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发行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该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
风险。甲方应保证每只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自行对每只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每只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作理财产品。
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办理理财产品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4.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产品成立及投资有关的信息;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对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
7.办理与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9.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1.保存银行理财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15.根据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如客户身份识别所需资料、受益所有人识别相关材料等。
16.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
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及时办理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
4.与甲方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确保所托管的理财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9.未经事先甲方书面同意,对托管的理财资金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托管,亦不得擅自动用或擅自处分理财资金。
10.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 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银登 中心、投资标的中各类资管产品管理人)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 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托管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本合同所称托管财产是指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在每只理财产品成立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附件四)。
(三)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本只理财资金规模,并于该日将本只理财产品项下
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只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四)各只理财产品通过其“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将各只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成立后的申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理财产品成立后
的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通过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各只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具体信息,由甲方以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给乙方。
(五)甲方在每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加盖预留印鉴
(见附件六)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每只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在收到每只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确认各只理财产品成立时托管账户内全部理财资金无误后,于各只理财产品成立时的理财资金(以下将“各只理财产品成立时的理财资金”称为“该只首笔理财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七)理财产品托管原则
1.理财资金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2.乙方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进行款项划付,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独立。
5.因托管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
6. 乙方就具体每只理财产品项下的托管财产的托管职责始于该只理财产品项下“该只首笔理财资金”到账之日,终于该只理财产品终止且乙方将该只全部理财资金划付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之日。
第四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托管账户。每只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对应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2.托管账户名称为“甲方全称-理财产品名称” (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为乙方印鉴。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开户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账 户变更、销户申请。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三)证券资金账户(如有)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如有)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 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为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 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理财产品的投资需 要,甲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 投资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账户(如有)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开立,甲方应保证每只理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每只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乙方。
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如有)
理财产品在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的受托产品账户和受托资金账户,由管理人在该系统发起申请,托管人负责审核办理。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七)其他账户
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五条 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
(一)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应保证在确认日 17:00 前将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和分红的数据通过深证通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5.对于理财产品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乙方,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产品的损失。
(二)资金结算方式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首选遵 循“全额清算、全额交收”的原则,若资金结算调整为“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书面说明。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 托管银行等方式查询到账结果。
第六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
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乙方对每只理财产品的投资监督事项以产品成立要素函中约定内容为准。
乙方对甲方运用托管财产进行的投资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穿透监督,即乙方仅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的下一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最终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实际的投资比例或限制违反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本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乙方书面提示(包括邮件+电话、传真+电话两种方式)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如甲方未及时纠正的,乙方不承担因拒绝执行相应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甲方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期三个月内使相关比例符合约定。如甲方投资监督事项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并应为乙方调整投资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甲方应保证每只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
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第七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指令的形式及指令启用函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电子邮件指令(即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纸质指令扫描件)。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指令启用函
(附件三)。
电子指令启用函应明确甲方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指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传真指令启用函内容包含甲方采取传真指令的业务类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等。指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电子邮件指令启用函内容包括甲方采取电子邮件指令的业务类
型、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指令的邮箱、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等。指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二)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
(附件一)。
1.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发送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同时写明生效时间,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乙方书面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为授权通知生效时间。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
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更换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
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的授权变更通知书(附件五),同时电话通知乙方。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乙方电话确认收到新授权通知书的时间晚于新授权通知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的,则以乙方电话确认收到新授权通知书的时间为新授权通知的生效时间,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三)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指在管理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等)准确无误、预 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1)(2)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或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录入或电子直连对接等方
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甲方启用网上托管银行
(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的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信息具体以《电子指令启用函》(附件三-1)的约定为准。
网上托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对于甲方通过网上托管银行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电子指令启用函。若甲方启用乙方网上托管银行网上托管银行
(客户端)/电子直连的方式发送划款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甲方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后,可以传真、电子邮件发送划款指令作为应急措施。
(2)甲方向乙方发送纸质指令:
(a)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
甲方选择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的,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传真指令启用函。甲方通过
《传真指令启用函》(附件三-2)指定的传真号向乙方发送传真划款指令;甲方采取传真方式发送指令时,传真指令须加盖本合同约定的预留印鉴(见附件六)方可生效。
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b)电子邮件指令:甲方将纸质划款指令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指令启用函》(附件三-3)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乙方;甲方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指令须加盖本合同预订的预留印鉴(见附件六)方可生效。
如涉及变更或新增接收发送指令的电子邮箱,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或电子直连、《指令启用函》中 的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向乙方提供与划款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 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对于通过甲方选择的指令发送方式发出的指令及其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乙方;对于甲方于 15:00 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
款。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乙方仅审查指令要素是否齐全,指令上的印鉴签字/章是否与预留的印鉴签字/章表面一致,乙方通过肉眼识别的方式审核指令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乙方有义务与甲方确认。
