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 GPCGD24C500FG203F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政府采购服务类信息化项目
合 同 书
采购编号: GPCGD24C500FG203F
合同编号: HT-GD2025-GGGK-C0025-B00/1-001
项目编号: 粤信项 [2024]25 号
项目名称: 广东税务 2024 年应用运维二线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包二)
甲 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 ▇▇▇ ▇
乙 方: 税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 ▇ ▇▇▇ ▇
根据 广东税务 2024 年应用运维二线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包二)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三万 捌仟肆佰元(¥1,438,400.00 元)二、 服务范围
1. 服务项目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备注 |
1 | 广东税务 2024 年应用运维二线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包二) | 项 | 1 | 1438400.00 |
2. 服务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项目招标书规定的服务内容,即:采购 72 人月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含金税三期个税系统、ITS 专门系统、税务端)运维技术支持服务,以驻场服务形式提供,完成相关应用运行数据运维、运行问题分析解决、补丁更新、技术测试工作;采购 24 人月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含金税三期个税系统、ITS 专门系统、税务端)业务运营服务,以驻场服务形式提供,完成日常业务支持、征纳互动运营、数据分析支持、风险管理及分析等工作。共计采购 96 人月的驻场服务。具体见附件 1;
(2)本合同所指的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以及广东省税务局信息中心所发布的需求管理流程、测试管理流程等文件规范,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 服务地点:用户指定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或▇▇▇▇▇▇▇▇▇▇▇桃园南海税务信息处理中心▇▇▇▇▇▇▇▇ ▇▇ ▇之二。。
三、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有效完成技术支持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提供工作场所、及时下达工作任务,为乙方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而协调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2)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法由甲方确定。如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撤换不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及时配合整改。如更换后的服务人员超过两次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甲方多支付的全部款项,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运维服务96人月。项目团队人员具备一定的运维或开发经验和较强的学习能力,熟悉sql语言,具备基于oracle和java的运维或开发能力。
(2)用户有权要求更换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相关人员;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需更换人员的,所提供的替换人员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人员要求,并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同意后才能更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排驻场人员进行非本项目服务的其他工作。
(3)在服务期间,乙方须按时提交月报;对新增的业务需求(或业务需求变更),应评估工作量,并由采购人审核确认;服务工作结束后,须提交总结报告,由采购人进行评估验收。
(5)乙方应配合招标人进行人员管理,驻场人员要服从招标人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约束等。准确填写并及时更新服务人员名册。
(6)服务地点由招标人指定,驻场服务往返交通方式及费用、食宿费、办公电脑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交通费及福利补贴等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与甲方无关,且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8)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是乙方的正式人员(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由乙方购买社保),或者是与乙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年的人员,常驻运维人员应
当为技术骨干。
四、 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1. 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量。
2. 项目阶段划分:
(1)实施初始完善阶段(5 个月)开展工作满 5 个月。
(2)最终验收阶段
评估和回顾项目,确保所有服务完成预设目标。五、 付款方式
1. 合同付款分三次进行,付款进度及付款条件如下:
(1)签订合同且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0%,即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壹仟▇▇贰拾元(¥431520.00 元);
(2)完成初始阶段的工作且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40%,即人民币(大写):伍拾柒万伍仟叁佰陆拾元(¥575360.00 元);
(3)完成所有服务并通过甲方验收且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壹仟▇▇贰拾元(¥431520.00 元)。
2. 付款方式:采用支票、银行汇付(含电汇)等形式。
3. 每笔款项支付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应付款项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含货物款发票、货物安装费发票及有关服务发票),若乙方迟延交付发票的,甲方相应顺延付款时间且不因此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
4. 本合同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及支付的时间),如因政府财政支付管理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也不作为乙方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六、 知识产权归属
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软件产品(或货物、或系统)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时,如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第三方主张权利造成的损失,无论发生在合同期内、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追偿。
2. 乙方在执行合同中向甲方提供开发服务所产生的所有技术资料、文档和软件系统
(包括源代码和可运行系统)的所有权和软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3. 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第三方技术资料、软件、工具及乙方已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4. 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的内容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七、 保密
1. 甲乙双方的保密协议(附件 2)将于合同签署时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后满五年。
2. 乙方驻场人员须遵循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驻场人员不得将由甲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
3. 甲方不得将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技术资料,以及甲方所知悉的乙方经营策略、客户名单、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商业信息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4. 除了合同本身之外,上款所列举的任何物件均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物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5. 技术支持过程中(含系统开发过程)至乙方正式向甲方交付文档资料时止,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过程中的数据、源代码、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项目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内部资料、数据、业务流程、工作规范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文档记录以及其它商业信息,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泄露。
7. 乙方保证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服务过程中所了解、知悉的甲方或相关单位的政府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否则应付全部法律责任。
