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委托方):南京理工大学
乙方(受托方):
签订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孝陵卫街200号南京理工大学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进行保养、维修事宜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保养、维修仪器设备细目及现状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配置 |
数量 |
机身号 |
使用地址 |
现状 |
保养频率 |
保养范围和内容 |
维修范围和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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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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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频率:1.每月1次;2.每季度1次;3.每半年1次;4.每年1次;5.其他: )(注:表格栏目可根据标的适当调整,按需增减。)
第二条 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方式
2.1 乙方对第一条所述的仪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维修服务,即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故障时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2.2 乙方定期提供维护保养,依据不同仪器设备的保养需求(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仪器设备的质量、性能、生产商、使用频率和使用环境),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定期维护保养的频率,作为本合同附件;如甲方或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整部分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频率,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用户根据需要临时要求维护保养,乙方应在甲方用户提出需求后 个工作日内响应。
2.3 乙方应在不晚于甲方获知市场上该仪器设备配套软件升级信息时及时、免费对仪器设备的配套软件进行升级。
2.4 各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范围和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超出约定范围和内容的特殊要求,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5 服务方式:乙方到甲方设备所在现场进行保修,保修期内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更换配件费用、人工费及差旅费。乙方接到甲方用户要求服务的电话或传真后,应在 小时内上门维保并在 小时内解决故障。
2.6 其他: 。
第三条 维修、保养服务的要求与验收
3.1 维保服务作业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规范,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技术状态良好、安全、稳定、持续运行的要求。
3.3 验收标准:服务验收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为准。
3.4 每次维保服务工作结束并得到甲方认可后,双方均需填写并签署维保报告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乙方每次维护后应对设备的现状、甲方使用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写入维保报告。
第四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签订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5.1 本合同项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费用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
5.2 本合同价款按□年度 □季度 □月度分期支付,甲方在每期服务完结,并收到乙方书面支付申请及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5.3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等额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上述期限向乙方付款。乙方须提前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5.4 结算方式
乙方指定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且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向上述账户汇出款项后,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汇款过程中,因乙方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其无法收取款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应确保仪器设备工作环境的良好,无人为擅自拆修造成组件的损坏情况出现。
6.2 为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行,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如果出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保修。
6.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并提出意见。
6.4 在维修保养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维修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维保条件如场地、水、电等,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6.5 乙方完成维保服务并提交维保报告后,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签署并向乙方反馈维保报告;验收不合格,可要求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返工并重新提交维保报告。
6.6 在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维保服务条件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应保证维保服务设备的年正常运行时间在 □工作日□自然日,如果设备年正常运行时间低于上述天数,则乙方应按低于天数的双倍延长维保服务时间;附件及第三方产品故障导致的设备非正常使用不计入内。
7.2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导致的设备损坏外,乙方应在维保期内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达到本合同技术要求的标准。
7.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和要求进行设备维护,设备故障时乙方应按承诺的响应时间到场维修。如设备有突发性故障甲方需要紧急维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尽快安排人员到场维修。
7.4 本合同不含第三方产品故障的维修,但乙方需承担第三方设备故障检测的工作。
7.5 每次维保服务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维保报告,经甲方验收并签署维保报告后,本次维保服务方为完结。
7.6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7 在维保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如维保过程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人身安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甲方不配合乙方维修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维保条件如场地、水、电等致乙方无法提供维保服务,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8.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经乙方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支付的,自催告后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3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维保服务、维保返工,经甲方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义务的,自催告后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价款□年度 □季度 □月度金额的每日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提供甲方所需要维保服务,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维保费用、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
8.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当期合同款项,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具体情形如下:
8.4.1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甲方提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8.4.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将本合同项下服务转包或分包的;
8.4.3乙方逾期超过10日未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
8.4.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5 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及合理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 保密责任
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赔偿合同守约方的损失。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方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可以免责。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事件发生状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未提供以上证明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其它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2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13.3本合同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可选择电子签章或盖章进行签署,双方均认可其效力。本合同经双方委托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3.4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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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盖章):南京理工大学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南京市工商银行军管支行 银行账号:4301017709001057330 税务登记号:12100000466007597C 邮政编码:210094 |
乙方(受托方)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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