本商品計價幣別資金承作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買回款項返還時,轉換回非本商品計價幣別時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率風險。
四、被動式投資風險:多數 ETF 非以主動方式管理,基金經理人不會試圖挑選個別股票,或在逆勢中採取防禦措施。
五、追蹤誤差風險:由於費用及開支、基金資產與追蹤指數成分股之間存在少許差異,ETF 之資產淨值或與追蹤指數間存在 些許偏差之風險。
六、清算風險:當本商品之淨資產價值於任何特定之評價日低於規定之最小淨資產價值或其他特殊狀況下由基金管理公司自 行衡量後而決定進行清算時,基金管理公司將賣出所有持有相關資產進行清算,惟受託人於收到相關訊息後通知委託人
/受益人,並依信託約定妥善處理相關事務。
七、交割風險:本商品之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 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八、交易對手風險:各國對於 ETF 商品之法令控管規範不同,致使投資架構有所差異,若 ETF 商品之投資部位有涉及衍生性 商品時,則恐因交易一方無法達成交易合約中所承諾之報酬而產生之風險,此時將影響 ETF 商品之投資績效。
九、RQFII 風險
1、RQFII 政策及規則乃新訂,實施可能存在不確定性,且或有變更。中國法律法規(包括 RQFII 政策及規則)的不確定 性及變動可能會對該 ETF 造成不利影響,且該等變動亦可能存在追溯性。
2、倘中國經紀或中國託管人(直接或透過其代表)在中國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轉讓任何資金或證券時違約,則 ETF 可能在收回其資產時遭遇延誤,繼而對其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
3、不保證基金經理將一直維持其 RQFII 資格或能購入額外的 RQFII 額度。ETF 未必具備足夠部份的 RQFII 額度以應付 所有認購申請。此或會導致 ETF 的申請被拒絕及暫停買賣,以及 ETF 可能以較其資產淨值大幅溢價的價格買賣。
十、中國稅項風險 中國現行的稅務法律、法規及慣例對於 RQFII 在中國投資所實現的資本收益方面涉及風險與不確定性(可 能具有追溯影響)。基金經理目前將就資本收益的任何潛在中國稅務責任計提撥備,但該撥備可能超出或不足以履行最終的中國稅務責任。倘撥備與實際稅務責任之間存在差額,則該差額將從 ETF 的資產中扣減,而這將對ETF 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十一、其他風險:除了上述主要風險外,本商品投資可能會面臨因政治、經濟、國家、市場、戰爭、交易對象等及其他不可 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悉由委託人/受益人自行承擔。
十二、本商品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其投資之交易市場而有差異外,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註 冊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之規定辦理,其或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十三、上述之風險預告僅列舉重要部分,無法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逐項詳述,委託人/受益人於申購前,應 已了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且須自負盈虧。
第 三 條 信託報酬、總類、計算方法:
除依本約定書第一章第一節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外,委託人/受益人應就各項信託交易依受託人之規定支付申購手續費、信 託管理費、通路服務費等費用。該等費用之標準、種類、金額或費率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概依各該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股票文件或特別約定事項、約定條款為之,並視為本約定書之一部分。
第 四 條 承作須知:
一、委託人/受益人指示之交易,分為當日單或長效單;委託日期與委託到期日期不同日期者,視為【長效單】;長效單委託期間為委託日期當日至委託到期日期當日,前述期間最長為二十個市場交易日(※市場交易日定義:須為本行之營業日,且為該海外證券交易所當地之交易日,上述二項條件皆須符合)。如委託到期日期遇臺灣國內突發性休市/放假日(如天災、事變等),委託到期日期將不會順延。
二、交易價格均為「限價」交易,即委託人/受益人指定申購或贖回價格,於該指定價格或更優於指定之價格授權受託人依市場狀況成交。相關規定以受託人或交易所之規定及實際作業為準。
三、受託人與其委託之經紀商依各國外有價證券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為委託人/受益人依信託本旨完成相關交易,但因價格波動等因素,不保證委託人/受益人之交易申請一定成交。
四、依交易指示書將持續至下列任一事件發生(孰先達成者為準),委託交易指示即終止。(1)在委託到期日期屆期前,其指示的委託交易股數全部成交或部分成交(2)截至委託到期日期,於該交易市場之交易所收盤時,仍有未成交者(3)委託期間發生委託人資格不符合者,如客戶投資風險承受度逾期、專業投資人資格逾期等情事(4)委託期間發生配股、換發新股、股權分割、股權合併、發行公司下市等情事(5)委託期間發生委託交易不符合市場交易所規定及限制,導致交易被駁回(6)
交易所突發不可抗力之因素休市或命令停止交易(7)因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而無法立即修復,導致交易無法執行。
五、委託人/受益人指示之交易,不因委託人/受益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惟貴行有權(但無義務)於知悉有上述情形發生時取消交易指示。
第 五 條 申購交易:
委託人/受益人於信託契約有效期間內,向受託人辦理本投資標的之申請,應立即將申購價款(含信託本金、信託手續費及各項稅費)匯入委託人/受益人開立於受託人之指定帳戶,否則本申請不生效力。委託人/受益人同意本投資申請交易尚未回報確認並扣取相關款項前,對於指定扣款帳戶內之款項不得動用。