八、 验收标准
1. 完成本合同所列的保修服务内容(服务内容见附件 1。甲方可根据需要调整服务内容,但工作量相当);
2. 主要提交件(运维记录、项目月报等)符合完整性、一致性、易读性要求,并应用甲方所发布的运维管理流程所附模板。
3. 系统运行稳定,问题响应和处理及时。
4. 货物/服务的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合同项下货物/服务的质量保证责任。九、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乙方未在 5 日内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
违约金;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5‰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15 天及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双方按已提供服务的期限及内容结算服务费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第三方处理产生的费用等。
3. 本项目涉及应用系统出现故障后,乙方不能在 30 分钟内响应,甲方保留每次以不超过合同金额 5‰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款的权利;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故障不能及时解决,且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应急方案,引发本项目涉及应用系统出现故障(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全省范围内业务中断,持续时间超过 4 小时,乙方须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后续事故未能在 24 小时内解决,或者类似事故一个月内发生 2 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不予支付合同尾款。
4. 乙方首次进场的服务人员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不完全一致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第一笔合同款,并按本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第 1 款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 乙方首次进场的服务人员在进场后 30 天内不得更换。乙方首次进场的服务人员在 30 天内出现人员更换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更换 1 个人员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累计达到或超过本合同总价 3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6. 如乙方团队更换人员的数量累计达到或超过服务人员人数 70%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第 1 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 如果因乙方人员变动导致乙方团队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第 2 款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 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9. 乙方不得另行开发本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或缴费人)使用的软件,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将乙方纳入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名单
10.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情况,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1. 乙方不得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乙方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➁乙方按合同总价 10%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乙方 3 年内不得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④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2. 乙方需保证提供合格的服务,如因乙方原因出现纳税人投诉或相关部门反馈监督意见等情形的,每出现一次乙方需支付本合同总额 1%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13. 如乙方违反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协议或保密协议或廉政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可每次以不超过合同总价 5%的幅度扣减违约金,若乙方累计违反 2 次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4.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直接于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如不足以抵扣的乙方须赔偿补足。
1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等费用。
16.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其亲属),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17. 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制度列举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经其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商,3 年内限制参加税收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8. 本项目涉及应用系统出现故障后,乙方不能在 30 分钟内响应,甲方保留每次以不超过合同金额 5‰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款的权利;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应用系统故障不能及时解决,且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应急方案,造成甲方应用系统超过 4 小时不可用的,保留每次以不超过合同金额 1%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款的权利。
19. 由于乙方服务工程师人为疏忽对甲方业务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甲方有权每次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如果造成业务系统中断服务的,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第 3 款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0. 经甲方认定,若乙方服务过程中存在项目需求书质量考核指标的第(2)点、第(3)点或第(5)点考核指标不达标的情况,经甲方认定,如情节轻微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纠正;对乙方未按要求及时处理或情节严重的,甲方保留每次以不超过合同金额 1%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款的权利。
21. 经甲方认定,若乙方服务过程中存在项目需求书质量考核指标的第(1)点或第(4)两点考核指标不达标的情况,导致运维或发布事故的,甲方保留每次以不超过合同金额
1%的幅度扣减应付未付款的权利。
22.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十、 争议的解决
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合同签约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十一、 不可抗力
1. 合同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合同签约各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30 天以上,合同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或解除合同。
3. 如果因不可抗力需解除合同,合同签约各方均不得提出索赔,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也不可没收履约保证金,但乙方必须在 30 天内如数返还甲方已支付但尚未提供服务部分的款项。
十二、 税费
1. 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依中国的税法规定由相应的承担方承担,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
十三、 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如乙方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将乙方列入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十四、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 肆 份,乙方持 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附件:
附件 1:项目需求书(简化版)附件 2:保密协议书
附件 3:廉政协议书
附件 4: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 5:采购评审结果通知
附件 6:乙方项目组成员列表附件 7:报价明细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乙方(盖章):税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表: 代表:
开户名称:银行帐号:开 户 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