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金融卡暨網路 ATM 業務服務約定條款 07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契約書
壹、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 02
一、一般約定條款 02
二、聯部代付款約定條款 05
三、跨會通提存約定條款 05
四、綜合存款戶約定條款 06
貳、金融卡暨網路 ATM 業務服務約定條款 07
附件 網路 ATM 業務服務條款 10
參、個人網路銀行約定條款 14
肆、電話語音服務約定條款 18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定公告事項 20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契約書
110 年 9 月修訂
凡立約人在羅東鎮農會本分部(以下簡稱「貴會」)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使用下列約定服務時,皆應依各業務適用範圍,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壹、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
一、一般約定條款
除於各約定事項內有特別約定者外,本契約書下之各項服務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皆適用下列一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開立各項帳戶之申請需依照姓名條例使用本名,如係商號、公司、團體等法人,應填具代表人姓名;並應出具雙重身分證明文件及貴會規定之其他開戶文件。
第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書面同意,又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應同意遵守本契約書之規定及因存戶所開設帳戶或使用服務嗣後因需要而衍生之相關 約定事項,貴會無需另徵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或承認,並同意貴會為本章第十六條之資料使用。監護人或輔助人如有變更或異動,立約人同意應立即檢附證明文件通知貴會,並以書面到達貴會之營業日生效,如怠於通知致貴會受有損害,立約人願對貴會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帳戶一切事務(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帳戶事務時之委託行為)之處理,若簽蓋本帳戶約定印鑑,即視同立約人親自辦理。但印鑑之掛失、變更等其他貴會認為必要之事項,仍得要求立約人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款存摺、留存印鑑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及其他脫離占有情事時,應即向貴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含營業單位櫃檯、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電話等掛失)並確認,在貴會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前,若遭他人冒領存款、冒用或消費扣款者,均視為立約人本人之提款或消費扣款,對立約人仍生清償之效力,貴會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會,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會仍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六條 立約人存入票據▇▇▇會收妥入帳後始可取用,並於收到日起息,倘發生退票或其他情事,貴會得逕自本帳戶如數扣除。立約人提示交換之票據於交付貴會後或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貴會或付款行有權(但無義務) 代理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
第七條 立約人同意活期存款每日餘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 仟元;活期儲蓄存款(含員工活期儲蓄存款)每日餘額未達 3 仟元者,概不計息。計息利率俱以貴會牌告利率為
準,按每日最終餘額單利計息,每年 6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員工活期儲蓄存款每
月 20 日結息)各結息一次,於次日滾入本金。起息點金額如有修改,同意貴會於營
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惟調整起息點金額,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
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另行通知。
第八條 立約人同意依貴會現行收費標準繳付工本費、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或由貴會逕自存款帳戶內扣取。前項收費標準經貴會調整後,同意貴會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
(惟調整收費標準,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第九條 立約人應納之存款利息所得稅,由貴會依法代為扣繳,除依法免辦扣繳者外,若立
約人合乎免稅規定,應先辦妥免稅手續始得免扣繳。
第十條 立約人授權貴會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本帳戶內扣帳抵付立約人應付貴會之各項本金
、利息、違約金、手續費、郵電費、逾期息、退票違約金、退票清償註記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項。
第十一條 立約人向貴會申請之往來交易紀錄、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依貴會規定預收費用
之服務項目時,貴會得酌收費用。貴會應將收費項目,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網站公告後生效。各項手續費用,嗣後倘有需要,貴會得調整之(惟調整收費項目及手續費,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需另行通知立約人。
第十二條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會系統接獲交易資料之時間為準。立約人利用自動化服務系統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須於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如因轉帳程序,未能完成而遭致退票,除能證明貴會有可歸責之過失外,應由立約人負責。
第十三條 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辦理轉帳之金額不得超逾立約人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可用餘額,若轉出帳戶為支票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且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授權貴會得在立約人支票存款透支額度或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儲蓄)存款金額範圍內質借陸續支用,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會之借款,不另立借據。每次最高轉帳金額及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之限制暨透支或質借計息方式,均依貴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貴會金融資訊系統之自動化服務系統如因停電、斷線、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得暫時停止服務。
第十五條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存款、提款、轉帳或消費,或使用語音服務、網路銀行所取得之資料,如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以沖正後之正確資料為準。
第十六條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會依其章程及核准經營之業務(含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
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該筆交易(含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會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十七條 貴會為控管風險、執行防制洗錢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於開戶過程以
及開戶後之各項交易及定期審查作業,得請立約人提供必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立約人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時,貴會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
終止各項存款帳戶及其他服務事項。
