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清设招第 20221047 号(0873-2201HW4L0983)采购人: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传导抗扰度测试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清设招第 20221047 号(0873-2201HW4L0983)采购人:清华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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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清华大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清华大学传导抗扰度测试系统采购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一、项目编号:清设招第 20221047 号(0873-2201HW4L0983)二、项目名称:清华大学传导抗扰度测试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 201 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 200 万元四、招标内容
1.本次招标共 1 包:
包号 | 包名称 | 设备名称 | 数量/单位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
1 | 传导抗扰度测试系统 | 谐波电流发射测试系统 | 1 套 | 是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测试系统 | 1 套 | 是 | ||
低频共模传导干扰抗扰度测试系统 | 1 套 | 是 |
本次招标、投标、评标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如有多包,可投一包或多包,但不得拆包,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
2.采购用途:用于教学科研。
以上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具体招标内容和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9)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和要求
1.购买时间: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
午 14 时至 16 时)。
2.购买地点:▇▇▇▇▇▇▇▇▇▇▇ ▇▇ ▇,中教仪总公司北师大办公楼 511 室。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包,售后不退。若邮购,须加付人民币 50 元。七、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12 月 22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
开标时间:2022 年 12 月 22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八、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投标地点:▇▇▇▇▇▇▇▇▇▇▇ ▇▇ ▇,中教仪总公司北师大办公楼 301 会议室。开标地点:▇▇▇▇▇▇▇▇▇▇▇ ▇▇ ▇,中教仪总公司北师大办公楼 301 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人名称:清华大学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中教仪总公司邮箱:▇▇▇▇▇▇▇▇▇▇@▇▇▇▇▇-▇▇▇▇▇.▇▇▇
项目经办人:▇▇▇、▇▇、▇▇、▇▇、▇▇、▇▇联系电话:▇▇▇-▇▇▇▇▇▇▇▇、59893123、59893116
本项目其余相关信息均在“清华大学设备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
媒体上发布。
十、招标公告期限
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2.1 | 采购人 | 清华大学 |
2.2 | 采购代理机构 | 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2 | 采购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201万元,最高限价:200万元 |
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资格证明文件 |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资信证明原件(原件放在正本即可),或经审计的2021度审计报告;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资信证明原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或声明。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据复印件;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中: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9)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注:若投标人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同时,对于上述所要求资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可单独做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 ||
4.3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资格条件 | 否 |
4.4 | 是否允许投标人分包 | 否 |
4.5 | 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否 |
5.1 | 小微企业选取标准 | 小微企业选取标准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号)进行划分,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附件5-10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附件5-11的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 明文件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小微型企业。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5.2 | 节能环保要求 | 施行优先采购的产品按照优先采购执行。如是节能产品,应列入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9号)中公布的清单,投标文件需提供该产品的环保或节能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施行强制采购的产品按照强制采购执行,若所投产品为强制采购产品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注: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中标识"★"的产品为准。 |
14.4 | 是否接受可选择或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 否 |
15.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金额: 第 1 包:人民币:¥30,000.00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 (4)投标保证金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1)银行汇款、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建议使用银行汇款),并附投标保证金说明函(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9); 2)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10)。 (5)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 银行账号:▇▇▇▇▇▇▇▇▇▇▇▇▇▇▇▇▇▇▇ 请投标人在汇款时,须在汇款单上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否则,因 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交纳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保持一致。 |
16.1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开标日起计算) |
17.2 | 投标文件数量 | (1)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包含资格审查材料、技术、商务等所有材料); (2)投标文件副本 5 份(包含资格审查材料、技术、商务等所有材料); (3)开标一览表正本 1 份(单独密封提交); (4)投标保证金 1 份(单独密封提交); (5)电子文档 1 份。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电子文档要求如下:投标文件正本(须签字盖章后)需统一扫描成一份 PDF 格式电子版文件和word 格式文件【PDF 和word 两种格式都必须提供】并以“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命名,文件名不得简写。扫描精度不得低于 300*300dpi。不得设置对电子文档打开、打印、复制的限 制性措施。电子文档介质概不退还。 | ||||||
26.3 |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 例 | 具体扣除价格百分比为10%。 | ||||
32.1 | 履约保证金 | 详见第五章合同文本 | ||||
33.1 | 预付款保证金 | 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 /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 / %的预付款保函。 | ||||
34.1 | 中标服务费 | (1)中标服务费以本项目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参照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计算方法,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照下表的费率下浮20%进行计算。 (2)招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交纳招标服务费。可用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缴清招标服务费。 服务费专用账号!! 收款单位: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建国路支行 帐 号:▇▇▇▇▇▇▇▇▇▇▇▇▇▇▇▇▇▇▇ 收费标准 | ||||
服务类型费率 中标金额 (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
100 以下 | 1.5% | 1.5% | ||||
100-500 | 1.1% | 0.8% | ||||
500-1000 | 0.8% | 0.45% | ||||
1000-5000 | 0.5% | 0.25% | ||||
5000-10000 | 0.25% | 0.1% |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00000 以上 | 0.01% | 0.01% | ||||
其他 | 本文件中的“签字”指签字人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人名章或手签章。 本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指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 表人授权在指定范围内可以行使法定代表人相关权利的负责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或招标文件其余部分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要求为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基本要求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三章中所述技术需求的招标投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1.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投标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定义
2.1 “采购人”指将本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指执行本项目采购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且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2.4 “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 “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所述所有货物及实现货物功能价值所必须的配套技术和服务。
2.6 “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所述投标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3.资金来源和采购预算
3.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2 采购预算: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具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或者在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3)已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4.3 本次招标是否允许两个(含)以上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联合体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投标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联合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体投标人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4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本次招标是否允许投标人分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 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现场踏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5.1 小微型企业规定
(1)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投标产品的投标价给予 10%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投标产品的投标价给予 10%的扣除。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小微企业选取标准:本项目的具体选取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应按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人应对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节能环保要求
供应商提供产品如是环境标志产品,应列入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施行优先采购的产品按照优先采购执行。如是节能产品,应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公布的清单,投标文件需提供该产品所在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施行强制采购的产品按照强制采购执行。
5.3 信息安全产品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应符合《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
48 号)要求。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通知
7.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公告等方式)或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地址、传真、邮箱等以潜在投标人登记的为准。如信息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潜在投标人手机无法接通等原因,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7.2 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内容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 合同文本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前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 任何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按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予以澄清或修改,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必要时答复内容可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2 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招标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指标的提出方负责解释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并应当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
