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0731—88950076,hnzjt0076@163.com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用说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版)》等政策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电子招标项目,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示范文本》中引用的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为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等由招标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要求自主确定。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六、《示范文本》中“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 “不超过”除另有约定外均包含本数。
七、《示范文本》为 2020 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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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1.招标条件 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
3.资格要求 2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4
5.招标文件的获取 4
6.投标文件的递交 4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4
8. 行政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4
9. 其他 4
10.联系方式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 总则 16
1.1 项目概况 16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6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6
1.5 费用承担 18
1.6 保密 18
1.7 语言文字 18
1.8 计量单位 18
1.9 踏勘现场 18
1.10 投标预备会 18
1.11 分包 19
1.12 响应和偏离 19
2. 招标文件 19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9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0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0
3. 投标文件 20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设计方案招标) 20
3.2 投标报价 21
3.3 投标有效期 22
3.4 投标担保 22
3.5 资格审查资料 22
3.6 备选投标方案 23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3
4. 投标 24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
5. 开标 25
5.1 开标时间和方式 25
5.2 开标程序 25
5.3 开标异议 26
5.4 开标其他情况 26
6. 评标 26
6.1 评标委员会 26
6.2 评标原则 27
6.3 评标 27
7. 合同授予 27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27
7.2 评标结果异议 27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27
7.4 定标 27
7.5 中标通知 27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28
7.7 履约担保 28
7.8 签订合同 28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8
8.1 重新招标 28
8.2 不再招标 29
9.纪律和监督 29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9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9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0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1
9.5 投诉 31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
附件 1: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32
附件 2:开标记录表 33
附件 3:问题澄清通知 34
附件 4:问题的澄清 35
附件 5:中标候选人公示 36
附件 6:中标通知书 37
附件 7:中标结果通知书 3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设计方案招标) 39
评标办法前附表(房屋建筑工程) 40
1. 评标方法 47
2. 评审标准 47
2.1 初步评审标准 47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47
3. 评标程序 48
3.1 初步评审 48
3.2 详细评审 49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49
3.4 评标结果 50
附表 1:形式评审表 51
附表 2:资格评审表 52
附表 3:响应性评审表 54
附表 4:不合格情况说明 56
附表 5: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 57
附表 6:算术错误检查表 58
附表 7:综合评分表 59
附表 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60
附表 9:综合得分计算表 61
附表 10: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62
附表 11:中标候选人表 6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5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0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1
目录 12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27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28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29
四、投标保证 130
五、服务费用清单 131
六、资格审查资料 132
七、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招标) 138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138
九、承诺书 139
十、其他资料 140
恒伟洋湖花园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含展示区)
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长沙恒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单
位章)
日期: 2022 年 08 月 22 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恒伟洋湖花园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含展示区)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恒伟洋湖花园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含展示区)已由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
以岳发改备字〔2022〕131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沙恒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
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招标人为长沙恒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恒伟洋湖花园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含展示区)。
2.2 项目地点:长沙市岳麓区,东临罗谷塘路、北临景园路、南临连山路、西临翠荷路。
2.3 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分为 Y06-H182(住宅)、Y06-H252(住宅)地块,该项目东临罗谷塘路、北临景园路、南临连山路、西临翠荷路;其中项目 Y06-H182(住宅)地块占地面积约 63226 ㎡,建筑面积约 239000 ㎡,容积率 2.9,限高 80 米,Y06-H252(住宅)地块占地面积约 32567 ㎡,建筑面积约 81600 ㎡,容积率 2.4,限高 54 米,园林景观建安费约 5600 万元。
2.4 投资估算:421500 万元。
2.5 资金来源及比例:企业自筹。
2.6 招标范围:包括展示区和大区景观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以及配合后期施工等相关工作。具体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7 服务期限:中标后 6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
3.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3.2.1 资质要求:企业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3.2.2 财务要求:
☑不提供。
□提供:近 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 年的)无亏损。
注:财务要求时间一般限定在 1~3 年。
3.2.3 信誉要求: / 。
3.2.4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提供。
☑提供: 投标人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14 万元的住宅小区园林景观类似设计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以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项目提供)、合同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时间以合同中甲方签字时间为准。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2.5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拟任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有园林景观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3.2.6 其他要求:拟任本次投标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
