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投资人招标(重新招标)
实施机构: | 兰 溪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招 标 人: | 兰 溪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招标代理: | 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二○ | 二二年八月 |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1.招标条件 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4
6.发布公告的媒介 4
7.监督部门 6
8.联系方式 6
附件 1:投资申请函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18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19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20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21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22
1. 总则 23
1.1 项目概况 23
1.2 项目投资估算 23
1.3 招标范围、特许经营期和质量要求 23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23
1.5 费用承担 24
1.6 保密 24
1.7 语言文字 24
1.8 踏勘现场 24
1.9 投标预备会 24
2. 招标文件 25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25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5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5
3. 投标文件 26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基本政策 26
3.2 投标有效期 28
3.3 投标保证金 28
3.4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9
3.4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9
3.5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29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29
4. 投标 30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30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31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1
5. 开标 31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1
5.2 开标程序 32
6. 评标 32
6.1 评标委员会 32
6.2 评标原则 32
6.3 评标 32
6.4 评标结果公示 32
7. 合同授予 33
7.1 定标 33
7.2 ▇▇▇▇ ▇▇
7.3 投资人履约担保 33
7.4 签署投资协议 33
7.5 组建项目公司 34
7.6 建设期履约担保 34
7.7 特许权协议的签署 34
7.8 合同谈判 34
8. 重新招标 35
8.1 重新招标 35
9. ▇▇▇监督 35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5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5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5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5
9.5 投诉 36
10.其他规定 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7
评标办法前附表 38
1. 评标方法 43
2. 评审标准 43
2.1 评审标准 43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43
3. 评标程序 43
3.1 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43
3.2 综合评分 44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4
3.4 评标结果 44
第四章 投资协议 45
一、投资协议格式 47
1. 项目概况 47
2. 项目质量目标、运营管理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 47
3. 特许经营模式 48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9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9
6. 投资人履约保证金 51
7. 违约条款 52
8. 免责条款 53
9. 争议的解决 53
10. 其他事项 53
二、投资人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55
第五章 特许权协议 56
一、特许权协议格式 57
1. 定义和解释 61
1.1 定义 61
1.2 解释规则 63
1.3 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63
2.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63
2.1 特许权 63
2.2 特许经营期 64
2.3 资产权属 64
2.4 风险分配 64
3.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4
3.1 甲方的一般责任 64
3.2 甲方的一般权利 65
3.3 甲方承诺的优惠政策 65
4.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65
4.1 乙方的一般责任 65
4.2 乙方的经营范围 68
4.3 乙方的替代 68
4.4 乙方的存续 68
5.项目建设要求 69
5.1 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 69
5.2 建设用地 70
5.3 勘察与设计 71
5.4 施工 73
5.5 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 76
6.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79
6.1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 79
6.2 收费管理 82
6.3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84
6.4 交通管理 85
6.5 经营与开发管理 86
6.6 建设期项目后评价 86
7.项目移交要求 87
7.1 移交范围 87
7.2 移交标准 87
7.3 移交程序 87
7.4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 88
7.5 保证期 88
7.6 移交费用 89
7.7 风险转移 89
7.8 移走物品 89
7.9 乙方的承诺 89
7.10 非正常情况下的项目移交 89
8.绩效评价 90
8.1 绩效评价主体与义务 90
8.2 绩效评价范围与标准 90
9.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94
9.1 甲方的转让 94
9.2 乙方的转让 94
9.3 权益的质押 94
10.违约责任 95
10.1 乙方违约的情形 95
10.2 对乙方违约的处理 96
10.3 甲方违约的情形 96
10.4 对甲方违约的处理 97
11.有关担保要求 97
11.1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97
11.2 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98
12.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98
12.1 不可抗力的定义 98
12.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 99
12.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 99
12.4 不可抗力的发生 99
12.5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99
12.6 不可抗力造成的协议终止 100
12.7 法律变动 100
13.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101
13.1 协议的变更 101
13.2 协议的终止或解除 101
14.争议的解决 103
14.1 友好协商或调解 103
14.2 仲裁或诉讼 103
14.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 103
15.其他事项 103
15.1 适用法律 103
15.2 对资料的权利 103
15.3 保密性 104
15.4 弃权 104
15.5 独立性 104
15.6 本协议的优先性 104
15.7 通知 104
附件 1、移交标准 106
附件 2、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107
二、资金管理协议书格式 113
三、建设期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115
四、运营期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11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7
封面格式 118
目录 119
一、标前页 120
二、投资申请确认函 121
三、投标函 122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23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3
2.授权委托书 124
五、投标保证金 125
六、关于投资协议与特许权协议的条款的建议 126
七、投标文件附表格式 127
表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28
表 2 组织机构框图 129
表 3 财务状况表 130
表 4 投融资能力表(资金筹措方案) 132
表 4-1 投资能力表(银行授信额度或存款证明) 133
表 4-2 融资能力表(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 134
表 4-3 融资能力表(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 135
表 4-4 融资能力表(合作金融机构) 136
表 5 目前对外投资项目表 137
表 6 商业信誉表 138
表 7 项目公司股权构架图 139
表 8 拟在项目公司任职的主要人员表 141
表 9 主要人员简历表 142
八、项目实施计划 143
九、其他资料 146
第七章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另册) 14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投资人招标(重新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项目采用经营性公路投资方式建设。兰溪市交通运输局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及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起点位于建德李村和兰溪火炉山村之间,起点桩号 K0+000,路线顺接建德段推荐方案,随后过兰溪东风水库金山头库区和火炉山库区之间向南布线至 G351 并与其设置互通,随后路线沿兰江与永昌街道交界附近向南布设,设置兰溪西互通接雁州路,随后路线向南跨金千铁路和现状 G330 国道。路线过赤溪街道集镇转向东(远期预留赤溪互通),在集镇南侧布线,沿赤溪北侧堤坝内侧至插口村附近,过京兰文化园南侧后设置兰江互通接环城西路(考虑主入城口景观功能,采用菱形互通与 G330 立交),随后向东经姚家、应家北侧,新建跨衢江桥位紧贴现状 G330 衢江大桥上游布设,过衢江后线位沿 G330 和马达溪之间向东南方向布设,上华互通设置于夏家西侧,同步设置互通连接线连通金兰创新城和兰湖风景区(北接 G330 南街上华规划道路)。路线过马达集镇后顺接婺城段金华支线线位至终点,终点处建武高速与▇▇▇高速设十字型枢纽, 兰溪段实施枢纽主线桥及兰溪方向的四条匝道。本项目设计终点为 K30+540,主线全长 29.328km。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建设标准,设计速度 120km/h,整体式▇▇宽度 34.5m。
本项目设置连接线 7.13km/1 条,主线桥梁 12.877km/25 座,连接线桥 0.397 km/1 座,无隧道,互通 5 处(含预留 1 处),枢纽半座;设养护工区 1 处、管理分中心 1 处,收费站 4 处。
总用地 257.1 公顷,拆迁建筑物 77025 ㎡。全线估算总造价 87.8031 亿元,其中建安费 46.3199
亿元。
2.2 招标范围
2.2.1 本次招标范围为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的投资人。投标人中标后,作为投资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特许权协议规定依法组建专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项目公司,并按要求分别注入相应资本金,并作为项目法人。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公司继承投资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无论债务偿还完毕与否),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
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2.2 项目资本金约占估算总投资的 35%(最终以项目批复为准),其余向银行贷款。项目资本金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在工程建设期内按比例逐步到位。
2.2.3 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含施工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指本项目特许权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施工期指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日)日止,施工期暂定 3 年(最终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为准);运营期:指项目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收费期指本项目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之日起至收费期限届满,收费期最长不得超过25 年,最终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2.2.4 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后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
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签订合同。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3.1.1 法人资格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 财务状况要求
(1)2021 年末,净资产在 30.8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母公司可以以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合并报表为准);
(2)最近连续三年(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投标人,自成立以来的每年应为盈利,须提供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自成立后的全部财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2021 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80%,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全部冻结、破产状态。
3.1.3 投融资能力要求
具有不低于 87.8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投融资能力。
3.1.4 商业信誉要求
(1)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以来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2)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未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1.5 其他要求
(1)自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协议书签订时间或工可批复(或核准)时间或交工验收时间
为准或其他证明文件载明的项目实施时间)以来,具有一条公路项目的投融资(或建设管理)经验。投融资(或建设管理)经验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书(与政府或发包人签订的框架协议或投融资建设协议书或投融资合同)或工可批复(或核准)或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自 2014 年 7 月 1 日以来开展投融资或建设管理的有效文件。同时认可申请人控股子公司(申请人在控股子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最高,附相关证明,下同)的业绩。
(2)自 2019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
网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招标人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查询,申请人无须提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如投资人组建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在项目公司持股比例为最高且大于 50%),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
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月 日 10:00 时至 2022 年 月 日 17:00 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一套到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 ▇▇▇ ▇)向招标人提出投资申请,招标人将出具投资申请确认函;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资申请的,不接受其投标申请,投资申请格式详见附件 1。
4.2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和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2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月 日 17:00 时。
4.4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提出投资申请后于规定时间内登陆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https ://▇▇▇▇▇▇.▇▇.▇▇▇.▇▇/▇▇/)参与工程、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5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 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开标时间:2022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提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系统,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专栏网站(网址:▇▇▇▇://▇▇▇.▇▇▇▇▇.▇▇▇.▇▇/▇▇▇/▇▇ l1229196152/index.html)、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和浙江交通网(▇▇▇▇://▇▇▇▇▇.▇▇.▇▇▇.▇▇)上发布。
7.其他说明
注:电子招标开标及评审
1、招标代理公司使用新版招标制作软件编制完成后缀名为“.招标书”的电子版招标文件并上 传至网上交易系统,该文件内含招标文件。
2、 投标企业自行下载后缀名为“.招标书”的电子版本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使用投标制作
工 具 ( 版 本号: V1.2.8[20220601] ) (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专栏 ▇▇▇▇://▇▇▇.▇▇▇▇▇.▇▇▇.▇▇
/col/col1229196152/index.html 免费下载使用),编制后缀名为“.网 络加密标书”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
3、 投标企业必须将软件生成的投标文件(后缀名“.网络加密标书”、后缀名“.密码加密标书”)上传至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
4、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系统,各参投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相应的投标工具(资料下载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编制并上传,网络加密标书必须要上传,密码加密标书作为备份标书使用,自行选择上传或者不上传,若网络加密标书无法解密可以启用密码加密标书;若网络加密标书已按时成功解密的,密码加密标书自动失效。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仅递交了“密码加密标书”而未将“网络加密标书”成功上传的,投标无效。
⑵由招标代理发起一键解密。建议参投企业应在开标前提早确认 CA 锁是否能登录不见面
开标系统 ,并在开标时间截止前进行签到 ,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 ▇▇▇▇▇://▇▇▇▇▇▇.▇▇.▇▇▇.▇▇
/auth/▇▇▇▇▇▇▇.▇▇ 若不能登录,及时联系技术人员 0579-88894332;
⑶网上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出现无法打开等异常情况,导致投标文件电子版无法导入时,按无效标处理。
