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定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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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合伙人 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

  • 秘書 指董事會不時任命的公司秘書。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委托人 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