员(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核查养老保险有关事项
的通知》的要求:疫情期间以及生产恢复期间,不核查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参与投标的企业无
需提供有关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资料,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安排的
关键岗位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员工。若中标后,发现中标人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投标,
招标人将依法处理。)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予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投标意愿者请于 2022 年 08 月 25 日起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fwpt.csggzy.cn)下载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09 月 21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上发布。
8. 行政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次招标活动接受湖南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的监督,联系方式为 0731-88799638。
9. 其他
9.1 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fwpt.csggzy.cn)进行注册登记和 CA 认证,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
(含电子印章)、法人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专区相关信息。
9.3 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0731-84121592。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沙恒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 179 号湘江时代;联 系 人:周先生;
电 话:0731-88222956 0731-88797919(纪检)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 199 号招标大厦;联 系 人:刘欣鑫、杨洋、周婷;
电 话:0731-84515046、0731-8453021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长沙恒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 179 号湘江时代;联 系 人:周先生; 电 话:0731-88222956 0731-88797919(纪检)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 199 号招标大厦;联 系 人:刘欣鑫、杨洋、周婷; 电 话:0731-84515046、0731-84530219 。 |
1.1.4 | 项目名称 | 恒伟洋湖花园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含展示区) |
1.1.5 | 项目地点 | 长沙市岳麓区,东临罗谷塘路、北临景园路、南临连 山路、西临翠荷路 |
1.1.6 | 建设规模 | 本项目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分为 Y06-H182(住宅)、 Y06-H252(住宅)地块,该项目东临罗谷塘路、北临景园路、南临连山路、西临翠荷路;其中项目 Y06-H182 (住宅)地块占地面积约63226 ㎡,建筑面积约239000 ㎡,容积率 2.9,限高 80 米,Y06-H252(住宅)地块占地面积约 32567 ㎡,建筑面积约 81600 ㎡,容积率 2.4,限高 54 米,园林景观建安费约 5600 万元。 |
1.1.7 | 投资估算 | 421500 万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8 |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包括展示区和大区景观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以及配合 后期施工等相关工作。具体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1.3.2 | 服务期限 | 中标后 6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现行工程设计规范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资质要求:企业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2、财务要求: ☑不提供。 □提供:近 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 年的)无亏损。 注:财务要求时间一般限定在 1~3 年。 3、信誉要求: / 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提供。 ☑提供: 投标人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14 万元的住宅小区园林景观类似设计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以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项目提供)、合同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时间以合同中甲方签字时间为准。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5、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拟任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有园林景观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6、他主要人员要求:拟任本次投标的项目设计负责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长沙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中核查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疫情期间以及生产恢复期间,不核查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参与投标的企业无需提供有关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资料,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安排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员工。若中标后,发现中标人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投标,招标人将依法处理。) (7)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
1.9.1 | 踏勘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和形式 | 时间:/形式:/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形式 | 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澄清内容不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投标人自行在上述网站下载,敬请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 招标人概不负责。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1.12.3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答疑)纪要、有关修改、补充 通知、设计任务书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形式 | 时间: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澄清内容 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3天前) 形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投 标人自行在上述网站下载,敬请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形式 | 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长 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形式 | 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长 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1 | 报价方式和要求 |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
3.2.2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人民币贰佰贰拾捌万贰仟壹佰柒拾伍元玖角捌分(大写),2282175.98 元(小写),具体单价上限和面积详见控制价清单。投标人的投标单价、总价均不得高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 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 (1)现金 (2)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开具的无免责条款的保证保险) (3)承诺 □不接受承诺 ☑接受承诺,适用于所有投标人 □接受承诺,仅适 用于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 2.担保金额:人民币肆万元(¥40000 元)。 3.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 行 账 号:由投标人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入所投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管理”菜单,选择“银行转账方式”,获取该项目标段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唯一子账号 (2)采用保函的,由投标人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入所投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管理”菜单,选择“电子担保方式”进入长沙公共资 源交易金融服务支撑平台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时间前完成保函开具。 (3)采用承诺的,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4.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5.