(4)在使用招投标工具及上传招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服务电话:▇▇▇▇▇▇ ▇▇▇▇ 转 4 转擎洲 计价热线(24 小时客服),QQ 请咨询:800181896 选择金华地区(正常工作时间在线 8:30-17:00)。
(5)特别说明:在开标半小时前,代理单位将钉钉生成的群聊二维码,更新至该二维码对应的公告板上,投标人通过钉钉扫码可获得这个群聊二维码,长按识别“二维码”即可进群,进群时请各投标人备注自己所属单位及姓名。钉钉群二维码:
8.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兰溪市交通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话:▇▇▇▇-▇▇▇▇▇▇▇▇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兰溪市交通运输局地址:▇▇▇▇▇▇▇ ▇▇ ▇邮政编码:321102
联系人: 方先生
电话:▇▇▇▇- ▇▇▇▇▇▇▇▇
招标代理: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 ▇▇ ▇ ▇ ▇邮编:310006
电话:▇▇▇
联系人: 17867815200
注意事项:
招标人: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2 年 月 日
1、潜在投标人可在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网站(▇▇▇▇▇://▇▇▇.▇▇.▇▇▇.▇▇)浏览招标文件。首次使用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报名投标的用户,需先注册账号且办理CA 证书和电子签章后,才可通过账号登陆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需使用 CA 锁登陆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缴纳订单,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后进入 CA 锁复核是否缴纳成功,如未成功请及时与
0579-88894310 联系,开标时携带保证金缴纳凭证(银行缴纳单回执)以便核对缴纳信息。
3、金华各县(市、区)交易中心投标 CA 已经实现互通互用。凡在金华各县(市、区)内办理过浙江 CA 天谷签章的企业,通过直接绑定在兰溪市交易平台均可使用,无需另行付费。
4、电子交易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服务电话 ▇▇▇▇-▇▇▇▇▇▇▇▇、15167153142。
附件 1:投资申请函
致: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我公司(或我公司牵头组成的联合体)经阅读公示的《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投资人招标文件》,认可所载明的《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主要内容,特提出投资申请,并参加投标。
申请人:
2022 年 月 日
申请人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单位:
上述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项目名称)投资人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成员 | 持股比例 |
(联合体牵头人) | |
(联合体成员单位) |
4、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权益比例与今后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分工具体如下:
(根据联合体合作情况自行编制)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签字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各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①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 ▇▇ ▇邮政编码:321102 联系人:方先生 电话:▇▇▇▇-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 ▇ ▇ ▇联系人: ▇▇▇ 电话: ▇▇▇▇▇▇▇▇▇▇▇ | |
项目名称 | 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 | |
建设地点 | 兰溪市 | |
1.2 | 项目投资估算 | 项目投资约 87.8031 亿元,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35%。(最终以项目批复为准) |
1.3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特许经营期 | 见招标公告 | |
质量要求 | 1、建设期质量标准 (1)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项目批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2)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3)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 90 分及以上且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4)施工安全目标: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须知正文”
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5)施工环保目标:强化噪声、污水、废气、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环保污染事件发生。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环评审批,项目竣工后 1 年内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运营期质量标准 (1)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3;路面技术状况指数 PQI≥94,优等路率 96%以上,一、二类桥隧比例 98%以上;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5%,保存率≥95%。 (3)工程养护质量目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均为合格。 (4)运营养护安全目标: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运营养护环保目标:环保达标。 3、服务质量目标 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相关标准。 | ||
1.4.1 | 投标人法人资格、能力和信誉 | 法人资格:见本章附录 1 财务状况:见本章附录 2 投融资能力:见本章附录 3 商业信誉:见本章附录 4 其他要求:见本章附录 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还应满足下列要 求:招标公告 3.2 款。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投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3.1.5 | 政府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 | 对于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已经从事的前期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共同认可,并签订三方承继协议,已由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由项目公司直接返还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尚未支付的,由项目公司按相应合同支付合同 相对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1.6 | 征地拆迁方式 | 本项目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具体方式、征迁费用和工作经费等,在项目开工前参照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交公路发〔20 11〕135 号)另行商定。 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与征地拆迁有关的费用,若因项目公司支 付不及时,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而造成的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 因项目建设项目施工需要,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临时用地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
3.2.1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天。 |
3.3.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500 万元 缴纳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 23 时 59 分 59 秒(以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按下任意一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1、按项目缴纳: (1)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全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投标保证金;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通过 CA 登录“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点击“缴纳保证金”,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并点击“获取账号”,选择银行确认后系统生成“缴纳订单”;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行信息。 注:①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②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2)电子保险保单缴纳: 登录“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投标保证金缴纳页面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点击“电子保单” |
按钮跳转至电子投保平台并按系统提示完成购买。 注:①投标人应当以基本账户购买电子保单;②电子保单的出单时间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逾期视作无效; 3、投标人不按照操作手册载明的步骤操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记 录保单信息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因交易系统、投保平台发生故障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投保的,投标人可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到柜台以购买纸质保单方式投保,并在开标当天携带纸质保单至开标现场备查。经查确认纸质保单属实的,仍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投保专员联系电话: 15958995824。地址:金华市中山路 293 号 (非工作日正常营业)。 (3)银行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缴纳: 银行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上须明确注明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额度须满足投标保证金额度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招标项目所在地市内的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②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③保函有效期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 保证金。 | ||
3.6.5 | 投标文件副 本份数 | 中标人应在签订投资协议前提供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本项目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投标文件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在全流程系统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7 天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振兴路 500 号裙房四楼开标室) |
5.2.1 | 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检查 (5)开标顺序:先递交后开的顺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在监督部门监督下,代理机构建立钉钉群,并开启群视频 直播(视频 发 起 人 为 招 标 代 理 项 目 负 责 人周工 , 钉 钉 号 17867815200,请各投标人开标时及时添加钉钉号)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启封各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开标全程录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注:如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后 30 分钟内,未收到代理机 构发送的钉钉群号,请及时联系代理机构负责人。 2、由招标代理核查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将现场宣布该项核查结果的视频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3、如无特殊原因,开标解密过程无需投标人操作。由招标代理逐一开启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并将现场开启投标文件的视频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按照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 报价、服务期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开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投标函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开标结束。以上环节均由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注:若因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导致电 子标书无法录入“兰溪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 |
“电子评标系统”或“远程评标系统”,造成评标委员会无法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后果自负。 | ||
6.1 | 评标委员会人数 | 评标委员会构成:共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6人;评 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主任在库选专家中推荐或随机抽取。 |
6.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最短收费期限法 |
6.4 | 评标结果公示 | 6.4 款细化为: 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在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专栏上公示三天, 公示内容包括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1 名及其最终报价、综合得分等。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中标资 格,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3.1 | 投资人履约担保 | 投资人履约担保金额:8000 万元 投资人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 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7.4.1 | 签订投资协议时间 |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 30 个工作日内 |
7.5.1 | 组建项目公司期限 | 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8000 万元 | ||
建设期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 | ||
7.6.1 | 建设期履约担 保 | 或保险公司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 |
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
7.7.1 | 签订特许权协议时间 | 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 30 天内 |
9.5 | 监督部门 | 第 9.5 款细化为: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通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 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 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通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办理。综合监督部门: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金华市丹溪路 289 号邮政编码:321000 电话:0579-82468074 兰溪市交通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电话:0579-88884546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履约担保金额:人民币 8000 万元 | ||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 | ||
7.9 | 运营期履约 担保 |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有相应担保额度的 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银行保函须为 |
“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并在担保有效期内必须始 | ||
终连续有效。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补充第 1.10.2 款: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日前(以收到日期为准)提出。 提问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可匿名)提交至邮箱 451815238@qq.com,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补充第 1.10.3 款: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 载,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 5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下 载 网 址 :兰 溪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专 栏 (http://www.lanxi.gov.cn/col/col1229196152/index.html) |
6.3 | 评标 | 第 6.3 款后补充: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 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 外)。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且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定,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 作否决投标处理。 |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在项目公司持股比例为最高且大于 50%),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资格条件( 适用于独立投标 ) |
1、2021 年末,净资产在 30.8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母公司可以以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合并报表为准); 2、最近连续三年(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投标人,自成立以来的每年应为盈利,须提供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自成立后的全部财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2021 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80%,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全部冻结、破产状态。 |
资格条件( 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 |
1、2021 年末,联合体各成员净资产之和在 30.8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母公司可以以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合并报表为准); 2、联合体各成员最近连续三年(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下同)每年均为盈利,且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投标人,自成立以来的每年应为盈利,须提供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自成立后的全部财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2021 年末各成员资产负债率均不超过 80%,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全部冻结、破产状态。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资格条件(适用于独立投标) |
