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 年 月 日从贵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政府采购公告获悉项目名称:“采购自治区人社厅北楼办公区旧供配电房供配电线路及其供电设备迁移改造项目”,项目 编号:(桂人社机关服务中心采〔2025〕008号)采购文件(电子版),经慎重考虑,我公司确认(R参加/□不参加)本项目的竞标活动。
附件
自治区人社厅北楼办公区旧供配电房供配电线路及其供电设备迁移改造项目采购文件
自治区人社厅北楼办公区旧供配电房供配电线路及其供电设备迁移改造项目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采购自治区人社厅北楼办公区旧供配电房供配电线路及其供电设备迁移改造项目
项目編号:桂人社机关服务中心采〔2025〕008号
采 购 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
采购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购办
2025年6月4日
目 录
第一章 竞标确认函.....................................3
竞标确认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从贵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政府采购公告获悉项目名称:“采购自治区人社厅北楼办公区旧供配电房供配电线路及其供电设备迁移改造项目”,项目编号:(桂人社机关服务中心采〔2025〕008号)采购文件(电子版),经慎重考虑,我公司确认(R参加/□不参加)本项目的竞标活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序号 |
内 容 |
1 |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采购公告 |
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否 |
3 |
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
4 |
R不允许分包,外包。 |
5 |
资格证明文件: ▲1.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为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证明文件为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 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202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除自然人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项目人员根据竞争性磋商公告对应的特定资格要求设置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7.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7 |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自拟); 9.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格式自拟);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8 |
R本项目不需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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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即满足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包括竞标服务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如有)、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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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11 |
R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
12 |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 |
13 |
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5年6月10日8时00分至11时30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采购公告。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采购公告。 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机构拒收。 |
14 |
评标小组的人数:3人。 |
15 |
商务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
16 |
R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备注:
2.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保函有效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即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至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之日止)的,不予签订合同。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视为有效履约保证金。 |
17 |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
18 |
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无 R不收取采购代理费。 |
19 |
解释: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负责解释。 |
20 |
1.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采购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许可证等证照上的负责人,本采购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且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应当为年满18岁以上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竞标的,采购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采购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8“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9“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10“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1“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磋商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该工作需要行政许可的,如该工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的方式,但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行政许可。
6.3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7.特别说明
7.1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
7.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标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办、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办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无须提供)
13.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
15.1竞标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竞标报价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竞标报价要求
15.3.1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须交纳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3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签字(具体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为准),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18.5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密封要求达到不泄露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为合格)。
19.2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采购办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办予以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按照本须知正文第19条的规定密封。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领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以到付的方式寄回至原地址),除此之外采购办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 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办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办将不予退还其磋商文件。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
2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首次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
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6.1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26.2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7.1 从评审报告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2采购办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官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7.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而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履约保证金
28.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本项目不须缴纳履约保证金)。
28.2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9.签订合同
29.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29.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按照本须知正文第27.3条的规定执行。
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办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办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1.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并加盖公章。
3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办的0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办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3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3.1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3本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承建商作出要求。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本磋商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一、说明
1.“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2.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3.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情形。磋商供应商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但选用的竞标产品参数性能必须满足实质性要求。