第 六 條 贖回交易:
受託人依委託人/受益人指示辦理有價證券贖回交易,除委託人/受益人特別指定外,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以先進先出方式處理贖回有價證券面額或股數。委託人/受益人同意於有價證券部份贖回交易之交易成交後,由受託人將剩餘之信託財產資料登載於委託人/受益人之信託帳戶中,並由受託人寄發交易對帳單予委託人/受益人,不另行發給實體信託憑證。
第 七 條 取消交易:
取消交易申請,僅限於指示交易有效期間內尚未成交之委託且須於受託人臨櫃交易之營業時間內提出,惟實際取消成功之股數需視市場成交狀況而定,故取消交易之申請並不保證該筆交易(或該筆交易之全部)確認撤銷,一旦該項交易確定一部或全部成交致無法取消者,受託人即得按實際交易內容執行後續交割及匯款等相關事宜,該筆交易對委託人/受益人仍為有效。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之取消交易指示,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第 八 條 受託人之責任:
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臺灣或國外交易市場休市(例:颱風假等),該筆委託視為無效。委託人/受益人不得因交易所休市,或命令停止交易,或遇前項所示之各機構所在地之放假日或被命令暫停營業等情事,致委託人/受益人指示之投資或買賣等交易無法立即執行,而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第四節 境外結構型商品
第 一 條 名詞定義:
本條款所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者。
第 二 條 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
委託人/受益人應注意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委託人/受益人於 投資前應瞭解商品特性與風險,獨立判斷其風險承擔能力後進行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項投資風險:
一、最低收益風險:最低收益風險應包含最大損失金額,亦即在最差的狀況下,委託人/受益人將損失所有本金及利息。 二、委託人/受益人提前贖回之風險:本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
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三、利率風險:本商品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計價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境 外結構型商品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四、流動性風險:應依本商品是否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予以揭露。
1、本商品之次級交易市場,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對於委託人/受益人提前贖回申請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本商品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 人/受益人若於本商品到期前提前贖回,會發生可能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受益人必須持有本商品直到滿期。
2、本商品無次級交易市場,對於委託人/受益人提前贖回申請無法保證成交,委託人/受益人有可能持有本商品直到滿期。五、信用風險:委託人/受益人須承擔本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受益人對於 本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本商品持有期間如有保證配息收益或保證保本率,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
保證,而非由受託者所保證。
六、匯率風險:本商品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若委託人/受益人於投資之初係以非本商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商品者, 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非本商品計價幣別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率風險。
七、事件風險:如遇發行或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發行或保證機構及本商品評等下降(rating downgrades)、違約或本商品價格下跌。
八、國家風險:本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受益人損失。
九、交割風險:本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或 市場變動等因素,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市場風險:影響本商品之市場價值有許多因素且無法被預測,各種因素發生進而影響市場價值亦非發行機構所能控制。 該等因素包含但不限於:
1、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包括實際或預計信用評等調降)。
2、一般之利率水準。
3、連結標的之市價。
4、連結標的之價格波動。
5、匯率水準。
6、預期之未來及已實現之股利(如有)。
7、商品剩餘存續期間。
8、國內與國際經濟、財務金融、法律、政治、軍事、司法或其他會影響連結資產價值或相關市場之事件。
9、本商品計價幣別及連結資產計價幣別間之匯率。商品附隨之風險異於一般銀行存款或傳統債務證券,通常不具一般 存款或定期存款的適當替代性。商品的報酬在一定程度上將取決於相關資產的變動,如匯率、利率及市場指數,且該等資產的變動有時可能會急劇漲跌。
