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新北市政府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新北市各機關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 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本府範本名稱。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第4款,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新北市政府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 新北市各機關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 | 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本府範本名稱。 | |||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 |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 | 第4款,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下稱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4款,酌修文字 。 | |||
第二條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 七 、 本 工 程 須 採 用 「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 Building | 第二條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 七、其餘詳如規格說明書、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書等。 | 第7款,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第3款增訂本工程採用BIM技術之約定;以下款次順移。 | |||
Information Modeling,簡稱 BIM)」之技術,工 作內容詳如下列文件: 。(未載明者,免導 | |||||
入 BIM 技術) | P.S.甲方得參考本府訂頒之「建築資 | ||||
訊建模(BIM)工作補充條文」並依個案特性及實際 | |||||
需要修改條文後納為契約附件,並於本款空格載 | |||||
明詳該附件之名稱 | 明書、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書等。 | ||||
八、 | 其餘詳如規格說 | ||||
第四條 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 四、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 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 | 第四條 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 四、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 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 | 1. 第 4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4 條第 4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本 得由機關自行申請。契約既約 | |||
修正內容
後甲方覈實支付,支付及審核程序準用第 5 條第 1 款第 4 目及第 5 目;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
九、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增加乙方履約成本者,乙方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但屬第 13 條
第 11 款情形、乙方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乙方負擔:
……
……
條件
第五條 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現行內容
後甲方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
九、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增加乙方履約成本者,乙方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但屬第 13 條
第 13 款情形、乙方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乙方負擔:
……
……
P.S.未提供預付款者,應刪除本目之 | ||
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於冒號後方加註 | ||
「無」字樣。 | ||
第五條 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說明
定由廠商代機關申請及繳納規費,機關應於廠商完成繳納並提出申請後儘速辦理支付事宜,方屬合理,爰修正載明付款期限。
2. 第 9 款,配合本次修正之第 13條各款,修正引用款次。
P.S.未提供預付款者,應刪除本目之規
另有約定外,
一、除本契約 (一)預付款:
依下列
辦理付款:
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一)預付款:
1. 第 1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 條第1 款,
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於冒號後方加註
「無」字樣。
5
…… ……
乙方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
酌修文字。
2. 增訂第1款第1目之5,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分加計年息
%(如未填寫,則依甲方
第14條第7款及參照「新北市
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於非可歸責廠商之事由之情形,免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
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1目之5增訂。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方之價金。 (二) 設計費: 1 第 1 期:乙方取得建造執照後,撥付設計費之 %(未載明者,為 30%)。 2 第2 期:乙方細部設計經甲方核定後,撥付設計費之 %(未載明者,為 50%)。 3 第3 期:工程經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並由乙方出具保固期間設計責任切結書,經甲方核定後,付清尾款。 4 符合前述付款條件後,甲方於接到乙方請款 單據後之付款期限,除第 3 期同本款第 4 目外,其餘各期於8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23 工作天。 (三) 工程估驗款: 1 定期估驗計價:P.S.本工程如依里程碑估驗計價者,請刪除。 …… (4) A.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之文件後 7 | (二) 設計費: 1 第 1 期:乙方取得建造執照後,撥付設計費之 %(未載明者,為 30%)。 2 第2 期:乙方細部設計經甲方核定後,撥付設計費之 %(未載明者,為 50%)。 3 第3 期:工程經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並由乙方出具保固期間設計責任切結書,經甲方核定後,付清尾款。 (三) 1 定期估驗計價:P.S.本工程如依里程碑估驗計價者,請刪除。 …… (4) A.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之文件後 7 | 3. 第 1 款第 2 目之 4,依工程會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 1 款第 2 目之(4)增訂,依 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載明設計費付款期限。考量統包商恐有設計費各期款與工程估驗款同時申請之情形,除設計費尾款同驗收後之付款期限外,其餘各期之付款期限同工程估驗款之期程。 4. 第 1 款第 3 目之 1 之(4),參照 「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 條第1 款第2 目之4酌 修文字;並依附表「施工階段 |
P.S.工程無需取得 | |
建造執照者,由甲方依個案特性訂定付款時 | |
機 | |
P.S.工程無需取得 | |
建造執照者,由甲方依個案特性訂定付款時 | |
機 | |
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本 | ||
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於冒號後方 | ||
加註「無」字樣。 | ||
估驗款: | 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本目之 | |
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於冒號後方加註 | ||
「無」字樣。 | ||
審核期限及程序: | P.S.本工程如有委託專 |
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定作業者,請 | |
刪除。 | |
審核時限及程序: | P.S.本工程如有委託專 |
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定作業者,請 | |
刪除。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並送達甲方。 …… (4) 審核期限及程序: A.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文件後 7 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並送達專案管理單位。 …… (5) 撥付估驗款:甲方接獲乙方請款單據後 8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 23 工作天。 (刪除) (6) 付款後甲方抽驗: A. 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 7 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核。 B. 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規 定辦理。 |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甲方。 …… (5) 審核時限及程序: A.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文件後 7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專案管理單位。 …… (6) 撥付估驗款:甲方接獲乙方請款單據後 8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其他機關申請核撥經費者,為 23 工作天。 付款後甲方抽驗: A. 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 7 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核。 B. 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規 定辦理。 | 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之「施工中估驗計價」各單位權責分工,修正監造單位之權責為審查。 5. 第 1 款第 3 目之 1 之(5),參照 「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 條第1 款第2 目之5酌 修文字。 6. 原第 1 款第 3 目之 1 之(7)移列至第 1 款第 5 目。 |
P.S.本工程如未委託專 | |
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定作業者,請 | |
刪除。 | |
P.S.本工程如未委託專 | |
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定作業者,請 | |
刪除。 | |
(7) 澄清或補正:監造、專案管理單位 | P.S.由 | ||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請刪除 | 或甲方若 | ||
發現估驗文件需澄清或補正資料者,應以一次通知乙方澄清或補正為原則。其審核及付款時限,自乙方完成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但審核時限為第 1 次審核時限之一半,不足 1 工作天者,以 1 工作天 計;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 | |||
部分辦理付款。 | |||
(8)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1 依里程碑估驗計價:_ | 。 | P.S.本工程如 | 1 依里程碑估驗計價: | P.S.本工程如依定期估 | |||
依定期估驗計價者,請刪除。 | 驗計價者,請刪除。 | ||||||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乙方可申請末期估驗計價,申請方式、審核付款期限及付款後抽驗方式同本目之 1 約定。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 7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職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甲方得於該等情事發生後,提高爾後所估驗計價之保留款為估驗款之 10%,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 10 乙方為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者,於獎勵期間得向甲方申請減低本目所定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特優者減低為 2%,優等者減低為 3%,佳作者減低為 4%,獎勵期滿而尚在履約期限內者仍適用。獎勵期間經工程會取消得獎資格者,其後之保留款恢復原定比率。 | 2 …… 7 …… |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乙方可申請末期估驗計價,申請方式、審核付款時限、退件處理及付款後抽驗方式同本目之 3至7 規定。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甲方得於該等情事發生後,提高爾後所估驗計價之保留款為估驗款之 10%,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 7. 第 1 款第 3 目之 2,依工程會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 1 款第 3 目之(2)酌修文字。 8. 第 1 款第 3 目之 7,名詞修正。 9. 增訂第 1 款第 3 目之 10,依工程會 109 年 12 月 25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3 目之(7)增訂,該會修正理由如下:依 109 年 9 月 30 日修正(110 年 1月 1 日起生效)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9 點,載明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之情形,並載明經取消得獎資格 者,其後之估驗計價保留款恢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四)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甲方應於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 _工作天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工 作天);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工作天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 30 工作天)內,1 次無息結付全部或剩餘款項。 (五)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但屬辦理估驗者,審核及付款期限為第 1 次審核及付款期限之一半,不足 1 工作天者,以 1 工作天計;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六)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未填時為 20%),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乙方如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按趕工計畫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乙方進度落後實施之趕工計畫,造成甲方管理費用等 之增加,該費用由乙方負擔。 | (四)驗收後付款: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驗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甲方應於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 日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日;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款者,為 30 日)內,1 次無息結付全部或剩餘款項。 (五)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未填時為 10%),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乙方如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按趕工計畫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乙方進度落後實施之趕工計畫,造成甲方管理費用等 之增加,該費用由乙方負擔。 | 復為原定比率(5%)。 10.第 1 款第 4 目,依工程會「統 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 第 1 款第 4 目酌修文字 11.第 1 款第 5 目,自原第 1 款第 3 目之 1 之(7)移列,並依工程會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 1 款第 5 目修正;以下目次順移。 12.第 1 款第 6 目之 1,依工程會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 1 款第 6 目之(1)修正百分比。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說明
……
(七)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必填):
1 物價調整方式: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 個別項目(例如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等,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 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1)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營 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__%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
(六)物價指數調整(必填):
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擇一採
1 物價調整方式
用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分(未填入則為 2.5),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中分 類 項 目 ,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布 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P.S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占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中分 類 項 目 ,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布 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
13.第 1 款第 7 目,依工程會「統
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
第 1 款第 7 目並參照「新北市
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1 款第6 目(物價指數調整)修正 (含各子目)。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款。已依(1)、(2)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個別項目及 (2)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 | 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 | |||||||
該中分類項目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 | ||||||||
%(未填入則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 | ||||||||
價調整款。 | 調整工程款。 | 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 | ||||||
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 | ||||||||
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占 | ||||||||
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 | ||||||||
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 | ||||||||
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 | ||||||||
之項目,以杜爭議 | ||||||||
(4)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個別 | ||||||||
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 | ||||||||
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 | ||||||||
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 ||||||||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 ||||||||
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例 | ||||||||
