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4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2]1447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份额持有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份额持有人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已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2 月 14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0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6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7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1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发起式基金是指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的开放式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发起资金:指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份额向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有所不同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39.84%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3.95% |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 20.28% |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5.93% |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伟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周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投资副总监、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五矿鑫扬(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陈明女士,董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李文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广核罗马尼亚核电公司(筹)投资财务部副经理、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GNI 公司投资与财务部经理。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武汉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生导师。
谭岳奇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翔丰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周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历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纪委书记兼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二处处长、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稽核监察总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周孚蓉女士,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运营部副总经理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丁雪寒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合规法务岗,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兼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张翼飞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日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研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9 年 09 月 09 日,任安信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01 月 26 日,任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1 年 04 月 25 日,任安信尊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安信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安信稳健增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0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04 月 01 日,任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经理;2020 年 0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02 月 07 日,任安信民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0 年 04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1 日,任安信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0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01 月 17 日,任安信稳健聚申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 26 日至今,任安信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08 月 10 日至今,任安信稳健汇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09 月 07 日至 2022 年 09 月 29 日,任安信民安回报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01 月 08 日,任安信平衡
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01 月 21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1 日,任安信
丰穗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09 月 30 日至今,任安信平稳增
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03 月 21 日至今,任安信中短利率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3 年 03 月 21 日至今,任安信尊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07 月 18 日至今,任安信稳健增益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 管理本基金时间 |
李勇先生 |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4 年 05 月 28 日 |
汪建先生 |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4 年 08 月 07 日 |
庄园女士 | 2014 年 0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07 月 07 日 |
姜诚先生 | 2014 年 08 月 08 日至 2016 年 04 月 06 日 |
陈一峰先生 | 2016 年 03 月 14 日至 2017 年 05 月 04 日 |
庄园女士 | 2016 年 09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 |
张明先生 | 2017 年 05 月 05 日至 2022 年 09 月 29 日 |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张翼飞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投资部(筹)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OF 投资部总经理。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