前開部份或所有因素都將影響本商品之市場價值,部份因素將以複雜方式互相影響,故任何一個因素可能會受另一個 因素之影響而抵銷或加重其影響性。
十一、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風險:在若干情形下(例如當發行機構決定履行本商品之義務已經變成不合法,發生違約事件或 連結標的發生若干事件),本商品得於預定到期日前提前買回。在此情況下,應付之提前買回金額可能低於原始購買金額,甚至可能為零。
十二、再投資風險:若發行機構提前買回或投資人申請提前贖回,當投資人以提前買回/贖回價金再進行其他投資,其投資收 益率可能低於本商品之收益率。
十三、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本商品所連結之標的如遇特殊因素而須更換,計算價格的代理人(代理人名稱)將有權依誠 信原則挑選適當的標的代替。
十四、通貨膨脹風險:通貨膨脹將導致本商品的實質收益下降。
十五、本金轉換風險:本商品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發生投資本金依約定轉換成連結標的有價證券之情事者,則委託 人/受益人處分有價證券之損益應自行承擔。
十六、閉鎖期風險:委託人/受益人於本商品閉鎖期間不得贖回所產生之風險。
十七、其他風險:除了上述主要風險外,本商品投資可能會面臨因政治、經濟、戰爭、交易對象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 責於受託者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悉由委託人/受益人自行承擔。
十八、本商品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其投資之交易市場而有差異外,因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故應遵照註冊當地國家之法 令及交易之規定辦理,其或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十九、上述之風險預告僅列舉重要部分,無法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逐項詳述,委託人/受益人於申購前,應 已了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且須自負盈虧。詳細之風險預告請詳見各商品說明書。
第 三 條 信託報酬、總類、計算方法:
除依本約定書第一章第一節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外,委託人/受益人應就各項信託交易依受託者之規定支付申購手續費、信 託管理費、提前終止費、通路服務費等費用。該等費用之標準、種類、金額或費率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概依各該境外結構型商品商品文件或特別約定事項、約定條款為之,並視為本約定書之一部分。
第 四 條 申購交易:
一、最低申購金額或單位數:以中文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二、申購作業:
委託人/受益人於信託契約有效期間內,向受託人辦理本投資標的之申請,應立即將外幣信託本金及外幣信託手續費匯入委託人/受益人開立於受託人之外幣帳戶。如受託人於委託人/受益人外幣指定帳戶中未能即時圈存足額投資金額(含信託本金及信託手續費),則本申請不生效力。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於約定期限結束當日起之合理期限內,自委託人/受益人銀行外幣指定帳戶扣取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以辦理與投資相關事宜。如因市場波動或其他任何因素致本商品不克發行,發行機構無法接受本商品之申購,或發生本商品未能成交之情事時,受託人應於接獲發行機構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解除圈存。
第 五 條 贖回交易:
一、最低贖回金額及單位數:以中文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
二、受託人依委託人/受益人指示辦理本投資標的之贖回交易,除委託人/受益人特別指定外,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以先進先出方式處理贖回有價證券面額或單位數。委託人/受益人同意於有價證券部份贖回交易之交易成交後,由受託人將剩餘之信託財產資料登載於委託人/受益人之信託帳戶中,並由受託人寄發交易對帳單予委託人/受益人,不另行發給實體信託憑證。
三、本商品自商品發行日起或閉鎖期後每一營業日開放贖回,委託人/受益人必須於每次開放贖回日之營業時間內提出當次贖回申請。若當次開放贖回日為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生效;委託人/受益人每次申請贖回信託本金之最小金額或單位數依中文產品說明書規定。委託人/受益人以外幣扣款方式扣款投資本商品,委託人/受益人同意於本商品到期、提前到期或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權時,由受託人主動辦理本商品贖/買回,並於收到發行機構匯入贖回款項於合理期間內,將贖回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後匯入委託人/受益人上述指定之本商品贖回入帳帳號。
四、本商品之次級市場交易,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對於委託人提前贖回之申請無法保證成交,且委託人若於本商品到期前提前贖回,可能會發生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若本商品完全喪失市場流動性時,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商品直到期滿。
第 六 條 取消交易:
取消交易申請,僅限於指示交易有效期間內尚未成交之委託且須於受託人臨櫃交易之營業時間內提出。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之取消交易指示,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第 七 條 受託人之責任:
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臺灣或國外交易市場休市(例:颱風假等),該筆委託視為無效。委託人/受益人不得因交易所休市,或命令停止交易,或遇前項所示之各機構所在地之放假日或被命令暫停營業等情事致委託人/受益人指示之投資或買賣等交易無法立即執行,而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第 八 條 如委託人/受益人之指示經受託人評估將導致受託人營運上之風險時,受託人得拒絕辦理,並通知委託人/受益人。
第三章【信託資金投資風險揭露書】
本信託資金風險揭露書係依據信託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暨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訂
定,擬告知 台端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運用標的之風險。
委託人/受益人委託板信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人」),以「信託資金」投資經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國內外運用標的,因涉及各國之法令規章,委託人/受益人應瞭解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請詳讀及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 第 一 條 「信託資金」係指委託人/受益人為指示受託人投資國內外運用標的而交付之信託款項,信託資金依法與受託人自有財產或其他財產分別記帳管理,非屬委託人/受益人之存款,亦非由受託人或其關係公司提供保證。「信託資金」並未經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第 二 條 委託人/受益人於委託受託人時,應詳細閱讀受託人所提供之一切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 、行銷資料、信託契約書等文件,如產品說明書與信託契約書約定不符時,應依各該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並應依照本身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自行決定信託方式及標的,並充份理解國內外運用標的之投資具有風險,可能損及本金,一切盈虧須由委託人
/受益人自行承擔,受託人不保證信託本金之無損與最低收益。
🗹 第 三 條 委託人/受益人於委託受託人管理處分國外運用標的時,自應瞭解相關交易須遵照當地國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間或與我國運用標的交易之法規不同。
🗹 第 四 條 委託人/受益人應明瞭國外運用標的之投資,係以外國貨幣交易,故投資之相關損益,除包含實際交易所產生之損益外,尚須 負擔可能之匯率風險。
🗹 第 五 條 受託人須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依委託人/受益人所指示之標的與各項條件交易國內外運用標的,但受託人不承諾或擔保交易結果。
🗹 第 六 條 當委託人/受益人於委託受託人投資「結構型商品」相關產品時,須明確瞭解下列各點:
一、相關各產品之產品說明書與行銷資料上所登載之產品交易日期、交割日期、結算日期、到期日期、參與比率、有效變動範圍、票面利息、產品發行機構與經理機構,均為參考發行條件之說明,僅屬受託人或各產品經理機構提供給委託人/受益人瞭解各產品之主要結構之用途,但各產品最後實際之發行成立條件,有可能因投資標的市場之變動,而致使與原產品說明書與行銷資料上所揭露之不同,一切須以各產品實際成立時之各項條件為準。
二、為因應投資標的市場之一切可能性之變動,受託人保留變更各產品發行條件(含產品發行機構或經理機構)之權利,以保障委託人/受益人最大之權益。
三、受託人不保證各委託人/受益人所委託投資之各項產品於預定交易日期前達到各產品之最低成立金額。如各委託人/受益人委託受託人投資之產品於預定交易日前,確定無法達到各產品之最低成立金額時,受託人除得以書面通知委託人/受益人外,須立即將各委託人/受益人所委託之金額返還入委託人/受益人所指定於受託人處開立之同名帳戶,但受託人無須支付期間利息。
🗹 第 七 條 因天災、戰爭、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發生,受託人無須對委託人/受益人履行管理處分之責任。
🗹 第 八 條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分境外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市價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 資人須知。
🗹 第 九 條 本風險揭露書無法揭露所有之風險。在交易前,委託人/受益人務必詳細研讀相關投資標的資料。
委託人/受益人/法定代理人/輔助人茲確認已詳讀本風險揭露書之所有條款,對其所示內容充分知悉了解並接受且無不同意之處,亦承諾爾後所行交易指示前,已確實詳閱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規定,並了解其投資風險且本人/本法人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 第 十 條 有關指定產品之規定與信託契約約定條款有異時,應依各該產品之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
第四章【電話語音、電腦網路暨其他方式辦理信託之約定條款】 (適用於受託人所辦理之各項信託業務)
緣委託人/受益人為辦理各項信託業務,以電話語音、電腦網路或其他方式指示受託人(板信商業銀行),並就所選定之服務方式,同意下列各相關條款(本行尚未開放之服務方式或與所選用服務方式無關之條款,於簽訂後暫不予適用):
第 一 條 委託人/受益人利用電話語音、電腦網路或其他方式指示各項信託相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各類申購、贖回、轉換、異動或查詢等服務,須先與受託人簽訂『板信商業銀行電話語音、網路銀行服務(含行動銀行)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約定,並取得依委託人/受益人指定且經受託人確認之密碼。
