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DBU)
*本信託總約定書包含下列各項約款:
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貳、電子式交易辦理信託之約定條款
參、履行個人資料運用告知事項 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告知事項
114年06 月版本
TR022
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DBU)
🖂約人(以下簡稱委託人) 以特定金錢信託資金委託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人)以受託人名義依委託人之指示投資運用,雙方約定遵守條款如后: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信託存續期間
自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予受託人起至依本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第壹章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約定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時止。
信託目的與投資標的
一、本信託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受託人名義就該信託資金為受益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因本契約交付之信託資金以投資於符合我國主管機關規定並經受託人同意受理之投資標的為限,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外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外股票或債券(含結構型商品)等有價證券。
受益人
本契約項下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以委託人本人為限,除係因繼承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變更受益人。
信託資金之收付
一、委託人依本契約所交付之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應以受託人指定之幣別(新台幣/外幣)為之;就信託本金及其收益之返還,除另有約定外,應以委託人原交付信託資金之同一幣別或受託人指定之幣別為之,但如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信託資金之收受或本益之返還,倘涉及幣別兌換,除另有約定外,概以兌換當時受託人辦理買匯或賣匯之匯率為準。
三、委託人應指定其本人開🖂於受託人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或委託人本人為正卡持有人之兆豐銀行信用卡(以下簡稱本人之信用卡)為自動扣繳,供辦理本信託資金、相關費用之扣收;另以指定其本人開
🖂於受託人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作為收益之支付。
四、受託人收受本信託資金投資於委託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時,如接獲基金經理公司或交易對手通知不受理投資時,受託人應通知委託人,並將信託資金無息退還委託人。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本信託為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受託人就本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該運用決定權屬於委託人所有。
二、除委託人之指示違法或不當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之運用指示管理及處分本信託財產。
三、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包括申請結匯、買賣外幣、時間、期間、買賣、交割之執行,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同意由受託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管理運用,委託人不另行指示或干預。委託人同意不得就信託資金於扣款後至撥付投資交易對象指定帳戶時間,要求受託人計付利息。
四、委託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投資標的本身之相關規定及其適用之法令。該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其基金經理公司所定之投資相關規定包括申購、贖回、轉換等之價格、時間、方式、淨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負擔及其他有關基金營運上之相關事宜等,雙方亦應遵守。
五、受託人得依委託人指示為下列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三)購買受託人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四)購買受託人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五)讓售與受託人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得從事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六、信託資金運用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依市場交易習慣將有價證券之保管、處分、孳息之領取及其他權利之行使等,複委託適格之第三人為之,其所生之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之。
資金運用之指示
一、委託人就信託資金為運用之指示時,應書面指示,或以其他雙方事先約定之方式為之。
二、委託人以書面方式指示受託人為資金之運用時,應依受託人之規定填寫相關申請文件,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委託人指示受託人運用信託資金時,應先留存印鑑或簽章樣式於受託人處,俾憑辦理本契約相關事宜。委託人如以電子方式訂立本契約,其後首次至受託人營業處所辦理本契約相關業務時,仍應留存信託印鑑或簽章樣式予受託人,俾憑辦理本信託資金相關事宜,惟如已約定參照特定存款帳戶之印鑑時,不在此限。
定時( 不 ) 定額投資信託資金之扣帳
一、信託資金、信託手續費或其他費用以約定自動轉帳或以本人之信用卡自動扣繳者,委託人應另以書
♛或雙方約定方式於首次投資日之前一金融機構營業日起至受託人作業前完成授權,受託人得於每月投資日(遇例假日自動順延)逕自委託人指定開🖂於受託人之金融機構活期(儲)存款帳戶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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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人之信用卡可用額度中扣取之。但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受託人營業時間始進行扣帳。
二、前項委託人所指定自動轉帳扣繳之活期(儲)存款帳戶,倘涉及幣別兌換,概授權由受託人彙總辦理。三、委託人應於指定投資日之前一金融機構營業日起至受託人扣款時止,於指定扣款帳戶內留存足額之扣款金額,每一定時(不)定額投資約定之扣款應全額扣足(含各項費用);如有不足即視為
扣款失敗;約定以信用卡方式扣帳者,每次扣款均應符合受託人之扣帳檢核,確認持卡人之權限 (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是否有效及可用額度等)。個別信託編號連續三次扣款失敗者,本契約有關定時(不)定額信託資金投資該投資標的之約定即永久停止扣款,不得申請恢復。該投資標的已經扣款投資之單位數繼續留存於委託人之信託帳戶,委託人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辦理投資標的之贖回。
四、如委託人指定扣款之帳戶存款不足或信用卡持有人之可用額度不足支付其所指定同一投資日之各筆定時(不)定額投資金額(含各項費用)之總和時,扣款先後順序悉依受託人之作業處理順序為準。定時(不)定額信託,任一方均有權以書♛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扣款投資。
五、定時(不)定額信託投資方式因受託人受委託人指示已辦理暫停扣款後,委託人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恢復扣款,但以辦理恢復當時仍為受託人營業處所公開受理申購之基金為限。
投資確認通知