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采用现金或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项目开标时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示的保证金到账信息为准。 6.其他要求: (1)采用现金方式的: ① 投标人应按获取的保证金子账号信息正确填写,无需在银行进账单中填写项目、标段名称或与其相关的信息; ②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提交人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2)采用保函方式的: ① 根据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布的《关于实行投标保证金保函电子化的通知》要求,投标保函实行电子化,不再接受纸质保函的递交。 ② 要求“一标段一保函”,投标人提交的保函须对应到具体项目的具体标段,保函填写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全称应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 ③ 保函开具成功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含),保函有效期应当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3)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 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建筑强企评审结果或信用评价结果的网页截图。 7.关于投标担保的未尽事宜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担保管理办 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22]6 号)执行。 | ||
3.4.2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详见招标文件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及考核依据 | 考核时间:三年内(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080 天内为有效)。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以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项目提供)、合同及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布置图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有效时间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布置 图的设计单位的签章时间为准。 |
3.5.5 | 近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原件的扫描件 |
3.7.5 | 纸质投标文件 | 是否要求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要求 提交形式:提交要求: ☑不要求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如有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封套上应注明如下信息: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服务名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09 月 21 日 09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方式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方式: ☑不见面开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线上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 □见面(现场)开标:线上开标的同时,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开标会场,所有投标人应准时 到场参加。 |
5.2 | 投标文件解密 | 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 从投标截止时间起_40 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继续进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
6.3.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 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和期限 | 公示媒介: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公示期限:三个工作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 以重新招标。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7.7.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要求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 ☑不要求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招标服务费 |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2002]1980 号文件和招标代理合同约定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 清。 |
10.2 | 远程异地评标 |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 暂行管理办法>(2021 修订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规〔2021〕648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 □采用 ☑ 不 采用 远程异地评标。 |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职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在各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公布。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以规定形式提出,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该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通知发布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
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设计方案招标)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担保;
(5)服务费用清单(本项目不适用);
(6)资格审查资料;
(7)开标一览表;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承诺书;
(10)其他资料。
(11)设计方案(暗标)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8)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担保。
3.2 投标报价
3.2.1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服务费用清单。
3.2.2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担保格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
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项目提供)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项目提供)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目录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证明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或影印件)。
(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5 纸质投标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
4.3.2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方式
开标时间和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开标程序按交易平台的规定要求执行。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宣布开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3)公布投标担保情况;
(4)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解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招标人批量导入投标文件;
(6)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系统检查文件制作机器码及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7)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8)招标人代表确认开标结果;
(9)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开标其他情况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 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2)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3)由于停电、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开评标的,由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延期开标。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担保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6 有下列情形的,其投标应被否决,行政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制作及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 MAC 码一致等情
形)。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 1: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工程设计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原条款第 条为:现修改为