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同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纸质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废”“撤销”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附件六)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纸质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五)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在指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乙方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3. 根据交易规则,乙方若只能事后发现甲方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在及时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函后,即视为履行了对甲方的投资监督职责。在尽到了投资监督义务后,对于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六)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规定期限内纠正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指令若以电子形式发出,则甲乙双方分别保管,乙方仅保管成功接收的电子指令。
(八)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 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 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 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 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 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 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 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 有效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 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 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甲方为每只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理财产品名义对每只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每只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
财产品份额总数,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截位法处理。
估值日指份额净值归属日且该日的份额净值需对外披露的日期。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由甲方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给乙方核对,双方每日核对。每只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开放日和封闭期内的每周五,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甲方在理财产品估值日次一工作日将净值披露公告加盖预留印鉴(附件六)后以预留传真号或邮件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乙方复核,乙方复核无误后加盖预留印鉴回传甲方。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作为估值参考依据,因每只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比例和限制有所区别,具体估值方法以每只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中约定内容为准。
1.估值主要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法计量:
(1)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2)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倍。
(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过渡期内,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可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2.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3.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前)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在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分别估值。
(2)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甲方与乙方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甲方将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时,甲方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的情形,甲方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 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 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投资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的估值
(1)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份额净值的,按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计提收益。
6.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甲方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甲方可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
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条 费用与税收
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估值外包服务费、资金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开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具体以 “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以每只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中约定内容为准。
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从托管财产中划付。
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2.程序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每只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当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复核并反馈甲方。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清算
(一)每只理财产品终止(含提前终止,下同)时,甲方应及时 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日。如清算期超过 5 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书面协商一致后,在每只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 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到期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 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到期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到期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
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提前终止。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
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的;
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理财产品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且乙方已将全部理财资金划付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 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乙方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
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甲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本合同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国大陆(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投资者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合同中,有关合同单方解除权或提前终止权的约定,合同自解除方/终止方向对方送达书面解除/提前终止通知之日即告解除/终止。
(五)通知与送达
1、在本合同项下,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均视为“书面通知”:专人递送、快递寄送、发送传真、发送电子邮件、发送手机短信、微信。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快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第 3 日为有效送达。
(3)传真在发送方的传真机显示发送成功 1 个小时后,视为有效送达。
(4)电子邮件在发送方的电子邮箱显示发送成功 1 个小时后,
视为有效送达(但发出方在发送成功后又撤回的除外)。
3、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五)款第 5 项中填写的联系方式、
或其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五)款第 4 项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号等)即为其有效的联系方式;并且,其中的联系地址即为双方发生与本合 同有关的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纠纷、仲裁纠纷、强制执行 纠纷、其他任何法律纠纷)时有效的的法院诉讼文书、执行文书、仲 裁机构仲裁文书及其他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4、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中的任意一项信息的,应在变更前或变更后 2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有方式送达通知,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概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5、各方联系方式:
(1)甲方的联系方式:
甲方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凯林国际 B 座邮编:410000
联系人:**
办公电话:0731-********传真:0731-********
电子邮箱:****
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联系人的微信号:*****
(2)乙方的联系方式:
乙方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路 766 号中天广场 5 楼邮编:410000
联系人:**
办公电话:0731-********传真:0731-********
电子邮箱:****
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联系人的微信号:*****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系本合同签署页及附件)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
授权通知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指令发送用章 | (指令发送用章样本) | ||
指令发送 指定传真号码 | |||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如每个岗位预留多人的,经办、复核、审批各岗位任一签字签章有效)。 3、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变更,需提前通知乙方。 |
根据《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划款指令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页数:第页,共页
请于年月日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笔): | ||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 ||
资金用途(限 15 个字以内): | ||
甲方备注:附件 张□加急 | ||
预留印鉴: | 经办: 复核: | 审批: |
托管银行审核: |
附件三
电子指令启用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对于我司管理,你行托管的产品,采用你行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
启用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的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信息如下:
序号 | 启用电子指令产品名称 | 启用电子指令的产品代码 |
1 | ||
2 | ||
3 |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对于因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异常导致电子指令无法发送的,我司采取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传真指令加盖书面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生效。
我司发送及接收传真的传真号码:我司发送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我司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回执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发送的《电子指令启用函》已收悉,现反馈我行接收指令方式如下:我行接收传真指令的传真号码:
我行接收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我行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四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产品名称 | |
产品类型 | |
资金清算专用 账户信息 | |
成立日 | |
期限 | |
管理费 | |
托管费 | |
超额业绩报酬 | |
销售服务费 | |
外包服务费 | |
业绩比较基准 | |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 限制 | |
投资监督 | |
估值方法 |
根据双方签署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内容约定,我行发行的“ (产品名称) ”相关信息如下: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授权变更通知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根据贵我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长沙银行 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编号: ,下称“《托管合同》”),我单位现变更为授权以下人员向 你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 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下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 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变更通知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除非我单位另有书面通知,否则该授权有效期至《托管合同》终止日。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向你行出具的原《授权通知书》自本《授权变更通知书》生效起即失效。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指令发送用章 | |||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