9.3 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若无书面回函确认,视同潜在投标人已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通知,并受其约束。
9.5 为使潜在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0.2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可以是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件为准。
10.3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4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提供相应合规文件或直接认定投标所提交的该部分文件无效。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1.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顺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2.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2.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被视为投标文件完整性有缺陷。
12.2 除可填报内容外,对投标函内容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该投标将被拒绝。
12.3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 “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2.4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现场上唱标所需的材料,按内容要求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2.5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原件的要求。
13.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13.1 投标文件规格幅面应与招标文件正文一致,建议行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
13.2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六章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13.3 投标文件装订须采用胶装方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4. 投标报价
14.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人的投标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4.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货到项目现场为基础。
14.2.1 国产产品投标报价为项目现场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
14.2.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进口货物报价为所采购设备的出厂价、境外运输费、保险费、外贸相关费用(外贸相关费用必须包含进口代理服务费、内陆运保费、银行费和通关服务费等,按《清华大学免税合同 “外贸相关费用”比例统计表》中列明的固定比例估算,其中进口代理费按固定比例收取,详见“清华大学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表”;内陆运保费、银行费、通关服务费及杂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为准)等其他伴随费用之和,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关境外进口货物,投标报价中可以不包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投标报价为货到用户指定地点的免税价。为方便评标,所有价格内容应在分项报价表中分别列出。进口代理公司由清华大学指定。
临时特别条款: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如果原产于美国,投标报价中还必须包括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及税率以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有效公告为准。投标人应当在附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关境外产品)”中,清晰注明商品编码、加征税率、加征税率的出处等必要信息。
14.3 投标人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
14.4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果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4.5 投标人要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开标一览表中价格填报处不应有空白,如无费用可填报 “0”。
14.6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4.7 投标的报价优惠须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货物、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具有竞争优势。
14.8 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并按要求分类报价。
14.9 投标报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并进行价格评审。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31 条的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交纳履约保证金;
(4)中标供应商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交纳中标服务费的。
15.3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5.1 条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如需交纳)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办理退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办理退还手续。
15.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7.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7.2 投标人应按本款下述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提交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签章。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建议投标所有文件装订采用双面打印(复印),目录页码对应准确。
17.4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注明“正本”字样,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的,投标人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原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版应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 PDF 扫描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投标信息在开标前不被透露。
18.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说明函)的正本单独密封提交(密封分开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字样。
18.3 为方便开标拆启和对迟到的投标进行处理,密封包装上应注明本项目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投标的包号/品目号等,并注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单独密封,所有的副本每本或者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须密封装在单独的
信封中。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9.2 按本须知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9.3 投标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实物等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地点送达。在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投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1.2 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代表必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1.3 开标时,应由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1.4 开标时,应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5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1.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
21.7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22.1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2.2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即投标截止时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将信用查询记录和证据通过网页截图的方式进行留存,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3.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专业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4.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24.1 符合性检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2 符合性检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如与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文件第 25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4.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选择方案或选择报价;
(3)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盖章的;或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的,但未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5)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人民币报价的;
(7)投标文件内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接受的条件或附加条件的;
(8)存在 24.3 条款情形之一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带“★”要求的;
(1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进行报价。
25.投标的澄清
25.1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如果投标人出现同类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均等的澄清机会。
25.2 评标委员会应当给投标人以足够合理的时间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5.3 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视其放弃该项权利。
26.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6.1 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动、细化招标文件及评分细则;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中标条件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6.2 除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另有规定外,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投标主体资质、信用评价、投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等各项因素作为评价的基础,综合评选出最佳投标方案。每一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给其评分的算数平均值。
26.3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20%的扣除;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4%-6%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价格百分比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评标过程要求
27.1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7.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8.采购项目废标
28.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进入实质性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结果在“清华大学设备采购信息发布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
六、确定中标
29.确定中标供应商
29.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3 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29.2 采购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并由买方与其签订合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本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与下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或重新组织项目招标。
29.3 采购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按本条规定推荐中标供应商。
30.中标通知
30.1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30.2 中标通知书对买方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买方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签订合同
31.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买方签订中标合同。
31.2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买方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再与买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31.3 买方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可与买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31.4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32.履约保证金
32.1 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天内,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详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双方约定的服务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33.预付款保证金
33.1 为避免和减少中标供应商的行为给买方带来的损失,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天内,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预付款保证金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在双方约定的服务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34.中标服务费