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金 | ||||||||
額占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 | ||||||||
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 | ||||||||
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 | ||||||||
目,以杜爭議 | ||||||||
(5)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個別 | ||||||||
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 | ||||||||
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 | ||||||||
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 ||||||||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非屬該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 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 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未填 | ||||||
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 | P.S | |||||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 | ||||||
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占 | ||||||
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 | ||||||
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 | ||||||
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 | ||||||
杜爭議 | ||||||
(6)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中分 | ||||||
類 項 目 ,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布 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調 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該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及該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 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 | ||||||
價指數調整。 | 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 | |||||
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 | ||||||
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占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2 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3 本契約內進口製品或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工程項目,其物價調整方式如下: 。(未載明者,無物價調整方式) (八)本契約價金依下列物價指數漲跌幅方式計算物價調整款: 1 物調指數調整原則:逐月就已施作部分依本 目之 8 約定月份比較開標當月(如契約單價有變更者,依變更當月指數)之總指數、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特定個別項目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第 5 條第 1 款第 7 目之 1之(1)~(3)之比率者,就漲跌幅超過該比率之部分予以調整。 | 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及有特定個別項 | 14.第 1 款第 8 目,依工程會「統 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 第 1 款第 8 目並參照「新北市 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7 目修正 (含各子目)。 | ||
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 | ||||
預算金額占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 | ||||
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 | ||||
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 | ||||
之項目,以杜爭議 | ||||
2 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完工之工程,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七)本契約價金依下列物價指數漲跌幅方式計算物價調整款: 1 物調指數門檻調整原則: (1) 施作當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數,其 (2) 施作當月特定中分類項目: (未填 | ||||
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 %(未填 入則為 2.5)者,就漲跌幅超過 %(未 填入則為 2.5)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 | |
款中之直接工程費調整工程款。 | P.S.依總 |
指數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者,必填。無 | |
者刪除 | |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P.S. 依中分類指數漲跌
者為無)P.S.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指數比較開標當月該中分類項目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 對值超過 %(未填入則為 5%)者,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屬該中分類項目金額調整工程款。
幅計算物價調整款者,必填。無者刪除
施作當月特定個別項目: _(未填者為無)
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 %(未填入則 為 10%)者,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屬該個別項目金額調整工程款。
(3)
P.S.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 | |
等 | 指數比較開標當月該個別項目指數,其 |
P.S. 依個 | |
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者,必 | |
填。無者刪除 | |
2 指數增減率=(B/C-1)×100﹪
B=本目之 8 約定月份之總指數、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特定個別項目指數。
C=開標當月(如契約單價有變更者,依變更 當月指數)之總指數、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特定個別項目指數。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4 位(第 5
2 指數增減率=(B/C-1)×100﹪
B=施作當月總指數、施作當月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或施作當月特定個別項目指數。 C=開標當月總指數、開標當月特定中分類項
目指數或開標當月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月總指數或當月該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當月該個別項目指數。
指數增減率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4 位(第 5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位 4 捨 5 入)為原則。 3 依本目之4 調整工程款時,每期估驗計價金額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 4 捨 5 入): A×(1-E)×D×(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前開約定物調指數門檻)×F 請將 D 刪除 A=計算總指數者,為逐月估驗工程項目工程費(不含契約已載明不予調整及已調整之特定中分類項目或特定個別項目之費用)。計算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者,為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工作項目逐月工程估驗款(不含契約已載明不予調整及已調整之特定個別項目之費用)。計算特定個別項目指數者,為含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工作項目逐月工程估驗款(不含契約已載明不予調整之費用)。 …… E=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占契約總價百分比 (係定值,與是否隨估驗計價逐期扣回無 關)。 …… …… 5 乙方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 乙方所提細部設計項目之單價,應以開標當月之物價作為編列依據,且應符合甲方原招 | 位 4 捨 5 入)為原則。 3 依本目之4 調整工程款時,每期估驗計價金額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 4 捨 5 入): A×(1-E)×D×(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前開約定物調指數門檻)×F 請將 D 刪除 A=逐月施作工程項目工程費、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工作項目之施作當月工程估驗款或含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工作項目之施作當月工程估驗款。 …… E=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佔契約總價百分比。 …… …… 5 乙方所提細部設計項目之單價,應以開標當月之物價作為編列依據,且應符合甲方原招 |
P.S.計 | 算總 | 指數者 |
P.S.採 | 用總 | 指數者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標內容之需求。 7 規費、規劃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 不予調整。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設計費不予調整。 8 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 月(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當月、前 1 月或前 2 月;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但逾履約期限 (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則依下列方式調整指數: (1)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本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 (2) 可歸責於甲方時: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為調整依據。 (3) 可歸責於乙方時:則甲方核定之期限以外 之物價調整不予給付。 | 標內容之需求。 6 規費、規劃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保險費、利息、包商工地管理費、利潤 及其他稅雜費(不包括營業稅)不予調整。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設計費不予調整。 7 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 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當月或前 1 月;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但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則依下列方式調整指數: (1)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以施作當月特定個別 項目指數與本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 (2) 可歸責於甲方時:以施作當月特定個別項 目指數為調整依據。 (3) 可歸責於乙方時:則甲方核定之期限以外之物價調整不予給付。 | |||
逾履約期限係非可歸責於乙方且物價指數下跌而 | ||||
管理費(品質管理費、安全維護費、安全 | ||
衛生管理費、「包商工地管理費與利潤及工 | ||
程雜項費用」、環保清潔費…)、 | 保險費、利 | |
息 | 、稅費(但營業稅不予扣除)、訓練費、 | |
檢(試)驗費、審查費、土地及房屋租金、文書作業費、調查費、協調費、製圖費、攝影費、已支付之預付款、自政府疏浚砂石計 畫優先取得之砂石、假設工程項目、機關收 | ||
入項目及其他 | P.S.由甲方擇需要者 | |
於招標時載明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需扣減工程款者,乙方得選擇以契約原訂履約期程所對應之物價指數計算扣減之金額,但該期間之物價指數上漲者,不得據以轉變為需由甲方給 付物價調整款,且選擇後不得變更,亦不得僅選 | (八)本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 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投標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 / 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 (十一)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定人數,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 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前述所謂一定人數,屬身心障礙者,為67 人;屬原住民者,為 100 人。僱用不足依規定應繳納代金者,屬身心障礙,且乙方設籍於新北市者,應依規定向「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專 戶 」 臺 灣 銀 行 板 橋 分 行 ( 分 行 代 號 0040277)93013702700012 帳號,繳納上月之代 金;乙方設籍於外縣市者,則應向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帳戶繳納。屬原住民部分,應依規定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臺灣銀行營業部 (二)007036070022 帳號,繳納上月之代金;並 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 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 | |||
擇適用部分履約期程。 | ||||
(刪除) | 15.刪除原第 1 款第 8 目,本府各式投標須知範本已有相同內容,爰予以刪除。 | |||
…… (十一)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其契約總價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者,乙方應依「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辦理。 | 16.第 1 款第 11 目,參照「新北市 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10 目,納入「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另為避免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修正保障人員之比率規定或更換代金帳戶致範本不及修正而衍生爭議,爰併同參照修正。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說明
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
二、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應提出收據。本工程契約價金如屬固定價格決標者,乙方應繳交之營業稅額低於甲方原始編列之營業稅額時,甲方應將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扣除該營業稅額之差額後給付。
三、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本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
七、乙方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 資,如採按月計酬者,至少為 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3 萬元)。
統包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P.S.限期完工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三、履約期限延期: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
二、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法提出統一發票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應提出收據。本工程契約價金如屬固定價格決標者,乙方應繳交之營業稅額低於甲方原始編列之營業稅額時,甲方應將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扣除該營業稅額之差額後給付。
三、乙方履約有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本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
統包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P.S.限期完工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三、履約期限延期: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
17.第 2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2 款修正。
18.第 3 款,配合第 17 條之修正,酌修文字。
19.增訂第 7 款,依工程會「統包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7款,增訂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員工薪資。
第 7 條附件:
1. 配合第 17 條違約金性質之修正,酌修文字。
2. 參考「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7 條第 2 款,增訂本條各類型附件有關本契約期日之定義。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_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 知甲方,並於__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 …… 五、期日: (一)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 作天者外,以(1)日曆天(2)工作天計算 1 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本目之2 所 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2 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 入: (1) 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 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 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 軍人節(9 月 3 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 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限)。 (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 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_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 知甲方,並於__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 …… 五、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
P.S.由甲方 | |||
於招標時選擇 | (未選時為(1))。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5)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 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二) 前目之 2 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 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 (1)免(2)應(未選時為(1))計入履約期日。 (三)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四)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統包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P.S.日曆天 | 統包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P.S.日曆天 | |||
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
…… | …… | |||
四、履約期限延期: | 四、履約期限延期: | |||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 |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 | |||
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 | 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 | |||
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 | 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 | |||