一、受託人於信託財產交易完成後,應定期製作交易報告書以書♛或電子檔案交付委託人,記載信託資金及投資交易等明細資料。交易報告書得以成交通知書、交易確認書或其他約定方式辦理。
二、對帳單上投資標的之淨值僅供委託人參考,實際損益於贖回並扣除相關費用後,始能確定。
三、交易報告書/對帳單或相關報表上所記載之信託財產權益內容與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記錄有不符時,應以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記錄為準。
四、倘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記錄因投資標的之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受託人作業疏失有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自更正處理。
信託資金收益之分配
一、因信託資金之運用而受分配之投資收益(孳息),受託人依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率計算分配予委託人。
二、信託資金收益之分配方式,以現金方式分配者,應先扣除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再予分配;以再投資方式分配者,按其投資標的相關規定之方式予以分配。
三、投資標的悉數贖回後如再有收益,仍依前項方式予以分配,惟其分配所得不足以抵償有關處理費用時,受託人得以分配所得抵償費用。
四、倘有因該信託資金衍生之相關稅捐問題,受託人悉依中華民國稅捐相關法令辦理,委託人同意於接獲通知後自行申報繳納。
定時( 不 ) 定額委託事項之異動
一、委託人得就定時定額投資信託資金之投資標的、扣款金額(限同一幣別)、扣款帳戶、扣款日期申請變更,或申請暫停/恢復扣款,惟至遲應於指定扣款日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向受託人辦妥變更手續後始生效力。
二、委託人同意定時不定額投資型態一經成🖂即無法變更,即定時不定額扣款不得變更為定時定額扣款,定時不定額之扣款投資標的及基準扣款金額一經約定後不得變更。
三、若因法規修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本行相關約定事項修訂,悉依該相關規定辦理。
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投資標的為基金時,委託人得經受託人同意後,以書♛或經雙方同意之約定方式申請將已投資之標的轉換為同一基金公司發行且已在受託人營業處所公開受理轉換之其他基金為限,並須支付相關轉換費用。
二、部份轉換時,該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按其所轉換比例扣減之,並以該扣減之金額作為轉換新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
投資標的之贖回/賣出
一、本契約存續期間,委託人得以書♛加蓋原留信託印鑑或經雙方同意之約定方式申請將投資標的贖回/賣出。
二、受託人向國內外發行機構/交易相對人申請贖回/賣出後,應於接獲匯入款項並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後存入委託人指定之本人帳戶。受託人於接獲前項贖回/賣出申請後,若有因原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孳息時,受託人得不再另行通知委託人,逕依第九條約定辦理。
三、投資標的贖回/賣出之價金無法存入委託人指定帳戶時,由受託人代為保管,保管期間不計息。
四、投資標的因國內外基金之規定或其他事由而須強制贖回時,在贖回截止日(如清算日)前,得由委託人依本條第一項主動申請贖回;於贖回截止日仍未自行申請贖回者,將依相關規定由受託人逕行辦理贖回。
五、基金公司為避免因委託人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各基金訂有「短線交易」(或
「擇時交易」)之禁止等規定,委託人應於交易前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並配合該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依各基金所訂「短線交易」之相關規定辦理。
費用之計收
一、申購手續費:
(一)報酬標準:國內外基金費率不超過4%;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外股票及債券(含結構型商品)或其他投資標的,依個別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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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二)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三)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由委託人一次給付予受託人。
(四)國內外基金手續費後收型類股依本行相關特別約定事項辦理。二、轉換手續費:
(一)報酬標準: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計算方法: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筆收取。
(三)原申購貨幣型基金轉換為其他類型基金時,加收轉換差額手續費。
(四)其他各基金公司規定之內扣或外收轉換費用(詳個別產品說明書)。
(五)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或由各基金公司於轉換時扣除。
三、信託管理費:
(一)報酬標準:年費率千分之二,每筆最低新台幣二百元或其等值外幣。
(二)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乘上持有期間計算之。
(三)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由受託人於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四、其他費用:其他因本契約或信託資金之匯出、匯入、運用所發生之國內、外費用,悉依實際發生金額或依受託人之收費規定計收。
五、前項各項費用受託人基於成本考量或基金公司相關規定得調整該項收費標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書面通知或公告於受託人網站或對帳單列印寄送等方式為之。
六、因處理本信託事務或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權益因而與第三人涉訟、提付仲裁或其他涉訟所發生之費用等,悉由委託人負擔,並於實際發生時,受託人得逕自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中扣款,惟應通知委託人。
七、前述各項費用,倘因故無法自委託人之指定帳戶中扣收而由受託人累計於帳上者,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或贖回價金中先行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之。
交易相對人可能給付受託人之費用
一、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 (特定金錢信託) 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二、可能之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
(一)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
(1)報酬標準:費率0%至6%。
(2)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於受理委託人申購時一次給付予受託人。
(二)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
(1)報酬標準:年費率0%至2%。
(2)計算方法:以受託人於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之日平均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3)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費用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其他事項之變更及掛失
一、留存印鑑卡之印鑑如有遺失或毀損等情事發生,委託人應即向受託人各營業單位辦理相關掛失手續
,如因委託人未辦理相關掛失或變更手續致有損害者,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於印鑑掛失或變更手續完成前,受託人依委託人原留印鑑之指示執行交易或行為者,委託人不得對受託人為相反之主張。
