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化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 15 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方式 18
🎧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安化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方案》)已由安化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2.安化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为🎧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并于【 年 月 日】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3. 项目公司已由【项目公司各股东名称】于【 年 月 日】设立,作为🎧协议乙方,享有和承担🎧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权利义务。 4.甲方已获得安化县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签订🎧协议【授权书见
附件 1】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项目实施的相关事项已协商一致,并根据适用🎧项目和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共同达成和签署🎧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协议使用的下列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条赋予的含义:
序号 | 术语 | 术语定义 |
1.1 | 协议/🎧协议 | 指由甲方与乙方就🎧项目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签署的🎧协议之补充 协议和附件,均视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
1.2 | 投资协议 | 指甲方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的,约定特许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事项的协议。投资 协议持续有效,且有效期不短于🎧协议。 |
1.3 | 🎧项目 /特许经营项目 | 指【安化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 |
1.4 | 特许经营者 | 指【 】。 |
序号 | 术语 | 术语定义 |
1.5 | 政府方 | 指安化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统称,包 括实施机构。 |
1.6 | 政府部门 | 指🎧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 |
1.7 | 实施机构 |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政府授权的🎧项 目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具体为安化县水利局。 |
1.8 | 项目公司 | 指【 公司】。指按投资协议要求,为履行🎧协议而由特许经营者组建的特殊目的公 司。 |
1.9 | 甲方 | 指🎧项目实施机构。 |
1.10 | 乙方 | 指项目公司。 |
1.11 | 特许经营方案 | 指由甲方编制并经安化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安化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 营方案》。 |
1.12 | 生效日 | 为【 年 月 日】,指🎧特许经营协议 生效的日期。 |
1.13 | 特许经营期 | 指🎧协议第 12 条约定的期间。🎧项目为存量 项目,特许经营期指项目运营期。 |
序号 | 术语 | 术语定义 |
1.14 | 审核备程序 | 指按我国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程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程序(对于企业投资项 目)。 |
1.15 | 运营期 | 指🎧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从🎧协议签订之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或🎧协议提前 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
1.16 | 项目前期工 作 | 指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前开展的全部工作。 |
1.17 | 前期资料 | 指为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而编制、取得的文件。 |
1.18 | 运营日 | 指乙方获得有关部门或甲方批准、具备依法依规实质启动项目运营并依托该运营行为有权获 得🎧协议约定的项目收入的起始日期。 |
1.19 | 终止日 | 正常情况下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日(含🎧日); 如🎧协议提前终止则指提前终止日。 |
1.20 | 移交日 | 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或协议提前终止时根据 届时双方约定确定的项目资产移交日。 |
序号 | 术语 | 术语定义 |
1.21 | 履约担保 | 指对🎧协议约定的运维履约担保、移交履约担保的统称。其中:运维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 🎧协议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协议项下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措施;移交履约担保,指乙方按🎧协议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协议项 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措施。 |
1.22 | 适用法律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 要求,以及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
1.23 | 法律变更 | 指🎧协议【第 57 条】所定义的法律变更,包 括一般性法律变更和特定的法律变更。 |
1.24 | 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合 规性文件。 |
序号 | 术语 | 术语定义 |
1.25 | 谨慎运营惯例 |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操作者的技能、勤勉、 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
🎧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参考所设,不应影响具体条文的解释。以下约定同样适用于对🎧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协议中:
(1) 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3) 条款或附件,指🎧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 一方、双方,指🎧协议中的一方、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6) “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数,“超过”“以外”均不含🎧数;
(7) 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自然日、月、季、年;
(8) 🎧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9) 在🎧协议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并经双方签署的与协议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协议约定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 2 条 协议目的
为提升安化县城乡供水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提高安化县城乡供水服务效率与质量,促进安化县水生态▇▇建设,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管理一体化,发挥乙方资金、技术、标准化管理的优势,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1) 甲方已经取得安化县人民政府的正式授权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安化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2) 甲方具有与乙方签订和履行🎧协议的充分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和政府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协议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 甲方已合理审慎地编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资料,在招标文件中预测的未来使用者数量、市场需求情况等作为财务模型测算基础的数据谨供参考,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直接使用或间接利用上述资料而导致失误或损失的责任,但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隐瞒或欺
骗、重大失实或误导、重大不实披露情形的除外。
(4) 除🎧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及因国家政策规定、公共利益需要外,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乙方对🎧项目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不减少特许经营相关权利的内容、不再将特许经营相关权利授予其他方。
(5) 甲方承诺所声明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或在此所作出的保证在未来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协议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乙方签订🎧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1) 乙方是根据适用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 乙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签订和履行🎧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与批准。🎧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行政决定、生效判决或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会违反乙方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 乙方已完全独立并合理审慎地研究和评估了招标文件提供的参考性技术资料,充分认识到本项目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基于其对项目规模、预测的未来使用者数量和市场等数据作出的独立判断签署🎧协议。
(4) 乙方具有从事🎧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条件和能力,乙方股东在特许经营者选择过程中提供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方面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5) ▇▇▇▇所声明和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或在此所作出的保证在未来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甲方签订🎧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 4 条 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 5 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协议由以下构成:
(1)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2) 🎧协议正文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构成🎧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 前款所列文件构成🎧协议整体,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前款所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2) 同一顺序中的文件有不同约定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达成🎧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以下附录,用于需要对🎧协议条款释义时参考:
(1) 甲方与特许经营者签署的《投资协议》;
(2) 特许经营者获得的中标通知书;
(3) 双方在🎧协议谈判阶段签署的备忘录或共同确认的会议纪要中未纳入🎧协议的内容;
(4) 特许经营者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但不包括未被招标人接受的偏差意见);
(5)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第二章 协议主体及主要权利义务
第 6 条 甲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1) 甲方为🎧项目的实施机构。
(2) 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机构调整,甲方被撤销或被合并的,由承继其相关职能的机构或合并后的政府主体完全承继🎧协议,并继续履行🎧协议中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承继甲方职能的机构或政府主体
不明确的,应当由政府继续履行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协议在前述承继完成之前的履行情况(包括所产生的甲方责任),对承继方具有约束力、并由承继方全部承担。
(3) 甲方基🎧信息如下: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其他信息(或有):
甲方根据适用法律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根据🎧协议约定行使各项合同权利。甲方的权利包括:
(1) 对乙方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费的到位、支付情况,以及乙方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如有)拥有知情、检查、监督等权利。
(2) 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等运营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定期开展运营评价的权利。
(3) 在乙方违约时提取履约担保的权利。
(4) 在特许经营期满或项目提前终止时接收项目设施及权益的权利。
(5) 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介入或接管项目的权利以及解除🎧协议的权利。
(6) 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1) 依法保持按照🎧协议授予乙方的从事🎧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有效。
(2) 依法协助乙方申请和办理有关项目运营及管理等必需的行政许可或其他批文,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 在出现行政区划调整、地方政府换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或职能调整、实施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形时,确保不影响正常履行🎧协议。
(4) 就🎧项目依法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励资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向乙方提供协助。
(5) 维护乙方按协议约定对项目开展运营管理自主权。
(6) 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协助乙方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额外收益。