故發生或消滅後__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 | 故發生或消滅後__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 | |||
知甲方,並於__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 | 知甲方,並於__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 | |||
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 | 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 | |||
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 | 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 | |||
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 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 | |||
計:……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 六、期日: (一)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 作天者外,以(1)日曆天(2)工作天計算 1 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本目之2 所 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2 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 入: (1) 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 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 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 軍人節(9 月 3 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 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限)。 (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5)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 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二) 前目之 2 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 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 (1)免(2)應(未選時為(1))計入履約期日。 (三)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 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 …… …… 六、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
P.S.由甲方 | |||
於招標時選擇 | (未選時為(1))。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四)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統包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限定履約期間專用) …… 四、期日: (一)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 作天者外,以(1)日曆天(2)工作天計算 1 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本目之2 所 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2 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 入: (1) 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 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 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 軍人節(9 月 3 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 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限)。 (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5)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 | 統包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限定履約期間專用) …… |
P.S.由甲方 | |||
於招標時選擇 | (未選時為(1))。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二) 前目之 2 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 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 (1)免(2)應(未選時為(1))計入履約期日。 (三)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 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四)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 一截止時間代之。 | ||
第九條 履約管理 | 第九條 履約管理 …… 七、設計管理: …… (五)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本工程有關之商業活 動,亦不得向與本工程有關之第三者收取佣金、 折扣、補貼或其他間接之收益。 (六)乙方執行委辦工作應遵守本契約各項規定並接受甲方之監督,並不得直接或間接聘僱甲方人員參與。 (七)乙方於設計完成經甲方審查確認後,應將工程決標後契約圖說之電子檔案(如 CAD 檔)交予甲方。 (八)乙方履約期間,應於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送工作 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工作人 | |
…… | ||
七、設計管理: | ||
…… | ||
(刪除) | 1. 刪除原第 7 款第 5 目,參照本 | |
府 109 年 12 月 11 日函頒修正 | ||
之「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 | ||
(五)乙方執行委辦工作應遵守本契約各項規定並接受 | 服務契約範本」刪除本約定, | |
甲方之監督,並不得直接或間接聘僱甲方人員參 | 考量本款禁止事項範圍不清, | |
與。 | 易產生爭議,且採購法與商業 | |
(六)乙方於設計完成經甲方審查確認後,應將工程決 | 活動有關之相關規定(如:採購 | |
標後契約圖說之電子檔案(如 CAD 檔)交予甲 | 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9 款) | |
方。 | 係以採購人員為規範對象而非 | |
(七)乙方履約期間,應於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送工作 | 廠商,爰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63 | |
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工作人 |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八、工地管理: …… (二)工地負責人應符合下列學經歷之一: …… 7 依營造業法取得工地主任資格者。 | 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八、工地管理: …… (二)工地負責人應符合下列學經歷之一: …… | 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予以刪除。以下目次順移。 2. 增訂第 8 款第 2 目之 7,參照 「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 條之2第2 款第7 目,原工地主任之學經歷因另須符合契約約定之工地負責人條件,而逾營造業法要求,故增修已取得工地主任資格者亦符合工地負責人之條件。 3. 增訂第 8 款第 9 目,依工程會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 7 款第 5 目增訂,該會修正理由如下:為加強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廠商履約人員管理,載明該等人員應於進場或參與工作前,自行提出或委託機關代為申請警察局 3 個月內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並經機關審核同意,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另考量屬臨 時 性 進 場 人 員 之 特 性,另訂管理機制;履約人員 | |||
…… | |||||
(九)本採購案履約標的中, | P.S.請填寫設施 | …… | |||
名稱 | (未載明者,本案無本目之適用)涉關鍵基礎 | ||||
設施或甲方指定之設施,應依下列關鍵基礎設施 | |||||
或甲方指定之設施人員管制特別約定辦理: | |||||
1 乙方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於進場或參與工 | |||||
作前,應提出3 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外國人應提出該國籍政府核發之類似文件,並經公證或認證。但申請入國簽證時,已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者除外),或出具委託書由甲方代為申請;其證明內容應記載無犯罪紀錄,並經甲方審核同意,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屬臨時性進場者(例如送貨或預拌混凝土車司機及其隨車人員)得免 提送上開證明文件,但應接受甲方或監造單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 (九)懲罰性違約金: …… 3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16 點第 10 款所載上限計算。 …… 十、工作安全與衛生: (一)本工程若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所稱之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乙方應向本工程所在地管轄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 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 | 執行工作,應由機關或監造單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4. 第 8 款第 9 目之 3,配合本契約附件「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修正引用點次。 5. 第 10 款第 1 目,依法令名稱酌修文字。 6. 第 10 款第 2 目,依法令名稱酌修文字。 | ||
2 乙方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執行工作,應接 | ||||
受甲方或監造單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 | ||||
理。 | ||||
(十)懲罰性違約金: …… 3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17 點第 11 款所載上限計算。 …… 十、工作安全與衛生: (一)本工程若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所稱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者,乙方應向本工程所在地管轄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 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走廊及消防設備。如有地下室平面配置圖者,應置於明顯處,供公安意外發生時參考,讓救援工作能更順利進行。 (三)本契約履約期限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8 小時內向監造單位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在工地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 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如有地下室平面配置圖者,應置於明顯處,供公安意外發生時參考,讓救援工作能更順利進行。 (三)本契約履約期限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監造單位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在工地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照 辦。 | 7. 第 10 款第 3 目,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9 款第 2 目,修正事故發生後向監造單位報告之時限。 | |||||
(刪除) | |||||||
(四)本案如屬營造工程者,乙方之工地現場負責人、 | 8. 刪除原第 10 款第 4 目,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9 年 12月 28 日 勞 職 北 4 字 第 1090311154 號函,有關「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已改為不定期辦理,爰配合刪除送訓規定。以下目次順移。 | ||||||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至遲應於本工程開工 10 日內,報名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北區勞檢所)之「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以下簡稱本講習會)(辦理細節詳如該所網站 http://www.nilo.gov.tw/)。惟上開人員如於該期限前 1 年內,已參加本講習會者,得暫免報名參加。如本工程履約中上開等人員已達 1 年未參加本講習會者,至遲應於該屆滿 期限前,報名參加本講習會。逾期未辦理者,甲 | |||||||
(四)乙方應依勞動部訂定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7 點,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並提報安全 衛生管理計畫。 | 方得通知北區勞檢所加強稽查本工程。 | 9. 第 10 款第 4 目,依工程會「統 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 第 9 款第 3 目修正。 | |||||
(五) | 乙方應 | 辦理下列事項: | P.S.適用於查核金額以上 | ||||
之工程採購 | |||||||
1 乙方應於申報施工部分開工前___日(未填 | |||||||
時為 1)內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送甲方核 | |||||||
准後確實執行。 | |||||||
修正內容
(五)乙方就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乙方應通知甲方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
現行內容 說明
2 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於各分項作業施工前提報。P.S.請依工程規模、性質及僱用、承攬關係,決定是否分整體與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種,且於招標時敘明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包括:
(1) 計畫期間。
(2) 基本方針。
(3) 管理目標。
(4) 重點實施事項(如安全衛生管理體制、重點項目之安全作業檢驗程序及標準、機械設備之安全化、作業環境測定與管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各項作業安全作業標準、勞工健康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承攬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緊急應變計畫、災害調查分析與紀錄、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及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項等)。
(六)乙方就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乙方應通知甲方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甲方得要求乙方部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甲方核定後方可復工。前述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乙方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六)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七)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乙方應於開工前登錄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報請監 造單位審查,經甲方核定後,由甲方督導乙方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依規定設置之專職安全衛生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九)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際常駐工 地執行業務,或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該人員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於__日(未填時為 10)內撤換之。 (十)乙方除應依職業安全相關法令辦理外,應採下列安全衛生設施規定: …… 7 本工程若需使用鋼管施工架,應符合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 | 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甲方核定後方可復工。前述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乙方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七)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八)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乙方於開工前,應將安全衛生人員依法令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並副知甲方、監造單位備 查;異動時,亦同。上述安全衛生人員,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十)乙方未確實要求其安全衛生人員實際於工地執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或因而致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於__日(未填時為 10)內更換之,並副知勞動檢查機構。 (十一)乙方除應依勞安相關法令辦理外,應採下列安全衛生設施規定: …… | 10.第 10 款第 8 目,依工程會「統 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 第 9 款第 7 目修正。 11.第 10 款第 9 目,依工程會「統 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 第 9 款第 8 目修正。 12.第 10 款第 10 目依現行法令名稱修正文字。 13.第 10 款第 10 目之 7,依工程會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 9 款第 9 目之(7)修正,符 | ||||
7 本工程若需使用鋼管施工架, | 其乙方所使用 | |||||
之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 | ||||||