二、委託人基本資料,留存印鑑或其他事項之變更,於向受託人營業單位辦妥變更手續後始生效力。 三、委託人之信託印鑑如約定參照存款帳戶之印鑑時,於其存款印鑑有變更時,信託印鑑將併同異動;
其信託印鑑所參照之存款帳戶銷戶時,信託印鑑將併同刪除,嗣後委託人於受託人營業處所辦理本契約相關業務時,應配合受託人辦理信託印鑑或簽章樣式之留存,俾憑辦理本契約相關事宜。
受託人之責任範圍
一、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符合投資標的相關法令之規定及國際金融慣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處理本信託事務。
二、委託人不得因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承銷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機構、簽證機構及會計、法律機構等以及與投資標的有關機構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受損害,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三、委託人不得因指定投資標的之市場休市或遇前項各機構所在地假日致委託人之申購/買進、贖回/賣出、轉換等交易指示不能🖂即執行,而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四、受託人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應將信託資金之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送交委託人,該項報告書得由受託人定期製作對帳單代替,並以書♛或電子檔案之方式交付委託人。
五、受託人應自行處理信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同意,本契約另有約定、涉及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事務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受託人如因前開事由委請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時,受託人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六、受託人違反前項之約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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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七、受託人就其代表人或受僱人之職務上行為,應負與自己行為同一之責任,其為不法行為者,並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八、受託人之各級職員不得為推薦基金行為,如有該情形係個人主觀意見,不代表受託人🖂場。
風險承擔及預告
一、委託人茲聲明以信託資金交付受託人為投資標的之指示運用前,已確實詳閱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產品說明書等),並瞭解其投資可能涉及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匯兌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投資標的暫停贖回、終止、合併及解散清算等風險),委託人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自行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二、本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為委託人所享有;其投資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賦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不得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
三、委託人已瞭解本信託資金並非一般銀行存款,故不屬存款保險之承保範圍,且信託資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委託人須自負盈虧,受託人不保本不保息;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亦不保證基金最低收益。個別投資標的之最大可能損失可能是本金及收益的全部。
四、倘受託人接獲投資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投資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致受託人不能為運用時,委託人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其所生之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概由委託人承受之。
帳務處理及報告
一、受託人應就本信託資金投資所得之資產,分別設帳管理。
二、委託人之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如未通知,而受託人依委託人原留存之地址或寄送方式寄送相關文書者,經合理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委託人絕無異議。
投資單位數分配
同一投資日倘有多數委託人為同一基金之投資運用指示時,受託人得集合各該委託人之資金為共同投資運用,將以該投資總價金向國內外發行機構所購得之單位數按投資金額比例分配予委託人;惟分配過程中若有因算數計算無法除盡之剩餘單位數時,將依受託人之作業處理準則或慣例分配予委託人,委託人不得異議。前項分配作業之規定,於贖回、轉換、除權、除息、合併或分割等單位數或款項分配之情形,亦適用之。
匯率計算
一、委託人同意,本信託資金之收付如涉及新台幣兌換外幣或外幣兌換新台幣,依受託人實際辦理買匯或賣匯之匯率為準。
二、委託人知悉,投資標的之轉換如涉及不同幣別之兌換,悉依相關產品文件及受託人作業規則換算匯率。三、其他因信託資金兌換所生之匯率風險悉由委託人負擔。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契約之相關附件(包括但不限於特定金錢信託各類申請書及其他為履行本契約應適用之各類書件及其他約定條款)、受託人網站之公告,共同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二、因國內、外法令或其他事由而強制、限制或停止交易致受託人無法依本契約或委託人指示辦理時,委託人不得異議。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
、沒收、毀損或信託財產所在地法令之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三、委託人同意並遵守受託人所訂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須知及國內外基金機構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規範。
四、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分境外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市價之規定,委託人投資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五、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國內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國內外金融慣例辦理。
六、受託人對委託人之往來、交易資料,應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惟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含受託人之信託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其各該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委託人並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將資料提供與其會員金融機構。
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信託受益權除因繼承、法令或受託人所屬公會自律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委託身分限制