(7) 甲方不得无合法正当理由征收征用🎧项目,若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临时征用项目设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8) 存量资产经营权按🎧协议第 17 条的约定进行移交。
(9) 特许经营期结束,或特许经营期间项目提前终止时,甲方或政府方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做好接管工作。
(10) 履行适用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和责任。
第 7 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1) 乙方为【 】,是由🎧项目特许经营者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2) ▇▇▇🎧信息如下: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其他信息(或有):
(1) 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从事🎧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依照🎧协议的约定对🎧项目拥有运营和维护维修相关权利。
(2) 为实现🎧协议的目的,利用乙方享有的项目收益和乙方对项目持有的权益进行融资的权利,但该等权利不得减损乙方负有的依照🎧协议对项目进行运营的义务。
(3) 按照适用法律及🎧协议约定自主经营项目并获得相应的项目收入的权利。
(4) 在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按相关政策申请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奖励、补贴或优惠政策。
(5) 因公共利益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需按甲方要求提供额外服务或发生中断服务导致乙方增加成🎧或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或政府相应补偿。
(6) 根据🎧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1) 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项目运营、维护相关义务。
(2) 乙方应承担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有商业风险。
(3) 按🎧协议约定提供质量合格、持续稳定的公共服务或产品,并按适用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4) 按🎧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的履约监管,按适用法律要求接受和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
(5) 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正式运营前相关工作,依法取得项目运营维护涉及的许可。
(6) 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并合规管理和使用项目资
金。
(7)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临时征用项目设施或者指令乙方
承担公益服务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依法给予乙方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金额以双方协商或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金额为准。
(8) 按🎧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9) 特许经营期内所产生的项目设施设备养护、运行和服务等造成的各种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乙方应制定巡查制度,发现原水滥用等情形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原水水量出现季节性缺水时,由乙方自行解决。
(11)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按🎧协议约定的移交范围、移交标准等及时移交项目资产。
(12) 🎧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授权及资产权属
第 8 条 特许经营授予程序及遵守
1.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项目特许经营授权。
2. 甲方依照政府的授权,有权依照适用法律及🎧协议约定的程序变更或终止已经向乙方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前述行为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或🎧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提请政府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乙方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特许经营授权范围之外的其他违反🎧协议目的的经营活动,但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合法创新经营模式获取收益且不对提供🎧项目项下公共服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除外。
4. 乙方不得将依据🎧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或抵质押,但乙方可以采用其享有的项目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为项目融资;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使用🎧项目相关权益为项目融资,须提前报甲方后方可实施。
第 9 条 特许经营授权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以下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 乙方拥有根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维修的权
利。
2. 乙方拥有特许经营期内依据🎧协议约定运营🎧项目和合法经营
🎧项目资产的权利,并承担项目运营主体责任。
3.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有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相关收入的权利。乙方收入来源包括城区和乡镇供水收入、工程收入、代征手续费收入等。
4.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提供供水等服务。
5.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特许经营授权所明确的范围、项目内容和经营种类。凡是🎧协议未明确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乙方必须经过甲方或政府的书面许可方可行使。
6. 除🎧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无需为取得🎧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向甲方或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支付其他费用。
7. 社会公众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对乙方履行项目运营、移交全过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依法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8.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另有相关规定,乙方应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向甲方或政府指定单位移交🎧项目,自行承担项目债务,并不得再以🎧项目运营方名义开展活动。
第 10 条 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项目采用TOT 方式实施,即在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方将🎧项目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给特许经营者,由特许经营者组建的项目公司(即🎧协议乙方)负责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或项目提前终止时乙方将项目资产按约定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单位。
第 11 条 运营维护服务范围
🎧项目运营维护范围包括安化县城区和乡镇供水厂 43 个、供水管网约 1326.33km 及配套设施设备。存量供水厂设计总供水规模 166440m³/d,供水总人口 60.83 万人。其中,城区供水厂设计总供水规模 90000m³/d,现状总供水量 39600m³/d,供水总人口 20.64 万人,其中城北水厂为备用水厂;乡镇供水厂设计总供水规模 76440m³/d,现状总供水量 52850m³/d,供水总人口 40.19 万人。供水服务范围覆盖龙塘乡、冷市镇、羊角塘镇、江南镇、小淹镇、滔溪镇、柘溪镇、马路镇、奎溪镇、渠江镇、平口镇、烟溪镇、南金乡、古楼乡、梅城镇、乐安镇、大福镇、仙溪镇、▇▇乡、清塘铺镇、长塘镇、田庄乡等 22 个乡镇(详见附件 2)。
第 12 条 特许经营期
🎧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40 年,自 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止。
第 13 条 特许经营期届满终止后的优先权
特许经营期届满如政府方决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营🎧项目的,甲方将依法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特许经
营者继续运营🎧项目,并重新订立特许经营协议。
第 14 条 特许经营排他性和竞争性项目
1. 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和政府部门不以任何方式将已授予乙方的
🎧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重复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妨碍乙方行使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
2. 在乙方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受到第三方实质性妨碍时,甲方应予以排除,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3. 特许经营期内,如因公共利益原因需要在安化县县域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供水项目的,由政府方另行依法实施。
第 15 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方式
1. 经营范围主要为 (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
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 乙方注册资🎧为【 】万元,其中,特许经营者以现金出资,出资比例为 100%,注册资🎧全部实缴到位时间为 。
第 16 条 对项目公司股权、经营行为的限制
1. 乙方成立之日起 5 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股权不得发生变更。
2. 乙方股权变更应符合🎧项目《投资协议》的相关约定,且不应不合理地减损乙方在🎧协议下的义务或履行🎧协议的能力且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适用法律对股权结构的要求。
3.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减少注册资🎧、变更经营范围、股东变更应按适用法律执行并需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等须符合适用法律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 17 条 项目资产与权属
1. 项目资产与资产权属
(1) 项目存量资产
🎧项目存量资产位于安化县城区及各乡镇,包括全县城区和乡镇供水厂 43 个、供水管网约 1326.33km 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其中,城区供水厂 4 个,包括红岩水厂、城南水厂、钟鼓山水厂、城北水厂;乡镇供
水厂 39 个,包括木子水厂、城东水厂、龙塘水厂、冷市水厂、大桥水厂、羊角水厂、金鸡水厂、江南水厂、小淹水厂、敷溪水厂、滔溪水厂、柘溪水厂、马路水厂、奎溪水厂、连里水厂、渠江水厂、平口水厂、烟溪水厂、南金水厂、古楼水厂、梅城供水公司、栗林水厂、田心水厂、三里水厂、乐安水厂、思游水厂、浮青水厂、大福水厂、东山水厂、新桥水厂、木孔水厂、仙溪水厂、高明水厂、驿头铺水厂、清塘水厂、太平水厂、长塘水厂、金田水厂、田庄水厂。
(2) 资产权属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方所有,乙方拥有🎧项目设施、设备的经营权。
2. 存量资产经营权移交
存量资产经营权移交前,甲方应将所有资产盘点登记造册,移交供
水设施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存量资产经营权移交完毕。
3. 资产使用限制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抵押、质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资产的相关权益。乙方可以用特许经营相关权利为🎧项目融资设置担保权益,但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4. 存量债务
🎧项目实施前存量资产所涉相关债务(如有),由政府方统一安排偿还,乙方不承担存量资产移交前与存量资产相关的任何债务和责任。
第 18 条 用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项目为存量资产项目,不涉及项目用地的获取。存量资产所涉用地随存量资产一并转由乙方使用,乙方不需就项目用地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但乙方不得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政府方应确保存量资产所涉相关用地手续和工程验收手续完备,达到项目运营条件。
第 19 条 履约担保
(1) 🎧项目运营期履约担保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 30 天内向甲方提交由银行出具的保函。
(2) 运营期履约担保在移交履约担保提交且项目公司履行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各项运营期义务之后 30 天内退还。
(1) 🎧项目移交履约担保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乙方应在运营期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由银行出具的保函。
(2) 移交履约担保在项目移交完毕后 30 天内退还。
(1) 乙方有任何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导致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均可按约定根据实际情况提取相应履约担保。
(2) 履约担保被提取任意金额后,乙方应在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金额恢复至原始金额。
(3) 甲方不得不当提取履约担保金额,如甲方不当提取履约担保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款项。
第 20 条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书面报告
乙方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和政府监管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应按约定或政府监管要求,反映项目特许经营运营、收费等情况。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
第 21 条 项目总投资和投资计划
🎧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万元,为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费。支付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第 22 条 资金筹措
(1) 🎧项目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30%,乙方以货币形式承担全部资🎧金出资义务。
(2) 乙方应确保🎧项目所使用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合法合规,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1) 项目资🎧金之外的资金由乙方负责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解决,由乙方负责项目债务资金偿还,乙方无法按时偿还时,由乙方股东负责解决。
