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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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113.12.30版
立契約人:委託人: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辦理【 】案(以下簡稱本案),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四)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五)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六)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七)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八)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雙方當事人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時,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原則。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修正之。
八、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2份,甲方與乙方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廠商應貼用之印花稅票,請向本府財政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之。副本 份(請▇▇),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契約製作所需費用並由乙方負擔。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甲方協力項目:甲方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但已納為乙方服務項目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規劃設計基本需求資料。
□(二)提供必要之土地、地上物等之產權相關資料。
□(三)提供必要之基地鑑界資料。
□(四)提供必要之基地地形測量資料。
□(五)提供必要之地質鑽探試驗報告等資料。
□(六)提供工程預算總金額上限。
工程總預算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元整。
乙方編列工程預算包括建造費、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機關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之總額,未經甲方之許可,不超出工程總預算金額,總預算金額如因政策變更而有刪減,乙方應配合調整。
(七)其他 (請載明,無者免填)。
二、乙方應提供服務項目:(※請依建築工程或一般公共工程性質需求擇取項目,不應全部
照列。)
□(一)可行性研究:
□1.計畫概要之研擬。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3.研究工址相關範圍既有地形圖、測量、地質、土壤、水文氣象、材料等資料蒐集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4.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調查及研究。
□5.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6.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
□7.方案研擬及比較評估。
□8.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9.財務之分析及建議。
□10.風險及不定性分析。
□11.經營管理方式之研究。
□12.初步運輸及交通衝擊評估。
□13.可行性報告及建議。
□14.其他與可行性研究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二)規劃:
1.勘察工程基地。
2.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
□3.可行性研究結果之檢討及建議。
□4.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觀測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5.計畫相關資料之補充、分析及評估。
□6.運輸規劃。
7.製作規劃圖說。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具代表性之剖面圖等草案構想。
8.製作工程計畫書。如設計準則、規範等級說明、構造物型式及施工法(含特殊構造物方案及比較)、材料種類、結構及設備系統概要說明、□構造物耐震及防蝕對策、□營建土石方處理、工程計畫期程、工程經費概算等初步建議。
□9.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規劃。
10.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監測及緊急應變等初步規劃。
□11.生態環境調查、研擬環境友善措施,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甲方應
另計其費用。
□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辦理。
□其他:___________(由甲方依自行訂定之各類工程生態友善機制辦
理,於招標時載明)。
12.安全衛生初步規劃(含各方案之潛在危險辨識)。
13.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
14.規劃報告。
□15.智慧能源管理系統規劃。
16.其他與規劃有關之技術服務:_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
免填)。
□(三)設計:(□落實環境友善措施規劃作業成果於工程設計中,甲方應另計其費
用。)
設計原則需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友善環境、生活美學。
□1.基本設計:
□(1)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2)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詳細測量、詳細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
(3)基本設計圖文資料:
A.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
B.基本設計圖。如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基本設計圖。
C.結構及水、電、空調、消防設備系統研擬。
D.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
□E.構造物型式及工法方案評估比較。
F.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
G.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報告。
H.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報告。
I.綱要規範。
J.無障礙及共融式環境設計準則之研擬及檢討。
□K.智慧能源管理系統研擬。
(4)量體計算分析及法規之檢討。
□(5)細部設計準則之研擬。
(6)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工程規模及土石方產出量符合第8條第17款第8目規定者需提報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書)。
(7) 施工可行性報告(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並包含施工場
地、施工動線、交通維持、施工技術工法、施工材料與設備機具、
用水用電、借/棄土管制、管線遷移協調、施工程序、工程造價不逾
預算、施工許可與證照之取得等)。
(8)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報告(包含風險評估、危害辨識、對策研擬
及執行追蹤等)。
(9)成本概估(含在預算內執行之可行性及說明)。
(10)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11)基本設計報告。
□2.細部設計:
(1)細部設計圖文資料及計算書之製作:
A.整地計畫配置圖(含基地範圍、道路系統、水土保持設施、給
排水系統等工程並註明原等高線)。
B.建物或構造物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圖、地質柱狀圖、天花板、門窗詳圖、裝修表、無障礙及共融式環境空間配置圖等。
C.結構詳圖及結構計算書。
D.水土保持有關設施工程平面、剖面及詳細圖。
E.水、電、空調、消防、電信、機械、儀控等設備詳圖、計算書及其
規範。
F.安全衛生圖文資料(含分析工程潛在危險,並據以分析具體防止對
策及相關因應之設施配置圖說規範與注意事項等)。
(2)材料規範之編擬,包括功能、規格、查(試)驗項目、試驗、規範、必要之參考廠牌、型號。
(3)施工規範之編擬,應以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之規定為準,不足時再予補充。
(4)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5)成本分析及估算(需為在預算內可執行之施工經費,其中安全衛生費
用應依本目第(1)目之F之成果逐項核實編列)。
(6)施工計畫(含選定工法及具體施工步驟之說明;□及生態保育措施(甲
方應另計與生態保育措施內容有關之費用))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
訂。
(7)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含在期程內可完成之施工期程及
其因應對策)。
(8)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乙方提供之預算書圖以___份為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五份為限)。
工程預算書圖應包括:工程內容、項目(應含直接工程費至少約0.3%之空氣汙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相關費用)、施工說明、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及藍晒圖,對於重要結構物,應附必要之結構計算書。預算金額1000萬以上工程並應以「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編製上開預算書,且自105年1月1日起其工項編碼正確率需達40%以上,綱要編碼正確率則須達70%以上,否則甲方得退回重編。
(9)代辦申請建物或構造物興建許可(或變更使用執照)及其必要之水、電、消防、空調、電信、下水道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
(10)乙方於細部設計完成,並經甲方審核通過時,應提供全部設計圖之藍晒圖及其電子擋(CAD擋),A3尺寸之全部設計圖及預算書、招標文件之電子檔,送交甲方。
□(11)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之「營造工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提出風險評估報告,並詳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發生職業災害之措施。
□(12)智慧能源管理系統。
□(四)協助辦理招標及決標:
1.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2.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3.投標廠商、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與諮詢。
4.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5.契約之簽訂並配合調整契約詳細價目表。
6.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7.替代方案之建議、審查。
8.流標、廢標後之採購策略檢討及修正招標文件。
□(五)監造:
1.監造期限至工程驗收結算完成止,並適用「嘉義市政府公共工程監造廠
商品質查證作業規定」。
(1)訂定監造計畫,內容如下: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
(1)監造範圍。
(2)監造組織。
(3)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4)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5)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6)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7)品質稽核。
(8)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1)監造範圍。
(2)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3)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4)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5)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6)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
(1)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2)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3)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4)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2)派遣現場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