依部分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公開說明書或其他文件規定,委託人不得具有美國公民或居民之身分,或其他身分限制;委託人茲聲明其已明瞭前開投資限制,就其投資標的已符合各該公開說明書或法令有關委託人身分相關之要求或限制,如有不實應自負其責,並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於扣除相關費用後,將信託財產返還各該信託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各該信託歸屬權利人之承認。前述之結算書及報告書得以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方式辦理;各該信託歸屬權利人於收受後三十日內未表示異議者,即視為承認。
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本契約除因法令變更或依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外,其變更通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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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意受託人得以書面通知或公告於受託人網站或對帳單列印寄送等方式為之。
二、受託人將本契約之變更通知,以前項方式通知後,如委託人未於七日內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變更
。委託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開異議期間內通知受託人終止本契約。
三、受託人於本契約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如因法令新增、修訂、主管機關規定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受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開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解除本契約。
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契約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
(一)信託目的無法達成。
(二)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三)任何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解散、進行重整、破產或停止營業時,他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終止。
(四)本契約存續期間,任一方得於合理期限事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契約。受託人委外作業之處理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為配合業務需要,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將可委託其他機構處理之業務項目,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委託人可向受託人洽詢有關委外作業所揭露於受委託機構之資訊種類及受委託機構之名稱等資料,委託人並同意受託人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受委託機構,受委託機構於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及保守秘密。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受託人及委託人同意以首次受理本業務申請之國內銀行營業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除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以及金融爭議處理機制外,有關紛爭之處理,除依受託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信託業務紛爭處理須知」以書面申請辦理外,亦得透過下列方式向受託人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
1. 申訴及客服專線:(免付費)0800-016-168,(02)8982-0000
2. 意見信箱:於本行網站聯絡信箱留言
3. 營業時間中親洽各營業單位
貳、電子式交易辦理信託之約定條款
緣委託人為辦理各項信託,以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數據通信傳輸以及未來其他電子科技傳輸工具等方式指示受託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並就選定之服務方式,同意下列各相關條款(與所選用服務方式無關之條款,於簽訂後暫不予適用):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第八條
第九條第十條
委託人利用電話語音、電腦網路或其他方式指示各項信託相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各類申購、贖回、轉換、異動或查詢等服務,須先與受託人簽訂電子式交易相關業務申請(約定)契約、存款相關服務業務申請(約定)暨其他相關文件,並取得授權之密碼,始得進行交易。
委託人使用電子式交易時,應先以密碼證明其身分,受託人係憑正確密碼使用之指示提供服務,倘有未經委託人合法授權之情形,委託人應即通知受託人停止該服務,受託人於接獲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委託人不得以該密碼之使用非經其授權對抗受託人。
受託人於接獲委託人以正確密碼指示後,得提供本約定條款所訂之服務,倘受託人單方認為提供該等服務會使受託人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時,受託人即無提供該等服務之義務。
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指示受託人辦理信託理財服務時,除外國股票、外國債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交易時間另依本行網路銀行公告為準外,應於每一營業日十五時前為之,逾時所為之交易,以次一營業日之交易視之;若遇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因素,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第三人破壞者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事項延遲或無法完成者,委託人同意由受託人全權處理,但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條所稱之營業日係指每週一至週五,並扣除國內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惟遇國外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國外次一營業日為基金交易日。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自委託人所約定之帳戶中扣取信託理財服務單筆或定時定額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轉換時,轉換手續費亦由受託人逕自委託人所約定之帳戶中扣取;贖回時,贖回價金於扣除相關手續費後由受託人逕自存入約定之帳戶中。本條所稱之約定帳戶,係指以委託人名義在受託人所開立之存款帳戶。因電腦系統暫停或第四條相關障礙事由等因素,致受託人無法辦理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指示事項時,委託人應親至受託人各營業單位辦理相關事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妥善保存本服務相關之紀錄,並推定以受託人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委託人如擬變更密碼,應以電子式交易或書♛為之,但應以受託人確認並完成相關手續後始生效力。
委託人得隨時以書♛通知受託人終止使用本電子式交易,受託人亦得於30日前以書♛通知委託人終止本項服務;惟於終止使用通知生效前,已發生之交易或其他事項仍屬有效。