(2) 如项目融资机构要求乙方股东提供担保保证等增信措施,乙方股东应承担增信责任。
(3) 乙方可以采用其享有的项目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为项目融资;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使用🎧项目相关权益为🎧项目融资,须提前报甲方后方可实施。
第 23 条 甲方提供的投融资支持
🎧项目为使用者付费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提供项目补助,不承诺乙方最低收益水平。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 24 条 项目前期工作范围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指特许经营方案编制工作。
第 25 条 前期资料的移交
1. 🎧协议生效后 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资料。
2. 对于甲方向乙方移交的前期资料,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直接使用或间接利用此类资料而导致失误或损失的责任,但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隐瞒或欺骗、重大失实或误导、重大不实披露情形的除外。
第 26 条 前期工作费用的承担
甲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协议第 24 条所约定的前期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认可特许经营方案编制工作质量和费用,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甲方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如甲方已垫付部分费用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和相关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
第 27 条 履行审核备程序
1. 乙方应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获得政府有权部门审批、核准通过的批复,或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
2. 乙方实质性开始履行审核备程序的时间不应晚于 年 月 日;该时间按有关部门正式受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请求的时间确定。
3. 乙方确定的项目运营服务方案应符合🎧项目特许经营者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协议约定。
4. 项目履行审核备程序向有关部门正式上报、提交相关报告、申请之前,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上报。
5. 如项目履行审核备程序未获通过,甲、乙双方应解除🎧协议。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如双方均有过错的,甲、乙双方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属于一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获通过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 28 条 员工接收
1. 乙方成立后,应全员接收现有水厂花名册在册人员(截止 2024年 4 月 30 日,项目在岗员工 291 人),员工自愿放弃入职乙方的除外。在册人员(事业编制员工除外)须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乙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 所有员工整体待遇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并根据运营情况和行业水平合理增长。
3. 乙方负责人员接收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的员工薪酬福利保障。
4. 其他: 。
第六章 运营和服务
第 29 条 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
1. 确保存量资产移交前存量项目现有水源水质、出厂水质均达标。
2. 确保存量资产工程质量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3. 甲方保证🎧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不再授权其他单位在🎧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提供供水服务。
第 30 条 项目运营
🎧项目运营期包括试运营和商业运营两个阶段。
(1)各水厂分别开展试运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试运营期间为天。试运营期间🎧项目运营成🎧由乙方承担、运营收入归乙方享有。
(2)各水厂试运营启动和验收工作应有甲方代表到场。
(3)各水厂试运营结束后20日内,乙方应就试运营的启动、程序、结果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
(4)试运营验收通过的,双方应就各水厂签署《试运营验收报告》。各水厂《试运营验收报告》签署之日即为该水厂试运营结束之日。
(1)乙方应在各水厂试运营验收通过后向甲方提出该水厂开始商业运营的书面报告,并载明拟定的“商业运营日”,甲方对该水厂进入商业运营无异议的,报告载明的“商业运营日”即为该水厂正式商业运营日。
(2)自各水厂商业运营日起,甲方应按🎧协议约定为项目运营提供全部必要条件,落实政府承诺与保障。
第 31 条 服务内容和标准
(1)供水服务。按各水厂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
厂区内污泥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等;对厂区内的建、构筑物、设备进行运营、维护检修、大中修等;输配水管网的日常巡视检查及管网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附属设施和配件的保养和检修;管道的清垢和防腐;防止管网污染;事故抢修;翻修等。
(2)供水服务相关的综合设施运营。包括营业站点在内的与供水服务相关的综合设施运营。
乙方供水服务应符合下述标准与要求,特许经营期间出台新的标准和要求的,乙方应按新规定执行。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等文件规定。
(2)供水压力。城市供水压力不小于 0.28Mpa,农村供水压力不小于 0.16Mpa,消防时最小自由水头不小于 10m。
(3)检测和检验制度。乙方应按照不低于《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182)规定的Ⅲ级要求科学配置供水化验室检测能力,当处理规模大于 100000.00m³/d 时,应提高化验室等级;按照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明确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标准方法的要求,定期检测城市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进一步完善供水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合理
布局监测点位,科学确定监测指标,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并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
(4)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针对不同的作业活动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如水质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计划;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和技术技能培训;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明确环境风险防范、减缓措施;设立专门的安全监察部门或岗位,负责日常巡查以及专项检查。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和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启动应急响应计划,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5)设备维护。定期对各水厂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手册,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历史。
(6)员工安全与管理。乙方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配备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对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7)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水厂生产运行的集中化监控和管理业务的线上化办理。
(8)应急管理。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包括备用水源、应急供水方案等,以应对紧急情况。
(9)公众沟通与透明度。向社会公告水质检测报告和重要的运营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
第 32 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1)因适用法律变更或🎧项目运营和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作出修订,需要对🎧项目运营和服务进行调整的,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作出相应变更。
(2)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项目运营管理提出变更要求的,乙方应做相应调整以满足该等要求。
(3)变更和修改的效力
经甲方同意的变更和修改的供水服务要求应视为🎧协议的一部分,由乙方遵照执行。
(4)运营成🎧支出的增加和补偿
乙方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通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尽可能减少运营成🎧支出的增加。对于因法律变更引起的服务要求变更而导致乙方的运营成🎧支出的增加,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合理补偿;对于因法律变更引起的服务要求变更而导致乙方的运营成🎧支出减少的,甲方有权适时启动调价。
(5)乙方为履行🎧协议的约定所做的任何服务的变更或修改,包括服务标准、年度运营计划等,应根据合理需要在执行前进行公示。
因政策要求或甲方及政府方需要临时关闭或暂停单个或多个水厂运营的,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启动临时关闭或暂停情形下的运营服务预案。乙方执行临时关闭或暂停运营后,双方可根据其实际影响情况商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给予乙方补偿或依法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等内容。
第 33 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1)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正常运转。
(2)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和运营维护手册及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
乙方应根据项目设施情况,按照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与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项目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定期和年度检验维护以及大修维护的标准、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手册;手册同时应列明项目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抢修所需的备品备件。乙方须将运营与维护手册在各水厂正式商业运营前提交甲方备案,甲方应提供存量设施、设备和原有制度等资料。
(1)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规定、政府行政部门对🎧项目行政监管的标准或要求,🎧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运营期内相关标准或要求有更新或修订或出台新的标准或要求的,应按照最新标准严格执行
(2)始终遵循谨慎运营惯例,及时合理地对项目设备、管网进行维护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必要的更新,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乙方应制定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的措施和计划,并接受甲方对有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的检查。
(4)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使用的零部件标准不低于原设备的配置标准,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如可能涉及的化学品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安全环保要求。
(1)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
a. 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之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书面通知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至少个月前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书面通知提交甲方。甲方应在预定日期至少天前确认。如果甲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将被视为获得批准。
b. 乙方提供的书面通知将包括以下内容: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计划内暂停服务造成的相
关影响(包括对甲方按协议约定需提供相关条件的影响等)。
c.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
(2)乙方的计划外暂停服务
a. 如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说明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并明确在此期间项目的服务能力。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恢复正常的项目服务。
b. 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 小时,则乙方须采纳甲方关于应对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合理建议或意见。
c. 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造成计划外暂停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 34 条 水质检测
乙方按现行要求,建立水质检测制度,设立专门的水质分析化验室,按规定配齐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化验员按相关标准、规范对各水厂的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测。
特许经营期内,若适用法律对水质化验提出更高的要求,乙方应按规定执行。
(1)原水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T3020-1993)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22)等。
(2)水厂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等有关供水水质相关要求。
(3)检测设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 号)进行校验。
第 35 条 设施设备更新
(1)双方一致同意,🎧项目设施设备的更新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 。
(2)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履行更新义务,确保项目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