架),須 | 符合 | CNS 4750 A2067 及設置防止墜落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十一)其餘之規定,詳如本工程施工規範第 01523 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第 01574 章: 「職業安全衛生」。本工程周圍如有設置警告標示者,詳如本工程施工規範第 01582 章:「施工警告標示」之規定。(詳如附后) (十二)因乙方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乙方,並經甲方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形之 1。 (十三)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乙方應依「新北市政府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獎勵作業要點」第 2 點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1 自工程申報開工6 個月內,應取得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之營造工地承攬管理認證標章 (以下稱認證標章)。 2 工程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廢止認證標章,應自得重新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再次取得認證標章: (1) 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4 款所稱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及分包廠商)。 (2) 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輔導查核後,認 | 災害設施。 (十二)其餘之規定,詳如本工程施工規範第 01523 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第 01574 章: 「勞工安全衛生」。本工程周圍如有設置警告標示者,詳如本工程施工規範第 01582 章:「施工警告標示」之規定。(詳如附后) (十三)因乙方施工場所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甲方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形之 1。 (十四)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乙方應依「新北市政府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獎勵作業要點」第 2 點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1 自工程申報開工6 個月內,應取得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之營造工地承攬管理認證標章 (以下稱認證標章)。 2 工程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廢止認證標章,應自得重新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再次取得認證標章: (1) 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所稱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及分包廠商)。 | 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之鋼管施工架,非僅限於 CNS 4750 型式,爰予修正。 14.配合施工綱要規範第 01574 章名稱修正。 15.第10 款第12 目,依工程會「統 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 第 9 款第 10 目修正。 16.第 10 款第 13 目,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之 1 第 15 款修正(含各子目)。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有違反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規定,且無法當場立即改善者。 (3) 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輔導查核發現,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27 條所定之承攬管理義務或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之投保義務,合計達 3 項以上。 3 違反本目之 1、之 2 約定者,應按延遲日數繳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 1%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總額為上限。 4 本目之 2 之(3)所稱之承攬管理及投保義務, 其項目及內容如下: (1) 危害告知:指乙方或承攬人等交付承攬時,應以書面事前告知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應採取之相關措施。 (2) 設置協議組織:指乙方及下級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乙方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3) 工作場所之巡視:指乙方之工作場所負責 人或其代理人,每日至少巡視工作場所一次,以確認施工安全。 (4) 教育訓練:指乙方應確保自身勞工及下級 承攬人所僱勞工,受有從事工作及預防災 | (2) 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輔導查核後,認有違反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規定,且無法當場立即改善者。 3 違反同目之 1、之 2 規定者,應按延遲日數繳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1%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總額為上限。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 | (十五)懲罰性違約金: …… 3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總額為上限。 十一、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五)非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P.S.建築工程請將此目刪除 …… 7 乙方於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期間每月底前上網申報餘土之流向、來源、種類、數量,工程主辦(管)機關應於次月5 日前上網查核。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址 (五)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 管理要點」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剩餘 | 17.第 11 款第 5 目之 7,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30 款第 8 目修正網址。 18.第 11 款第 5 目,參照「新北市 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31 款修正,依據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107 年 8 月 7 日審 新北五字第 1070004428 號函, | ||
(5) 辦理保險:指乙方及下級承攬人依勞工保 | ||||
險條例規定為所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屬 免投保勞工保險者,得以投保營造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或雇主意外責任險 | ||||
等商業保險代之。 | ||||
(十四)懲罰性違約金: …… 3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總額為上限。 十一、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五)非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P.S.建築工程請將此目刪除 …… 7 乙方於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期間每月底前上網申報餘土之流向、來源、種類、數量,工程主辦(管)機關應於次月5 日前上網查核。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址 (https:// www.soilmove.tw/) (五)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依 下列事項辦理:P.S.非建築工程請將此目刪除 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 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及「新北市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申請備查標準作業程序」,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運計畫,棄運計畫依規定敘明其處理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者,亦同。 2 如涉建築工程泥漿處理事宜,乙方應依據 「新北市建築工程泥漿管理要點」辦理。 …… (刪除) (七)乙方違規棄置剩餘土石方(或泥漿)及廢棄物,每棄置 1 立方公尺者,處乙方新臺幣 3,000 元之懲 罰性違約金,且乙方應於 3 日內清除違規現場; 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否則每逾 1 日,每 | 土石方處理計畫申請備查標準作業程序」,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運計畫,棄運計畫依規定敘明其處理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者,亦同。P.S.非建築工程請將此目刪除 …… (七)本工程如係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且其興建 工程面積達 2000 平方公尺或工程契約金額達 5000 萬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 外,乙方應在開工日之次日起 日內(本日期未填者,本工程屬未達查核金額者,為 10 日,查核金額以上者,為 15 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運計畫,敘明其處理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上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網頁申報且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者,亦同。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連線申報系統網址 (八)乙方違規棄置剩餘土石方(或泥漿)及廢棄物,每棄置 1 立方公尺者,處乙方新台幣 3000 元之懲罰 性違約金,且乙方應於 3 日內清除違規現場;回 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否則每逾 1 日,每 1 | 增列「新北市建築工程泥漿管理要點」(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新北府工施字第 1000525305 號令),有效管理轄區內建築工程泥漿類剩餘土石方,避免產出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19.刪除原第 11 款第 7 目,參照 「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6 年 10 月版,刪除原第 9 條之 2 第 7 款第 4 目),本範本契約附件「整體施工計畫書檢查重點表」第 11 項次已包含廢棄物清理之對策,且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規定,符合該法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而非提出「棄運計畫」報甲方備查,又本款第 1 目已有乙方應依廢 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辦理, | ||
1 立方公尺另再處乙方新 | 臺 | 幣 300 元之懲罰性違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約金。另逾 10 日未清除完成者,甲方並得停止 | 立方公尺另再處乙方新台幣 300 元之懲罰性違約 | 爰不重覆規定,予以刪除。以 |
乙方之估驗計價權。 | 金。另逾 10 日未清除完成者,甲方並得停止乙 | 下目次順移。 |
(八)本契約工程如須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 方之估驗計價權。 | |
乙方應辦理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如下: | 20.增訂第 11 款第 8 目,依工程會 | |
1 施工計畫應納入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 |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 | |
規規定事項,並包括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執 | 條第 10 款第 4 目修正,按行政 | |
行作業,並落實執行。 | 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加強公 | |
2 全程依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規定辦 | 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 | |
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 理要點」第 2 點、第 8 點,載 | |
3 進駐工地人員,應定期依其作業性質、工作 | 明廠商應辦理空氣污染及噪音 | |
環境及環境污染因素,施以應採取之空氣污 | 防制事項。 | |
染及噪音防制設施之注意事項宣導。 | ||
…… | ||
十四、工程保管: | …… | |
…… | 十四、工程保管: | |
(二)工程未經驗收前,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 | …… | |
拒絕。但甲方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 | (二)本契約未經驗收前,而甲方有使用之必要時,乙 | 21.第 14 款第 2 目,依工程會「統 |
供驗收之用,並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 | 方應配合辦理。但應由甲乙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 | 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 |
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 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甲方先行使用。使用期 | 第 13 款第 2 目修正,該會 109 |
致遺失或損壞者,除已由保險獲得理賠外,應由 | 間之遺失或損壞,由甲方負責,但可歸責乙方 | 年 12 月 25 日修正理由:屢有廠 |
甲方負責。 | 時,不在此限。 | 商反映工程未驗收前,可否拒 |
絕機關先行使用之需求。依採 | ||
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採 | ||
購標的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 | ||
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 | ||
…… | 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爰予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十七、 轉包及分包: …… (七)乙方應於下列分包部分開始作業前,將分包廠商 名單送甲方備查(未載明者無)P.S.由甲方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載明: 1 專業部分: 。 2 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部分: 。 3 進度落後達 %之部分:_ _。(未載明落後百分比者不適用) …… 三十四、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應為依法核 准登記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同意,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 「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 | …… 三十四、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應以領有 「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同意,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 | 修正。 22.增訂第 17 款第 7 目,依工程會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 16 款第 7 目增訂,該會修正理由如下:考量機關未能掌握分包廠商名單或未進行資格檢核,易生管制及執行疏漏,爰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9條規定,載明得標廠商應將(1)專業部分或(2)達一定數量或金額部分之分包廠商名單送機關備查;另載明於(3)之部分,倘進度落後達一定程度,廠商應將分包廠商名單送機關備查。 23.第 34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29 款修正,其該會修正理由如下: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定工廠登記制 度 已 簡 化 為 「 登 記 不 發 證」,且該法尚有特定工廠登記、臨時工廠登記等類別,為避免工程執行疑義,爰予修正。 24.第 35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 | ||||||||||
三十五、乙方及分包廠商於履約時,除依規定申請 | 聘僱 | |||||||||||
或調派 | 外籍勞工 | 者 | 外,均不得 | 僱 | 用外籍勞工。違 | 法 | 三十五、乙方及分包廠商於履約時,除 | 工程執行中經勞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僱用外籍勞工者,甲方除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 |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相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 | 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18 款 |
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與乙方終止或 | 法招募足額之本國勞工,始得依現行規定申請外籍 | 修正。 |
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 | 勞工外,其餘均不得雇用外籍勞工,乙方並應繳回 | |
害賠償。 | 其人力成本價金差額。違反前開規定者,甲方除通 | |
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每派 1 | ||
人每日處罰乙方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 ||
情節重大者,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 | ||
三十六、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設置工程告示牌;本 | 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 |
工程屬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 | 三十六、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設置工程告示牌;本 | |
程,乙方應設置竣工銘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工程屬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 | |
…… | 程,乙方應設置竣工銘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四)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 | …… | |
/起造人(建築工程)、設計單位/設計人(建築工 | (四)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 | 25.第 36 款第 4 目,依工程會「統 |
程)、監造單位/監造人(建築工程)、施工廠商/ | 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姓名與電話、 | 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 |
承造人(建築工程)、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 | 施工起迄時間、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 | 第 30 款修正。 |
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 | 助經費)、全民督工電話(0800009609)等相關 | |
名與電話、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 | 檢舉電話(29695122)及重要公告事項等;查核 | |
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築工 | 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專任工程人員、品質管 | |
程)、建造執照(建築工程)、全民督工電話及網 | 理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姓名、電話及工程透 | |
址等相關通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 | 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 | |
列品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 | 設計單位、工程概要、工程效益等。(如附表一 | |
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 | 及附圖一至三) | |
工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一及附圖一 | ||
至三、附圖六至八) | ||
…… | ||
四十、乙方於辦理施工及品質管理等相關作業時,如本 | …… |
修正內容
契約無相關表單可供參考時,應優先自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網頁(http://www.cop.ntpc.gov.tw/)之
「工程品質管理」下載相關表單後,予以應用。未能自該網頁取得相關表單,始得使用乙方自訂之表單。
四十一、為防範入侵紅火蟻藉由帶土花卉、種苗、草皮、栽培介質及土方工程(出、入)傳播,乙方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訂之「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及內政部營建署頒訂之「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標準作業流程」等有關規定辦理。工程驗收、養護期間或期滿查驗不合格者需按有關規定防治至合格。若未依有關規定辦理致入侵紅火蟻擴散或有蔓延之虞,乙方除應負起發生地點周圍 250 公尺內之防治施藥費用外,甲方將通報
「植物防疫檢疫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倘施工期間發現植栽存有紅火蟻,甲方得要求退還當批次之所有數量並不予計價,並由乙方負責防治事宜。養護期間若施作區塊發現紅火蟻,乙方亦需負責防治事宜,並列入養護查驗項目之一。公告紅火蟻發生區更新資訊可參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網站。
現行內容
四十、乙方於辦理施工計畫書送審、材料設備品質抽驗、混凝土澆置、相關工程項目自主檢查、不合格品改善追蹤、品管人員登錄、專任工程人員督導、品管人員到勤簽到、施工日誌,及相關作業時,應優 先 自 新 北 市 政 府 採 購 處 網 頁
(http://www.cop.tpc.gov.tw/)之「工程品質資訊」下載相關表單後,予以應用。未能自該網頁取得相關表單,始得使用乙方自訂之表單。
四十一、為防範入侵紅火蟻藉由帶土花卉、種苗、草皮、栽培介質及土方工程(出、入)傳播,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工程乙方如需提供植栽及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者,該材料或產品非來自於「花卉、苗木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所指之紅火蟻發生區,乙方須提供來源證明文件並具結所提供苗木及土壤不得帶有紅火蟻,及檢附防範入侵紅火蟻防治計劃書送審備查;若提供之上開材料或產品來自於「花卉、苗木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所指之紅火蟻發生區,乙方須提出「入侵紅火蟻檢查合格證明書」(附表七),及檢附防範入侵紅火蟻防治計劃書送審備查。
(二)本工程屬位於「花卉、苗木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所指之紅火蟻發生區,需運出土方,乙方應於運出土方前,檢附防範入侵紅火蟻防治計劃書送審備查,並由甲方會同相關
說明
26.第 40 款,參照「新北市政府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 條第5 款修正文字。