34.1 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交纳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质疑的提出
35.1 对本项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2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3 供应商的质疑如存在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4 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5.5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35.6 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35.7 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8 质疑函范本如下: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日期:
公章:
36.质疑函的接收和处理
36.1 本项目质疑函的接收人和联系方式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36.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 1 包 传导抗扰度测试系统
一.需求一览表
包号 | 名称 | 数量 |
1 | 谐波电流发射测试系统 | 1 套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测试系 统 | 1 套 | |
低频共模传导干扰抗扰度测试系统 | 1 套 |
★1.1 投标的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投标人须出具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或者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1.2 非单一货物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谐波电流发射测试系统。
二.技术规格
1.仪器用途
本项目用于构建一个电磁兼容测试系统,可依据 GB/T 17625.1、GB/T 17626.6 及
GB/T 17626.16 的最新标准要求,完成相关测试。
2.工作条件
2.1 工作温度和湿度:0℃~35℃,10%~80%(非凝露)
2.2 电力要求: 200VAC~240VAC,50/60Hz,三相及单相。
2.3 场地要求:接地电阻≤4Ω,面积不小于 20m2。
3.配置要求
本项目包含谐波电流发射测试系统、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测试系统和低频
共模传导干扰抗扰度测试系统。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交付内容包含测试设备、测试软件、测试附件和测试环境。
4.技术要求
4.1 谐波电流发射测试系统
4.1.1 总体要求
1) 符合标准:IEC 61000-3-2:2020,GB 17625.1-2012;IEC 61000-3-3:2021,GB
17625.2-2007;
2) 分析仪电压及电流精度:应满足IEC 61000-4-7 表1的I类要求;
3) 额定电压:300VAC(p-n);
4) ▲额定电流:连续24A。
4.1.2 谐波闪烁分析仪测量系统:
1) 依据标准:IEC 61000-3-2,IEC 61000-4-7;
2) 独立式分析仪;
3) IEC 61000-4-7标准中定义的I类设备;
4) 输入通道:2个;
5) ▲测量频率范围:10-3000Hz;
6) A/D转换器:16位;
7) ★最大输入电压:300Vrms;
8) ★过载电压:1000V peak;
9) 电压精度:0.1%读数+0.04%电压范围;
10) ▲最大输入电流:16A连续,40A短时;
11) 内部电流精度:优于0.4%读数,优于0.05%测量值(相对于16A)。谐波分析:
1) 满足标准:IEC 61000-3-2/GB 17625.1,IEC 61000-3-12/GB17625.8;
2) ▲谐波范围:1-50次谐波;
3) 同步:锁相环PLL,精度优于0.005%;
4) 测量窗口:矩形窗口(8、10、12、16周期);
5) 可以进行新版标准规定的谐波分组测试;
6) 算法:FFT;
7) 平滑滤波:一阶1.5秒低通滤波;
8) 抗干扰滤波器:>90dB;
9) 显示:Vrms,Irms,Ipeak,Vpeak,Phase,P,Q,S,THD(U),THD(I),功率因数;
10) 测试持续时间:超过30小时,并存储每一个数据。并可以实时调出数据按照新老标准进行重新分析。
闪烁分析:
1) 满足标准:IEC 61000-3-3/GB 17625.2,IEC 61000-4-15/GB 17626.15;
2) 闪烁阻抗:内置,L:0.24ohm + j0.15ohm,N: 0.16ohm + j0.10ohm;
3) Pst,Plt精度:优于5%;
4) dmax,dc,d(t)精度:5%;
5) 测量参数:Pst and Plt, Vrms, dmax, dc, dt P50%S, P10%S, P3%S, P1%S,P0.1%;
6) 最大值:Pst, dmax, dc, dt。
4.1.3 可编程电源
1) 输出功率:6kVA;
2) 输出电流:连续:24A,3s短时:47A,可重复峰值200A;
3) 输出电压:0-300V;
4) 电压分辨率:0.025%;
5) 输出频率:10-80Hz;
6) 频率分辨率:0.02Hz;
7) 频率稳定度:100ppm;
8) THD:小于0.1%;
9) 电压稳定度:优于0.5%;
10) 输出电压精度: 优于0.5%;
11) 保护:过流、过热、过压、欠压。
4.1.4 测试软件
1) 全自动软件操作控制,自动计算评估数据并判定被测设备是否合格;
2) 可以显示并打印每一数据组的时域波形,频域波形和数据报告;
3) 软件提供选项,用户根据需要选择各种基本标准和产品标准做测量;
4) 用户选择测试标准,设置各种参数,当被测设备失败,提供自动停止功能;
5) 实时监测Pst,dc,dmax,dt最大值,显示每个测量参数的结果(Pass/Fail);
6) 产生的报告可转换成WORD格式并且可以用其它文件处理软件打开;
7) 可以支持Windows 10操作系统。
4.1.5 测试环境
1) 测试桌:2.0m x 1.0m x 0.8 m,1套;
2) 落地式设备绝缘支撑,1套。
4.2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测试系统
4.2.1 总体要求
1) 满足标准:IEC 61000-4-6:2014,GB/T 17626.6-2017;
2) 优先采用一体化测试解决方案,主机内置信号发生器、功率放大器、射频功率计、射频电压表、定向耦合器等;
3) 频率范围:150kHz-230MHz;
4) 测试电平:CDN:20V,电磁钳:10V;
5) 调制方式:AM,1Hz-50kHz,0-100%;
4.2.2 信号发生器
1) ★频率范围:10kHz – 400MHz;
2) 频率分辨率:1Hz;
3) ▲输出电平范围:-60dBm~+10dBm;
4) 输出分辨率:0.1dB;
5) ▲幅度调制:调制深度:0 - 100%,调制频率:1Hz - 50kHz,分辨率:1Hz;
6) 脉冲调制:调制频率:0.01Hz-1MHz,分辨率:0.01Hz,占空比:0.1-100%;
7) 显示:5.7”彩色LCD;
8) 遥控接口:RS232及光纤接口。
4.2.3 功率计
1) ▲频率范围:10kHz–1GHz;
2) ▲测量范围:通道1:-35dBm~+27dBm,通道2,3:-45dBm~+20dBm;
3) 最大输入电平:+28dBm;
4) 精度:<0.5dB(10~30℃)。
4.2.4 功率放大器
1) ★频率范围:150kHz-230MHz;
2) ★标称功率:不小于75W;
3) ▲线性功率:63W;
4) 增益:50dB;
5) 增益平坦度:±3dB;
6) 最大输入电平:+10dBm;
7) ▲失真:<20dBc(线性功率下)。
4.2.5 耦合去耦网络1
1) 电源线:2/3线可切换(L/N/PE);
2) ▲频率范围:150kHz - 230MHz;
3) ▲最大电压:250VAC(L-PE),400VDC;
4) 最大电流:16A;
5) 连接器:4mm;
6) 含校准套件。
4.2.6 耦合去耦网络2
1) 电源线:5线(L1/L2/L3/N/PE);
2) ▲频率范围:150kHz - 230MHz;
3) 最大电压:300VAC(L-PE),400VDC;
4) ▲最大电流:16A;
5) 连接器:4mm;
6) 含校准套件。
4.2.7 电磁钳
1) 频率范围:150kHz-1GHz;
2) 测试线径:最大20mm;
3) 连接器:N(f);
4) 含校准套件。
4.2.8 去耦钳
1) 频率范围:150kHz-1GHz;
2) 电缆直径:最大20mm;
4.2.9 测试软件
1) 可以支持Windows 10操作系统;
2) 可独立完成校准和测试;
3) 支持线性步长和对数步长;
4) 支持功放线性度检查;
5) 可以实现自动测试。
4.2.10 测试附件
1) 衰减器:1套;
2) 射频电缆及同轴适配器:1套。
4.2.11 测试环境
1) 测试桌:2.0m x 1.0m x 0.8 m,1套;
2) 接地板:1套;
3) 绝缘支撑:1套。
4)高性能笔记本工作站: 1台。
4.3 低频共模传导干扰抗扰度测试系统
4.3.1 总体要求
1) 满足标准:IEC 61000-4-16:2015、GB/T 17626.16-2007;
2) 电源频率:DC、16.7、50和60Hz;
3) 扫描频率:15 - 150kHz;
4) 测试等级:不低于标准要求;
5) 系统主机及附件需使用同一品牌,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兼容性。
4.3.2 测试主机
1) 符合标准:IEC 61000-4-16:2015,GB/T 17626.16-2007;
2) ★短时频率范围:DC、16.7Hz、50Hz和60Hz;
3) ★连续频率范围:13Hz-150kHz;
4) ▲频率分辨率:0.01Hz;
5) 短时输出电压:0.1Vrms~300Vrms(最大2A),1VDC~330VDC;
6) 连续输出电压:0.1Vrms!30Vrms/VDC;
7) ▲分辨率:0.01V;
8) 相位同步:0°±5%;
9) 谐波失真(连续):<1%;
10) 直流输出开关时间:1~5us;
11) 输出阻抗:50Ω±10%;
12) 显示:640x480,5.7”彩色LCD;
13) 遥控接口:RS232及光纤接口。
4.3.3 测试软件
1) 内置标准库;
2) 可自定义限值;
3) 可生成测试报告;
4) 支持windows 10 64位操作系统。
4.3.4 耦合网络1
1) 电源端口:直流,2线;
2) 最大电流:32A;
3) 最大电压:300V。
4.3.5 耦合网络2
1) 电源端口:交流,2线;
2) 最大电流:32A;
3) 最大电压:250V。
4.3.6 耦合网络3
1) 电源端口:交流,3线;
2) 最大电流:32A;
3) 最大电压:250V。
4.3.7 耦合网络4
1) 电源端口:交流,5线;
2) 最大电流:32A;
3) 最大电压:250V(L-N),400V(L-L)。
4.3.8 测试环境
1) 测试桌:2.0m x 1.0m x 0.8 m,1套;
2) 接地板:1套;
3) 绝缘支撑:1套。
5. 兼容性与后续成本无。
6. 执行的相关标准
如有,需在此列出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包括技术指标、质保、验收等方面。
IEC 61000-3-2:2020
IEC 61000-3-3:2021
IEC 61000-4-6:2014
IEC 61000-4-16:2015
GB/T 17625.1-2012
GB/T 17625.2-2007
GB/T 17626.6-2017
GB/T 17626.16-2007
三.商务要求
1. 项目实施
1.1 交付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4 个月内 交货地点:北京清华大学指定地点
1.2 付款方式国内合同:
(1) 合同生效后,甲方在 5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70 %,作为预付款;
(2)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5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20 %。
① 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②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
(3) 在货物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 3 个月后,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5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0 %。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甲方应得之补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4) 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进口(外贸)合同:
(1) 付款 PAYMENT: 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00%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2) 信用证:买方须于交货日期前一个月按货物总值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卖方按 70 %发票金额向开证行开具的即期汇票及外贸合同第 11 款所规定的装运单据议付。剩余 30 %发票金额凭买卖双方及最终用户
(清华大学)签字盖章的最终验收报告议付。上述汇票及单据一经提示给开证行,开证行须以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第 120 天止。开证行以外的全部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本款中的信用证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成功议付,外商可以根据信用证延迟议付的时间相应地推迟交货期。
1.3 验收
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说明,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仪器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由采购人、供货方或中标人及相关人员依国家有关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共同开箱验收,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采购人有权要求供货方或中标人负责更换。
(2) 验收完毕由采购人代表及供货方或中标人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如供货方或中标人届时不指派人员参与,则验收结果应以采购人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
(3) 验收标准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指标为准(该指标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指标)。验收时如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时存在虚假指标响应情况,采购人将取消合同并依法追究中标人的责任,中标人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1.4 违约责任国内合同:
(1) 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含仅延迟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2) 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价款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进口(外贸)合同:
(1) 在收到货物 90 天内,除了保险公司或货运船主愿意承担责任外,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条款不符,买方有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CCIC)出具的检验证明,要求卖方调换新货,或者赔偿,所有产生的费用(如检验费、货物返运费和新货运费、额外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由卖方承担。设备保修期内,因为质量不合格、差的加工工艺或者劣质的材料导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出具的检验证明提出索
赔要求。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应作为索赔依据被认可。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立即负责解决设备出现的问题,完全或部分调换设备部件。如果有必要,买方可以自行处理设备出现的问题,但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维修要求后一个月内没有回应,视同卖方已经接受要求。
(2) 除了本合同第 15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在卖方同意赔偿,支付行直接从货款中扣除赔偿金的情况下,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但是赔偿金不能超过总货值的 30%。赔偿率为每七天 0.5%,如不满七天,按七天计算。万一卖方在晚于合同规定交货期十周后仍不能装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卖方仍需按上述方法赔偿买方。
2.售后服务
(1) 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2) 仪器到达采购人项目现场前,供货方提供安装前期准备书面通知,并协助采购人做好安装前准备。
(3) 到货后免费由供货方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应达到承诺的技术指标。
(4)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合同货物出现故障,供货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量保证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5) 供货方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供货方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作出响应,如需供货方到合同货物现场,供货方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供货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供货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6) 供货方在质保期内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