立約人若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會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第十八條 立約人同意,於貴會因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稱「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相關協議(下稱「協議」)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下稱「IGA」),或受臺灣稅務機關、美國國稅局或其他權責主管機關要求,而須提供立約人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具控制權人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之資訊時,貴會有權提供此等資訊,無須再行徵得立約人之同意,倘有資訊不足時,立約人亦有義務依貴會之請求向貴會為提供。立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貴會有任何主張,立約人於此拋棄對貴會主張之任何權利。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其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貴會要求提供其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貴會。嗣後立約人之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會。如立約人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立約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貴會得依 CRS、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辦理。
立約人拒絕提供表示其CRS 及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會依FATCA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立約人同意貴會得依據 CRS、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CRS、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九條 立約人申請使用(含以後申請)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如經貴會認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前述各項服務。
第二十條 貴會接獲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依警示通報機制請貴會將立約人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時,貴會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如屬衍生管制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使用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此外,警示帳戶及其衍生管制帳戶匯入款項,貴會皆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第廿一條 立約人於貴會辦理存、提款或貴會受託代發(扣)款項,如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貴會得逕予辦理更正。
第廿二條 立約人寄存於貴會之存款,如遭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強制執行時,除執行之案款外,立約人並同意貴會得逕自本帳戶扣抵相關手續費用。
第廿三條 立約人所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成立(備案)等證件,經貴會查證與該證件主管機關所載資料不符且立約人未補正相關資料時,同意貴會得暫停本帳戶所有存取款業務。
第廿四條 利息計算:存款應依貴會牌告利率一年以 365 天計息。
第廿五條 存摺記載之金額:本存款存摺金額與貴會相關帳載金額不相符時,立約人同意以貴會帳載金額為準。惟立約人對交易內容或帳載金額如有疑義,應即向貴會查證, 如係貴會記載錯誤者,貴會應即更正。
第廿六條 一、立約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
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
二、立約人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會有不能受償之虞時,經貴會訂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
第廿七條 立約人開立之老農津貼專戶,專供老農津貼匯入。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第廿八條 申訴專線如下:
▊電話:▇▇-▇▇▇▇▇▇▇ 分機 105、▊傳真:▇▇-▇▇▇▇▇▇▇、▊電子信箱(E-MAIL): ▇▇▇▇▇▇▇@▇▇▇.▇▇▇▇▇.▇▇▇
▊網站:▇▇▇▇://▇▇▇.▇▇▇▇▇▇▇▇.▇▇▇.▇▇、□其他:
第廿九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條 ▇契約書未盡事宜,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二、聯部代付款約定條款:
立約人前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同意每次在貴會各營業單位提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存摺提款密碼及取款憑條辦理,否則貴會得拒絕付款;但委託貴會扣繳借款本息、代繳公用事業費用及繳納各項稅捐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撥轉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貴會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時,立約人之提款應向原開戶單位辦理,在該期間內如向貴會申請掛失補發存摺時,貴會得暫停補發新存摺。
第三條 立約人之存摺(印鑑)掛失止付、印鑑更換、存摺提款密碼變更及停用等,除另有約定外,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摺提款密碼應妥善保密,如因遺忘或擬變更,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第五條 立約人在貴會各代理單位存入之交換票據若遭退票時,應於退票後憑存摺、印鑑回
原開戶單位辦理領回退票。
第六條 立約人申請停用存摺提款密碼後,限在原開戶單位辦理提款。
三、跨會通提存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同意申請跨會通提存服務時,需本人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至原開戶 單位辦理。 |
第二條 立約人同意每次在辦理跨會提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及存戶所設之跨會取款密 碼辦理,否則貴會得拒絕付款。 |
第三條 立約人同意遺忘跨會提款密碼時,應本人親持身分證、存摺、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單 位辦理重新申請設定新密碼。 |
第四條 立約人同意每日跨會存提款金額累計,不得超過貴會所規定之限額。又本條所定之 |
限額貴會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嗣後倘有必要,貴會並得調整之,但調整時應於貴會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五條 立約人同意每次在辦理跨會通提存作業,如跨會補摺,或於跨會交易致需重新換發時, 由交易單位代發通用存摺後始得辦理,該存摺經列印農漁會資訊共用通用存摺專用章始為有 效,否則應回原開戶單位辦理相關交易及更換存摺。 |
第六條 立約人申請終止跨會通提存服務或取款密碼後,限在原開戶單位辦理存提款。 |
第七條 貴會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付時,貴會得暫時停止跨會通提存 服務,立約人同意回原開戶單位辦理。 |
第八條 立約人同意如被通報為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貴會得停止跨會通提存服務。 |
第九條 貴會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共同開辦跨會通提存業務之農漁會信用部名單,嗣後 倘有必要,貴會並得調整之,但調整時貴會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開揭示之。 |
四、綜合存款戶約定條款:
立約人開立綜合存款帳戶時,適用下列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存款項下分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及擔保放款(以下簡稱活存、活儲、定存、定儲及借款),立約人憑貴會發給之「綜合存款」存摺與存款憑條、取款憑條辦理存、取款及借款。
第二條 ▇存款項下之活存或活儲餘額超過新台幣 1 萬元,得請求轉存定存。
第三條 ▇存款項下之定存或定儲,同意悉數設定質權予貴會,以擔保立約人在本存款項下之全部借款,貴會就該定存或定儲部份,不另開立存單,併同存摺交由立約人保管;立約人並同意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嗣後貴會行使質權時,立約人亦表同意。
第四條 ▇存款項下之活存或活儲,其餘額如不足支付立約人取款金額或其他約定之代扣款項時,則由貴會自動就本存款之定存、定儲總額九成限度內質借,質借金額即為立約人向貴會之借款,不另立借據。前項借款之期間,不得超過借款當時本存款項下各筆定存或定儲之最後到期日。
第五條 前項借款之本息,由貴會就立約人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存、活儲,或定存、定儲經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之款項自動抵償,無須貴會另行通知。
第六條 ▇存款項下各種存款之利息,按貴會牌告利率計息,採機動利率者,依照貴會牌告利率調整幅度隨時調整;借款利息按定儲一年期機動利率加 1.5%計息。