4.如供应商拟投入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磋商文件,不得仅将磋商文件内容简单复制粘贴作为竞标响应,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定制采购不适用本条款)。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6.所属行业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各分标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预算:12.9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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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服务需求一览表 |
|
1 |
桥架300*150*1.2 |
50 |
米 |
4、提供完整的安装配件,包括支架、吊架、螺栓螺母、跨接线、连接片、接地线等 |
|
2 |
电缆ZC-YJV 5x10 |
50 |
米 |
|
|
3 |
电缆ZC-YJV 4x25+1x16 |
150 |
▇ |
1、规格: ZC—YJV4x25+1x16,即 C 级阻燃型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4 ▇ 25mm² 主线芯 + 1 ▇ 16mm² 中性线芯结构,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 0.6/1kV 输配电系统,满足三相五线制供电需求。 2、采用高纯度无氧铜(OFC),铜含量≥99.95%,导体表面光洁无油污、毛刺,无损伤绝缘层的缺陷。 3、采用交联聚乙烯(XLPE)绝缘材料,具备优异的电气绝缘性能、耐热性(长期工作温度≤90℃)和化学稳定性。3、满足 GB/T 19666 - 2019 中 C 级阻燃标准,通过成束燃烧试验,燃烧停止后试样炭化高度≤2.5m,有效抑制火焰蔓延。 |
|
4 |
电缆ZC-YJV 4x35+1x16 |
150 |
米 |
|
|
5 |
电缆ZC-YJV 4x50+1x25 |
50 |
米 |
|
|
6 |
电缆ZC-YJV 4x70+1x35 |
50 |
▇ |
1、规格:ZC-YJV 4x70+1x35 2、采用交联聚乙烯(XLPE)绝缘材料,具备优异的电气绝缘性能、耐高温性能(长期允许工作温度达 90℃)及化学稳定性,可适应复杂用电环境。 3、电缆阻燃性能必须达到 GB/T 19666 - 2019 中 C 级阻燃标准,通过成束燃烧试验,燃烧停止后,试样炭化高度不超过 2.5m,有效抑制火焰蔓延,降低火灾风险。 |
|
7 |
电缆ZC-YJV 4x95+1x50 |
100 |
▇ |
1、规格:ZC-YJV 4x95+1x50 2、采用交联聚乙烯(XLPE)绝缘材料,具有优异的电气绝缘性能、耐热性(长期允许工作温度 90℃)和化学稳定性。 3、达到 GB/T 19666 - 2019 中 C 级阻燃标准,通过成束燃烧试验,燃烧停止后试样炭化高度不超过 2.5m,有效阻止火焰蔓延。 |
|
8 |
电缆终端头制作 |
11 |
个 |
2、适用于 [具体电缆型号,如 ZC—YJV 系列] 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与安装,涵盖高压、低压电缆,满足数据机房、配电室等场所的电气连接需求 。 |
|
9 |
电缆中间头制作 |
11 |
个 |
1、严格遵循 GB 50168-20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DL/T 596-2021《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及设计图纸要求,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与工程需求。 2、适用于 [具体电缆型号,如 ZC—YJV 系列] 电力电缆终端头制作与安装,涵盖高压、低压电缆,满足数据机房、配电室等场所的电气连接需求 。 |
|
10 |
动力柜拆除并安装 |
2 |
个 |
|
|
11 |
电表箱拆除并安装 |
1 |
个 |
1、拆除原有电表箱 2、搬运原有电表箱,并做成品保护 3、根据甲方要求安装原有电表箱,并测试。 |
|
12 |
4*150+1*70旧电缆拆除 |
100 |
米 |
3、现场垃圾清理 |
|
13 |
其它旧电缆电线拆除 |
1 |
项 |
2、搬运其他电缆电线 3、现场垃圾清理 |
|
▲合同签订期 |
1.服务期限及地点:区内甲方指定地点 2.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日内(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日内必须签订合同。) |
||||
▲服务质量要求 |
供应商指定项目总负责人及联络员各一名,总负责人需全程跟进项目,联络员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做好日常事务的沟通协调。同时指派具备本项目所需技术能力的2名及以上技术人员承担本项目任务,在合同服务期间,技术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技术人员进行调整的,需经采购人同意。 |
||||
▲付款方式 |
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自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完工,项目建设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开具合同款的 100%的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按发票金额付款。 |
||||
▲其他说明 |
▲1.投标报价要求: 报价应包含了本项目“项目采购需求”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的价格(投标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技术服务、税费等所有费用。等一切费用),包括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处理问题响应时间∶供应商确保编制服务期间提供 7×24小时的电话支持服务,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及时解决各种问题,一旦出现电话解决不了的问题,12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解决。 |
||||
验收要求及标准 |
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未标注“▲”的内容。 |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资格审查
1.1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将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1.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3)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1.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符合性审查
2.1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
4)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5)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6)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
7)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9)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11)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5条情形;
12)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
13)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14)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备选(替代)竞标方案;
15)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的;
16)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1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竞标报价表”;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6)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2.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7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磋商程序
3.1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3.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3.7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3.8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 最后报价
4.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除本章第4.3条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4.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4.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4.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4.6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4.7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2.4条的规定修正。
4.8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4.9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4.10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4.11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4.1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竞标处理。
5.比较与评价
5.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5.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5.4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5.5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4.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竞标人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并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采购人也可以决定重新采购。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后取消成交资格,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6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 最后报价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
6.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6.2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情形且按该办法中规定的格式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其最后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最后报价×(1-10%);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磋商,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最后报价给予4%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最后报价×(1-4%);除上述情况外,评标报价=最后报价。
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认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6.3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最后报价。
二、评审标准
7.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1.价格分………………………………………………………………………20分
(1)以进入详评的最低报价为20分。
(2)价格分计算公式:
有效磋商供应商最低报价金额(万元)
某磋商供应商价格分= ———————————————————×20分
某有效磋商供应商报价金额(万元)
2.技术方案分………………………………………………………………………60分
(1)施工方案………………………………………………………………………8分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方案,由评委小组成员独立确定档次并打分。
一档(3分):针对项目有实施方案,方案内容需要包含项目要求的服务需求,分析一般、合理、可行,对本项目业务需求的支撑不足;