具有不低于 87.8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融资能力。 |
资格条件(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
联合体各成员投融资能力之和不低于 87.8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融资能力。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资格条件 |
1、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以来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4、未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
注: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资格条件 |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自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协议书签订时间或工可批复(或核准)时间或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或其他证明文件载明的项目实施时间)以来,具有一条公路项目的投融资(或建设管理)经验。 (2)自 2019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1.投融资(或建设管理)经验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书(与政府或发包人签订的框架协议或投融资建设协议书或投融资合同)或工可批复(或核准)或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自 2014 年 7 月 1 日以来开展投融资或建设管理的有效文件。同时认可申请人控股子公司(申请人在控股子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最高,附相关证明,下同)的业绩。
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情况,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投资人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投资估算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中项目资本金应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由投资人自筹。
1.3 招标范围、特许经营期和质量要求
本次招标范围、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及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本项目对投标人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和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并遵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和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
(2)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意愿和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
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踏勘现场
1.8.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8.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投资协议; (5)特许权协议;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基本政策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标前页;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关于投资协议与特许权协议的条款的建议; (7)投标文件附表;
(8)项目实施计划; (9)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在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投资协议与特许权协议之后,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对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条款的建议并阐述理由。上述建议和理由应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利于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质量管理,是合同谈判的依据,但并不视为招标人必须接受上述建议。
3.1.4 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需进行详细论述,证明投标人各项计划与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将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该计划也是投标人中标组建项目公司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项目各实施阶段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3.1.5 投标人应将政府用于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各项评估(评价)及招标等)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政府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总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支付规定见特许权协议。
3.1.6 本项目征地拆迁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用以下方式一或方式二或其他方式
进行。
方式一: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用地及所需的施工临时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政府应协助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以及各项税费等),费用标准按照政府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方式二:政府将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以及政府必要的工作费用等),由政府包干使用。项目公司应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述费用足额支付给政府。项目公司应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提出施工临时用地申请(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等),政府负责完成其征用及拆迁工作,但项目公司应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如果需要迁移,项目公司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3.1.7 本项目不承诺固定的投资回报率。本项目的收费期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1项所写明的最长期限,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算起。投标人可在上述期限范围内,在考虑收回投资及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通过测算提出收费期。
投标人应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订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自行测算项目的总投资、运营养护及其他费用和各项收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的交通量预测、投资估算、财务分析等各项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自行调查当地实际情况以便获得更为翔实准确的资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套用工可报告内容进行测算和财务分析的全部风险。
(1)项目总投资应包括从项目筹划、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施工至项目建成通车期间的全部投资和费用。
(2)项目运营养护费用应包括项目的日常养护费、大中修费用、营运管理费等费用。
(3)项目收益应包括直接收益(通行费收入)和间接收益(服务设施、广告经营收入等)。投标人应根据上述数据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计算项目收益率、项目净现值、投资回
收期等财务指标)、风险分析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向招标人提出对于收费期的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期内其所承担的各种风险。
除非协议条款另有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其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收费期将不得更改。
3.2 投标有效期
3.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2.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3 投标保证金
3.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3.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2.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3.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3.1 项和第 3.3.2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3.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投资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5)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3.4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4.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投标文件附表,并按各投标文件附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尽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不再对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已通过审查的各项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审查,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附表中填写的内容将作为综合评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的重要依据。
3.4.2 如果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其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或发生法人合法变更或重组,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预审的各项条件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3.4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4.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投标文件附表,并按各投标文件附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4.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签署投资协议后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与投资人解除投资协议或从投资人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特许经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3.6.4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然后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
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要求对外层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 款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 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前页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果应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投资人履约担保
7.3.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投资协议”规定的投资人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投资人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投资协议”规定的投资人履约担保格式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 签署投资协议
7.4.1 中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投资协议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投资协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7.4.3 投资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投资协议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
7.4.4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 款、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
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投资协议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7.5 组建项目公司
7.5.1 中标人如需组建项目公司,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招标人审批后在项目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1)项目资本金应全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项目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 35%,建设期内中标人应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增加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使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在建设期达到项目资本金的全额;
(2) 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设置具备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项目公司各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任务)。
7.5.2 如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招标人批准为止。
7.6 建设期履约担保
7.6.1 项目公司在签订特许权协议之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特许权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 特许权协议的签署
7.7.1 项目公司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应与招标人签订特许权协议。
7.7.2 特许权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7.8 合同谈判
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前,或者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前,签约双方可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合同谈判:
(1)签约双方不能对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资规模、技术标准、项目通车时间、项目建设质量、未来运营承诺等)进行谈判;
(2)谈判内容仅限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写明的对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条款的建议,或者在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中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8. 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规定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当出现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时,以收费期限较短的优先。如果收费期限也相等,以投标人最新年末净资产规模高的优先,净资产规模也相同的则以最新年末 资产负债率低的优先。 | |
2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1)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的规定; (2)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4)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的规定; (5)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的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2 | 初 步 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处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公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必须由联合体双方单位盖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外,其余盖章、签字处均只需牵头人单位出具。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和第 3.3.2 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账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证明文件);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4 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提交一个收费期方案;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 项和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的规定; (7)投标文件载明的收费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3 | 详 细 评 审标准 | (1)投标人承诺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包括总额、首期到位资本金以及资本金全部到位时间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资金筹集方案合理可行,措施可靠,能保证按时到位; (3)收费期合理可行,论证充分; (4)建设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 |
3.1.2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2.2.1 | 分 值 构 成( 总分 100 分) | 收费期限:50 分 财务能力:10 分 投融资能力:10 分 项目实施计划:30 分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2.2.2 | 评分标准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收 费 期限 | 50 分 | 收费期限 | 50 分 | 各投标人的收费期限为投标报价。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收费期限最短 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50 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4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10) | ||
财 务 能力 | 10 分 | 出资能力 | 10 分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成员之和)净资产:30.8 亿(含)~88亿(不含)得 6 分,88 亿(含)~176 亿 (不含)得 8 分,176 亿及以上得 10 分(中间值不内插,以经审计的最新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 ||