27.第 41 款,參照「新北市政府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第 27款修正,並刪除原附表七。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單位辦理紅火蟻檢查合格後始得運出;本工程非 屬位於「花卉、苗木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所指之紅火蟻發生區,需運出土方,乙方應於運出土方前,檢附防範入侵紅火蟻防治計劃書送審備查後始得運出。
(三)前款所稱防範入侵紅火蟻防治計劃書,其內容應包括容器育苗、種植、苗圃管理、土方檢查、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養護及施工作業進度等計劃項目(範例詳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網頁 http://www.agriculture.tpc.gov.tw/)。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內容,須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管理檢查規定擬定;於施工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
(四)各項工程除於施工前擬定防治計劃書執行外,施工中各批土方或植栽『移入』或『移出』前後,應逐批記錄其來源地或目的地(含移(出)入日期、種苗園或土資場之地址、聯絡人及電話等)及自主檢查填表(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網頁 http://www.agriculture.tpc.gov.tw/) 備查,並按防治計劃書確實執行,以利後續追蹤與管制。
(五)工程驗收、養護期間或期滿,查驗項目中納入
「工程及養護範圍內檢查無紅火蟻」合格,若查驗不合格需按防治計劃書加強防治,於 2-3 週後 再行複檢,需複檢至合格。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 四十七、本契約如涉及人行道及其附屬設施之新建或改 四十八、其他 | (六)若未依 | 品質管制規定書 | 辦理,並擬定防治計劃書 | 28.增訂第 47 款,參照「新北市政 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 第 36 款,依「新北市政府處理人行道圖資維護更新作業要點」增訂如工程涉及人行道及其附屬設施之新建或改建工程者,乙方應辦事項,並明定先送請監造單位審核後報請甲方 備查。 |
執行,致入侵紅火蟻擴散或有蔓延之虞,應負起發生地點周圍 250 公尺內之防治施藥費用外,並依「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處罰。 (七)倘施工期間發現植栽存有紅火蟻,甲方得要求退還當批次之所有數量並不予計價,並由乙方負責防治事宜。養護期間若施作區塊發現紅火蟻,乙方亦需負責防治事宜,並列入養護查驗項目之一。 ( 八 ) 公 告 紅 火 蟻 發 生 區 更 新 資 訊 可 參 閱 http://www.fireant-tw.org。 …… 四十七、其他 P.S.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
第十一條 履約品管 …… 七、乙方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的樣品,先送監造單位審查同意,如需 辦理檢(試)驗的項目,應會同監造單位或其代表人 | 第十一條 履約品管 …… 七、乙方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的樣品,先送監造單位審查同意,如需 辦理檢(試)驗的項目,應會同監造單位或其代表人 | 1. 第 7 款及其各目,依工程會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1 條第 7 款及其各目之選項修 | ||
建工程者,乙方應依「新北市政府處理人行道圖資維護更新作業要點」辦理,並將辦理結果送監造單 | ||
位審核後報請甲方備查。 | ||
P.S.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取樣,並會同送往檢(試)驗單位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乙方仍應通知監造單位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經核定後之各項材料、設備應建立樣品陳列展示於工地。前開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為:______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下列檢驗項目,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一)水泥混凝土: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6 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 驗。 (二)瀝青混凝土: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5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三)金屬材料: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2 鋼筋續接器試驗。 (四)土壤: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 取樣,並會同送往檢(試)驗單位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乙方仍應通知監造單位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經核定後之各項材料、設備應建立樣品陳列展示於工地。前開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為:______ 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屬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之下列檢驗項目 ,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一)水泥混凝土: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二)瀝青混凝土: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三)金屬材料: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四)土壤: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 正。 |
P.S. | |
其中 | |
者 | |
修正內容
(五)高壓混凝土地磚或普通磚: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 CNS 13295 之 6.1 外觀檢查、6.2 尺度及許可差量測、6.3 抗壓強度試驗計 3 項)
2 普通磚試驗。
…… ……
現行內容 說明
(刪除)
十七、乙方於重要工項施工前應辦理工法展示並繪製施工大樣圖,由乙方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工法樣品(如鋼筋組立、模板組立、水電配管等),陳列施工大樣圖。
十八、乙方履約品質有瑕疵時,除依契約規定予以處置外,其缺失情節有違反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 62
條;技師法第 41 條;建築師法第 46 條;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等規定,甲方得依規定追究責任。
十九、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本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二十、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十七、依營造業法第 43 條規定 ,內政部對綜合營造業 及認為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附表八)、「定作人施工品質評量表」
(附表九),定期予以評鑑。
十八、乙方於重要工項施工前應辦理工法展示並繪製施工大樣圖,由乙方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工法樣品(如鋼筋組立、模板組立、水電配管等),陳列施工大樣圖。
十九、乙方履約品質有瑕疵時,除依契約規定予以處置外,其缺失情節有違反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 62
條;技師法第 41 條;建築師法第 46 條;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等規定,甲方得依規定追究責任。
二十、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本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二十一、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2. 刪除原第 17 款,有關營造業之評鑑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無須載明於契約,爰予以刪除(含附表);以下款次順移。
修正內容
二十一、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乙方負責。
二十二、本契約圖說、規範規定乙方提送之各項文件,如計畫、報表、試驗報告、自主檢查表、分段查驗報告等證明文件,乙方之負責人、工地主任、品管人員等均應依該等文件之特性及權責,於上開文件中簽名或用印,文件上簽章者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上開文件如經查核有偽造、變造文書情事者,將予以移送法辦。如該偽造、變造文書情事造成甲方損失者,甲方得逕行認定該損失金額,由乙方賠償該損失 2 倍之懲罰性金額,以作為民事上之懲罰。
第十三條 保險P.S.以下金額是否合理,宜經評估,並考慮實際需要後,填寫所需金額,並刪除
()內之文字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之保險如下: 。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其中(一)、(二)僅能 | ||
擇一選擇 | (未選擇時為(一)、(三)及(五))其屬自 | |
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 ||
(一)營造綜合保險。 (二)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三)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現行內容
二十二、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乙方負責。
二十三、本契約圖說、規範規定乙方提送之各項文件,如計畫、報表、試驗報告、自主檢查表、分段查驗報告等證明文件,乙方之負責人、工地主任、品管人員等均應依該等文件之特性及權責,於上開文件中簽名或用印,文件上簽章者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上開文件如經查核有偽造、變造文書情事者,將予以移送法辦。如該偽造、變造文書情事造成甲方損失者,甲方得逕行認定該損失金額,由乙方賠償該損失 2 倍之懲罰性金額,以作為民事上之懲罰。
第十三條 保險P.S.以下金額是否合理,宜經計算,並考慮實際需要後,填寫所需金額,並刪除
()內之文字
說明
1. 第 13 條P.S.序文,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 P.S.序文修正。
2. 增訂第 1 款,依工程會 110 年 3月 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1 款增訂。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四)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五)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六)其他: 。
二、乙方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 P.S.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一、乙方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承保範圍:
1 工程財物損失。
2 第三人意外責任。
3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 甲方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5 應包括因管理或使用工區範圍內之施工機具及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6 其他: 。
(二)乙方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加保險等,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
標文件載明
P.S.由甲方依個案需要於招
(三)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 第 2 款序文,依工程會 110 年 3月 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序文及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序文修正。
4. 增訂第 2 款第 1 目,依工程會 110年3月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第 1 目增訂。第 1 目之 5,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第 1目之 5,自原第 3 款第 2 目移列。
5. 增訂第 2 款第 2 目,依工程會 110年3月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第 2 目增訂。
6. 增訂第 2 款第 3 目,依工程會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第 3 目增訂。
估)。
方日止(由乙方依本契約相關作業期限自行預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四)被保險人:以甲方及其技術服務廠商、乙方及全 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五)保險期間: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點交予甲
(六)受益人:甲方(不包含責任保險)。
(七)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 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八)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1 總保險金額之額度,為下述合計:
(1)本採購案之契約金額。
(2)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__元 P.S.由甲方依工程特性載明(未載明者,為
(一)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1
7. 第 2 款第 4 目,依工程會 110 年 3月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第 4 目,自原第 4 款移列,並依該會範本修正內容酌修文字。
8. 第 2 款第 5 目,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條第 2 款第 5 目,自原第 8 款前段移列。
9. 第 2 款第 6 目,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條第 2 款第 6 目,自原第 5 款前段移列。
10.第 2 款第 7 目,參照「新北市
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第 7 目,自原第 5 款後段移列,並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第 9 目酌修文字。
承保工程「保險金額」之額度,為新台幣○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本金額未填時為本採購案之契約金額)。
11.第 2 款第 8 目,自原第 1 款第 1目移列:
(1) 本目之 1,依工程會 110 年 3
月 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 條第
修正內容
本採購案契約金額之 5%)。
(3)甲方提供之機具設備費用:__元(未載 明或甲方未提供施工機具設備者無)。
(4)甲方供給之材料費用:__元(未載明或 契約金額已包含材料費用者無)。
2 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應不超過新臺幣○
P.S.視工程性質及規模,載明 | ||
金額、損失金額比率 | (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 | |
損失金額 10%) | ||
○○萬元正。
(刪除)
(刪除)
(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4 「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1 萬元),「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及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1 萬元)。
……
現行內容
2 每一事故之乙方 過新臺幣○○ | 「非天災 | 自負額 | 」 | ,應不超 | |||
○萬元正。 | P.S.請參考「新北 | ||||||
市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之「非天 | |||||||
災自負額」 | 「天災自負額」應不超過損失金 | ||||||
額之 20% | P.S.保險金額超過 20 億之工程,請 | ||||||
依個案洽保險公司開價 | 。 | ||||||
3 |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 合保險、鍋爐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由乙方 | ||||||
視工程實際需要自行投保。 | |||||||
4 | 保險單應加批之條款代號:○○○、○○○ | ||||||
P.S.請參考「新北市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 | |||||||
列標準」之「建議附加條款代號」 | 。 | ||||||
(二)營造工程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
……
5000
4 「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元),「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及
「每一事故財產損害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且不高於新臺幣○○○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10 萬元)。
……
說明
2 款第 5 目之(1)修正。
(2) 本目之 2,依工程會 110 年 3
月 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 條第
2 款第 6 目之(1)修正。
(3) 刪除原本目之 3。
(4) 原本目之 4,移列至第 2 款第 11 目。
12.第 2 款第 9 目,自原第 1 款第 2
目移列,並依工程會110年3月 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第 6目之(2),修正保險名稱及自負額額度。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刪除) | (三)營造工程僱主意外責任險: | 13.原第 1 款第 3 目,依工程會 110年 3 月 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3 款, 移列至第 3 款並改為主險形式。 | ||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 應不低於新臺幣 500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營造工程財產損失險保險金額」,除以新 臺幣 1000 萬後開平方根,再乘 500 萬之數額),且不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3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加「每一 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後之數額)。 4 「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5000 元),「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且不高於新臺幣○○○元正 (本金額未填時為 10 萬元)。 (四)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 1 第三人建築物坍塌之保險金額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且有編列預算時,其額度為新臺幣 50 萬元),其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萬元正 (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坍塌之保險金額 1%之數額,且不得超出新臺幣 10 萬元)。 | ||||
(十)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 1 第三人建築物倒塌之保險金額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且有編列預算時,其額度為新臺幣 50 萬元),其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萬元正 (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倒塌之保險金額 1%之數額,且不得超出新臺幣 10 萬元);第三人建築物倒塌之「保險期間內最 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 | 14.第 2 款第 10 目,自原第 1 款第 4 目移列,並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 款第 10 目修正保險名稱、保險額度及增列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 | |||
修正內容
○○○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 築物倒塌之保險金額額度」乘以2 之數額)。
2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金額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其額度為 50 萬元),其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金額 1%之數額,且不得超出新臺幣 10 萬元);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金額額度」乘以 2 之數額)。
(十一)其他附加條款及附加保險如下,但其內容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 P.S.由甲方視工程性質,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時為 1、2、 5、8、12)
1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2 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3 擴大保固保證保險。
4 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5 受益人附加條款。
6 保險金額彈性(自動增加)附加條款。
