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作業程序 Clause in Contracts

作業程序. 1. 工程品質督導: 機關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機關對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缺失,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2. 辦理監造計畫、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 (1) 監造計畫之審查: 機關或專案管理單位應審查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是否依據服務契約、工程契約(含規範及圖說)、品管要點、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監造單位內部之品質系統作業編撰;並應於開工前,提供廠商作為編製品質計畫依據。其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A. 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B.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未達 5 千萬元之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C. 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未達 1 千萬元之工程: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D.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監造計畫審查意見表,詳十五附錄、肆、相關附件、表 4.2。 (2) 品質計畫之審查 機關或專案管理單位應確認監造單位是否依據服務契約及監造計畫,審查廠商之品質計畫其編撰內容符合工程契約(含規範及圖說)、品管要點、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承攬廠商內部之品質系統等規定。 整體品質計畫應於開工前(或依契約約定時間)提出,並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備。「分項品質計畫」則配合各分項施工計畫依施工時程先後,於工程施工前提出,並報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備後施工;惟遇有變更設計,若涉及材料或工法之變更時,該「分項品質計畫」應適時配合修訂。 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A. 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工程: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B.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未達 5 千萬元之工程: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C. 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未達 1 千萬元之工程:管理權責及分工、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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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作業程序. 1. 工程品質督導: 機關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機關對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缺失,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2. 辦理監造計畫、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 (1) 監造計畫之審查: 機關或專案管理單位應審查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是否依據服務契約、工程契約(含規範及圖說)、品管要點、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監造單位內部之品質系統作業編撰;並應於開工前,提供廠商作為編製品質計畫依據。其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A. 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B.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未達 5 千萬元之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監造範圍、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C. 新臺幣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未達 1 千萬元之工程: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千萬元之工程: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D.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監造計畫審查意見表,詳十五附錄、肆、相關附件、表 4.2監造計畫審查意見表,詳如附錄六 表 5.5.1。 (2) 品質計畫之審查 機關或專案管理單位應確認監造單位是否依據服務契約及監造計畫,審查廠商之品質計畫其編撰內容符合工程契約(含規範及圖說)、品管要點、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承攬廠商內部之品質系統等規定機關或專案管理單位應確認監造單位是否依據服務契約及監造 計畫,審查廠商之品質計畫其編撰內容符合工程契約(含規範及圖說)、品管要點、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承攬廠商內部之品質系統等規定。 整體品質計畫應於開工前(或依契約約定時間)提出,並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備。「分項品質計畫」則配合各分項施工計畫依施工時程先後,於工程施工前提出,並報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備後施工;惟遇有變更設計,若涉及材料或工法之變更時,該「分項品質計畫」應適時配合修訂。 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A. 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工程: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B.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未達 5 千萬元之工程: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C. 新臺幣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未達 1 千萬元之工程:管理權責及分工、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千萬元之工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3) 施工計畫之審查 機關或專案管理單位應確認監造單位依據服務契約及監造計畫,審查廠商編撰之施工計畫其內容符合工程施工需要。 整體施工計畫應於開工前(或依契約約定時間)提出,並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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