第 二 條 受託人於接獲委託人/受益人以正確密碼證明之指示後,得提供本約定條款所訂之服務,如該等服務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時,受 託人即無提供該等服務之義務。
第 三 條 一、委託人/受益人以電話語音、電腦網路或其他方式指示各項信託相關交易時,應於受託人指定時間內為之,若遇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因素,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第三人破壞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或無法完成者,委託人/受益人同意由受託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之;非受託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而無法立即修復,導致交易無法執行者,委託人/受益人以電話語音、電腦網路或其他方式指示之各項信託相關交易,委託交易指示即終止。
二、委託人/受益人同意無論任何原因導致委託人/受益人傳真文件內容或印鑑不清無法辬認時,受託人得拒絕接受傳真交易之指示。若委託人/受益人指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贖回、轉換等相關作業之信託印鑑因偽造變造,經受託人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仍無法以肉眼辨識而發生之損失,由委託人/受益人承擔,受託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 四 條 委託人/受益人所選用本約定條款任一服務方式如發生各種障礙事由致無法辦理該服務時,委託人/受益人同意親至受託人營業處所辦理。
第 五 條 委託人/受益人利用電話語音、電腦網路或其他方式指示各項信託相關交易未於交易日後四十五日內向受託人表示疑義者,即視為該交易正確無誤。
第 六 條 委託人/受益人及受託人應妥善保存本服務相關之紀錄,並推定受託人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第 七 條 委託人/受益人如擬變更密碼,應以書面、電腦網路、電話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為之,但應經受託人確認並同意後,始生 效力。
第 八 條 委託人/受益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條款,但應親自、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受託人終止使用本約定條款之服務,受
託人終止本約定條款之服務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委託人/受益人;依『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21 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受託人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受益人終止本約定條款之服務;惟於終止生效前,已發生或已預約且未經取消之交易,仍屬有效。前述終止須經受託人確認實際收受終止之通知,並辦妥相關事宜後,始生效力。
第 九 條 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簽訂之本信託開戶約定條款、『電話語音、網路銀行服務(含行動銀行)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約定、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 十 條 委託人/受益人原所選定之服務方式,因受託人系統或法令規定等而須變更時,受託人得通知委託人/受益人另行辦理相關事 宜,並於新服務方式啟用時起,適用各相關約定條款。
前項情形,於委託人/受益人申請變更服務方式時,亦同。
第五章【電子帳單服務約定條款】
第 一 條 受託人除了提供各項電子帳單服務外,亦提供客戶多項理財資訊或受託人商品活動訊息。
第 二 條 委託人/受益人可利用受託人分行櫃檯或網路銀行進行申請或取消電子帳單服務。使用網路銀行進行申請或取消時,需先使用 委託人/受益人個人的網路銀行登入密碼登入網路銀行。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依委託人/受益人的網路銀行登入密碼,作為判斷是否為本人申請或取消之依據。
第 三 條 當委託人/受益人申請電子帳單服務成功後,受託人將停止實體帳單郵寄服務,改採電子型式寄發,並自最近一期帳單開始生 效;惟當委託人/受益人經由網路銀行成功取消電子帳單服務後,受託人將恢復寄送實體帳單。
第 四 條 申請受託人電子帳單服務時,請委託人/受益人須先確認留存於受託人之個人電子郵件信箱資料是否正確無誤,或進行變更設 定所要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受託人將寄發含有驗證連結之信件至該電子郵件信箱,委託人/受益人所須於驗證連結信件送達起 48 小時內完成驗證(驗證連結逾期失效),完成驗證前,受託人將繼續依原約定方式提供實體對帳單。委託人/受益人的電子信箱有所變動時,應立即通知受託人、經由網路銀行或電洽客服中心(02)2272-6866 進行變更,以免發生遞送延誤情形。委託人/受益人須於驗證連結信件送達起 48 小時內完成驗證,委託人/受益人同意於完成驗證前,受託人繼續將電子帳單寄送至原留存之電子信箱;若因委託人/受益人留存之信箱資料錯誤或怠未通知受託人信箱變動,如有損害,亦由委託人/受益人自行負責,概與受託人無關。
第 五 條 電子帳單之寄送,以受託人送達委託人/受益人留存之電子信箱伺服器未被退回即視為已送達,請委託人/受益人於每月帳單 週期日時注意是否收到電子帳單,若未收到帳單,請儘速與受託人聯絡。
第 六 條 若由於委託人/受益人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錯誤,以致連續三期受託人無法成功寄送電子帳單至委託人/受益人的電子郵 件信箱時,受託人得自動取消委託人/受益人的電子帳單,並改以實體帳單寄送至委託人/受益人於受託人留存的寄單地址(實體帳單寄送條件仍依照受託人現行規範處理)。若委託人/受益人欲使用電子帳單服務,請重新申請並留存正確的電子郵件信箱。
