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024 年 4 月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4 年 4 月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24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
(5)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3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香港中环 | ▇▇▇ |
▇▇▇▇ ▇▇ ▇ | ▇▇▇ |
东亚银行大厦 5 楼 | ▇▇▇ |
▇▇▇▇▇ ▇▇▇▇▇▇▇▇ ▇▇▇▇▇▇ ▇▇▇▇ ▇▇▇▇▇▇▇▇ | |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 审计师 |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九龙观塘 |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
▇▇▇ ▇▇▇ ▇ 创纪之城 5 期 东亚银行中心 32 ▇ | ▇▇▇ ▇▇ ▇ ▇▇▇▇ ▇ ▇ |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
的近律师行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香港中环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 ▇▇ ▇ ▇▇▇▇ ▇ ▇ | ▇▇▇▇ ▇▇ ▇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 ▇▇▇▇ ▇▇▇▇▇ ▇▇ ▇ |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本基金”)是东亚联丰投资系列的子基金。东亚联丰投资系列是根据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基金管理人身份和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于 2002 年 1 月 18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信
托契约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经修订及重述),并按香港法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伞基金”)。本基金为伞基金下的一只子基金,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开始运作至今。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4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伞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也不保证伞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业绩表现。上述认可不代表伞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也非认许伞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69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伞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伞基金下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获得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信托契约的条文不得豁免或补偿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所须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任何法律就任何疏忽、违约、就其职责其可能承担责任的对职责或信托的违反所施加的任何责任,而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就该等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补偿或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款。
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伞基金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伞基金下的所有子基金。同时,基金说明书的附录十(“附录十”)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及/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以订立补充信托契约的形
式设立,并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开始运作至今。此外,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于 1988 年 4 月 12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于
2004 年 12 月 23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本基金的受托人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1975 年 11 月 4 日成立,并经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为信托公司,且受托人是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第 16 条的规定而获发牌的持牌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资格条件。
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及其受托人资质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别为常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将主要(即最少 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a)以亚洲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或(b)由亚洲政府或在亚洲成立的机构或其主要业务或资产位于亚洲或其目前大部分收入或盈利源自亚洲的机构发行或担保、并以美元或其他货币(包括亚洲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此外,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债券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本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以订立补充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并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开始运作至今,满足基金须成立 1 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本基金可通过境外直接参与管理机制及/或债券通直接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将其少于 10%的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 40%,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交易日”定义见下文)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如果百分比达到 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6)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已经聘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作为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核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项”一节。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 (“《税收政策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19 年第 93 号)
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 号,个人(如适用)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为 A 类别美元(累积)、A 类别美元(分派)、A 类别人民币(累积)、A 类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A 类别人民币 (对冲)(分派)、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A 类别欧元(对冲)(分派)、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
其中 A 类别人民币(累积)、A 类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A 类别美元(累积)及 A类别美元(分派)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欧元(对冲)(分派)以欧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欧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欧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以澳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澳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澳元现汇支付赎
回款项。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内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天弘基金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署了《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的于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或重新注册本基金。
ii. 自行办理销售业务或委托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选取由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
iii. 受理内地投资者提出的与本基金内地销售事宜相关的任何投诉、主张及要求,其中与内地代理人职责、义务相关的,由内地代理人负责处理;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投诉、主张及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内地代理人知情后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充分配合基金管理人调查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包括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记录和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内地代理人提供解决方案。
iv. 根据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如内地销售机构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销售协议的情况,依据销售协议向内地销售机构追究责任,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内地代理人双方或内地代理人单独与内地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议,对内地销售机构履行销售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内地销售机构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销售协议的情况,依据销售协议向内地销售机构追究责任,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与基金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确保由内地代理人收取、保管的销售结算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vi.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基金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转委托中国结算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遵守最新的中国结算业务规则。
vii.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和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议,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份额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viii. 根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与内地投资者进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ix.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解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x. 根据代理协议及销售协议的约定,自行或要求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
xi. 自行担任或委托中国结算担任本基金内地投资者所购买份额的名义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i. 作为名义持有人(如适用)就内地销售机构传递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向国家税务局进行报送。
xiii. 中国内地法律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 “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销售机构,基金说明书涉及认可销售机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目前,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本基金在内地暂不
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另外,本基金不可向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适时向内地个人投资者开放销售,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包括:A 类别美元(累积)、A 类别美元 (分派)、A 类别人民币(累积)、A 类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A 类别欧元(对冲)(分派)、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就上述类别名称中带“(对冲)”的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可对冲该等类别的计价货币就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所面临的货币风险敞口,以试图减轻该等份额类别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影响。由于此类外汇对冲可为个别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利益而使用,其成本及对冲交易的所得损益应仅计入该货币对冲类别份额。投资者须注意,与此类对冲有关的额外成本包括与用以执行对冲的工具及合约有关的交易费用。该等费用及对冲交易的所得损益将反映于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上。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其中 A 类别人民币(累积)、A 类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 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A 类别美元(累积)及 A 类别美元(分派)的计价货币为美元,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使用美元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欧元(对冲)(分派)的计价货币为欧元,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使用欧元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的计价货币为澳元,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使用澳元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在申购美元/欧元/澳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欧元/澳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内地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将被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美元/欧元/澳元(视有关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而定),其发行的份额数量将根据兑换后的美元/欧元/澳元计算。任何汇率风险及汇兑费用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申购款项中扣除。
A 类别美元(累积)及 A 类别美元(分派)的赎回款项将以美元支付。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欧元(对冲)(分派)的赎回款项将以欧元支付。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及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的赎回款项将以澳元支付。但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前述非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份额的申购款项的,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支付的赎回款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后向内地投资者支付。任何汇率风险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赎回款中扣除。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申购价的百分比) | 转换费 ( 转入份额申购价的百分比) | 赎回费 (赎回价的百分比) | |
费率 | 1.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 过 5%。 | 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开放转换安排。 | 暂不收取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最高不得超过 3%。 |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银行开放办理一般银行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但是如果由于悬挂 8 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其他类似事件,以致香港银行的营业时间缩短,则该日不当作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更早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申购费)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估值时间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采用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及小数位数)。任何进位调整应由本基金保留。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申购价及赎回价时,在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能进行调整(包括:财政费用调整及/或摆动定价),以保障投资者利益。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下“价格调整”分节。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不足小数后 2 位数的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留存。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 + 申购费率)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购份额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别人民币(累积)的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20.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份额 = 50,000 / ((1 + 1.5%) x 120.15) = 409.99 份
净申购金额 = 409.99 x 120.15 = 49,260.30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9,260.30 = 739.70 元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x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别人民币(累积)的基金份额 1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 12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x 120.15 = 1,201,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01,500.00 元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 T+3 日(或基金管理人确定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期)内收到。若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 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或(如较后)收妥正式赎回申请之后的一个日历月之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投资额、最低后续投资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回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最低投资额 | 最低持有额 | 最低赎回额 | |
A 类别美元(累积)、A 类别美 元(分派) | 首次:2,000 美元后续:1,000 美元 | 2,000 美元 | 无 |
A 类别人民币 (累积)、A 类别人民币(分派)、 A 类别人民币 | 首次:2,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后续:1,000 美元 的等值人民币 | 2,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 无 |
(对冲)(累积)、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 |||
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A 类 别欧元(对冲)(分 派) | 首次:2,000 美元的等值欧元 后续:1,000 美元 的等值欧元 | 2,000 美元的等值欧元 | 无 |
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A 类 别澳元(对冲)(分 派) | 首次:2,000 美元的等值澳元 后续:1,000 美元 的等值澳元 | 2,000 美元的等值澳元 | 无 |
若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本基金某类别的部分基金份额后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上述类别的余下基金份额的价值低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赎回该部分份额。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可于购得份额的交易日起 7 日内赎回任何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就若干类别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上述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投资额、最低后续投资额、最低持有量和最低赎回量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 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 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8%时,本基金便会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x.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 在任何交易日将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 受托人注销)限制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将按 比例执行该等限制,以使得所有拟于该交易日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可赎回相同比例的有关份额。如遇巨额赎回,内地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未确认部分目前不支持顺延处理。在内地相 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能赎回的任 何份额(指假如无此规定,便即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顺延赎回,并于下一个交易日获优先处理。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须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xi.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拟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给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首次投资额的申购申请、最低后续投资额的申购申请、最低赎回额的赎回申请。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申请日)19:30 前,内地销售机构将 T 日申购、赎回申请发送至中国结算。