袁玮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员,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价值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聂世林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证券投资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睿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交易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研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
(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资金运营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加入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黄晓宾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8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
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6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网上直销系统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安信金融大厦 27 层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银行销售渠道: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网站:www. gdb.com.cn
(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客户服务电话:95319
(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网站:www.zrcbank.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网站:www.licai.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网站:www.hcfunds.com
(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楼 4 层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网站: www.bzfunds.com
(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长安中心 26 号院 2 号楼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网站:www.qianjing.com
(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网站:www.xincai.com
(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中心 B 座 407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网站:www.zcvc.com.cn
(1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1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69999
网站:http://www.boserawealth.com
(1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1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站:https://www.hgccpb.com
(1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网站:www.huaruisales.com
(1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s://homeway.com.cn
(1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冠捷大厦 307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1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 4400-021-8850网站:www.harvestwm.cn
(1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网站:www.huilinbd.com
(2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网站:http://www.msftec.com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69 号蚂蚁 A 空间 9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网站:www.fund123.cn
(2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2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网站:www.noah-fund.com
(24)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中海国际中心 6 层 607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网站:www.qiandaojr.com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2 期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网站:www.erichfund.com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0 楼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网站:www.ehowbuy.com
(2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网站:www.amcfortune.com
(2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网站:www.jiyufund.com.cn
(2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网站:www.leadfund.com.cn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网站:www.lufunds.com
(3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网站:www.66liantai.com
(3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网站:www.pytz.cn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网站:www.1234567.com.cn
(3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网站: www.wacaijijin.com
(3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3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楼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2666网站:www.zocaifu.com
(3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网站:www.jfz.com
(39)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D 栋 3 层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网站: www.simuwang.com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网站:www.jjmmw.com
(4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网站:www.txfund.com
(4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44)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法人:唐楚才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站: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4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 座 12 层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4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网站: www.buyfunds.cn
(4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8 层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4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03
(4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网站:www.ifastps.com.cn