投 融 资 能 力 | 10 分 | 投融资能力 | 10 分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成员之和)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综合授信证明或贷款意向书,授信额度、银行资金证明与贷款意向书合计达到 87.8 亿(含)~100 亿(不含)元的得 6 分,100 亿(含)~200 亿 (不含)元得 8 分,200 亿(含)元以上得 10 分。 证明材料:银行资金证明(应在本招标公告发出后出具,不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同一日期出具的可累计)、银行为用于本项目建设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或综合授信额度。 |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2.2.2 | 评分标准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项目实施计划 | 30 分 |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 3~5 分 | 根据项目公司组建计划、机构设置及增资方案等情况打分,基本分 3 分,最 多得 5 分。 (一般的得3.0~3.6 分、较好的得3.7~ 4.3 分、好的得 4.4~5.0 分。) | ||
投融资方案 | 4.8~ 8 分 | 根据项目公司投融资方案酌情打分,基本分 4.8 分,最多得 8 分。 (一般的得4.8~5.8 分、较好的得5.9~ 6.9 分、好的得 7.0~8.0 分。) | ||||
项目建设方案 | 4.8~ 8 分 | 根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文明、环保等的控制及保障措施等情况酌情 打分,基本 4.8 分,最多得 8 分。 (一般的得4.8~5.8 分、较好的得5.9~ 6.9 分、好的得 7.0~8.0 分。) | ||||
项目运营方案 | 3.6~ 6 分 | 根据项目运营管理方案酌情打分,基本分 3.6 分,最多得 6 分。 (一般的得3.6~4.4 分、较好的得4.5~ 5.2 分、好的得 5.3~6.0 分。) | ||||
项目移交方案 | 1.8~ 3 分 | 根据项目移交方案酌情打分,基本分 1.8 分,最多得 3 分。 (一般的得1.8~2.2 分、较好的得2.3~ 2.6 分、好的得 2.7~3.0 分。) | ||||
3.4.1 | 评审结果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名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收费期限较短的优先。如果收费期限也相等,则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各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各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2 综合评分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投资协议
一、投资协议格式
投 资 协 议
甲方: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乙方为联合体的,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和全部成员,下同)
鉴于甲方为修建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项目名称,下称本项目)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乙方为该项目的投资人,现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 项目概况
本项目起点位于建德李村和兰溪火炉山村之间,起点桩号 K0+000,终点处建武高速与杭金衢高速设十字型枢纽,兰溪段实施枢纽主线桥及兰溪方向的四条匝道。本项目设计终点为 K30+540,主线全长 29.328km。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建设标准,设计速度 120km/h,整体式路基宽度 34.5m。
本项目设置连接线 7.13km/1 条,主线桥梁 12.877km/25 座,连接线桥 0.397 km/1 座,无隧道,互通 5 处(含预留 1 处),枢纽半座;设养护工区 1 处、管理分中心 1 处,收费站 4 处。
总用地 257.1 公顷,拆迁建筑物 77025 ㎡。
工程投资估算金额为估算总造价 87.8031 亿元,其中建安费 46.3199 亿元。
2. 项目质量目标、运营管理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
2.1 建设期质量标准
(1)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项目批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2)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3)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 90 分及以上且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4)施工安全目标: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施工环保目标:强化噪声、污水、废气、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环保污染事件发生。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环评审批,项目竣工后 1 年内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
2.2 运营期质量标准
(1)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3;路面技术状况指数 PQI≥94,优等路率 96%以上,一、二类桥隧比例 98%以上;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5%,保存率≥95%。
(3)工程养护质量目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均为合格。
(4)运营养护安全目标: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运营养护环保目标:环保达标。
2.3 服务质量目标
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相关标准。
3. 特许经营模式
3.1 项目总投资
根据全线主要工程数量与估算编制依据,本工程投资估算金额为估算总造价 87.8031 亿元,
其中建安费 46.3199 亿元。平均每公里造价 3.0083 亿元。本项目总投资最终以经批复的项目初
步设计概算为准,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特许权协议第 5.3.5 款除外)。若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2 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的 35%(最终以项目批复为准),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亿捌仟万元整(¥3,080,000,000 元)(最终金额以批复概算总投资的 35%计算)。项目资本金由乙方负责全额出资。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
3.3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含施工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
建设期:指本项目特许权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施工期指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日)止,施工期暂定 3 年(最终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为准)。
运营期:指项目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收费期指本项目自获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之日起至收费期限届满。收费期为 年(即 个月),最终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
为准。
3.4 回报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本项目使用者付费来源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是指项目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收入等。项目公司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并保证满足公路运营需要,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采取自主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承包与租赁经营等商业形式进行开发,相关合同的期限均不得超过项目特许经营期。建设期和运营期政府方不提供补助。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4.2 甲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及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协助乙方及时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贷款、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协调审批部门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相关批准。
4.3 在下列各项条件完成后 30 日内, 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1)乙方按要求组建成立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
4.4 甲方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核准前的相关工作,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
4.5 甲方不向乙方承诺固定的投资回报率,不承诺最低交通量或最低通行费收入。项目运营期,如国家或浙江省政策发生变化,政策要求补偿的从其规定。
4.6 项目运营期,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同期国家和浙江省政策规定执行。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依法组建专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甲方将按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协议规定授予乙方及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特许权。
5.2 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公司不得从事本项目外的其他业务。项目公司继承投资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无条件
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3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并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最高且大于 50%,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在项目公司中出资并持股。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对联合体成员作为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额、权利和义务等核心内容的约定,应与联合体协议书一致,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应按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向甲方承担各自的和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处理与本项目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
(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项目公司由投资人 100% 持股,乙方将项目资本金的一部分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注入。项目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的注入应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按比例及时、足额注入,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可以资本公积的形式注入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股东各方按照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出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需经甲方批准。
(2) 项目公司应当配备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且项目公司人员及机构设置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 号)及《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DB33/T2003-2016)的要求。在满足上述要求前提下,项目公司也可按《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委托代建单位设置项目管理机构。
(3)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项目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项目公司获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本金出资、项目公司经营困难时的融资注资等)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继受。
5.4 乙方设立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应在签署前须获得甲方同意。正式签署的股东协议(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副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5.5 项目资本金在建设期全额到位。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注入。项目资本金投入计划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适当调整,但需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
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5.6 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乙方有义务作为担保人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
5.7 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不满足国家资本金要求的,乙方应相应按比例增加资本金。
5.8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也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5.9 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乙方有义务进行融资或注资;在项目公司盈利前,投资人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如项目公司破产,投资人负责原项目公司所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负责项目公司债务问题的解决。
5.10 乙方应提交投资人履约保证金,并应确保项目公司在其注册后 30 日内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并与甲方签订特许权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等合同文件,确保项目公司提交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用以约束本项目在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中双方各项权利与义务。项目公司未与甲方签订特许权协议前不得行使对本项目的任何权利。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特许权协议后,乙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11 本项目投资人不得承担施工任务,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上述招标方案应事先经实施机构同意后,向主管部门备案。
5.12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5.13 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未被核准的风险。
5.14 本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以政府批复为准。
6. 投资人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应向甲方提交投资人履约保证金,用以担保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项目公司的组建、项目核准手续的办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交、特许权协议的签署、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责任与义务。
6.1 投资人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甲方认可的银行保函形式,金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6.2 投资人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提交之日起至项目公司递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并签署特许权协议之日止。
6.3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须为“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并在担保有效期期内必须始终连续有效。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的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格式。
6.4 投资人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公司递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并签署特许权协议后 30 日内退还。(如履约保证金为现金形式,还应包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的利息)。
7. 违约条款
7.1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注册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上述规定但甲方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甲方批准为止。项目公司的注册每延期 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万元的违约金。如在本协议签订后 90 日内,项目公司仍未进行注册,或虽已注册但不满足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7.2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或者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到位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项目资本金未能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按计划全部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到位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后 30 日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 60 日,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 90 日,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7.3 项目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未能签订特许权协议,每延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 30 日,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7.4 一方发生本款所述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通过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1)由于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并且另一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2)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另一方发出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
通知起 30 日内改正此行为。
8. 免责条款
8.1“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1)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
(2) 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但乙方或项目公司或承包人的人员骚乱或罢工除外。
8.2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对方,并在 7 日内提供证明。
