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主張由甲方負擔上述(一)所列之總費用,包括:1.資訊設定費(10000 元;軟體會員另加設定費 10000 元)。2.資訊傳輸費(以月計費,每月 1000 元;軟體會員另加每月 5000 元)。3.其他必須支出成本(如:技術分析課、講座、軟體、講義、DVD..等,視專案內容計費)4.顧問費
會編:
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契約書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定,本契約提供有價證券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之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予甲方填具,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二)乙方提供甲方中華民國地區發行之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三)乙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隨會員等級不同,提供之服務內容得有所區別):1.以電子通訊(由乙方指定系統)及傳真稿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2.於營業時間內依照甲方參加會員種類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3.依選擇分析師別,可能享有看盤軟體服務(基本技術分析、大盤暨類股走勢、報價功能…等,軟體功能僅供參考,乙方不負盈虧)。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本契約之總費用為 元整,甲方應於簽約之日前以現金或其他乙方指定之方式付清費用。
(二)乙方主張由甲方負擔上述(一)所列之總費用,包括:1.資訊設定費(10000 元;軟體會員另加設定費 10000 元)。2.資訊傳輸費(以月計費,每月 1000 元;軟體會員另加每月 5000 元)。3.其他必須支出成本(如:技術分析課、講座、軟體、講義、DVD..等,視專案內容計費)4.顧問費
(總費用扣除前述 1.2.3 項)。(三)若甲方以信用卡繳付,需詳實填寫信用卡明細單,且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不得有異議。(四)甲方所支付的款項,包含訂金,經乙方確認無誤後,需開立發票予甲方。(五)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二)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而知悉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三)不得另與甲方為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傳真稿及其他研究報告提供給媒體、第三人或網站使用(或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若有上列情事發生將以違反著作權法及背信罪移送法辦。(五)乙方所提供之操作軟體,其資訊源(股市報價)為資訊公司與證交所連線並維護,若因傳輸中斷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甲方操作資金損害,乙方不負損害賠償及資訊維護之責,甲方應自行了解軟體功能、審慎操作,該軟體不保證獲利,甲方應自行承擔操作風險。(六)若乙方所屬分析師或服務人員離職、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發生導致無法提供服務,乙方有權並應即時為甲方安排最適當之分析師或服務人員繼續為甲方提供服務,以保障甲方權利不受損害。
第五條 存續期間: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六條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契約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二)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三)終止之效果:1.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終止契
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若參加專案內有搭配其他必須支出成本項目,一經開封或使用則不得退還並需扣除該成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2.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與甲方聯繫處理,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扣除未明列於第二條第(二)項之任何費用。3.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時,乙方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費用之退費原則如下:(1)資訊設定費及傳輸費: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甲方;契約簽訂
之日起已逾七日者,乙方得向甲方請求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所提列之所有成本項目,如:資訊設定費(10000 元;軟體會員另加設定費 10000
元)、資訊傳輸費(以月計費,每月1000 元;軟體傳輸費每月5000 元)、及其他必須支出成本(如:技術分析課、講座、軟體、講義、DVD..等,視專案內容計費)。(2)顧問費:乙方按尚未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計算應退還金額。(3)乙方依照上述約定扣除相關金額後,再將剩餘款項退還給甲方。4.若甲方以信用卡支付顧問報酬者,僅得以信用卡辦理退費。乙方依照上述規則計算退費款項後,將該金額退回甲方之信用卡帳
戶,於信用卡帳單中做負項處理,退回時間以甲方信用卡銀行作業時間為準,與乙方無涉。5.甲方申請退費之程序須配合乙方作業流程,撥款
日以乙方會計作帳時間為準。
第八條 甲方因故暫停契約者,須以書面通知暫停本契約,自暫停日起一年內未恢復者,視同契約履行屆止。乙方須於甲方申請暫停日起算一年之到期日前 30 日,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甲方是否延長暫停日或恢復會期(皆需以書面申請為準),如逾期不回覆者,則視同甲方放棄權益,乙方已完成本合約之委任事務,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費用。
第九條 委任人指定之服務人員因故無法執行業務,受任人得以電話、書面或其他方式通達委任人轉換,委任人同意不需另立契約,委任人權益不受影響,有異議者依第七條辦理。
第十條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甲方於簽訂此合約前應詳看合約內容,甲方簽署後即代表同意合約內容並放棄審閱期權利。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簽名或蓋章)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乙
方: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金管字號:(108)金管投▇▇字第 012 號
統一編號:28717716
地 址: 地 址:▇▇▇▇▇▇▇▇▇ ▇▇▇ ▇ ▇▇ ▇▇ ▇
簽訂日(生效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