第七條 ▇存款項下各種存款利息計算方法,除依照貴會之規定辦理外,其利息由貴會自動轉帳存入活存或活儲內。借款之利息比照貴會透支計息規定辦理,惟一律按每日最終餘額計算,每月定期結息一次,由貴會逕入活存或活儲帳之借方,如尚未動用之借款額度不足支付利息時,不足部分立約人應於結息以現金存入。
第八條 貴會對立約人質借之金額如超過本約定事項第四條所載之最高限額時,如經貴會通知後 1 個月內,立約人仍未以現金清償超過之部分,貴會得將本存款項下之定存或定儲中途解約並抵償之。
第九條 ▇存款項下除得依事先雙方之約定,由貴會自動轉存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定存)外,應由立約人簽發取款憑條轉存定存,或以自動化設備轉帳或以其他方式存入。立約人並可與貴會約定到期是否續存,立約人之定存約定到期自動續存者,
貴會將於到期時依立約人之約定自動辦理續存,惟本存款項下有質借尚未清償或立約人之存款遭法院扣押時,貴會有權拒絕辦理續存事宜。未約定自動續存或符合前述拒絕續存者,定存到期時,貴會將到期定存解約本息逕予轉入立約人之活存。
第十條 其他綜合存款相關規定事項,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
貳、金融卡暨網路 ATM 業務服務約定條款:
立約人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持有金融卡(該金融卡得使用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及網路
ATM),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並願遵守下列條款:第一條(領取、啟用及作廢)
立約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單位(即核發金融卡之營業單位)辦理,或依立約人於存款開戶申請書勾選之金融卡領取方式辦理。
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12 個月未領取者,貴會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契約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第二條(密碼變更)
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網路 ATM 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存款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以存款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應適 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之帳戶單筆限額 20 萬元,單日限額 99 萬元。
第四條(自行、跨會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貴會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10 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00 萬元。
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第五條(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
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10 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00 萬元。
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第六條(自行與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每日自行與跨行提款合計之最高限額為 10 萬元;約定帳戶轉帳最 高限額為 300 萬元,非約定帳戶轉帳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第七條(存摺補登)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連續存款、提款或進行約定、非約定轉帳,不受交易次數與金額需補登存摺之限制,可持續使用。
第八條(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惟應於調整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會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九條(立約人轉帳錯誤,貴會協助事項)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會,貴會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條(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會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網路 ATM 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十一條(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會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會辦理,除金融卡遺失 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貴會。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會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會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十三條(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單位或貴會指定處所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單位取回或換
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會得將金融卡註銷。第十四條(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一、交易手續費類:
(一)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 5 元。
(二)國內跨行轉帳:
1.交易金額 500 元(含)以下,每帳戶每日限免收 1 次手續費,超過 1
次者,按 10 元/筆優惠計收,每帳戶每月可享 30 次、每年 365 次免費優惠。
2.交易金額 501 元至 1,000 元,按 10 元/筆優惠計收。
3.交易金額 1,001 元以上,每筆為 15 元。
4.以上分級優惠一體適用,不分實體 ATM 及網路轉帳。二、服務費用類:
(一)卡片解鎖:每次為 50 元。
(二)補/換發新卡:每次為 100 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若無勾選以 1.辦理)
□1.自立約人帳戶扣繳或以現金繳納。
□2.其他約定方式: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會網站公開揭示。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致卡片需解鎖及補、換發新卡者,繳回舊卡,免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收費。如其係因可歸責於貴會者,貴會並應對立約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貴會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前項歸責事由,應由貴會負舉證責任。
第十五條(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貴會辦理掛失手續。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存款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會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貴會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會負責。第十六條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約定事項:
一、用詞定義
(一)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發卡機構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密 碼,委託發卡機構直接由立約人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固定及變動費率)、沖正、退款、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二)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立約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三)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持卡人以晶片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四)交易紀錄:指立約人憑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二、使用須知
立約人停止使用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者,應向貴會提出申請取消晶片金融卡之消費扣款功能後,使生終止效力。
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三、消費扣款限額
立約人每一營業日之消費扣款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每日交易累計金額與金融卡非約定轉帳、e-Bill 全國繳費網扣款金額合併計算。