8.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9.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发生争议期间,各方对于本协议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的建设、中止本项目的正常运营服务或进行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
10. 其他事项
10.1 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10.3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10.4 本协议正本 份、副本 份,协议各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
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资人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履约银行保函
致:(招标人全称)
鉴于 (投资人全称) (下称“投资人”)将与 (招标人全称) (下称“招标人”)签订 (项目名称)投资协议,并保证按协议规定负责筹措该项目的资本金,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资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投资协议,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本保函自 之日起生效,自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设立项目公司,且该项目公司向招标人递交符合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署特许权协议后满 30 日时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投资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招标人和投资人对投资协议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特许权协议
一、特许权协议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鉴于甲方为修建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以下简称为“投资人”)为本项目的投资人,并与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协议”。甲方愿意接受乙方为该项目的项目公司,现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 本项目起点位于建德李村和兰溪火炉山村之间,起点桩号 K0+000,终点处建武高速与杭金衢高速设十字型枢纽,兰溪段实施枢纽主线桥及兰溪方向的四条匝道。本项目设计终点为 K30+540,主线全长 29.328km。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建设标准,设计速度 120km/h,整体式路基宽度 34.5m。
本项目设置连接线 7.13km/1 条,主线桥梁 12.877km/25 座,连接线桥 0.397 km/1 座,无隧道,互通 5 处(含预留 1 处),枢纽半座;设养护工区 1 处、管理分中心 1 处,收费站 4 处。
总用地 257.1 公顷,拆迁建筑物 77025 ㎡。
工程投资估算金额为估算总造价 87.8031 亿元,其中建安费 46.3199 亿元。本项目以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为投资控制基数,投资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a) 本协议书及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b)协议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c) 投资协议;
(d) 中标通知书;
(e) 投标函;
(f) 投标文件附表;
(g) 项目实施计划;
(h) 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
(i) 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按照协议文件的规定对项目的筹划、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 甲方在此承诺:保证按照协议文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6.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含施工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
(1)建设期: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施工期指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施工期暂定 3 年(最终以项目批复为准)。
(2)运营期:指项目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收费期指本项目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之日起至收费期限届满。本项目收费期为 年(即 个月),最终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 本协议在乙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8. 本协议正本 份、副本 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目 录
1.定义和解释
2.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3.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4.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5.项目建设要求
6.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7.项目移交要求
8.绩效评价
9.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10.违约责任
11.有关担保要求
12.不可抗力
13.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14.争议的解决
15.其他事项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1.1 本协议系指由协议双方签署的关于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的《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
1.1.2 “项目”系指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1.1.3 “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4“甲方”系指本项目实施机构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方”系指兰溪市人民政府及本项目实施机构。 1.1.5“投资人”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投资人的中标人。
1.1.6 “乙方” 系指投资人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1.1.7 “承包人” 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1.8 “特许权” 系指依据本协议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协议第 2.1 款规定。
1.1.9 “特许经营期” 系指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特许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协议 2. 2 款规定,并可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
1.1.10 “法律变动” 系指(1)本协议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修订、司法解释及新颁布;或(2)项目所在地省级、设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有关法规、规章等。
1.1.11 “土地使用权” 系指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划拨给乙方使用的项目土地使用权。
1.1.12 “土地使用权证明” 系指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乙方核发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
1.1.13 “项目合同” 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协议同其它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的任何合
同。
1.1.14 “施工合同” 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15 “开工日”系指本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
1.1.16 “交工日” 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1.17 “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18 “运营养护手册” 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6.1 款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1.1.19 “项目计划” 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协议进行修改。
1.1.20 “质量保证体系” 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21“相关资产” 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1.1.22 “公路用地” 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
1.1.23 “规范” 系指本协议附件 2 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1.1.24 “初步设计” 系指根据本协议第 5.3 款规定由乙方负责的初步设计。
1.1.25 “施工图设计” 系指根据本协议第 5.3 款规定由乙方负责的施工图设计。
1.1.26 “通行费” 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1.1.27 “公共设施” 系指诸如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讯包括远程通讯的设施设备。
1.1.28 “公共设施管线” 系指诸如电线、用于通讯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讯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有关这些线缆、管道或设备的任何管线或者这些缆线、设备、管道或管线的辅助设施。
1.1.29 “特种车辆” 系指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项目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1.2 解释规则
在本协议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
1.2.1 “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 “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和颁布的的规范性文件。
1.2.3 “人”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含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1.2.4 “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它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它收费, “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1.3 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本协议中提及的甲方和乙方及任何其它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从他们那里获得所有者权利的人。
2.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2.1 特许权
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权包括:
(1) 作为项目法人投资项目,并以本项目相关权益进行项目融资的权利;
(2) 作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建设的权利;
(3) 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4)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5) 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6) 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2 特许经营期
2.2.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含施工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其中:
(1)建设期: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施工期指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日)止,施工期暂定 3 年(最终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为准)。
(2)运营期:指项目交工日次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收费期指本项目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之日起至收费期限届满。本项目收费期为 年(即 个月),最终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2.2.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并且将按本协议有关约定对乙方处以违约金;如因甲方违反协议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且甲方批准的,则收费期维持投资人投标的收费期不变。
2.2.3 由于国家政策、法律修改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的,经核实确不能收回投资的,经甲方批准可以通过延长收费期或采取其他措施对乙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延长后的收费期最多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3 资产权属
在合作期内,本项目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政府方所有,乙方仅享有本项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2.4 风险分配
根据本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动、非法行政干预、征用、公有化风险、政府方原因导致的审批延误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其余风险由乙方(或投资人)承担。本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分担的风险除外。
3.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甲方的一般责任
3.1.1 在相关报建资料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协助乙方
办理土地报批、施工许可等手续,以使其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各种批文。
3.1.2 在相关报建资料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进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
3.1.3 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
3.2 甲方的一般权利
3.2.1 为保护公共利益和安全,甲方有权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修改,乙方应予以配合落实。
3.2.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人员资格、财务支付、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可以根据本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课以违约金,并上报工程监管部门。
3.2.3 甲方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乙方的监督检查,有权向监督机构提出检查建议。
3.2.4 为保证本项目运营期间保持在良好服务水平,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养护和运营服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要求乙方予以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以根据本项目的考核办法课以违约金,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3.2.5 甲方参与公路行业管理部门对乙方的监督检查,有权向监督机构提出检查建议。
3.3 甲方承诺的优惠政策
3.3.1 / 。 4.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4.1 乙方的一般责任
4.1.1 乙方应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及法规以及有关健康和安全法规。
4.1.2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4.1.3 乙方应接受甲方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
4.1.4 乙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
管理制。
4.1.5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项目资本金外的全部资金。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乙方应以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为投资控制基数,本项目的投资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
4.1.6 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乙方在本协议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因该等委托合同的签订发生转移。
乙方应当配备与本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且乙方人员及机构设置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
438 号)及《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DB33/T2003-2016)的要求。
4.1.7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依法办理用地、防洪、水保、环保、通航等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批复要求严格落实。批复中要求落实的补偿措施用地和投资应列入工程征地和总投资内。
4.1.8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4.1.9 乙方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4.1.10 乙方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4.1.11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4.1.12 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
4.1.13 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
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4 乙方应按照规定建立公路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4.1.15 乙方应服从有关公路联网收费的统一规定和技术要求,承担项目范围内的路网收费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及可能分摊的联网收费费用。
4.1.16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4.1.17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本项目已开展的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继续开展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并依法办理开工所需各项建设手续,取得施工许可。对于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已经从事的前期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共同认可,并签订三方承继协议,已由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由乙方直接返还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尚未支付的,由乙方按照合同支付合同相对方。费用支付后,甲方负责将所有相关合同、协议和前期资料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继续开展项目其他前期工作,依法办理开工所需各项建设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政府应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对乙方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组织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会议等。
