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局慈善基金会“招商局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发扬招商局集团“爱国、自强、开拓、诚信”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志愿者的管理,充分发挥招商局集团志愿者资源,根据招商局集团(以下简称招商局)及招商局慈善基金会(以 下简称基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招商局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自愿参与,以招商局或招商局慈善基金会名义,无偿为公益项目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招商局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员工和家属。招商局集团所属单位自发成立的志愿者自组织适用于本办 法。 |
第三条 |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①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②招商局集团及下属企业员工和家属;③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④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⑤具备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
第四条 | ▇办法所指志愿者分为三种:专业志愿者、普通志愿者与核心志愿者。专业志愿者是指招商局集团倡导建立的 4 支灾难状态下的专业志愿者团队,包括灾难应急交通大队、灾难应 急物流大队、灾难应急房屋大队和灾难应急突击大队及其成 |
员;普通志愿者是指招商局及其下属公司自发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如招商地产成立的“绿丝带”公益小组;核心志愿者是指长期(一年及以上)无偿为招商局公益项目服务的员工或家属,不包括短期或临时参与招商局公益项目的员工或家属,如招商局慈善基金会聘请的慈善大使。
其中,专业志愿者和普通志愿者自发成立的志愿者团队统称 为招商局志愿者自组织(以下简称志愿者自组织),如招商地产“绿丝带”公益小组。 | |
第五条 | 志愿者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志愿者自组织实行团队自我管理、基金会监督指导;核心志愿者由基金会直接管理。 |
第二章 志愿者自组织登记与管理 | |
第六条 | 志愿者自组织以团队为单位,每年 12 月份在基金会秘书处实行年度审核登记。审核主要从团队内部制度建设、成员人数、参与培训情况、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审核不合格的由基金会提出改进指导意见,限期进行调整,调整结束后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没有参与审核等级或审核等级不合格的志愿者自组织及其成员不得以招商局志愿者身份参与公益活动,无资格参与基金会组织的“招商局优秀志愿者”或“招商局优秀志愿者组织”的评选。 |
第七条 | 基金会每年将集中为志愿者自组织骨干以及核心志愿者组织 |
不少于 2 次的志愿者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志愿者精神、招商局企业文化、志愿者管理、公益项目管理等。
第八条 | 志愿者自组织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标志和服装,但必须向 社会公开其“招商局志愿者”的身份以及接受招商局慈善基金会监督、指导的事实。 |
第九条 | 志愿者自组织及其成员开展公益活动,参与志愿服务的经费自行筹集,基金会不设预算支出。 |
第三章 核心志愿者申请与管理 | |
第十条 | 招商局集团及下属企业员工或家属可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申请成为招商局核心志愿者。 个人申请:首先填写《招商局志愿者申请(推荐)登记表》,在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交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成为预备志愿者,经过基金会 3 个月的服务考察;考察合格后,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成为正式志愿者,发放志愿者证。 单位推荐:由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填写《招商局志愿者申请(推荐)登记表》,向基金会推荐具体员工;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成为预备志愿者,经过基金会 3 个月的服务考察;考察合格后,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成为正式志愿者,发放志愿者证。 |
第十一条 | 核心志愿者实行任期制。一年为一任期,志愿者必须明确其 任职的期限;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
第十二条 | 核心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实行委托制。基金会根据公益项目 需要,由基金会秘书处委托志愿者担任公益项目的联络人,负责该项目的日常联络或参与项目活动;项目结束后提交《志愿工作报告》,由基金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招商局“优秀志愿者”的评选依据,合格者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委托其工作。核心志愿者必须参与具体的公益项目,如不能完成委托任务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解除其招商局志愿者身份。 |
第十三条 | 志愿工作责任制:志愿者必须尽职完成所承诺的志愿工作任务,如连续两次未能完成委托任务,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委托;如连续三项委托任务均未完成,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解除其志愿者身份。 |
第十四条 | 核心志愿者在圆满完成所委托任务后,有权选择去留或调整志愿服务的公益项目;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志愿者的表现,有权调整志愿者的工作任务,双方平等对待。 |
第十五条 | 核心志愿者在申请前,要充分考虑好本人在任期内业余时间及家庭因素,在任期内除个人有重要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辞职;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志愿者圆满完成委托任务或辞职申请批准后,有义务做好交接工作。 |
第十六条 | 核心志愿者参与公益项目,执行相关任务时需得到基金会秘书处的许可,并保持与基金会秘书处的紧密联系,根据工作要求行动,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需要;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统一着装。 |
第十七条 | 核心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中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由基金会负责,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志愿服务的核心志愿 |
者按 100 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其就餐(差旅)补贴。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方式 | |
第十八条 | 志愿者服务领域包括扶贫、赈灾、助医、助教、社区发展以及帮助社会其他弱势群体。 |
第十九条 | 志愿者服务内容根据公益项目的变化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 “梦想中心/书屋”。项目潜在的学校前期考察、调研及推荐工作;建成学校的课程跟踪、反馈与评估工作。 ②“爱佑童心”。潜在救助患儿的发现、调查、资料收集与整理等工作;协助正在救助程序中的患儿家庭办理相关手续或申请材料,使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对已救助(一年内)的患儿进行不定期探访、慰问,了解康复情况、进一步需求。 ③“免费午餐”。政府免费午餐项目尚未覆盖的或实施政府免费午餐项目存在其他困难的贫困山区偏远中小学的发现、调查、资料收集与整理等工作;对基金会以及资助的免费午餐项目执行学校进行不定期的探访、调查以及评估等工作。 ④“海惠农村社区综合发展”。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村社区的发现、调查、资料收集与整理等工作;对在实施的海惠项目进行不定期的回访与联系,探访项目受益人、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⑤参与、协助基金会其他公益活动,接受完成基金会秘 |
书处安排的合理的其他公益项目工作。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 |
第二十条 | 为鼓励志愿者无私奉献和辛勤付出,基金会每年度开展招商局志愿者、招商局志愿者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志愿服务贡献突出的志愿者个人和团队予以分别表彰和奖励。 基金会每年度对志愿工作满一年的核心志愿者进行工作评审,评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志愿者”由基金会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招商局“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合格”者续任并由基金会颁发招商局志愿者证书,“不合格”者基金会不再接受其志愿者申请。专业志愿者和普通志愿者可由其所在的志愿者团队、公司推荐,基金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志愿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专业志愿者团队和普通志愿者团队可由所在公司向基金会推荐,以团队名义申报“招商局先进志愿者组织”,基金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基金会授予其“招商局先进志愿者组织”称号,并奖励一定的资金作为其志愿者团队的活动经费。 |
第六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 |
第二十一条 | 志愿者的权利:①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②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③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④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
第二十二条 | 志愿者的义务:①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积极参 加服务活动;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③自觉维护招商局志愿者的形象; ④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二十三条 | 基金会保留对本办法的最后解释权和修改权。 |
第二十四条 | ▇办法自 2012 年 4 月 2 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