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貴會並無扣款之義務。
四、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之處理
立約人明確瞭解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做為向貴會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立約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會。立約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向貴會請求複查,貴會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
第十七條(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第十八條(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第十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活期(儲蓄)存款契約辦理。第二十條(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書一式貳份,由貴會與立約人雙方各執壹份,以資信守。
附件 網路ATM 業務服務條款
網路 ATM 係指立約人(即存戶)使用金融卡、電腦與讀卡機經由網路與農會或農會所屬電腦共用中心連線,無須親赴農會櫃台,立約人即可直接取得農會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第一條 農會信用部資訊
一、農會名稱: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 ▇▇-▇▇▇▇▇▇▇ 分機 105、02-29685380、02-29685390
三、網址: http://▇▇▇.▇▇▇▇▇▇▇▇.▇▇▇.▇▇ 四、地址: 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一段一0九號 五、傳真號碼: ▇▇-▇▇▇▇▇▇▇
六、農會電子信箱: ▇▇▇▇▇▇▇@▇▇▇.▇▇▇▇▇.▇▇▇
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範圍
網路 ATM 業務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係網路 ATM 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條款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 ATM 前,請先確認網路 ATM 正確之網址後,才使用網路 ATM 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農會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 ATM 應用環境之風險。
農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四條 服務項目
農會應於本條款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 ATM 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五條 ▇線所使用之網路
農會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農會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農會接收經農會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農會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農會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農會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農會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農會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農會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農會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農會確認。
第八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農會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農會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農會後即不得撤回。但若農會有提供未到期之預約交易時,得在農會規定之期限內撤回或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農會後,於農會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農會營業時間時(營業日之下午三點三十分),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九條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條款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手續費、服務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農會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農會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農會應於農會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
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農會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農會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 ATM 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農會應立即恢復本條款網路 ATM 相關服務。
前項農會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農會所提供,農會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農會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農會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
第十一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農會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農會所提供之金融卡與密碼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農會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條款網路 ATM 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交易核對
農會於每筆交易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農會查明。
農會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農會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農會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農會,農會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農會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農會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金融卡與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
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農會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農會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農會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農會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農會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農會負擔。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農會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農會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農會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農會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農會負擔。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農會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條款網路 ATM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農會及立約人同意依本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 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農會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農會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農會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服務條款修訂
