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燕▇▇险河北省商业性
奶牛养殖补充淘汰保险(2024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河北省地区内,凡奶牛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牛”):
(一)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的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
(三)奶牛饲养管理正常,营养良好,有正常产奶能力,能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四)奶牛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六)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非蓄洪区内。第四条 下列奶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运输途中和非在保险地址饲养的奶牛;
(二)未经当地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奶牛;
(三)种公牛;
(四)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条件的奶牛。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无繁殖能力、无泌乳能力,需淘汰或屠宰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二)产后 72 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
(三)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
(四)胸膜炎、急性乳房炎、肢蹄病;
(五)因防疫注射疫苗出现过敏,在防疫注射后 48 小时内造成保险奶牛死亡或五日内(含)造成流产的。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下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患感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或未按照政府规定配合畜牧部门对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奶牛作无害化处理的;
(二)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所列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
(二)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 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为准。
第十一条 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三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20 日(含)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
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的养殖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奶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奶牛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能够查询到保单号的相关信息;
(二)出险通知书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因本保险条款第五条列明的保险责任导致保险奶牛淘汰或屠宰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淘汰和屠宰数量×(1-免赔率)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按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第三十五条 保险奶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亦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定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