(5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5 层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51)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5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电话:010-56856293
(5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54)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 C4 栋 30 层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网址:www.zhfundsales.com
(5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北塔 33 楼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网站:http://qieman.com
(5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57)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网站:https://www.cmiwm.com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网站:www.cgws.com/cczq
(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021-68639618
(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站:www.dgzq.com.cn
(7)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网站:www.qh168.com.cn
(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网站:www.longone.com.cn
(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网站:www.dtsbc.com.cn
(1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法定代表人:李娟
(1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客户服务电话:95525网站:www.ebscn.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1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网站:www.gtja.com
(1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9)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2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2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网站:www.cnhbstock.com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2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网站:www.hx168.com.cn
(2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95304/4008-366-366网站:www.hxzq.cn
(2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陆涛
(2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李刚
(28)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2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8
网站:stock.pingan.com
(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网站:www.shzq.com
(3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厦 C 座 1401- 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19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网站:www.hysec.com
(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网站:www.swhysc.com
(3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网站: www.tfzq.com
(35)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 2 号楼 901-910 室
法定代表人:朱彤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0-999网站:www.zdqh.com
(3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网站:www.wkzq.com.cn
(3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法定代表人:王达
(3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4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网站:www.ydsc.com.cn
(4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42)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0574-87082030
(4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网站:www.ciccwm.com
(4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网站:www.cmschina.com
(4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4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王洪
(48)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网站:www.iztzq.com
(4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网站:www.csc108.com
(5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网站:www.citicsf.com
(5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5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网站:www.gzs.com.cn
(5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站:sd.citics.com
(5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6026/4006208888网站:www.bocichina.com
(55)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网站:www.cnpsec.com.cn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邓雯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47 号文核准。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 2012 年 11 月 19 日 起 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 止 , 共 募 集 206,476,629.4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334 户。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 元,作为本基金发起资金,折合基金份额 9,999,000.00 份,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 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15%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0.10% |
M≥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养老金客户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A 类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50%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1.00% |
M≥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份额类别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
A 类赎回费率 | Y<7 天 | 1.50% |
7 天≤Y<365 天 | 0.50% | |
365 天≤Y<730 天 | 0.25% | |
Y≥730 天 | 0 | |
C 类赎回费率 | Y<7 天 | 1.50% |
7 天≤Y<30 天 | 0.50% | |
