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作業程序 Clause in Contracts

作業程序. 1. 工程費之支付,應依契約所訂付款方法,由廠商依工程實際進度填具按期提出下列估驗計價文件: (1) 估驗請款計價單。 (2) 估驗詳細表(總表)。 (3) 估驗詳細表(明細表)。 (4) 數量計算書(表)。 (5)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明細表。 (6) 契約約定之估驗期程之施工進度報告表(訂約廠商、監造廠商、 專案管理廠商依程序簽認,可選擇以監造日報表、監工月報表代之)。 (7) 施工照片(以施工計價項目代表性照片為主,其他施工過程照片可製作成光碟併附於請款文件)。 2. 廠商備妥上開書表後,送請監造單位審核,再由監造單位通知廠商開具統一發票或領款收據,送由機關辦理核付(委託工程專案管理廠商時,除先由監造單位審核外,工程專案管理單位必須複核,再 由工程專案管理單位通知廠商),如有預付款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扣回。 3. 機關於每期估驗前之審核內容宜包括: (1) 品管及估驗計價所需具備各項資料或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2) 各施工項目是否檢附清晰之彩色照片? (3) 廠商工地組織、安衛與品管人員人數及素質是否合乎規定與需求? (4) 執行成效(含進度、品質、配合情形等)是否符合契約及法令規定要求? (5) 機關廠商應依契約約定事先辦妥營造綜合保險單送監造單位核對,並於第 1 次估驗計價時檢附相關單據資料送核。營造綜合保險單內容及有效日期應符合契約約定。 (6) 領有預付款者應於每期工程估驗時,按契約約定扣還。契約中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 (1) 依政府採購法 第 73-1 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15 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15 日內付款。 B. 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 日內付款。 C. 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 30 日。 (2) 上開日數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3)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 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註:「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 105 年 1 月 8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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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作業程序. 1. 工程費之支付,應依契約所訂付款方法,由廠商依工程實際進度填具按期提出下列估驗計價文件: (1) 估驗請款計價單。 (2) 估驗詳細表(總表)。 (3) 估驗詳細表(明細表)。 (4) 數量計算書(表)。 (5)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明細表。 (6) 契約約定之估驗期程之施工進度報告表(訂約廠商、監造廠商、 專案管理廠商依程序簽認,可選擇以監造日報表、監工月報表代之)。 (7) 施工照片(以施工計價項目代表性照片為主,其他施工過程照片可製作成光碟併附於請款文件)。 2. 廠商備妥上開書表後,送請監造單位審核,再由監造單位通知廠商開具統一發票或領款收據,送由機關辦理核付(委託工程專案管理廠商時,除先由監造單位審核外,工程專案管理單位必須複核,再 由工程專案管理單位通知廠商),如有預付款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扣回廠商備妥上開書表後,送請監造單位審核,再由監造單位通知廠商開具統一發票或領款收據,送由機關辦理核付(委託工程專案管理廠商時,除先由監造單位審核外,工程專案管理單位必須複核,再由工程專案管理單位通知廠商),如有預付款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扣回。 3. 機關於每期估驗前之審核內容宜包括: (1) 品管及估驗計價所需具備各項資料或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2) 各施工項目是否檢附清晰之彩色照片? (3) 廠商工地組織、安衛與品管人員人數及素質是否合乎規定與需求? (4) 執行成效(含進度、品質、配合情形等)是否符合契約及法令規定要求? (5) 機關廠商應依契約約定事先辦妥營造綜合保險單送監造單位核對,並於第 1 次估驗計價時檢附相關單據資料送核。營造綜合保險單內容及有效日期應符合契約約定。 (6) 領有預付款者應於每期工程估驗時,按契約約定扣還。契約中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 (1) 依政府採購法 第 73-1 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15 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15 日內付款。 B. 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 日內付款。 C. 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 30 日。 (2) 上開日數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3)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 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註:「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 105 年 1 月 8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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