7 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8 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9 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
10 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款。
現行內容
2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金額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其額度為0 元),其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
○○○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金額 1%之數額,且不得超出新臺幣 10 萬元)。
說明
15.第 2 款第 11 目,參照「新北市
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第 11 目,自原第 1 款
第 1 目之 4 移列,並依工程會
110年3月9 日「統包工程採購
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2 款第 10目修正內容。
修正內容
11 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附加條款。
12 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應附加條款代號:○○○、○○○(未載明時無附加條款)。P.S.得參考「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網站提供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分類表之「建議附加條款代號」
13 其他: 。
三、乙方依第 1 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內容如下: P.S.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一)承保範圍:乙方及其分包廠商(再分包亦同)之 人員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乙方負責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二)保險金額: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應不低於新臺幣
元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5,000,000 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 5 倍)。
3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應不低於新臺幣
○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每一個人體傷 或死亡」保險金額之 10 倍)。
現行內容
說明
16.第 3 款,自原第 1 款第 3 目移列,並依工程會 110 年 3月9日 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3 款修正內容。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__元。(未載明 者為新臺幣 10,000 元) (四)保險期間:簽約日起 30 日內起,至本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五)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 效。 (六)附加條款如下,但其內容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 P.S.由甲方視工程性質,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時為 1、5) 1 天災責任附加條款。 2 海外責任附加條款。 3 擴大受僱人定義附加條款。 4 定作人通知附加條款。 5 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 6 其他_____。 四、廠商依第 1 款辦理之專業責任險,其內容如下: (一)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二)被保險人:以乙方及履約全部分包廠商等為共同 被保險人。 (三)保險期間:簽約日起 30 日內起,至本契約所定 履約期限再加 2 年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四)每一賠償請求案件之保險金額應不低於本採購案 設計費。 (五)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應不低於本採購案設 | 二、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 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 17.第 4 款,參照「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11 條第 2 款載明專業責任險之內容。 |
修正內容
計費 倍(未填時為 2 倍)。 (六)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應不高於每一事故損失
之 %(未填時為20%)。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上開金額是否合理,宜經評估,並考慮實際需要後,填寫所需金額,並刪除()內之文字
五、廠商依第 1 款辦理之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應為新品重置價格。
(刪除)
(刪除)
(刪除)
六、乙方應於下列期限前投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
現行內容
三、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 (一)以財政部核准之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
條款及特約、附加條款為原則。 (二)承保範圍應包括因管理或使用工區範圍內之施工
機具及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致之賠償責 任。
(三)非經依本契約增列之特約條款無效,惟所增列之 特約條款係有利於受益人者,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以甲方、乙方、工程契約全部分包廠商 及顧問機構或專案管理廠商等為共同被保險人。 P.S.無顧問機構或專案管理廠商者,請將該字句刪除
五、乙方應將甲方列為(不包含責任保險)本保險之受益人,並請保險公司於保險單上加註如「保險期間非經受益人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惟屬保險期間加長或變更內容係有利於受益人者,不再此限。」字樣。
六、工程決標後,乙方應立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營造保
說明
18.增訂第 5 款,依工程會「統包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4 款增訂。
19.刪除原第 3 款:
(1) 原第 1 目,於第 2 款第 2 目 已有相同約定。
(2) 原第 2 目,移列第 2 款第 1 目之 5。
(3) 原第 3 目,第 2 款第 7 目已有相同約定。
20.原第 4 款移列第 2 款第 4 目。
21.原第 5 款移列第 2 款第 6 目及
第 7 目。
22.第 6 款:
修正內容
(一)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專業責任保險:應於簽約日 起30 日內完成投保,並將保險單正本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送交甲方收執。保險費採單獨列項乙式計價方式者,於甲方收執保險單並查核保險內容無誤後,於撥付第 1 期設計費時,按契約約定額度,一次給付。
按契約約定額度,一次給付。 (三)乙方未依限完成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者,每逾
1 日甲方得處以乙方本採購案設計費 1/100,000 之懲罰性違約金,未達新臺幣 100 元者,以新臺幣 100 元計。但本目累計之懲罰性違約金以本採購案設計費 1為上限,未達新臺幣 5,000 元者,以新臺幣 5,000 元計。
七、履約期限延長致增加之保費分擔方式: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
合理之分擔方式。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其增加之保費由乙方負
擔。 (三)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其增加之保費由甲方負
擔。
(二)除第 1 目以外之保險,應於工程開工前完成投 保,並於本契約規定第 1 次估驗計價前,將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送交甲方收執。保險費採單獨列項乙式計價方式者,於甲方收執保險單並查核保險內容無誤後,於估驗計價時,
現行內容
險,並於本契約規定第 1 次估驗計價前,將保險單
副本之原本 1 份送交甲方收執。保險費於甲方收執保險單,並查核保險內容無誤後,於估驗計價時,
按契約規定額度,一次給付。 | P.S.本案若屬一般 |
工程者選用,且不宜以核實報銷之方式給付;本 | |
案若屬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予以刪 | |
除。 | 本案屬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如預 |
備災後復建工程採購),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確定履 約之內容時,再各依該情形辦理(分別)投保及估 | |
驗付款。 | P.S.本案若屬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 |
案件者選用;本案若屬一般工程者,應予以刪除 | |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 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 方式。 | |
保險公司規定申請相關手續。甲方於收到賠償款項 後轉發受害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惟事故為工程,或材料損失,或鄰屋(含公共設施)倒塌龜裂時,應由乙方修復,或重購補充,或協議以金錢補償。經甲方查證後,始可將收到之理賠金額,轉發乙方。
七、遇意外事故,可能導致賠償請求時,乙方應即依照
說明
(1) 參照「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1 條
第 2 款修正專業責任險之投保期限,並納入未依限投保之懲罰性違約金。
(2) 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9 款修正提送甲方之保險文件。
(3) 考量統包工程多為專案工程,無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情形,爰刪除分別投保及估驗付款之方式。
(4) 後段延長履約期限之保險費分擔方式,移列第 7 款。
23.第 7 款,刪除原第 7 款,參照
「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9 年 2 月版修正理由:因有牴觸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
定之虞,且已於第 2 款第 2 目約定受益人為甲方(不包含責任保險),故予以刪除;本款另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刪除) 九、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9 款約定由甲方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屬甲方承擔之風險)者,不在此限。 十、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 約期限。 | 八、保險期限乙方應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點交予甲方日止(由乙方依本契約相關作業期限自行預估),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工期延長,乙方應主動辦理延長保險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或甲方要求之變更設計,而增加者,則依照本契約原訂保費比例加價辦理,展期保費由甲方負擔。 九、工程如中途由連帶保證人接辦,應重新辦理投保時,保險費由連帶保證人自行負擔。 十、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應包括地震、颱風、豪雨、水災、山崩、海嘯、火山 爆發、冰雹、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事項所生之損害。 十一、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之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但符合第四條第十款規定由甲方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屬甲方承擔之風險)者,不在此限。 十二、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 履約期限。 | 範本」第 13 條第 5 款增訂履約期限延長之保險費分擔方式。 24.刪除原第 8 款,原前段(保險期 間)移列至第 2 款第 5 目;後段 保險分擔方式於第 7 款已有約定(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9年2 月版修正說明)。 25.第 8 款,酌修文字,並配合第 14 條第 10 款之修正,增列相同備註。 26.原第 10 款承保範圍移列第 2 款 第 1 目。 27.第 9 款,依工程會 110 年 3 月 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5 款修正。 |
八、工程如中途由連帶保證廠商接辦,應重新辦理投保 | ||
時,保險費由連帶保證廠商自行負擔。 | P.S.本採 | |
購案如允許投標廠商採共同投標者,建議於刪除 | ||
第 14 條第 10 款後,一併刪除本款之約定,但應保 | ||
留款次編號,並於後方加註「(刪除)」字樣。 | ||
(刪除)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十一、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保險,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十二、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9 款辦理。 十三、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乙方並應為其屬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應參加或得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對象之員工投保;其員工非屬前開對象者,始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十四、乙方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所雇用(含協力、分包、臨時工等)之勞工加保者,於發生職業災害時,由甲方按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該投保薪資以 3 倍基本工資計算),自應付未付予乙方之工程款中,先行扣除上開之應理賠金額,代為賠償受害勞工。 十五、甲方及乙方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 「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 十三、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十四、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 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十五、乙方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所雇用(含協力、分包、臨時工等)之勞工加保者,於發生職業災害時,由甲方按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該投保薪資以 3 倍基本工資計算),自應付未付予乙方之工程款中,先行扣除上開之應理賠金額,代為賠償受害勞工。 | 28.第 11 款,依工程會 110 年 3 月 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7 款修正。 29.增訂第 12 款,依工程會 110 年 3月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3 條第 8 款增訂。 30.第 13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13 條第10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下稱災保法)定於 111年5月1 日施行,並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1 年 3 月 7 日保納新字 第 11160051190 號函建議修 正。 31.增訂第 15 款,依工程會 110 年 3月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 條第11 款 增訂。 |
第十四條 保證金及履約保證人: | 第十四條 保證金及履約保證人: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 二、履約、差額保證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其有效期至少為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之次日再加_ 日(未填時為 90 日)。但乙方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年(由甲方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3 年,末次之有效期得少於 3 年)。乙方應於有效期屆滿前_ 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三、優良廠商: (一)乙方如屬下列情形者,檢附有效期間之相關獎勵 文件者,得減半繳納(1)履約保證金(2)保固保證金(未選擇時為 1 及 2)。 1 經採購法主管機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廠商,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且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 2 經新北市政府比照本目之 1 規定,屬新北市 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得獎廠商者。 | …… 二、履約、差額保證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其有效期至少為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之次日再加_ 日(未填時為 90 日)。 三、優良廠商: (一)乙方如屬下列情形者,檢附有效期間之相關獎勵 文件者,得減半繳納(1)履約保證金(2)保固保證金(未選擇時為 1 及 2)。 1 經主管機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廠商,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且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 2 經新北市政府評為優良廠商者。 | 1. 第 2 款,參照「新北市政府工 | ||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2 | ||||
款修正。 | ||||
2. 第 3 款第 1 目,參照「新北市 | ||||
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 ||||
條第 3 款第 1 目修正,並酌修 | ||||
部分文字,以茲明確。 | ||||
3 | 經新北市政府比照本目之 1 規定,屬新北市 | |||
工安獎優良公共工程特優獎之得獎廠商者。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二)乙方如屬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得予以減收(1)履約保證金(2)保固保證金(未選擇時為(1)及 (2)),減收額度為原訂應繳總額之 % 減收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不併入前目減收額度計算。P.S.辦理非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方得選用 (三)乙方如屬依營造業法第 51 條規定複評為優良廠商者,檢附有效期間內複評單位頒發之獎狀或證明文件,得減半繳納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四)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五)乙方為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而減收履約保證 金、保固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乙方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乙方經採購法主管機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新北市政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四、履約、差額保證金: …… (四)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1)原 訂契約價金20%起;(2)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P.S. | (二)乙方如屬依營造業法第 51 條規定複評為優良廠商者,檢附有效期間內複評單位頒發之獎狀或證明文件,得減半繳納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三)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四)惟甲方查乙方有屬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乙方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乙方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 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 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四、履約、差額保證金: …… (四)本契約於履約期間因變更設計致工程費用增減淨 額累計達(1)原訂契約價金 20%起;(2)新臺幣 | 3. 增訂第 3 款第 2 目,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3 款第 2 目增訂。以下目次順移。 4. 第 3 款第 5 目,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4條第 3 款第 5 目修正。 5. 第 4 款第 4 目,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4條第 4 款第 4 目修正。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選擇時為(1)),履約保 | 100 萬元以上 |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選擇 | ||