T 日 20:00 起,中国结算启动 TA 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 T 日申请数据后,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 T 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总份额数据,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中国结算自 T 日 TA 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 2
个小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T 日 20:00 后,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收到 T 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算。
T+1 日 11:30 前,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
T+1 日 13:30 前,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T+1 日 15:00 前,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数据对内 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 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1 日 15:00 前,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T+2 日,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销售数据将由内地销售机构自行传送至中国结算,并由中国结算汇总数据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下单。根据代理协议,内地销售机构应为其自行处理的申购/赎回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或内地代理人、或登记机构、或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申购资金通常情况下将于 T+3 日完成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和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收,并于 T+4 日内(包括该日)完成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的结算账户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内地代理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交收日期。
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 T+10 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或(如较后)收妥正式赎回申请之后的一个日历月之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11)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结算和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修改净值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请修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中国结算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机构)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 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机构)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和内地代理人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 (如有)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如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
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账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条“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条“强制赎回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第 3 条“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指定联系人:司媛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附录十“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为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汇率风险
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以不同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并以不同的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A 类别美元(累积)及 A 类别美元(分派)的计价货币为美元,A 类别人民币(累积)、A 类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及A 类别欧元(对冲)(分派)的计价货币为欧元,而 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的计价货币为澳元。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若投资者以上述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以外的其他币种购买该份额类别的份额,该其他货币将兑换相关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赎回时赎回款亦可能由有关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兑换为其他币种。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若因内地外汇管制导致上述换汇受到限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回款项和
/或收益分配款项(如有)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
(6)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 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 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 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 证券、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
上述投资标的或投资方式受限于下列投资限制:
i.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证券合计不多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i. 本基金预期将少于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
iii.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iv. 本基金可投资少于 10%的资产于结构性存款或产品。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i. 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证券有可能是高度不流动并易于出现大幅的价格波动。与其他债务证券相比,这些工具可能须面临更大的信用、流动性及利率风险。它们经常面临延期及偿付风险,以及其基础资产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的风险,可能对证券的回报产生不利影响。
ii.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的信用风险及违约的可能性一般会被视为高于评级较高的证券。如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未能变现,或表现欠佳,投资者可能会蒙受大额的本息亏损。此外,就未获评级或获给予低于投资级别及/或具较低信用评级的证券的市场而言,其流动性较低、波幅较高及交投活跃程度一般低于评级较高的证券市场,
以及本基金根据经济或金融市场转变而将其持股变现的能力或会进一步受到诸如公众和投资者负面看法等因素所限制。
iii. 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
本基金可投资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如或有可转换债券证券 (“CoCo”)、由金融机构发行的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和次级债。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该等工具面临更大风险,因为该等工具通常包括若干条款及条件,导致该等工具在预设触发事件发生时(例如当发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继续经营时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低至指定水平时)可能部分或全部核销、减记或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
该等触发事件可能并非为发行人所能控制,通常包括发行人资本比率跌至低于指定水平,或者由于发行人持续财务可行性而采取的特定政府或监管行动。触发事件错综复杂且难以预测,且会导致该等工具的价值显著或完全减少,从而导致本基金的间接亏损。
倘若发生触发事件,价格及波动风险可能会蔓延至整个资产类别。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面临流动性、估值及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高度复杂及高风险的 CoCo。一旦发生触发事件,CoCo将(可能以折让价)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或导致永久减记至零。CoCo息票付款由发行人酌情确定,且可由发行人随时以任何理由并持续于任何期间取消。
本基金可投资于高级非优先受偿债。一般而言,此等工具的等级高于次级债,但触发事件的出现可能导致其减记,以及将不再按发行人的债权人等级排序,可能因而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就次级工具而言(如 CoCo 及次级债),倘若发行人清算、解散或停业清理,则本基金针对发行人的权利及索偿,一般将排于发行人非后偿责任的所有持有人索偿之后。
某些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种类的结构属创新性质且未经验证。在受压环境下,该等工具的表现存在不确定性。
iv. 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
衍生工具涉及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元素/组成可能会导致超过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本金的损失。本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工具 (如期权、期货及可转换证券),及存托凭证、参与权及可能通过其他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投资工具,如参与票据、股权互换及股票挂钩票据等,上述产品通常可统称为“结构性产品”。如该等工具中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投资于该等工具或会缺乏流动性。本基金将须蒙受无力清偿债务或发行人或对手方违约的风险以及场外市场风险。此外,与基金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相比,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投资可能会摊薄本基金的投资表现。因此,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提高。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营业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 40%,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交易日”定义见下文)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如果百分比达到 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 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
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规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在可行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尽力在信息披露日前向内地代理人提供与香港所披露文件相同的且符合内地阅读习惯的简体中文版本信息披露文件,并为内地代理人在其网站披露留出适当的准备时间,以尽力达到两地投资者同步获取一致信息。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经审计年度报告、其后的未经审计中期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经审计年度报告登
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务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终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宣布暂停后尽快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 收益分配成分构成
就分派类别而言,过去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如有)的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 资本中支付的相对金额/ 百分比, 将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thfund.com.cn)披露。
5.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及中国法律规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及中国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6.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
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7.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如有)的副本;
(5) 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组成);
(6)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受香港法律管辖。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仅供参考,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金管理人有权以信托契约要求的通知格式向受托人发出 1 个月(或受托人可能同意的更短期间)的通知,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i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iv.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v.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于信托契约约定的时间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有权取消有关基金份额的发行,且有关基金份额视为从未发行;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按其全权酌情决定的百分比收取赎回费;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费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i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任何目的可能认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更改或新增;
x.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x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
xii.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服务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xiii. 在受托人委任合资格的公司继任且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xiv.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编制本基金的账目和报告;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本基金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确保受托人就保管本基金财产而言,具备执行其职责及职能以及履行其责任的适当资格;
v. 无论何时均显示出其委任或就本基金委聘的代表及代理人具备足够知识、专业水平和经验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
vi. 在本基金成立后,在受托人同意下,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为本基金委任审计师;
vii.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viii. 设立妥善的风险管理及监控系统,以有效地监察及计量本基金的持仓的风险,以及其对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
ix. 确保本基金持续运作,包括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x.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x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
xii.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xi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技巧、审慎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监控任何由受托人委任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以持有信托的任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i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任何目的可能认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更改或新增;
iv. 受托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受托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受托人费用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受托人的款项;
v. 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v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2) 受托人的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 以受托人名义的方式登记基金现金及可注册的资产;
iii. 将本基金的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代理人)及受托人的其他客户的财产分开保管;
iv.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制定的政策确定各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v.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销;
v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vii.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❹根据基金管理人所作的投资项目,执行结算工作;
vii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符合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内列出的投资和借款限制,以及遵守本基金的认可条件;
ix.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x.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x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xii. 设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责任期间识别到的潜在违规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的情况;
xi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
i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1. 根据信托契约附表 3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会议,须至少提前 21 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除了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以外,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对于为通过 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 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如属于须另发通知的延期会议,则亲自 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构成延期会议的法定人数。若以举手方式 表决,亲自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每一份额应有一票;若以投票方式表决,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 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一份额应有一票。如属于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将接受排名较先者(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投 票,排名先后次序以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而定。在任何会议 上就特别决议进行表决时,会议主席及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 5%并亲自或 委派代表出席的一位或多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表 3 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具体程序包括: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伞基金自信托契约订立之日起计存续 80 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伞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受托人可在以下情况通过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所提议的终止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职务;或
(2) 基金管理人清算;或
(3)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基金变得不合法,或受托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有绝对酌情权决定终止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1) 就伞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伞基金已发行的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80,000,000 港元,但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批准伞基金终止;或
(2) 就本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本基金相关已发行类别的份额总资产净值将低于
80,000,000 港元;或