第 七 條 電子帳單提供之訊息若與委託人/受益人的實際交易內容有差異時,請委託人/受益人儘速通知受託人處理,受託人將以電腦主機上實際交易記錄為準。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間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因使用電子帳單而有變動。
第 八 條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之各項通知,除法令規定外,受託人得以親自交付、郵寄、電子訊息傳輸(包含且不限簡訊、電子郵件信箱、網站公告及行動裝置推播)、傳真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以委託人/受益人留存於受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及手機號碼為準,若委託人/受益人之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及手機號碼有變更者,應主動通知受託人辦理變更,若未告知致發生通知、信函、對帳單等寄送延誤或錯誤之情形,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委託人/受益人知悉各項通知服務若因電子郵件系統伺服器、個人電腦設定、手機關機、收件匣已滿、收訊不良或行動裝置未開啟推播服務等非因可歸責受託人之因素,可能導致郵件或簡訊無法或延遲送達,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 九 條 受託人保留隨時修改本電子帳單服務規範之權利;修改服務規範時,將於受託人網站公告修改事項及內容,並於當期電子帳 單中告之,不另行個別通知。若委託人/受益人不同意修改規範內容,請選擇取消電子帳單服務。
第 十 條 委託人/受益人申請電子帳單後,可自行隨時取消或再度申請受託人電子帳單服務;但如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帳單所列之各項業務均已結束時,電子帳單服務將自動終止。
第 十 一 條 下列因素可能導致受託人無法提供電子帳單服務,受託人將儘速修復或預先告知,若有必要,受託人亦會採取補救措施:一、發生天災等外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可能導致受託人無法提供電子帳單服務時。
二、發生突發性電子通訊設備或資訊軟硬體設備故障時。三、受託人電子帳單系統進行必要性之保養維護時。
第 十 二 條 委託人/受益人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若有人為不當或違法使用情形,受託人保留終止或變更本電子帳單服務之權利。第 十 三 條 對於使用本電子帳單服務所生之損害,除係因可歸責於受託人所致者,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本電子帳單服務之賠償責任僅
限於委託人/受益人所受之實際損害為限,不包含所失利益。
第 十 四 條 適用法律:因各投資標的之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如其涉訟金額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事件之金額時,則雙方當事人合意 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 五 條 業務委託: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於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屬業務,得於必要時依法令規定委託適當之第 三人(機構)合作辦理。
玖、為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 第 一 條 貴行爲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向立約人告知內容如下:
一、蒐集之目的:為下列各項業務所為個人資料之利用、傳送、建檔與保存:
(一)存匯業務、授信業務、外匯業務、信託業務、財富管理業務、保險業務及其他貴行現有或未來依法開辦或經核准開辦之業務。
(二)上開業務之金融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業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三)犯罪預防(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及刑事偵查。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資料。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使用期間:依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為資料使用的期間。
保存期間:貴行存續期間(含併購後存續者)。
(二)地區:下列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 貴行、 貴行海外分支機構、 貴行子公司【包含但不限於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信用卡國際組織、 貴行委託之信評公司、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環球財務電信協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貴行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如同意行銷)、 貴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如同意行銷)、其他與 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國內外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第 二 條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就 貴行保有之個人資料,立約人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 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二、得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約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 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約人請求為之。