P.S.由 | |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最高為30 | (未載明者,不予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證 | 之 | 金 | 額 | 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 | 由 | 時為(1)),其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乙方並應於議價完成 (無議價時為甲方通知乙方變更設計程序完成 時)10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 1 日)繳足或 補辦,逾期依本契約逾期規定辦理。 | 6. 第 7 款第 2 目,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9 款第 2 目修正,工程會 109年 1 月 14 日修正理由如下: (1) 配合 108年5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 30 條第 2 項所定「無記名政府公債」,刪除「無記名」之文字。 (2) 工程會 108 年 11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824 號令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6 款,以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係辦理設定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 登記,發還保證金時,同意 | |||
甲方通知乙方補足或退還 | 。 | |||||||||
…… …… 七、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 (二)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以記 名政府公債繳納者,同意塗銷質權登記或公務保 證登記。 …… | ||||||||||
…… …… 七、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 (二)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九、本採購案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乙方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乙方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 證 金 得 予 減 收 。 履 約 保 證 金 減 收 額 度 為 十 …… (十二)甲方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時,得考量公共利益及連帶保證廠商申請之動員進場施工時間,重新核定工期;連帶保證廠商如有異議,應循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所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解決。 | …… 九、本採購案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乙方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乙方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該減收額度為履約保證金、保固 保證金額度之 50%。 十、連帶保證人: …… (十二)甲方通知連帶保證人履約時,得考量公共利益及連帶保證人申請之動員進場施工時間,重新核定工期;連帶保證人如有異議,應循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所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解決;甲方通知共同投標成員或其另覓之廠商繼受,或甲方通知共同投標成員之連帶保證人履約時,亦同。 | 塗銷登記,爰予修正。 7. 第 9 款,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 條第10款修正保證金減收額度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額度,並配合本條第 10 款之修正,增列相同備註。 8. 第 10 款,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 條第11款修正增列備註。 9. 第 10 款第 12 目,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11 款第 13 目修正,查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連帶 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且 |
% |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減收額度不得 | |||
逾 50% | (未載明者,不予減收)、保固保證金減收額 | |||
度為 % |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減收額度 | |||
不得逾 50% | (未載明者,不予減收)。 | P.S.本採購案 | ||
如允許投標廠商採共同投標者,建議於刪除第 14 | ||||
條第 10 款後,一併刪除本款之約定,但應保留款 | ||||
次編號,並於後方加註「(刪除)」字樣。 | ||||
、連帶保證 | 廠商 | : | P.S.本採購案如允許投標廠商採 | |
共同投標者,建議刪除本款之約定,但應保留款 | ||||
次編號,並於後方加註「(刪除)」字樣。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 十一、 保固保證金: …… (三)應由乙方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 (五)投標廠商除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作為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外,其餘應使用採購法主管機關頒布(修正後)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格式。 (六)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 | …… 十一、 保固保證金: …… (三)應由乙方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 (五)投標廠商除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作為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外,其餘應使用採購法主管機關頒布(修正後)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格式。 (六)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 內 1 次無息發還。 | 民法第 272 條第 1 項規定: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爰任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均負履行全部契約責任,而為自己責任,與機關通知連帶保證廠商接續履約情形不同。故刪除共同投標廠商繼受履約時,準用連帶保證廠商履約得重新核定工期之規定。本契約「連帶保證人」文字均修正為「連帶保證廠商」,不列表呈現。 10. 第 11 款第 3 目,依據 108 年 5月 22 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之第 30 條第 2 項修正。 11. 第 11 款第 5 目,理由同上。 12. 第 11 款第 6 目,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 ||
內 1 次無息發還。 | P.S.分階段發還者,將本目刪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除 …… 十二、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僅適用於植栽工程驗收 …… 十五、同一契約有第 13 款 2 種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 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差額或保固保證金總金額者,以該不發還保證金之總金額為限。 | …… 十二、乙方如屬向銀行取得工程保證,且與保證銀行有書面約定工程款撥付專戶者,甲方得依據該約定,具函同意將工程款撥至該專戶。該專戶之變更,應徵得保證銀行及甲方之同意。 …… 十五、同一契約有第 13 款 2 種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 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 條第 12 款第 6 目增列 P.S.備註。 13. 刪除原第 12 款,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6年 10 月版,刪除原第 14 條第 13 款),本款係依據工程會 90年 6 月 21 日(90) 工程企字 90023299 號函說明四訂定,惟查工程會迄今並未將上開函釋納入該會範本,爰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予以刪除;另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1 款及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8 款文字,增訂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發還方式。 14. 第 15 款,參照「新北市政府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 條第15款修正。 |
第十五條 工程查驗、初驗、驗收、結算及點交: …… 四、工程依本契約施做完竣後,乙方應將履約期間所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 復,並將現場堆置之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 | 第十五條 工程查驗、初驗、驗收、結算及點交: …… 四、工程依本契約施做完竣後,乙方應將履約期間所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 復,並將現場堆置之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 | 1. 第 4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條第 2 款 第 1 選項修正竣工確認及提送 |
合格後給付全部植栽價金之情形),發還方式(含 | ||
分階段)為: | P.S.由甲方於招標 | |
時載明 | (未載明者,為無植栽工程)。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本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竣工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工程完工。乙方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甲方及監造單位。甲方於收到該通知之日 起_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 條規定,為7 日)會同監造單位及乙方,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竣工後 7 日內提送工程竣工圖表。 五、初驗與驗收: (一)本工程契約金額達 元者(未填者為 500萬元),甲方應辦本工程之初驗;其餘得免辦理初驗手續。需辦初驗者,甲方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_日(本日期未填時為 30 日,每日皆計入,以下同)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 …… 十、乙方若屬營造業,於勘驗、查驗及驗收時,應依下 列約定辦理: (一)乙方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未依營造業法第 | 本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竣工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工程完工。乙方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甲方及監造單位,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 圖表。甲方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將會立即會同監造單位及乙方,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五、初驗與驗收: (一)本工程契約金額達 元者(未填者為 500萬元),甲方應辦本工程之初驗;其餘得免辦理初驗手續。需辦初驗者,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 7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核。甲方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日(本日期未填時為 30日,每日皆計入,以下同)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 …… 十、乙方若屬營造業,甲方或其上級機關於查核、查驗、初驗或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若專任工程人員未依上開規定辦理,且乙方事先未檢附證明文件向甲方完成請 假,每次扣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2 萬元,甲 | 竣工圖表之期限,其中竣工圖表期限之該會修正理由如下:考量工程實務需要,竣工之通知與竣工圖表之提送,尚無同時辦理之必要,爰修正載明除契約另有約定(例如施工規範)外,廠商應於竣工後 7 日內提送,避免因竣工通知未同時提送竣工圖表,衍生竣工認定之爭議。 2. 第 5 款第 1 目,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監造單位應提送之竣工相關資料一節,已於本契約另有約定(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由施工廠商辦理,爰予刪除監造單位應提送之資料。 3. 第 10 款,參照「新北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條第 10 款修正。 | ||
41 條規定在現場說明者或其代理人未獲營造業法 主管機關備查者,甲方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 | ||||
修正內容
驗及驗收,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依營造業法規定辦理;除乙方遇特殊情形且於合理期間內提報甲方並經認定說明合理者外,併處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__元(未填時,未達查核金額者為新臺幣 2 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者為新臺幣 5 萬元,巨額以上為新臺幣 10 萬元)。
(二)前目乙方人員已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辦理短期請假並擬由代理人出席者,應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後,於勘驗、查驗及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向甲方備查,未向甲方書面備查者,處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1 萬元。
(三)第 1 目所稱特殊情形,指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於勘驗、查驗及驗收時在現場說明者;所稱合理期間,以事發或消滅之次日起 7 日內以書面向甲方提出具體事證或說明為原則。甲方得於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時一併敘明其特殊情形。
現行內容 說明
方或其上級機關得不予查核、查驗、初驗或驗收, 並得另訂期再行查核、查驗、初驗或驗收。
……
十四、乙方履行本契約涉及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施 ……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所載加減分事項者,應
配合甲方要求提供相關履約事證,甲方應將乙方履約相關事實登錄於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並於驗收完成後據以辦理計分作業。乙方提供事證未完整者,甲方仍得本於事實予以登錄。驗收完成後,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計分結果後,確實檢視各項計分內容及結果,是否與實際
4. 增訂第 14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條第
13 款增訂,該會修正理由如下:載明廠商配合辦理計分作業相關事項。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履約情形相符。 | ||||
第十七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設計工作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送審及修正期限辦理,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設計部分契約價金__(未載明者,為 1 )計算逾期違約金;乙方如未依照本契約施工部分規定期限竣工(包括併入逾期未改正部分),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施工部分契約價金 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或逾期未改正)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不以甲方已有使用 事實為限,亦即甲方可得使用之狀態),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本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1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第 1 款扣抵方式,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逕為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逕為扣抵。 四、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 (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 %(不高於 20,未載明者,為 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 18 條第 11 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 八、本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 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 | 第十七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設計工作如未依照契約規定之送審及修正期限辦理,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設計部分契約價金__(未載明者,為 1)計算逾期違約金;乙方如未依照本契約施工部分規定期限竣工(包括併入逾期未改正部分),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施工部分契約價金 1 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或逾期未改正)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本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1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二、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三、第 1 款扣抵方式,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逕為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逕為扣抵。 四、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懲罰性違約金), 以本契約價金總額_ %(不高於 20,未載明者,為 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8 條第 11 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 八、本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懲罰性違約金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之情 | 1. 本條違約金性質,依工程會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均修正為「逾期違約金」。 2. 第 1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第 1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關於未完成部分不影響已完成部分使用之定義,實務上仍有部分機關或廠商未能瞭解,爰予補充說明,以避免雙方產生契約條文認知之歧異。 | ||
形,其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 P.S. | |||
修正內容
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P.S.訂有分段進度者,請注意於契約或招標文件中另訂分段進度之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方得適用本款。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四)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本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九、本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
現行內容 說明
訂有分段進度者,請注意於契約或招標文件中另訂分段進度之逾期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方得適用本款。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懲罰 性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四)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本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懲罰性
九、本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懲罰性違約金者,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情
P.S.訂有分段進度 | ||
者,請注意於契約或招標文件中另訂分段進度之 | ||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方得適用本款。 | ||
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形,其逾期
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訂分段進度之逾期懲
訂有分段進度者,請注意於契約或招標文件中另
P.S.