查證施工廠商履約。
(3)審查並管制施工廠商所提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
材料樣品、趕工計畫、展延工期及其他送審案件。
(4)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5)訂定檢驗停留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6)校驗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
(7)監督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
(8)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9)履約進度查證與管理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10)依監造計畫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11)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12)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
(13)解釋圖說或規範之疑義,及提供施工顧問諮詢事項。
(14)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及確認竣工日期,並依工程契約規定提供工期檢討資料。
(15)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16)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理。
(17)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並辦理驗收
完成後之竣工圖、結算明細表修正繪製。
2.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其工作內容包含:
(1)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開工。
(2)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勘驗。
(3)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4)施工中如有建築法第58條各款情事,應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未
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3.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其工作包含:
(1)審查及管制施工廠商器材樣品。
(2)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
(3)監督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無機電設備者免)
4.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其工作包含:
(1)審查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
(2)查證與管理履約進度。
(3)審查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4)規劃、協調及監督機電及其他必要設施、設備之試運轉。
(5)驗收之協辦。
(6)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7)協助處理民眾抗議、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
(8)其他與監造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六)其他:勾選下列項目者,甲方應於招標時列出項目及價金之空白欄位供廠商報價,或載明固定費用,決標後據以訂定契約(請搭配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第1目至第3目,於該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給付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90%),其餘費用於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全案驗收後)給付。
□1.規劃階段辦理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
氣象觀測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
測。
□2.基本設計階段辦理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詳細測量、詳細地質調查、鑽
探及試驗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
□3.細部設計階段辦理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補充鑽探及試驗及其他必要之補充調查、試驗。
□4.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5.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
□6.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請甲方檢視契約第8條第17款第4目後勾選,如有要求高於合格級之綠建築者,請另於契約載明)
□7.申請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請甲方檢視契約第8條第17款第4目後勾選,如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者,請勿勾選;如有要求高於合格級之綠建築者,請另於契約載明)
□8.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請甲方檢視契約第8條第17款第5目後勾選,如有要求高於合格級之智慧建築者,請另於契約載明)
□9.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標章(請甲方檢視契約第8條第17款第5目後勾選,如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者,請勿勾選;如有要求高於合格級之智慧建築者,請另於契約載明)
□10.本案屬公有新建建築物,且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5千萬元,應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2項指標,由乙方以自主檢查方式辦理。(請甲方檢視契約第八條-十七-(六)並確定無但書情形後勾選)
□11.本案須採用「建築資訊建模(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請
甲方於契約第8條第17款第17目載明乙方於各階段提出BIM建置計
畫及各項工作成果之事項,並載明其交付之內容必須能夠提供甲方查
詢、3D展示或其他相關應用,且必須提供甲方在無需另行添購軟體
情況下,可以檢視各3D BIM模型)
□12.都市設計審議
□13.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14.結構外審送審作業
□15.性能法規審議送審作業(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3條)
□16.涉關鍵基礎設施(或甲方指定之設施),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施工廠
商及其分包廠商履約人員執行工作(含臨時性進場者)。
□17.申請建築能效標示。(適用對象依內政部112年5月31日令發之綠建
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
□18. (類似上述送審作業事項)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
一、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一)可行性研究:
□總包價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二)規劃: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三)設計: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監造: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五)履約標的如涉前條其他服務項目,甲方另行支付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
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二、計價方式:
□(一)總包價法:依公告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新臺幣__________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請招標機關及投標廠商參考工程會版附件1之附表編列服務費用明細表,決標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入契約執行)。
各階段服務費用依公告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金額如下: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____(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或決
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各級
距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費率級距及其費率得由甲方參考機關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之附表訂定,甲方
未定級距者,依技服辦法附表所列);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
□建築物工程:規劃占10%,設計占45%,監造占45%(如有調整該百分
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
-
建造費用(新臺幣)
服務費用百分比(%)
第 類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
-
-
(請依附表一視個案自行增減)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分「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及「監
造」(由甲方於招標時於下表載明)。
-
-
-
建造費用(新臺幣)
服務費用百分比(%)
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
監造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
-
-
(請依附表二視個案自行增減)
2.服務項目屬技服辦法附表所載不包括者,非屬上表計費範圍,其服務費
用依下表計算:(招標時,預算金額需與前目合計)
□採固定費用給付 □決標前另行議定:
-
-
-
服務項目
(請參照第2條第2款第6目項目自行逐項載明)
服務費用
測量
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
土壤調查及試驗
水文氣象觀測及調查
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
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
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
申請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
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
-
(請視個案自行增減)
3.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其他除外費用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建造費用如包括甲方收入性質之抵減項目、金額(例如有價值之土方金額)該項金額:(未勾選者以a為準)
□a.為除外費用。
□b.其他:__________。
4.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仍須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5.工程採購如採分標辦理發包時,契約價金採建造費用百分比計算部分依:□各標案分別計價□各標案合併計價。(未勾選時依各標案分別計價)
6.依本目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其費用之計算由雙方協議依技服辦法第25條規定之方式辦理。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服務費用明細表請參考工程會契約範本本條附件編列)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上限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投標廠商應填妥服務費用明細表,決標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入契約執行),包括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其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公費及營業稅。
2.公費,為定額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3.乙方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甲方視需要得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乙方處所辦理查核。
4.實際履約費用達新臺幣 元(上限,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