(7) 如供货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则供货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供货方技术人员应遵守采购人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采购人的现场管理。
(8) 如果供货方的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供货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9) 供货方在就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采购人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采购人。
(10) 要求供货方提供的其它技术服务内容(如软、硬件免费升级要求等)。
3.培训
(1) 免费提供原厂技术人员对采购人的操作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资料。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
规定处理。
本项目为核心产品为 谐波电流发射测试系统 。
二、评标标准
第 1 包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 评分说明 | 分值 |
投标报价 | 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满分 40 分,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40。 在政府采购中,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 10%的投标价格扣除。 | 0-40 |
技术性能 | 根据投标文件对“4.技术要求”中的响应进行评审,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的,得 40 分; (1)技术要求中“★”标注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为必须满足技术指标,有任一项不满足,其投标将被拒绝。漏报技术条款视为该条不满足。 (2)带“▲”号标记的条款为重要指标,共计 16 条,每 | 0-40 |
满足一条得 1 分,正偏离或优于则每条加 0.2 分,最多加 0.4 分,共 16.4 分。 (3)无标记的条款为一般指标,共计 118 条,每满足一条得 0.2 分,负偏离则该项指标不得分,漏报技术条款视为该条不满足。共 23.6 分。 注: 1)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 2)投标人需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技术要求的所有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应在引用本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或解释。漏报技术条款视为负偏离。 3)投标人对加注 “▲”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凡不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视为不响应该条款进行扣分。(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 ||
项目实施 |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进度控制,交货、付款、安装、调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项目实施方案。 1)方案内容全面、明确重点,详细合理、针对性强、贴近项目需求,为该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重点、难点分析全面;技术措施可靠、有保障,得 5 分; 2)方案内容较全面,但存在部分非核心工作表述不清晰,针对性一般,有重难点分析,技术措施较可行,得 3 分; 3)方案内容简单、无针对性,无重难点分析,技术措施较一般得 1 分; 4)未提供的得 0 分。 | 0-5 |
售后服务 |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质保期、故障响应时间等内容的售后服务方案。 1)售后服务方案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内容针对性强得 5 分; 2)售后服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服务体系基本完善(略有不足),承诺服务内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得 3 分; 3)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服务体系不完善,承诺服务内容针对性欠佳,得 1 分; 4)售后服务方案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服务体系不完善、 | 0-5 |
承诺服务内容针对性较差或未提供的,得 0 分。 | ||
培训方案 | 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关于培训内容、时间计划安排等的培训方案。 1)培训方案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培训内容针对性强得 3 分; 2)培训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培训内容针对性欠佳,得 1 分; 3)培训方案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培训内容针对性较差 或无方案者,得 0 分。 | 0-3 |
类似业绩 | 考虑投标人近 3 年(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具有与本项目同类的项目业绩(需提供项目业绩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包含合同的甲乙双方,合同详细标的和双方签章及生效时间),供应商每提供一份有效的业绩得 1 分,最高为 3 分。 | 0-3 |
节能环保 | 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所投货物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内,每有一类货物加 0.5 分,最高不超过 1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货物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内,每有一类货物加 0.5 分,最高不超过 1 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0-2 |
兼容性与后续成本 | 投标人应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报价方案如必要耗材或配件费用、兼容性成本、使用期间能源费、废弃处置费等。 1)方案完善,针对性强,兼容性与后续成本低的得 2 分; 2)方案较完善,针对性略有不足,兼容性与后续成本较低的得 1 分; 3)方案不完善、针对性较差或无方案的得 0 分。 | 0-2 |
合计:满分 100 分 |
招标编号:
甲方合同编号:清〔设备〕审 202
货物类采购合同(用于合同额 50 万元以上)
甲方(盖章):清华大学(二级单位)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 开户银行: | 工行海淀西区支行 |
税号: | 12100000400000624D | 银行账号: | 0200004509089131550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签字地点: | 清华大学 | 签字日期: |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开户银行: |
被授权人(联系人): | 银行账号: |
联系方式(座机): | 电子邮箱: |
传真: | 签字日期: |
清华大学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经评定乙方为中标 单位。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货物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
货物品名 | 制造商 | 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总价(元) |
合同货物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保持一致,合同其他内容应与中标文件、磋商或谈判成交记录保持一致。有关货物的配置、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协议详见附件(如有)。
第二条 货物质量
2.1 乙方应交付全新的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节能、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货物。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代号、编号、名称如下:
(1)国家标准: ;
(2)行业标准: ;
(3)企业标准: ;
2.2 乙方提供样品的,样品应封存保管。乙方提供的样品质量说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3 乙方提供的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相同,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 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3.2 该合同价款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备品备件的所有含税费用,即乙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
🎧以及乙方的合理利润。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甲方采用下列第 4.2 条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1 一次性支付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①乙方出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 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
4.2 分期支付(或者:在甲方支付尾款前,乙方开具与总合同金额对等的发票)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 5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70 %,即¥ 元 (大写:人民币 元)作为预付款;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5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20%(与第一笔付款之和为合同价款的 90%),即¥ (大写:人民币 )。
① 乙方🎧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
② 甲方签署的收货清单复印件一份;
③ 货物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 制造商🎧具的🎧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一份;
⑤ 增值税(🗹 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与第一笔付款之和为合同价款的 90%)。
(3)在货物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 3 个月后,在收到乙方增值税(🗹 专用/🞎普通)发票原件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5 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0%,即¥ ( 大写: 人民币 )。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
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甲方应得之补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五条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5.1 监造
1、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甲方可派🎧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入证件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监造人员未现场监造,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且甲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3、甲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意见和建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4、甲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2 交货前检验
1、合同货物交货前,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免费为甲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入证件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甲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甲方;如甲方代表未按通知🎧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乙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甲方而自行检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3、甲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异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4、甲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六条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6.1 包装
1、乙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及在甲方指定地点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乙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乙方。
6.2 标记
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2、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合同货物为超大超重件,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6.3 运输
1、乙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3、乙方在合同货物预计起运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甲方,并在合同货物起运后及时通知甲方。
4、如果合同货物属于超大超重包装,则乙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甲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甲方。
6.4 交付
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货地点:清华大学用户指定地点。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签发收货清单,甲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货物交付给甲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
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
4、乙方应对合同中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第七条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7.1 开箱检验
1、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如果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
2、开箱检验应由双方共同进行,乙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3、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缺陷、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4、如果乙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甲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在乙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乙方已接受。
5、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
任何义务或责任。
7.2 安装、调试
1、开箱检验完成后,由乙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中所需各种工具、仪器仪表及易损件,由乙方自备。
2、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7.3 培训
免费提供原厂技术人员对采购人的操作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资料,培训时间不少于 天。
7.4 考核
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2、如由于乙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乙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7.5 验收