委託人原選定之服務方式,因受託人系統或原法令規定等而需變更時,受託人得通知委託人另行辦理相關事宜,並於新服務方式啟用時,適用原所簽訂契約中之各相關條款;委託人申請變更服務方式亦同。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之本信託總約定書、電子式交易相關業務申請(約定)契約、存款相關服務業務申請(約定)暨其他相關文件、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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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委託人的隱私權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託人)向委託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稱個資法 )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委託人下列事項:
(一) 蒐集者名稱(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受託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委託人詳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告知書附表」或本行網站。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就受託人保有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受託人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受託人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受託人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受託人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得向受託人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受託人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委託人書♛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受託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受託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委託人書♛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委託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受託人客服(0800-016168)詢問或於受託人網站(網址:https://www.megabank.com.tw/)查詢。
五、委託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委託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委託人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委託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告知事項
一、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之國內外法令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洗錢防制法
(Anti Money Laundering Act)第6308條及其他國內外法令、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等)之目的,得依國內外法令、機關之裁判(定)、命令或要求,將與委託人本人或帳戶有關之交易紀錄(包括但不限於受託人所提供之產品服務及往來紀錄等)、簿冊或其他資料,提供(包含國際傳輸)予我國或外國政府機關
(包括但不限於司法、行政、稅務或其他主管機關等);法人為委託人時,委託人並擔保已取得委託人之關係人
(包括但不限於委託人之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同意,使受託人得於上述目的範圍內將前開人員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之機關。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委託人確認並同意於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受託人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終止業務關係:
(一)受託人發現委託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二)委託人不配合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
(三)其他有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委託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可有效控制信託帳戶或財產之人經查如為法務部調查局網站公告之指定制裁對象時,受託人除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終止業務關係外,並應即凍結信託帳戶或財產。
二、委託人不得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委託人與受託人建立業務關係後,如經受託人發現所營事業涉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受託人得拒絕或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或於通知委託人後終止業務關係。
委託人因前項情形所生損害、損失或不利益,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受託人概不負責。倘委託人於本契約成立時或本契約存續期間內發生前項情形,致受託人未能遵循相關規範(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外法令)而受有損害者,委託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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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
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外國政府或司法機關等)。  | |||||||
共同行銷條款
委託人(或立約人) □同意□不同意在受託人(含受託人之信託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其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之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下,受託人得將其持有、建檔之委託人(或立約人)姓名、地址以外之其他基本資料、帳務、信用、投資或保險等資料,基於宣傳推廣、進行行銷或提供業務服務等目的,揭露、轉介予受託人之其他業務部門、其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下列子公司,或供其彼此交互運用: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雍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銀凱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或立約人)縱使同意前項條款,惟日後若不再同意該項條款時,可利用電話、網路、書面或親洽受託人營業單位告知受託人,受託人將通知受託人之其他業務部門、受託人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之子公司,不再寄送相關資料,並停止交互運用委託人(或立約人)之上開資料,但如委託人(或立約人)明確表示僅停止受託人之他業務部門、受託人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所轄之部分子公司交互使用其資料時
,得依委託人(或立約人)表示之意旨辦理。
註1:如未勾選「同意」一律視為「不同意」。
註2:委託人得以簽名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法令訂定之安全規範作為同意資料交互運用之確認方式。 註3:受託人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因組織異動,致本項所列子公司增減時,應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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