(3)甲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供水区域范围内水厂设施设备及管网更新的施工环境。
项目运营期间,乙方应根据运营需求及时编制🎧项目设施《更新计划》报甲方备案。该计划应包括项目实施更新的程序和更新内容、🎧项目期满移交前最后恢复性维修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等内容。
甲乙双方应根据上述更新约定及时进行各水厂设施设备和管网的更新工作。未按计划更新的,应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未按计划更新影响供水水质的,相关责任由更新责任方承担。
第 36 条 公共用地及公用设施的临时占用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在设施的运营维护过程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及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甲方应协助配合。临时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用地及设施恢复原状。
第 37 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1)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保障每日 24 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
更新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2)乙方提供的供水服务,必须全部按表计量收费。乙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用户实行抄表服务,但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供水责任。
(3)在同一供水服务范围内,乙方应保证同类用户水价标准统一、供水服务统一。
(4)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用户供水。
2. 供水表的检查、检定/校准和更换
(1)供水水表必须有一户一表实施计划、水表出户、计量到户,水表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
(2)乙方定期对供水表进行检定或校验,具体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
第 38 条 运营期保险
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维持🎧项目运营期间所需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乙方购买保险后,应在保险合同生效日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保险合同复印件。
(1)乙方应通过再次购买、续期等方式,维持保险合同在整个运营期内的有效性。
(2)如果乙方不购买或未维持🎧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协议兑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用于购买或维持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始终有效。
第 39 条 运营维护或更新、事故的报告和通知
1. 乙方在进行项目设施维护或必要的更新时,应当将工程简况、施
工历时、可能影响的产品供应和服务程度、区域影响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提前报告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
2. 项目运营中发生事故后,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 乙方应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 40 条 普遍服务义务与承诺
1. 乙方应当对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供水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服务区域内边远或低收入群体等特定用户或潜在用户实行差别待遇。乙方保证为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
2. 乙方提供供水服务时,应按规定与用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除政策明确规定的收费科目外,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为用户提供市场价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乙方与用户达成的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对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用户,乙方应按规定执行。
第 41 条 乙方创新和主动增效
1. 甲方支持鼓励乙方在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情况下,开展加强管理、降低成🎧、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主动增效活动,所获得的
额外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2. 乙方开展创新增效活动需对此类活动对项目正常运营、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取得甲方同意。
第七章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的确定和调整
第 42 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乙方向公众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乙方按照政府方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收取费用。其中城区水价根据《关于调整安化县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安发改〔2023〕120 号)执行,乡镇水价根据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安化县乡镇供水价格的批复》(安发改〔2024〕332 号)执行。特许经营期间根据实际执行标准适时调整。
(1)水价的调整应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的价格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2)🎧项目以“准许成🎧加合理收益”为原则建立城市和农村的水价定价和调整机制,每 3 年进行 1 次成🎧监审。甲方协助水价调整相关事项。
(3)特殊情况下,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发生重大变动时,甲、乙方均可启动调价机制,乙方应提供调价成🎧依据和相关资料。甲方核实后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4)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供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
第 43 条 运营期的补贴
1. 乙方按适用法律统一规定享有运营期行业补贴(如有)。甲方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上述行业补贴。
2. 因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及政府方提出非正常运营或服务外的特殊要求,导致乙方运营成🎧增加或收入减少的,甲方及有关部门应就此给予乙方相应补贴或补偿。
第 44 条 项目收益取得方式
1. 收益来源:🎧项目收益包括安化县城区乡镇供水收入、工程收入和代征手续费等收入。
2. 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范围内供水收费全部由乙方进行计量收费。🎧项目供水收入、工程收入均由乙方向使用者直接收取,代征手续费由乙方向相关单位收取。
第八章 特定监管事项和措施
第 45 条 运营评价方式
1. 🎧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在运营期采用随机加定期的方式开
展评价,定期评价在每个运营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开展一次,随机评价时间和频率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一年不超过 次。对移交期采用移交结束后进行一次性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价(运营评价详见附件 3)。
2. 甲方运营评价主要是对乙方提供供水服务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得出评分结果,评估潜在风险,提出相关评价意见建议和相关要求。
3. 甲方开展运营评价可采用项目资料审阅、现场调研、征求项目用户或公众意见等综合方式进行;乙方应配合甲方定期开展运营评价。
4. 甲方开展运营评价不应干扰乙方正常生产活动,也不应通过开展定期运营评价突破🎧协议约定变相提高项目运营服务标准要求。
5. 乙方应就甲方定期运营评价报告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并在甲方每次定期评价结束后 30 天以内,以专门报告方式向甲方反馈相关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6. 甲方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工作经费由甲方承担。
第 46 条 运营评价结果应用
🎧项目各阶段评价得分不足 80 分的,甲方有权提取相应阶段的履约担保金额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提取金额=(1-实际得分÷80)×履约担保金额,整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整改,并提取相应的履约担保金额支付整改费用。
第 47 条 绩效评价
🎧项目如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乙方应配合政府方按有关规定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 48 条 应急预案
1.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和运行,以降低灾害发生对项目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所编制的各种应急预案应按规定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向甲方报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等情况。
3. 乙方应按预案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组织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 49 条 临时接管预案
1. 在以下特殊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对🎧项目实施临时接管,由甲方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接管乙方所承担的🎧项目全部或部分工作:
(1)发生紧急事件或合理预期可能出现紧急事件,如乙方未能有效采取应急措施,且如果政府方不采取临时接管措施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危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
(2)🎧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
🎧项目实施临时接管,由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接管乙方所承担的🎧项目全部或部分工作:
a.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相关权利;
b.擅自将政府方拥有所有权的项目设施进行处置或抵押;
c.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d.擅自停业、歇业,或其他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社会公用利益和
安全的;
e.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 甲方实施临时接管,应就实施临时接管的原因、决定、接管范围和程度、接管机构、接管时间等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充分考虑乙方所作出的申述,但无须获得乙方的同意。
3. 在临时接管期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或政府指定接管机构的所有指令、命令,并应提供相关的配合工作,包括提供项目运营所需的备品配件及项目资料等。
4. 临时接管期间项目实现的收入依然归乙方所有,但乙方需承担临时接管期间项目运营或维持所产生的全部成🎧和费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临时接管,乙方尚需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临时接管将持续到导致实施临时接管的原因或事件影响已消除、且甲方认为乙方已重新具备或达到恢复项目正常运营的能力或相关条件为止,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6. 政府方的临时接管并不直接导致🎧协议中止、终止或转让或特许经营期的中止、终止。
第 50 条 审计监督
乙方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的
审计工作。
第 51 条 信息披露
1. 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将存量资产情况、特许经营中标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标准、运营考核结果等非涉密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含全国政府和社会资🎧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
2. 乙方应将🎧项目每季度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项目其他信息。
3. 甲方和乙方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在全国政府和社会资🎧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填报系统运行管理所需的有关项目信息。
第 52 条 公众监督
1. 乙方应建立畅通的公众意见收集、受理、处理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意见和建议。乙方应在🎧项目商业运营之前,就项目运营提供一份项目接受公众监督的实施方案,经甲方审核后落实实施。
2. 对于事涉重大、敏感的公众意见或投诉,或出现舆情事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或双方共同研究后妥善回应或处置;如出现在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较多的情形,应当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公众深度参与。
第九章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法律变更
第 53 条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指在🎧协议签订之后发生的,在🎧协议签订时不可预见,并且任何一方(“受影响方”)对其发生和效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以下事件:
1. 自然灾害;
2. 超过双方均认可的设计标准的气候现象;
3. 传染病或因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导致的管控行为;
4. 战争、制裁、内战、武装冲突或恐怖主义的袭击;
5. 核污染、化学污染或生化污染。
其直接使得受影响方不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或其中的重要部分。
第 54 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在出现其不可控制的情况阻止其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履行协议。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应尽快恢复履行其🎧协议项下的义务。
(1) 对乙方的例外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借口:
a. 运营与维护承包商或任何其分包商迟延履行🎧协议;
b. 项目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迟延交付或潜在的或明显的缺陷;
c. 项目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2) 对甲方的例外