Y≥30 天 | 0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 25%归入基金资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可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投资者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申购费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 元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3,190.0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赎回费用=10,680.00×0.50%=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并通过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投资中追求基金份额净值的平稳增长。在此目标下,本基金在宏观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将基于风险报酬比原则制定资产配置策略。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注重单位收益的风险暴露程度分析,也就是注重平衡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在股票资产的投资管理中,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方式构建投资组合,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以研究引领投资。在具体的股票精选中,尽量避免投资价格大幅波动的股票,降低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资本市场变动特征,依据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取向、资金供求状况和流动性因素,分析类别资产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根据最优风险报酬比原则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2、上市公司研究方法
本基金以深入细致的公司研究推动股票的精选与投资。在对上市公司的研究中,采用
安信基金三因素分析法,即重点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模式、竞争优势和其所处行业的发展环境。
(1)盈利模式分析
盈利模式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按照利益相关者划分的企业的收入结构、成本结构以及相应的利润构成;盈利模式是在给定业务系统中各价值链所有权和价值链结构已确定的前提下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分配格局中企业利益的表现。在识别公司盈利模式的基础上才可能发掘超额利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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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三因素公司研究与投资框架
(2)竞争优势分析
准确的竞争优势分析来源于对产业和行业的深入认知。重点使用波特的五力模型,对处于不同行业或具有不同盈利模式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竞争优势分析框架。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来考察目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其变化。
(3)行业发展环境
公司的发展与其所处的行业环境息息相关。行业的基本特征和所处的发展阶段通常使行业内的公司具有相同的特性。本基金将从行业的波动性质(如周期行业或非周期行业),
行业生命周期阶段(如萌芽、成长、成熟或衰退)、细分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上游、中游或下游)等维度出发,全面分析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价值排位。
本基金在公司研究过程中,将综合上述三方面的特征因素,做到调研深入、论证严密、论据可靠、逻辑严谨、方法科学。忽视或缺乏对上述任何一项因素的分析都会影响到研究结论的可靠性。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在扎实深入的公司研究基础上,重点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买入并长期持有,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本基金坚持以研究支持决策的原则,主要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价值型和价值成长兼具型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以 PE/PB 等估值指标入手对价值型公司进行评估
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的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动力。综合使用多种估值方法,可以对整体市场的位置把握更加到位,有助于进行跨界思考和比较,同时在个别公司应用时要注意灵活性。
(2)以长期发展的眼光选择成长股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时,即注重分析盈利能力,同时更加看重盈利的持续性、稳定性和成长性,以兼容成长性的眼光指导价值型选择方法。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在此前提下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建立在深入的宏观经济分析、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公司分析和个券分析基础之上。
2、投资管理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采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管投研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四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独立性和创造性。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研究、投资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研究部、基金投资部和交易室(隶属运营部)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和防火墙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设有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
3、投资决策机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经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分管投研的副总经理主要职责是参加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订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基金投资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监督基金经理贯彻执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并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组织评估资产配置方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投资组合构建和跟踪。
4、投资流程
(1)研究
本基金的研究主要以基金管理人内部研究为主,同时综合外部机构研究成果,以客观数据和严谨逻辑研判证券的投资价值。基金管理人建立外部研究机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水平,选取科学、合理、可靠的外部机构研究报告作为公司投资研究工作的参考。
公司宏观研究员和策略研究员,在宏观经济研究、经济政策分析、资金供求深入论证分析基础上,形成切实可行的资产配置建议,为行业研究员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参考。行业研究员负责对各行业及其上市公司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并形成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报告,供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
研究部也可根据基金经理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定的重点关注范围,对指定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细致的实地调研和持续跟踪,形成深度研究报告,提交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研究员在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研究基础上,辅以模型分析,合理估计债券收益率及其变化趋势,形成债券投资建议提交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在研究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券价值的研究和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下达交易指令。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基金投资部负责人、分管投研副总经理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交易执行