(3) 就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及/或本基金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投资基金已不再属于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作出终止,须向内地投资者提前 3 个月进行公告。
除上述情形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基金。
本基金适用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各方当事人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信托契约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任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可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销售机构。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公示。
除联系内地销售机构外,若内地投资者就本基金仍有查询或投诉需求,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其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内地代理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046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th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者的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亚洲债务证券,以寻求中至长期资本增长及定期收入。
本基金旨在通过主要(即最少 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a)以亚洲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或(b)由亚洲政府或在亚洲成立的机构或其主要业务或资产位于亚洲或其
目前大部分收入或盈利源自亚洲的机构发行或担保、并以美元或其他货币(包括亚洲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以提供中至长期资本增长及定期收入。至于剩余资产,基金管理人可酌情投资于非本基金主要的地域、巿场类别、行业或资产类别。
债务证券可由政府、地区政府、巿政府、政府机关、政府支持机构、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及房地产信托、跨国组织及其他公司发行或担保。债务证券亦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证券(合计不多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以及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一致的货币巿场基金及固定收益类基金(合计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11 至 7.11D 条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不会受制于任何久期或最低信用评级要求。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给予 Baa3 或以上评级,或标准普尔公司给予 BBB-或以上评级,或其他认可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以及符合基金管理人所确定标准的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
本基金预期将少于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可能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由金融机构发行的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及次级债。此等工具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能会被或有减记或者或有转换为普通股。
本基金亦可通过境外直接参与管理机制及/或债券通直接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将其少于 10%的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内地债务证券”)。本基金可投资的内地债务证券不会受制于任何久期或最低信用评级要求。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由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给予 AA-或以上评级)、符合基金管理人所确定标准的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内地债务证券。
尽管本基金可能会大量投资与中国有关的债务证券,本基金可将其少于 30%的资产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及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即“点心债”)。本基金对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包括内地债务证券及点心债)合计将少于其资产的 30%。
本基金不会将其超过 10%的资产投资于任何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为免产生疑问,有
关证券将不包括“政府支持机构”的证券,也不包括既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又同时系政府所有或与政府相关的独立法律实体作为发行人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在投资于一项债务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债务证券本身的信用评级,如果债务证券未获评级则考虑发行人或担保人的信用评级。如果该债务证券或发行人或担保人均未获评级,其将被列为未获评级。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所持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将少于资产净值的 30%。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该等百分比出于现金流管理目的可暂时增加至 100%。
本基金可投资少于 10%的资产于结构性存款或产品。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代表本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在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提前不少于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表明基金管理人将代表本基金进行该等交易。
本基金可出于对冲及投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使用衍生工具 / 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 每年 1.00% |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用) | 每年 0.125% |
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 每年 0.015-0.05%;最低须为每年 3,000 美元 |
(向基金登记机构支付的基金登记机构 收费) | |
持有人服务费* | 无 |
其他费用 | 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列载的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如果有关费用并不直接归属于伞基金下的任何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可绝对酌情决定分配有关费用的方式。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购入投资及变现其投资的费用,伞基金资产保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审计师费用及支出,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任何与上市或获监管批准的有关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及任何基金说明书的编制及印刷的费用。若本基金于有关支出全数摊销之前清算,其未摊销的款项将于本基金终止前由本基金承担。 在伞基金及本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内,不会向本基金收取广告宣传或推广支出。 |
*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持有人服务费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的情况下调升(最多至准许的最高费率)。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支出与收费”一节的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额。
分派类别
就在内地销售的A 类别美元(分派)、A 类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A 类别欧元(对冲)(分派)及 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而言,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以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及/或该等份额应占资本对上述份额类别作出收益分配。就各会计期间而言,基金管理人现拟(基金管理人亦有此酌情权)将有关进行收益分配的份额应占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至少 85%作出收益分配,但不保证进行有关收益分配,亦不保证收益分配率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预期将可从本
基金投资所得收益支付收益分配金额,但如果该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其宣布的收益分配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该等收益分配将从有关进行收益分配的份额的应占资本中支付。过去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如有)的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 资本中支付的相对金额/ 百分比, 将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thfund.com.cn)披露。内地投资者应留意上述有关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造成的影响,详情请阅基金说明书附录十“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相关风险披露。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通过提前不少于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就在内地销售的分派类别而言,将就截至每年的 1 月至 11 月于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各称为“中期会计结算日”)止每一个月期间作出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并将就截至每年的 12 月 31 日(“会计结算日”)止一个月期间作出末期收益分配(如有)。
于记录日期名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符合资格获得就相关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记录日期将为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后一个月的第 14 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日子。如该日并非香港营业日,记录日期将为前一个香港营业日。
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中期会计结算日后12 周内支付,而末期收益分配(如有)
将于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支付。基金管理人目前拟于有关记录日期后 7 个香港营业日内公布任何收益分配(不论以中期或末期收益分配的方式)的详情,而该等收益分配将于记录日期后 10 个香港营业日内支付。
累积类别
就在内地销售的A 类别美元(累积)、A 类别人民币(累积)、A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A 类别欧元(对冲)(累积)及 A 类别澳元(对冲)(累积)而言,基金管理人不分配该等份额类别所赚取的收益,该等份额类别的份额赚取的收益将用于累积及转作资本。
5. 强制赎回份额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提供所需资料及/或文件,不论实际上是否导致伞基金或本基金未能合规,或伞基金及/或本基金须缴纳 FATCA 项下的预扣税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代表伞基金及/或本基金保留权利酌情采取任何行动及/或一切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i)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资料; (ii)自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作出适用法律及法规容许的预扣或扣减;及/或(iii)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发出通知将其于有关本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本着真诚和基于合理的理由采取任何有关行动或任何有关补救措施。
6.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期间,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见基金说明书“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就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赎回款项一般以人民币支付。若本基金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未能取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该等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例如:
(1) 投诉或疑问
基金说明书在“提供给投资者的重要信息”部分载明了“如投资者对伞基金或其子基金有任何投诉或疑问,可与基金管理人的投诉主管联络”,并提供了基金管理人的联系信息,以及“基金管理人将竭尽所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回应及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及查询”,但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明确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
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2) 本基金的销售对象
基金说明书的“提供给投资者的重要信息”一节载明本基金的份额不得向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目前,除上述销售限制外,本基金在内地暂时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对象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3)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3)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附录十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及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如下: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 |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 额类别 |
A类别美元(累积)、A类别美元(分派)、I类别美元 (累积)、I类别美元(分派)、A类别港元(累积)、A类别港元(分派)、I类别港元(累积)、I类别港元(分派)、A类别欧元(累积)、A类别欧元(分派)、I类别欧元(累积)、A类别日元(累积)、A类别日元(分派)、I类别日元(累积)、A类别人民币(累积)、A类别人民币(分派)、I类别人民币(累积)、I类别人民币(分派)、A类别澳元(对冲)(累积)、A类别澳元(对冲)(分派)、A类别加拿大元(对冲)(累积)、A类别加拿大元(对冲)(分派)、A类别欧元(对冲)(累积)、 A类别欧元(对冲)(分派)、A类别英镑(对冲)(累积)、A类别英镑(对冲)(分派)、A类别日元(对冲)(累积)、A类别日元(对冲)(分派)、A类别新西 兰元(对冲)(累积)、A类别新西兰元(对冲)(分派)、 | A 类别美元(累积)、A类别美元(分派)、A 类别人民币(累积)、A 类别人民币(分派)、A 类别人民币( 对冲)( 累积)、A 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A 类别欧元 (对冲)(累积)、A 类别 欧元(对冲)(分派)、A类别澳元( 对冲)( 累积)及 A 类别澳元(对冲)(分派) |
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P类别美元(累积)、P类别人民币(累积)、P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
因此,除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其他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4)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的“发售”、“份额购买”、“份额赎回”等节以及基金说明书附录十中“购买及赎回详情”、“费用”、“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赎回款项的支付”等节说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安排,包括最低首次/后续投资额、认/申购费、赎回费等,以及各份额类别在香港申购、赎回的相关流程的规定。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有关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及“(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5) 转换
基金说明书的“子基金间的转换”以及基金说明书附录十“费用”等章节规定了本基金在香港份额转换的规则。但是,由于现时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转换安排,且内地销售相关规定以及销售结算流程与香港地区不同,该等内容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转换安排的说明,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8)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6) 税务
基金说明书的“税项”一节下“香港”分节载明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的资本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以及对于资本增值的税务处理。
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2 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7) 报告及报表
基金说明书的“财务报告”一节下载明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在相关财政期间后四个月及两个月内,于基金管理人网站取得经审计年度报告及未经审计中期报告。报告亦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向基金管理人索取或免费查阅。报告语言为英文。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就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披露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且报告语言为简体中文。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 2 点 “定期报告”。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表决权”一节下载明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法定人数、投票机制,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基金 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 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 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 2 点“适用于 内地投资者的程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9)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说明书的“发布价格”一节下载明了,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香港交易日发布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之第 3 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最新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10)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说明书的“份额转让”一节下载明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的规则。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东 亚 联 丰 投 资 系 列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东 亚 联 丰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说明书
2024 年 4 月
目录
标题 页次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39
流动性风险管理 39
附表一 40
附表二 48
附录十 50
附件A 60
附件B 63
支出与收费摘要 65
重要提示 - 投资是投资者的个人决定。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本基金说明书包含有关东亚联丰投资系列的资料,东亚联丰投资系列是根据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基金管理人身份与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于 2002 年 1 月 18 日原先订立的信托契约,并按香港法
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为修订原有的信托契约的条款,双方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订立了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可不时予以修订。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就本基金说明书于发布之日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然而,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发售或发行基金份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就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该日之后任何时间仍属正确的陈述。本基金说明书将会不时更新。有意申请基金份额的人士应向基金管理人查询有否已发布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文件或任何新版的基金说明书。
若任何交易商、销售员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本基金说明书并未载有的任何资料或陈述,均应当作未经认可,因此不应加以依赖。
伞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上述认可并非对伞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也不保证伞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业绩表现。上述认可不代表伞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也非认许伞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伞基金并未办理任何手续,以获准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售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因此,在未经认可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的司法管辖区内或任何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不得用于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份额用途。
特别在以下情况:
(a) 伞基金的份额并未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登记。除不违反该证券法的交易外,伞基金的份额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土、属地或归其司法管辖的地区或为任何美国人士(详见该证券法规例 S 的释义)的利益而发售或销售;及
(b) 伞基金并未也将不会根据《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登记。