▇條款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農會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農會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金融卡與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農會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參、個人網路銀行約定條款:
第一條 農會資訊
一、農會名稱: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 ▇▇-▇▇▇▇▇▇▇ 分機 105、02-29685380、02-29685390 三、網址: ▇▇▇▇://▇▇▇.▇▇▇▇▇▇▇▇.▇▇▇.▇▇ 四、地址: 宜蘭縣羅東鎮西安里純精路一段 109 號 五、傳真號碼: ▇▇-▇▇▇▇▇▇▇ 六、農會電子信箱: ▇▇▇▇▇▇▇@▇▇▇.▇▇▇▇▇.▇▇▇
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
▇、「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路與農會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農會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農會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訊息」:指農會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等訊息。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訊息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營業時間」:指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農會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農會得另行約定或公告營業時間。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 ▇▇▇▇▇▇▇ 分機 109 詢問。
農會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農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農會應於本契約或網路銀行網站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六條 ▇線所使用之網路
農會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送及接收。
農會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農會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農會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農會應提供該交易電子訊息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網頁、E-MAIL 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
農會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農會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網頁、E-MAIL 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第八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農會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農會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農會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農會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網頁、E-MAIL 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E-MAIL 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向農會確認。
第九條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農會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訊息,經客戶依第七條第一項農會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農會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農會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農會後,於農會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農會營業時間 (15:30)時,農會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客戶不表確認時即不予處理。
第十條 網路轉帳(含農漁行動達人 APP)交易限額
一、 約定帳戶轉帳:每筆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 300 萬元(與 ATM
、語音轉帳併計)。
二、 非約定帳戶轉帳:每筆最高限額為 5 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 10 萬元,每月最
高限額為 20 萬元。
三、 繳費稅:非約定轉帳單筆限額 10 萬元,約定轉帳單筆限額 500 萬元。
有關個人網路銀行(含農漁行動達人 APP)交易限額或作業平台如有調整,客戶不另行簽署約定書,以貴會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告為準。
第十一條 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農會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本收費標準公告於農會網站及營業廳。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農會應於農會網站及營業廳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網頁、E-MAIL 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調整之內容。前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農會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
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農會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之服務
,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農會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
前項農會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二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農會所提供,農會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農會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契約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本契約終止時,如農會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農會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農會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農會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依農會辦理本項申請之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交易核對
農會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 E-MAIL、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農會查明。
農會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E-MAIL、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E-MAIL、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農會查明。
農會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農會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客戶。