交易室接受并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员在接到交易指令后,首先对指令予以审核,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资产配置、个券投资比例等。如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交易室应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交易指令审核无误后,交易室制定具体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4)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
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负责人、分管投研的副总经理、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管投研的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负责人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5)、(1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
一起构成,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 | 权益投资 | 268,653,749.62 | 68.83 |
其中:股票 | 268,653,749.62 | 68.83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10,838,231.67 | 28.40 |
其中:债券 | 110,838,231.67 | 28.40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5,999,678.37 | 1.54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634,118.59 | 0.93 |
8 | 其他资产 | 1,191,959.73 | 0.31 |
9 | 合计 | 390,317,737.98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1,107,635.40 | 0.29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206,030,515.60 | 53.53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3,405,531.00 | 0.88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4,561,842.00 | 1.19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527,262.00 | 2.22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22,362,034.62 | 5.81 |
K | 房地产业 | 15,213,989.00 | 3.95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867,634.00 | 0.23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6,577,306.00 | 1.71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268,653,749.62 | 69.8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300750 | 宁德时代 | 34,600 | 5,648,796.00 | 1.47 |
2 | 600887 | 伊利股份 | 175,700 | 4,699,975.00 | 1.22 |
3 | 600585 | 海螺水泥 | 206,200 | 4,651,872.00 | 1.21 |
4 | 000333 | 美的集团 | 83,800 | 4,577,994.00 | 1.19 |
5 | 002466 | 天齐锂业 | 79,700 | 4,446,463.00 | 1.16 |
6 | 001979 | 招商蛇口 | 448,600 | 4,275,158.00 | 1.11 |
7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02,200 | 4,118,660.00 | 1.07 |
8 | 300470 | 中密控股 | 106,200 | 4,014,360.00 | 1.04 |
9 | 000002 | 万 科 A | 371,600 | 3,886,936.00 | 1.01 |
10 | 600036 | 招商银行 | 136,825 | 3,806,471.50 | 0.99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23,475,712.33 | 6.10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87,362,519.34 | 22.70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10,838,231.67 | 28.80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3052 | 兴业转债 | 338,440 | 34,490,744.93 | 8.96 |
2 | 019709 | 23 国债 16 | 173,000 | 17,390,528.77 | 4.52 |
3 | 113037 | 紫银转债 | 64,150 | 6,778,032.76 | 1.76 |
4 | 019703 | 23 国债 10 | 60,000 | 6,085,183.56 | 1.58 |
5 | 128129 | 青农转债 | 48,526 | 4,972,424.65 | 1.29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
暂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兴业转债(代码:113052 SH)、青农转债( 代码:128129 SZ)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8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警告。
2023 年 5 月 8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责令改正。
2023 年 10 月 31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期申报税款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责令改正。
2.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14,234.0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1,077,725.7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191,959.73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3052 | 兴业转债 | 34,490,744.93 | 8.96 |
2 | 113037 | 紫银转债 | 6,778,032.76 | 1.76 |
3 | 128129 | 青农转债 | 4,972,424.65 | 1.29 |
4 | 118020 | 芳源转债 | 786,511.90 | 0.20 |
5 | 127060 | 湘佳转债 | 764,541.05 | 0.20 |
6 | 123198 | 金埔转债 | 764,257.47 | 0.20 |
7 | 123168 | 惠云转债 | 761,079.91 | 0.20 |
8 | 113600 | 新星转债 | 755,757.57 | 0.20 |
9 | 127075 | 百川转 2 | 746,163.57 | 0.19 |
10 | 113665 | 汇通转债 | 739,865.78 | 0.19 |
11 | 123190 | 道氏转 02 | 739,605.64 | 0.19 |
12 | 118029 | 富淼转债 | 735,130.52 | 0.19 |
13 | 113640 | 苏利转债 | 733,365.54 | 0.19 |
14 | 123146 | 中环转 2 | 732,800.85 | 0.19 |
15 | 123144 | 裕兴转债 | 728,075.45 | 0.19 |
16 | 113649 | 丰山转债 | 719,872.76 | 0.19 |
17 | 118000 | 嘉元转债 | 635,238.71 | 0.17 |
18 | 123151 | 康医转债 | 618,212.93 | 0.16 |
19 | 118023 | 广大转债 | 607,959.12 | 0.16 |
20 | 123133 | 佩蒂转债 | 509,444.01 | 0.13 |
21 | 127042 | 嘉美转债 | 506,727.29 | 0.13 |
22 | 123106 | 正丹转债 | 501,837.19 | 0.13 |
23 | 113048 | 晶科转债 | 501,111.05 | 0.13 |
24 | 127081 | 中旗转债 | 501,071.52 | 0.13 |
25 | 123165 | 回天转债 | 497,270.71 | 0.13 |
