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379 号文生效日期:[2018 年 8 月 15 日 ]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3】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379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管理人本着审慎尽职的原则,已将投资的主动管理型基金的范围扩展 至其他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以丰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因此本基金投资的公 募基金既包括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也包括其他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式,通过层层筛选,优选能持续创造 超额收益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非上市企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足等特点。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这将在 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REITs)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等风险,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知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托管费率进行修订,本次修订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
起生效,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章节中的相关内容;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目录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45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6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金中基金指引》、《FOF 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
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 51%和 49%。
2006 年 6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23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51% 股权,与原另一股东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项已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杜猛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行政部总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独立董事:周元
硕士学位。
曾任布兰迪斯大学讲师、波士顿道富银行研究部主管、瑞士银行中国区主管、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和行政总裁、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亚洲业务发展总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策略官(执行委员会成员)及财务部总监,并曾在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现任惠黎基金会主席。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2. 监事基本情况: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及怡富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监事:Nora Choi-Lee
曾任瑞士联合银行董事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美国) 资产和财富管理运营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曾就读于美国罗格斯大学。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副首席行政官。职工代表监事:水榕
学士学位。
曾任交通银行闸北支行信贷专员、渣打银行销售及渠道管理业务高级经理、汇丰银行业务督导高级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职工代表监事:万隽宸
学士学位。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3. 总经理基本情况:王琼慧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
场官兼渠道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郭海明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胡海兰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行政部总监。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春杰女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观策略分析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中心配置策略经理,上海景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宏观策略研究。2018 年 7 月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研究员,现任高级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孟鸣先生,任职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历任基金经理为刘凌云女士,任职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历任基金经理为杜习杰先生,任职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恩学海,资产配置及退休金管理首席投资官;张军,高级基金经理;张文峰,组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高级投资经理;吴春杰,高级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
风险管理部
投资准则管理部
运营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内部控制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转 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021-962518 或 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2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2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3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3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3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部位:自编 01)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3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14 层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
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
13 室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https://yingmi.com/ 4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4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四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48)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5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funds.com 5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5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www.zofund.com 5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5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6)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711 室法定代表人:戴媛
客服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5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 20 层 20A1、20A2 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 20 层 20A1、20A2 单元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5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5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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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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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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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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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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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021-4008081016
公司网址:https://www.fundhaiyin.com/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耿亚男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耿亚男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379 号文注册,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
起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10,841,752.91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10,841,752.91 份;认购款项在
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523.51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76,523.51 份。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赎回申请后 T+8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 费率 |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 1.0% |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500 万以下 | 0.6% |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 费率 |