有意申请基金份额的人士,必须自行了解根据其注册地、公民身份、居住地或居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可能面对的可能与认购、申购、持有或处置份额有关的(a)潜在税务影响,(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如投资者对伞基金或其子基金有任何投诉或疑问,可与基金管理人的投诉主管联络 (于正常办公时间内致电(852) 3608 0306)。根据有关投诉或查询的内容,投诉或查询可能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处理,或交由相关各方进一步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竭尽所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回应及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及查询。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亏损。概不保证将会实现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应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包括“风险因素”一节。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中环 德辅道中 10 号东亚银行大厦 5 楼 | |
受托人与基金登记机构 | 基金管理人董事 |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 李民斌 |
香港 | 李继昌 |
九龙观塘 | 李子恩 |
观塘道 418 号 | 温婉容 |
创纪之城 5 期东亚银行中心 | André HAAGMANN Gunter Karl HAUEISEN |
32 楼 | |
审计师 | 基金管理人律师 |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的近律师行 |
香港 | 香港 |
中环 | 中环 |
遮打道 10 号 太子大厦 8 楼 |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的释义词语,应具以下涵义:
“会计结算日” | 指每年的 12 月 31 日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就任何子基金指定并通知受托人及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年其他日期。 |
“会计期间” | 指由有关子基金成立日期或有关子基金的会计结算日后一日起计,直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期间。 |
“认可销售机构” | 指任何受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潜在投资者销售部分或所有子基金的人士。 |
“营业日” | 指香港银行开放办理一般银行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但是如果由于悬挂 8 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其他类似事件,以致香港银行的营业时间缩短,则该日不当作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A 股” | 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以人民币买卖并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QFI)及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的股票,及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的股票(视情况而定)。 |
“中国 B 股” | 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以外币买卖并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票。 |
“中国 H 股” | 指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以港元买卖的股票。 |
“《守则》” | 指《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重要通则部分及第 II 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或香港证监会发出的 任何手册、指引及守则(可不时予以修订)。 |
“关联人士” | 就基金管理人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基金管理人普通股股本 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间接行使基金管理人表决权总数 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公司或基金;或 (b) 由符合(a)段所载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基金;或 (c) 基金管理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其普通股股本 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间接行使其表决权总数 20%或以上的任何公司;或 (d) 任何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或 (e) 基金管理人或上文(a),(b),(c)或(d)段所载的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 |
“交易日” |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载的日子。 |
“交易截止时间” |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载于有关交易日的时间。 |
“基金说明书” | 指本基金说明书(包括各附录),经不时修订、更新或补充。 |
“伞基金” | 指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为于香港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
“ 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 | 指某政府发行的任何投资项目,或某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任何投资项目,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方机关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任何固定利息投资项目。 |
“香港” |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港元” | 指香港法定货币。 |
“认购价/申购价” | 指在有关附录披露的各子基金的每份额价格。 |
“ 中 期 会 计 结 算 日” | 指于各会计期间内除会计结算日以外的一个日期或多个日 期,由基金管理人就任何子基金不时决定,并通知受托人及该子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中期会计期间” | 指由本基金的开始运作日期或有关子基金的成立日期(视情况而定)或有关子基金的上一个中期会计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之后一日起计,直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中期会计结算日止期间。 |
“ 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 指已获转授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实体,详情载于相关附录(如适用)。 |
“发售日期”或 “募集期” | 指有关附录所载开始向投资者发售有关子基金份额的日期或募集期(视情况而定)。 |
“内地”或“中国内地”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关税领土,就本文件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
“基金管理人” | 指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资产净值”或“份额净值” | 指下文“估值”一节所简述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计算的伞基金、某一子基金或某一份额(视文意所指而定)的资产净值。 |
“OECD” | 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中国证券” | 指于中国交易所上市的中国股份(包括中国 A 股、B 股及 H股)、人民币计价企业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认股权证。 |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a)获香港证监会按《守则》第 8.6 或 8.10 条认可;或 (b)在开放予公众人士的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名义上市)及进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守则》第 8.6 条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 8.10 条所列的一致或相当。 |
“赎回价” | 指“赎回款项的支付”一节中较详尽载述赎回份额的价格。 |
“记录日期” | 指按基金管理人所决定的日期,在该日期持有人的名字必须登记于持有人名册以符合资格获得就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 |
“REITs” | 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逆回购交易” | 指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 未来按约定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
“ 销 售 及 回 购 交 易” | 指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及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
“证券融资交易” | 指证券借出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的总称。 |
“证券借出交易” | 指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的交易。 |
“香港证监会” |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子基金” | 指本基金的任何子基金。 |
“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 指《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第 2(1)条界定的认可机构,或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最少为 20 亿港元或等值外币(可不时按《守则》予以修订)。 |
“信托契约” | 指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的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可不时予以修订)。 |
“受托人” | 指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受托人。 |
“份额” | 指任何子基金的一个份额。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任何登记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
“美国” | 指美利坚合众国。 |
“美元” | 指美国法定货币。 |
“估值日” | 指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日子。 |
“估值时间” |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载有关估值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获受托人批准后为计算资产净值而不时确定的时间,但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获通知有关更改。 |
引言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是在香港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目前发售若干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于将来设立其他子基金。投资者应联络基金管理人以取得有关可供认购/申购子基金的最新销售文件。
投资目标
每个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主要风险以及其他重要资料已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子基金的附录。
基金管理
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1988 年 4 月成立,其前称为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由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 Unio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 AG 共同拥有,并获发牌照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项下第 1 类(证券交易)、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基金管理人具有为私人及机构投资客户提供各类专业投资管理服务的经验,其中包括管理订制的投资组合,提供投资策略意见,承办外国股票、债券及结构性投资产品的买卖业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伞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包括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通讯及主持会议,并与受托人共同负责按照信托契约及香港法例备存报告及记录。
在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前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为指定子基金委任副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为任何子基金委任其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该等投资顾问的报酬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伞基金的受托人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于 1975 年 11 月成立的有限公司,并根据《受托人条例》第VIII 部注册成为信托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文,保管或控制构成每个子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及以信托形式代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这些财产,以及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记入受托人帐下的方式,将现金及可注册的资产注册,并以受托人认为可能合适的保管方法作处理。受托人应持续就任何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Clearstream 或 Cedel, S.A.除外)有关以不记名形式存放于该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上述两者除外)子基金的任何投资的任何作为或
不作为承担责任,犹如该作为或不作为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受托人应该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挑选保管人。受托人一般将考虑该保管人于有关司法管辖区提供托管服务所得的相关资历及其过往业绩记录,并且负责在委任保管人期间确信留任的保管人须继续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以提供对本基金及任何子基金的相关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个或多个认可销售机构代表基金管理人销售一只或多只子基金及接收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申请表格。目前东亚银行已被委任为其中一家认可销售机构。
发售
每个子基金份额,将按照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募集期内或自发售日期,以认购价发售。
每个子基金可发售不同类别的份额。虽然可归属于子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资产将会 成为单一集合资产,每一份额类别将会有不同的收费结构,因此可归属于某一子基 金的每一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将会略微有所不同。此外,每一份额类别的首次最低 认购/申购额及后续最低认购/申购额、最低持有量及最低赎回及转换量可能各有不同。有关可供认购、申购的份额类别及适用的最低量,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同意就若干类别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量的的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定义如下)可就各子基金提供。基金管理人可对冲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货币计价的份额类别就子基金基础货币所面临的货币风险敞口,以试图减轻份额类别货币与该子基金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影响。由于此类外汇对冲可为个别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利益而使用,其成本及对冲交易的所得损益应仅计入该货币对冲类别份额。投资者须注意,与此类对冲有关的额外成本包括与用以执行对冲的工具及合约有关的交易费用。该等费用及对冲交易的所得损益将反映于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上。
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货币对冲类别份额”是被指定为“A 类别澳元(对冲)份额”、 “A 类别加拿大元(对冲)份额”、“A 类别欧元(对冲)份额”、“A 类别英镑(对冲) 份额”、“A 类别港元(对冲)份额”、“A 类别日元(对冲)份额”、“A 类别新西兰 元(对冲)份额” 、“A 类别人民币(对冲)份额”、“A 类别美元(对冲)份额”及“P 类别人民币(对冲)份额”的份额,其参考货币分别为澳元、加拿大元、欧元、英镑、 港元、日元、新西兰元、人民币、美元及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经受托人批准后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决定在交易日或其他营业日可不时销售份额的时间,在此之前收到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
转让指示方可在某一交易日处理。各子基金的交易日及有关交易截止时间载于有关附录。
份额购买
申请手续
投资者如欲购买份额:
(a) 须向基金管理人或认可销售机构索取申请表格;
(b) 填妥申请表格;及
(c) 将填妥的申请表格原件递交给认可销售机构。
尽管有前文所载,份额的认购申请/申购申请也可通过由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与申请人协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般而言,结清款项必须于发行份额的有关交易日或之前收到,申请才会于该交易 日获接受。尽管有前文所载,子基金可在收到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前,信赖所收到的 认购/申购指示,并根据该等指示向投资者发行份额及投资预期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若款项未能在收到认购申请/申购申请之日后 3 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确定及通知 相关申请人的其他日期)内结清,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 利。在该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须偿还在发行和注销有关份额时的价格差异。
每位申请获接受的申请人,将会获发确认所购份额详情的成交单据,但将不会获发证明书。
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收取有关附录所载按每份额认购价/申购价计算的认购费/申购费(最高 5%)。基金管理人可保留该等费用,也可将全部或部分认购费/申购费 (及所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再分配给或支付给认可中介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绝对酌情决定的其他人士。
认购款项/申购款项一般以有关附录披露的有关基础货币或另行规定的其他货币支付。也可与申请人作出安排,以大部分其他主要货币支付份额的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届时,货币的汇兑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所有款项须以支票、直接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支付。支票及银行汇票,须划线注明“只准存入收款人账户及不得转让”,支票抬头为“Bank of East Asia (Trustees) Limited as trustee to BEA Union Investment Series”,并注明有关认购/申购子基金的名称,并随申请表格一并递交。以支票方式付款可能延迟取得结清款项的时间,在支票结算完成之前,份额一般将不会被发行。将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划转至子基金的任何费用,将由申请人支付。
电汇付款的详情,已载于申请表格。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香港证监会颁发牌照或注册进行第 1 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机构。
所有份额的发行以记名方式登记,并不会发出证明书。份额的所有权,将以登载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名字为凭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须知悉确保将登记详情的任何变更通知受托人的重要性。本基金可发行不足一个份额的零碎份额,并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不足小数后两位数的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有关子基金留存。基金管理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任何份额不得登记超过四位联名持有人。
份额赎回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拟赎回所持份额,可于任何交易日在有关附录所载有关子基金交易截止时间之前,将赎回申请递交认可销售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遵守有关附录所载的任何锁定期规定。
赎回申请必须书面方式发出,且必须载述有关子基金名称、所赎回份额的价值或数量、登记的持有人姓名,以及载述赎回款项的付款指示等。
若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某子基金的部分份额后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该子基金的余下份额低于该子基金的最低持有量(详见有关附录的载述),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赎回该部分份额;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也不可于购得份额的交易日起计七天内赎回任何份额。
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应为认可销售机构所收到赎回申请的有关交易日截至估值时间的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已发行份额总数后所得的每份额价格,并采用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或采用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按不时决定的方式保留至不时决定的位数)。任何进位调整应由有关子基金保留。有关价格将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基金管理人将以基础货币报价,或以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须已预先通知受托人)的其他货币(以基金管理人于估值时间计算资产净值所用的相同汇率将有关价格换算为该等其他货币的等值款项)报价。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拟赎回的 A 类别、H 类别、I 类别及 P 类别份额收取赎回费(最高达赎回价的 3%)。赎回费(如有)已载于有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日子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向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同赎回费(但须在准许限额之内)。
根据上文各段,赎回任何份额而须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应为每份额的赎回 价,减去任何赎回费、任何财政及销售费用,以及与此有关的进位调整额。与任何 份额赎回有关的财政及销售费用(如有),以及前述进位调整额,应由有关子基金保留。赎回费将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有关详情,请参阅以下标题为“估值”一节下“价格 调整”分节。
赎回款项将不会付给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到满足下列条件:(a)(除非获得受托人另行同意)认可销售机构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妥的赎回申请原件,及(b)若以电汇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署获核实并令受托人满意。
若已遵守上述以及有关子基金附录内所载的规定并提供有关账户资料,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将于有关交易日后的 10 个营业日(或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指明的其他日期)内,及无论任何情况下均会在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或(如较后)收妥正式赎回要求表格之后的一个日历月内,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转账或电汇支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供有关账户资料,赎回款项通常将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支票付予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首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寄往其在基金登记机构记录内最后所知的地址,有关风险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要求,可以以有关子基金基础货币或有关份额类别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赎回款项,有关支出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该情况下,受托人应以其不时决定的货币汇率计算。