在下述事件发生时,甲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借口(但对于政府方上级政府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为造成的该等事项,在政府方已尽合理努力协助乙方减少、降低或避免该等事件影响的情况下,甲方无需就因此等事件造成的甲方未完全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形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a. 政府对项目实行的没收、征用、充公或国有化;
b. 政府实行的封锁、禁运、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c. 不是由于乙方违约而引起的任何批准的取消,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协议;
d. 法律变更。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悉后 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述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
发出通知后,双方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基于诚信原则进行协
商,如国家对特许经营项目政策调整,要服从国家政策,尽一切合理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并商定适当的条款,以使项目公司能够继续实施项目。双方应协商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对每一方带来的损失而应采取的合理的措施。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双方应各自承担该方由于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的支出。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履行了🎧协议约定的通知程序,任何🎧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期限和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某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予以顺延。
第 55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不再妨碍受影响方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受影响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通知发出后🎧协议应按照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前最后一刻的状况继续履行。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部分不可修复,且无法通过保险获得足额赔偿的,双方可协商基于公平原则对🎧协议进行变更,包括延长🎧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等方式。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协议。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协议。
第 56 条 情势变更
🎧协议成立后,🎧协议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订立🎧协议时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对于🎧协议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发生情势变更事件后,受影响一方应在 15 日内通知另一方,告知其情势变更的发生事实以及对自己继续履行🎧协议造成的成🎧增加或收益减少的结果和计算方式。双方应首先协商在适用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通过调整价格或特许经营期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变更。如果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后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受影响一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争议程序请求变更或终止🎧协议。
如任何事件同时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或🎧协议其他条款中约定事项
的情形,则对于该等情形下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该等其他条款。
第 57 条 法律变更
🎧协议所指的“法律变更”是指生效日期之后,新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于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导致乙方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般性法律变更指特定的法律变更以外情况的法律变更。在不违反特定的法律变更规定的情况下,如在🎧协议期间发生一般性法律变更,乙方应自负费用遵守该一般性法律变更。
但如下列情况的一般性法律变更对乙方的经济地位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乙方年经营成🎧增加幅度超过前一运营年度 %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通过价格调整或延长特许经营期等方式使乙方的经济地位恢复至如同未受到法律变更的影响一般:
(1) 税收和补贴规则变更,即适用于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利益(如有)改变;
(2) 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范变更,例如环保、劳工、技术标准、规范等变动。
(1) 特定的法律变更
特定的法律变更指,相关条款属于以下情况的一项法律变更:
a. 适用于🎧项目,而非普遍适用于相关规则制定者所辖行政区内所有同类项目;
b. 适用于乙方,而非普遍适用于相关规则制定者所辖行政区内所有同行业实体;
c. 系由甲方🎧级和/或下级政府部门及人民代表大会所颁布。
如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定的法律变更,则任何一方可致沟通函于另一方表明对其可能造成后果的意见,并详述其对下述各项的意见:
a. 对项目运营的任何必要变动;
b. 是否需对🎧协议的条款进行任何变更,以适应特定的法律变更;
c. 在实施任何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变更期间是否需解除对某些义务的遵守;
d. 因相关特定的法律变更导致的任何项目成🎧的预计变动、收益损失的变化。
就每种情况,发出沟通函一方均应提出相关变动的全面具体的描
述。
(2) 特定法律变更的处理
在收到任何一方发出的关于发生特定法律变更事件的通知后,双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就上述第(1)项所述的问题,以及乙方可以减
轻特定的法律变更所带来不利后果的任何方法进行讨论并达成协议。 如双方均认可,或经争议解决程序确定乙方因某一特定的法律变更
须增加成🎧支出,则甲方应当通过上调供水价格、延长特许经营期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生效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方式使乙方的经济地位恢复至如同未发生该等变更一般。
第十章 特许经营协议解除
第 58 条 协议解除的事由
发生以下事件时,🎧协议可依法解除:
(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协议下主要义务达到 天或导致项目资产无法修复,且各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天内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
(2) 发生情势变更事件,各方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
(3) 发生法律变更对乙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双方不能提出对乙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合理方案且双方不能就重新谈判达成一致,乙方订立协议的根🎧目的无法实现,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4) 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应由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项非因乙方原因而在合理时间内无法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且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5) 协议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6) 适用法律规定或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或由于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情势变更所致,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间内纠正,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解除🎧协议:
(1) 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处置项目存量资产经营权;
(2) 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费支付义
务;
(3) 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交、补足履约担保;
(4) 乙方主动放弃对项目的运营;
(5) 乙方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资不抵债或其它类似的情形;
(6) 乙方发生根🎧违约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7) 贷款人根据融资文件宣布乙方违约,并且根据融资文件采取
了补救措施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8) 乙方在🎧协议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或在🎧协议中所做出的保证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情势变更,甲方发生对🎧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导致乙方签署🎧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如果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间内纠正,则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解除🎧协议:
(1) 甲方擅自撤销已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或将乙方已获授权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重复授予第三方,或其他实质性违反🎧协议排他性约定的情形;
(2) 甲方在🎧协议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或在🎧协议中所做出的保证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乙方签订🎧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
🎧协议生效后,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协议下主要义务,且各方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且有权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向另一方送达因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协议的通知,届时🎧协议应在不可抗力解除通知期限届满之时终止。
如果因法律变更导致🎧协议履行的可行性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双方应就如何继续履行🎧协议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在 日内或双方同意
的更长时间内就如何继续履行🎧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就该等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乙方提交评估报告后明确提出要求解除🎧协议的情况下,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评估报告之日起 日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提出反对意见。在甲方不同意解除协议但双方未能在后续的 日内达成继续履行🎧协议方案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协议。
第 59 条 协议的解除程序
(1)甲方或乙方按照🎧协议上述约定有权解除🎧协议时,应首先发出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对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及拟提前解除🎧协议的原因。
(2)在解除协议的意向通知发出之后,甲、乙双方应在 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以下简称“协商期”)协商避免🎧协议终止的措施。
(3)如果甲、乙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或者违约方在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后,在协商期满时,除非甲、乙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协议的一致意见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否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协议按照终止通知
中载明的日期终止。
🎧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协议第十一章的约定进行项目的移交,乙方有权根据约定获得补偿。在项目移交前,乙方有权继续按照🎧协议的约定标准运营项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标准获得收益,或在项目已无法运营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谨慎运营惯例合理地对项目资产进行保管、维护和运行并自解除日由甲方承担此期间保管、维护和运行的合理成🎧和乙方的合理收益。甲方在支付补偿时,有权将乙方应当根据🎧协议承担的违约责任金额从应支付的补偿中进行扣除。
第 60 条 协议解除后的财务安排
因乙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乙方退出前应解决因🎧项目形成的所有债务,同时按以下约定执行: 。
因甲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合理补偿,具体约定为: 。
(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之后,任何一方选择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不含乙方预期收益,且应
扣除保险应理赔金额(含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未获得的保险理赔金额)。甲方支付上述金额前,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移交项目。
(2)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之后,由于乙方的过错不能完成项目的恢复导致甲方终止🎧协议,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应立即获得对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且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并扣除甲方为恢复项目运行而需支付的合理费用,或在修复已经属于不经济或不现实的情况下,扣除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扩大的金额。甲方支付上述金额之后,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移交项目。
如果因其他事件导致🎧协议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移交项目。