2.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2: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加密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万元)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 3: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5:中标候选人公示
_(项目名称)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项目名称)设计评标工作已经结束,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以下 名中标候选人,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中标候选人信息
中标候选人 | 第一名 | 第二名 | ……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
投标报价(元) | |||
服务期 | |||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证书编号 | |||
评标得分 |
被否决投标情况:被否决投标单位名称、被否决理由。
公示期天。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提出质疑或投诉。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监管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时间:
附件 6: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贵单位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
受,被确定为中标人。工程概况:
中标范围:中标价格:
项目负责人及证书号:
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按招标
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7: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招
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评标办法前附表(房屋建筑工程)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设计方案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其他方式: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投标签字盖章 | 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 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形式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类似工程业绩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 ||
…… | ……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资格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设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 ……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响应性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资信业绩部分:5 分(分值:0-10 分) 服务团队部分:2 分(分值:0-10 分) 设计方案部分:85 分(分值:80-90 分)投标报价部分:8 分(分值:0-10 分) 其他评分因素:/分(分值:0-6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详见评标办法。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详见评标办法。 | |
注:设计方案部分原则上分值不得低于 85 分。
评分因素与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因素 | 分值 | ||
类似工程业绩 | 4 | 投标人有 1 个类似工程业绩得 2 分,本项最 多得 4 分 。 | |||
企业信用 | 1 |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得 1 分; 拟任设计负责人: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 0.25 分; 拟任设计负责人: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 0.5 分; 投标人: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 0.5 分; 投标人: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 1分; 本项最低分为 0 分,扣完为止 。 | |||
注:(1)类似工程业绩:企业近三年内(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 1080 天内为 准)承担过的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60 万元的住宅小区园林景观类似设计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项目提供)、合同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时间以合同中甲方签字时间为准。 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投标人所提供业绩须符合企业的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以及在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时间以前越级承担(含不具备资质非法承担)的业绩均为无效业绩。 荣誉奖项设置应考虑国家级、省级等各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且奖项类型应与招标项目该工程类别一致,否则不计分。投标人应提供勘察设计协会公布的表彰决定文件为证明材料。同一工程的同类奖项获奖加分,按最高奖项(级)加分,不重复计分。企业信用设置可综合考虑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是否列入国家、省、市级工 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等因素。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2 | 满足基本资格条件要求,每增加一项建筑工程相关国家级注册资格计 1 分,本项最 多计 2 分 | |||
注:(1)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专业资格证明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2)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均不予加分。 |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 (1)人员配置评分标准可从职(执)业资格、职称、类似业绩、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设置; (2)进行打分的注册证书所要求的注册专业必须与本项目所属的专业资质类别 相关。 | |||||
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招标文件提出 | |||||
规划设计 | |||||
5 分 | 的其他指标要求。一般计 4 分,良好计 | ||||
指标 | |||||
4.5 分,优秀计 5 分。 | |||||
是否构思严谨、理念先进,创意新颖; | |||||
满足功能性、经济性、先进性要求,符合 | |||||
整体方案 | 20 分 | 工程建设要求; | |||
与周边环境协调、景观美化程度高;一般 | |||||
计 16 分,良好计 18 分,优秀计 20 分。 | |||||
是否布局合理,土地合理利用; 满足交 | |||||
2.2.4 (3)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 | 总平面布局及功能 | 20 分 | 通流线及开口要求; 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满足日照间距要求; | |
建筑平面功能划分合理。一般计 16 分, | |||||
良好计 18 分,优秀计 20 分。 | |||||
是否工艺设计符合拟定要求; | |||||
工艺设计 | 功能分区明确,空间配置合理,人流组织 | ||||
10 分 | |||||
及功能分区 | 及竖向交通合理。一般计 8 分,良好计 9 | ||||
分,优秀计 10 分。 | |||||
是否进度及周期安排合理紧凑,保障措施 | |||||
进度管控 | 5 分 | 全面。一般计 4 分,良好计 4.5 分,优 | |||
秀计 5 分。 | |||||
质量管控 | 5 分 | 是否质量保证措施完善、有效、可行。一般计 4 分,良好计 4.5 分,优秀计 5 分。 | ||||
造价管控 | 10 分 | 是否工程造价控制措施合理可行。一般计 8 分,良好计 9 分,优秀计 10 分。 | ||||
重点、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 10 分 | 是否分析合理科学,满足工程要求,具有参考价值。一般计 8 分,良好计 9 分, 优秀计 10 分。 |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评分标准及分值。 | ||||||
2.2.4 (4)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8 | 偏差率大于 0:偏差率从 0 开始每递升 1%减 0.2 分。 偏差率等于 0:报价分为 8 分; 偏差率小于 0:偏差率从 0 开始每降 1%减 0.1 分计算。 (偏差率不足 1%的,按内插法取值) | ||
本项目仅对设计费报价进行评审计分。 | ||||||
1.评标基准价计算: | ||||||
采用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 | ||||||
2.2.4 (5)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准价,评标基准价分三步计算: (1)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第一次平均 | ||||
价,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第一次平均价的 90%(由招标人选填 | ||||||
85%-95%的区间值),则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 ||||||
(2)剩余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等于 5 个时,所有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 ||||||
剩余有效投标报价多于 5 个时,应再去掉 1 个最高价和 1 个最低价的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3)将余下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第二次平均价计算,得出经评审的最终评标基准价,基准价计算公式:
S = a1
+ a2
+ .........+ an
n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ai——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 n——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个数。
2.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进入成本评审环节。启动成本评审的标准为:投标人报价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 20%(由招标人选填:15%或 20%或 25%)
含本数以上,或低于项目控制价 (控制价或预算价)/ (由招标人选填:
20%或 25%或 30%)含本数以上。
成本评审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投标人的说明不能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
否决其投标。 |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各评分因素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
2.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排序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团队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采用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分三步计算:
(1)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第一次平均价,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第一次平均价的 90%(由招标人选填 85%-95%的区间值),则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2)剩余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等于 5 个时,所有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剩余有效投标报
价多于 5 个时,应再去掉 1 个最高价和 1 个最低价的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3)将余下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第二次平均价计算,得出经评审的最终评标基准价,基准价计算公式:
S = a1
+ a2
+ .........+ an
n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ai——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 n——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个数。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团队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
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
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的,须判断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 (招标人可设置投标人实力、信誉、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等方面认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进行下一步评审;认为不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进入成本评审环节。启动成本评审的标准为:投标人报价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 20% (由招标人选填:15%或 20%或 25%)含本数以上,或低于项目/(控制价或预算价)
/(由招标人选填:20%或 25%或 30%)含本数以上。
成本评审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投标人的说明不能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 1:形式评审表
形式评审表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编号:
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2:资格评审表
资格评审表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编号:
备注:
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
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3:响应性评审表
响应性评审表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编号:
备注:
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4:不合格情况说明
不合格情况说明
序号 | 投 标 人 | 认定不合格情况的详细原因和依据 |
1 | ||
2 | ||
3 | ||
4 | ||
……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5: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
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
附表 6:算术错误检查表
算术错误检查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是否有算术错误 | 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 算术错误调整值 | 与投标总 价的正负偏差率 | 算术错误的原因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7:综合评分表
综合评分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
招标编号: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及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1 | 2 | …… | ||||
…… | ||||||
1 | 资信业绩部分 | …… | …… | |||
…… | …… | |||||
2 | 服务团队部分 | …… | …… | |||
…… | …… | |||||
3 | 设计方案部分 | …… | …… | |||
…… | …… | |||||
4 | 投标报价部分 | …… | …… | |||
…… | …… | |||||
5 | 其他因素部分 | …… | …… | |||
…… | …… | |||||
评审得分(满分 100 分) | ||||||
备注:本表由评标专家独立打分。
评标专家签字/日期:
附表 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报价 算术平均值 | 投标报价 | 本项目成本 评审警戒线 | 比较结果 | |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 ||||||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 ||||||
评审结论 | □低于成本 | □不低于成本 | ||||
评审意见概要 | ||||||
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名 | 年 | 月 | 日 | |||
附表 9:综合得分计算表
综合得分计算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
招标编号:
标单位 项 目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1 | 2 | …… | |
…… | |||
1.资信业绩部分 (基本分 分) | |||
2.服务团队部分 (基本分 分) | |||
3.设计方案部分 (基本分 分) | |||
4.投标报价部分 (基本分 分) | |||
5.其他因素部分 (基本分 分) | |||
最终得分 | |||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百分比亦取 2 位小数),第 3 位小数 4 舍 5 入。
2.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10: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
招标编号:
排 序 | 投标人名称 | 综合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11:中标候选人表
中标候选人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
招标编号:
排 序 | 投标人名称 | 综合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 …… |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合同条款及格式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恒伟洋湖花园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含展示区)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恒伟洋湖花园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含展示区)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恒伟洋湖花园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含展示区) 。
(二)项目规模及内容:项目Y06-H182(住宅)地块占地面积约63226
㎡,建筑面积约239000㎡;Y06-H252(住宅)地块占地面积约32567
㎡,建筑面积约81600㎡。
(三)项目容积率、绿地率:Y06-H182(住宅)地块容积率2.9, 绿地率 / ;Y06-H252(住宅)地块容积率2.4,绿地率 / 。
(四)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 。
(五) 项目概况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暂定面积(㎡) |
1 | 大区景观面积 | 90750 |
2 | 展示区景观面积 | 2400 |
最终总面积指标及各分区面积最终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其他说明:
①、景观设计总面积=项目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红线内沥青道路面积(如为景观道路则不减)+架空层面积(不含纳入精装设计范围)
+屋顶花园面积+异地体验区景观面积+红线内代征绿地面积+其他
②、红线内沥青道路如果做成景观道路的话,则要计入景观设计面积。
③、最终以实际景观设计面积为准。
第二条 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设计范围:用地红线范围内除建筑以外的环境景观用地,即车行道路至建筑墙边,不包括建筑门厅、雨蓬等建筑附属物设计,也不包括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附属建筑设计。