信托契约规定赎回款项可以实物形式付款,但是须经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
子基金间的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通过向认可销售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将其在子基金中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子基金的份额(除非任何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已暂停确定及有关子基金的附录载有任何限制)。若转换申请会导致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量少于有关销售文件规定的有关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量,或根据有关销售文件禁止持有子基金的份额,其转换申请将不会执行。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另一子基金中同一类别的份额。
认可销售机构于某一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转换申请将于该交易日办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无须就未收到某一转换申请或在其收到之前对转换申请的修正 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所持有的某一子基金的份额(“现有份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份额于任何交易日转换成另一子基金有关的份额(“新份额”),所涉及转换份额数量的比率将参照上述两类别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相对价格确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转换份额收取列于附录内的转换费(最高为新份额申购价的 2%)。如果在计算每一现有份额的赎回价之时至将资金必须从与现有份额有关的子基金
(“原子基金”)转入与新份额有关的子基金之时的期间任何时候,官方宣布原子基
金的任何投资的任何计价货币或原子基金的任何投资通常进行买卖的任何货币贬值或降值,则基金管理人可考虑该贬值或降值的影响,按其认为适当的做法减少每一现有份额的赎回价,而因转换而产生的新份额的数目将被重新计算,犹如减少后的赎回价为现有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指定赎回价。
基金管理人于有关子基金暂停确定资产净值期间,可暂停赎回或转换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见“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任何交易日将赎回任何子基金份额的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制为有关子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将按比例执行该等限制,以使得所有拟于该交易日赎回该子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赎回相同比例的有关份额,而未能赎回的份额(假如无此规定,便即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顺延赎回,并于下一个交易日可优先处理。如果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批准下认为该限制对某些份额持有人来说过于繁重或不公平,则该限制可能不适用于相关份额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份额可以全部赎回,前提是将赎回的持股合计不超过任何已发行类别的赎回总额之 1%。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通知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不认可与市场选时有关的行为,并在其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该等行为时,保留拒绝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任何申购或转换份额的申请的权利,并采取(视情况而定)所需措施以保障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市场选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利用确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的时差及 /
或瑕疵或不足之处,系统性地在短时间内申购及赎回或转换份额的一种套利方法。
估值
每个子基金的净资产的价值,将会按照信托契约,于每个估值时间确定。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如下:
(a) 除属于(b)段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以及以下(f)段另有规定外,有关投资如于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卖,其价值应参照估值时间之时或紧接估值时间之前有关投资于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最后成交价或(如最后成交价不可得)最后可得市场交易卖出价及最后可得市场交易买入价的中间价计算,而于确定有关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有权使用及倚赖其不时决定的一个或多个资料来源所提供的电子价格资料;
(b) 除下文(c)及(f)段另有规定,任何集合投资计划每项权益的价值,应为估值时间之时或紧接估值时间之前,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最后公布资产净值(如可得)或(如不可得)有关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最后公布买入价;
(c) 若上文(a)及(b)段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不可得,应由基金管理人可能就此委任为该项投资做市的公司或机构,或如受托人要求,经咨询受托人后由基金管理人,核证有关投资的价值;
(d) 任何并非在市场上市或正常买卖的投资的价值,应相等于有关子基金购入有关投资所用款项的初始价值(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支出),但是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并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可安排经受托人批准有资格对有关投资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重估价值;
(e)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面值(加上应计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认为须作出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f) 尽管有前文所载,若基金管理人经考虑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适销性和其视为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后,认为须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须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有关投资的公允价值,则在获得受托人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作出有关调整或准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例如,当无法获得一项投资的市场价值,或者基金管理人合理地认为不存在可靠的价格,或者可取得的最新价格不能反映相关子基金在当前出售该项投资时预期获得的价格,则可以按基金管理人确信在当前情况下能反映该项投资的公允及合理价格,就该项投资进行估值;
(g) 任何投资(不论证券或现金)的价值,若非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基金管理人可在考虑任何有关溢价或折让及汇兑费用的有关情况后,采用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官方或其他汇率)折算成有关基础货币;及
(h) 凡委聘第三方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挑选、委任及持续监控该第三方,以确保该实体具备与该子基金的估值政策及程序相称的适当知识、经验及资源水平。基金管理人应对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及定期审查。
财政费用调整
在计算赎回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扣除买卖底层证券相关的财政和销售费用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价差、经纪费用、银行费用、税项及政府征费。特别是,调整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或在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此项调整将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并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摆动定价
另外,子基金的买入及卖出交易,可能因买卖底层证券而涉及交易及其他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差价、经纪费用、税项及政府收费),以致摊薄子基金的资产。除了上述的财政费用调整外,子基金将采取价格调整机制(通常称为“摆动定价”),以减少子基金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大额净申购或净赎回而对子基金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例如交易成本影响)。倘若在某一特定交易日,子基金的净申购(赎回)超出基金管理人不时预设的限额,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上调(下调),调整率通常不高于 3%,并将同等地适用于子基金的所有份额类别,以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特殊市场情况下,若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调整幅度可能会超出上述百分比。所有在该交易日的交易将采用经调整的资产净值。上(下)调资产净值,导致投资者就每个份额支付更多(收到更少)的金额。
除非限额比率被触发,否则不会采用价格调整,而交易成本将由子基金承担。为免产生疑问,除申购费、赎回费及转换费外的其他费用将继续按照未经调整的资产净值计算。
由于摆动定价只能在某一交易日内应用于一个方向,以弥补子基金重大的摊薄,因此相比子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而言,对申购价或赎回价的调整,可能有利于若干投资者。举例而言,投资者在某交易日申购子基金,而当日的申购价因有关子基金的净赎回而下调,就该等投资者的申购而言,他们便可能因支付较低的申购价(相比本应支付的申购价)而受惠。
财政费用调整和摆动定价的采用都是为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进行任何此类调整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咨询受托人。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部分期间内,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可宣布暂停确定某一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一般买卖有关子基金重大部分投资的任何证券市场休市、买卖受限或暂停,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一般用作确定投资价格、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有关子基金的份额净值的方式发生故障;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合理、迅速及公平地确定有关子基金的投资价格;或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并无合理的可行方法赎回有关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不可能在不严重损害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赎回有关投资;或
(d) 赎回或支付有关子基金的投资、或发行或赎回有关子基金的份额所涉汇款或汇出款项发生延误、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以正常汇率迅速汇出资金。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事宜应于宣布后即时生效,其后不会为有关子基金确定资产净值,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事宜结束为止;但是在(i)产生暂停事宜的状况不再存在,及(ii)不存在其他可导致暂停事宜的情况的首个营业日的下一日,暂停事宜均须终止。
每当宣布暂停确定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须在作出宣布之后立即并且在暂停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ea-union-investment.com 发布通知。投资者应注意,前述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于暂停期间,不得发行、赎回或转换有关子基金的任何份额。
投资与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载有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购入若干投资及借款的限制及禁止。除非各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及获香港证监会同意,否则每个子基金受本基金说明书的附表一所载的投资及借款限制所规限。
倘若子基金出现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的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要在适当地考虑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纠正有关状况。
证券借出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就任何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借出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
子基金的证券借出交易(如适用)的资料将载于子基金的年度报告。
风险因素
每一子基金都会面临市场波动及各项投资的固有风险。任何子基金的份额价格及由此产生的收入既可升也可跌。
投资者应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子基金的表现面临下列若干风险因素,如子基金的结构为联接基金,则包括底层基金所附带的风险,包括如下:
(i) 投资风险 - 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会因本基金说明书及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任何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投资者于有关子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损失,不保证偿付本金。
(ii)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 所有金融市场均可能有时因政治、经济及社会情况的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iii) 新兴市场 - 子基金可投资被视为是新兴市场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新兴市场一般比成熟市场更易波动,在新兴市场的任何持仓均面临较高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确定性、法律及税务风险、结算风险以及保管风险。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的某些新兴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发展成熟,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导致缺乏流动性的可能性。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新兴市场,其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可能不如国际标准有力。因此,某些公司可能没有作出若干重大披露。
(iv) 货币风险 - 虽然若干子基金可能全部或部分投资于以其他货币报价的资产,但该等子基金均是以某一货币计价。各子基金的表现因此将受汇率管制(如有)的变动以及持有资产的货币及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因基金管理人旨在最大化以基础货币计算的回报,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会面临额外货币风险。如果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不同,该等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还须面临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风险。
(v) 利率 - 利率可能会波动。一般来说,利率下跌时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上涨,而利率上升时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下跌。高收益债券尤易受利率变动影响,可能
面临重大的价格波动。任何利率波动可能直接影响子基金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其各自的资本价值。
(vi) 波幅及流动性风险 - 与已发展巿场相比,若干巿场(例如中国、亚洲)的债务证券将承受更高波幅及较低流动性。该等证券的价格亦较为波动。该等证券的买卖价差可能很大,子基金亦可能产生大额交易成本。
(vii) 降低评级风险 - 子基金所投资的投资级别证券可能须面临被降低评级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倘若某证券或与某证券有关的发行人的信用评级被降级,子基金在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子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可能会或不会出售该等证券,但是须受子基金的投资目标规限。倘若投资级别证券被降低评级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子基金还将须面临以下段落概述的低于投资级别证券风险。
(viii) 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证券 - 子基金可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证券。投资者应注意,该等证券的信用风险及违约的可能性一般会被视为高于评级较高的证券。如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未能变现,或表现欠佳,投资者或会蒙受大额的本息亏损。此外,就未获评级或获给予低于投资级别及/或具较低信用评级的证券的市场而言,其流通性较低、波幅较高及交投活跃程度一般低于评级较高的证券市场,以及子基金根据经济或金融市场转变而将其持股变现的能力或会进一步受到诸如公众和投资者负面看法等因素所限制。
(ix) 信用/对手方风险 - 子基金亦须面临其投资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或其担保人的信用/违约风险。在财务不稳定时,对债务或其他证券的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的疑虑可能会增加。市场情况可能意味着发行人之间违约的情况有所上升。如果子基金的资产所投资的证券,其发行人违约、无力清偿债务或有其他财务困难,子基金的价值将受负面影响。
(x) 主权债务风险 - 子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面临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的情况下,主权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意于到期时偿付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子基金参与债务重组。当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时,子基金可能承受重大损失。
(xi) 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证券有关的风险 - 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证券有可能是高度不流动并易于出现大幅的价格波动。与其他债务证券相比,这些工具可能须面临更大的信用、流动性及利率风险。它们经常面临延期及偿付风险,以及其基础资产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的风险,可能对证券的回报产生不利影响。
(xii) 估值风险 - 子基金的投资估值可能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断性的决定。倘若该估值被证实为不正确,可能影响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xiii) 信用评级风险 - 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是受到限制的,不能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于任何时间的信用状况。
(xiv) 信用评级机构风险(就中国内地债务证券而言) - 内地的信用评级系统及内地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可能与其他巿场所采用的不同。内地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可能因此不能与其他国际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直接比较。
(xv) 可转换债券风险 -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债券和股票之间的混合型产品,持有人可于指定未来日期将其转换为发行债券的公司的股份。因此,可转换债券须承受股票变动及相比普通债券投资更高的波动性。投资可转换债券亦须面临与相似普通债券投资有关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偿付风险。
(xvi) 场外市场 - 一般就于场外市场进行买卖的投资而言,在场外市场(一般会买卖各种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工具的市场)进行的交易所受的政府监管及监督低于在有组织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此外,给予某些有组织交易所参与者的许多保障,例如交易结算所的表现保证未必可提供予于场外市场进行的交易。因此,订立场外交易的子基金将须承受其直接对手方将不履行其于该等交易的责任,及该子基金将须蒙受亏损的风险。
此外,于场外市场进行买卖的若干投资工具(如定制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的流动性可能不足。进行流动性相对较低的投资的市场一般比进行流动性较高的投资的市场波动。
(xvii) 分散投资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只投资于一个特定的国家/地区/行业。虽然以持股的数目计每一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将会相当分散,但投资者应注意,该等子基金很可能比有广泛基础的基金(例如:环球或地区性股票基金)更为波动,因为它们较易受其各自国家或地区的不利条件影响而导致的价值波动的影响。
(xviii) 对冲 - 基金管理人获准(但并非必须)使用对冲技术来试图抵消市场风险,但并无保证对冲技术将取得预期效果。
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可于各子基金中提供,并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货币作为指定货币。在该等情况下,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与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不利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回报减少及/或资本损失。为试图减轻此问题,基金管理人一般会通过将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外汇敞口与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与有关子基金资产的计价货币进行对冲。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通过使用衍生工具及合约进行外汇对冲。投资者须注意,可能会因基金管理人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例如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出现波动,而出现过度对冲或对冲不足的持仓。尽管对冲可于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子基金资产的计价货币贬值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但对冲可能限制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投资者从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子基金资产的计价货币的升值中获益。投资者须注意,不保证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将随时进行对冲或基金管理人将能成功使用对冲。
基金管理人亦可绝对酌情寻求将子基金部分或全部底层资产所产生的货币风险敞口全部或部分与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进行对冲。基础货币不同(或并非为与该子基金基础货币或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计价货币挂钩的货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承受额外货币风险。