4.1.18 本项目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在政府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期限内,本项目的资产使用权、债务、收费权益,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1.19 乙方应在签订下列合同后 14 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1) 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
(2) 涉及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协议;
(3) 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
(4) 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本项目有关的重大合同。
4.1.20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税费和基金。
4.1.21 乙方应为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核备。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建设期间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a.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b. 第三者责任险;c. 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者遵循贷款人及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
运营期间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a. 财产一切险;b. 第三者责任险;c.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者遵循贷款人及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
4.1.22 乙方应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情况。
4.1.23 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1.24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4.1.25 乙方应协助和配合交通和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
4.1.26 乙方为本项目建设单位,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对因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产生环境污染、相邻权纠纷、侵权责任、社会稳定等事项承担主体责任。
4.1.27 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乙方的经营范围
4.2.1 乙方应在特许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4.2.2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协议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4.3 乙方的替代
4.3.1 如果乙方破产或者发生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事件导致本协议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乙方。
4.3.2 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
4.4 乙方的存续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继续存续不少于一年。
5.项目建设要求
5.1 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
5.1.1 融资方案
乙方应将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资产评估结果、融资期等)提交实施机构同意。乙方为项目融资之目的,遵循适用法律及规范程序,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及项目公司拥有之资产进行出租、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担保权益前,应报甲方书面同意。上述出租、抵押、质押或许可等均仅限于为本项目实施之目的,且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即使得到了甲方的同意,甲方的批准行为也不意味着甲方作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或因此同意为乙方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5.1.2 工程资金链的保证
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本金到位后三十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上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
5.1.3 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1)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投资人权益不受侵犯。
(2) 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薄及其它与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
(3) 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资金监管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金融机构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4) 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5)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a)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
(b) 在各季度第 1 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
(c) 在每年 3 月 1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6) 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交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5.1.4 甲方监督
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财务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
5.2 建设用地
5.2.1 获得土地使用权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费用。未经甲方和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或设置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5.2.2 政策处理
本项目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乙方应积极配合,具体方式、征迁费用和工作经费等,在项目开工前参照《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交公路发〔2011〕135 号)另行商定。
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与征地拆迁有关的费用,若因乙方支付不及时,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依法及时申报有关征地手续,未及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或由于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政府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
因项目建设项目施工需要,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临时用地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5.2.3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乙方不依法及时申报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及临时用地费用,或由于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
5.2.4 应免除乙方的责任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的,甲方应顺延建设期。
5.3 勘察与设计
5.3.1 勘察设计的一般要求
乙方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进行项目的勘察与设计。
除政府相关部门另行批准外,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应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等主要技术标准不能降低;
(2)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主要路线控制点不能改变,互通立交数量不能减少;
(3) 在设计阶段不能以节约桥隧数量及长度为理由来增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推荐方案的里程;
(4) 项目沿线居民密集区的桥涵数量不得随意减少,应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5)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2 乙方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确认
乙方在此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由甲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乙方在此接受《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基准标准,并对其承担全部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整《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总投资、线位走向、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等。
5.3.3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
(1) 本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已由政府方采购完成,本协议签订后,政府方、乙方及初步设计单位签署三方协议,原合同项下政府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继承。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关于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 乙方应对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如有)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乙方应首先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
是否遵循了本协议第 5.3.1 项约定的原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稳定、耐久性和水保环保要求等。
(3) 乙方应按基建程序将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审查并批准施工图前,乙方不能进行项目的施工。
(4) 凡政府相关部门在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乙方应逐条给予认真回复,经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在设计中予以贯彻落实。
(5) 乙方应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设计文件的澄清或询问的通知后 14 日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澄清或答复,并且将修改后的图纸送交政府相关部门。乙方无权对设计文件因这种澄清或修改事宜而引起的延误要求赔偿。
5.3.4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1) 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的路线走向、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项目投资应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乙方不得恶意超概。
(2) 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目的,乙方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再根据交通工程建设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核备,甲方审查内容同本协议第 5.3.3(1)目的有关约定。
5.3.5 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在不改变设计标准、使用功能、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建设费用增加金额未超过批复概算总投资 2%的,由乙方承担。
5.3.6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1) 乙方应对项目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及合理性。
(2) 若政府相关部门未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任何规范、或乙方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意味甲方放弃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也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协议项下的与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义务。
(3) 即使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了任何审查或其它工作,甲方并不因此对项目的设计或
施工质量负任何责任。
5.4 施工
5.4.1 施工的一般要求
(1) 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施工。
(2) 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3) 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4) 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浙发改基综〔2017〕831 号)等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上述招标方案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后,向主管部门备案。
(5)乙方的招标方案及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事先报甲方备案。工程招标控制价(如有)必须报甲方备案。招标过程应当接受实施机构全过程监督。
(6) 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
(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8)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行业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9) 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规定,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移、重新安置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
5.4.2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1) 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2) 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 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 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协议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5) 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协议的约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5.4.3 项目计划
(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报批按投资人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写的项目计划安排。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关键工期、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2)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项目计划。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的项目计划做修改。
5.4.4 开始施工
乙方应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日起的 7 日内,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申报:
(1) 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计;
(4) 征地手续已经办理,征迁基本完成;
(5) 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招标确定;
(6) 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 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4.5 预期的施工延误
(1) 如果乙方认为施工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a) 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b) 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断定的不可抗力的描述;
(c) 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施工工程产生的任何其它合理的、能预见的负面影响;
(d) 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2) 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那么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
(3) 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4.6 上报义务
(1) 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设计进度、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还应说明甲方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它事宜。
(2) 施工结束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副本。
5.4.7 拒绝工程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
5.4.8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 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以及道路损坏;
(2) 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 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 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 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5.4.9 地下设施和结构
(1) 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规定,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移、重新安
置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除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中另有约定,甲方没有义务移走地下所设的任何公共设施和管线。
(2)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 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及费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5.4.10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监督
(1)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有权随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监督和检查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承担。
(3) 为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代表准备进场、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包括临时的办公设备)。