🗹 第 三 條 立約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請向各營業單位或免費客服專線(0800-024-580)詢問。
🗹 第 四 條 立約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立約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貴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
🗹 第 五 條 貴行因業務關係於美國開立有通匯帳戶,立約人同意貴行為配合美國 Anti-Money Laundry Act of 2020 第 6308 條(Section 6308)之規範,倘經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要求提供立約人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於貴行往來所有業務帳戶記錄),貴行得配合辦理。
🗹 第 六 條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於防制詐騙、防制洗錢、辦理約定轉入帳號作業等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其於 貴行開立之「金融機構帳號」、「被約定轉入帳號」及帳號被約定為轉入帳號之次數、帳戶狀態(包括但不限於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等)等個人資料,並同意於設定約定轉入帳號作業之範圍內,提供上開個人資料予就前揭帳號提出約定轉入帳號申請之金融機構;立約人並同意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辦理金融機構間之金融資訊交換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上開個人資料。
拾、遵循 FATCA 法案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緣 貴行因參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簡稱「FATCA 法案」),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下稱「IGA 協議」),而負辨識美國帳戶之義務,現因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帳戶及進行交易,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 貴行爰請求立約人協力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 第 一 條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為辨識 貴行內所有帳戶持有者之身分,並於必要時申報具有美國帳戶之持有者資訊予美國國稅局及中華民國權責主管機關,經立約人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 貴公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美國稅籍編號、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 貴行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需要,由 貴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 二 條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為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必要年限內, 貴行所蒐集之立約人個人資料將由 貴行為保存及利用,並於特定目的之範圍內,以書面、電子文件、電磁紀錄、簡訊、電話、傳真、電子或人工檢索等方式為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 第 三 條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為履行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下之相關義務,立約人個人資料將於中華民國及美國地區受利用。
🗹 第 四 條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為履行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下之相關義務,立約人個人資料將由 貴行、中華民國權責主管機關及美國國稅局所利用。
🗹 第 五 條 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立約人就 貴行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得隨時向 貴行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立約人如欲行使前述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 貴行各營業單位或免費客服專線(0800-024-580)詢問。
🗹 第 六 條 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立約人若拒絕提供 貴行為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 貴行仍可能須將關於立約人之帳戶資訊申報予美國國稅局及中華民國權責主管機關。
🗹 第 七 條 立約人已充分詳讀前揭告知事項,瞭解此一告知事項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