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 补建与贾勇的合同纠纷案已执行完毕;补建与李厚文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借款合同》仲裁纠纷目前尚未作出裁决,补建先生将持续跟踪仲裁事项的进度,并积极维护其本人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补建与深圳辰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王佳追偿权纠纷案,相关民事调解书仍在履行中,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补建先生将密切跟踪上述代偿款及相应利息的支付情况,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控股股东补建进行股份质押系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以及后续应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质押要求而质押股权;通过访谈控股股东补建,补建确认其有房产及充足现金,出现平仓风险的可能性较低,不会对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补建已采取相应措施维持控制权的稳定。 3、 若法院将补建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强制执行以支付股权质押及司法冻结相关赔款,补建仍能够维持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的不稳定;发行人已及时披露了股权质押及司法冻结事项,后续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补建已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质押协议的规定。 4、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实际控制人款项系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具有真实业务往来,符合相关协议的约定。补建已于2020年12月24日偿还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因此,不构成资金占用; 5、 川发矿业通过本次发行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已充分披露相关风险,不存在对原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利益安排; 6、 补建所公开作出的承诺目前履行状况良好,承诺内容等满足公开承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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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 补建与贾勇的合同纠纷案已执行完毕;补建与李厚文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借款合同》仲裁纠纷目前尚未作出裁决,补建先生将持续跟踪仲裁事项的进度,并积极维护其本人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补建与深圳辰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王佳追偿权纠纷案,相关民事调解书仍在履行中,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补建先生将密切跟踪上述代偿款及相应利息的支付情况,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贵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公司拟收购上述股份所需资金的测算具有合理的依据。2017 年 3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取消了本次交易中集配套资金的安排。根据贵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公司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取消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贵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公司拟收购上述股份所需资金的测算具有合理的依据。2017 年 3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取消了本次交易中集配套资金的安排。根据贵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公司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取消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经核查,律师认为: 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贵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 规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公司拟收购上述股份所需资金的测算具有合理的依据。2017 年 3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取消了本次交易中集配套资金的安排。根据贵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公司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取消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2、 控股股东补建进行股份质押系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以及后续应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质押要求而质押股权;通过访谈控股股东补建,补建确认其有房产及充足现金,出现平仓风险的可能性较低,不会对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补建已采取相应措施维持控制权的稳定。
3、 若法院将补建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强制执行以支付股权质押及司法冻结相关赔款,补建仍能够维持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的不稳定;发行人已及时披露了股权质押及司法冻结事项,后续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补建已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质押协议的规定。
4、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实际控制人款项系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具有真实业务往来,符合相关协议的约定。补建已于2020年12月24日偿还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因此,不构成资金占用;
5、 川发矿业通过本次发行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已充分披露相关风险,不存在对原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利益安排;
6、 补建所公开作出的承诺目前履行状况良好,承诺内容等满足公开承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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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