1、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签署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为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2、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签署验收证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八条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如果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供货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合同货物🎧现故障,乙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量保证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第九条 质量保证期服务
9.1 乙方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作🎧响应,如需乙方到合同货物现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响应,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乙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则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乙方的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在就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量保证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甲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甲方。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非必选项)
10.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以支票、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不超过 10%且不低于 5%),即¥ 元的履约保证金。
10.2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划扣甲方应得之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之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10.3 合同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满 月(一般不少于 3 个月),甲方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保证
11.1 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乙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乙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乙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含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11.5 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免费提供。
11.7 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产品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甲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1.9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前,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廉洁条款
乙方保证并承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未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13.1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且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披露。
13.2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合同货物的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损失。
13.3 如果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应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乙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14.2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5.2 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含仅延迟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5.3 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价款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4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5.5 乙方擅自将合同转包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甲方在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保留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等相关权利。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发🎧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乙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0 日;
(2)合同货物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3)合同一方当事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担保;
(4)乙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
(5)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给第三方。
16.2 乙方分批交付货物,其中一批货物不交付或者交付后由于乙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3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6.4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退回甲方所有交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流行性疾病,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7.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3 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协商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20.1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如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供货要求、报价表、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期服务计划等均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0.3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20.4 本合同有效期: 年(应大于或者等于质保期限)。
双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权利、义务以及风险,且不存在任何其他不明条款,故签订本合同。
以下无正文。
外贸合同模板(货物类)
CONTRACT
Contract No.:
THE BUYER:
-------------------------------------------------
( )
买方: The Buyer: 地址:
Address:
THE END-USER:
Tsinghua University
------------------------------------------------
(Authorized Signature)
电话 Tel: 传真 Fax:
最终用户:清华大学
End-user: Tsinghua University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1 号
Address: No. 1 Tsinghua Garden,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4, P. R. China
THE SELLER:
-------------------------------------------------
(Authorized Signature)
卖方: The Seller: 地址 Address: 电话 Tel:
卖方银行 Beneficiary’s Bank Name: 银行地址 Bank Address: 账号 Account No.:
银行识别代码 Swift Code:
本合同是由买方/最终用户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最终用户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Among the Buyer, the End-us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nd End-user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 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 COMMODITY(IES) &SPECIFICATIONS:
序号 ITEM | 货物名称,型号规格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 单位 Unit | 数量 Qty | 单价 Unit Price | 合计金额 Subtotal Amount |
1 |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Description:型号 Model: 品牌 Brand: -配置详见附件清单- -Details as per attachment- | 1 | |||
Total Amount |
2.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S:
3. 装运时间 TIME OF SHIPMENT: ,不允许分批发货 Within weeks after contract signed with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4. 装运口岸 PORT OF SHIPMENT:
5. 目的港口 PORT OF DESTINATION: 中国北京首都机场 Beijing Airport, P. R. China
6. 付款 PAYMENT: 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00%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信用证:买方须于交货日期前一个月按货物总值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卖方按 70 %发票金额向开证行开具的即期汇票及本合同第 11 款所规定的装运单据议付。剩余 30%发票金额凭买卖双方及最终用户(清华大学)签字盖章的最终验收报告议付。上述汇票及单据一经提示给开证行,开证行须以电汇或信汇方式付款。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第 120 天止。开证行以外的全部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本款中的信用证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成功开立,外商可以根据信用证延迟开立的时间相应地推迟交货期。
Under Letter of Credit: The Buyer shall, one month prior to the date of delivery, open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r of the Seller, for the total value of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against Seller’s draft(s) drawn at sight on the opening bank for 70%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pecified in Clause 11 hereof. 30%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Certificate of Acceptance,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End-user (Tsinghua University), also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in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 Payment shall be effected by the opening bank, (by telegraphic transfer) against presentation to them of the aforesaid draft(s) and documents. The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valid until the 120th day after the shipment is effected. All Banking charges and Interest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shall be for the Seller’s account. (If the L/C under Clause 6 of this contract fails to be opened within the agreed time, the delivery period shall be extended accordingly according to the length of the delay in opening the L/C.)
7. 质量保证 GUARANTEE OF QUALITY:
卖方保证货物用最上等的材料和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能满足本合同及报价文件中提到
的所有质量要求和规定的指标。卖方免费负责货物的安装及调试。设备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
The Seller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hereof is made of the best materials with first class workmanship, brand new and unused, and complies in all respects with the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s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installation and adjustment of the goods free of charge. The guarantee period shall be 12 months counting from the date of final acceptance of the goods.
8. 包装:必须用新的结实的木箱或纸箱包装设备,以适应于长距离的海运或空运、内陆运输和气候的变化,该包装可以保护设备耐粗暴搬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该木质包装上必须加盖由货物出口国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专用标识(黑色或蓝色)。
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保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包装中必须随货物放置一套完整的操作说明和服务手册。
PACKING: To be packed in new strong wooden case(s)/ carton(s),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ocean/air and inland transportation, and change of climate, well protected against rough handling ,moisture, rain, corrosion ,shocks and freeze. In case of wooden cases or wooden pallet is applied,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 mark should be labeled (in black or blue) by the manufacturers certified by plant quarantine authorities of exporting countries or regions.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and loss of the commodity and expenses incurred on account of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y rust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
One full set of service and operation instructions concerned shall be enclosed in the case(s).