(xix) 市场风险 -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的子基金一般面临与股票投资相关的风险,即股票市值可升可跌。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繁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情绪、政局、经济环境、发行人专属因素,以及本地和全球市场商业及社会状况的转变。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在有关交易所交易的证券的买卖;暂停买卖会导致无法平仓,并可能导致子基金蒙受损失。政府或监管机构可能也会实施影响金融巿场的政策。此等所有可能对相关子基金有负面影响。
巿场高度波动及巿场的潜在结算困难可能导致在该等巿场交易的证券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因而对子基金的价值有不利影响。在股票市场下滑时,其波动性可能上升。在该等情况下,市场价格可能与理性分析或长时期的期望不符,并可能因短期因素、反投机措施或其他因素而受大笔资金的走势影响。有时候,足够大的市场波动可能会减弱看似稳健的投资于某个特定市场或股票的投资基础。在此等情况下,投资预期可能无法实现。
(xx) 流动性风险 -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子基金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在不减少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将其投资变现。在该等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延迟其投资变现。
(xxi) 行业风险 – 投资于特定产业或以某特定行业为目标的子基金会承受该产业或行业的风险,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急速被淘汰、对监管上的变更表现敏感、投身业内的最低障碍,以及对整体市场波动表现敏感。
(xxii) 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 - 衍生工具涉及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元素/组成可能会导致超过子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本金的损失。子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工具(如期权、期货及可转换证券),及存托凭证、参与权及可能通过其他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投资工具,如参与票据、股权互换及股票挂钩票据等,上述产品通常可统称为“结构性产品”。如该等工具中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投资于该等工具或会缺乏流动性。该等子基金将须蒙受无力清偿债务或发行人或对手方违约的风险以及场外市场风险。此外,与基金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相比,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投资可能会摊薄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表现。因此,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会导致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提高。
(xxiii) 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相关的风险 - 倘若子基金订立证券融资交易(如证券借出交易)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则可能从相关对手方处收到或向相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
尽管子基金可能仅接受具有高流动性的非现金担保物,但相关子基金面临其无法清算获提供的担保物以弥补对手方违约的风险。相关子基金亦面临因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缺陷或故障或外部事件而蒙受损失的风险。
倘若子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相关子基金将面临现金担保所投资的相关证券的发行人失败或违约的风险。
如果子基金向相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则在对手方无力偿债且相关对手方的债权人有权使用担保物的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可能面临无法获归还其担保物或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方可获归还担保物的风险。
子基金根据证券借出交易收取的融资费用可用于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同样,子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亦可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均将就任何该等投资面临市场风险,并可能因将其收到的融资费用及现金担保再投资而蒙受损失。此类损失可能因所作投资的价值下跌而产生。现金担保的投资价值下跌将缩减可供相关子基金在证券借出合约结束时向证券借出对手方归还的担保物金额。相关子基金将须弥补最初收到的担保物与可供归还对手方的金额之间的价值差异,而导致给相关子基金造成损失。
(xxiv) 股票挂钩票据(“ELN”) - 子基金可投资于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投资工具,如 ELN 或其他类似的投资工具。ELN 可能并未上市,并须受限于其发行人规定的条款及条件。该等条款可能因发行人购买或出售 ELN 底层证券的限制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策略延迟实施。由于并无交投活跃的 ELN 市场, ELN 投资的流动性可能不足。为满足赎回申请,子基金须依赖发行 ELN 的对手方提供将 ELN 的任何部分平仓的报价。该报价将反映市场的流动情况及交易规模。
投资者应注意,ELN 的不同发行人可能有不同的估值方法。一般而言,估值将包括基于 ELN 底层证券的收市价。不明朗的估值因素,如外汇兑换风险、买卖差价及其他收费可能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有不利影响。
在子基金寻求通过 ELN 投资于若干上市证券时,其须面临 ELN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此外,存在发行人将因信用或流动性问题而不结算交易,因而导致子基金蒙受损失的风险。此外,如发生违约,子基金可能须在执行替代交易时受到不利市场变动影响。
投资于 ELN 使得持有人有权收取若干参照与 ELN 挂钩的股份计算的现金款项。其并非直接对股份本身作出的投资。投资于 ELN 的持有人并无权享有股份的实益权益,亦没有向发行该等股份的公司提出任何主张的权利。
与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的基金相比,通过 ELN 作出投资可能会摊薄子基金的表现。此外,在子基金拟通过 ELN 投资于特定股份时,不保证认购/申购子基金份额的申请款项可即时通过 ELN 投资于该等股份。这可能会影响子基金的表现。
子基金将投资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 15%于并未在向国际公众开放并经常交易ELN 的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的 ELN。为监控投资限制,在确定适当限额时,ELN 将被视为股票投资,而非衍生工具。
(xxv) 远期货币合约 - 子基金可为对冲及/或投资目的订立远期货币合约。远期合约并不在交易所进行买卖,而且并未被标准化;反之,银行及交易商担任该等市场的主事人,并就各项交易作个别协商。买卖远期货币合约实质上并不
受监管;而且并无每日价格变动限制,投机持仓限额亦不适用。在远期市场进行交易的主事人无须持续担任其买卖的货币或商品的做市商,而该等市场可能会有一段时期经历流动性不足,该时期有时可能会持续一长段时间。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市场干扰可能会令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
此外,远期货币合约将无法消除子基金的证券价格或汇率的波动或于该等证券价格下跌时避免亏损。由于子基金所持的货币头寸可能与其所持的证券头寸不一致,因此其表现可能会受到汇率变动的强烈影响。在该等情况下,子基金的资产可能会蒙受有关金融工具的亏损及支付该等费用。
(xxvi) 受限制市场风险 - 子基金可投资于可能就外资所有权或持有权设置限额或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的证券。子基金可能须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投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定及监管限制或限额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对该等投资的流动性及表现直接或间接地带来不利影响。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汇出限额、不利税务待遇、较高佣金、交易限制、监管报告要求、依赖本地保管人及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以及其他因素。
(xxvii) 集中风险╱亚洲巿场风险 - 若干子基金的投资集中在亚洲。该等子基金的价值可能比具有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更为波动。该等子基金的价值将更易受亚洲巿场的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的负面事件影响。
(xxviii) 中国市场风险 - 投资于中国市场须面临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面临的风险,特别是中国市场的特定风险。
由 1978 年至今,中国政府在中国内地经济发展中已实施强调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力量的经济改革措施。中国内地的许多经济改革均为史无前例或处于试验性阶段,并仍须接受调整及修正。此等改革可能会对在中国市场的投资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及法律架构仍然在发展当中。中国内地的会计准则及惯例可能与国际会计准则有重大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交收及结算系统可能并未接受完善测试及或须面临更高的误差或低效率风险。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 A 股、中国 B 股及中国 H 股投资于中国公司的股本权益。投资于该等证券或须承受上升的价格波动及较缺乏流动性。
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及人民币汇率变动的管制或会对中国公司的营运及财务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者应知悉,中国内地税务法规改变可能影响可从有关子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收入金额,以及可从有关子基金的投资获返还的资本金额。税务法律也将继续更改,并可能有冲突和含糊之处。
(xxix) 人民币货币及兑换风险 - 投资者于投资子基金的人民币份额类别时应参阅以下特定风险因素:人民币目前并非可自由兑换,且受限于外汇管制政策。
非人民币为基础货币(如香港)的投资者需面临外汇风险,不保证人民币对投资者的基础货币(如港元)将不会贬值。人民币一旦贬值,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尽管离岸人民币(CNH)及在岸人民币(CNY)为同一货币,但它们以不同汇率买卖。CNH 和 CNY 之间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在特殊情况下,以人民币支付的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可能会由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而有所延迟。
(xxx) “点心”债券(即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市场风险 -“点心”债券市场仍然是一个相对较小的市场,更容易受到波动性和流动性不足影响。如有新规则颁布而限制或约束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集人民币的能力及╱或相关监管机构对离岸人民币(CNH)市场的自由化作逆转或中止时,“点心”债券市场的运作以及新发行可能会受到干扰,导致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降低。
(xxxi) QFI 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可间接通过投资于由已持有中国内地合格境外投资者(“QFI”)资格的机构发行的股票挂钩票据,或直接通过 QFI 资格投资于中国 A 股、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或其他获准许的投资工具。有关相关子基金的 QFI 安排的进一步资料载于与该子基金有关的附录。有关股票挂钩票据的投资详情,请参阅标题为“股票挂钩票据”的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注意,QFI 资格可能会被暂停或撤销,届时子基金可能需出售其所持证券,因此,被暂停或撤销 QFI 资格或会对子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对各 QFI 施加的若干限制或会对该等子基金的流动性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QFI 于任何一所上市公司的最高持股量会受到限制。此外,根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设有汇入本金、投资限制、以及汇出本金及利润的规则及限制。任何汇出本金及利润的限制可能影响子基金应付赎回申请的能力。
在极端情况下,子基金可能会因投资能力有限而产生重大损失,或因QFI 投资限制、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缺乏流动性及/或买卖的执行或结算的延误或中断而未能充分实施或执行其投资目标或策略。
投资者亦应注意,通过QFI 投资于证券一般须遵守下列现时中国内地的 QFI
法规的投资限制(可经不时修订)︰
(a) 通过 QFI 投资于任何上市公司的相关境外投资者(如子基金)的所持股份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及
(b) 通过QFI 投资于任何上市公司的所有相关境外投资者的所持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
由于对所有相关境外投资者于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所持股份总数设有限制,因此,子基金对中国 A 股作出投资的能力将会受到所有其他通过QFI 进行投资的相关境外投资者的活动影响。
任何由子基金通过 QFI 购买的中国 A 股或其他获准许的证券将会由其 QFI
保管人通过中国内地法律所准许或规定的证券账户(该账户以其名义开立)存
置。根据现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通知》”),现时规定子基金在中国内地的证券账户须由 QFI 及该子基金联名管理。虽然中国证监会通知表明该账户内的资产将属于该子基金,但是该通知或只能作为行政指引之用,并可能不具备与中国内地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现行 QFI 法律、规则及法规可能于日后有所改动,并可能具有追溯力。此外,不保证 QFI 法律、规则及法规将不会被废除。通过 QFI 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子基金可能会因该等更改而有不利影响。
投资将通过 QFI 以人民币进行。因此,子基金可能须承受有关该等投资的任何人民币汇率波动。
(xxxii) 沪港通及深港通相关的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可能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中国 A 股,除“中国巿场风险”的风险因素外,亦须承受下述额外风险:
词汇如并无于此界定,则具有本基金说明书附件 A 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额度限制 - 沪港通及深港通受额度限制所限。特别是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每日额度,将不再接受新买盘(虽然投资者将获准出售其跨境证券,而不论额度余额)。因此,额度限制可限制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及时投资于中国 A 股的能力,而子基金未必能有效实施其投资策略。
结算及交收风险 - 香港结算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将成立沪港通及深港通结算通道,双方互相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者,促进跨境交易的结算及交收。就于市场进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另一方面承担向对方结算所履行其结算参与者的结算及交收责任。
倘若出现中国结算公司违约的罕有事件,而中国结算公司被宣布为违约方, 则香港结算公司根据其市场合约对结算参与者于北向交易的责任将限于协助 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公司追讨申索。香港结算公司应善意地通过可得的法 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公司进行清算向中国结算公司追讨尚欠的股票及款项。于该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可能延误讨回有关股票及款项的程序,或未能向中 国结算公司讨回全数损失。
参与公司行为及股东大会 - 香港结算公司将知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公司行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将需要遵守其经纪商或托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各自指定的安排及限期。就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某些类型的公司行为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因此,相关子基金未必能及时参与某些公司行为。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正持有通过其经纪商或保管人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所买卖的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倘若上市公司的组织章程并未禁止其股东委任一名或多名代理,香港结算公司将安排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资者作为其代理或代表,并根据指示出席股东大会。此外,根据中央结算系
统的规定,投资者(其持股达到中国内地法规及上市公司组织章程所规定的限额)可借由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通过香港结算公司递交提议决议案给上市公司。倘若有关法规及规定允许,香港结算公司将作为在册股东递交该等决议案给其公司。
暂停交易风险 – 香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均保留权利在有需要时暂停交易以确保市场有序公平及审慎管理风险。于暂停交易启动前将会寻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倘若暂停交易发生,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交易日差异 - 沪港通及深港通只会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两地股票市场均开市时进行交易,且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的日子运作。因此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在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日时,子基金不能进行任何中国 A 股交易。子基金可能因此于沪港通及深港通不进行买卖时须承受中国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前端监控对卖出的限制 - 中国内地法规规定,投资者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或深交所将拒绝有关卖盘。香港联交所将就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商)的中国A股卖盘进行交易前检查,以确保并无超卖。
一般而言,倘若子基金欲出售若干其持有的中国A股,须于出售当日的开市前将该等中国A股转到其经纪商各自的账户。倘若未能于此期限前完成,则不能于该交易日出售有关股份。鉴于此项规定,子基金可能不能及时出售所持有的中国A股。
然而,相关子基金可通过作为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保管人参与者或全面结算参与者的保管人维持其中国A股。在该情况下,子基金可要求该保管人于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特别独立账户(“特别独立账户”),在经提升的前端监控模式下维持其持有的中国A股。中央结算系统将分配唯一的投资者身份识别号码给各特别独立账户,以便买卖盘传递系统验证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持有的股票。在经纪商输入相关子基金卖盘指令时特别独立账户持有足够股票的前提下,相关子基金只需在执行后将特别独立账户中的中国A股转至其经纪商账户(而非目前前端监控模式下将中国A股转至经纪商账户的做法),而相关子基金将不会受未能及时出售所持有的中国A股的风险影响。
营运风险 - 沪港通及深港通运作的前提为相关市场参与者的营运系统的运作。市场参与者能参与此机制,前提是符合特定的信息科技能力、风险管理及其他可能由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要求。
两地巿场的证券管理体制及法律体系存在重大差异,巿场参与者可能须持续地处理因差异而引起的问题。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能妥善运作或将持续适应两地市场的变更及发展。倘若相关系统未能妥善运作,则会中断两地市场通过机制进行的交易。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能力 (及继而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监管风险 – 现行有关沪港通及深港通的法规未经考验,并不确定该等法规将如何被应用。此外,现行法规可予以更改并可能有追溯力,不保证沪港通
及深港通不会被废除。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中国内地及香港的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可就营运、法规执行及跨境交易不时发布新的法规。子基金可能因有关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 当原本合资格股票被调出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被限制买入。这对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例如当基金管理人拟买入被调出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的某只股票时。
外资持股限制的风险 -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有关子基金)持有中国A 股受外资持股限制。子基金投资于中国 A 股的能力可能会因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的所有相关境外投资者的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 经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的投资是通过经纪商执行,故须承受该(等)经纪商就其责任的违约风险。
按本基金说明书附件A 所披露,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所作出的投资现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所保障。因此,子基金在通过该机制买卖中国 A 股时须面对所涉及经纪商的违约风险。
(xxxiii) 中国内地税务考虑-投资于在中国交易所上市的中国股票(包括中国 A 股、B股及 H 股)、人民币计价企业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认股权证(统称为 “中国证券”)的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内地征收的预扣税及其他税项。
企业所得税:
就并非税务居民企业,且并非为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目的而成立的中国内地常设企业而言,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以预扣方式收取的 10%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中国内地预扣税”)将(获豁免者除外)适用于自处置中国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尽管中国内地税务当局在实施及征收买卖中国 H股所得的资本收益缴纳的中国内地预扣税时或会因有关买卖于中国内地以外进行而面对实际困难)。
利息及股息
现时,除非指定豁免适用,投资者须就自人民币计价企业债券所得的利息及自中国 A 股、B 股及 H 股所得的股息支付 10%税项。分配该等股息或利息的实体须预扣该税项。虽然现时未有任何针对中国 B 股取得的股息征收的税项的特别规则,但一般认为类似税项处理应予以适用。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自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获豁免中国内地所得税。
发布日期为2018年11月7日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债券市场的税务处理的财税[2018] 108号(“《第108号通知》”),提及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三年内,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内地债券市场所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安排》”),倘若香港税收居民为《内地与香港安排》下的实益拥有人,则将向持有债务工具的香港居民所收取的利息征收利息总额 7%
的中国内地预扣税,受限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审批。然而,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如何评估投资基金的实益拥有权仍存在不确定性;尚不确定相关子基金能否获得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批准享受该优惠税率。基金管理人将继续评估有关情况,包括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意见、寻求该等审批的行政要求以及寻求审批的成本及不确定性。尽管无法保证能获得批准,基金管理人仍会就相关子基金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寻求申请该等批准。若未能获得相关审批,10%的一般中国内地预扣税率将适用于相关子基金的利息。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若香港税收居民为实益拥有人并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的股本,则将向持有中国内地居民企业发行股份的非居民股东所收取的股息征收股息总额 5%的税项。基于投资限制,相关子基金不会持有任何单一发行人发行的 10%以上的任何普通股。就此而言,通过 QFI 投资的中国 A 股所衍生的股息将不会受惠于 5%的减免税率,而 10%的一般税率将适用于相关子基金。
