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 工程范围为九龙水库至分叉口段河道长度 2.58km,通天水 库至分叉口段河道长度 2.62km,大五沟下游段河道长度 5.84km。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勃利县倭肯河流域碾子河源头及支流生态修复
工程项目
工 程 地 点: 七台河市勃利县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勃利县城镇建设发展中心
设 计 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3 年 4 月 10 日
发包人:勃利县城镇建设发展中心
设计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勃利县倭肯河流域碾子河源头及支流生 态修复工程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量、设计、
施工图预算。工程地点为 七台河市勃利县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①勃利县碾子河南段(恒煤花园至西环路)二期综合治理改造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③工程范围内三调数据及耕地红线
④已批复的倭肯河流域碾子河源头及支流生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倭肯河流域碾子河源头及支流生态修复工程绩效指标表
⑥测量控制点资料
⑦勃利县当地其他项目相关参考文件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
名称: 勃利县倭肯河流域碾子河源头及支流生态修复工程项目
规模: 工程范围为九龙水库至分叉口段河道长度 2.58km,通天水 库至分叉口段河道长度 2.62km,大五沟下游段河道长度 5.84km。
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量、设计 、施工图预算
设计内容:生态缓冲带工程,大五沟段,地块约 23 块。栖息地生态 恢复工程,九龙段、大五沟段,地块约 10 块。河道基底改善工程,九龙段、通天段、大五沟段,改善面积约 53549m2。河口生态恢复工程,九龙段河口、通天段河口,面积约 30000m2。生态保护设施工程,九龙段、通天段、大五沟段。防溺水警示牌约 46 个,禁止倾倒垃圾警示牌约 46 个,隔离围栏约 9640m。垃圾清理工程,包括九龙段、通天段、大五沟段。总清理量约 5195.7m3。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①勃利县碾子河南段(恒煤花园至西环路)二期综合治理改造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③工程范围内三调数据及耕地红线
④已批复的倭肯河流域碾子河源头及支流生态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倭肯河流域碾子河源头及支流生态修复工程绩效指标表
⑥测量控制点资料
⑦勃利县当地其他项目相关参考文件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设计报告及图纸纸质版 6 份,电子版一份。电子版电脑发送
勘察报告及相关成果纸质版 2 份,电子版一份。电子版电脑发
送
测量报告及相关成果纸质版 2 份,电子版 1 份。电子版电脑发
送
提交地点为勃利县城镇建设发展中心。
提交时间为合同签订之后 30 个日历日。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勘察、测量、设计费为增值税价税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贰万玖千捌佰元整(小写¥ 3729800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叁佰伍拾壹万捌仟陆佰柒拾玖元贰角伍分
(小写¥ 3518679.25 元),增值税税率为 6% ,增值税额为 贰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柒角伍分 (小写¥ 211120.75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 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其中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勘察费用为 82.39 万元
其中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测量费用为 66.56 万元
其中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费用为 224.03 万
元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勘察、测量、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
计、施工图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进行核算勘察、测量、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费用也应做相应调整,调整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版。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包括设
计、勘察、测量费)的 30%,计 1118940 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 初步设计 设计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
付设计费的 30%,计 672090 元;设计人提交施工图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 40%,计 896120 元。勘察、测量完成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结清勘察费用的 70%,计 576730
元,测量费用的 70%,计 465920 元,不留尾款。
8.3 支付方式:电汇。
8.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前,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发包人查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双方的基本信息在本条款中予以明确。
如设计人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信息错误、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设计人需依法向发包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且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双方的基本信息为:发包方:勃利县城镇建设发展中心
户名: 勃利县城镇建设发展中心 开户行: 建设银行勃利支行
账号: 23001696651050505781
纳税人识别号:12230921414349173L
地址: ▇▇▇▇▇▇▇ ▇▇ ▇ 电话:▇▇▇▇-▇▇▇▇▇▇▇
设计方:
户名: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户行:天津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中心支行
账号: 12001615500052501814
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31033331071
地址: ▇▇▇▇▇▇▇▇▇ ▇▇ ▇▇▇▇▇▇▇▇▇ ▇▇▇ ▇ 电话:▇▇▇-▇▇▇▇▇▇▇▇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
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9.1.1、9.1.2、9.1.4、9.1.5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2 年。
9.2.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 %。
9.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6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修改。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如需设计人员进行答疑或现场支持,应给予充分配合。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诉讼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
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项目所在地 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付费用。
12.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八 份,发包人 四 份,设计人 四 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住 所:▇▇▇▇▇▇▇ ▇▇ ▇ 住 所:▇▇庄科技孵化器 347 室
电 话:0464-8538058 电 话:022-23152526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勃利支行 开户银行:天津建行股份有限司
航运中心支行
银行帐号:23001696651050505781 银行帐号:12001615500052501814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