各阶段的设计成果需达到甲方书面认可或甲方通知启动下一阶段工作后,该阶段乙方工作视为完成。
(二)服务内容: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设计工作内容为 恒伟洋湖花园项目的景观 概念方案至施工图阶段设计及施工配合。详见附件5设计任务书。
乙方基本工作服务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
1.提前介入建筑规划总图设计阶段,与建筑规划互动交圈,充分梳理并挖掘总图价值,优化建筑总图布局方案,完成景观总图布
局,完成景观产品策划。
2.配合甲方完成报规图。
3.依据已经确定的规划、建筑设计资料以及甲方提供的其它设计相关资料,对红线范围内除建筑以外的环境部分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包括场地设计、地形设计、绿化、铺装、水体、小品、室外景观照明、场地给排水管网及其他景观设施设计。
4.根据进度情况,配合甲方计算如软景面积、硬景面积及不同材质的面积清单表,做出成本测算,辅助甲方对各阶段成本的估算提供参考。
5.全区景观工作模型、主要节点的效果图及成果的视频表现。
6、配合提供宣传实景照片。
不包括以下设计:①建筑设计;②建筑夜景照明设计。
6.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现场配合。
7.景观造价控制:
发包人限定景观大区部分综合单方造价为 520 (含税)元/
㎡,展示区部分综合单方造价为 1000 (含税)元/㎡(最终景观造价控制限额以中标后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综合单价指景观种植、硬景铺装、水景、景观构筑物、景观水电设备、景观家具小品、景观导视的材料及施工综合单价。
经发包人测算,设计超标准的,设计人应无条件优化设计到造
价标准之内,优化后仍超标准的,设计人支付10万元/次。
国家及当地地区的相关规范、法规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1.《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2.《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与设计规范导则》;
3.《城市道路绿化规范及设计规范》;
4.《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四)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内容要求 | 提交时间 |
1 | 用地红线图 | 1 | 电子文件 | 如果甲方在前期规划设计阶段因设计暂未完成,相关资料陆续提供。 |
2 | 地形图(1:500) | 1 | ||
3 | 已有规划设计图 | 1 | ||
4 | 建筑资料图 | 1 | ||
5 | 地库范围图 | 1 | ||
6 | 管线图 | 1 | ||
7 | 地质勘察报告 | 1 | ||
8 | 现场数码照片 | 1 |
9 | 营销前期项目定位报告(景 观部分) | 1 |
(五)设计成果的要求
1.对设计成果的要求
设计成果除须符合并满足本合同附件《恒伟洋湖花园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含展示区)》中各阶段设计成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1)本合同、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中由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及函件等要求。
(2)在编制深度方面,设计成果须满足甲方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达到国家、项目所在城市及区域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政府沟通汇报和报审的要求。
(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该阶段设计结束:①设计成果获得甲方认可;②获得项目所在城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5)设计成果(含中间交流成果)文字说明应为简体中文字体,文字的真实含意以中文的理解为准。
2.设计成果类别及数量
设计成果 | 共计 |
各阶段设计成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表中的内容,具体内容见各阶段的设计任务书。(注: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下表)
概念方案文本 | 2 套 |
报建图(如有) | 1 套 |
方案设计文本 | 2 套 |
初步设计图 | 6 套 |
施工图白图 | 6 套 |
施工图蓝图 | 6 套 |
su模型(最终版) | 1 套 |
注:含所有设计成果内容的电子文档U盘 | 2 个 |
(1)如本合同中规定的设计成果的内容与数量要求与各阶段的设计任务中的要求有差异,则设计人无条件地按照各阶段设计任务的设计成果内容与数量进行提交。若发包人需要设计人提供超出设计任务书约定的数量的书面资料,发包人应支付设计人工本费,增晒图纸按当地晒图市场价格据实结算。
(2)因设计成果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发生的修改,设计人不另收取任何费用。
3.设计成果的交付方式
(1)纸质设计成果的交付
设计工作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负责人和联络人进行衔接,设计成果由发包人设计负责人和设计人总负责人共同确认。具体成果交付方式如下:
①设计成果提交:应在各阶段正式出图时间前提交一轮审图版
图纸供发包人审查和与发包人进行充分沟通,做出必要的修改之后才能正式出图;
②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在提交蓝图前,先提交设计中间成果,经发包人审查后再出蓝图;
③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所有设计成果,发包人的收图单位均为发包人公司规划设计部,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时履行签收手续,所有文件签收以发包人公司规划设计部资料员签收的记录为准;
④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正式的蓝图)提交且发包人确认正式通过后,再发生的针对该项目原施工图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更改、补充等零星的施工图纸,发包人的收图单位为规划设计部,且更改、补充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单数量应与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套数一致;
⑤正式提交设计成果时严格按照本合同一次性供足套数,如发生不能一次提交足够数量的情况,经发包人同意后,分开提交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⑥如发生第一次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需修改重新出图的情况,发往发包人规划设计部的修改后的图纸须与合同要求的套数保持 一致,同时提供新的电子文档;
(2)图纸提交时必须一并提供所有设计成果的电子文档,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效果图等。图纸类电子文档提交标准为:
①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版本统一为 2007 年版;
②图纸上无用的层、块、辅助线必须清除;
③文件名命名规则:图别+图号+图名,如“建施-03一平面图”。图号需要保证与纸质图号保持一致,且必须为2位数,如为一位数则前面加0补足;图名与图别,必须与纸质图名图别保持一致。修改后的图纸文件名在原文件名后增加修改版次名,如“建施
-03-平面图-更2”
④不同图别图纸必须按隶属层次分别存放于不同的文件夹;
⑤一个文件只能包含一张图纸,电子文档与图纸的内容须一一对应。
以下每个设计阶段的开始以发包人提供的成果确认单相关信息为准(详见附件3)。
设计进度控制表:
区域 | 设计阶段(勾选) | 日历天数 | 拟定完成时间 | 提交成果 | ||
□展示 区 | □概念方案设计制 作阶段: | 年 | 月 | 日 | 概念方案文本 | |
□方案设计制作阶段 | 年 | 月 | 日 | 方案设计文本 | ||
□扩初设计制作阶 段 | 年 | 月 | 日 | 扩初白图/蓝 图 | ||
□施工图设计制作 阶段 | 年 | 月 | 日 | 施工图蓝图 | ||
□现场技术服务阶段 | (具体以施工进度与发包人要求为 准) | 年 月 日 (具体以施工进度 与发包人要求为准) | ||||
□设计项目总结 | 年 | 月 | 日 | |||
□货量 区 | □概念方案设计制作阶段: | 年 | 月 | 日 | 概念方案文本 | |
□方案设计制作阶段 | 年 | 月 | 日 | 方案设计文本 | ||
□扩初设计制作阶段 | 扩初白图/蓝图 | |||||
□施工图设计制作阶段 | 年 | 月 | 日 | 施工图蓝图 | ||
□现场技术服务阶段 | (具体以施工进度与发包人要求为 准) | 年 月 日 (具体以施工进度 与发包人要求为准) | ||||
□设计项目总结 | 年 月 日 | |||
设计阶段成果提交,以发包人要求时间节点为准 | ||||
注:
1.拟定完成时间指该阶段完成并提交发包人已认可的该阶段成果时间,因此应考虑汇报提交初步成果并经审核调整时间。
2.以合同签订之日起并收到发包人确定的与设计人设计范围相关的设计资料后作为设计工作的起始时间。
3.设计进度中必须包含成本测算和审图以及相应调整的周期。
4.发包人保留设计周期调整的权利,设计周期调整后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增加费用。
本合同不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增值税为 元,税率为 %,其价税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合同结算金额以发包人或发包人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具体设计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2。最终结算金额按本合同附件2设计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合同单价包括设计人的成本、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专
利、风险等所有费用,还包含按合同要求的数量提供设计图纸、各类设计接口协调、设计调研、资料费、赶工费、设计文件审查会及专家论证会相关费用(包括会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设计文件审查后的修改工作等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设计工作的服务费用。除此之外,设计人不得再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酬金等价款及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均已包含增值税(税率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未开票款项按新规定执行,涉及调整部分的价款及费用最终核算应根据法规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种及/或税率变化即时更新调整,调整公式为:调整的部分含税合同价款及价外费用=(未开票部分的不含税合同价款+不含税的价外费用)*(1+调整后适用税率);对应的支付金额也随之更新调整。
1.超出本合同约定次数之外的设计汇报和施工现场服务费
对于本合同约定的次数内的设计汇报和现场服务,发包人不承担额外费用。如果发包人要求设计人的次数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次数,发包人将按以下标准进行支付费用,次数由发包人审核确认(不论人数):