(4)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政府质监、造价部门不能监督、抽检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5.4.11 视为乙方放弃施工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则视为其放弃了项目的施工:
(1) 书面通知甲方终止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并且不再重新开始这种设计或施工;
(2) 自开工日起 60 日内不能在场地内开始工程施工;
(3) 在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不能重新开始施工;
(4) 在交工日前,乙方停止工程施工,或直接地或通过承包人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
但如果上述延误或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甲方违反本协议所致,则不能视为乙方放弃施工。
5.5 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
5.5.1 交工验收
(1) 当项目按本协议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
(2) 交工验收由乙方组织,甲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备案。
(4) 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营、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5.5.2 竣工验收
(1) 自项目试运营之日起届满 2 年后,乙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后,乙方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形成《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 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同时将终止试运营阶段的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5)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如有)由乙方承担。
5.5.3 未进行验收
(1) 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报交通运输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本协议第 10.2 款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2) 自项目试运营期之日起超过 3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甲方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 10.2 款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5.5.4 延期
(1) 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导致关键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
(a) 甲方违反本协议;
(b) 项目范围变动;
(c)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d)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e)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
(f) 发生不可抗力。
(2) 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a)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这份通知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b) 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3)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本身违反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要求延期。
5.5.5 决定延期期限
(1)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协议第 5.5.4 项约定所发通知的 30 日内,根据情况,决定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期,然后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2) 甲方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5.5.6 延期生效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应承担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5.5.7 交工延误
(1) 如果由于本协议第 5.5.4 项约定事件以外的其他事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 10.2 款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一个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一个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 6 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2) 如果乙方不能使项目施工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 6 个月内完成,并且甲方有充分理由认为交工时间延期过长,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 13.2.2 项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5.5.8 质量目标的实现
(1)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项目批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2)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3)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 90 分及以上且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4)施工安全目标: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施工环保目标:强化噪声、污水、废气、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环保污染事件发生。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环评审批,项目竣工后 1 年内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如果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上述质量目标,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 10.2款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5.5.9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 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5.5.10 实际投资认定
以政府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为基础,项目所有费用必须经过审计,以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审定为准)中确定的项目总投资作为实际总投资。乙方以政府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为依据承担本项目的投资控制责任,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本协议第 5.3.5款除外)。若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6.1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
6.1.1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
(1)在交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资人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制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运营养护手册)并向甲方提交一份;运营养护手册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还应严格执行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2) 从收费期开始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依据甲方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公共服务。
(3) 乙方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甲方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它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乙方在本协议中的运营、养护和维修义
务不因该等委托发生转移。
(4) 乙方应服从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以及联网收
费运营服务规范制度等相关规定,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如联网收费需收取联网结算费用(含 ETC 服务费等)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5) 乙方应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外取、弃土场的水土保持。
(6) 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绿化工作。
(7)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行业技术要求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道路质量及养护情况的有关信息。
(8)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政策规定。
(9) 乙方的劳动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0) 乙方应服从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运营统一管理的要求。
6.1.2 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与要求运营养护目标:
(1)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3;路面技术状况指数 PQI≥94,优等路率 96%以上,一、二类桥隧比例 98%以上;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5%,保存率≥95%。
(3)工程养护质量目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均为合格。
(4)运营养护安全目标: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运营养护环保目标:环保达标。服务质量目标:
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相关标准。乙方必须:
(1) 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上述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2) 无条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其组织的公路大检查或养护大检查及质量评定,养护检评质量指数必须达到行业要求。
(3) 每季度进行一次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工作,并于每季度的首月 10 日前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材料。
(4) 建立完善的巡视检查和技术检测系统,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路面、
桥涵状况及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所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对策,有依据、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养护项目,确保项目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5) 树立高度的交通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在路面养护作业中,应满足正常行车的需要,安全布控应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
(6) 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作业,不断探索和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养护作业的时效性、机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迅速、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类路面损害和障碍,确保运营质量。
(7) 建立健全路面、桥梁等养护系统,搞好环境的美化与绿化工作,使项目的运营管理有序融入自然生态环境之中。
6.1.3 上报程序
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根据甲方需要及时上报:
(1) 项目通行车辆的日交通量的记录,及为驾驶员提供的紧急服务的记录;
(2) 对项目进行的任何养护或维修的报告;
(3) 在任何时候甲方合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资料。
6.1.4 安全应急及临时接管
6.1.4.1 安全及紧急事件
(1)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等突发情况,经与甲方协商后,制定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及保障体系,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并保证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应急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2)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运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救援,尽快恢复正常;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的影响和损失。
(3) 乙方应对其在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由于乙方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或恢复交通。
6.1.4.2 临时接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实施临时接管或者指定第三方进行临时接管:
(1)乙方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营的;
(2)乙方擅自关闭本项目公路,或停止运营维护本项目的;
(3)本项目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情况的;
(4)其他需要临时接管的情形。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在实施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所有运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档案等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6.1.5 项目的关闭
(1) 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暂时关闭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2)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6.1.6 甲方的监督
甲方有权委派有关工作人员进入项目,检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绿化和清洁状况,对项目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措施,督促乙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执行。
6.1.7 未按规定运营养护
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协议第 6.1.2 项约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者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第
6.1 款的其它约定,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 10.2 款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乙方的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或投资人支付。
6.2 收费管理
6.2.1 通行费的征收
(1)乙方按照省政府收费批准文件,依法依规按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2)除特种车辆外,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对所有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项目运营收费之前取得经营性公路收费批准。
(4)最低交通量或最低通行费收入风险由乙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执行。本项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调整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6.2.2 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费用。
在“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背景下,乙方须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低排放收费优惠政策执行,乙方不得因此要求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期或要求政府提供补偿。
6.2.3 收费人员的管理
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收费人员的招收工作,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车道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应当按项目所在地公路路网收费车道的标准配置,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人员。乙方应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常有序。
6.2.4 收费系统与设施
(1) 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车道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2) 乙方应严格执行收费、监控等系统管理制度。
(3) 乙方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6.2.5 收费票款
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乙方应严格建立票据、票款使用规定、票款结算等制度,保证通行费的收缴正常。
6.2.6 稽查
(1)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及其收费站点进行稽查。
(2) 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以确保项目收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杜绝违纪现象发生。
(3)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收费站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6.2.7 违规收费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存在违规收费或私自截留通行费收入的行为并经核实,甲方有
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违规收费或私自截留通行费金额的两倍;若涉及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6.3.1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路域环境管理工作,由交通执法单位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按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规定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必须的装备。乙方应配合交通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权。
6.3.2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一般要求