□(四)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服務費用明細表請參考工程會契約範本本條附件編列)
服務費用上限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投標廠商應填妥服務費用明細表,決標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入契約執行)。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二、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契約價金之 20% 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1 倍之違約金。
三、契約價金含乙方專業責任險保險費,除另有規定外,並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四、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六、前款情形,屬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七、履約期間遇有下列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契約價金應予調整:
(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三)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八、工程契約工期內乙方派駐之監造人力,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契約所要求者為原則;其超過者,雙方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九、契約含監造服務項目時,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未另經協議計價,且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可歸責於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施工期間未到場監工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合約監造人數)
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之工程契約所載明工期。
十、依本條第5款及第6款約定,乙方履約涉第5條第18款調整,致履約成本增
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
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法:
(請配合第三條結算方式勾選並依工程大小、工作期程、履約項目及工作複雜性適當修正條款文字、調整給付期數及比例。)
□(一)可行性研究:
(請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符合所需之給付條件。)
□(二)規劃、設計及協辦招標部分:
1.第一期:簽約後,乙方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或說明,經甲方核可後,給付百分之 。
2.其他各期
□(1)規劃完成或提出設計原則及草案經甲方核可後,給付百分之 。
□(2)基本設計完成經甲方核可後,給付百分之 。
□(3)細部設計完成經甲方核可後,給付百分之 。
□(4)工程案決標後,給付百分之 。
□(5)工程驗收後,給付百分之 。
□(三)監造部分:
□乙方依工程施工進度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七十五(以全部工程估驗金額除以全部工程合約金額比率為準)及驗收通過結算及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後,得申請甲方支付監造服務費用各百分之二十五。
□乙方依工程施工完成並驗收通過結算及取得必要之許可及執照後,向甲方一次申請支付。
(四)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用以計算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於底價核定前,暫以工程預算金額代之;底價核定後因暫代而溢付者,應予扣回。
(五)變更契約後應依新給付總價調整後期應給付金額,如有溢付情形時於下一期請款時扣抵。
□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配合第三條-一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核定之工作實際進度,檢附憑證給付。
□其他:由承辦單位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配合第三條-一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第三條附表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明細表及實際人力出勤情形,檢附憑證給付。(請製作附表)
□其他: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四、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四)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五、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六、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七、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公司設籍於嘉義市者帳號為「臺灣銀行嘉義分行014038096204」。餘非設籍於嘉義市者,請洽詢所在地縣市政府。
(二)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營業部(二)007036070022」。
八、契約價金總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九、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
出收據。
十、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其屬派遣勞工性質者,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乙方有繳納履約保證金且涉及上述派遣勞工性質者,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可具結已依規定為其派遣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其尚未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應於檢送履約期間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甲方審查後,始得發還。
十一、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十二、服務範圍如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契約價金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契約價金項目之內。
十三、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本條約定(繳納代金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十四、甲方得延聘專家參與審查乙方提送之所有草圖、圖說、報告、建議及其他事項,其所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會場費用等)由甲方負擔。
十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乙方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證明文件後,甲方應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屬驗收付款者,於驗收合格後,甲方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十六、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十七、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一)甲方之政風單位
(二)甲方之上級機關
(三)法務部廉政署
(四)採購稽核小組
(五)採購法主管機關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十八、乙方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應高於最低工資1.1
倍,每月至少為_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應高於最低工資1.1
倍;如載明數額未高於1.1倍者,該約定無效,其數額為最低工資1.1倍,
未載明者亦同),履約期間如涉最低工資調整,致前開金額未高於最低工資
1.1倍者,乙方應配合調整勞工薪資,甲方並依第4條第10款辦理變更。
第六條 稅捐及規費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但由自然人投 標者,不含營業稅。
二、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 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三、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 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
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四、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或許可,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提出
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除已載明於契約金額項目者外,不含於本契約價金總額。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一)規劃設計部分:(招標機關請依個案性質修正)
1.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服務實施計畫書經甲方核可日起 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履約分段進度如下:(招標機關請配合第五條給付條件酌訂)
※參考內容
□乙方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 日內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將研究報告及有關圖說文件送達甲方審核,並配合簡報。
□乙方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 日內完成規劃工作,將有關圖說文件送達甲方審核,並配合規劃簡報。
□乙方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 日內完成工程規劃設計工作,將有關圖說文件送達甲方審核,並配合規劃設計簡報。
□乙方應於甲方核定規劃內容之日起 日內完成設計工作,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送達甲方審核,並配合設計簡報。
□乙方完成書圖文件經甲方審核退回修正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內修正完畢送達甲方復審,並配合甲方需要辦理簡報。相同缺失項目修正次數上限為 次,屆次之審查仍未符合契約約定時,以甲方通知再修正日起依第十三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設計書圖文件應於甲方審核完成之日起 日內完成招標文件之撰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送達甲方辦理發包。
…
(二)監造部分:
1.乙方對監造服務期間以甲方書面通知或工程開工日起,至本契約全部之工程決算完成日止。
2.如涉及變更設計應於甲方通知到達日起 7 日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送達甲方審查。
3.工程如需辦理估驗計價時,乙方應於接獲工程承包商之估驗計價申請案次日起 3 日內完成估驗項目核對工作,並送達甲方辦理估驗複核。
4.工程竣工後,乙方應自收到施工廠商工程竣工圖、結算明細表之日起
7 日內完成審查並送達甲方核定據以辦理驗收。
5.工程驗收完成後乙方應於 5 日內修正竣工圖說、結算明細表送達甲方辦理工程決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
(一)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第2目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二)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第2子目至第6子目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軍人節(9月3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採購案為限)。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5.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三)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作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工期(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免計入工期)。
(四)其他: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變更設計,變更部分或變更設計部分之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一)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三)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四)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