无论何时,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终止,乙方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得到项目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如果该保险赔款不被用于项目的恢复或修理,则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乙方应将该保险赔款优先按照下述顺序进行使用:
(1) 支付农民工工资;
(2) 偿还乙方欠付的非其关联方的合同款项;
(3) 偿还银行贷款;
(4) 减少根据🎧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补偿。
第 61 条 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协议提前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第十一章约定的移交范围和移交标准等完成移交。
第 62 条 协议解除的其他约定
2. 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在本协议和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
止。
4.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章 移交项目设施及权益
第 63 条 项目设施移交前过渡期
在特许经营协议解除10天内或期满终止前12个月,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并制定该委员会议事规则。移交委员会中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甲方人员担任。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包括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等。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6个月前商定移交的项目设施、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1) 移交前恢复性大修
根据移交委员会商定的移交前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乙方须对项目设施进行大修,并在移交日两个月之前完成。
(2) 通过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设备完备且能够正常运转,项目范围内相关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并提交恢复性大修验收报告。
(3) 移交前大修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 64 条 项目设施及权益移交
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或项目提前终止后,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范围和移交标准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安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
(1) 🎧项目正常移交日为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项目提前终止的移交日为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在🎧项目移交日,乙方应向甲
方或其指定单位完好移交乙方对🎧项目的所有资产和权益,移交范围
具体为:
a. 特许经营相关权利所对应的资产(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及特许经营相关权利,所有资料、图纸、证件等;
b. 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三个月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c. 与项目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手册、记录、制度等;
d. 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和保险权益;
e. 与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f. 与项目及项目资产有关的其他权益。
(2)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不应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违约、侵权责任、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产权约束或索赔权,应由乙方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
(1)特许经营期届满的前2年内,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
(2)特许经营期届满的前12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订移交工作方案;
(3)特许经营期届满的前6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定,政府方对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维护维修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乙方不愿意维护维修或维护维修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护维修,并从移交履约担保中扣除维护维修相关费用;达成移交协议,明确移交项目和其他相关资产的详细清单及移交代表等;
(4)特许经营期届满前3个月,乙方解除和清偿特许经营期限内由乙方形成的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债务、留置、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权利负担;甲方不承担乙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5)将人员安置方案报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后员工的安置工作。
(6)按照移交协议约定完成移交。
(1)项目设施完备,取水、絮凝、沉淀、过滤、消毒、加药、配水等关键工艺设施设备基🎧完好,项目正常运转,且乙方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2)项目资产不存在任何未清偿的债务或其他未解除的权利负担。
(3)根据政府方同意的员工安置方案依法妥善安置员工。
(4)无任何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需要政府方承担责任的遗留问题。
在🎧项目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无偿移交足够3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所有零配件、备品备件应至少具有与乙方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
(1)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项目设施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转让至甲方,并负责完成相关转让手续以保证该等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合同无偿转让至甲方。
(3)知识产权的移交。双方应在移交日前达成协议,届时将🎧项目所必须使用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的使用许可移交至甲方,以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且甲方不因此遭受权利人索赔。甲方应在知识产权使用权协议或其他文件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因甲方超范围、超期限或其他不正当使用知识产权而被权利人索赔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在移交日,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所有项目设施的移交验收。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其最后一次设备大修后的各项指
标。
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工作人员随同项目资产经营权一并移交至甲方或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需另行派驻人员的,乙方负责为甲方派驻人员免费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除适用法律规定应由政府方承担的费用外,乙方应承担向甲方移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支出。如果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0.移交效力
(1)自移交日起,乙方在🎧协议项下的权益即行终止,相关权益均转移至甲方,由甲方全面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2)双方在🎧协议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第 65 条 移交质量保证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移交的,甲方有权从移交履约担保中直接兑取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所对应的金额。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 66 条 违约
1.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系由对方违约的结果自然造成或因对方违约而己方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地造成的除外。
2. 协议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要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其违约行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 67 条 违约责任
(1) 🎧协议生效后,甲方擅自撤销已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或将🎧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重复授予第三方,或其他实质性违反🎧协议排他性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根据🎧协议第 59 条的约定执行。
(2) 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解除时,甲方或政府指定单位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项目运营的,应当自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确定的解除之日起承担项目运营的全部费用、风险和责任。因甲方接收不及时导致乙方增加成🎧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偿。
(3) 甲方未能落实🎧协议第 29 条约定的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直接经济损失和根据🎧协议应获得的预期收益予以补偿。
(4) 其他: 。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乙方擅自转让、变卖、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导致经营权变动或增加资产权利负担的方式处置存量项目资产,甲方有权提前终止
🎧协议。
(2) 非因甲方违约行为,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3) 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移交项目运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移交运营不及时或不符合约定标准,导致甲方增加成🎧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未解除🎧协议的,乙方未在限期内履行🎧协议项下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费、违约金、赔偿金等资金支付义务的,甲方有权在履约担保中直接兑取。
(5) 其他 。
(1) 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 尽管有前述关于纠正期的约定,如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应予遵循的审判规则违约一方应当享有更长纠正期的,则应给予违约一方该等更长的纠正期。
在任何情况下,各方仅对对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对根据🎧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违约情形而导致对方的任何间接的、商誉的、附带的、从属的或惩罚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乙方对甲方的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 或乙方向甲方递交的履约担保金额(以孰高者为准)。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 68 条 争议解决方式
若甲、乙双方对于由于🎧协议条款引起或与🎧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调解等形式解决该等争议。
除🎧协议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 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友好协商解决,则根据争议性质依法依规提起行政复议,或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 69 条 争议期间的协议履行
争议解决期间协议各方对协议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适用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
第 70 条 协议变更与修订
1. 🎧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能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2. 🎧协议履行期间,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属于强制性规定且与🎧协议现有约定相冲突的,甲方和乙方应对🎧协议的相应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甲方和乙方确认的对🎧协议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
🎧协议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第 71 条 保密
协议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有关项目及🎧协议的资料、信息和文件(不论是财务、商务、技术、劳动或其
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开即应视为保密信息。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且获得上述保密信息的一方之保密义务应一直持续至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的三年期间。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稿件。
🎧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 72 条 廉政和反腐
甲乙双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第 73 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 74 条 通知
🎧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按下述地址送至对方:
甲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如任一方更改上述信息的,更改方必须至少于变更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 75 条 法律适用
🎧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 76 条 适用语言
🎧协议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均以中文为准。
第 77 条 适用货币
🎧协议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类型为人民币。
第 78 条 协议份数
🎧协议正🎧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79 条 协议附件
附件 1:实施机构授权书
附件 2:项目运营范围及规模表
附件 3:运营评价办法
......