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方得
適用本款。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懲罰性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還。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 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分段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本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十、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十一、本條所稱「本契約價金總額」為下列第__目。 (未載明者,為第 1 目) (一)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結算總價,並加計可歸責於乙方之驗收扣款金額。 (二)原契約總金額。有契約變更之情形者,雙方得就 |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懲罰性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懲罰性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分段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不受本款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十、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 3. 增訂第 11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第 11 款增訂。 | ||||
變更之部分另為協議(例如契約變更新增項目或 | ||||||
數量之金額)。 | ||||||
第十八條 權利及責任 …… 十一、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遭受損害者,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 條款辦理。 (一)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 | 第十八條 權利及責任 …… 十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另無需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同時契約規定甲方應負之賠償責任,亦不包含乙方所失利益。除第 17 條規定之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外,賠償金額以(1)本契約價金總額;(2)其它: ______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 (未 選擇時為(1))為上限。但法令另有規定,或乙方故 | 第 11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 購契約範本」第19 條第8 款修正,該會 109 年 1 月 14 日修正理由如下:配合 108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 63 條修正第 2 項規定:「採購契約 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 | ||||
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 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 | ||||||
任(1)不包括(2)包括 |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
(未選時為(1))「所失利益」。 | 意隱瞞 | 產品 | 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 | |||
修正內容
(二)除第 17 條約定之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P.S.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 (未選擇時為(1)):
1 本契約價金總額。
2 契約價金總額之__倍。
3 契約價金總額之__%。
4 固定金額___元。
(三)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第十九條 本契約變更及轉讓
……
二、甲方於必要時得於本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本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於甲方所訂期限內(該期限甲方應經合理考量)提出本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本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本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甲方收到乙方提出之契約變更相關文件後,必要時得另限期乙方予以補充或澄清說明。P.S.甲方得視個案實際需要,於招標時在「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附表三至附表六)之「工程施工階段」-
「工程變更設計作業(確定變更後之作業)」項目,訂定相關完成期限及逾期罰則。
現行內容
人發生侵權行為,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第十九條 本契約變更及轉讓
……
二、甲方於必要時得於本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本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本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本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本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說明
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及參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 8 款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
約範本」第 14 條第 8 款修正。
1. 考量工程遇有須辦理契約變更作業時,乙方應協助提供相關文件,惟現行契約範本並未載明乙方辦理期限及後續配合事項,實務上易衍生爭議,爰為確保契約變更作業之效率,增訂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期限辦理,如乙方提出契約變更相關文件後,甲方認為有須補充或澄清之情形時,乙方亦應依約配合甲方所訂期限辦理;並備註提醒機關,如有訂定逾期罰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合併、銀行實行權利質權
或債權之部分
則之需要,可於契約附表「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訂定處罰內容。
九、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
九、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人。但因公司
或全部轉讓予他
或其他類似
2. 第 9 款,依工程會 110 年 3 月 9 日函頒修正之「統包工程採購
制。
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
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 就分
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
(二)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
契約責任之文件。
(一)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
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
(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
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契約範本」第 21 條第 10 款修正。
……
第二十條 本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
列第﹍﹍P.S.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 (未選擇時為 1)子目之情形者:
1 履約進度落後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 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如下:
第二十條 本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重大者。
……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
1. 第 1 款第 5 目,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1 款第 5 目修正,該會 109 年 1 月 14 日修正理由如下:工程會 108 年 11 月 8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956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
修正內容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甲方應先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甲方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甲方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甲方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其他: 。
(2)其它: (未選擇時為(1))
第 1 款第 5 目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指 履約進度落後(1)__%以上(未填時巨額採購為 10%;於其他採購為 20%),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
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
…… ……
二、 二、
(刪除)
現行內容
說明
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 111 條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機關以廠商延誤履約期限,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情形,應於契約載明以利執行,爰增訂選項供機關擇定。
三、前款%之計算,應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 | ||
前項%者,甲方應先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 | ||
期限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 P.S.未有本款者, | |
應予刪除 | ||
四、 | ||
2. 第 1 款第 5 目已有相同內容,爰予以刪除。另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2 款,增訂甲方依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前,仍應依約繼續履約。
3. 第 1 款第 5 目已有相同內容,爰予以刪除。以下款次順移。
三、乙方因第 1 款情形接獲甲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通知後,應立即停止履約,如有已進行之工程,應即將
乙方因第 1 款情形接獲甲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通知後,應立即停止履約,如有已進行之工程,應即將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甲方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不會同辦理時,甲方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乙方並應負責維護工程至甲方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乙方負責。機具設備器材至甲方不再需用時,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拆走,如乙方逾限未照辦,甲方得將之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需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乙方,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四、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日起,扣發乙方應得之工程款及應得之價金,包括尚未領取之服務費用、工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至本契約經甲方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甲方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後有剩餘者,甲方應將該差額給付乙方(該差額不包括依第 14 條第 13 款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亦同。如有不足者,乙方及其連帶保證廠 商應將該項差額賠償甲方。 五、本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本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本契約,並與乙方協議補償乙方因 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乙方所失之利益。 | 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甲方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不會同辦理時,甲方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乙方並應負責維護工程至甲方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乙方負責。機具設備器材至甲方不再需用時,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拆走,如乙方逾限未照辦,甲方得將之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需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乙方,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五、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日起,扣發乙方應得之工程款及應得之價金,包括尚未領取之服務費用、工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至本契約經甲方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甲方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後有剩餘者,甲方應將該差額給付乙方(該差額不包括依第 14 條第 13 款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亦同。如有不足者,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差額賠償甲方。 六、本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本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本契約,並與乙方協議補償乙方因 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乙方所失之利益。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六、依前款規定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本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 七、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例如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款及第 14 款規定。 八、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本契約價金。 九、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 (三)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_個月者(本期日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履約期間 1 年以 上者為 6 個月;未達 1 年者為 4 個月),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本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亦同。 十、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一)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__%(未載明者,依 甲方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 | 七、依前款規定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本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 八、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例如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款及第 17 款規定。 九、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十、有前款情形者,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本契約價金。 十一、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 (三)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_月者(本期日由甲方於 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本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十二、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一)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__%(未載明者,為 3%)之遲延利息。 | 4. 配合本條各款次之更動,修正第 7 款引用之款次。 5. 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8 款,將原第 9 款及第 10 款合併,以下款次順移。 6. 第 9 款第 3 目, 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10 款第 3 目修正。 7. 第 10 款第 1 目,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 十一、本案如須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甲方依契約載明之地址,向乙方郵寄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通知,如無法送達者,甲方得不經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之程序,即可另行對外招標,續辦乙方依契約應完成之工程。 十二、乙方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 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將 2 倍之不正利益自本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十三、因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_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3 個月)或累計逾_ 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四、乙方依契約規定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撤離機具設備,並將已獲得支付費用之所有物品移交甲方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應依監造單位之指示,負責實施維護人員、財產或工程安全之工作,至甲方接管為止,其所須增加之必要 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應儘快依結算結果付款; | …… 十三、本案如須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甲方依契約載明之地址,向乙方郵寄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通知,如無法送達者,甲方得不經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之程序,即可另行對外招標,續辦乙方依契約應完成之工程。 十四、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 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 十五、違反前款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本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六、因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_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3 個月)或累計逾_ 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七、乙方依契約規定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撤離機具設備,並將已獲得支付費用之所有物品移交甲方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應依監造單位之指示,負責實施維護人員、財產或工程安全之工作,至甲方接管為止,其所須增加之必要 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應儘快依結算結果付款; | 第 11 款第 1 目修正。 8. 第 12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9 款修正,並合併原第 14 款及第 15款,該會 109 年 1 月 19 修正理由如下:參考 108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 59 條修正第 2 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如無第 14 條第 13 款情形,應發還保證金。 十五、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本契約解除時,溯及本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十六、本案如係依據保障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之採購,且乙方係依據該規定而得標之廠商,乙方於履約期間因變更負責人或因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退出或加入致未符合原住民廠商資格者,甲方應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十七、履行契約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時,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 之損失。 | 如無第 14 條第 13 款情形,應發還保證金。 十八、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本契約解除時,溯及本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十九、本案如係依據保障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之採購,且乙方係依據該規定而得標之廠商,乙方於履約期間因變更負責人或因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退出或加入致未符合原住民廠商資格者,甲方應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二十、履行契約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時,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 之損失。 | |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 (三)屬前目後段之情形,或契約雙方同意並簽定仲裁 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甲方(1)不同意(2) 同意(未填時為(1))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 |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提起民事訴訟。 …… (三) 。甲方(1)不同意(2)同意(未選時為(1))適用衡平原則。除仲 | 1. 第 1 款各目,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1 條第 1 款各目修正。 |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或仲裁法規定向仲裁 | |||
機構 | 提付仲裁 | 。雙方合意提付仲裁者,須另以書 | |
面訂定仲裁協議,並合意仲裁處所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四)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五)契約雙方經以書面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 (六)依本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乙方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 | 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四)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五)依本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2. 原第 4 款後段移列至第 1 款第 1目。 3. 第 5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3 條第 7 款修正。 | ||
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 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乙方並應要求分包廠商與再分包 | ||||
之本國廠商之契約訂立前開約定。 | ||||
第二十二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刪除) | 第二十二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七、甲方、乙方、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 | 1. 第 1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4 條第 1 款修正,該會 109 年 1 月 14 日修正理由:配合 108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修正文字。 2. 刪除第 7 款,第 18 條第 12 款 | ||
議。 | P.S.甲方得參採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 |
範本」第 23 條第 3 款約定,由雙方協議成立爭 | ||
議處理小組之有關事項。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工,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依工程會發布之最新版 | 已有約定,且據洽工程會「統 | ||||||
「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辦理 | 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 | ||||||
(請自行至工程會網站下載)。 | 參考手冊」業已自該會網站移 | ||||||
除,爰予刪除本款。以下款次 | |||||||
順移。 | |||||||
七、甲方如須辦理本工程之公共藝術設置,乙方應就公 | 八、甲方如須辦理本工程之公共藝術設置,乙方應就公 | ||||||
共藝術設置相關事宜提供協助。 | 共藝術設置相關事宜提供協助。 | ||||||
八、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 | 3. 增訂第 8 款,依工程會「統包 | ||||||
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4 條第 | ||||||
治獻金。 | 8 款,增訂關於政治獻金法規 | ||||||
九、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 | 九、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 | 定。 | |||||
令。 | 令。 | ||||||
十、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甲、 | 十、本契約正本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 4. 第 10 款,依工程會「統包工程 | |||||
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 印花稅。副本 份(未填時為 6 份),由甲、乙雙 | 份(未填時為 6 份),由甲、乙雙方及相關機關 (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 採購契約範本」第 1 條第 8 款 修正,印花稅法規定之納稅方 | |||||
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 | 正本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 式,除貼用印花稅票外,尚包 | |||||
正本為準。 | 括繳款書繳納等方式。 | ||||||
附圖一: | 巨額工程告示牌 | 附圖一: | 巨額工程告示牌 | 1. 附圖一~三,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圖一~三修正圖示內容。 2. 增訂附圖六~八,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圖六~八增訂。 | |||
附圖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告示牌附圖三: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告示牌 …… | 附圖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告示牌附圖三: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告示牌 …… | ||||||
附圖六: 巨額工程告示牌(建築物) | |||||||
附圖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告示牌(建築物) | |||||||
附圖八: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告示牌(建築物) | |||||||
附表一:工 程 告 示 牌 …… | 內 容 | 附表一:工 程 告 示 牌 內 容 …… | 1. 附表一,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表一修 | ||||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正。
附表三: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附表四: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附表五: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附表六: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刪除)
(刪除)
(刪除)
工程契約第九條附件六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
交通維持及環境清潔補充規範
……
十一、工地環境清潔管理採三級查核方式辦理並依
「工地環境清潔及交通維持安全措施檢查表」辦理檢查(以下簡稱檢查表),查核頻率約定如下: (一) 承包商:每日至少 1 次(停工中之工程每週至
少 1 次)。
(二) 監造單位:每週至少 1 次。
附表三: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附表四: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附表五: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附表六: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附表七:縣(市)政府入侵紅火蟻檢查合格證明書
附表八: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
附表九:定作人(監造單位)施工品質評量表工程契約第九條附表六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
交通維持及環境清潔補充規範
……
十一、工地環境清潔管理採三級查核方式辦理並依
「工地環境清潔及交通維持安全措施檢查表」辦理檢查(以下簡稱檢查表),查核頻率規定如下: (一) 承包商:每週至少 3 次(停工中之工程每週至
少 1 次)。
(二) 監造單位:每週至少 1 次。
2. 附表三至六,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表(權責分工表)修正。
3. 刪除原附表七,配合第 9 條第 41 款之修正刪除;後續附表編號順移。
4. 刪除附表八、九,配合原第 11條第 17 款之修正而刪除。
第九條附件六,酌修序文,並參照
「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九條附件六修正表格內容。
第 11 點,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交通維持及環境清潔補充規範第 11 點修正,依據新
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於 107年 7 月 26 日召開「道路工程施工動態通報及交維自主檢查策進作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三) 機關及上級機關:採不定期方式抽查。 …… | (三) 機關及上級機關:採不定期方式抽查。 …… | 為」會議結論修正承包商辦理工地 環境清潔管理之查核頻率為每日至少 1 次。 | ||
工地環境清潔及交通維持安全措施檢查表 | 工地環境清潔及交通維持安全措施檢查表 | 參照「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工地環境清潔及交通維持安全措施檢查表修正表格及內容(含新北市施工期間使用道路交通維持計 畫送審範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