资本收益
有关适用QFI 在中国内地买卖债务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税的具体规则尚未公布。在尚未制订有关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所得税处理应适用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税务条文。
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香港税务居民来自出售人民币计价的企业、政府及非政府债券的资本利得,或可获豁免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但是需要事先取得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批准。上述有关资本收益的税项豁免将仅在获得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应用。有鉴及此,基金管理人将进一步评估及寻求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申请将相关子基金及/或基金管理人视为香港税务居民,并可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享有上述资本收益税项豁免,虽然这并不获保证。如未能取得有关批准,一般税率 10%将适用于相关子基金自买卖由中国内地居民发行人发行的中国证券(股票投资除外)所得的资本收益。
关于股本权益投资,例如中国 A 股,中国财政部、中国的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发出通知,以明确相关企业所得税责任:
(i) 根据《财税[2014]79号-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79号通知》”):
• 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
• 2014年11月17日前,QF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根据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
(ii)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81号)(“《第81号通知》”),及《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27号)(“《第127号通知》”)关于经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中国A股︰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从转让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中国A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
• 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的中国A股股息红利所得,须按照10%的标准税率缴纳所得税,由有关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并向相关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在香港结算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的营业税已完全被增值税取代。根据财税 [2016]第36号(“《第36号通知》”) 及财税[2017]第70号(“《第70号通知》”),由2016年5月1日起,QFI自转让中国证券所得的收益将获豁免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第36号通知》、《第81号通知》及《第127号通知》,由2016年5 月1日起,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转让中国A股所得的收益将获豁免缴纳增值税。
然而,至于并非根据 QFI 及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的有价证券,应适用《第 36号通知》,就该等有价证券的买卖差价征收 6%的增值税。如转让中国内地之外的投资(例如 H 股)产生的资本收益,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征收增值税,原因是有关的购买及出售往往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达成及完成。是否及如何实行就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自买卖(即包括买入及卖出)中国 B 股所得的资本收益收取增值税仍存在不确定性。
除非特别豁免适用,否则 QFI 自中国境内债务证券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 6%的增值税。根据《第 36 号通知》及财税[2016]第 46 号,存款利息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而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所赚取的利息收入可获豁免缴纳增值税。而根据财税[2018] 第 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生效
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的三年间,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源自中国内地的股权投资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并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果增值税适用,还须缴付其他附加税(其中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附加税可能高达应缴纳增值税的12%。
印花税:
中国内地法律下的印花税一般适用于所有载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应课税文件的执行及接收。在中国内地执行或接收若干文件会被征收0.1%印花税,该等文件包括于中国内地股票交易所买卖出售中国A股及 B股的合约。目前,如属中国A股及B股的出售合约,则该印花税将向卖方而非买方征收。
按《第81号通知》,根据现行中国内地税务法规,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及以继承及赠与方式转让中国A股需缴付印花税。
税项准备金:
基金管理人拟作为QFI处理基金管理人的事务,以及拟处理相关子基金的事务,该等子基金为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之目的,并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内地无并无常设机构,尽管这无法得到保证。此外,就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交易的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种的处理(除了根据
《第108号通知》,暂时不会从在岸中国债务工具取得的利息收入作出预扣税拨备和增值税拨备),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有特定指引。就相关子基金投资中国证券征收的任何中国内地预扣税将转嫁至该子基金,子基金的资产价值将因而减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所取得的专业且独立的税务意见就上述税务责任为子基金预扣准备金。由于适用的中国内地税务法律下的不明朗因素及该等法律可能作出变更及追溯过往税项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任何税项准备金可能超出或不足以应付应就中国证券所得的收益缴纳的实际中国内地税务负担。倘若(基于税务意见)确定部分税项准备金为不必要,基金管理人将会把该部分准备金拨入相关子基金,作为该子基金的资产。倘若准备金较实际税收存有任何不足,将会由子基金的资产扣除,子基金的资产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者或会因而得益或蒙受损失,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相关子基金份额及
/或从相关子基金赎回该等份额时产生的最后税务结果而定。投资者应注意,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任何超额税项准备金拨回前赎回其子基金份额,将无权以任何形式索取任何部分拨回相关子基金的税项准备金或预扣款项,而相关拨回将在子基金的份额价值中反映。
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取得的专业且独立的税务意见,决定不会为相关子基金就投资中国A股的已变现或未变现所得资本收益作任何税项准备。
中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多项税务改革政策,而现行税务法律及法规亦可能会于日后予以修改或修订。中国内地现行的税法、法规及惯例日后可能会予以更改,而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因而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概不保证现时向境外公司提供的税务优惠(如有)将不会被废除,亦不保证现有税务法律及法规将不会于日后被修改或修订。税务政策的任何更改或会降低子基金所投资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税后利润,从而降低该等份额的可得收入及/或份额价值。
(xxxiv) 保管风险及经纪商风险 - 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可能为稳妥保管本地市场资产而被委任为该等市场服务。如子基金投资于保管及/或交收系统尚未完全开发的市场,该子基金的资产可能须承受保管风险。在若干情况下,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或甚至可能无法)取回其部分资产。该等情况可能包括保管人或次保管人被清算、破产或无力偿债、追溯适用法律及所有权欺诈或登记不当。一般而言,子基金于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所承担的费用将高于有组织证券市场。
如子基金通过 QFI 投资于中国 A 股或其他中国证券,则该等证券将以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批准或规定的名义,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账户,由 QFI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委任的保管银行(“QFI 保管人”)存置。此外,执行及结算交易或转让任何资金或证券均可能由 QFI 委任的经纪商(“中国内地经纪商”)进行。如 QFI 保管人或中国内地经纪商违约,则子基金或会蒙受重大亏损。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须负责稳妥保管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资产。若有关子基金的资产托管由保管人负责,则受托人须就保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并确保受委任的保管人拥有相关的资历、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过往业绩记录;而且保管人是根据受托人的指示保管各子基金的资产。但是受托人无须为子基金因其与受托人非同属一个集团成员的保管人的清算、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受托人须确保保管人妥善隔离子基金的资产。
(xxxv) 对手方风险 - 各子基金可根据不同的投资工具的目标投资于该等投资工具,但投资须符合投资限制。如该等底层投资的对手方违约,子基金可能须蒙受重大亏损。此外,如子基金的对手方停止担任若干投资工具的做市商或停止报价,子基金可能无法订立预期交易或就持仓订立抵销交易,其可能对其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xxxvi) 与小型资本/中型资本公司有关的风险 - 由于流动性较低、对经济情况的改变较为敏感及对未来的增长前景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倾向比较大型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
(xxxvii) 终止风险 - 在若干情况下,子基金可能会被终止,该等情况概述于下文“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一节。子基金可能会在下列情况下被基金管理人终止:(a)如伞基金或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少于 8 千万港元,及∕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批准该终止的特别决议,或(b)继续运作伞基金或子基金于任何法律下属于违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或子基金并不实际可行或并不可取。如子基金被终止,该子基金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比例分配其于子基金资产的权益。在出售或分配时,相关子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资的价值可能低于该等投资的初始费用,以致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亏损。此外,任何与相关子基金有关的未全数摊销的组织开支将于该时在子基金的资本中扣除。
(xxxviii) 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影响 -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就子基金的分派类别从收益及╱或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款项相当于归还或提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先投资额的部分或该原先投资额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该等收益分配可能导致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当子基金设有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即份额类别与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对冲),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收益分配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因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参考货币及子基金基础货币的利率差异而受到不利影响,以致从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增加,因而导致出现较其他非对冲类别较大的资本侵蚀情况。
(xxxix)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 经修订的《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国内收入法》”)第 1471 至 1474 节(称为“《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 “FATCA”) 已于 2010 年 3 月颁布,要求海外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
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报告若干海外账户、及若干由美国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的非美国帐户及非美国实体向此等帐户作出的付款(包括来自美国发行人的证券的利息及股息,以及销售该等可产生源自美国的收入的证券而所得款项总额)实施新规则。除非有关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家税务局”)识别该等付款中拥有权益的美国人士(按《国内收入法》的涵义)的规定,否则可能需就所有有关付款按 30%税率缴付预扣税。为避免就有关付款缴付预扣税,海外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以及通常包括于美国境外建立的其他投资基金)一般将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订立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根据有关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同意识别其身为美国人士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人,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美国人士的若干资料。
香港政府与美国订立政府间协议(“政府间协议”),以协助香港的金融机构遵守 FATCA。根据政府间协议,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的伞基金及其每支子基金均为版本二的海外金融机构,如果能识别若干美国账户及每年向美国国家税务局报告该等美国帐户的若干资料,将不用按照 FATCA 缴付预扣税。
基金管理人已注册为“保荐海外金融机构”(即代表伞基金及/或子基金承担 FATCA 项下的责任的海外金融机构),而伞基金及/或子基金已注册为“获保荐海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伞基金及子基金已与美国国家税务局达成海外金融机构协议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注册。
伞基金及各子基金将竭力符合 FATCA 及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所施加的规定,以避免产生任何预扣税。如果伞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未能遵从 FATCA 或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所施加的规定,而伞基金或该子基金的投资因不合规而遭扣缴 FATCA 预扣税,则伞基金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以及伞基金及/或该子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提供所需资料及/或文件,不论实际上是否导致伞基金及/或有关子基金未能合规,或伞基金及/或有关子基金须缴纳 FATCA 项下的预扣税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表伞基金及/或各有关子基金保留权利酌情采取任何行动及/或一切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i)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资料;(ii)自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作出适用法律及法规容许的预扣或扣减;及/或(iii)视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发出通知将其于有关子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本着真诚和基于合理的理由采取任何有关行动或任何有关补救措施。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应就 FATCA 对其本身的税务情况及对伞基金和其子基金产生的潜在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xl) 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有关的风险 – 由于成交量偏低而导致市场波动及潜在缺乏流动性,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买卖的某些债务证券的价格会因此而大幅波动。因此,投资该等市场的子基金会承受流动性及波动性风险。此等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比较大,因而子基金出售该等投资时可能产生大额的交易及变现费用,甚至可能蒙受损失。
如果子基金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则子基金亦可能面临与结算程序及对手方违约有关的风险。与子基金已订立交易的对手方可能不履行其通过交付相关证券或支付款项而结算交易的责任。
通过境外直接参与机制及/或债券通的投资,相关备案、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备案及账户开立均由境内结算代理人、境外托管机构、代理备案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如适用)执行,子基金须承受违约风险及因该等第三方而出现差错的风险。
通过境外直接参与机制及/或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亦会面临监管风险。这些机制的相关规则及法规可能变更,亦可能有潜在追溯效力。倘若中国内地有关机构暂停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的账户开立或交易,子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该等情况下,子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就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交易的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种的处理,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现时并未有特定指引。相关税务规则的实施及税项的征缴有可能具有追溯力。因此,基金管理人为相关子基金作出的税项准备金可能过高或不足以应付最终的中国内地税务负担。继而,相关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得利或受损,这取决于最终的税务负担、准备金水平,以及他们于何时认购/申购及/或赎回相关子基金的份额。
(xli) 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及/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的附带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可能通过深港通投资于深交所创业板,透过沪港通投资于上交所科创板及/或投资于北交所。子基金及其投资者于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及/或北交所的投资可能承受重大损失,额外风险如下:
股价波动较大和流动性风险 – 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及 / 或北交所的上市公司一般属新兴性质,运营规模较小。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及北交所上巿的公司,其价格的波动幅度更大,并且由于对投资者来说其门槛较高,相较于其他板块,科创板的流动性有限。因此,与主板的上市公司相比,在以上板块上市的公司承受更大的股价波动及流动性波动,以及更高的风险和换手率。
估值过高风险 -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及/或北交所上市的股票可能估值过高,而该极高的估值未必得以持续。股价可能会因流通股较少而较容易受到操控。
法规差异 - 与主板相比,有关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及/或北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规则及法规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较为宽松。
除牌风险 - 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及/或北交所上市公司出现除牌的情况,可能较为普遍及快速。尤其是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及/或北交所相较于其他板块除牌的标准更严格。如果子基金投资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对子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集中风险 – 上交所科创板及北交所是一个新成立的板块,因此在初始阶段可能只有有限数量的上市公司。对于上交所科创板及/或北交所的投资因此可能集中在数量较少的股票上并使子基金面临更高的集中风险。
(xlii) 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可投资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如或有可转换债券证券(“CoCo”)、由金融机构发行的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和次级债。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该等工具面临更大风险,因为该等工具通常包括若干条款及条件,导致该等工具在预设触发事件发生时(例如当发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继续经营时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低至指定水平时)可能部分或全部核销、减记或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
该等触发事件可能并非为发行人所能控制,通常包括发行人资本比率跌至低于指定水平,或者由于发行人持续财务可行性而采取的特定政府或监管行动。触发事件错综复杂且难以预测,且会导致该等工具的价值显著或完全减少,从而导致相关子基金的间接亏损。
倘若发生触发事件,价格及波动风险可能会蔓延至整个资产类别。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面临流动性、估值及行业集中风险。
若干子基金可投资于高度复杂及高风险的CoCo。一旦发生触发事件,CoCo将(可能以折让价)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或导致永久减记至零。CoCo息票付款由发行人酌情确定,且可由发行人随时以任何理由并持续于任何期间取消。
若干子基金可投资于高级非优先受偿债。 一般而言,此等工具的等级高于次級债,惟触发事件的出现可能导致其减记,以及将不再按发行人的债权人等级排序,可能因而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就次级工具而言(如CoCo及次级债),倘若发行人清算、解散或停业清理,则子基金针对发行人的权利及索偿,一般将排于发行人非后偿责任的所有持有人索偿之后。
某些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种类的结构属创新性质且未经验证。在受压环境下,该等工具的表现存在不确定性。
(xliii) 价格调整风险 - 基金申购或赎回可能会因为底层证券的交易而产生交易及其他费用,可能会导致子基金的资产被摊薄。为应对这种影响,可能会采用价格调整(包括财政费用调整和摆动定价)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投资者将以较高的申购价(较低的赎回价)申购(赎回)。投资者应注意,可能触发价格调整的事件的发生并不能预测,因此亦不可能准确预估需要作出该等调整的频率。调整可能多于或少于实际产生的费用,如作出的调整少于实际产生的费用,该差额将由子基金承担。投资者亦应注意价格调整不可能始终,或完全防止子基金的资产被摊薄。
鉴于以上因素,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应被视作为长期性质。子基金因此只适合于可以承担所涉及风险的投资者。