9. 运输标志:卖方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在每个包装相邻的四侧上做好标记,包括:箱号、合同号、到货口岸、毛重、净重、尺寸和指示性标志,如“防潮”、“小心轻放”、“向上”等和唛头:
SHIPPING MARK: The Seller shall mark on the sides of each package with fadeless paint the package number, contract number,port of destination,gross weight, net weight, measurement and the wordings: “KEEP AWAY FROM MOISTURE” “HANDLE WITH CARE”. “THIS SIDE UP” etc. the lifting position, and the shipping
mark:
---------------------------------
10. 保险 INSURANCE: 装运后由卖方按合同金额 110%根据国际商会巴黎出版的《Incoterms 20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after shipment covering 110%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in accordance to Incoterms 2010.
11. 单据 DOCUMENTS:
11.1 .卖方应向议付行提供以下单据申请议付/向买方申请付款
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negotiat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collection or to the Buyer for remittance.
(1) 空运: 1 份标有“运费预付”, 为收货人的正本空运提单。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
Air-freight1 original airway bill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consigned to the Buyer, , Address: , Tel: Contact: , E-mail: .
(2) 根据有关合同出具内容详细的发票正本 3 份、副本 3 份,并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时,须分别开具发票)。
Manually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originals and 3 copies indicating L/C No., Contract No. and Shipping Mark (in case of more than one shipping mark, the invoice shall be issued separately), made out in details as per the relative contract.
(3) 由制造厂家或卖方出具的装箱单正本 2 份,副本 2 份。
Packing List in 2 originals and 2 copies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s/ Seller.
(4) 由制造厂家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正本 1 份、副本各 1 份。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Weight in 1 original and 1 copy issued by Manufactures/ Seller.
(5) 价格条件为 CIF/CIP 时,按发票金额的 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正本和副本各 1 份。 In case of CIF/CIP, Full Set(included 1 original and 1 copy)of 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Air Transportation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6) 48 小时內通知买方货物装运细节的传真或信函副本 1 份。
Copy of fax/letter to the Buyer advising particulars of shipment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is made.
(7) 由制造厂家原产地证明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1original and 2 copies issued by Manufacturer..
(8) 由卖方出具的非木质包装证明文件或卖方出具的木质包装已有 IPPC 标识的证明文件。
Non wood packing declaration issued by Seller or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eller certifying that the wood package is marked with IPPC logo.
11.2. 卖方应在发货后 2 天内,通过邮件或传真直接提供给买方一套上述发货文件。
The Seller shall, within 2 days after shipment, send by Email/Fax one sets of the aforesaid shipping documents, one set directly to Buyer.
11.3. 文件的数量和内容应该是完整和正确的。凡因卖方没有提供上述文件或者文件内容与实际不符,造成买方无法通关和及时取得货物,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必须打印在海运提单或空运提单上,否则卖方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The number and contents of the documents shall be complete and correct. If the Buyer fail to pass the Customs and take over the goods in time due to the Seller not having provided the documents specified as above, all los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The Buyer’ name with its complet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must be printed on Bill of Loading or Airway Bill, otherwise the Sell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losses arising thereof.
12. 装运 SHIPMENT:
12.1. 对于采用 CFR/CIF/CIP/DAP 贸易术语的情况,卖方应该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送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如果发生转船,所有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不允许直接放置在甲板上运输。本合同的货不能用挂买方不能接受国家国旗的货船运输,而且货船的船龄不能超过 15 年。
In case of CFR Terms/CIF/CIP/DAP Terms
The Seller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the time of shipment from the port of shipment to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ransshipment is not allowed. Whereas transshipment has happened, all the expenses and costs occurred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On-deck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The contracted goods
shall not be carried by a vessel flying the flag of the country which the Buyer can not accept. The age of vessel should not exceed 15 years.
12.2. 如果货物是通过包裹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本合同第 3 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 30 天用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包括估计的发货日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卖方发货后,应立即用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发货日期和空运单号.
In case the goods are to be despatched by parcel post/air-freight, the Seller shall, 30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delivery as stipulated in Clause 3, inform the Buyer by fax/email of the estimated date of delivery,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etc. The Seller shall, immediately after despatch the goods, advise the Buyer by fax/letter of the Contract No., commodity, invoiced value, date of despatch and bill of lading no.
12.3. 清关地点为北京机场海关。卖方在发货前务必与买方确认免税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进口单据已经办好,否则任何因未确认以上信息而发货导致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The place of customs clearance should be Beijing Airport Customs. The Seller shall contact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Chinese Customs Duty-Free Certificate and other import documents related to the contract are already authorized by Chinese Customs and related departments. Any delivery without confirmation with the Buyer, all the related expenses and lost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
13. 装运通知 SHIPPING ADVICE:
卖方应在完成货物装载后三个工作日内用传真或信函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空运单号或海运单号、发票金额、毛重、装运货船名称、发货日期等连同转运单据复印件(包括运单、贸易发票、装箱单)。卖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买方而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易燃和危险货物的详细资料必须注明。
The Seller shall, immediately 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 advise by fax/letter the
Buyer of the Contract No., commodity, master Airway Bill No. or Bill of Loading No., invoiced value, gross weight, name of vessel and date of departure etc. together with the hard copies of the transshipment note (including Bill,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 In case the Buyer fail to arrange insurance in time due to the Seller not having advised in time, all los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The details of inflammable and dangerous goods, if any, shall be also indicated.
14. 索赔 CLAIMS:
在收到货物 90 天内,除了保险公司或货运船主愿意承担责任外,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条款不符,买方有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CCIC)出具的检验证明,要求卖方调换新货,或者赔偿,所有产生的费用(如检验费、货物返运费和新货运费、额外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等)由卖方承担。设备保修期内,因为质量不合格、差的加工工艺或者劣质的材料导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出具的检验证明提出索赔要求。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应作为索赔依据被认可。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立即负责解决设备出现的问题,完全或部分调换设备部件。如果有必要,买方可以自行处理设备出现的问题,但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维修要求后一个月内没有回应,视同卖方已经接受要求。
Within 9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Designated agency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Group, here in after referred to as CCIC),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for replacement with new goods, or for compensation, and all the expenses (such as inspection charges, freight for returning the goods and for sending the replacement, insurance premium, storage and loading and unloading charges etc.)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As regards quality, within warranty period, should damages occur in the course of operation because of inferior quality, poor workmanship or inferior material used, the Buyer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the Seller in writing and put forward a claim supported b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QSIQ). The Certificate so issued shall be accepted as the base of a claim.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yer’ claim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mmediate elimination of the defect(s), complete or partial replacement of the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state of defect(s). If the Seller fail to answer the Buyer within one month after receipt of the aforesaid claim, the claim shall be reckoned as having been accepted by the Seller.