7 日以内 | 1.5% |
7 日以上(含),30 日以内 | 0.75% |
30 日以上(含),一年以内 | 0.50% |
一年以上(含),两年以内 | 0.25% |
两年以上(含) | 0 %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 费率 |
7 日以内 | 1.5% |
7 日以上(含),30 日以内 | 0.5% |
30 日以上(含) | 0% |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部归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11、基金销售机构可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请投资者关注各基金销售机构不时发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12、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其从业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占基金净值不低于 40%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占基金净值不低于 40%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 及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在出现上述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6) 摆动定价;(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可能会因此无法全部或仅能部分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项需延期支付,从而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一定影响。同时,投资者也可能会面临无法继续申购本基金可能,影响其投资计划。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优选基金,并结合严格的风险控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 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均包含 QDII)的合计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0%,剩余资产将投资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均包含 QDII)、以及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 60-90%的资产配置于预期收益和风险较高的资产类别,如股票型、混合型基金以及商品基金。因此在大部分市场环境下,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上述资产类别的走势高度相关,在 FOF 中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的产品。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结合产品定位、风险收益特征以及管理人的长期资本市场观点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首先,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业绩基准确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其次,管理人将根据投研团队的长期资本市场观点对各类型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判断。具体而言,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运行趋势,评估国内股票及债券、海外股票及债券、大宗商品、另类资产等各资产类别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分析比较,形成对不同资产类别长期走势的预期。最后,结合本基金以及各资产类别的风险收益特征,依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模拟得出各大类资产的长期战略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市场风险的变化以及各资产类别的风险收益的相对变化 趋势,在业绩比较基准所确定的均衡配置基础上,以收益风险比最大化为原则,通过定性方式适度调整本基金的中长期战略配置比例。原则上,管理人参考公司 月度资产配置会议决议对大类资产进行评估,检视大类资产的市场展望和中长期 资本市场观点是否发生改变,根据检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资产配置的动态再平衡。当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且管理人认为将影响各类资产的预期时,管理人将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2、主动管理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式,通过层层筛选,优选能持续创造超额收益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初步的定量指标筛选出历史业绩表现良好(主要考察绝对收益、超额收益以及同类排名等指标)、规模适中、流动性较好的基金。在基金初步筛选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尽职调查在基金管理公司层面进行考察,了解标的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综合实力(综合考虑资产管理规模、公司治理、投研体系、风险控制等指标),通过了解基金的投资流程、风格以及实际运作,
形成基金筛选基础池。
其次,结合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公开数据,对基金经理进行深度访谈,将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流程和风格形成结论,筛选后将不同投资风格/策略的代表性基金列入未来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核心池。
本基金目前将主要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并根据定量及定性分析策略优选标的基金。未来本基金管理人本着审慎尽职的原则,可将投资范围逐步扩展至其他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以丰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标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规模、流动性状况进行定量分析,选择成立时间较长或有较长的可回溯历史业绩、历史业绩表现相对良好的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定量指标:最新基金规模;不同市场环境下的历史业绩表现,包括超额收益、夏普比率等;基金经理管理标的基金的年限;标的基金的投资者分布情况等。
例如,针对基金的业绩考察,原则上关注基金在中长期创造超额收益(阿尔法)的能力,降低短期超额收益在选择中的比重;若某基金长期超额收益为正,但是其短期超额收益出现负值,则应对该基金进行分析,确定其短期超额收益为负的原因;同时还会根据公开信息对业绩进行归因分析(若为股票型基金应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交易贡献等因子;若为债券型基金,则应重点关注票息收益、已实现资本利得、未实现资本利得等因子),并与该基金核心投资流程及投资策略进行对应分析,以确定该基金投资运作是否与其核心投资流程及投资策略相符。
另外,结合基金的运作和市场的表现,根据基金经理的风险偏好、价值/成长、市值/流动性、贝塔/波动率、换手率/集中度等不同的指标和纬度,可以对基金的风格进行更明晰的划分,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针对性地选择基金。
(2)定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投研能力综合排名、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投资风格、基金的业绩归因分析和基金经理的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综合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公司综合实力较强、投研团队稳定、投资风格一致的基金。
(3)尽职调查
本基金将通过对每只备选基金进行电话会议、正式拜访等方式,在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投研实力突出、风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预期表现佳的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公司:公司历史、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和是否发生过风险事件或法律诉讼等。
2)投研体系:投资决策机制、投研团队的构成、基金经理和研究人员的权责划分、考核指标和激励制度、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3)基金经理:投资理念、组合构建流程、投资风格、稳定性、从业经验等。
4)风险控制:公司风控体系和风控流程、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等。
3、指数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导向的深入研究,优选中长期景气向好的指数基金进行配置,以增厚组合收益。此外,本基金也将基于对市场未来运行趋势和风格的预判,积极参与包括行业主题、风格或策略指数等在内的各类指数基金的投资,把握市场阶段性投资机会,以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流程筛选指数基金:(1) 流动性筛选,主要考察基金规模,辅以日均成交量及换手率等指标:如做市活跃程度,折溢价水平等。(2) 积极风险最小化,主要考察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及跟踪偏离度。 (3) 总费用率控制,比较并尽量选择总费用率较具竞争力的指数基金品种。
4、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可转债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精选标的两个角度出发,结合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估进行,同时通过有纪律的风险监控实现对投资组合风险的有效管理。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20%,该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应当高于 1 亿元;
(14)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均包含 QDII)合计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0%;
(16)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17)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6)、(8)、(9)、(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上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2)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80%+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1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内地的所有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中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采用净值规模加权,以反映所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势。中证债券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由中证开放式基金指数样本中的债券型基金组成,包含中国内地市场上所有成立满三个月的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综合反映了内地所有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走势。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相关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九、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2 | 基金投资 | 38,872,047.73 | 89.46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217,036.71 | 2.80 |