二档(5分):针对项目有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含项目要求的服务需求,分析较全面、合理、可行,基本满足本项目业务需求;
三档(8分):针对项目有具体实施方案,服务方案表述完整、逻辑清晰,方案内容包含项目要求的全部服务需求,分析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切实可行,完全覆盖本项目业务需求。
(2)项目进度管理 ………………………………………………………………8分
项目实施计划清晰,合理,项目组织实施安排周密可行。从项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安排、人力资源配备及岗位职责、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及管理、项目过程管理等 4 个方面进行横向综合比较,分档评分:
一档(3分):项目实施计划清晰度一般,内容涵盖项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安排、人力资源配备及岗位职责、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及项目过程管理中的1-2 项内容,较难实时掌控项目进度。 项目实施计划必须包含项目进度计划安排,未提供进度计划管控措施的均按不得分处理。
二档(5分):项目实施计划较清晰,内容涵盖项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安排、人力资源配备及岗位职责、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及项目过程管理中的 3 项内容,进度计划管控措施基本完善,承诺内容满足招标方要求。
三档(8分):项目实施计划清晰,内容涵盖项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安排、人力资源配备及岗位职责、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及项目过程管理中的4项内容,进度计划控制满足招标方项目工期要求,可以实时掌控项目进度。
(3)安全控制措施、服务质量控制措施及承诺…………………………8分
对业务场景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工作组织方式、风险管控措施、对派工人员的安全保障、派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责任承诺、服务质量承诺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一档(3分):风险分析、工作组织方式不具体、风险管控措施、安全保障或安全责任承诺、服务质量承诺有缺失。不提供不得分。
二档(5分):具有作业风险分析,工作组织方式合理,有风险管控措施,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责任承诺、服务质量承诺;
三档(8 分):能够针对关键业务场景进行有针对性的作业风险分析,工作组织方式科学合理,风险管控措施完善,有详细具体的派工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安全责任承诺、服务质量承诺清晰明确;
(4)重点难点分析(6分)
对本项目特点的认识有了解,能列举出该项目的要点(包括采购实施要点,人工、材料、器械进场的要点,工期及投资控制等)难点与关键点,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符合实际科学合理5-6分,较合理3-4分,一般1-2分。不提供不得分。
(5)项目管理机构 10分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取得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同时持有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 ,并在投标人注册,且须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满足以上要求得3分。
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得3分; 无职称不得分。
需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人员配置: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高压、低压、高空作业等)得4分(至少需要2人)。配置人员的证书不能重复计算,需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6)售后服务方案(20分)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从售后服务方案的计划、内容、范围等进行评审:
一档(10分):售后服务方案较为简单;
二档(15分):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项目需求,表述基本合理、清晰、有较为详细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三档(20分):售后服务方案合理,方案表述清晰、完整,保障措施有效可行,有完善的后续服务方案和服务保障体系,售后服务方案的计划、内容、范围等能完全满足本项目的需求。
3.商务分………………………………………………………20分
(1)企业信誉(3分)
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每一项得1分,满分3分。不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企业财务(7分)
根据投标人的财务报告对投标人企业盈利情况进行评分:
一档(3分):近三年内有1年盈利。
二档(5分):近三年内有2年盈利。
三档(7分):近三年内有3年盈利。
近三年内未盈利不得分。
近三年(投标截止日期前36个月)所投标的相关业绩,每1项得1分,满分10分。
以上综合得分=1+2+3
8.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竞标人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并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采购人也可以决定重新采购。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后取消成交资格,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
供应商名称: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
年 月 日
.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响 应 文 件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竞标声明
致:(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 。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
(4)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 电子函件:
开户银行: 帐号: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供应商(盖公章):
年
年 月 日
二、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竞 标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标(如有):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
|
|
|
|
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 (¥ ) |
注:
1.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如为联合体竞标,“供应商名称”处必须列明联合体各方名称,标注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修改是否需要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
4.如为联合体竞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修改是否需要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
5.如有多分标,分别列明各分标的报价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联合体竞标的只需牵头人出具。
(非联合体竞标格式)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现授权 (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指“本人”。
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竞标格式)
(如有委托时)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 (牵头人名称)与 (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签订的《联合体竞标协议书》的内容, (牵头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现授权 (姓名)为联合委托代理人,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牵头人(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3.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指“本人”。
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
(注:按采购需求具体条款修改)
所竞分标:
项目 |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 |
供应商的响应 |
偏离说明 |
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
|
|
|
合同签订时间 |
|
|
|
… |
|
|
|
1. 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要求偏离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分标号:
序号 |
名称 |
磋商文件技术要求 |
竞标响应 |
偏离说明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 |
|
|
|
|
注:
1. 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所竞分标: 分标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者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证或者其他证书 |
证书编号 |
参加本单位 工作时间 |
劳动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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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2.供应商应当附本表所列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 期:
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章):
日 期:
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计划号: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项目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 量 |
单位 |
单 价 (元) |
总 价 (元) |
|
|
|
|
|
|
|
详见报价表 |
||||||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元整(¥ ) |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次竞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2、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项目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服务、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税费等乙方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总和,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采购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必须与响应文件承诺相一致,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且所有权、处分权等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使用了自有或他人的专利、商标权、工业设计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引起上述有关事项的争议及赔偿等,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2、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工作而产生的技术成果、数据、信息和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成果。甲方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服务成果的,不需经乙方同意,亦不需支付费用。
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为本合同履行终止、解除或者无效而解除。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的质量进行审核。
