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勞務採購契約
立契約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辦理【桃源區荖濃溪勤和段疏濬作業委託保全勤務工作】採購,交由乙方承攬,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履約標的(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標的名稱:桃源區荖濃溪勤和段疏濬作業委託保全勤務工作二、工作地點:荖濃溪勤和段或由甲方依實際疏濬河段指定。 三、委託範圍及項目:
(一)工作概述:
1.辦理疏濬作業區之保全勤務工作,甲方可視實際疏濬採取土石量狀況提前結束,採契約價金實作實算方式辦理。
2.本保全勤務工作係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之年度保全(警衛勤務)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下單訂購執行,該契約與本契約同效。
(二)工作內容
1.擔任本工作之保全人員須符合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一級之資格條件,保全人員不得有前科紀錄,值勤時穿著制式制服並配戴應有之配備,並應受甲方及稽察人員就執勤人員管理有關事項稽查,不得拒絕。乙方應提供保全人員之基本資料,以供甲方查證,遇有不良前科,甲方得要求通知立即撤換,乙方不得拒絕。
2.保全勤務執勤人員及時間分配:
(1) 疏濬作業日原則包含星期例假日,疏濬作業原則時段為上午 6 時至晚上 6 時止,契約執行期間得依疏濬狀況予以調整疏濬日及時段,乙方不得拒絕。
(2) 保全勤務執勤依實際疏濬所需之管制站(哨)、地磅站等派遣,乙方應具有機動人員,隨時增援輔助巡查之行動,如甲方通知疏濬時段變更需增減保全人員時,乙方應依甲方要求人數,增派或縮編人員執勤,增減之人員按契約單價計列。
(3) 乙方執勤人員應負責收取出口車輛之磅單、申購廠商車輛進出之相關憑證,並負責憑證資料輸入電腦,另於砂石車裝載運離前之過磅檢查作業、出場前列印過磅單予司機,並管控車輛流程。
3.執勤人員應負責維護疏濬區內(包括盜採、防火、防盜、傷害、強暴、破壞及歹徒滋事騷擾等事件)緊急事件或突發事件之處理。
4.執勤人員應於夜間加強巡視(乙方應自備照明等設備),及檢查監控錄影系統正常運作情形。未執行巡邏勤務時,應駐守於管制站內,不得擅離職守。
5.執勤人員應於疏濬出料時段,協助甲方現場人員並檢視運輸車輛裝載規定是否合格(如蓋帆布、防塵網、清潔、洗車等),俟合格後始可放行。
6.乙方應依甲方通知進駐,並須將保全人員之基本資料、刑事查核資料及保全計畫送甲方(工程司)審核(計畫內容需敘明疏濬區內保全規劃、應變措施、機動巡邏及督導作業方式一併配合說明)。
7.乙方應於月底前將隔月執勤人員預定輪值表應事先送交甲方(工程司)審核,經核可後執行。
8.執勤人員應填寫執勤日誌(乙方自備),機關得隨時查核,應於隔月 5 日前將前月之實際人員輪值表、簽到簿、值勤日(月)誌送甲方(工程司)審核,其內容包括每日工作事項、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9.乙方應自行準備保全設備服裝(包含長、短袖上衣、夾克、長褲及識別證)、雨衣、雨鞋、反光衣、急救箱、充電式手電筒、無線電對講機、無線電對講機電池及 3G 行動電話(2 具)等。
第二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本契約價金總額上限(開口契約):新台幣▇▇萬元整。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甲方提供勞務,接受各甲方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一)乙方對於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甲方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應依契約約定之金額,核實給付。
(二)乙方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由甲方依契約規定之金額支付乙方,但派遣勞工如因其年齡或身分條件屬依法免投勞健保、繳納各項費用,或乙方未依法為其勞工投保、繳納各該費用者,該項費用於給付時扣除,不另支付乙方。
(三)派遣人員如有應甲方要求配合加班或出差者,其加班費及差旅費,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採實報實銷,不含於契約價金,由甲方支給乙方如實核付予派遣勞工。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本契約:(請勾選項目)
□驗收合格無誤後,依甲方付款程序辦理,一次付清。
■依工作進度分期付款(無者免填),依下列方式給付:
1.服務費用原則按月給付。惟如服務時間未足一個月時,該項服務費用則依
共同供應契約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計價方式辦理。估驗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明細單,經甲方完成審核(驗收)符合後,撥付給該項次契約服務費用百分之九十五,其餘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
2.竣工(屆期)後估驗:確定竣工(屆期)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乙方得提出估驗明細單,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由甲方完成審核程序後,再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依甲方行政程序辦理付款。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採分期付款,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分期款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十者,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乙方如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有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分期款。
2.履約有瑕疵經甲方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甲方書面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甲方書面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乙方有設計不當或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者。
6.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二、契約價金總額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依甲方原編預算與決標金額按同一比率調整,甲方無預算書者,應經甲方審查同意。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三、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廠商於投標廠印模單所蓋之章為之。四、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
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五、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六、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依法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七、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由業務單位於招標時載明):
□成本或費用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
□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八、前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九、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
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十、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十一、乙方如有分包契約應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報備於甲方,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第四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
(一)依甲方正式通知日或土石出料日起進駐服務,履約期限至 109 年 12 月 31日。
履約期間若遇特殊或無可抗力之因素或政策變更,致使疏濬作業須辦理停工或終止時,經甲方通知乙方暫停或終止進駐,乙方應配合暫停或終止執行本委託工作並予撤離保全人員,此停工期間停止計算工期且不予計價;如經甲方通知繼續進駐,再繼續執行本委託工作,並予繼續計算工期及計價。
(二)若預定履約期限已到,但契約價金尚未支付完,經甲方同意,通知乙方繼續進駐,執行本委託工作,並予繼續計算工期及計價;如疏濬土方已達甲方申請數量,甲方可視實際業務需求提前結束本契約,並按實作數量結算,乙方不得異議。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履約期限延期:
(一)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不予計算;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四、期日: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三)本契約所規定期限均含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第五條 驗收
一、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乙方履約之標的,如係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商品者,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如驗證登錄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依經濟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經授標字第○九三二
○○五○○七○號函辦理)
三、一次全部交貨驗收合格後,甲方應於十五日內填具一次結算驗收證明書,再依規定辦理付款。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不在此限,乙方不得異議。分批交貨者,於分批驗收合格後十日內填具分批結算驗收證明書。
四、履約標的一次全部或依約分批交清,無初驗程序者,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備驗 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不在此限,乙方不得異議。驗收時甲方應通知監辦 單位派員監驗,乙方並應派員參加,驗收所必須之人力、工具及物料等概由 乙方負責準備。
五、履約標的一次全部或依約分批交清,有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甲方應於收受乙方申請初驗通知及送審之相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不在此限,乙方不得異議。
六、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甲方應於二十日內辦理正式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不在此限,乙方不得異議。
七、除招標文件有特別規定外,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乙方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甲方負擔。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
八、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九、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
十、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限期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十一、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二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就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十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三、乙方因改善或換貨之目的,於徵得甲方同意後,得將履約標的自甲方場所移出,惟應先向甲方繳納與財物等值之履約保證金,但該履約標的甲方尚未支付價款者可免繳。該履約保證金於完成改善或換貨經甲方同意接受後無息退還。
十四、「保全設備(含巡邏及通訊設備)」得視狀況採實地實作實算驗收方式辦理外,其餘履約工作項目得採書面驗收方式辦理。
第六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因保全人員疏失或維護管理不善,經甲方發現,除由甲方函知限期改善外並列入甲方紀錄,並得依情節輕微(0 點-2 點)、中等(3 點-5 點)、嚴重
(6 點-10 點)缺失扣點懲罰,每點扣款新台幣 2,000 元,得採連續罰款,以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七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五、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
第八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違反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二)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三)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四)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五)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七)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八)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九)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十)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一)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二)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十三)若遇特殊、無可抗力或政策變更等因素,致使本疏濬作業須停工辦理終止計算工期時,乙方應配合停止執行本委託工作。
(十四)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甲方未依前項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一項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
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一)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六、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二款規定。
七、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得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並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九、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致工作未能開工或全部暫停執行,工作未能開工
或全部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 6 個月或累計逾 12 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一、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九條 其他
一、乙方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每日執勤日誌及簽名簿等相關文件上親簽。
二、工作期間,甲方得隨時派員了解工作內容、方法及進度,乙方應全力配合提供資料與說明。
三、工作聯繫及資料建置等相關設備,除合約規定外,另須辦理下列事項: (1)行動電話 1 具:須為新 4G 手機,含 1 具門號;每月通話費(含無線上網功
能)及話機故障修復費等相關申請】,本項所有相關設備於履約期滿後,行動電話門號退還乙方,餘由甲方接管。
(2)其他文具用品(計算機 3 台、電池 3 號、電池 4 號、2.5 吋 1TB 隨身硬碟 2部、行車紀錄器(內含衛星導航)及其他相關文具),廠牌由甲方指定。 以上費用已包含於本契約總價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
四、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保全從業人員正常工時每月最高240 小時、加班48 小時,
合計全月 288 小時為上限,有關保全人員休假、加班等費用已包含於合約總
價內,應由乙方自行給付,甲方不另行支付。
五、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當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保全(警衛勤務)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條款、採購法及民法等之規定辦理。
立契約人:
甲方(買方):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負責人:局長 ▇ ▇ ▇
地 址:▇▇▇▇▇▇▇▇▇ ▇ ▇ ▇▇▇ ▇電 話:
乙方(賣方): | (統一編號: | ) |
負責人: | (國民身分證字號: | ) |
地址: | ||
電話: | ||
乙方保證人: (無連帶保證免填) | (統一編號: | ) |
負責人: | (國民身分證字號: | ) |
地址: | ||
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