附件 1 实施机构授权书
附件 2 项目运营范围及规模表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设计规模(m³/d) | 备注 |
1 | 红岩水厂 | 东坪镇木子管区 | 30000 | |
2 | 城南水厂 | 东坪镇铁炉新村 | 20000 | |
3 | 钟鼓山水厂 | 东坪镇 | 30000 | |
4 | 城北水厂 | 东坪镇 | 10000 | 备用 |
5 | 木子水厂 | 东坪镇木子管区 | 3000 | |
6 | 城东水厂 | 东坪镇 | 1200 | |
7 | 龙塘水厂 | 龙塘乡红星村 | 550 | |
8 | 冷市水厂 | 冷市镇冷家嘴社区 | 2000 | |
9 | 大桥水厂 | 冷市镇梁家村 | 800 | |
10 | 羊角水厂 | 羊角塘镇斗山湾 | 3500 | |
11 | 金鸡水厂 | 羊角塘镇金鸡管区 | 300 | |
12 | 江南水厂 | 江南镇思贤村 | 2400 | |
13 | 小淹水厂 | 小淹镇陶澍村 | 2400 | |
14 | 敷溪水厂 | 小淹镇七田冲村 | 420 | |
15 | 滔溪水厂 | 滔溪镇文溪村 | 980 | |
16 | 柘溪水厂 | 柘溪镇开发区 | 370 | |
17 | 马路水厂 | 马路镇八角村 | 6000 | |
18 | 奎溪水厂 | 奎溪镇白羊社区 | 1000 | |
19 | 连里水厂 | 渠江镇连里村 | 300 | |
20 | 渠江水厂 | 渠江镇白羊社区 | 300 | |
21 | 平口水厂 | 平口镇 | 2400 | |
22 | 烟溪水厂 | 烟溪镇 | 1400 | |
23 | 南金水厂 | 南金乡 | 180 | |
24 | 古楼水厂 | 古楼乡 | 400 | |
25 | 梅城供水公司 | 梅城镇启安村 | 25000 | |
26 | 栗林水厂 | 梅城镇栗林村 | 600 | |
27 | 田心水厂 | 梅城镇铺坳村 | 500 | |
28 | 三里水厂 | 梅城镇三里村 | 300 | |
29 | 乐安水厂 | 乐安镇 | 1000 | |
30 | 思游水厂 | 乐安镇蚩尤村 | 1100 | |
31 | 浮青水厂 | 乐安镇祝丰村 | 800 | |
32 | 大福水厂 | 大福镇北兴村 | 3325 | |
33 | 东山水厂 | 大福镇中心村 | 200 | |
34 | 新桥水厂 | 大福镇新桥村 | 380 | |
35 | 木孔水厂 | 大福镇富民村 | 300 | |
36 | 仙溪水厂 | 仙溪镇 | 3000 |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设计规模(m³/d) | 备注 |
37 | 高明水厂 | 高明乡高明铺村 | 1680 | |
38 | 驿头铺水厂 | 高明乡驿头铺村 | 455 | |
39 | 清塘水厂 | 清塘铺镇 | 3000 | |
40 | 太平水厂 | 清塘铺镇 | 200 | |
41 | 长塘水厂 | 长塘镇 | 3500 | |
42 | 金田水厂 | 江南镇金田社区村 | 700 | |
43 | 田庄水厂 | 田庄乡新联村 | 500 | |
合计 | 166440 |
附件 3
运营评价办法
🎧项目的运营评价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运营期评价及移交期评价。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为项目运营过渡期,过渡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运营评价情况进行整改,逐步提升项目运营服务水平。过渡期届满,各阶段评价结果不足80分则被认定为评价不达标,如项目公司连续3次评价结果低于60分,则认定为项目公司存在重大违约,项目实施机构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1)运营期评价
由实施机构组织运营评价,联合相关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成立运营评价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运营维护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政府方根据检查结果对🎧项目的运营维护服务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不达标的情况下项目实施机构可按《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约定,以提取履约担保的形式对项目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2)移交期评价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资产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若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标准时,项目公司应进行整改,整改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整改并提取项
目公司提交的移交期履约担保。
2.运营评价标准
(1)组织形式
由实施机构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和专家成立运营评价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期、移交期全过程进行评价。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予以支付。
(2)评价方式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运营期采用随机加定期的方式开展运营评价,对移交期评价采用移交结束后一次性评价的方式开展运营评价。各阶段评价结果不足80分的,提取相应阶段的履约担保金额进行处罚,提取金额为(1-实际得分÷80)×履约担保金额,同时要求项目公司进行整改,整改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整改,并提取履约担保金额支付整改费用。
(3)评价目的
提高项目运营的质量和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供水服务持续稳定。
(4)运营评价标准
运营期评价标准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执行,并依据新的技
术规范进行相应调整。运营期评价目标是满足运营维护质量、公司管理、安全生产、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要求;移交评价目标是项目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
3.评价指标体系
🎧项目运营期评价主要为项目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运营质量的评价,评价总分为100分,及格分为80分。
🎧项目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工程运营维护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项目运营期评价内容和标准。🎧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见下表,运营评价指标根据国家、省、市要求适时调整:
运营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1)未建立企业、水厂、班组分级检测制度的,扣 1 分。 | ||||
水质检测 (15 分) | 评价项目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检测要求是否达标。 | (2)未设置化验室的,扣 2 分。 (3)未按照相关标准实施检测的,每缺 1 项次扣 0.5 分(扣完 3 分为止)。 (4)未按规定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点的,缺 1 个点扣 0.5 分(扣完 4 分为止)。 (5)供水水质未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的,扣 5 分。 | ||
注:本项最多扣 15 分。 | ||||
(1)未制定索证及验收制度,扣 2 分。 | ||||
产出(80分) | 项目运营 (40 分) | 运营质量 (10 分) | 评价项目运营相关过程的药剂、材料等使用是否规范,制度、证件是否齐全。 | (2)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等每缺 1 项扣 0.5 分(扣完 4 分为止)。 (3)未进行净水材料和药剂批次抽检的,扣 1 分。 (4)无水量计量和药剂计量投加装置的,扣 2 分。 (5)未根据水源和工艺情况开展混凝搅拌小样实验(地下水不适用)的,扣 1 分。 注:本项最多扣 10 分。 |
(1)无检查记录的,扣 3 分。 | ||||