设计人为长沙市以外的单位的: 300 元 /次
(2)设计人为长沙市市内单位的: 100 元/次
除此之外不支付其他费用,该费用于双方结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结清。
2.否定性设计修改的费用增加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双方已经书面确认的上一阶段成果,提出全局否定性质的修改并涉及重新更改出图时,经双方友好协商按发包人确认的增加工作量核算设计更改费用;除此情况以外,发包人不对因设计修改增加的工作量对设计人作出费用补偿。
3.如果发包人因故取消部分设计范围,设计人不得向发包人索赔,双方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4.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设计人减少的工作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设计人应予以认可,并配合签订补充协议。
预付款的比例为合同暂定设计费的 10%(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
2.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
区域 | 序号 | 设计阶段 | 付款比例 (以各区域暂定合同金额为基数) | 付款金额(元) | 付款条件 |
□展示 区 | 1 | 方案设计阶段 | 20% | 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提交发票后 | |
2 | 扩初设计 阶段 | 20% | 扩初图经甲方书面确 认并提交发票后 | ||
3 | 施工图设计阶段 | 30% | 施工图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提交发票后 |
4 | 后期服务阶段 | 15% | 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并由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结算资料提交并审 核通过后 | ||
小计 (含预付款) | 95% | ||||
□货量 区 | 1 | 方案设计阶段 | 20% | 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提交发票后 | |
2 | 扩初设计 阶段 | 20% | 扩初图经甲方书面确 认并提交发票后 | ||
3 | 施工图设 计阶段 | 30% | 施工图经甲方书面确 认并提交发票后 | ||
4 | 后期服务阶段 | 15% | 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并由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结算资料提交并审 核通过后 | ||
小计 (含预付款) | 95% | ||||
说明:本项目如为分期或分业态开发,发包人及设计人按各期或各业态实际景观设计面积及本合同中所确定的包干单价标准,计算各期或
各业态的设计费暂定总价,再按上述节点和比例支付进度款,待所有设计工作完成后统一结算。
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设计人提交项目后评估并提交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设计费结算:
1.本设计合同服务内,按照附件4进行履约检查考核平均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则按照附件2约定的结算方式100%结算设计费用;
2.本设计合同服务内,按照附件4进行履约检查考核平均分值在90分以下,则按照附件2约定的结算方式95%结算设计费用。
结算报上级发包人或发包人主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95%,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结清。
1.发包人向设计人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配合发包人对发票真伪的查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设计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设计人需依法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
但是不限于税款、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2. 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人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税款、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发包人采取包括但是不限于汇款、支票等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
1.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不符合质量、进度等要求的设计行为发出整改、停工的指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及损失等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如设计人的部分设计工作经改正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而设计人又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工作另行指定其它第三方完成,其费用由发包人从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中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2.发包人有权检查设计人项目组的人员组成和到位情况,考核主要技术骨干的工作能力,如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因人员数量、能力不足,影响设计质量、进度时,可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如设计人不按发包人要求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或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仍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 发包人如果要求受托方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终止)执行本设计合同,受托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设计工作。受托方未按要求中止(或终止)执行本设计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
4.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
(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延长的设计周期,但是设计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
5.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6.发包人其它义务:负责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成果审查。
1. 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将设计目标落实到人,充分考虑设计需要,合理配置专业人员。设计人应确保设计人员的素质、专业水平和设计人员在施工现场到位情况。
2. 设计人应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设计人工作人员在进行外业工作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设计人应负责由此而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
3.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及设计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推论、理解的正确性负责。
4.设计人对设计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对完成的设计文件的安全性、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不减少设计人的以上所有责任。
5.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将设计文件或中间资料按规定的格式
(含各类报批报建的表格)和时限报送至发包人主管部门、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直至设计文件满足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并获得其下达的行政许可或批复文件时止。
6.设计人应对设计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对设计文件的及时性、
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与适应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不减少设计人的以上所有责任。
7.设计汇报与施工现场服务
(1)设计汇报:
设计人派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设计师在设计各阶段到发包人所在地向发包人进行交流和汇报,总次数不少于 次(人数根据
汇报内容的实际需求为准),每次汇报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协商,以满足汇报需要为准。
设计人有义务保证汇报的质量和效率。设计人每次派员参加设计汇报与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被发包人认可为“1次”:
①在概念至方案设计阶段主笔设计师参加、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主笔设计师及植物工程师参加;
②乙方工作得到甲方认可。
由于设计人设计不清楚和设计错误导致的额外增加的设计汇 报和施工现场服务不计入约定的次数内,设计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发包人不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2)施工现场服务:设计人在项目施工阶段,对景观效果负责,积极提供现场施工配合服务,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驻场时间要求总次数不少于 次(不论人数),每次驻
场服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单次驻场服务的时间不受限制,乙方应配合,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注:项目如对设计人有长期的驻场要求,可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另行约定。)具体配合要求如下:
在施工阶段,设计人保证负责设计师按照发包人要求随时到工地现场进行施工配合,包括设计和施工图交底、植物选👉、植物种植、地被放线、现场验线、材料的确认会签、样板点评及验收、现场例会和相关专题会、阶段验收等其他发包人需要的协调与配合提供现场指导及项目验收。