(五)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六)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七)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五、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應立即恢復履約。
六、期日之計算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或雖為辦公
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七、甲乙雙方同意於接獲提供之資料送達後儘速檢視該資料,並於檢視該資料發現疑義時,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八、除招標文件已載明者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而須修正、更改、補充,雙方應以書面另行協議延長期限。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一、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簽約後______日內(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14個日曆天計),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等。甲方如有修正意見,經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於______日(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7個日曆天計)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審核。乙方應依工作預定進度表所列預定時程提送各階段書面資料,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提送之各階段書面資料後_________日內(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20個日曆天計)完成審查工作;其需退回修正者,乙方應於甲方給予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工作;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專業責任,不因甲方對乙方書面資料之審查認可而減少或免除。
二、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時,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或甲方未能協調解決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並賠償。
三、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接管營運維護單位提供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意見,得經甲方交由乙方辦理,乙方有協調配合之義務,俾使工程完工後之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
四、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五、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六、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七、轉包及分包:
(一)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二)乙方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三)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四)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五)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六)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七)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八、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九、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十、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十一、勞工權益保障:
(一)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
(二)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乙方應於簽約後_____日內(由甲▇▇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甲方備查。
(四)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依下列規定派遣現場人員:
(一)乙方應自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指派專職現場人員 人(預算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工程至少一人,2億元以上工程至少二人);兼職現場人員 人(未達預算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之工程至少一人)辦理監造事宜。
(二)上揭工地現場人員,應為接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其指定訓練機構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且依規定按時接受回訓相關教育訓練者。
(三)乙方應於工程開工前,將其符合規定之現場人員登錄表送甲方核定,並由甲方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現場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四)所派現場人員應受聘於乙方,進入工地執行職務時應穿著標示有監造人員之背心以資識別,並每日拍照存證納入驗收文件。專職現場人員施工期間應常駐工地執行職務,且不得跨越其他標案;兼職現場人員兼職範圍限雲嘉南地區工地且不得逾3處,若兼職範圍僅嘉義市,則不得逾5處,施工時每日應至工地執行職務。施工期間並依照甲方指定地點簽到,其差勤紀錄需留存工地或甲方指定地點,以備甲方隨時查核,竣工後納入驗收文件。未設置合格現場人員或違反契約專兼職規定者,每日以「監造費」千分之五計算扣罰違約金。
(五)乙方所派現場人員應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甲方得隨時要求撤換之。
(六)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之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七)有關監造作業規定未盡事宜,乙方應遵照「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本府公共工程監造廠商品質查證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乙方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其依法令須由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應交由各該人員辦理,並依法辦理簽證。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依本契約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如屬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者,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該令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技師法相關解釋函)
□本契約屬□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甲方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項規定,另行擇定應實施簽證範圍: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及項目: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其簽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契約實施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乙方須於簽約後__日內(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提報其實施簽證之執行計畫,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本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甲方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際需要定之)
1.上述執行計畫如屬設計簽證者,應包括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數量計算、預算書、設計圖與計算書,並得包括□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施工安全評估、□工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其他必要項目___。(由甲方視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勾選及載明其他必要項目)
2.上述執行計畫如屬監造簽證者,應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二)技師執行簽證時,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
(三)技師執行簽證,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及簽證報告上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四)本契約執行技師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規定,就其辦理經過,連同相關資料、文件彙訂為工作底稿,並向甲方提出簽證報告。
十四、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十五、乙方所完成之工作經甲方認可部分,乙方仍負有一切規劃、設計及安全之責任,並應負責解釋設計及施工中之疑義、圖樣補充、有關事項之解答。
十六、乙方於設計完成經甲方審查確認後,應將設計圖說之電子檔案(如CAD檔)
交予甲方。
十七、其他:
(一) 乙方所提出之圖樣及書表內如涉及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安全衛生設施經費及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者,應以量化方式編列。
(二)乙方履約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向甲方提送工作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三)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四)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其工程預算達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如約定為乙方辦理者,招標時由甲方於第二條-二-(七)-3勾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其經甲方確認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者,仍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五)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建築物使用類組符合內政部「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規定,且工程預算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除應符合前目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取得要求外,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者(如約定為乙方辦理者,招標時由甲方於第二條-二-(七)-4勾選),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智慧建築標章,其經甲方確認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者,仍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如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得免適用本目之約定。
(六)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其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5千萬元者,自103年1月1日起,應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2項指標,由乙方承辦建築師以自主檢查方式辦理,甲方必要時得委請各地建築師公會、內政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或其他方式,於填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前完成確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本目約定辦理: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3款規定免檢討建築物節約能源者。
