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後可申請工程預付款X%。 材料進場可計價申請工程款X% 。 安裝完成可計價申請工程款X%。 驗收完成可計價申請工程款X%。
工 程 合 約 書(甲式)
合約編號: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以下簡稱甲方)
本工程合約由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就承攬工程事宜訂立下列條款:
名詞定義:
日:本案以下所稱「日」皆以 日曆, 工作天為計。
時:本案以下所稱「時」皆以 日曆, 工作小時為計。
保證金:各類保證金,四捨五入至萬元整。
驗收完成日:指甲乙雙方完工通過驗收後簽名後。
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專案期程:
一、工程名稱:病理科排氣櫃及實驗桌櫃新設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
二、工程地點:門諾醫院恩慈樓5樓。
三、工程範圍:詳工程項目明細表、圖說。
四、專案期程 : 開工後90日,乙方於甲方工程部門通知後 7日內開工,並提報「施工進度表」(內含開工日及完工日)報請甲方核備,完工驗收通過後進入保固期。
工程圖說:
所有本工程之圖說、各工項施工規範(如附件),乙方應清楚瞭解其內容,並願確實遵照,絕不偷工減料。若有質疑之處,同意以甲方之解釋為準。
工程總價:
工程總價新台幣 元整(本工程人工、材料、工程管理、保險、安全衛生防護設施、臨時水電設備、施工機械設備、測試、安全檢驗、證照申請、保固、稅捐、規費、安全衛生費、管理雜運費等均包括在內)。
總價承包:上開總價業經雙方核實無誤,本合約工程項目明細表內所列項目數量係供審查及參考之用,如有遺漏或誤算,均不影響上開總價。惟如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逹10%以上且該增減數量經雙方確認具必要性時,其逾10%之部份,依原契約單價於工程結算前辦理追加減價金,未達10%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實作實算:上開總價乃依合約工程項目明細表內所列項目、數量、單價累計而得,乙方於驗收時需提出「數量計算報告書」作為向甲方請款依據,經甲方工務單位審核通過後方付款,雙方依實作數量計價。
簽約後無論工資價格上漲、錢銀匯兌變動或其他任何原因,乙方均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加價或提高單價,應照本合約圖說規定,全部施工完竣。如有變更設計,其變更部分之工程費,依本合約第十條工程變更設計之約定結算之。
測試費用及材料由乙方負責。
施工期間若因故變更設計產生之加減帳,乙方應附圖說明及加減帳細目,交甲方現場負責人呈報,甲方核准後始得變更。如未經此項程序,甲方概不予以承認。
履約保證金:
本合約簽定前,乙方應繳交工程總價5%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工程驗收通過後,乙方檢附履約保證金收據正本,交甲方工程單位辦理申請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付款方式:
付款類型
一次性付款
本工程無預付款,完工驗收通過一次性付清。
分期計價
簽約後可申請工程預付款X%。
材料進場可計價申請工程款X% 。
安裝完成可計價申請工程款X%。
驗收完成可計價申請工程款X%。
每月計價
乙方每月得申請分段驗收一次,經甲方核實後給付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95%,估驗計價保留款為每期實際完成工程金額之5%,若為公共工程金質奬廠商或本法人評核之優良廠商,佳作廠商為4%、優等廠商為3%、特優廠商為2%。
乙方於標的物安裝及測試完成後,經甲方驗收通過後,依本條第五項辦理請款,經甲方核實後,扣除乙方保固金後結清。
甲方工程部門確認乙方文件及作業無誤後即辦理請款,請款日在每月5日前,為當月月底為付款日;請款日在每月20日前,則次月月底為付款日。甲方以匯款方式付款,若遇假日或銀行無營業則順延,匯款費用由乙方負擔。請款日之定義:乙方檢附請款文件予甲方,經甲方書面審查通過後,通知乙方,乙方始得開立發票,以發票送達甲方工程部門之日為請款日。
乙方開立甲方發票其相關資料如下:
抬頭: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
統編:94607424
地址:花蓮市民權路44號
甲方以匯款方式支付,若遇假日或銀行無營業則順延,匯款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銀行資料如下:
戶名:
銀行:
帳號:
本工程請款時須檢附之文件如下列(勾選者):
-
-
項次
請款文件
分段驗收
完工驗收
1
工程分段驗收報告
V
2
工程總驗收報告
V
3
工程施工日報表
4
品質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各項檢查表
5
工程分段估驗計價單(完備用印)
V
6
工程總驗收結算單(完備用印)
V
7
材料及設備出廠証明
V
8
各項材料檢驗報告或性能測試報告(含局部排氣設備設計報告書(僅排氣櫃設備端,不含風車、風管端)、原始性能設計報告(僅風管工程端))
V
9
施工照片或光碟
10
AUTO CAD竣工圖、完整結構圖(附電子檔)
V
11
保固切結書(完備用印)
V
-
施工中乙方如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計價:
(一)施工粗劣或錯誤或使用料品質不良,於甲方函達通知乙方,三日內未見改善者
(二)乙方人員在工地滋事,不受約束或與甲方委派監工人員發生糾紛者。
變更設計及追加工程款均於全部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後付清。
工程管理及職安衛事項:
乙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建築法規等相關法令及甲方「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一般規定」之規定,辦理承攬施工;另依職安法第26條,甲方事前告知乙方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故乙方於施工前應簽署「危害告知單」,詳附件四。
乙方應將執行本合約之組織與各級負責人員名單、職業安全訓練證明及工地安全管理計劃,於簽約日起十個日曆天內以書面送甲方工程部門備查;如有變動,亦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僱用勞工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且均須已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保險。乙方作業人員遇有意外傷亡或因工作失慎致發生傷害他人情事者,乙方應負責一切理賠事宜;如因此招致甲方損失時,乙方應負責賠償,所需費用甲方逕由乙方未領工程款、履約保證金中抵扣。如有不足,乙方仍應補足。
乙方之工地負責人視為乙方之當然代表,全權代表乙方處理與合約相關之業務。
工程進行中,乙方不得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如有違規應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若在工地掘出之物件,為乙方所發現者,應妥慎保管,並報由甲方處置。
本工程所需之人工、工舍、工具、屏障圍籬及各種機器統歸乙方負擔。
乙方所派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調職。
施工項目經查驗不合格時,甲方監督人員得責令乙方拆除重做,如該不合格項目無安全顧慮時,乙方可提替代改善方案依修理原則加強相關部份零件更換、修復或增加保固責任、減價驗收等方式,經以書面報請甲方同意後,甲方得予接受,所有時間及金錢之損失概歸乙方負擔。
凡遇不適宜工作天候,乙方應遵照甲方監督人員之指示將工作全部或一部份暫停,並須設法保護已完成之工作免使損壞。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接用甲方之電源,尤其是不斷電系統電源及緊急用電電源,若因接用而造成醫療儀器設備當機損壞,乙方需負完全賠償責任(含醫療責任)
乙方應於施工前將工程所需化學、有機材料物質安全資料表送交甲方工務單位審認無誤後,張(掛)貼於施工位置。
施工作業期間,乙方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建築等相關法令規定對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預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對於所僱用之勞工均須投保勞工保險及意外保險,並要求所屬作業人員恪守作業規定,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亡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若因此導致甲方損失時,經甲方通知後,自乙方未領工程款、履約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乙方仍應補足之。
工地清理:
工地施工範圍內乙方須自行清理,否則甲方得予雇工代為清理,並以實際清潔費用由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完竣後,所有工地水電工程廢料雜物及臨時設備應於完工後一週內,由乙方負責清除整理,如未依期清理甲方得僱請第三者清運,清運費用從工程款扣除。甲方供應之材料如有剩餘,應無條件交還。
工程監督:
甲方所派之監督人員,其權責如下:
工程協調與控制。
確認工程進行符合計畫需求。
確認乙方對本合約執行之成效與品質。
審查變更。
工程請款審核。
文件及圖說解釋。
審查施工大樣圖與樣本。
工程驗收。
其他工程指示。
乙方所派之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須確認材料及施工品質符合本合約規定並實施品質管理。甲方監督人員如發現乙方工地負責人未依規定執行,得通知乙方更換之,乙方應於收文後兩週內完成更換。
變更設計:
甲方因考量實際需要,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應全力配合不得有異議。
若因變更設計所導致之數量增減,雙方應依據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金額。乙方應配合提供施工圖說及加減帳細目予甲方,經甲方核准後始得施工。未經此項程序,甲方概不予驗收計價付款。
變更設計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雙方另議合理單價;經雙方議定後之書面文件視為本合約附件。
若變更設計為改善乙方施工缺失所需之補強,則乙方需負擔所增加之相關費用。
維持交通:
乙方於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其因施工必須要暫停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安全設備等,並須事先徵得甲方及政府有關機關許可,方得動工。
材料查驗管理:
本工程設備及材料應採用本合約工程項目明細表所列品牌及規格,進場前均需提送材料及設備出廠證明、設備規格型錄、各項材料及設備檢驗報告等資料交甲方審查。進場設備、材料及其數量均應具實告知甲方監督人員,且詳實登錄於施工日報表。進場設備、材料由乙方負妥善保管之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運出。
工程及材料保管:
工程驗收接管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材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經甲方估驗計價者,在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前,皆由乙方負責保管;倘有損壞短少,應由乙方人員負責修復或補足。工程鄰近之建物、花木,乙方應善加保護。如須拆遷須經甲方同意,並於完工時復原。如因事先未加防範致有所損壞,乙方應負賠償之責。凡遇因一切人力難作防範或意外損壞時,亦皆由乙方負其全責。
材料機具需經檢驗合格方可進場使用並堆放整齊,如有損壞、遺失等情事,乙方應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檢驗費用由乙方負擔,如甲方認為有必要會同檢驗時,乙方需全力配合。
工期展延:
乙方不得藉故滯緩工程進度或影響其他相關工程進度;如因施工不良或其他人為因素而使甲方招致任何損失時,乙方應無條件負賠償之責。
甲方若要求乙方細部修正、調整或因甲方其他相關工程落後導致之工期延滯,則順延本案工期。
工程延期:如因工料數量臨時增加或變更設計或因天災等人力所不能抗力之原因致延誤完工日期,乙方應詳述展期理由及檢附工料計算明細表,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經甲方核准後得以展延;乙方如未於延誤工程之原因發生後七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書,視為放棄展延工程期限之權利。
加班趕工:
本工程進行期間,如因工程進度落後,甲方認為必須增加工人或加開夜班時,乙方應全力配合,不得推諉拒絕,並不得要求加價。如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預定進度施工時,乙方應提出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定後,得按實際需要辦理追加,甲方於當期結算時一併付給乙方。雙方議定後之書面文件視為本合約附件,但乙方未在雙方協議時限內完成者,不予給付。
配合趕工:
本工程進行期間,因甲方要求提前使用某一部份工程或全部工程時,乙方應配合提前將工程完工;所需之趕工費用,經甲乙雙方協議後,由甲方於當期結算時一併付給乙方。
配合施工:
凡與本合約工程有關之甲方自行發包的工程,及臨時裝置,由甲方負責協調之責,乙方得配合施工。
驗收程序:
工程全部完竣,乙方應發函通知甲方,並會同甲方驗收,認為合格,方作正式完工驗收,甲方初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圖說或本合約書有關之規定不符,乙方須依照甲方指示即行改善,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概由乙方供給之。
本工程初驗不合格部分須於2周內改善完成並辦理複驗,否則比照第二十三條逾期罰款處理,必要時甲方另行招商代為完成,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之查驗工作,係對乙方施工品質信心度之佐證,不能解除乙方提供可允收產品的責任。
部份提前使用:
甲方於工程完成一部份,如欲提前使用,應先驗收其完成部份,且此部份即視為已完成交付甲方。
甲方對未完成之部份,在不妨礙施工原則下,亦可徵得乙方同意使用之。
甲方對提前使用部份工程應負保管責任。
工程保險:
本工程應由乙方自行辦理災害保險,其保險費由乙方負擔,如遇任何災害發生,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保固責任:
驗收完成日次日起,保固1年,保固期內故障(損壞)叫修乙方須於接獲通知後72日曆小時內完修,乙方未於時限內完修以日計罰或甲方得委第三者進行處理,所產生費用得動用保固保證金支付,不足時乙方需補足,保固期內如有下列情況不在免費保固之列:
因甲方使用不當或操作錯誤所造成之損壞。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原因所造成之損壞。
消耗性零件。
未依操作手冊引起之損壞。
甲方自行改裝,變造或自行拆卸所致之損壞。
保固保證金:乙方應提供工程完工結算總價2%作為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由工程款中扣除),並檢附保固證書。待保固期後,經乙方提示並檢附保固金收據正本,經甲方工程部門確認無待解決事項並扣除相關罰金後,辦理無息退還保固保證金。
保固期滿且在保固期間皆依規定修理缺陷完成時,保固責任始得解除。
維護保養:保固期滿後乙方承諾
口全責保養合約之金額不高於合約總價款 %。
口半責保養合約之金額不高於合約總價款 %。
逾期罰款:
乙方未依合約約定期限完工或改善完成時,甲方有權依逾期之日數,每日按本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通知乙方並由未領之工程款或保證金內扣除之,罰款累計達本工程總價價款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時甲方得進行解約。
資通安全管理要求
有關雙方之專業技術、病人隱私、業務機密(含全部文件合約內容及發票金額等),雙方保證不得洩漏或交付第三者。
資訊系統分級:
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揭示,本系統參照其分級原則,評估系統等級為「*」(註:*為未涉及資通安全之系統)。
系統防護基準SSDLC採取措施及驗證查核表,實作之管制措施可於本專案會議中另行議訂。
安全重點要求:
應留在甲方施行單位內部處理機密性、敏感性或是關鍵性的應用系統項目。
執行事項應經甲方施行單位核准。
乙方發現疑似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即時通報甲方專案負責人,並提供資安事件相關資訊,於資安事件處理過程中,若涉及民、刑事法律行動,應進行蒐證與證據保留。