设计人有责任按照发包人时间进度要求到本项目所在地配合现场施工,应在发包人项目部提出合理的现场配合要求后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对于不能现场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必须在 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尽可能短时间内给予解决,以最终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基本原则。
设计人代表在现场工作时,应积极主动地发现图纸上或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沟通,并及时解决问题。
以上服务内容以及时有效的解决现场实际问题为评定标准。设计人应当在施工单位进场至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内
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因工程实际进度,需要设计人在该时限外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设计人应全力配合,且发包人不再另行向设计人支付现场配合服务相关费用。
9.设计人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如施工实施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设计人应书面向发包人反映,以便问题及时解决。
10.设计人对所编制的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
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受托方除负责采取最合理的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设计人应在设计完成后及项目竣工后进行回访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总结报告会议,形成书面成果提交发包人。设计人应提供项目后评价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总结报告会议。项目总结和后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类(总图价值挖掘的合理性;项目整体风格的协调性;设计方案的现场还原度;设计方案实施难易程度分析;景观细节的处理是否妥当;景观效果与成本的平衡度;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情况。
(2)管理类(设计变更总结及其原因分析;设计团队配合度及稳定性;对甲方团队的服务反馈)。
1.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包括但是不限于纸质版、电子版设计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知识产权(除署名权外)归属于发包人,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免费或有偿提供给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工程外的项目,同时设计人对从发包人知晓获取的相关资料、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否则设计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2.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由设计人承担。
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请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经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并支付相应设计费。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向设计人支付其他任何赔偿费用。
2.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为设计人已经完成工作量按实办理结算,费用确定后及时支付设计费。
3.发包人无故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经过设计人书面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日,承担逾期支付金额0.02%的逾期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设计人不应中止设计工作。
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30%的违约金。
2.设计人设计成果或服务质量不合要求
由于设计人设计深度、设计质量、设计配合等达不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要求以及本合同及各阶段任务书的要求,设计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若因设计人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成果或延误设计文件审批通过的,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沟通、理解及其它原因,造成设计方向和设计质量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在任何设计阶段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设计费用,且设计人应按照结算设计费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设计成果或服务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但发包人未解除合同的,设计人按下述方式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初验、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结点出现配合问题,耽误发包人进度时,设计人按照1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设计人须遵照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如未执行设任务书要求(设计人提出优化建议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每发生一处,设计人按照 0.2 万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如果在施工图等各个阶段设计人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需要另外委托其它的设计单位进行配合时,发包人有权将设计费从设计人付款中扣除并支付给新委托的设计单位。
3.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的违约金;
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
5. 设计人应及时提供施工阶段的现场设计服务,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现场或以传真的形式答复相关设计问题,否则每延误一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0.2万元违约金。
6.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图纸及相关资料,因设计变更引起图纸修改时,设计人应尽快重新出图以便施单位及时做到按图施工。否则,每延误一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0.5万元违约金,因设计变更未及时下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7.设计人不得与施工单位等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赔偿发包人损失,同时设计人丧失承揽发包人后续设计资格。
8.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
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9.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内审及联合审查会后,设计人应立即完成图纸的修改。终稿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如再因图纸质量问题发生设计变更,且未及时提供妥善解决问题的措施,导致项目景观效果不佳或成本增加,发包人有权根据变更增加金额扣除设计费。经发包人测算,变更金额≤2万元,每条扣减设计费0.1万元;2万元<变更金额≤5万元,每条扣减设计费0.3万元;变更金额>5万元,则扣减变更金额的10%。
10.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经发包人催告后设计人仍未整改的,设计人应按2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逾期超过10天以上仍未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
11.本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是不限于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
12.在设计过程中,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设计组成员(详见附件1),设计人更换本项目设计组成员
前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要求限期改正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情况下违约金按更换人次收取(更换设计总负责人 2
万/次,其他人员 1 万/次)。
13.所有设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均有权从支付给设计人的任何费用中直接扣除。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立即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通知对方,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双方均不负赔偿责任,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
在 3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2.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3.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包括通知.函件.文件等),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作出通知的,当邮件达到对方邮箱时,视为送达)。因上述联系方式无法实际收到对方通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 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法律文书的送达。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均签名、盖章时生效。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设计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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