2.建築物僅具有頂蓋、樑柱,而無外牆或外牆開口面積合計大於總立面面積三分之二者。
3.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
4.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者。
5.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6.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無須辦理評估者。
(七)乙方履約內容涉及架設網站開放外界使用者,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 條之2 規定辦理。
□(八)工程應優先力求土石方之自我▇▇,其次為甲方其他工程自行▇▇土方交換或跨機關鄰近工程土方交換,最後才交由土資場處理,並依規劃之土方處理方式編列相關經費支出。工程有土石方出土達3千立方公尺以上或需土達5千立方公尺以上者,乙方應就圖樣及書表內有關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提出完整詳細之說明,送甲方審查。
(九)乙方依契約約定審核(查)甲方之其他契約廠商所提出之各該契約約定得付款之證明文件時,乙方應於7工作天內完成審核(查),並將結果交付甲方,以利甲方續於8工作天內完成審核及辦理後續作業。
(十)乙方應依勞動部「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審酌工程之潛在危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並依據工程需求,參照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覈實編列安全衛生經費;第12點所定監督查核事項,乙方應納入提報之監造計畫;依第13點所定,於規劃、設計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提供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規範、經費明細表及_____(由甲方依個案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等資料,以納入工程之招標文件及契約。
(十一)乙方履約標的如涉監造者,屬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提報其監造計
畫。監造計畫之內容除甲方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1.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2.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監造範圍、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十二)乙方應依環境部「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第4點,建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施工規範、圖說、配置圖及經費明細表,以納入工程之招標文件及契約;第10點所定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監督查核事項,乙方應納入提報之監造計畫。
(十三)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依據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乙方編製工程預算書及招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應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且其細目編碼正確率應達__%以上(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0%),並檢附正確率檢核成果表。若經甲方檢核正確率未達前開比率,乙方應於甲方給予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工作,逾期者,依第13條第1款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因本案工項非屬前開規則表項目之比率較高,致正確率無法達到前開比率且經乙方提出具體事證或說明,並經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四)為推動循環經濟政策,如有可使用以下再生材料之工作項目(由甲方於
招標時擇定),乙方應將再生材料妥適納入設計成果中:
□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可運用於「基地及路堤填築」、「級配粒料
基層」、「級配粒料底層」、「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及「低密度再生
透水混凝土」等工作項目,相關規範依照環境部訂定之「垃圾焚化廠
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一貫作業煉鋼爐轉爐石:可運用於「瀝青混凝土鋪面」等工作項目,
相關規範依照經濟部認可之「一貫作業煉鋼爐轉爐石瀝青混凝土使用
手冊」(公開於工程會資訊網站▇▇▇▇▇://▇▇▇.▇▇▇.▇▇▇.▇▇/▇▇▇▇/
工程技術專案/公共工程運用再生粒料專區)。
□電弧爐煉鋼氧化碴:可運用於「瀝青混凝土鋪面」等工作項目,相關
規定依照經濟部訂定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十五) 為落實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再利用,乙方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
應儘量以「刨用▇▇」為原則(本工程或跨工程使用),依內政部「營
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
青混凝土鋪面原料、級配粒料基層材料、級配粒料底層材料、非農業
用地之工程填方材料) ,以減少賸餘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如仍
有賸餘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時,始編列合理處理費用;前述處理
費用之組成,應包括廠商之運輸、堆置、環保、營運管理等成本,並
須就AC刨除料之剩餘價值納入考量。並編列合理處理費用。
(十六)建築物或公共空間如使用地磚者,為避免使用人滑倒,乙方應優先設
計防滑或耐磨地磚。
(十七)□關鍵基礎設施(或甲方指定之設施)人員管制特別約定:本採購履約標的涉關鍵基礎設施(或甲方指定之設施),乙方履約人員於履約前,應配合甲方之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並經甲方審核同意者,始得參與工作。屬臨時性進場者(例如原監造人力之臨時代理人)得免辦理查核,但應接受甲方或其指定之單位或人員(例如但不限於專案管理單位)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十八)其他: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規劃設計監造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查核。本案委託技術服務,如包括設計者,乙方所為之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友善環境、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二、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四、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五、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或減少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六、履約項目含監造服務時,甲方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設立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於監造乙方之品質管理缺失應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如下:
(一)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 扣款金額依工程規模區分如下:
1.預算金額達巨額以上工程採購案:新台幣2,000元。
2.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案:新台幣1,000元。
3.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新台幣500 元。
4.預算金額未達1000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新台幣250元。
(二)下列五項查核缺失項目除依前目扣點扣款外,每項缺失如查核紀錄記載扣點時並加計新台幣2,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1.監造報表未落實記載【4.02.03.08】。
2.未落實抽查施工作業或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或材料設備管制總表【4.02.03.04】。
3.監造計畫未訂定檢驗停留點或不符需求【4.02.01.06】
4.未督導廠商執行工地安全、交通維持、環境保護工作;發現缺失未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改善成果【4.02.03.05】
5.未依契約約定派駐現場人員【4.02.05】
(三)甲方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乙方者,懲罰性違約金金額除依前目計算之金額外加計監造費用之百分之五。
(四)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七、乙方之建築師、技師或其他依法令、契約應到場執行業務人員,其應到場情形及未到場時之處置如下;同次應到場執行業務包含下列2種以上情形而未到場者,其懲罰性違約金以較高者計算;但相關人員有正當理由經甲方同意請假者不在此限:
(一) 監造計畫內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應到場查證施工廠商履約品質並於相關文件上簽認、督導(複核)。未到場之處置: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5000_元。未確實辦理施工廠商履約品質查證及簽認、督導(複核)者,依情節輕重情況,除依本契約相關約定處理外,依法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撤換人員;其屬情節重大者,依法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懲處。
(二)工程查驗、初驗、驗收及複驗時,經甲方通知應到場說明、協驗者。未到場之處置: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5000_元。
(三)配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預先通知查核時到場說明。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5000_元。
(四)除前述情形外,因配合工程施工協調需要,經甲方通知應到場參與工程監造相關事宜,未到場時之處置: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5000_元。
□其他: (於招標時載明)。
八、除另有規定外,下列監造缺失情形,一經甲方於監督執行時發現,每項次懲罰性違約金以「監造費」千分之五扣罰,並得連續處罰:
(一)乙方對施工廠商提出之施工、品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計畫有審核不實或有未依時限審查並核轉甲方,致生延宕情事。
(二)除有須變更之事項外,經甲方發現施工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而乙方無法證明已善盡監督責任。
(三)乙方對於施工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送審資料、工程期限變更資料及變更設計書圖有審核不實或有未依時限審查並核轉甲方,致生延宕情事。
(四)乙方執行監造工作,應督導施工廠商確實依工程契約規定建立施工人員管制機制,並防止施工廠商使用非法勞工(含外國籍勞工及童工),經甲方或相關主管機關發現違反施工人員(含外國籍勞工)相關管制規定。
九、受託監造工程因施工廠商未依工程承攬契約及職業安全衛生有關規定辦理,致生下列缺失情形,視為乙方未善盡受託監造服務之責,每項次按各子目扣點數計算之,每點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違約金扣罰,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甲方得撤換乙方監造人員:
(一)受託監造工程因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缺失,經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後命局部或全部停工,或發生非重大職災,扣3至10點。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扣30至100點。
(二)未依核定之監造計畫及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落實辦理檢查施工廠商之
安全衛生設施、查驗施工廠商安全衛生事項未合格、未依工程契約所列
安全衛生項目檢查或未依工程契約規定申請安全衛生事項等之許可,即
讓其逕行施工,而乙方無法證明已善盡監督責任,扣1至3點。
(三)現場有施工構台、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露天開挖擋土支撐、
模板支撐、感電、火災、爆炸、工作場所災害(含缺氧、中毒)、被撞、
物體飛落及有立即發生墜落、倒塌、崩塌危險之虞等高風險作業,經甲
方發現施工廠商未妥為安全設計、繪製施工圖說(並經專任工程人員簽