其中:债券 | 1,217,036.71 | 2.80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 1,826,610.24 | 4.20 |
8 | 其他各项资产 | 1,533,871.16 | 3.53 |
9 | 合计 | 43,449,565.84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1,217,036.71 | 2.84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217,036.71 | 2.84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19703 | 23 国债 10 | 12,000 | 1,217,036.71 | 2.84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077.9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730,000.00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801,793.25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533,871.16 |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12、基金中基金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代码 | 基金名称 | 运作方式 | 持有份额 (份)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 基金 |
1 | 377240 | 摩根新 兴动力混合 A | 契约型开放式 | 497,201. 99 | 2,179,58 4.36 | 5.09% | 是 |
2 | 006551 | 中庚价值领航 混合 | 契约型开放式 | 885,398. 71 | 1,935,21 5.96 | 4.52% | 否 |
3 | 512760 | 国泰 CES 半 导体芯片行业 ETF | 交易型开放式 | 2,128,20 0.00 | 1,908,99 5.40 | 4.46% | 否 |
4 | 512070 | 易方达沪深 300 非 银 ETF | 交易型开放式 | 2,869,10 0.00 | 1,707,114 .50 | 3.99% | 否 |
5 | 090016 | 大成消费主题 混合 A | 契约型开放式 | 890,715. 41 | 1,665,63 7.82 | 3.89% | 否 |
6 | 159745 | 建材 ETF | 交易型 开放式 | 2,635,50 0.00 | 1,615,56 1.50 | 3.77% | 否 |
7 | 513180 | 华夏恒生科技 ETF(Q DII) | 交易型开放式 | 3,150,80 0.00 | 1,572,24 9.20 | 3.67% | 否 |
8 | 001856 | 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 A | 契约型开放式 | 498,331. 01 | 1,547,31 7.79 | 3.62% | 否 |
9 | 519756 | 交银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 A | 契约型开放式 | 940,713. 51 | 1,454,81 3.44 | 3.40% | 否 |
10 | 002207 | 前海开源金银珠宝混 合 C | 契约型开放式 | 1,008,47 4.22 | 1,312,02 4.96 | 3.07% | 否 |
2 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 本期费用 |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 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 | 839.00 |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 559.33 | 559.33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 2,520.50 | -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 85,107.17 | 14,244.37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 14,722.06 | 2,488.72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 费(元) | 374.28 |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转换 费(元) | - | - |
3 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无。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摩根尚睿混合(FOF)A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基金成立日- 2018/12/31 | -1.83% | 0.21% | -6.32% | 0.90% | 4.49% | -0.69% |
2019/1/1-2019/12/31 | 21.80% | 0.54% | 22.09% | 0.75% | -0.29% | -0.21% |
2020/1/1-2020/12/31 | 20.15% | 1.01% | 16.66% | 0.86% | 3.49% | 0.15% |
2021/1/1-2021/12/31 | 6.75% | 0.76% | 1.64% | 0.65% | 5.11% | 0.11% |
2022/1/1-2022/12/31 | -20.32% | 0.96% | -11.46% | 0.76% | -8.86% | 0.20% |
2023/1/1-2023/12/31 | -10.35% | 0.77% | -11.78% | 0.62% | 1.43% | 0.15% |
摩根尚睿混合(FOF)C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基金成立日- 2022/12/31 | -13.95% | 0.97% | -8.67% | 0.78% | -5.28% | 0.19% |
2023/1/1-2023/12/31 | -10.88% | 0.77% | -11.78% | 0.62% | 0.90% | 0.15% |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 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T+2 日闭市后计算的 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净值不低于 40%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T-2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与申购赎回或买卖其他基金份额相关的申购赎回费和交易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
本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 3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4、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
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是投资所持基金的投资策略、持有投资基金的情况、投资所持资基金的损益情况以及所持有基金的净值披露时间等;二是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管理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三是本基金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四是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所持基金的投资策略、持有投资基金的情况、投资所持资基金的损益情况以及所持有基金的净值披露时间。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
等文件为准。
2、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
M<1000 万元 | 1.5% |
M≥10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例:假设 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①本基金拟投资 1,015,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5,000 元:
申购金额=1,015,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 元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 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0 元,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B. 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持有期限(T) | 后端申购费率 |
T<1 年 | 1.5% |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例:假设 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T≥1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 元申购 B 基金,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日 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 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1 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 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5,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 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 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 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 A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Y<30 日 | 0.5% |
30 日≤Y | 0 |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相关法规、所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 |
Y<30 日 | 1.5% | 100% |
30 日≤Y<180 日 | 0.5% | 50% |
180 日≤Y | 0 | 0 |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B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比例如下: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B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26.70 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53.30 元: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 元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 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
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得收取该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0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当日产生的其