15.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在货物的加工、装运或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装船或不能出运,卖方不负责任。卖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十四天之内通知买方,并将事故发生地专门的政府权威机构或者制造商出具的
事故证明书以航空信件寄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之下,卖方仍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使货物尽快出运。“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一方无法控制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和情况,其发生也不是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而造成的。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战争或革命、火灾、洪水、罢工、防疫限制和禁运、发运国或到港国的国家或海关政策变化、流行病例如 COVID-19 疫情及其防控行政强制措施。如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delay in delivery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immediately of such occurrence and within fourteen days thereafter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 for their acceptance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r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place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as evidence thereof.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 howev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Force Majeure” means an event and circumstances which ar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 not 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not caused by the seller's breaching or negligence. Such events may include but not restricted to: such as government behavior, war or revolution, fires, floods, strike, quarantine restrictions, and freight embargoes, the policy change in government or customs from country of shipment or destination ,epidemic such as COVID-19 and its relevant compulsory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asures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case the accident lasts for more than 10 weeks,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16. 迟交货和罚金 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除了本合同第 15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在卖方同意赔偿,支付行直接从货款中扣除赔偿金的情况下,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但是赔偿金不能超过总货值的 30%。赔偿率为每七天 0.5%,如不满七天,按七天计算。万一卖方在晚于合同规定交货期十周后仍不能装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卖方仍需按上述方法赔偿买方。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in time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with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causes specified in Clause 15 of this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agree 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condition that the Seller agree to pay a penalty which shall be deducted by the paying bank from the payment. The total penalty, however, shall not exceed 30%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involved in the late delivery. 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 0.5% for every seven days, odd days less than seven days should be counted as seven days. In case the Seller fail to make delivery ten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nd the Seller, 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 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said penalty to the Buyer without delay.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未能达到本合同第 7 款的约定,最终用户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卖方另行提
供符合本合同第 7 款约定的货物或解除合同。卖方另行提供货物所需时间,累积计入交货周期;最终用户选择解除合同的,卖方除应当承担合同已经执行部分的费用外,还需承担违约金。前述全部罚金或违约金,总计不超过 30%合同款。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provide qualified goods stipulated in Clause 7, the End –user will refuse the delivery.
The End-user has rights to choose demanding another delivery of qualified goods or cancelling the contract. Another delivery of the new qualified goods will be calculated in the whole delivery period. If the End
–user chooses to cancel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 shall bear the expenses occurred and still pay a penalty to the End –user. The amount of the penalty shall not exceed 30% of the contract value.
17. 一致性 CONFORMITY:
发票、装箱单和其它卖方签署的文件必须与这份合同完全一致,而且,卖方发出的此合同项下的货物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技术指标、数量和价格完全一致。如果卖方不能遵守,卖方必须为此引起的所有后果负责。
The Invoice, Packing List and other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Seller under this contract must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Also, the commodities delivered by the Seller under this contract, must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in terms of specification, technical indices, quantities and price. Should the Seller fail to abide by this stipulation, the Seller shall take their own responsibility for all the consequences arising thereof.
18. 税费TAXES AND DUTIES
18.1.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在中国之外发生的所有税费由卖方承担。
All taxes arising outside of China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18.2.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根据关税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买方征收的所有税费由
买方承担。
All taxes in connection with, and in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to be levi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R.C. on the Buy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laws in effe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
19. 仲裁 ARBITRATION: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执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应受其约束。双方不能向法庭或其它权威机构求助以改变仲裁结果。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may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s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ttee.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Beijing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neither party shall seek recourse to a law court or other authorities to appeal for revision of the decision.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20. 适用法律 APPLICABLE LAW:
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解释。
The contract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P.R.C’s mainland.
21. 合同生效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21.1 本合同仅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即生效
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ly i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have been achieved
a. 叁方授权代表人签字;
Signature of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three parties.
b. 收到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如需要)或卖方声明本合同货物无需出口许可的传真或电子邮件。 Upon receipt of copy of Export License (if required) or The Seller’s Statement stating that the Export License is approved or the contracted goods do not need Export License by fax and email.
21.2 如果必要,卖方有义务向其政府申请出口许可,费用自理。
It is the Seller’s responsibility to obtain the export license for the goods covered by this contract from their own government at their own expense, if required.
21.3 如果必要,买方有义务向其政府申请进口许可,费用自理。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yer to obtain any import licenses if required for the goods covered by this contract from their own country at their own expense.
22. 特别规定 SPECIAL PROVISIONS:
22.1 所有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本合同条款和附件有冲突、不一致,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All the conditions, the appendixes or the attachment(s) shall be considered integral part(s) of this contract. In the case of a conflict, discrepancy or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terms of this contract and those of the attachment, the terms of this Contract shall prevail.
Appendix I- Configuration 附件 I:配置清单
22.2 EXW,FCA,FOB,CIF,CIP,DAP 等条款应适用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 2010》
The terms EXW, FOB, CIF, CIP, DAP, etc.,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rules prescribed in the current edition of Incoterms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Incoterms 2010).
22.3 所有书面的合同修改、补充技术协议、附录应由各方共同签署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Should any of the contents of the Contract be amended and /or supplemented by mutual agreement, addendum in written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 signed by every parties and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ontract.
22.4 本合同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任何争议时,应以中文为准。
This contract is written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If there are any discrepancies,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overrule the English version.
23. 本合同附件清单:
This contract with the attachment(s) as following
此证,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并盖章六份正本,合同各方各执两份。
IN WITNESS THEREOF, this Contract is signed and stamped by the three parties in SIX original copies; each party holds two copies.