章確認)及未依規定提報乙方檢查合格,即讓其逕行施工,而乙方無法證
明已善盡監造責任,扣1至5點。
(四)未督導施工廠商依規定僱用合格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常駐工地並辦理有關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或該人員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時,無事先覓妥
合格人員或代理人,或經甲方查核有兼辦其他業務情事,扣1至3點。
(五)受託監造工程發生職災事件未依限通報或匿報,扣1至3點。
(六)受託監造工程經上級機關稽(查)核,職業安全衛生缺失事項未於期限內
依規定辦理複查並陳報者,扣1至3點。
(七)施工廠商連續2次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缺失改善,或同一地點相同缺
失連續發生,監造單位未善盡管理之責,扣1至3點。
十、乙方履約有關監造品質保證之罰則併依「嘉義市政府公共工程監造廠商品質查證作業規定」之罰則辦理,同一事由罰款並以較高者計算。
十一、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監督查核人員未能有效執行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監督查核者,經甲方通知後,應即更換之,若因監督查核不實致甲方受損害者,每次處以乙方懲罰性違約金為受罰金額之十分之一。
十二、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監造服務之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十三、乙方因規劃、設計疏失,除依契約及本府另有其他規定罰則外,甲方得再依每項情節輕重扣點懲罰(輕微0 點-5點、中等6點-15點、嚴重16點-20點),每點扣款新台幣1000元,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但本款累計懲罰性違約金以規劃、設計之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第十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一)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二)□雇主意外責任險。
(三)□其他: 。
二、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一)承保範圍:乙方執行業務時,因過失行為、疏忽或遺漏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遭受損害,依法所生的賠償責任。
(二)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三)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
(五)保險期間:自本契約訂約之次日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六)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不逾新臺幣 萬元正。(本項未填時不逾保險金額10%)
(七)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
(八)其他: 。
三、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七、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
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八、本契約延長服務時間時,乙方應隨之延長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九、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一條第七款辦理。
十、機關及廠商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第十一條 保證金
□ 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一、乙方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元、
差額保證金新臺幣 元。
二、乙方如屬經主管機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評選為優良廠商者,訂約時檢附有效期間之優良技術服務業獎勵證書或其他獎勵文件者,甲方准予乙方得減半繳納履約保證金。但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惟乙方有屬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乙方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乙方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三、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百分之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其他: 。
四、保證金之額度如因工程預算調整而降低逾三成,乙方得於預算確定後申請發還所繳納之超額保證金。
五、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六、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一)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二)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九)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七、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八、乙方如有本條第6款所定2目以上情形者,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九、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十、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二)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四)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十一、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十二、履約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十三、連帶保證廠商非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退保。其經甲方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甲方通知乙方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十四、甲方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除已洽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外,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5日內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十五、本採購案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乙方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乙方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予減收。
該減收額度為履約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條 驗收
一、驗收時機:乙方完成履約事項後辦理驗收。
二、驗收方式:甲方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紀錄等同驗收紀錄。監造契約應備妥品質保證作業文件、監造現場人員差勤紀錄及製作各工程項目按日期排列之施工履歷相片本作書面驗收。
三、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四、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一定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3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五、乙方履約所完成之標的需另行招標施工者,未能於乙方履約完成 十二 個月
內完成招標工作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得要求終止契約,並辦理結算。
六、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__日內(甲方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3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七、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甲方不得解除契約。
八、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該違約金計算方式:(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每日以新臺幣2,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定額,建議勞務契約金額新臺幣
200萬元以下適用)
□依逾期工作部分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契約價金□千分之一□千分之二□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變更設計、估驗審查及竣工結算部分以監造契約價金計算)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千分之二□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其數額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三、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違約金累計達服務費20%以上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四、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五、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六、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七、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四)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八、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成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2目及第3目之限制。
九、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十、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_%(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
作權、營業秘密等)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互補項目得複選。如僅涉及
著作權者,請就第1目至第6目及第10目勾選。註釋及舉例文字,免載於招標
文件)
註:1.在流通利用方面,考量履約標的之特性,如其內容包含甲方與乙方雙方之
創作智慧,且不涉及甲方安全、專屬使用或其他特殊目的之需要,甲方得
允許此著作權於甲方外流通利用,以增進社會利益。甲方亦宜考量避免因
取得不必要之權利而增加採購成本。
2.履約標的如非完全客製化而產生之著作,建議約定由乙方享有著作人格權
及著作財產權,甲方則享有不限時間、地域、次數、非專屬、無償利用、
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之權利,乙方承諾對甲方及其再授權利用之第三人不
行使著作人格權。
□以乙方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甲方則享有不限時間、地域、次數、
非專屬、無償利用、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權利,乙方承諾對甲方及其再授權利用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1】□重製權【2】□公開口述權【3】□公開播送權 【4】□公開上映權【5】□公開演出權 【6】□公開傳輸權【7】□公開展示權【8】□改作權【9】□編輯權【10】□出租權
例:採購一般共通性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著作,如約定由乙方取得著作財產權,甲方得就業務需要,為其內部使用之目的,勾選【1】重製權及【9】編輯權。如甲方擬自行修改著作物,可勾選【8】改作權。如採購教學著作物,可勾選【2】公開口述權及【3】公開播送權。
□以乙方為著作人,其下列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甲方,乙方並承
諾對甲方及其同意利用之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1】□重製權 【2】□公開口述權【3】□公開播送權 【4】□公開上映權【5】□公開演出權 【6】□公開傳輸權【7】□公開展示權【8】□改作權【9】□編輯權【10】□出租權
例:採購一般共通性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著作,甲方得就業務需要,為其內部使用之目的,勾選【1】重製權及【9】編輯權。如甲方擬自行修改著作物,可勾選【8】改作權。如採購教學著作物,可勾選【2】公開口述權及【3】公開播送權。