(2)若乙方指派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其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
(3)合同期间,甲方可对乙方的服务内容提出新的需求,经双方协商认可后进行修改或补充。
(4)甲方发现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合同或法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做出合理处置。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服务期间,乙方执行本次业务必须做好组织分工和安排,成立项目小组,明确该项目的总负责人,制定详细实施方案,保证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甲方更换不称职、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通知时,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更换调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本合同服务内容及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如实将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在项目进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定期、及时向甲方报告。交付甲方的服务成品需满足甲方需求,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和送达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和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乙方必须保证独立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同时须保证服务过程中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肖像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如因乙方原因引起争议及赔偿等事项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但因甲方内容原因导致的纠纷除外。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给任何第三方。
(6)乙方应自行对其参与本项目的服务人员进行管理,乙方与其服务人员发生的劳资纠纷或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伤亡、责任或导致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应确保其在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活动应合法合规以及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否则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积极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
(9)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舆论,确保提供的服务内容意识形态正确,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大政方针等言论及内容,内容符合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的相关规定。
(10)乙方人员应严谨、正确、客观的开展工作,作出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服务成果及反馈材料等应当保证其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
(11)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不得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索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1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向其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在本合同终止后5日内,将全部资料文件归还甲方,并销毁所有自身留存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文件、资料,不得将上述文件、资料外传、复制、披露或留档。如材料有缺漏遗失或乙方私自留存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文件的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单位机密,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对甲方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数据、资料等均负有保密义务,杜绝泄密。乙方应责成相关人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数据、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数据、资料等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为本合同履行终止、解除或者无效而解除。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服务期限: 2025年 月 日起至2025年 月 日 ,服务地点:南宁市内甲方指定地点 。
2、乙方应按响应文件的承诺、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供所服务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
3、乙方提供不符合响应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4、乙方完成服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甲方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在初步验收或者最终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满足响应文件、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可暂缓向乙方付款,直到乙方按甲方要求完善并提交相应的服务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
6、甲方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不出具服务验收合格单。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金额的支付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
1、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
本项目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预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第二年预付时间为次年相对应月份,以此类推)……服务期限满后七天内支付总额的 %。
第七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推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2、乙方不完全履约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予以负责整改,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根据本条第1款承担延迟履约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文件约定或甲方要求,或已经无法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导致提供的服务侵犯了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造成甲方损失或涉诉(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4、乙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舆论,促进甲方形象提升和开展工作。如因乙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利于甲方订立合同的目标实现或有损于甲方订立合同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还有其他损失的,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要立即组织人员消除泄密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乙方擅自转让或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给任何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7、如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未尽保管义务,损毁、遗失、丢失甲方提供的有关材料、文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逾期归还甲方材料、文件原件或私自留存文档的,应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甲方要求销毁或退回全部材料、文件为止。
8、如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未经调查、核实,违背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合同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9、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乙方与其具体履约工作人员的劳资纠纷或因本项目工作所发生的乙方人员事故及责任或导致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涉诉(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的,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及支付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
10、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更换不称职、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1、乙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12、甲方延期付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款额的5%。
1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除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甲方损失或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款中扣除。
14、因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支出的争议处理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送达约定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详见合同签署页,合同履行过程中需送达的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应诉通知、传票、裁定书、判决书、律师函)等文件资料一经寄送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各方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的,若对方邮寄送达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法律文书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后附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者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采购文件;
2、询价函;
3、响应文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费用明细表;
6、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甲方:(章)
年 月 日 |
乙方:(章)
年 月 日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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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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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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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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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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