26 | 111009 | 盛泰转债 | 497,036.88 | 0.13 |
27 | 111001 | 山玻转债 | 496,555.84 | 0.13 |
28 | 123093 | 金陵转债 | 496,333.02 | 0.13 |
29 | 113046 | 金田转债 | 493,648.33 | 0.13 |
30 | 123115 | 捷捷转债 | 492,061.99 | 0.13 |
31 | 113644 | 艾迪转债 | 491,527.80 | 0.13 |
32 | 127024 | 盈峰转债 | 491,053.15 | 0.13 |
33 | 127044 | 蒙娜转债 | 486,124.44 | 0.13 |
34 | 127068 | 顺博转债 | 485,776.68 | 0.13 |
35 | 123155 | 中陆转债 | 484,206.90 | 0.13 |
36 | 113653 | 永 22 转债 | 483,100.71 | 0.13 |
37 | 110092 | 三房转债 | 473,098.47 | 0.12 |
38 | 123166 | 蒙泰转债 | 456,129.02 | 0.12 |
39 | 123179 | 立高转债 | 418,359.29 | 0.11 |
40 | 113059 | 福莱转债 | 417,671.25 | 0.11 |
41 | 110089 | 兴发转债 | 417,211.49 | 0.11 |
42 | 110085 | 通 22 转债 | 416,343.00 | 0.11 |
43 | 110086 | 精工转债 | 416,153.76 | 0.11 |
44 | 113054 | 绿动转债 | 413,431.05 | 0.11 |
45 | 123183 | 海顺转债 | 412,983.99 | 0.11 |
46 | 113655 | 欧 22 转债 | 412,710.49 | 0.11 |
47 | 110087 | 天业转债 | 411,480.48 | 0.11 |
48 | 123185 | 能辉转债 | 410,835.55 | 0.11 |
49 | 127083 | 山路转债 | 409,419.20 | 0.11 |
50 | 118031 | 天 23 转债 | 409,001.74 | 0.11 |
51 | 118034 | 晶能转债 | 407,690.79 | 0.11 |
52 | 113636 | 甬金转债 | 406,883.93 | 0.11 |
53 | 123193 | 海能转债 | 406,856.33 | 0.11 |
54 | 118026 | 利元转债 | 406,651.85 | 0.11 |
55 | 118013 | 道通转债 | 405,338.30 | 0.11 |
56 | 113666 | 爱玛转债 | 403,955.82 | 0.10 |
57 | 113659 | 莱克转债 | 403,937.16 | 0.10 |
58 | 127066 | 科利转债 | 401,735.82 | 0.10 |
59 | 123159 | 崧盛转债 | 401,262.12 | 0.10 |
60 | 113654 | 永 02 转债 | 397,773.52 | 0.10 |
61 | 113624 | 正川转债 | 396,422.92 | 0.10 |
62 | 127074 | 麦米转 2 | 393,046.39 | 0.10 |
63 | 113627 | 太平转债 | 392,277.96 | 0.10 |
64 | 113668 | 鹿山转债 | 390,985.21 | 0.10 |
65 | 118005 | 天奈转债 | 389,771.73 | 0.10 |
66 | 118006 | 阿拉转债 | 388,375.68 | 0.10 |
67 | 118032 | 建龙转债 | 384,323.77 | 0.10 |
68 | 123180 | 浙矿转债 | 384,183.24 | 0.10 |
69 | 123156 | 博汇转债 | 374,448.60 | 0.10 |
70 | 113650 | 博 22 转债 | 358,874.01 | 0.09 |
71 | 123186 | 志特转债 | 351,599.03 | 0.09 |
72 | 113657 | 再 22 转债 | 348,752.83 | 0.09 |
73 | 123132 | 回盛转债 | 331,383.99 | 0.09 |
74 | 123169 | 正海转债 | 307,003.74 | 0.08 |
75 | 123161 | 强联转债 | 282,437.87 | 0.07 |
76 | 111014 | 李子转债 | 241,034.26 | 0.06 |
77 | 118008 | 海优转债 | 207,564.11 | 0.05 |
78 | 128035 | 大族转债 | 200,874.61 | 0.05 |
79 | 123126 | 瑞丰转债 | 196,901.42 | 0.05 |
80 | 113608 | 威派转债 | 196,048.75 | 0.05 |
81 | 123128 | 首华转债 | 192,242.92 | 0.05 |
82 | 127059 | 永东转 2 | 169,048.34 | 0.04 |
83 | 127062 | 垒知转债 | 150,151.27 | 0.04 |
84 | 128117 | 道恩转债 | 139,594.72 | 0.04 |
85 | 118010 | 洁特转债 | 98,905.98 | 0.03 |
86 | 113593 | 沪工转债 | 93,306.56 | 0.02 |
87 | 127051 | 博杰转债 | 73,496.70 | 0.02 |
88 | 128125 | 华阳转债 | 57,462.38 | 0.01 |
89 | 128116 | 瑞达转债 | 52,298.44 | 0.01 |
90 | 123039 | 开润转债 | 27,350.46 | 0.01 |
91 | 123104 | 卫宁转债 | 11,385.78 | 0.00 |
92 | 113606 | 荣泰转债 | 9,937.54 | 0.00 |
93 | 113625 | 江山转债 | 1,105.67 | 0.00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2 月 18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 A: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 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2.12.18- 2012.12.31 | 0.10% | 0.03% | 3.26% | 0.51% | -3.16% | -0.48% |
2013.1.1-2013.12.31 | 0.80% | 0.80% | -3.19% | 0.69% | 3.99% | 0.11% |
2014.1.1-2014.12.31 | 24.98% | 0.59% | 26.76% | 0.58% | -1.78% | 0.01% |
2015.1.1-2015.12.31 | 14.59% | 0.61% | 11.74% | 1.25% | 2.85% | -0.64% |
2016.1.1-2016.12.31 | 8.10% | 0.26% | -7.05% | 0.77% | 15.15% | -0.51% |
2017.1.1-2017.12.31 | 6.44% | 0.08% | 5.14% | 0.33% | 1.30% | -0.25% |
2018.1.1-2018.12.31 | 0.20% | 0.20% | -11.68% | 0.66% | 11.88% | -0.46% |
2019.1.1-2019.12.31 | 11.26% | 0.30% | 16.87% | 0.61% | -5.61% | -0.31% |
2020.1.1-2020.12.31 | 6.89% | 0.33% | 12.86% | 0.70% | -5.97% | -0.37% |
2021.1.1-2021.12.31 | 3.63% | 0.68% | 1.11% | 0.54% | 2.52% | 0.14% |
2022.1.1-2022.12.31 | -10.44% | 0.87% | -10.77% | 0.63% | 0.33% | 0.24% |
2023.1.1-2023.12.31 | 2.30% | 0.57% | -4.34% | 0.40% | 6.64% | 0.17% |
2012.12.18- 2023.12.31 | 88.08% | 0.54% | 39.12% | 0.69% | 48.96% | -0.15% |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 C: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11.18- 2015.12.31 | 0.21% | 1.80% | 1.39% | 0.81% | -1.18% | 0.99% |
2016.1.1-2016.12.31 | 8.44% | 0.26% | -7.05% | 0.77% | 15.49% | -0.51% |
2017.1.1-2017.12.31 | 5.91% | 0.08% | 5.14% | 0.33% | 0.77% | -0.25% |
2018.1.1-2018.12.31 | 0.09% | 0.20% | -11.68% | 0.66% | 11.77% | -0.46% |
2019.1.1-2019.12.31 | 11.14% | 0.30% | 16.87% | 0.61% | -5.73% | -0.31% |
2020.1.1-2020.12.31 | 6.79% | 0.33% | 12.86% | 0.70% | -6.07% | -0.37% |
2021.1.1-2021.12.31 | 3.53% | 0.68% | 1.11% | 0.54% | 2.42% | 0.14% |
2022.1.1-2022.12.31 | -10.54% | 0.87% | -10.77% | 0.63% | 0.23% | 0.24% |
2023.1.1-2023.12.31 | 2.21% | 0.57% | -4.34% | 0.40% | 6.55% | 0.17% |
2015.11.18- 2023.12.31 | 29.43% | 0.48% | -1.05% | 0.60% | 30.48% | -0.12% |
注:本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相关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