應與甲方共同管理和解決所有界定的問題及施行應用系統異動的管理程序。
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法律規範。
建置系統之鐘訊,須符合與甲方系統時間來源同步。
建置系統之服務水準,須符合甲方營運持續計畫之業務回覆時間要求。
建置系統應提供各組件規格及版本,做為甲方建構管理之基礎資訊。
建置系統適用之作業系統版本,當有更新版本時,本系統之符合性須主動通知甲方。
應依甲方施行單位要求裝設防毒軟體。若該系統無法安裝時,應採取其他防護措施,且須經由甲方同意。
若遇提供之服務變更時(例如:系統或設備更換、維護水準調整),應經甲方評估相關風險同意後再實施。
乙方應確保開發之系統或網站應用程式無留有任何形式之後門。
乙方欲連線甲方設備須事前經安全檢測,通過後方可使用。
本約相關硬體及軟體產生之任何資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傳輸至甲方以外之網路。
應用系統軟體上版前須經源碼檢測,檢測通過(無中、高風險項目)始得進入使用者測試。完成功能、效能及測試取得甲方需求單位確認紀錄做為驗收之憑證。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應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之檢測項目,方可上架應用程式商店及提供民眾下載使用;前述檢測作業,應由符合經濟部工業局公告「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自主檢測推動制度」規範之認證合格檢測實驗室辦理,相關檢測費用由乙方負擔。(相關規範詳見行動應用資安聯盟網站 [ https://www.mas.org.tw ]),應配合甲方工具及監督下執行弱點與原始碼掃描結果及1個月內完成修正前兩級高風險弱點。
本專案系統之資料備份與災難還原機制應配合甲方現有設備及環境進行規劃,制訂完善備份(援)程序及回復程序,詳細說明系統(含本系統使用之軟體、應用系統、系統內登錄之資料等)毀損之回復措施,系統如遭逢重大天然災害或人為意外時,能迅速重建系統及還原所有資料。乙方應配合甲方業務持續營運管理相關作業,並符合現況說明中之各項RTO及RPO標準。
甲方保有對乙方執行檢查及稽核的權利,甲方得依需要對乙方專案相關工作之執行、資料之處理及執行之紀錄,進行實地現場訪視或調閱資料,乙方應以合作態度及於合理時間內配合甲方或委託之專業機構稽核作業,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約談相關人員,乙方不得有異議。乙方經檢查或稽核結果發現不符合資安規範,須於接獲甲方通知期限內改善。
乙方於合約終止後,應歸還屬於甲方之資產(含硬體、軟體、資料和系統存取權限等)。
不得使用主管機關核定之廠商生產、研發、製造或提供之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資訊系統原碼:
基於保障甲方關鍵系統維運,得提供資訊系統原始碼,於每期期末無償交付甲方最新版次之資訊系統原始碼。惟套裝軟體可排此條款。
安全檢測作業:
原碼掃描安全檢測:
依據資通安全責任分級辦法附表十之源碼掃描要求,新版程式發佈前須經過原碼檢測,每次程式更新上線前,乙方須先提交預備發佈之原始碼進行原碼檢測,並配合改善前兩級高風險問題,報告結果須無前兩級高風險等級問題,方可進行後續新版上線作業,整體作業流程須於1個月內完成。
弱點掃描安全檢測:
依據資通安全責任分級辦法附表十之弱點掃描要求,甲方每年執行一次弱點掃描檢測作業,乙方須處理報告內容屬於前兩級高風險等級之弱點。直到甲方複掃報告中無前兩級高風險弱點才視為完成,整體作業流程於1個月內完成。
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安全檢測:
本約若含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應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之檢測項目,方可上架應用程式商店及提供民眾下載使用;前述檢測作業,應由符合經濟部工業局公告「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自主檢測推動制度」規範之認證合格檢測實驗室辦理,相關檢測費用由乙方負擔。(相關規範詳見行動應用資安聯盟網站
[
https://www.mas.org.tw ])
滲透測試:
依據資通安全責任分級辦法附表十之滲透測試要求,甲方每2年執行一次滲透測試作業,乙方須處理報告內容屬於前兩級高風險等級之弱點。直到甲方複掃報告中無前兩級高風險才視為完成,整體作業流程於1個月內完成。
債務糾紛:
乙方如與他人有債務糾紛,經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藉此停工或延誤工期,如因此而造成之損害,應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有扣押,甲方得依法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終止合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合約:
乙方如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者,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乙方在期限屆滿仍未辦妥時,且甲方認為乙方已喪失履行本合約之能力時,甲方得不經催告、仲裁或任何法律程序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除所有甲方因此蒙受之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外,甲方有權沒收尚未支付乙方之工程款:
1.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將承包之工程轉包予他人者,或冒用他人登記,經甲方查明屬實者。
2.乙方逾期開工,或開工進度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機具設備不足,甲方認為乙方無法如期完工者。
3.乙方有偷工減料情事或不聽甲方監督人員之指示而致工程有不符規格之情況者。
4.乙方未派工地負責人員駐在工地,或雖派有人員而不常駐工地或無主持施工能力,可能導致施工不良或工人秩序紛亂之情況者。
5.乙方不按期發給工資,致使工人工作怠慢或離開工作崗位而影響工程進行
6.乙方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承攬義務者。
7.乙方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政府機關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命令時。
甲方將終止本合約之通知送達乙方後,乙方應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清理現場,並將有關之器具設備及現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甲方,乙方並應負責維護一切已完成工程直至甲方接管為止。對於無用的器具設備及器材,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拆走,如乙方逾期未配合,甲方得將之遷出工地並變賣,且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要費用後,若有賸餘則退還乙方,甲方不負責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責任。
本合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在本工程全部完工前,不支付乙方工程款,直至本工程經甲方自辦或另行招商承辦完工驗收後,核計甲方為完成本工程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如金額大於乙方依約可得之工程款,乙方應將其差額賠償予甲方;如上述金額小於乙方可得工程款,甲方應將差額付給乙方。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合約:
因法院或政府機關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停工命令,而期間達四十五日以上時,或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致不得不停止本工程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一經甲方終止本合約通知,乙方應立即配合停工,並負責遣散工人,清理現場。
甲方依照本約第十八條驗收乙方已完成的工程及經甲方同意進場器材,合格部份按實做工程數量及合約單價決算,扣除保固金後結清。
乙方對已完成之工程仍應承擔本合約所規定之責任與義務,待保固期滿後合約終止。
文義解釋:
本合約內容、圖說、字句如有疑問時,以甲方之解釋為依據。
合約或書面文件之優先適用順序:
經雙方簽認之書面或會議等文書,應以最後簽認者為優先。
特別條款或補充說明,優於一般條款或原則性之規定。
大比例施工詳圖優於小比例圖樣。
施工圖上之說明規定優於施工說明書。
乙方文件內容較甲方文件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以乙方文件之內容為準。
法規及規費:
本工程施工期間,雙方應遵守一切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乙方如發現圖說與法規未盡相符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由雙方協議解決之。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關本工程施工之一切許可之申請規費,由乙方負責辦理及負擔費用。
合約管轄:
如因本合約發生訴訟事件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合約份數及印花稅:
本合約書繕寫正本乙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1份由甲方收執,印花稅由乙方負擔。
附件效力:
本合約之附件,均與本合約有相同之效力,乙方完全明瞭,並願切實遵照辦理。
合約附件:
投標須知及施工規範-共 頁。
複選議價單-共 頁。
工程項目明細表-共 頁。
工程設計圖-共 張。
SSDLC 採取措施及驗證查核表,共 頁。
外部人員保密切結書-共 頁。
委外廠商個資安全管理自評表,共 頁。
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共 頁。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共 頁。
簡報資料-共 頁。
工程疑義回覆-共 頁。
公司基本資料-共 頁。
甲方提供之要求:
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一般規定-共 頁。
危害告知單-共 頁。
立合約書人:
甲 方: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院 長:莊 永 鑣
地 址:花蓮市民權路44號
電 話:03-8241665
統一編號:94607424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西元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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