他基金管理费为 2.7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 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4 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 0.8%,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 1,000,000,000.00-400,000,000.00 ) × 0.8% ÷
365=13,150.68 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 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
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 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 0.2%,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 1,000,000,000.00-100,000,000.00 ) × 0.2% ÷
365=4,931.51 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3、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所持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型基金,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持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本基金还是受所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影响,如果本基金所
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不善,就会造成本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对标的基金管理人的严格筛选和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所投资基金存在大额赎回限制条款,以及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者申购赎回影响导致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临时赎回限制措施等,从而使本基金资产不能迅速变现。二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的风险,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本基金通过持有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4、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非上市企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特定的信用分析制度,对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进行信用风险管理。但如果发行人未真实披露其财务及经营管理信息,或基金管理人对其信用风险判断有误,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将存在违约风险,极端情况下,存在债券投资本金完全无法回收的风险。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平台为上交所与深交所的特定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可能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如果基金管理人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未能持有到期,将可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时承担相当幅度的流动性折价,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公募 REITs 的投资风险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其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4)集中投资风险。
公募 REITs 在封闭运作期内集中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因此,相较其他分散化投资的公募基金,公募 REITs 将受到所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集中投资风险。
(5)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 REITs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 REITs 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6)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 REITs 在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等原因导致停牌,在停牌期间无法交易基金份额。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7)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8)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8、本基金特定风险
(1)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受制于被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基金区域配置、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投资组合变动等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从而产生信息不透明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使得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能够持续优于其他基金。
(2)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以下简称为“关联基金”)。
就基金中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在关联基金和非关联基金之间进行投资分配的权力会产生利益冲突。在遵循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选择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时,在基金管理人最终选择投资于关联基金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一只或多只投资者可能认为对本基金更具吸引力或具有更加理想的回报的非关联基金。本基金投资关联基金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收取更多的报酬、增加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或支持关联基金的特定投资策略。前述利益冲突可能致使基金管理人被视为通过调整其目标资产类别配置或实际投资配置比例,以配合更多的选择关联基金。另外,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向某些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投资于该标的基金可能使得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受益。另外,本基金可能持有所投资的标的基金较大比例的份额,因此,在基金管理人决定是否及何时赎回该标的基金时,考虑赎回该标的基金对于本基金的影响及对于该标的基金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此外,本基金拟投资的标的基金可能包括以复制方法跟踪于持有基金管理人的间接母公司摩根大通集团的普通股的指数的股票指数基金。
(3)双重收费风险
当本基金投资于非本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或非本托管人托管的公募基金时,基金存在双重收费的风险,即在被投资基金已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基础上,本基金仍将收取相应管理费、托管费或其他费用。
(4)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例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5)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若本基金使用人民币申购 QDII 基金,QDII 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
场,本基金赎回 QDII 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基金投资 QDII 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9、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指持有金融工具的一方无法以一合理的价位迅速卖出或转换该金融工具,而遭受的损失。另外也指所购买的证券由于市场交易量少,因而发生变现困难、流通不易而导致的风险。此外,基金投资者的大额赎回也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定基金资产估值等情况时,基金公司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募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根据《流动性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由于在基金开放日,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如果出现较大比例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仍会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择优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型基金,由于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债券型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
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 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 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其在基金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 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在债券型基金的投资上,本基金将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 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 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 率、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 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 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 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 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本基金将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 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 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充 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 申请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