以下空白
End
Appendix I- Configuration
附件I:配置清单
货物描述及说明 Description | 单位 Unit | 数量 Qty. | |
1 | |||
2 | |||
2 | |||
3 | |||
4 | |||
5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交文件须知:
1.本部分内容仅提供格式要求,并不代表所有列出格式的文件本项目全部必须提交。
2.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以下目录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4.投标人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
5.全部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以及前附表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6.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涉及★的格式文件,除可填报项目外,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
7.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附件 1:
投标函
(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贵方组织的(清华大学传导抗扰度测试系统采购项目)、( 清设招第 20221047 号(0873-2201HW4L0983) )、(填写包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我方承诺如下:
1.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90 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已经具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3.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份、开标一
览表和电子文档 1 份等。
4.提供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1 份。
5.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汇款/投标保 证金担保函)形式)。
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完全理解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8.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1.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折扣率保证供货。
12.接受招标文件中合同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如果我方违反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名称: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清设招第 20221047 号(0873-2201HW4L0983)项目名称:清华大学传导抗扰度测试系统采购项目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包号 | 名称 | 投标总价 (货到项目现场价) |
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企业类型: 型企业(请选择填写:大、中、小、微型;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 此表需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
★附件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附件 3-1 分项报价表(关境内产品)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小计 | 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产品 | 备注 |
一、 | 主机和标准附件 | ||||||||
1. | …… | ||||||||
2. | …… | ||||||||
二、 | 安装、调试、检验 | ||||||||
三、 | 培训 | ||||||||
四、 | 技术服务 | ||||||||
五、 | 至最终目的地运保费 | ||||||||
六、 | 其他 | ||||||||
总价(项目现场价) | |||||||||
开票类别: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本报价中应包含投标人在执行本项目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采购人将不再支付其他费用。(3)开票类别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填写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 3-2 投标分项报价表(关境外产品)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商品编码: 包号: 进口税率 : 投标货币: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CIP 用户指定地) | 总价注① (CIP 用户指定地) | 备注 |
1. | 主机和标准附件 | ||||||
2. | …… | ||||||
…… | |||||||
安装、调试、检验 | |||||||
培训 | |||||||
技术服务 | |||||||
外贸相关费用 | 此处不可填写!!! 1、“外贸相关费用”必须包含进口代理服务费、内陆运保费、银行费和通关服务费等,按《清华大学免税合同“外贸相关费用”比例统计表》中列明的固定比例估算,其中进口代理费按固定比例收取(见“清华大学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表”),最高不超过 4 万元人民币;其他费用(内陆运保费、银行费、通关服务费及杂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不须填写。未包含或未完整包含前述各项费用的投标报价,应为投标人的风险,可能导致投 标无效。 2、“外贸相关费用”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征关税等;如包括相关税额,必须在以下“其他”中明确列明。 3、进口代理公司由清华大学确定。 | ||||||
其他 | |||||||
投标总报价注②(一般由进口产品到岸价与“外贸相关费用”组成)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盖章):
注①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注② 投标总报价应为货物至最终用户所在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一般由进口产品到岸价与“外贸相关费用”组成”。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货物,投标总报价中可以不包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清华大学免税合同“外贸相关费用”比例统计表
(2016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0 月 1 日)
到岸价合同金额人民币 (万) | “外贸相关费用”收取比例 |
50﹤合同金额≤100 | 1.41% |
100﹤合同金额≤200 | 1.32% |
200﹤合同金额≤500 | 1.26% |
500 万以上 | 0.74% |
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根据合同金额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
清华大学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表
合同金额人民币(万) | 进口代理服务费收取比例 |
0﹤合同金额≤10 | 1%,最低 800 元人民币 |
10﹤合同金额≤100 | 0.8% |
100﹤合同金额≤500 | 0.6% |
合同金额≥500 | 0.4% 但累计代理服务费金额不超过 4 万元人民币 |
★附件 4:
商务条款偏离表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偏离 | 说明 |
所有商务条款都满足。 | ||||
项目编号:清设招第 20221047 号(0873-2201HW4L0983)包号:
注:投标人如对包括交货期/工期、质保期、付款方式、合同等商务条款的响应有任何偏离,请在本表中详细填写;如不列出,则视为投标人完全同意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 5:
资格证明文件
★5-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5-3 财务状况报告
★5-4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5-5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5-6 合法经营活动声明
5-7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5-8 是否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公章)
★5-9 供应商控股股东名称、控股公司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公章)
5-10 中小企业声明函
5-1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 5-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填写投标人地址)的(填写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或职称)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填写投 标人代表姓名、职务或职称)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填写项目名称)(填写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 职务: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附件 5-2: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复印件加盖公章)
说明: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附件 5-3:
财务状况报告
说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资信证明原件(原件放在正本即可),或经审计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资信证明原件。
★附件 5-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致:(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5-5: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说明: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保中心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 5-6:
合法经营活动声明
致:(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5-7: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附件 5-8 是否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书面声明( 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公章)
说明:若投标人前期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请务必对此进行说明。
致:(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前期(🞎是/🗹 不是)为本项目前期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5-9 供应商控股股东名称、控股公司的名称和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说明( 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公章)
说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请务必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致: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1)投标人相关单位一览表
与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1 | (单位名称) |
… | …… |
… | …… |
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称 | |
1 | (单位名称) |
… | …… |
… | …… |
注1:如供应商没有表中列示的相关单位,请填写“无”。
注2: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注3: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供应商相关人员一览表
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列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1 | (姓名、身份证号) |
… | …… |
… | …… |
注1:如供应商没有表中列示的相关人员,请填写“无”。注2:利害关系指存在下列之一情况的: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5-10: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标的名称) ,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此页参考使用,不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投标人所投货物、工程或服务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的,将对该投标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投标价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联合体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附件 5-11:(不涉及此项的可不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附件 6:
承诺函
(有需要承诺的可以在此体现,如没有可以不提供)
附件 7:
投标人业绩证明
★附件 8: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编号:
投标人全称 | 投标人注册地 | ||
成立和注册日期 | 注册资金 | ||
企业性质 | 上级主管部门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员人数 | ||
北京常驻机构地址 | 联系人 | ||
电话 | 传真 | ||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名称 | 财务状况报告 | ||
依法缴纳税收 | (依法缴纳税收则标 明:√,未缴纳则标明: ×)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则标明:√,未缴纳则标明:×) |
近三年营业额 | 年度: 年度: 年度: | 近三年经营活动情况 | (无重大违法记录则标 明:√,有违法记录则标明:×) |
投标人企业类型 |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 其它资质认证 |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附件 9:
投标保证金说明函
致:(填写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编号:
1.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元,以支票/汇款/保函方式支付。
2.在担保期内,贵公司根据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点,即可无条件地扣留保证金。
(1)我方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
(2)我方在收到中标通知后 30 天内,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3.保证金自开标之日起生效,直到投标文件有效期后 30 天内有效或贵方与
我方书面协定的延长期后 30 天内有效。
4.请贵方于本保证金有效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我方。
5.我公司开票信息如下: (1)开票单位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 (3)地址、电话:
(4)开户银行及帐号: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此说明在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候需要提交,须在标书中提供该项,且在该附件后附上投标保证金证明的复印件,该附件还需要和保证金单独密封。)
附件 10:
投标保证金担保函
(如已提供投标保证金,则不需再提供此保函)
编号:
(填写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填写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填写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编号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时,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时,不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4.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时,不按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的。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金额 元整(¥小写),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
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 月 日
附件 11:
履约保证金担保函
(投标文件中不用放此项)
编号:
(填写买方名称):
鉴于你方与(填写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的
《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执行的。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30 %数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元整(¥小写)。(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 供货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 月 日
附件 12:
预付款保证金担保函
(投标文件中不用放此项)
编号:
(填写买方名称):
鉴于你方与(填写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的
《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预付款保证金,且可以预付款担保函的形式交纳预付款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预付款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执行的。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人民币 大写金额 元整(¥小写)。(即主合同预付款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
(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 月 日
附件 13: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编号: 包 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技术需求的内容与数值 | 投标人的技术响应内容与数值 | 备注 (偏差说明) |
注:1.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投标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印招标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有具体参数的应填写具体参数。
2.除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需求中的技术规格以外,投标人对于该章其它条款的响应,只须在本表上填写响应有偏离的条款。投标服务有超出招标要求的技术内容,也可在本表列明。
3.投标人须提供详细的设备、材料清单。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附件 14:
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
附件 15:
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
附件 16: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附件 17 投标文件封面和背脊的格式
(投标文件封面要求:封面为 A4 纸,示例如下)招标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编号:
分包名称:分包号:
投标文件
正本(或副本)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地址: |
投标人电话: |
投标人传真: |
投标人邮箱: |
提交投标文件日期: |
(投标文件封书脊,示例如下)
投标人单位名称
招标编号
分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