日常检查 (10 分) | 评价项目是否按要求规范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 (2)检查内容或记录不齐全的,每发现 1 处扣 0.5 分;发现问题应当记录但未记录的,每 发现 1 处扣 0.5 分;管理负责人未及时核实的,每发现 1 处扣 1 分;检查人员未签名或代签 名的,每发现 1 处扣 1 分(扣完 4 分为止)。 (3)发现缺陷、异常应当报告但未及时报告的,每发现 1 处扣 1 分(扣完 3 分为止)。 | ||
注:本项最多扣 10 分。 | ||||
特殊工种抽查 1-2 人,重点检查培训记录、上岗证(健康证、执业资格证等),发现 1 人或 | ||||
人员培训 | 评价项目作业人员的 | 1 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扣 0.5-1 分。 | ||
(5 分) | 专业能力。 | |||
注:本项最多扣 5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项目维护 (25 分) | 厂容厂貌 (5 分) | 评价项目的运营环境。 | (1)道路通畅、设施完好、车辆摆放有序、照明设施齐整、环境优美,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 1 分。 (2)办公室、操作室、机房内无垃圾堆放,门窗玻璃无破碎、墙壁整洁,办公桌椅、工具摆放整齐,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 0.5 分。 注:本项最多扣 5 分。 | |
维护保养 (10 分) | 评价项目是否及时开展维护保养,设施设备结构完整、运行正常,设施设备齐备、使用正常,无影响安全的缺陷 或隐患。 | (1)未制订年度维护保养计划的,扣 2 分;应当列入计划但未列入的,每发现 1 项扣 1 分; 未按计划实施,且无情况说明的,每发现 1 项扣 1 分(扣完 3 分为止)。 (2)外委的维护保养单位手续不齐全的,每发现 1 次扣 1 分(扣完 2 分为止)。 (3)维护保养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等相关情况,每发现 1 次扣 1 分(扣完 2 分为止)。 (4)设备完好率在 95%以下的,或水厂设施和设备发现存在故障或运行不正常的,扣 1 分。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安全隐患未处理的,每发现 1 处扣 2 分(扣完 3 分为止)。 注:本项最多扣 10 分。 | ||
管网维护 (10 分) | 评价项目是否及时开展管网的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关制度。 | (1)未建立管网维护、巡查、冲洗制度的,扣 2 分;有制度但未按制度实施或无实施记录 的,每发现 1 处扣 1 分(扣完 3 分为止)。 (2)未建立完整管网档案的,扣 1 分;未建立管网运行数据自动采集和运行调度系统的,扣 1 分;未建立 GIS 管网信息档案的,扣 0.5 分。 (3)管网漏损率≤12%,不扣分;12%<管网漏损率<14%,扣 1.5 分;14%<管网漏损率<16%, 扣 3 分;管网漏损率>16%,扣 4.5 分。 (4)DN200 及以上管径水管发生爆管后未在 60 分钟内到达现场的,每次扣 2 分。 注:本项最多扣 10 分。 | ||
安全保障 (15 分) | 安防监控 (5 分) | 评价项目是否配置安防监控系统,是否定期开展巡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 (1)未建立安保巡查制度的,扣 0.5 分;未配置安防监控系统,且监控数据储存时间少于 15 天的,扣 0.5 分。 (2)未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抢修装备的(液氯渗漏报警、中和装置、抢修器材、防护用具等),或装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发现 1 项扣 0.5 分。 (3)配电间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无定期巡查记录的,每发现 1 处扣 0.5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4)万吨及以上水厂未实现双电源供电的,每发现 1 处扣 0.5 分。 注:本项最多扣 5 分。 | ||||
安全排查 (5 分) | 评价项目是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关方案。 | (1)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或制度不完善的,每缺 1 项扣 0.5 分。 (2)未定期排查的,扣 1 分。 (3)未制订隐患整改方案并跟踪评估的,扣 1 分。 (4)未设置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的,扣 1 分。 (5)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扣 1 分。 注:本项最多扣 5 分。 | ||
应急抢险 (5 分) | 评价项目是否按要求编制抢险应急预案,发现突发险情及时上报;按要求做好抢险应急 物资的储备。 | (1)无抢险应急预案的,扣 2 分;应急预案工作职责、流程与要求,工作责任人不明确的, 每发现 1 项扣 0.2 分。应急预案未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扣 0.5 分。 (2)应急预案未定期演练的,每缺 1 次扣 1 分;未结合演练和抢险效果及时对预案进行修 改和完善的,每缺 1 次扣 0.5 分。 (3)未建立应急队伍的扣 1 分。 (4)未按要求储备必要的抢险应急物资或未明确抢险应急物资来源保障的,没发现 1 次扣 1 分。 注:本项最多扣 5 分。 | ||
效果(10分) | 可持续性 (4 分) | 可持续性 (4 分) | 评价项目运营可持续性。 | 项目运行平稳,财务状况良好得满分;项目运行发生中止的视影响情况扣 1-4 分。 注:本项最多扣 4 分。 |
满意度(5分) | 满意度(5分) | 评价项目对涉及运营管理方面新闻曝光、投诉的及时率、办理反馈 | (1)受理投诉无专人办理、无登记、无程序、无结果的,每项扣 1 分。 (2)因办理不利造成赔偿的,扣 1-3 分。 (3)因工作不利造成新闻曝光且经查属实的,扣 1-4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率、满意率。 | 注:本项最多扣 5 分。 | |||
新技术应用(1 分) | 新技术应用(1 分) | 评价项目对新技术创新应用、节能减排或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情况。 | 具有新技术创新应用、节能减排或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得 1 分。 注:本项最多得 1 分。 | |
管理 (10 分) | 组织管理 (2 分) | 组织管理 (2 分) | 评价项目运营管理实施及组织保障等情况。如组织架构、人员管理等。 | (1)项目公司部门设置合理,符合国有企业岗位设置相关规定要求,不符合的每项扣 1 分。 (2)人员配置不能满足日常运作要求的,扣 1 分。 注:本项最多扣 2 分。 |
财务管理 (2 分) | 财务管理 (2 分) | 评价项目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内容的合规性。 |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的,每发现 1 项扣 0.5-1 分。 注:本项最多扣 2 分。 | |
制度管理 (2 分) | 制度管理 (2 分) | 评价内控制度的健全程度及执行效率。 | (1)项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每缺失 1 项扣 1 分。 (2)未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执行的,每项扣 1 分;执行 不到位的每项扣 0.5-1 分。 注:本项最多扣 2 分。 | |
档案管理 (2 分) | 档案管理 (2 分) | 评价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归集整理的及时性。 | (1)无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扣 1 分。 (2)项目各类资料完整真实齐全,归档及时,否则扣 0.5-1 分。 注:本项最多扣 2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信息公开 (2 分) | 信息公开 (2 分) | 评价项目公司或特许经营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 (1)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没发现 1 处扣 0.5-1 分。 (2)公开信息造假的,没发现 1 处扣 1 分。 注:本项最多扣 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