有关特定子基金的任何额外风险的详情,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
支出与收费
每个子基金现时的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基金登记机构费用及持有人服务费,已载于有关附录。每个子基金的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基金登记机构费用及持有人服务费会每日计提并按月后付。若(i)管理费有任何增加(由现有水平增至最高限额每年 2%),或(ii)受托人费用有任何增加(由现有水平增至最高限额每年 1%),或(iii)持有人服务费有任何增加(由现有水平增至最高限额每年 2%),则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事前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
在香港成立伞基金及首支子基金的成本由首支子基金承担,并于募集期结束后扣除。成立于其后的子基金所产生的成立成本及款项将由与该等成本及款项有关的相关子基金承担。
每一子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列载的直接归属于该子基金的费用。如果有关费用并不直接归属于任何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可绝对酌情决定分配有关费用的方式。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子基金购入投资及变现其投资的费用,伞基金资产保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审计师费用及支出,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任何与上市或获监管批准的有关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任何基金说明书的编制及印刷的费用,以及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在履行其职责期间从外部获取必要数据及/或服务时产生的自付费用。若任何子基金于有关支出全数摊销之前清算,其未摊销的款项将于该子基金终止前由该子基金承担。
在伞基金及该等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内,不会向认可的子基金收取广告宣传或推广支出。
基金管理人不得保留就子基金账户购入或出售投资所得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经纪回扣或佣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不得就将子基金的交易交由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而向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保留现金或其他回扣,但是(i)如果货品及服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明显利益,(ii)执行交易符合最佳执行标准,及经纪费率不超过正常而言机构提供全套服务所收取的经纪费率, (iii)以声明的形式在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收取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货品及服务,及(iv)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则可保留该等货品及服务(非金钱利益)。所指的货品及服务可包括:研究及顾问服务、配备专门软件的计算机硬件、又或研究服务及衡量业绩表现工具等,但不得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物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场地、会籍费用、雇员薪酬或直接付款。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权利,若与其他人士订有安排,而根据该项安排,上述人士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代为采购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如上一段所述),则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仍可与该人士或其代理人进行交易,但提供该等货品、服务或利益必须在合理情况下预计在整体上对本基金有利,并在向本基金提供服务时有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改善其业绩表现,而有关方面无须就该项安排
直接支付款项,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只须承诺与该人士进行业务往来。
税项
各有意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人士,必须自行了解其公民身份、居住地及居籍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购入、持有及赎回份额的适用税项,并(如适用)寻求有关税务的独立专业意见。
各份额将为香港印花税目的而被视为“香港股票”。出售或转让份额将须缴纳香港从价印花税,税率为按份额对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的每 1,000 港元(或其不足
1,000 港元的部分)征收 1.30 港元。税款由转让人及受让人双方分别支付(即每 1,000
港元或其部分将须缴付合计共 2.60 港元)。此外,任何份额转让文件现时需缴付 5.00港元的定额费用。然而,若出售或转让份额是以注销份额的方式进行,又或该等份额是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转让,而基金管理人在随后两个月内再出售该等份额,则该等出售或转让无须支付香港印花税。
在伞基金及其有关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内,根据现行香港法例及惯例:
(a) 本基金的任何认可活动,预期无须缴纳香港税项。
(b)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获认可子基金所得股息或其他收益分配,或因出售、赎回或另行处置认可子基金份额所得的任何资本增值,将无须在香港缴纳任何税项。但如上列交易将构成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则有可能需缴付香港利得税。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条例”)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条例建立了在 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AEOI”)标准的法律框架,在香港亦称为共同申 报标准(“CRS”)。CRS规定在香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 收集持有有关金融机构账户的申报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的资料,并将该等资料报告 给香港税务局。资料进而会与账户持有人作为税收居民所属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换。通常来说,税务资料只会与已根据AEOI在《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公约》下的双边主管 当局协定或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的基础上和香港启动交换关系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换;然而,伞基金、子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进一步收集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的资 料。
伞基金及子基金须遵守香港已实施的CRS的规定,换言之,伞基金、各子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应收集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的税务资料,并将该等资料提供予香港税务局。
香港实施的AEOI规则要求伞基金及各子基金须(其中包括:(i) 将本基金在香港税务局的状态登记为“申报金融机构”;(ii) 对其账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股票权
益)进行尽职调查,以识别就CRS而言,有关账户会否被视作“应申报账户”;及(iii)向香港税务局汇报有关应申报账户的资料。香港税务局将向已根据AEOI与香港启动交换关系的相关司法管辖区(即“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转交该等资料。广义来说,AEOI订明香港金融机构应汇报下列人士或实体的资料:(i) 属于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及(ii) 属于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个人所控制的若干实体(统称“可报告人士”)。根据条例,可报告人士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税务居所、纳税人识别号码、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值以及某些类型收益或出售或赎回所得款项,均会向香港税务局汇报,而随后与相关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换。
投资于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为使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遵守CRS,他们或须向本基金、相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本基金代理人提供其他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及/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控权人士(定义见条例)的资料)可由税务局与可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换。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咨询其各自专业顾问的意见,了解 CRS 对其当前或拟进行的本基金及相关子基金投资造成的行政管理及实质影响。
财务报告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将于每年 12 月 31 日终结。经审计年度报告(英文版本),将会尽 快(但在任何情况下,须于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结构为 联接基金的子基金的经审计年度报告将包括子基金所投资的底层基金内投资的陈述。未经审计中期报告(英文版本)将于每年 6 月 30 日后两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该等报告包括各子基金及组成子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的资产净值的陈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在相关财政期间后四个月及两个月内, 于以下网站: www.bea-union-investment.com 取得经审计年度报告及未经审计中期报告。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报告亦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向基金管理人索取或免费查阅。
收益分配
除非有关附录中另有载述外,否则基金管理人无须就收益或出售投资后实现的资本利得净额进行任何收益分配,而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收益(如有)及资本利得净额 (如有)将累积及转作资本。在香港证监会预先批准的前提下,有关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如有更改,将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
如有关附录所述,子基金就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将根据有关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有关该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情况而定)的记录日期所持有的份额数目按比例分配。为免存疑,只有于记录日期名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才符合资格获得就相关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情况而定)宣布的收益分配。
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中期会计结算日后 12 周内支付,而末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支付。任何收益分配将以有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
以支票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邮递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于六年后并未领取的收益分配,将予没收,并归为有关份额类别资产的一部分。
表决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会议,须提前不少于 21 天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如有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除非是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如有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 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若是需要另发通知的延期会议,则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构成延期会议的法定人数。在以举手方式表决中,亲自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应有一票;在以投票表决方式中,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一份额应有一票。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以排名较先者的投票(亲自投票或委托代为投票)将获接受,如此类推。会议主席或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 5%并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一位或多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发布价格
各个子基金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发布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ea-union- investment.com。投资者应注意,有关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份额转让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份额转让须经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如属法人团体,须代表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及盖章)书面文书。在受让人登记成为有关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前,转让人仍被视为所转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转让文书只可处理单一类别的份额。如果转让任何份额会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的份额价值低于有关份额别的最低持有量(如有),则不得进行该项转让。
信托契约
本基金是根据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基金管理人身份与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于 2002 年 1 月 18 日原先订立的信
托契约,依照香港法律成立。为修订原有的信托契约的条款,双方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订立了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经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可不时予以修订。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双方获得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信托契约的条文不得豁免或补偿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所须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任何法律就任何疏忽、违约、就其职责其可能承担责任的对职责或信托的违反所施加的任何责任,而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就该等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补
偿或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者查阅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款。
现行有效的信托契约(连同提交香港证监会的任何承诺书)副本,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费用每份 500 港元,亦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伞基金自信托契约订立之日起计存续 80 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终止伞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所提议的终止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a)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职务,或(b)基金管理人清算。此外,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终止该子基金。若通过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咨询有关监管机构(若在香港即为香港证监会),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受托人亦可终止本基金。受限于下文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于以下情况终止伞基金或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或东亚联丰中国A 股股票基金:(a)就伞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伞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少于 80,000,000 港元,但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批准伞基金终止,或(b)就任何上述子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有关子基金己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80,000,000 港元,但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批准有关终止,或(c)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基金或该等子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咨询有关监管机构(若在香港即为香港证监会),认为继续运作伞基金或该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就所有其他子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可于下列情况下绝对酌情发出终止该子基金的通知:(a)就该子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相关已发行类别份额总资产净值将低于 80,000,000 港元(或有关成立通知所订明其他金额),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子基金及/或子基金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投资基金已不再属于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有任何终止通知,须提前三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因伞基金、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终止而产生、并由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其应付之日起计十二个月届满时缴存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于作出该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反洗钱法规
作为基金管理人防止洗钱的责任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可能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身份及支付申请款项的来源。根据每项申请的情况而定,如有以下情况,将无须进行详细核实工作:
(a) 申请人使用以其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付款;或
(b) 申请通过认可中介机构提出。
如上文提述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处于获承认为具有充分反洗钱法规的国家或地区,此等例外情况方属适用。然而,基金管理人保留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及款项来源所 需的资料的权利。如果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核实所需的任何资料,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受理申请及与其有关的认购款项/申购款项。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受托人及其各自关联人士根据不时的相关要求可不时出任其他基金及客户(包括具有与任何子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基金及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角色,或以其他方式涉及或参与该等其他基金及客户,或在彼此之间、与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或与任何其股份或证券构成任何子基金一部分或与该等合约或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或团体订立合同或订立任何金融、银行或其他交易。因此,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受托人及其各自关联人士中的任何一方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本基金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受托人及其各自关联人士各自应始终考虑在有关情形下其对本基金的义务,并尽力确保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管理和减小有关冲突,以公平方式解决有关冲突,并考虑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公平分配一切投资机会。
基金管理人及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可能为子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的其他客户(包括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
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账户订立交易“( 交叉盘交易”)。
该等交叉盘交易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会执行:有关的买卖决定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投资目标、限制及政策;有关交叉盘交易是按公平条款和当时的市值进行;在执行交易前,已将该等交叉盘交易的原因以书面方式记录;以及有关交叉盘交易已向双方客户作出披露。此外,就任何子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的账户之间订立的交叉盘交易而言,其交易只有在获得受托人代表有关子基金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执行,前提是有关该等交叉盘交易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都已作出披露。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合规认证
各投资者(i)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将需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且对伞基金或子基金而言必要的任何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A)为伞基金或有关子基金在或通过其收取款项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中避免缴付预扣税(包括但不限于根据FATCA 须缴付的任何预扣税)或符合资格享有经减免的预扣或预留税率及/或(B)遵照《国内收入法》及根据《国内收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履行尽职调查、申报或其他义务,或履行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有关的任何义务,(ii)将根据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的条款或后续修订,或当该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替换有关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及(iii)将在其他方面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但不限于与 AEOI 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所施加的任何申报义务,及未来的立法可能施加的有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