(1) 乙方无权受理任何有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2) 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3) 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协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日常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4) 乙方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5) 清障、救援工作由乙方负责实施,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和调度。对停留在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乙方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乙方承担拖曳、牵引费用。乙方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6) 除政府相关部门因路网完善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在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
6.3.3 甲方协调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交通执法单位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6.4 交通管理
6.4.1 交通管理的工作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项目交通管理工作,乙方应按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规定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交通管理、清障救援等必须的装备。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完成下列任务:
(1) 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发现项目上出现问题,及时向中心控制室报告信息。
(2)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协助救援、救护、消防部门进行救援、救护、救灾;配合路政部门清障保通。
(3) 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
(4) 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5) 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
(6) 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6.4.2 交通管理的一般要求
(1)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项目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2)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3) 发现车辆超载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将道路监控图像传输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乙方监控图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图像传输建设及其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6.4.3 甲方协调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6.5 经营与开发管理
6.5.1 项目运营期内,乙方有权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采取自主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承包与租赁经营等商业形式进行开发,但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相关合同的期限均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
6.5.2 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应保证满足公路运营需要。
6.5.3 项目用地范围内广告等设施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6.5.4 乙方应将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报甲方备案。
6.5.5 乙方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的经营开发应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广告经营应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在经营开发过程中,乙方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6.6 建设期项目后评价
6.6.1 建设期项目后评价的一般要求
(1)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本协议起即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2) 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车运营 3~5 年后(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
(3) 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经甲方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经甲方组织审查完成之日起 3 个月内,乙方应将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报甲方备案。
(4) 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6.6.2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评价报告后,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评价依据是否全面、评价方法是否科学、评价报告是否客观等,并向乙方提供审查意见。
7.项目移交要求
7.1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移交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中形成的所有项目资产和相关权利。移交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2) 至少满足本项目正常运营 6 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
(3) 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4) 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5) 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6) 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7) 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产、资料、权利和利益。
7.2 移交标准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
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本协议第 6.1.2项的约定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具体要求见本协议附件 1),乙方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服务水平未达到本协议第 6.1.2 项的约定或者不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 10.2 款的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乙方的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或投资人支付。
7.3 移交程序
7.3.1 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
7.3.2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7.3.3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协议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7.3.4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双方应共同达成协议,明确移交项目和其它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包括保卫安排)、向政府方移交的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等内容。
7.3.5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3 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做好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7.3.6 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
7.4.1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 12 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对甲方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在特许经营期结束至少 6 个月前,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 3 个月内,乙方应让甲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7.4.2 双方应联合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他们能正确运营、养护和维修项目。
7.4.3 乙方应负责承担培训费用。
7.5 保证期
7.5.1 乙方应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1 年内,项目应:
(1) 符合本协议的要求,项目处于良好的养护状态,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状态;
(2) 符合本协议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
7.5.2 如项目未达到本款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乙方的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或投资人支付。
7.6 移交费用
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 7.1 款中的关于移交和转让的费用。但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批复,并使它们有效。
7.7 风险转移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间应单独负责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不负责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对在本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7.8 移走物品
(1) 特许经营期满后,如甲方责令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乙方应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2) 除本协议第 7.1 款约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60 日内自行移走留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乙方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产转移并储存到其它地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7.9 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约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未履行本条约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7.10 非正常情况下的项目移交
因本协议第 13.2.2 项、第 13.2.3 项、第 13.2.4 项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双方应遵守下列约定:
(1) 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
(2) 乙方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3) 乙方应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解除附着在本项目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本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
(4) 在甲方接管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5) 甲方接管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养护等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 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依法收回本项目建设用地。 8.绩效评价
8.1 绩效评价主体与义务
8.1.1 乙方负责对本项目建设、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自评价,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养护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缺陷进行汇总并制定完善措施。
8.1.2 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进行绩效评价,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
8.1.3 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进行绩效评价,或委托第三方作为绩效评价机构,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绩效评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1.4 乙方对绩效评价所涉及全部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数据准确性和客观公正性负责。
8.2 绩效评价范围与标准
8.2.1 绩效评价范围涵盖整个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绩效评价、运营期绩效评价、移交期绩效评价及其他事项的评价。建设期和运营期由实施机构按行业管理要求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移交完成后应开展一次后评价。
8.2.2 绩效评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绩效评价指标如下表所示:
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产出 | 质量指标 | 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非交竣工验收年度,不对本指标进行考核,分值按比例分配到其余质量指标下) | 50分 |
项目质量 | |||
安全生产水平 | |||
时效指标 | 建设进度率 | ||
成本指标 | 总投资控制(非交竣工决算年度,不对本指标进行 考核,分值按比例分配到其余产出指标下) | ||
效果 | 社会影响 | 新增就业情况 | 20分 |
诉讼、公众舆情及群体性事件情况 | |||
生态影响 | 环境保护情况 | ||
可持续性 | 项目运营准备情况(建设期末年对本指标进行考 核,其余年份不考核,分值按比例分配到其余效果指标下) | ||
满意度 | 政府相关部门满意度 | ||
项目实施机构满意度 | |||
社会公众满意度 | |||
管理 | 组织管理 | 项目公司组织架构健全性 | 30分 |
项目质量可控性 | |||
财务管理 | 资金到位率 | ||
资金到位及时性 |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
档案管理 | 档案管理合规性 |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及时性 | ||
问题整改 | 对实施机构提出的问题整改的及时性、彻底性 |
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产出 | 项目运营 | 收费政策执行 | 80分 |
收费工作 | |||
收费服务投诉率 | |||
项目维护 | PQI、MOI均值 | ||
优等路率 | |||
桥隧技术状况 | |||
养护管理 | |||
成本效益 | 成本构成合理性 | ||
安全保障 | 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 | ||
安全生产管理 | |||
效果 | 经济影响 | 带动沿线产业发展情况 | 7分 |
生态影响 | 节能减排情况 | ||
社会影响 | 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情况 | ||
可持续性 | 财务状况情况 | ||
满意度 | 政府相关部门满意度 | ||
项目实施机构满意度 | |||
社会公众满意度 | |||
管理 | 组织管理 | 组织架构、人员管理情况 | 13分 |
决策审批流程情况 | |||
财务管理 | 财务管理情况 | ||
制度管理 | 制度建设及执行 | ||
档案管理 | 档案管理情况 |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情况 | ||
问题整改 | 对实施机构提出的问题整改的及时性、彻 底性 |
甲方有权在《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实施方案》的基础和框架下,另行制定《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特许经营绩效考核办法》和《建德至武义高速公路兰溪段工程特许经营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并有权在考核期间,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8.3 评价结果的应用
8.3.1 乙方获得的项目收益与当年乙方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8.3.2 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当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90 分时,不作任何处罚;
当 90 分>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80 分时,以 90 分为基准,每下降 1 分,乙方应支付批复概算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当 80 分>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60 分时,支付批复概算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当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60 分时,乙方应予以整改并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如未整改或整改后绩效评价结果仍未达到 60 分的,甲方将按乙方违约解除合同。
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低于 90 分,乙方应在当年年底前将违约金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乙方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动用等额的建设期履约担保。
当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的部分指标未达到建设期绩效目标约定标准的,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违约条款。
8.3.3 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
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当年乙方的经营收入(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直接挂钩。
当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90 分时,乙方将享有当年全部经营收入;
当 90 分>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80 分时,乙方下一年度获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为实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 95%;
当 90 分>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60 分时,乙方下一年度获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为实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 90%;
当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60 分时,乙方应予以整改并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如整改后绩效评价结果大于 60 分,乙方下一年度获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为实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 80%。
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低于 90 分,乙方未全额获得下一年度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剩余部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由乙方于当年年底前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乙方拒不支付的,实施机构有权动用等额的运营期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