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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公司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约约定办理结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业务,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款项事宜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售汇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
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
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审批或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收集与汇率相关的资讯,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销售部等相关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收集与汇率相关的资讯,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
3、公司审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工作;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财务部、销售部收集跟汇率相关的资讯,财务、销售相关人员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影响汇率波动的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根据交易金额权限交由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由财务操作人员实施。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组织会议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作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和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