(三)□以乙方為著作人,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乙方並承諾對甲方及其同意利用之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例:甲方專用或甲方特殊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著作,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
(四)□甲方與乙方共同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例:採購乙方已完成之著作,並依甲方需求進行改作,且甲方與乙方均投入
人力、物力,該衍生之共同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格權由甲方與乙方共
有,其著作財產權享有之比例、授權範圍、後續衍生著作獲利之分攤內
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五)□甲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例:履約標的包括已在一般消費市場銷售之套裝資訊軟體,甲方依乙方或第三人之授權契約條款取得永久無償使用權。
(六)□以甲方為著作人,並由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乙方於完成該著作時,經甲方同意:(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1】□取得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利,於每次使用時均不需徵得甲方之同意。
【2】□取得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利,於每次使用均需徵得甲方同意。
(七)□甲方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八)□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九) □甲方取得授權(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十)□其他。(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例:甲方得就其取得之著作財產權,允許乙方支付對價,授權乙方使用。
(十一)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如使用開源軟體,應依該開源軟體之授
權範圍,授權甲方利用,並以執行檔及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予甲
方使用,乙方並應交付開源軟體清單(包括但不限於:開源專案名稱、
出處資訊、原始著作權利聲明、免責聲明、開源授權條款標示與全文)。
四、有關著作權法第24條與第28條之權利,他方得行使該權利,惟涉有政府機密者,不在此限。
五、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履約使用專利品、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有關專利及著作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六、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七、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八、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九、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遭受損害者,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一)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得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二)除懲罰性違約金、逾期違約金及第13款之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甲方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
□契約價金總額之__倍。
□契約價金總額之__%。
□固定金額___元。
(三)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十、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經甲方通知代乙方履行義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乙方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保證廠商或發還乙方。
十一、甲方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甲方使用之公務車輛、提供甲方人員使用之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及其他應由甲方人員自備之辦公設施及其耗材。
十二、甲方不得指揮乙方人員從事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
十三、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採購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本款之「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係指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工程採購決標時之契約價金總額。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10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但不包括乙方所失之利益。
四、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作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
五、履約期間有下列事項者,甲方應變更契約,並依相關條文合理給付額外酬金或檢討變更之:
(一)甲方於履約各工作階段完成審定後,要求乙方辦理變更者。
(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應甲方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要求
乙方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甲方應核實另
給服務費用。但以經甲方審查同意者為限。
(三)甲方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且甲方審查同意者,應核實給付。
(四)契約執行中涉及應執行其他之工作內容而未曾議定者。
(五)甲方要求增派監造人力,超過「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所規定人數時。
(六)有第四條第七款變更監造期程需要者。
甲方對於本款各目應辦事項怠於辦理時,乙方得主動向甲方提出變更契約之情
求。
六、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七、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一)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二)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違反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二)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者。
(三)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四)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五)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以上,且日
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
逾期日數計算之。
□其他: 。
(七)偽造或變造本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八)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九)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一)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十二)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款勞工權益保障情形,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十三)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十四)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二、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一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乙方所失之利益。
五、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停止履約,但乙方已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由雙方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甲方依下列原則給付:
1.依第五條各階段給付條件成就者,核實給付。
2.階段工作完成並已送交甲方審查尚未核定時,給付該階段契約價金百分
之五十。
3.階段工作尚未送交甲方審查者,該階段契約價金不予給付。
六、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二款規定。
七、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善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九、乙方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複委託分包廠商亦同。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十、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
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甲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乙方提付仲裁,甲方不得拒絕。
(三)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四)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七)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前款第二目後段及第三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一)由甲方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仲裁機構。其未載明者,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屬前款第2目後段情形者,由乙方指定仲裁機構;屬前款第3目情形者,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二)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10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 一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一位仲裁人。
4.當事人之一方未依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一位仲裁人。
(三)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30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 共推(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未能依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四)以▓甲方所在地□其他:__為仲裁地(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甲方所在地)。
(五)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六)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其他語文:___。
(七)甲方▓同意□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八)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三、依第1款第6目成立爭議處理小組者,約定如下:
(一)爭議處理小組於爭議發生時成立,得為常設性,或於爭議作成決議後解散。
(二)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次日起10日內,各自提出5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0日內,自該名單內選
出1位作為委員。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4.當事人之一方未能依(2)自名單內選出委員,且他方不願變更名單者,
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三)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之選定:
1.二位委員經選定之次日起10日內,由雙方或雙方選定之委員自前目1.