第十五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訊息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農會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如網頁、E-MAIL)、電話、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農會,農會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農會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農會或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子訊息(如網頁、E-MAIL)、電話、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農會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農會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農會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農會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對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農會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農會負擔。第十七條 資訊系統安全
農會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農會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農會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農會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農會負擔。第十八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農會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十九條 損害賠償責任
農會及客戶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紀錄保存
農會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訊息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農會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廿一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農會及客戶同意以電子訊息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廿二條 客戶終止契約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第廿三條 農會終止契約
農會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農會得隨時以書面方式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一、客戶未經農會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第廿四條 契約修訂
▇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農會以書面、網站公告、登入網頁說明、E-MAIL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農會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農會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廿五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印鑑卡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農會,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 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農會仍以契約中客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農會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廿六條 法令適用
▇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第廿七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農會及客戶同意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廿八條 個人資料
申請人了解並同意貴會有權於其營業目的或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對申請人之資料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並得將之提供與貴會所委託處理營業相關事務人。
第廿九條 標題
▇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肆、電話語音服務約定條款:
立約人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申請使用貴會電話語音服務(以下簡稱語音服務),其服務範圍包括查詢帳戶餘額、傳真交易明細資料、電話語音轉帳及其他貴會依法另得提供之服務等,上述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立約人本身之帳戶為限。
第二條 立約人於初次使用本項服務之前,應將「密碼通知單」內載之密碼利用電話語音服務變更為語音識別碼(以下簡稱識別碼),該識別碼立約人同意自行負責保密,立約人並得隨時利用語音服務自行變更識別碼,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 立約人使用語音轉帳服務時,可將設於貴會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內之存款,撥轉存入
事先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本項轉帳交易其取款係按無摺登錄方式辦理,與憑存摺及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方式或與立約人開立貴會發給之支票,並於支票上簽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條 立約人使用與帳戶有關之語音服務項目時,應輸入帳號及自行設定之識別碼,經貴會電腦自動檢核相符後始得辦理,如立約人輸入識別碼連續錯誤達 3 次時,貴會有權暫時停止立約人使用語音服務。
第五條 立約人輸入識別碼連續錯誤達 3 次或遺忘識別碼時,應親持身分證件暨原留印鑑向貴會辦理重新啟用識別碼手續,始得恢復使用語音服務,至於原指定之傳真機號碼及約定帳號如有異動時,亦應向貴會辦理變更。
第六條 立約人申請語音轉帳服務,限於立約人本身帳戶及事先與貴會約定之第三人帳戶間之移轉,且以主管機關核准貴會辦理之項目為限。立約人以語音轉帳轉入第三人帳戶,除另有約定外,其金額每筆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每日累計不得超過新臺
幣 300 萬元,該金額限制貴會得視需要隨時調整之。
第七條 貴會憑立約人識別碼指示辦理之語音服務,均視為立約人本人親自辦理。立約人所指示辦理之語音服務如依貴會規定尚需補填書面申請資料時,立約人同意應儘速至貴會補辦有關手續。
第八條 立約人辦理語音轉帳服務時,得同時以語音指示貴會傳真交易明細資料,否則貴會應於交易完成後定期寄送交易明細資料予立約人,立約人亦得隨時至貴會對帳,或要求發給交易明細資料。
第九條 ▇約定書未記載事項,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機構慣例及法令辦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定公告事項:
羅東鎮農會(以下稱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12 票據交換業務;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二)040 行銷(包含共同行銷業務)(註)。
(三)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113 ▇▇、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方式(聯絡電話號碼及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
、帳戶餘額及原留印鑑,並以本會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等)/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會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會(含受本會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通匯行、本會所參與之資訊共用中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會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會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客戶所同意之對象、其他共同開辦跨會通提存業務之農漁會信用部。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會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註:台端得隨時透過本會提供之服務管道(如:電洽客服專線 ▇▇-▇▇▇▇▇▇▇ 分機 105、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本會於接獲台端通知並確認台端身分後立即受理,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