名單中共推1人作為召集委員。
2.未能依1.共推召集委員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四)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爭議事項,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請求小
組協調及作成決議,並將繕本送達他方。該書面通知應包括爭議標的、爭
議事實及參考資料、建議解決方案。他方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
提出書面回應及建議解決方案,並將繕本送達他方。
(五)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1.召集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30日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2.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必
要人員列席,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3.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90日內作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面通
知雙方。
(六)爭議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之事由,參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條規定。委員因迴避或其他事由出缺者,依第2目、第3目辦理。
(七)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14日內以書面
向召集委員及他方表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有契約之拘束力。惟涉及
改變契約內容者,雙方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爭議,得再循爭議處理程
序辦理。
(八)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依第5目或當事人協議之期
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14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
者,協調不成立,雙方得依第1款所定其他方式辦理。
(九)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十)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四、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地址: 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 ;電話: (02)8789-7530 。
五、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六、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七、乙方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
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
理機構解決爭議。乙方並應要求分包廠商與再分包之本國廠商之契約訂立前
開約定。
第十八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或試圖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同意備翻譯人員。
四、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同意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乙方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查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規關解釋函),乙方人員及其他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應遵守法令規定,善盡職責及履行契約義務,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處罰。
七、甲方、乙方、施工廠商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
招標當時工程會所訂「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或「公共
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由機關依案件性質檢附,並訂明各項目
之完成期限、懲罰標準),或「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辦
理。
八、依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九、乙方履約與甲方、施工廠商、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依工程會發布之最新版「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或「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請自行至工程會網站下載)。
十、廠商內部揭弊者保護制度及機關處理方式:
(一)廠商人員(包括勞工及其主管)針對本採購案發現其雇主、所屬員工或機關
人員(包括代理或代表機關處理採購事務之廠商)涉有違反採購法、本契約
或其他影響公共安全或品質,具名揭弊者,廠商應保障揭弊人員之權益,不
得因該揭弊行為而為不利措施(包括但不限解僱、資遣、降調、不利之考績、
懲處、懲罰、減薪、罰款〈薪〉、剝奪或減少獎金、退休〈職〉金、剝奪與
陞遷有關之教育或訓練機會、福利、工作地點、職務內容或其他工作條件、
管理措施之不利變更、非依法令規定揭露揭弊者之身分)。但若發生違法或
違約之行為(例如無故曠職、洩漏公司機密等),不在此限。
(二)廠商人員之揭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受前目之保護:
1.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揭弊行為經以誣告、偽證罪緩起
訴或判決有罪者,不在此限。
2.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揭弊者
明知已有他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廠商內部訂有禁止所屬員工揭弊條款者,該約定於本採購案無效。
(四)為兼顧公益及採購效率,機關於接獲揭弊內容後,應積極釐清揭弊事由,立
即啟動調查;除經調查後有具體事證,依契約及法律為必要處置外,廠商及
機關仍應依契約約定正常履約及估驗。
十一、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契約書人
甲方 :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乙方:
負責人:
地 址:
連帶保證人(無者免填):
負責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
建造費用(新臺幣) |
服務費用百分比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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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第四類 |
第五類 |
||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
八‧六 |
九‧三 |
九‧八 |
十‧五 |
比照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編列,或比照第四類辦理。 |
|
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
八‧0 |
八‧七 |
九‧三 |
十‧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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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 |
六‧九 |
七‧六 |
八‧二 |
八‧九 |
||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
五‧八 |
六‧四 |
七‧0 |
七‧六 |
||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
四‧六 |
五‧二 |
五‧八 |
六‧四 |
||
超過五億元部分 |
三‧七 |
四‧三 |
五‧0 |
五‧六 |
||
第一類 |
五層以下之辦公室、教室、宿舍、國民住宅、幼兒園、倉庫或農漁畜牧棚舍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暨雜項工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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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
一、四層以下之普通實驗室、實習工場、溫室、陳列室、市場、育樂中心、禮堂、俱樂部、餐廳、診所、視廳教室、殯葬設施、冷凍庫、加油站或停車建築物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二、游泳池、運動場或靶場。 三、六層至十二層之第一類用途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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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
一、圖書館、研究實驗室、體育館、競技場、工業廠房、戲院、電影院、天文台、美術館、藝術館、博物館、科學館、水族館、展示場、廣播及電視台、監獄或看守所等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 二、十三層以上之第一類用途建築物。 三、第二類第一項用途之建築物其樓層超過四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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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 |
航空站、旅館、音樂廳、劇場、歌劇院、醫院、忠烈祠、孔廟、寺廟或紀念性建築物及其他類似之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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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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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F:設計服務費。 N:相同設計圖說之建築物幢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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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
建造費用 (新臺幣) |
服務費用百分比參考(%) |
|
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 |
監造 |
|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
五‧九 |
四‧六 |
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
五‧六 |
四‧四 |
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 |
五‧0 |
三‧九 |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
四‧三 |
三‧三 |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
三‧六 |
二‧八 |
超過五億元部分 |
三‧二 |
二‧四 |
附 註 |
一、設計、協辦招標決標及監造,如係由同一廠商辦理者,各項服務費用所占百分比,得於服務費用百分比合計值範圍內,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二、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合併計算建造費用。惟如屬分期或分區或開口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施作,且契約已明訂依分期或分區或開口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給付服務費用者(但不包括同一工程之分標採購案),不在此限。 三、特殊構造或用途、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國家公園範圍內或區位偏遠之工程,不適用本表,其服務費用應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 四、本表所列百分比,不包括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服務事項之服務費用。其費用應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 五、既有公共工程之結構補強,且須就補強之結構物進行分析者,不適用本表,其服務費用應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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